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3

01:20: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此部分為PW3作供,是為第五部分。

PW3 警員7757 陳沛灝作供**控方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6月11日駐守同一部門,不過因應當時的情況就有其他崗位需要負責。2019年6月11日2000開始當值,翌日早上仍在當值。0730時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和速龍小隊的警員組成了防線。
當日負責政總的防衛工作,如錄影蒐證及協助其他警員拘捕犯法的人士。在大約0738時身處夏愨道近添華道,看到其中一名速龍小隊的警員沿著夏愨道衝了出去並截停了一名男子,其後將其制服在地。 於是PW3與隊員上前協助,負責錄影的工作。當時PW3並不是手持攝錄機錄影的警員,其後被告交由PW3處理。
當時PW1制服被告後PW3了解了PW1的資料及案情後,就以襲警及阻差辦公之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警誡被告後其用本地話向PW3說「我冇嘢講」。
PW3表示看到PW1截停被告,之後看到兩人有肢體碰撞。但因為距離兩人比較遠,所以不能看到實際情況,之後被告就被制服了在地上。

辯方盤問
確認PW3當日負責蒐證及錄影,警員14233(PW4)負責拍攝被告被拘捕的過程。表示在每次行動前都會檢查設備,要檢查攝錄機有沒有畫面和聲音。

辯方播放P2
辯方詢問片段未有收錄到聲音的原因。PW3表示當時沒有啟動攝錄機的收音功能,表示程序上錄影期間是要收音的。PW3表示當時自己站在在P2的拍攝者(PW4)後面及確認PW1是其中一個制服被告的警員。

PW3形容PW1截停被告時自己距離PW1大約13-15米左右,當時沒有東西阻擋視線,表示當時PW1跟被告有肢體碰撞。表示由看到PW1截停被告直到制服被告期間不超過二十秒。當時距離兩人太遠,聽不到PW1在制服被告期間有否向其發出警告。
PW3表示自己當時在防線後面整理裝備,其後看到PW1衝出防線再跟上前的。表示聽不到被告被制服期間有說「黑警」,指出自己聽不到並不代表被告沒有說過。

辯方播PD4
PW3表示當時有多於一位警員制服被告。PW3在PD4中未能指認出PW1。

辯方呈上P3PW3指認PW1
PW3未能透過P3指認出PW1,表示案發當日看到PW1制服被告,沒印象當時PW1有否背著背囊。

PW3於2019年6月13日錄取口供,其中把案發當日的經過都寫上了,有三頁,都有PW3的簽名。其中提及PW1在行人路近38553燈柱按倒一名男子。辯方斟酌「按倒」的字眼,詢問被告是怎麼被制服的。PW3表示當時看到被告躺了在地上,但看不到PW1是怎樣把被告按倒在地上的。又指當時距離被告太遠了,看不到其臉龐面向哪裡。辯方質疑距離遠但很清晰地看到PW1按下被告一說,PW3反駁當時因為距離遠所以看不清楚過程。 PW3表示當時向二人的位置奔跑中。PW3表示看到被告被按在地上,但沒有辦法辨認制服其的警員中誰才是PW1。PW3表示當時不止一位警員制服被告,並表示當時現場有很多人,情況混亂,無法數到究竟有幾多名警員制服被告。PW1之後把被告交給PW3時,PW3就知道PW1是其中一名制服被告的警員了。
辯方質疑PW3的口供裡沒有提及當時除了PW1外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PW3反駁「我冇提起其他人唔代表佢哋唔在場」。(直播員註: ?.? )
辯方詢問PW3為何侷限自己在口供裡只提及有PW1一人制服被告而不提及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 PW3表示因為當時不清楚其他警員的身分,所以就沒有提及他們。辯方再次就此提出質疑,PW3表示自己在撰寫口供時遺漏了。
辯方質疑其實PW3一早就知道自己遺漏了這部分的證供,為何其後不補充口供以澄清當時是有多於一名警員制服被告。PW3表示因為當下沒有目擊制服的經過,並不知道實際制服被告的警員人數及警員們的動作等,因此無法澄清。
PW3記得當時口供燈柱號碼「38553」是錯的,之後在同年12月2日就著這個錯誤作出更正。辯方質疑PW3當時作為負責蒐證的警員,為何沒有看清楚燈柱號碼再寫進口供?PW3表示當時情況混亂,無法澄清。「38553」一號碼是從案件主管口中得知,並非PW1告訴自己。辯方詢問其得知「38555」為正確號碼之原因,PW3表示是PW1案發時告訴自己的。辯方詢問所以PW1當時提供的燈柱號碼正確而是案件主管搞錯?PW3不同意並表示他從案件主管口中知道號碼之後就知道PW1所提供的「38555」是錯誤的,所以自己就在口供上把燈柱號碼寫成「38553」。
辯方質疑其於2019年6月12日在記事冊上面紀錄燈柱號碼為「38555」,而非其於翌日在口供中提及的「38553」。辯方指出PW3書寫3和5的寫法不一樣,指出其記事冊上書寫的是「38555」。PW3堅稱自己在記事冊上書寫的燈柱號碼是「38553」,書寫記事冊時筆漏墨了,表示「支筆唔係咁好」。辯方質疑紙張上沒有漏墨痕跡,PW3反駁「我抹咗呀嘛」。(直播員註:原子筆牌子?求推薦 支筆經常漏墨搞到張紙污糟曬...)
PW3表示看不到被告被截停到制服期間曾手舞足蹈、用雙手推PW1,看不到PW1曾用左手箍被告上身、用雙手捉住被告雙臂及後退一大步。
辯方質疑PW3看不到上述事件是因為它們皆沒有發生。PW3不同意,表示自己不清楚有否發生。表示自己沒有把看到PW1按下被告的說法告訴PW4,口供內容都是憑自己的記憶書寫,不過遺漏了當時還有其他警員制服被告之細節。

辯方播放PD4PW3回憶被告被制服的過程
1分32秒開始播放,1分46秒暫停。PW3表示片段的拍攝方向與自己當時看向PW1及被告的方向相反,未能幫助自己回憶事發經過。辯方指出PW1有「推」被告至花槽,PW3表示肯定沒有。

控方覆問**控方展示**PD3(2-3)
PW3在盤問階段表示自己當時站了在鐵馬後面,PD3(2-3)看到同一排鐵馬。PW3表示剛剛到達現場時跟PW1隔了一排鐵馬,當時有幾層鐵馬。PW3表示當看到PW1有行動時有跟上去。表示自己當時要移開面前的鐵馬才能上前,那些鐵馬是三個口成一個三角形般放在路上。PW3表示看到PW1有行動之前正在整理裝備,檢查自己有否帶齊裝備。自己還在鐵馬後面時,PW1已經站了在鐵馬外面。自己整理裝備在先,看到PW1衝向前在後。整理裝備的時候看到PW1起步,當下立刻放下手頭上的工作,移開鐵馬衝出去協助。PW3表示面前的鐵馬要幾個人搬開,要搬開幾個鐵馬才可以出去。PW3估計被告被截停到被制服期間相隔不超過二十秒。


01:58: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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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此部分為PW4作供,是為第六部分。(第一至六部分為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內容)**PW4 警員14233 曾家樂 作供**控方主問2011年加入警隊,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6月11日2000開始當值,翌日0730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當值。當日負責蒐證。

控方播放P2
07時36分51秒停下。PW4表示在開機攝影前一早已經得到警司陳光明(同音)有授權。控方留意到P2沒有聲音之原因。PW4解釋因為當時剛剛到達夏愨道及添華道附近,還在整理裝備期間就看到前面有騷動,需要立刻趕過去,表示匆忙期間相信是忘記了開啟攝錄機收音的按鈕,導致P2沒有聲音。控方詢問所謂騷動是?PW4解釋當時現場有為數不少的示威者,其後看到有幾個速龍小隊的警員向前衝,亦聽到有人說需要幫忙,所以就立刻跑上前協助。趕到過去前面的時就已經看到有幾名警員按下了一名男子,於是便立刻開啟攝錄機拍攝蒐證。

辯方盤問
PW2表示獲授權的時候有檢查攝錄機,確認攝錄機上的日期時間都是準確的,所以P2上顯示的日期時間準確無誤。
辯方詢問PW4是否單憑P2就看到有四名警員制服男子。PW4表示從P2裡看得到但是不記得了當時確實制服男子的警員人數了。PW4於2019年7月16日撰寫了一份口供當時距離事發一個多月左右,PW4表示那時候的記憶比作供這天更為猶新。PW4表示知道口供出錯是可以更改的。其口供提及PW4當日看見PW1越過警戒線跑向一名男子,於是PW4跟隊員立即跟上,之後看到PW1在夏愨道行人路近燈柱38553將一名男子按在地上,後知為被告。辯方詢問PW4當時是否看到只有PW1一人制服被告,PW4表示現在看P2就應該是有幾個人制服被告,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PW4表示首先看到PW1跑向人群,然後就跟與隊員跟上前了。PW4表示從P2中看到有幾個人按著被告,過程大概20-30秒左右,不記得案發的確實時間。表示當時是聽到需要幫忙就馬上衝過去,當時沒有看錶所以不清楚被告從被截停直到被制服確實歷時多久,印象中應該沒有一分鐘之久。當時跟PW1有一定距離,所以看不到PW1跟被告在被告被制服前的接觸,只是看到PW1已經制服被告在地上了。看不到被告被制服的過程,不清楚有否發生PW1聲稱被襲擊的情況。
(直播員註:感謝細閱,睇埋好去訓覺...成日遲訓頭髮甩得快啲㗎 01:58)


18:15: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審訊

(補回10-13/8的審訊內容)

D1鄧
D2伍
D3鄧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Day 1
Day 2 part 1
Day 2 part 2
Day 3
Da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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