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3

01:19: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補回11/6提堂內容,非即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淇大律師

本案會在2019年7月1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法庭屆時會就被吿是否合適答辯宣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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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最後陳詞

- 辯方舉出一1836年案例,指出判斷智障人士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有四大要素:
1. 是否有能力提出答辯理由
2. 是否有能力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團(本案裁判官兼任陪審團)
3. 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和解釋理據
4. 是否有能力明白所有證人證供內容
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應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 辯方再舉一2003年案例,指出判斷智障人士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有六大要素:
1.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和內容
2. 是否有能力決定是否認罪
3. 是否有能力挑戰陪審團
4. 是否有能力比指示律師(包括能完全明白和指出案情,回答律師問題與其溝通及有效傳遞自己的想法等)
5. 是否有能力跟上法庭程序(包括明白所有證人供詞和就任何事情表達意見等)
6. 是否有能力為自己辯護而作供(包括明白作供會被問的問題,妥當回答問題,和有效傳遞自己的想法等)
若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點,應判不適合答辯和審訊。

- 辯方指出,郭醫生指法庭需要有專業中介人,惟現時本港法庭不單沒此中介,更是不容許有此中介,反觀跪弱證人等亦有可在電視後作供的支援,此中介制度的建立,需立法才可推進。希望法庭亦接納黃醫生和郭醫生對被告的評估相較梁醫生和吳醫生有更詳盡的分析。

- 被告第一宗案件與提堂時間僅相差半年,相較本案兩者相差已1年半,兩案案情和控罪的指控皆不同,不是一宗案件一次評估便可評定被告在任何情況下均適合/不適合答辯和審訊,正如郭醫生所說需contextualise,就每一宗案件,每一項控罪作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的評估。辯方亦強調被告懂得用某些字眼不等於他就能明白那些字眼的含義,他對案情顯然一知半解。

- 總括而言,四位專家證人最後均認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其餘陳詞理由請參與兩天提堂的直播)

回應控方陳詞
1. 就梁醫生第一次與被告會面時指被告不想答是否有律師代表,辯方指被告不想答不等於他適合答辯,被告不想答存在多種可能性,而且在眾多問題中被告只有「是否有律師代表」這題被梁醫生認為是不想答。在未應滿足法律原則下,已不適合答辯

2. 就控方指被告能說出事發經過,辯方指被告僅能說出案發地點,完全不能滿足法庭標準,能講出事發經過亦不等於能結予充足指示予律師。

3. 就控方多次強調只要講慢啲,講多次被告就能明白法律程序的說法,辯方指擁有專業訓練為重要前提,主控亦無就此盤問各辯方專家證人。

4. 就控方提及被告上一案情況,欲作出被告上一次能答辯,今次也能答辯的結論,辯方強調每一案都有各自情況,應分開就每一案作評估。

控方最後陳詞

證供評估
控方對郭醫生的證供有顧慮。首先控方認為他作供態度不一,亦迴避問題,例如他對世界衛生組織對輕度智障的描述不一,也迴避控方提問。

第二點是證供前後矛盾,郭醫生曾表示能以刀叉比對雷射筆,但後來卻又表示兩者不能相比。此外,醫生表示被告可以未學過如何使用物品而不知道物品的危害,但卻又能評估到被告對社會沒有危害。

控方指有醫生證供指出若有人用心,運用一些技巧及經驗,是能夠與被告溝通。不同醫生報告亦指出被告是了解案情。加上被告在以往有上庭的經驗,理應知道現時正發生甚麼事。

控方引用案例HCMA165/2020,指出雖然當時被告面對的控罪與本案不同,但都是涉及雷射筆等物品。尤此可反映出被告對雷射筆的案情是可以大致理解。而且被告在當時上訴也沒有就他能否適宜答辯的議題進行爭辯。

證供分析
控方引用一個2003年的英國案例,指出要判斷本案被告能否適宜答辯,要視乎被吿能否說出案情,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若要證明被告不適宜答辯,辯方便有舉證責任,他們需要證明被告難以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

控方指出被告在5歲5個月時已被診斷出有輕度智障,但輕度智障帶出的問題可以借後天的教育有所改善。

被告曾因另一宗案件而要在2020年6月2日會見郭醫生,當時醫生對被告是否合適答辯的評估是「Just borderline」。

被告亦在案發後一年及在2020年11月3日會見黃醫生,醫生報告指被告能說出案情,例如他當時身處地方,他有提及當有異性在示威現場與他說話時會開心,以及有提及雷射筆是由其他人給予他。控方認為這已可以大致帶出案情。此外被吿在當時也有提及經濟情況,女性對男性的要求等。控方認為這不是只有9至11歲智商能了解的社會觀念,所以這可以顯示出被告能理解醫生的問題。

被告在2020年11月16日再會見郭醫生。醫生報告指出被告能大致說出案情,例如他參與示威的目的是為了認識朋友,前往示威現場的目的是湊熱鬧(包括燒街衣),他也記得當時可能有蒙面,亦有提及雷射筆是當時由其他人給予他,但當時被告已忘記如何「玩」雷射筆。控方亦指出可以看出被告能了解不是常見的詞語。

被告在2020年11月20日會見梁醫生。醫生認為當時被告是明白控罪,知道被控告甚麼,認罪和不認罪的後果和明白聘請律師的權利。所以認為被告適宜答辯。

被告在2020年11月24日會見吳醫生。當時醫生認為被告適宜答辯。

控方引用HCMA165/2020案例,李運騰法官指出他會優先採納小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因為他認為判斷被告是否合適答辯是小欖精神科醫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經驗也會較私人醫生豐富。

被告分別在2021年3月19日及23日會見吳醫生。吳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答辯,可能是因為被告對事情理解有變或隨時間過去而忘記。但若向被告重覆及詳細講解問題,被告或可以理解。

梁醫生的報告指出被吿不適合答辯。醫生指出輕度智障,忘記及不想答是被告在兩次會面中答案不同的可能原因。而他認為被告不想答的機會較大,因為醫療紀錄指他沒有撞傷頭或有其他原因影響他的記性或答案。醫生指出被告在3至4個月後,由能夠說出案發時的事變至已忘記,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低。

總括而言,控方認為辯方未能證明被告難以理解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想法的能力。他們認為被告縱然有不足,但並非不能別人的說話及向別人表達自己的想法。

辯方回應
辯方指出雖然被告沒有撞傷頭或有其他原因影響他的記性或答案,但是有證供指出輕度智障人士的記憶力較常人差很多。所以被告在3至4個月後,由能夠說出案發時的事變至已忘記是有可能發生。

即使被告在之前與醫生會面時能回答問題,也能表達一些與案件相關的案情,這不能代表他能向代表律師下指示以回應控方的證據,但這是法律測試的要求。

梁醫生在向被告第二次覆述及解釋問題「告緊乜」時,被告人有回答知道的,唯未必完全適合控方的要求。雖然被吿可能因不想回答問題而答「唔記得」。但不能忽視的是他會受問問題的人及自身的狀況而影響他回答問題的意欲。

雖然吳醫生指出若他們重覆和細心地向被告問問題,被告或可回答,但他也指出被告仍與其他常人有所距離。上述的技巧也需要經過專業訓練才能做到。

控方引用的上訴案例中只有郭醫生的報告作參考,而且郭醫生也沒有出庭作供。而且當時被告是否合適答辯並非爭議點,該上訴只是集中在控罪上。所以不能將該案例套用在本案中。本案沒有涉及任何小欖精神科醫生,而且本案也涉及到醫生與被告會面時間長短、醫生的經驗和資歷。

黃醫生和郭醫生均有豐富任職公立醫院精神科的經驗,但控方引用的上訴案例中卻沒有這項資料。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向專家提出「識女仔」等社會觀念與9-11歲智商的關係,所以不知道這些社會觀念可以代表甚麼。

辯方指出當郭醫生一開始被控方問及世衛新標準時已有作解釋,並非迴避,甚至回答了兩次。此外,他亦就被吿對社會的危險性給予中肯的專家意見。

被告過往沒有暴力、傷害他人和自己的傾向,所以也沒有特別因此吃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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