2020-02-21

10:27: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手足(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水樽、磚頭。警員聲稱當時目睹被告叫囂及指罵

控方撤回控罪,被告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理由如下: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遊行,被捕現場距離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路線只有幾步之遙
2. 被告當日身穿恤衫,皮鞋,與當時全黑打扮的示威者有明顯分別
3.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指出被告何時抵達現場、在現場逗留多久,或證明被告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10:46: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手足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A出口,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就控方第一証人保持匿名,保留反對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11:16: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4觀塘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¹吳,D²劉(24-33)

D¹控罪:1)暴動
新增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2部對講機)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行山杖,士巴拿)
案情:請參閱立場新聞報道

D²所有控罪被撤回,當庭釋放,可取回訟費,雙方理據於下:
控方
1. 被告在警員進行拘捕時逃跑,當時被搜出金屬索帶,可以用其把鐵欄紮起築成路障,且當時全副武裝。有理由相信他有意圖參與當時在觀塘偉業街附近發生的暴力示威活動,行為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
1. 當時附近有獲批准的合法遊行
2. 本案沒有合理成功定罪機會,因此控方沒有把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或更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3. 案件於去年8月發生,當時社會狀況緊張。警方時常在合法遊行時使用暴力及施放催淚彈,故當時在被告擁有的防具(頭盔,護甲,防毒面具,眼罩)合理
4. 當時發現的證據,只能合理化拘捕行為,但不足以提堂
5. 不同意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因為在犯罪現場逗留只會加強被告人與暴力示威的關聯
6. 由被告首次提堂至今日撤回控罪歷時接近半年,有充分時間咨詢法律意見,翻查錄影片段後,現在決定撤回控罪,足證控方沒有合理成功定罪理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D¹宵禁令押後2小時執行,被裁判官拒絕,首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 $5000 現金保釋
2. 宵禁 00:00 - 06:00
4.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11:29:1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李手足

控罪: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並在被告身上搜出鐳射筆2支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等候正式轉介文件。將與案發當日其他案件合併,於區域法院審理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5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11:39:2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0826東涌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周手足(20)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伸縮鋼棒一支,收起時約25cm,可伸展至52cm)
案情:在單位內搜出違禁武器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其間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1000現金保釋
2.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地址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11:52:3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蔡世紅(47) #判刑 還押中(#0805藍田 傷人、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連儂牆撕紙,遭喝止後取出並揮動鐵錘襲擊年輕義工,導致該義工唇角撕裂)

辯方求情指感化報告非負面,今次只因酒精影響、情緒失去控制 及 社會氣氛底下才犯案,事後亦主動提出可向事主賠償,惟控方早前指遭事主拒絕。

辯方續指被告為家庭支柱,加上近日社會氣氛下生活環境問題,希望可以較輕方式處理,但律師亦指出法庭判刑選擇不多,可討論範圍會為長短。

裁判官判詞時指已閱讀早前還押被告取得的背景報告,亦有細閱被告本人、兒子及家人求情信,被告信中曾寫到會戒酒。

裁判官指任何人皆不能襲擊政見不同人士,亦需明白取出鐵鎚後有擊傷他人風險後果,除出武器一舉亦表明被告受酒精影響不大。

其中案情亦清楚指明被告有使用攻擊性武器,顯示情節嚴重。事主沒有進一步受傷為不幸中之大幸,而酒精影響亦不能淡化案情嚴重性。

被告有兩次上庭記錄,3次案底,最後一次為2009年,其中兩項罪名涉及暴力。

傷人:扣減認罪後判處8個月監禁
簡易程序條例攻擊性武器:扣減認罪後判處 3個月監禁
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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