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5

09:36: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林國輝大律師 今早身體不適,現正趕往法庭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基本上與昨日相同⚠️
指認包括A2、A6、A7、A11、A13、A14及A24。

(13) NOW直播19:38:25至19:38:42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38:30(04:38:47.032)時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38:32(04:38:49.099)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舉起可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4) NOW直播19:46:43至19:47:06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13
19:46:57(04:47:14.497)時可見A13持反起的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身穿藍色短袖T裇、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戴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在同一畫面A13身旁右邊為A6,戴黃色頭盔,左手搭着A13。控方指辯方對A6身份沒有爭議,早前已作同一截圖。

A2
19:47:06(04:47:23.63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右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左手持一把灰色雨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NOW)_1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
PW62指片中可見A7及A11。

A7
19:49:58(04:50:15.299)時可見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右手拖着A11。

A11
同一畫面可見A11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截圖為MFI 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9:50:00(04:50:17.633)時可見A11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其他特徵與上述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5_PW62_D11_001,圈出A11為001A。

(16) 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及A14。

A13
19:53:52(04:54:10.066)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19:54:12(04:54:29.067)時可見A13同樣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P62指A13一直左右移動,只選取兩個畫面。

A14
19:54:18(04:54:35.466)時可見在人群中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右手持藍色行山杖。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19:54:45(04:55:02.066)時可見A14同樣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鞋;右手持藍色行山杖。截圖為002 ,圈出為002A。

A11
19:54:12(04:54:29.099)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頭盔上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左手搭着A13。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為001A。
19:54:24(04:54:41.066)時可見A11同樣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頭盔上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在胸前;戴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A11的右邊為A7。

A7
同一畫面中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6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7) NOW直播19:55:02至19:55:08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A14、A16及A24。

A13
19:55:04(04:55:21.094)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蓋住耳朵位置;戴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口部位置被遮蓋。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14
19:55:06(04:55:23.166)時可見在人群中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兩邊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高筒鞋;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曾藹琪大律師 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的引導性問題, #陳仲衡法官 指可以自行觀察毋須問PW62。

A24
19:55:07(04:55:24.232)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長褲,左邊小腿上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穿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6
19:55:08(04:55:26.266)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淺色邊;身穿綠色連帽長褸覆蓋臀部,長褸尾部開叉,穿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班鞋底前腳掌及後腳掌分開;孭黑色背囊,背脊被包住,右手舉起一個揚聲器。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10:2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求情概要:

**D1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1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及證書。
被告於2009年後沒有穩定長工 ,但仍然努力考取不同資歷以便申請工作。
5封求情信分別由爸爸,前妻,岳母,教會及朋友
被告一直不離不棄地照顧患有自閉症以及過度活躍的孩子及岳母。
被告審訊過程爭義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而且事件中幸運地沒人受傷,沒有傷害警員亦沒有警員於本案中受傷。被告的行為主要阻礙警員推進,並非傷害他人.
辯方希望法庭把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大律師呈上案例 [1] ,認為量刑起點應為5年。

D2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2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辯方已於早前呈上9封求情信,分別由校長,老師,前僱主及女朋友撰寫。內容一致認為被告有責任心而且積極參與義務工作。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審訊過程爭義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亦沒有挑戰現場有否暴動。

D3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3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呈上10份求情文件,分別為求情信,學術資歷,課外活動及義工服務紀錄。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而且本案為單一事件。
被告審訊過程爭議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亦沒有挑戰現場有否暴動。
被告於本案中不是領導角色,亦沒有被控告其他控罪。而且根據控方案情,於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亦沒有攻擊性物品。

D5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5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律師呈上醫生報告,證實被告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 .
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輕的刑罰。
--------------------------
各律師已完成求情陳辭

**法庭押後案件至本日 1500判刑‼️

**--------------------------
[1] CACC 13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 楊家倫


10:58: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 - - - - - - - - - - - - - - -

PW1高級督察20571 趙道謙(音) 及PW2 警員 10231作供完畢

1304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04:3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D4辯方律師繼續盤問中,因播放片段時,電腦出現聲音交雜的問題,押後5分鐘讓相關人士處理~

11:38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作供完畢;控辯雙方需時處理一些事宜,押後至12點開庭~


12:13: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進度報告

劉(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24個月感化令。

辯方指出已向被告解釋進度報告。被告過去六個月一直遵守相關法令,望裁判官繼續感化,不作另判。
✅感化令繼續,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12:24:52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提堂

張(62) 案情按此

控罪
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中涉及化學物品,化驗司需時檢驗;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12星期作進一步調查。不反對D2保釋。

辯方不反對押後,請控方確認是否只剩一項搜證工作。控方指還要完成DNA比對。

\==============

本案押後至7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D2繼續保釋。


12:34:42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畢/女村長 #魚蛋革命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旺角西洋菜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凌晨時分,在旺角豉油街近彌敦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申請人在2019年11月7日被練錦鴻法官裁定所有罪名罪名成立後,在同年11月26日被判處監禁3年10個月。申請人原先只就判刑上訴,但後來亦希望就定罪上訴,因此今天上庭申請把放棄定罪上訴當作無效。
\=================
申請人仍然沒有律師代表,故需要自辯。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她表示受先天腦部疾病影響,令自己記憶力較差及容易失控,所以自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簽署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但她同意是在律師給予法律意見後決定只就刑期上訴,以及沒有人無故給她一份放棄定罪上訴的文件簽名。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申請人認為她在案發當天的角色較次要,而且是即興,即使有向警方投擲磚頭,但沒有令他們受傷。此外,申請人指出其他暴動罪的判刑大多只有數個月至兩年,雖然梁天琦也因此而被判六至七年,但這是因他的角色是主要的,而她認為自己在當時的作為不多,卻被判處差不多4年監禁是很重。還有,她明明只是掘磚及協助火勢變得猛烈,為何不控告她刑事毀壞及縱火,而是暴動罪。

答辯方由 #李希哲高級檢控官 代表。

就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中,答辯方認為申請人已在2019年12月申請上訴,但到2020年6月30日才決定放棄定罪上訴,中間已相隔半年時間,申請人理應有充足時間考慮其最後決定。此外,答辯方亦認為申請人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否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上作取捨,而在正常情況,若有人想強迫她,也不會出現申請人只單就刑罰上訴的情況出現。

就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中,答辯人認為若申請人承認當時有投擲磚塊,刑罰將不止3年8個月。而原審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到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投擲磚塊,以及申請人縱火的影響及其身體狀況,更何況當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也認為5年量刑起點也非過重。答辯人亦向法庭呈上楊家倫案,指出此案的背景及控罪的情況與本案貼切,法庭可加以參考。
\================
在休庭考慮後,法庭皆拒絕申請人所有的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冊」是黑社會用語,不應在庭上説出。


13:08: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7~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7見到一批黑衣人士但看不清各自在做甚麼,在玉蓮臺外截停D4時,沒有印象附近有否其他人被截停。他不同意自己衝去D4身邊的速度很快導致她站不穩,雖然沒有在口供紙、記事冊記下拘捕的細節但不代表沒有發生,也沒有留意當時有一個中年女士說「你拉錯人,我哋喺到住㗎」。

回到警署後,女警12616為D4搜身,pw7同時處理D4的證物,逐一放入袋,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他沒有印象叫D4在證物袋上簽名,但同意在正常情況下需要這樣做,19:00,pw7把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中途曾離開過D4,影印文件,但不同意自己沒有檢取過口罩。辯方播放2段影片(d4a、d4b),顯示拘捕的現場,有一名中年女士出現及與警員對話,pw7表示沒有留意。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7離開D4,影印文件只用了很短的時間,而且一直有手持證物。

—————————
傳召pw9政府化驗師伍寶琼博士,負責檢驗D2的證物打火機油。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化驗報告的中(P61b)英(P61a)版本以65B形式呈上,由警員11619把1罐液體交給化驗所,pw9先在膠瓶上貼上標籤「GPT45110」,檢驗時再倒出來,取若干樣本出來化驗,剩下的則倒回膠瓶內,再交回警員。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9同意溶劑可以溶解其他物資的化學劑,也可以溶解污積,俗稱「輕油」。辯方詢問pw9其瓶蓋是否很難扭開?pw9表示容易打開的,但不容易擠出來,要花點力氣才可以。

其他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9表示若然瓶子裡有很多液體,需要大力點才能擠出來。
—————————
續...


13:10:2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2、A7、A11、A13、A22及A24。

(17) NOW直播19:55:02至19:55:08(續)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A14、A16及A24。

A7
19:55:05(04:55:22.598)時可見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A7的左邊為A11。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A11
同一畫面中A11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19:55:06(04:55:23.797)時可見雙手戴白色手袖、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截圖為MFI P57(NOW)_17_PW62_D11_001,圈出為001A。

(18) NOW直播19:55:42至19:56:29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A13及A24。

A24
19:56:18(04:56:36.034)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上衣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戴灰色防火手套,舉起一把外反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18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3
19:55:59(04:56:16.233)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一把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1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11
19:56:24(04:56:41.198)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A11右邊拖着A7。

A7
同一畫面可見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7(NOW)_18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19) NOW直播20:00:52至20:01:02
PW62指片中可見A22及A24。

A22
20:00:52(05:01:09.533)時可見A22戴白色頭盔,頭部包住灰色圍巾,露出額頭,戴藍色泳鏡、有灰色濾芯黃色邊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戴着手套搭住前方人士。截圖為MFI P57(NOW)_19_PW62_D22_001,圈出為001A。

A24
20:01:01(05:01:18.932)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舉起一把外反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19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20) RTHK 04:21:37至04:21:42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4:21:39:234時可見A2戴住個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左腳高筒位置有反光,孭住一個米色背囊肩帶,肩帶背部中間有一條黑色帶,拎住一把黑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0_PW62_D2_001。

(21) RTHK 04:22:0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4:22:29:433時可見A2戴住黃色頭盔、綁住嗰個頭盔帶係黑色嘅、透明眼罩、眼罩有條粗身嘅白色帶、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拎住一把黃色遮,黑色長褲、腰間有兩條淺色褲頭帶,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份有條黑色間。截圖為MFI P57(RTHK)_21_PW62_D2_001。

- 午飯至1430 -


13:27: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8/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案件管理:因主控明日上午要處理其它案件,下午亦有辯方律師未能出席,明日取消聆訊,增加5月24,25,26 三日審期。

傳召PW10 女警 25224 何詠恩(音), 作供完畢,同樣出現口供與片段不同的情況。

12:50 休庭,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PW10係可靠證人,唔記得或者記錯嘅,會坦白承認,值得尊重


13:46: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345約15人排隊
1400約25人


14:52: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提堂

D1徐(23)因其他案服刑中
D2馬(22)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羅(16)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指模核對已處理,其中在天台門掃到的指模是屬D2,尚未完成DNA報告。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剩餘的報告。

\========================
保釋事宜:
❌D1保釋申請被拒❌
D2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

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 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3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服刑
(被告精神正常,有點頭)
(還有下一單手足案未處理,現場已有20人離開,目前剩約20個位)


14:55: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27黃大仙

D1劉(23)
D2陳(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向D1)
D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指向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指向所有被告)
2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現有條件保釋。
(上一單案完結後約20人離開,庭內極空)


15:01:0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審前覆核

陳,龐(25-45)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2辯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其他方法。辯方於4月20日向控方提出第一次協商,但被拒絕,現望等候控方回覆第二次協商。
D1答辯方向為不認罪,但若裁判官批准押後,D1今日會不答辯,以免影響審期。

\==============

本案押後至5月24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03:0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郭(18) 原案詳情按此
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方呈上轉介文件,修訂控罪(1)(4)、新增控罪(21)及補上其同意檢控書。辯方明白轉介安排,沒有保釋申請。

\==============

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將於2021年5月25日 14:30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繼續還押。


15:31: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今早求情陳詞
--------------------------

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71


15:38:3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林國輝大律師 身體抱恙前往求醫,快啲好返哦

一項申請
#關文渭大律師 代表其中12位被告人作出一項書面申請,但今天不會作出口頭陳詞,讓控方考慮其立場,而辯方陳詞以控方立場中立作出。如法庭有需要,將待合適時候將作陳詞。 #陳仲衡法官 指申請若成功,PW62作供將浪費,納稅人金錢及其緩緩抄寫而成的筆記亦告浪費,但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反之亦然,因此為自然公義應讓控方準備,待控方準備好便可馬上作出正式申請。 #郭棟明大律師 了解只有部分被告人作出此申請,但申請涉及所有被告人,希望其餘被告人亦考慮其立場。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22) RTHK 04:29:00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13及A24。

A5
04:29:34.968時可見A5髮型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執陰比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部分有少少白色;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4
04:29:36.670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左胸前有反光圖案,右腳穿黑色束腳褲,露出腳眼位置,穿黑色白色底球鞋,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手持一個膠水樽。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13
04:29:55.13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覆蓋耳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反光圓點;手持淺啡色背囊、左手持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04:29:45.435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右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有深色拉鍊,畫面左邊的背囊袋較深色;右手持長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2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23) RTHK 04:31:4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

A2
04:32:31.767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雙腳鞋筒位置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手持外反灰色雨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04:31:41.901時可見A2同樣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米色背囊,背囊底部較深色;右手持灰色雨遮。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24) RTHK 04:34:27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13
04:34:32.768時可見A13為短髮平頭裝,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淺啡色背囊,右手持透明眼罩,左手夾住泥黃色頭盔,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04:35:02.099時可見A13同樣戴泥黃色頭盔,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反光圓點;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舉起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 午休至1550 -

A24
04:34:43.369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服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穿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6
A24下方戴黃色頭盔者為A6。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6_001,圈出為001A。

A2
04:34:47.5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深灰色高筒鞋;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04:35:01.368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截圖為MFI P57(RTHK)_24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25) RTHK 04:35: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04:35:58.000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着背囊肩帶。截圖為MFI P57(RTHK)_25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04:35:59.767可見側旁鏟青。

A2
04:36:04.37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有黑色綁帶,頂部有三點黑點,與P29(D2)(1)吻合,頭盔內有條碼貼紙,與P29(D2)(2)相同;戴透明眼罩,眼罩有一條白色粗帶;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孭着米色背囊肩帶。左眼眉較短,弧度亦較小。截圖為MFI P57(RTHK)_25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相片P29(D2)(1)只有左右兩個黑點,PW62改稱中間凸出的黑點與相片吻合。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6:20: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8/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傳召 PW11 警員 9467 劉錦超 (音) 作供,後期處理D7證物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 = = = = = = = =
*** 23/5/21: 案件似乎被押後,在司法機構網站未有紀錄。


16:32:05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A1陳(40), A2陳(20)
A3李(26), A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今早求情陳詞
--------------------------
判刑理由:

背景:
2019年10月1日是國慶日,當天香港社會處於動盪的環境中,不同地方都有出現動亂,需要警方鎮壓。

在案發日當天15:00至16:00時,大河道與海壩街交界及海壩街與啟智街交界有100至200人與警方對峙,他們都是身穿黑衣,佩戴頭盔及防毒面罩。他們利用水馬、圍欄等建立路障,並向警方投擲垃圾、水樽、磚頭及汽油彈;他們亦在行人路上縱火,並使用不同硬物碰撞以發出聲音。即使警方已使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並警告會對在場人士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後來他們亦作出驅散行動。但示威者未有離去,反而用雨傘建立圍牆,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即使他們因警方對他們使用僱淚彈及塑膠子彈而有後退,但他們亦趁警方行動變慢後再推進。

法庭認為本案的警民對峙是一場小型戰爭,但雙方的裝備及法權皆有對比。警方在權力,訓練,裝備及紀律均比示威者好,但他們亦同時亦受大眾監察。

法庭不知道本案的示威者是爭取甚麼,他們不受法律約束,也沒有紀律,企圖以人多以逃避法律管制,而他們的行動也是得到社會上部分人的支持及默許。縱然如此,警方在執法時表現克制,沒有使用所有的武器。若果他們使用所有的武器,他們與示威者的武力根本不成正比,若是雙方發生真正的戰爭,根本沒有懸念。

量刑:
在考慮量刑上,基於夥同犯罪原則下,每位被告的刑罰如一。暴動罪沒有量刑原則,但若發生嚴重的暴力或針對執法人員,即使被告人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法庭會為了保護社會安寧及法治下判處被告人具阻嚇性的判刑,對他們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免得社會負上沉重的代價。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了楊家倫案。本案與此案有一點相似,就是有暴徒/暴力示威者在帶上口罩及帽犯案。本案涉及了100至200人,時長約20分鐘,案發附近有出現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垃圾及磚頭,他們亦有人在行人路上縱火及掘磚。但法庭認為本案的規模及涉及的暴力均比楊家倫案為較輕。故此會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而在縱火罪中,法庭認為在同一事件發生下,會連同暴動罪一併考慮,故亦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
A1向感化官表示他犯案的原因是出於對政權的不滿,希望做些事以引起國際的注意,但無心傷人。法庭認為荃灣是商住區域,A1縱火的行為有機會央及在上址居住的市民及破壞財產。

A2的僱主,家人等均對他讚賞有加,指出他是樂於助人,表現良好的人。

A3雖然因為身體障礙而令學業成績不佳,但他家人也指出他是會關心別人的人。

A5的家人指她是樂於助人的人。她向感化官表示她當時路過現場,出於好奇到達現場,但不知就理地混入了在前線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但法庭不接納,因為當時案發時長達20分鐘,如果是路過的人根本不會站在前線中。

判刑:
A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其中控罪1的2個月刑罰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8個月

A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

A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他良好背景+沒有嚴重挑戰案情後酌情扣減3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3個月

A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法庭考慮到她的良好背景後酌情扣減1個月刑罰,故總刑期為監禁4年5個月


16:34:3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8偵緝高級警員1659魏冠傑,負責處理D2、D4的證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8負責處理與本案有關的證物,18:55開始從7~8位同事手上收取證物,但不記得各警員編號。從拘捕D2、D4的同事手上收取證物後,再按每個被捕人士分開放入大袋及拍攝,以免混亂。期間,他在紙上寫下有哪些物品,製作清單表給其他同事核對,被捕人士也有簽署確認。

相片P20(8)、(9)、(10)為D2的證物;相片P20(18)、(19)、(20)為D4的證物、衣著。pw8把8袋證物袋鎖在車尾箱內,鎖匙只有他有,再放在慈雲山警署辦公室的走廊儲物櫃,其密碼只有自己知道。於2019年10月14日,pw8與其他被捕人士會面後開啟過儲物櫃;10月15日,18:00他再將所有證物交給警員11619保管及處理。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8當時在裝子彈區域對外(即訓示室外)的桌子上處理了約100樣證物。期間,他不清楚誰人及多少人進入了訓示室,也不肯定其他人如何稱呼被捕人士(*pw8迴避問題,表示反正最後都是用全名確認~)。他表示在口供紙上稱呼「雷xx」(同日另一名被捕人士)為AP6,AP1-7(號碼)則由案件主管安排。AP6(雷xx)、AP2(D2)的證物是緊接處理的,他不記得pw6有否為證物入袋及寫下便條,但不認同自己混淆其他人與D2的證物。他表示,之所以沒有把打火機油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化驗所也沒有要求。

19:20~19:45,pw8找了一間房,逐一拍攝證物,期間請同事在不同的紙上寫了AP號碼及姓名。當辯方詢問,會否有人把D2稱呼為AP19時,pw8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其後,辯方呈上相片P20(13),顯示了右上角有一袋寫著「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pw8雖無法解釋,但認為可能是用防干擾證物袋暫時裝著。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18:45~19:15,由值日官處理證物,pw8解釋,貴重物品袋不一定是存放價值高的物品,有時也會存放會面紀錄的光碟。他不記得相片P20(18)中的2個防干擾證物袋何時存放的,也沒有多一份手寫的證物清單表作後備。他在2020年1月8日,為交收證物事宜補錄了一份口供,當時是參考了自己的調查報告所寫下,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D4的證物。

**D1、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8表示防干擾證物袋有不同的大小,相片P20(13),右上角「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為最大的。他表示,相片中「AP19」和「林xx」是2種顏色,前者不是自己的筆跡,後者才是,辯方律師隨即反對pw8的說法,認為他非筆跡專家。

pw8表示拘捕警員交收證物是有膠袋,於是他便用來裝著這些證物,但自己有寫下各被捕人士的名字和AP號碼所以安心些(*鍾官曾表示不明白pw8說甚麼,pw8解釋後更皺眉呢~直播員表示也不明白pw8在說甚麼~)他解釋清單表有各被捕人士的名字,而每個證物袋也有他們的名字。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警員15510,只需傳召警員11619便可~
—————————
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5:4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士巴拿。

- - - - - - - - - - - - - - - -

PW3作供完畢。
D1多傳召一位辯方街外證人。預計控方案情需於星期五早上方告結束,辯方內容於星期一早上才可完成,裁判官指可能需押後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明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47: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裁決按此

速報:
控罪一:一個月監禁
控罪二:八個月監禁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16:56:27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2/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D4
已完成作供。
經商討後決定不傳召事實證人。

辯方案情已完成。

控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辯方需於2021年6月3日1600前存檔及送達書面結案陳詞等文件。

審訊內容後補。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1:00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包括到警署報到。✅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