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09:57: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5/5]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庭上無口頭補充回應,完。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3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條裁決。D2 繼續還押,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11:13: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21) #20210102天水圍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詳情:
• 被告維持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
• 辯方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 辯方申請使用器材(將有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為期1天的中文審訊,裁判官批准被告候審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11:15:0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4昨晚身體不適,今日缺席聆訊

⏺傳召A13辯方證人 伍先生 *品格證人
A13中學老師(中三及中六)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主問

現為中學教師,在校內擔任訓輔組及學生事務組成員的職務。

印象中A13不曾就著訓導或者輔導方面需要其協助。

展示成績表(D13-1)及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證人表示學校對於操行的評級分別為A至F,綜觀A13六年中學的操行評分皆在B-至A。至於成績表中的評語,則是由班主任綜合科任老師的意見後提出,綜觀A13六年的評語,都是正面的,箇中都是形容其為人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勤奮認真等。

證人形容A13為小心謹慎的人,A13在學校裡面有參與課外活動例如班會的財政、棋會的主席(S3-S5),尊敬師長(對老師有禮貌),與同學相處融洽(因身型因素會被嘲笑,但不會因此記恨,甚至會自嘲),課堂表現偏向文靜。

A13在中五全年共記缺點三次,透過學校的功過相抵計劃成功抵銷缺點兩次。證人指出此計劃供因輕微行為(例如違規使用電話)被記缺點的學生透過向師長申訴(?),從而抵銷缺點。

證人相容A13品性溫和(在通識科的課堂討論裡面不曾表露出偏激的想法和表現)。證人任教A13通識的年份正值2014雨傘革命,在課堂中少不免會有相關的簡單討論,證人形容A13跟其他同學討論的時候相對而言都是比較溫和的,不曾表露出要用暴露/違法的手段。

證人與A13在畢業後尚有聯絡,同學聚會有時亦會叫上證人,一年大概有一兩次聚會。證人形容A13在反修例活動中的角色是和理非。

證人表示案發翌日(0729)凌晨得知A13被捕,突然收到同學電話通知A13被捕,當刻十分驚訝,因為其認知裡的A13並不會作出一些會導致被捕的行為,並形容A13沒有訴諸武力的傾向。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表示A13畢業後兩人的接觸只有聚會,聚會的規模大則十多人、小則四五人。證人得知A13中學畢業後升學就讀IVE的遊戲軟解設計有關課程,然後就業。

證人指出A13畢業後兩人除了聚會外,還會有訊息來往。兩人會討論A13工作有關的事情,私生活則沒有,兩人亦不曾討論過社會事件。

控方指出證人認為A13是和理非的理論並非來自兩人親身的討論,證人表示透過其Facebook/Instagram亦能得知其政治取向/看法。證人指出從社交平台可以得知,A13反對政府修例的做法,亦不滿意政府處理民意的手法,但實際的貼文內容/言論則不記得。

法庭關注證人會否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絡,證人曾任教約500名學生,截止現時社交平台上大約有追蹤百餘人。

展示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D13-2)
中一全年中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戒急躁;中二亦有類似(戒急躁)的評語;中三下學期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應謹慎言行;中五班主任的評語指出A13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加倍努力,打回基礎;中六通識科不及格

證人指出自己在A13中三時才開始任教,所以對中一、二時的A13並不認識。控方質疑多年班主任的評語跟證人形容的A13有衝突,證人指出班主任如何選取及解讀老師評語是不得而知的。

控方質疑A13中六的通識科不及格,證人表示確實不滿意其考試表現。

證人並不知悉A13被指控案發當日身上有何裝備,控方指出A13當日身上的裝備包括護膝/護肘、護脛,雙手上戴有冰袖。證人指出身上有冰袖合理,表示「遊行曬、要擔遮㗎嘛」。控方指出A13被捕時四肢上有保護裝備,然而和理非並不需要這些保護裝備。證人指出去遊行示威每人會帶不同的東西,並表示「我自己唔會戴啦」,唯自己並不能代表其他出席遊行示威的人士。

控方質疑和理非並不會帶手套、護膝/護肘、手袖、護脛出席示威活動,詢問此會否動搖證人對A13和理非的評價,證人表示不會。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覆問

證人表示印象中不曾見過A13在社交平台上有任何美化、鼓勵、認同暴力的言論。辯方指出中五的學生學歷及行為紀錄的評語裡面有「宜學習以成熟態度處事」,中六則有「有承擔責任能力」,證人指出從中可見A13期間是有進步的,兩年間同一位班主任的評語也從建議到正面評價。

證人澄清在盤問時曾表示不滿A13中六時通識科考試表現,證人表示不滿意考試表現並不代表不滿其課堂表現及質疑其學習成果。

證人指出攜有磚頭、汽油彈此類可作為武器的物品顯然並非和理非所為,但至於護膝、護脛此類可以作為保護用途的裝備,則不會與和理非的身分有衝突,皆因當時香港社會狀況混亂,市民外出亦有憂慮,攜有保護裝備也是可以理解的。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五分鐘~


11:46: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不需要傳召下一名品格證人,A13辯方案情完結。

A14呈遞一份聖約翰救傷隊發出的證書,呈堂為D14-1。

控方索取指示後,反對D10-4、D10-5、D10-11以profession defense exhibit方式呈堂,法庭指示三份文件將以MFI方式呈堂。

法庭關注雙方於本案的爭議點,辯方不爭議個別地方曾發生暴動,但爭議控方所依賴的相關時段及地點面積內是否存在暴動。

控方需於8月2日16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辯方,辯方則於11日1000或之前存檔結案陳詞及交予控方,預留8月16-17日上庭處理結案陳詞,控方應盡量於16日之前將陳詞回應呈遞法庭及辯方。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100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喺練官嘅積極、熱心介入主問/盤問下光速完結,一直以嚟各位都辛苦啦,休養生息過後繼續輝亭(。ì _ í。)!)


13:11: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W2作供 :
~主控繼續盤問 ; 盤問完畢。

~D2律師覆問 ; 覆問完。

~D2律師呈上一糸列文件(包括D2的驗身醫療報告、嶺大畢業証書、嶺大空手道教練証書、亞洲城市金杯獎獲獎証書、世界青年跆拳道出席証明、跆拳道黑帶一等級証明……),要求加入為証物。

~除D2的驗身醫療報告外(陳官說可稍後以書面陳詞呈上),其他獲接納為辯方証物(D12~D17)。

~D1及D3律師沒有盤問。

DW3(梁先生)作供 :
~D3律師主問 ; 未完成。

~12 : 45pm休庭。

~2:30pm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20:2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上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本案會有4名證人,有會面記錄。

傳召PW1 李忠陽(音)

控方主問
PW1在案發當日任職保安散工,案發時路經烏溪沙站,見到牆上有文宣,覺得唔好,做撕紙狗,遇到被告,初則口角繼而動手,後來分開;隨後又再被無委任證人士控制。

裁判官要求庭上所有男士除口罩,但證人未能辯認出被告,主問未完。

14:30 再訊


13:59: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有攝錄機對正正門☂️☂️


14:26: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204旺角 #答辯

D1:王(30)
D2:沈(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12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160號桔梗3樓天台消防泵房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及盾牌,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
兩名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電線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426 現場不足十人旁聽
1436 廣播
1440 開庭
1445 現場超過二十人旁聽

‼️D1和D2就所有控罪均不認罪‼️

- 控方將會有9名證人,D1有一份警誡供詞,D2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不依賴CCTV或錄影片段。

- 辯方已去信警方要求取得所有CCTV片段,希望押後3-4星期待警方燒錄,辯方不爭議D1會面記錄,除D1和D2外會有兩名證人。

保釋事宜
D1和D2申請減少報到次數(遭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3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在3日前簽署審前覆核表格和同意事實,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0-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35: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9/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補回今早審訊內容,非即時~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 (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
各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在香港新界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是日進度:

警員19755張威業
控方已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但應D8代表律師要求,現傳召其拘捕警員作供。在簡短的辯方盤問下,警員完成作供。

特別事項1-2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作出舉證,因此接納港鐵CCTV片段呈堂,並接納PW5出庭作供。

就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所指出的第一種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片段並非絕對清晰,但其清晰度足以協助法庭或陪審團辯認出各被告。

就第三種情況而言,法庭認為PW5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比對有關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法庭或陪審團所沒有的,因此接納其出庭作供。

最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相關證物的呈堂會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法庭並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行使酌情權將有關證物或證供剔除。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及控方案情均已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答辯意向
就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方面,律師指需要時間向各被告索取指示,同時法庭留意到時間接近午休,因此宣佈休庭。

⭐️因D2代表律師下午未能出庭,且案件審訊進度良好,是日審訊完結,下午時段將不會進行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4:5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至9月1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7:5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1013屯門

蔡 (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蒙面法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只是有一點不同意相信是誤會,被告是在中一開始加入聖約翰救護車,並不是小學。總括來說報告是正面的,報告指出他的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他對事件深感悔意,已有一個更生計劃,好讓他刑期結束後盡早回歸社會,他的志願是成為一名醫護人員,不論崗位。現再呈上4封求情信,由他在聖約翰救護車的其他隊員撰寫,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已參考了感化官的報告及求情信件,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更生元素,亦要考慮阻嚇元素。刑期的輕重關乎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當時有否發生特別事件及被告在非法集結中所擔當的角色。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不涉及暴力,他亦不是擔當特別角色,故沒有加刑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前往勞教中心,只有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合適,考慮到兩者的刑期時間分別,決定跟隨報告建議,2項控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14:48:1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509錄音都未播
⭐️正庭尚有7個位!視像庭的旁聽人士可以留意
有幾隻西裝狗坐在公眾席最後排,而家得返2個位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請注意安全


15:06: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審訊 [1/2]

下午進度

袁(30)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音)。

14:37 開庭

PW1 李忠陽(音)繼續作供,主問完之後,裁判官基於現有觀察:證人未能認出被告、證人無證供話遇襲、證人未能講出如何受傷;提議控方揾律政司攞指示,案件如何繼續,休庭中。

15分鐘後,主控表示問過警方,指示繼續審訊,未問律政司。

辯方盤問
透露原來PW1曾經咬被告,律師指PW1曾經出手打被告,證人否認,作供完畢。

傳召PW2 市民余先生作供,證人當日路經烏溪沙巴士站,目到部分事發經過,見到有兩名男子拉扯,但今日已經唔記得細節,亦未能描述兩人容貌,主問未完。

裁判官在休庭前再次叫主控向律政司攞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1: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究竟而家係咪由律政司負責檢控,定已經成為警察政府!


15:34: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3施(19)
(因 #1118油麻地 被判更生中心,已服刑完)

同案A2認罪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8
A1排期候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18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不認罪
8名控方證人(7名警員1名專家)
不依賴警誡供詞
10分鐘片段
閉路電視光碟30分鐘
網上片段30分鐘
免除英文文件翻譯
(由於西裝狗經常出入,製造噪音,所以可能聽不清)

2021年11月30日0930審前覆核,2022年1月4日0930四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15:36: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9 周(21)
其他同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2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不認罪
依賴書面會面紀錄
會面紀錄有爭議

與其他被告一起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2
(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17:00: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楊(21) #網上言論

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或約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會傳召4名證人和依賴時長1小時10分鐘的招認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可能會傳召1名控方證人列表的證人作簡短盤問,辯方證人方面只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爭議點:
辯方不會爭議被告的招認錄影會面紀錄,但會爭議以下各點:

1)被告在社交網站上發出的字句和圖片,即「我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連一張單據圖片是否一時意氣

2)被告的行為是否空洞的威脅

3)被告的行為是否可實際威嚇到警察學員

被告同意的承認事實重點:
被告是警察學校聘用的餐飲公司的運輸工人,而在案發當天,他將涉案圖片和字句放上Instagram。他亦需在當天將食物,即司華力腸,運送到警察學校。

被告在稍後日子被警員以「刑事恐嚇」罪名拘捕後,他在警誡下向警員表示他不喜歡警察,故在一時貪玩下將涉案圖片和字句放上Instagram。他亦曾在有記錄上文的警員記事冊中簽署。

本案證物直到今天呈堂前沒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被告過往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
PW1為被告Instagram的追蹤者之一。

與PW2的關係:
他在案發當時認識一個警察學校學警,即PW2,他在兩人已在2018年認識,兩人直到案發當時也有用Whatsapp保持聯絡。

案發當天:
在2020年2月12日上午,他在Instagram中的一個Story中看到一張貨單,貨單內容指該貨物是要送往警察學校,在該Story中也包含一句與「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類似字眼的句子。

他看到照片後有點擔心PW2,因當時PW2在警察學院受訓中,所以怕PW2會吃到照片內的食物可能會對PW2有害,於是他立即將照片截圖並用WhatsApp在10:52時將截圖轉發予PW2,希望PW2「小心啲」,但他當時只將截圖轉發予PW2,並沒有用文字提點PW2。

雖然他忘記了在截圖後有沒有修改那張截圖和該截圖上的資料,例如是截圖上左上角的紅黑色圖案(應該是Icon),因為他要保障私隱,但他記得沒有修改截圖上與「要你哋全部畢唔到業」有類似字眼的句子,寄件地址等,因為他對這些印象深刻。

他表示當時將Story截圖時沒有特別留意該Story是由甚麼用戶發出。但他記得在看到這Story時,這個Story已在Instagram中存在。

他將截圖傳送予PW2後,PW2在案發當天18:32時有回覆他一個字,而他在23:41時有再傳信息予PW2,但這予截圖無關。PW2同時回應「今日早餐食腸仔」,可是他用「Haha」回應。他在庭上表示他當傳送「Haha」予PW2時抱「咁大整蠱」的想法,同意當時沒有擔心PW2安危。

他同意在案發當天10:52時至18:32時,他沒有再傳送任何信息予PW2,也忘記他在此期間有沒有用其他方式聯繫PW2或就事件提醒PW2小心點。

他同意Story照片上的左上角寫着34分鐘(此應該為帖文已發出的時間)。

他指出在案發當天10:52時至翌日02:58時,他沒有用WhatsApp致電PW2。

他同意他看到帖文時沒有想過PW2會受發帖人的人身傷害,但不同意他看到帖文後未有擔心有人會傷害PW2。

協助警方調查:
他指警方在稍後時間有聯絡他協助調查,而他有將電話交予警方調查,警方也有在他的手機上拍攝照片,即他的WhatsApp版面、他在手機中有關PW2的聯絡資訊、他傳送予PW2的涉案截圖等。

他在庭上確認照片是真確及從他電話上拍攝。他指出他當時沒有調較手機的時間。

他在將截圖傳送予PW2後,該截圖已不存在他的手機中。

Instagram上Story的議題:
他指出該Story不是永久帖文,而是限時動態,即程式會在該Story發佈24小時後令該Story消失。他指他可以在一些已公開帳戶和已確立朋友關係的帳戶看到其他用戶的Story內容。

他指已確立朋友關係的帳戶是指對方接受自己的追蹤請求。而他此後已可以觀看對方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但他不清楚會否出現對方接受自己的追蹤請求,但他仍然看不到部分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

他指已公開帳戶是指任何人可以看到已公開帳戶的永久帖文和限時動態。

他指自己有空時會看看別人的Story,沒有指定的頻率或次數。

劉綺雲裁判官不理解辯方上文的用意,並詢問若果涉及到技術上的問題,PW1未必有資格回應。

辯方回應指這是讓PW1從用家的角度指出他會如何使用Instagram上的Story。

劉綺雲裁判官指會在稍後時間處理這議題。

其他:
他同意兩人在翌日,即2020年2月13日也有聯繫。

他沒有查究Story是由誰發出。


17:41: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觀塘

鄭(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今日無需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17:41:5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梁(24) 第一組
陳(21)第二組
陳(17) 第二組
☀️鍾(30) 第一組
☀️郭(24) 第一組
郭(20)第二組已還押逾4個半月✅保釋成功
☀️許(20) 第一組
羅(16)第二組
☀️李(19)第一組已還押逾4個半月
李(21)第二組
☀️馬(27) 第一組
☀️嚴(28) 第一組
袁(21)第二組
*上述被告下一次正式合併

控罪:
1) 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告13位被告)

2)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告梁24,鍾30,郭24,許20,李19,馬27,嚴28)

3)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鍾30,郭24)

4)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控告梁24)

—————————————————-
控方有兩份合併申請,辯方不反對

—————————————————-

第一組:
預審期25天
2022年8月16日1430審前覆核,
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9日中文審訊

尚有文件未齊

梁24不承認所有控罪,鍾30不認暴動但認無線電,其他被告保留意向

保釋事宜:
。梁24豁免原有擔保人今天出席,以一位新擔保人代替,以$20000擔保✅
。許20報到次數由3次減至2次,宵禁2200-0600改為0000-0700,更改報到時間✅
。馬27更改報到時間,更改宵禁時間,每星期報到3次減至2次✅

❌李19沒保釋申請❌

押後至 2021年10月12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
第二組:
2022年4月14日1430審前覆核
2022年6月16日-2022年6月29審訊

陳21、袁21不認罪

陳17、李19需時考慮

25名控方證人(5名市民,主要是保安員、1名專家證人,其餘主要是警員)
30分鐘互聯網片段
CCTV 2小時
警方拍攝片段1小時

保釋事宜:
。陳21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2次,宵禁由2300-0900改為2300-0600,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天報到✅
。陳17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2次,更改宵禁時間,豁免今天報到✅
。羅16宵禁由2200-0600改為2300-0600✅
。李21更改報到時間,宵禁由2200-0700改為0000-0700✅
。袁21更改報到警署✅

未有意向被告押後至 2021年9月2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
1620更新:
‼️據悉郭手足會有保釋申請‼️
1638開庭
✅郭保釋獲批✅
。保釋金 $50000
。人事擔保 $50000
。每週報到3次
。宵禁0000-08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直接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眾被告現有條件保釋,除了李手足繼續還押‼️‼️‼️


18:3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4/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三天審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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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開庭。控方第二證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行動2A隊警員 14798 劉澤堅繼續作供。

16:18】休庭,明天09:30繼續盤問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法理鑑證D隊偵緝警員 7280 丘達豪。

今日審訊詳情見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45-審訊進度-07-15

辯方盤問PW3 偵緝警員 7280 邱達豪逐字稿


18:59: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7/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DW3作供 :
~D3律師主問 ; 盤問完畢。

~主控盤問 ; 盤問完畢。

~D3律師沒有覆問。

~D1及D2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為DW3申請7日証人費用,陳官批准。

~主控未確定會不會有結案陳詞,但辯方會有。

~續審(結案陳詞) : 2021年8月11日(三)10am,粉嶺裁判法院5庭

~裁決日期 : 2021年9月16日(四)(*時間未有)

~3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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