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09:3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今早出發途中遇交通意外要往急症室治療。辯方申請審訊押後,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延至12月18日上午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重新排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如留院未能到警署報到不算違反條款)✅


10:22: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鄧,蔡(16-25)

控罪 *庭上未有讀出詳情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期間等待控方交付未被使用物料。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1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0:27: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11油麻地 #審訊 [1/2]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撤回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0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林(64)

控罪:限聚令傳票

案情:(只摘記重點)
2020年5月8日有人發起和你LUNCH活動,被告於1246-1312時在IFC店舖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當時多於10人聚集,被告雙手舉起示威標語,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被告帶領各人唱歌及叫口號。
PW2約1345時處理4名被截查人士,4人被發出告票,當中包括被告。

‼️認罪‼️

求情:
。64歲已婚
。(工作)(月入)
。在附近工作,食午餐時留意到此事,對事件表示關注
。對法律不熟悉
。身上沒違禁品

因為被告2天前沒交錢,所以今天要加錢

罰$4500
20201210前要交


11:00: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控罪:限聚令傳票

D1李國永/撚哥
D2陳姓女(中年)
D3紀姓男(年輕)
D4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D1有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2無律師,指自己小市民,很多事不清楚,林官指法官沒太多時間與她分析案件,指法律意見是寶貴,結果,林姓女想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4無律師,與其他人一起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10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11:26: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鑑於就D3案中,昨天各人沒有提出新近案例。甫開庭,辯方,裁判官,控方均提出新近案例HCMA583/2018 譚思樂暫委法官對警員權力的分析。經一輪法理討論後,暫休庭5分鐘

參考資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855&QS=%2B&TP=JU


11:30:4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2/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30 開庭


11:33:5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裁判官裁定針對三名被告的四項控罪
表證成立❗️

D1表示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3則表示需約10分鐘,取得指示

同日同庭1145再開庭


11:55: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6011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0857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2位警員作供,沒有錄影片段/CCTV/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作供,視乎是否需要作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9月21日,於將軍澳唐德街,被告被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 被告身份無爭議
3.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控方證人高級警員50854曾永健(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1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於2019年9月21日下午三點當值特別更。當日2224,接到將軍澳控制中心指示,需要去將軍澳廣場一樓OK便利店外處理一宗打架案件,當時身穿防暴裝,職責看守警察巴士,所以沒有戴頭盔,只拿著警棍下車。

2250到達將軍澳廣場外,約有100人聚集,人群高聲叫囂,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當天小隊有3車,順序為小型巡邏車及兩架巴士 (1號巴士及2號巴士),停泊於將軍澳廣場外,車頭向地鐵站。PW1負責守2號巴士,下車沿車輛巡視,查看附近有沒有可疑人物;其他隊員負責處理OK便利店打交案件,但由於有約100人在將軍澳廣場外,因此未能進入商場處理,那些人主要在將軍澳廣場地下及與富康花園附近小路堵塞。從商場中兩個扶手電梯中傳出叫囂聲及指罵警察的聲音,包括粗口及「死黑警」,間中亦有雷射筆的光線從富康花園的小路照射站在將軍澳廣場外駐守的警員及警車。

當時小隊築成防線,陳督察亦在現場。PW1因隔着警車,只隱約聽到長官同事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但看不清楚當時情況。

約6-8分鐘後,有一名身穿白色tee、深色褲的男子跑向富康花園,PW1表示當時已知隊員正在進行驅散行動,他便追上,並打算截停。追截期間見到有一名男子仆低,故跪下打算控制男子。他在男子的側邊,男子突然爬起身推一推,再企起身推他,PW1說那是連續性動作,因男子仆在地上,一路起身一路推。

官:「請描述當時男子的動作。」PW1表示男子雙手向前伸直,向身體前方推。當時男子仆低,他走上前制服該男子,他跪在男子的左側邊近膊頭位置,他用手和身體制服男子,然而男子反身推向他。當時男子側身,再以雙手掌心推向PW1的心口,感到力度不大,但被推時有向後郁一郁,同時男子站起來。

當時雙方面對面一起站立起身,二人相距約三個身位,然後該男子嘗試推開PW1,由於PW1站在富康花園的方向,阻擋着男子的路線,因此男子撥開他,當時同事亦趕了過來。

主控:你有冇做咩動作令佢推開你?
PW1:以身體擋着男子
主控:他用一隻手還是兩隻手推你?
PW1:一隻手又有,兩隻手又有,總之是向前推。

男子推向他的心口,導致他的身體有所郁動,前後共推了約2-3下。此時,同事16011上前協助他,他從巷仔跑來,攔腰雙手抱著男子,在控制男子的期間,他們一同跌在地上,男子不停擰身,想揮拳打後面的同事,他叫男子不要動,並以警棍制服他,然後同事把男子按在地上,當時男子面部向地,他位於男子的左邊,頭向富康花園的入口。之後把男子推向牆,同時有數位同事來到,亦有人在向他們叫囂,因此他當時轉身,做出防衞姿勢。在同事增援後,他便跑回2號巴士,繼續進行護衛警車的工作。

主控:你在甚麼情況下使用警棍?
PW1:男子被攔腰抱後,以手肘反抗16011,所以用長的防暴警棍打向男子手腳約6-7下,但由於男子與16011在糾纏,因此並非每下都打中。

主控請PW1指出該男子在庭上的位置。PW1指出旁聽席上的戴上黑色口罩的旁聽人士,眾人愕然,其後PW1表示自己未能認出男子。

主控:當時你負責守警車,你用甚麼理由截停在跑的男子?
PW1:知道前方有可疑人士,因聽到小隊表示有一名身穿白色tee、深色褲的男子以雷射筆照向同事。當時該男子從將軍澳廣場跑出,並知道小隊已開始進行驅散,因此上前截查該男子。

辯方盤問
PW1在當天2350補錄行動記錄於記事冊,亦在2019年9月22日於將軍澳警署落了口供,完整地記錄當晚的事情。

於2019年9月21日晚上,PW1坐AM9804到將軍澳廣場執勤。車上有其小隊成員,但不肯定16011是否坐在同車。當時到將軍澳廣場是因為小隊收到指示到現場,處理OK便利店外打交案件。PW1當時身穿綠色防暴裝,沒戴頭盔,在車上沒有戴黑色頭套,但不肯定下車後有沒有戴頭套。其他警員與也是身穿深綠色防暴裝,部分警員有戴頭套。

當時PW1在車旁巡邏,16011則跟大隊到將軍澳廣場地下扶手電梯附近,PW1認同當時16011比他更接近將軍澳廣場聚集的人群。當時有約100人聚集,有人叫囂,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但由於情況混亂,因此未肯定當時是否已看到追查人士。小隊築起防線後,陳督察有作出警告,但由於當時他在警車附近,因此未能清晰地聽到。

PW1首次見到男子時身處於車尾位置,而男子是身處行人路上,從將軍澳廣場外跑出,向富康花園方向跑。從小隊築起防線到看到男子在跑,時間相隔6-8分鐘。在這6-8分鐘,PW1一直在留意身穿白衣人士,但他認同隊員比自己更清楚誰人作出聚集、叫囂及使用雷射筆的行為。

當時沒有其他警員追捕男子,PW1不知道男子在行過或跑過前發生甚麼事。PW1開始追向男子,有約1- 2人跑向同一方向,但不肯定,因當時只注視該男子。當時追截男子的原因是懷疑他曾使用雷射筆,但當時沒見男子手上有物品,只見男子有個袋及身穿白衣。男子比他早起步,於一開始是落後於男子,並想截查他,並大叫「警察」,但沒有叫「白色衫嘅男子咪跑」,因當時只見該男子在跑。

辯:你沒在口供紙及記事簿記錄有嗌「差人咪走」
PW1:同意,但這是慣常做法。
辯:是否認同追截可疑人士時表示自己的身份是重要的?
PW1:不明白
辯:當你見到可疑人士,要截停他時,最正常做法是叫「差人,咪走」以表明身份?
PW1:是,穿軍裝時會叫,但穿便衣時叫更重要的

PW1第一眼見到男子時,男子正眼望着富康花園,並非望着PW1,二人相隔約十米。在追上期間,男子向前仆低,PW1上前跪低在他側邊,欲控制男子,查問他有否使用過雷射筆,若有可疑才會拘捕他。在控制男子那一下,是第一次與他有身體接觸,但未有想拘捕他。

辯:口供紙寫你在富康花園5座外,想制服仆低的男子,但男子推你,PC16011跑過來協助
PW1:同意
辯:你在口供紙沒有提及你在側邊控制男子
PW1:同意

PW1亦同意在口供內沒提過:
1. 曾叫「警察咪走」
2. 從側邊控制男子
3. 男子有少少反身
4. 側身面向PW1
5. 雙手推向PW1心口
6. 曾經面對面(PW1認為不用說)、二人相隔約三個身位
7. 男子以手撥或推向PW1(PW1認為不用說)及站在男子前方。

辯:你沒有在口供紙或記事簿提及男子曾以拳襲擊16011
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讓PW1查看記事簿及口供紙,並再度確認。PW1認為有些事情不必刻意記錄。辯方律師與PW1再次進行確認上述1-7事項,PW1同意。

辯:男子用左手推了你一下
PW1:男子雙手也有推,只是左手較近,右手沒那麼近。他起身時雙手向住我,想推我。
辯:16011從後抱男子時,二人跌在地上,男子當時望向富康花園方向、曾以手抱頭,16011壓在男子的身體上
PW1:不記得,因當時要留意四周有沒有人會襲擊他們及其他突發事情發生。留意到有個別1-2人在附近跑,不知道早前的100人去了哪裏,現場環境危險。

由被告仆低到16011從後撲低男子,在10秒內發生。被告被10611撲倒後,PW1亦跪在他側邊。

辯方律師向PW1指出:
根據記事冊和口供紙,第一次和被告說話是他仆低後,你說「咪郁,否則使用警棍」(PW1:同意) 你在將軍澳廣場外見到被告跑之前,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1:聽唔到) 現場有50至60名市民 (PW1:我落車時有100人) 被告向富康花園跑,因絆倒而向前仆低,被告在地上時陸續有其他人士向同一方向跑 (PW1:同意) 他起身時就比你捉住他左手下臂 (PW1:唔記得,當時同佢糾纏緊,有好多動作) 被告將手擺向前抽走,從而甩開你的手 (PW1:唔記得) 發生這些事前你沒有講「前面白衫人唔好走」 (PW1:冇) 冇講差人咪郁 (PW1:有嗌過警察) 之後你繼續向被告施壓及推跌 (PW1:不同意) 你冇講點解要推跌佢 (PW1:冇推跌) 冇講點解要控制佢 (PW1:他糾纏) 被告用左手撐住你,希望取回身體平衡 (PW1:不同意) 被告擺脫你時,另一位警員從後攔腰致被告倒地,右邊面部被壓在地上。(PW1:唔記得) 被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1:唔知) 身體無法郁動 (PW1:不同意) 被告在地上沒有動,但你仍要警棍不停打他的手和腳 (PW1:不同意他冇郁,只是揮動警棍,有啲打到有啲打唔到) 你叫佢唔好郁,被告開口說他冇掙扎,但其他警員仍然不停用警棍打他,有警員用硬物壓他頸部 (PW1:不同意) 過了一段時間, 有警員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 (PW1:見到) 警員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警員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1:唔知道)

辯:向PW1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1:冇印象
辯:這件衣服是粉紅色不是白色
PW1:同意

盤問完成,控方沒有覆問,PW1作供完畢。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34: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1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表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表示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D3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430再作盤問。


12:53: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2/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30 開庭

各方已經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並作簡單口頭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早上十時正裁決,其間各被告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在原有條件上加上一星期報到一次


15:03: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 #1007觀塘

D1 * (15) 已還押逾1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曾違反宵禁令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押後至2021年1月18至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9:5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A1法援申請中,但意向不認罪
沒招認證供

A2未準備好答辯,因特首施政報告問題,已去信律政司,如決定不認罪就會跟隨A1,如有其他決定就另外排期處理。
A2有警察記事冊,兩段總長68分鐘會面紀錄,一段13分鐘CCTV。

控方有4名市民證人,10名警員證人,3名專家證人(關於爆炸品,A1會爭議這部份)

預審期:6天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A2宵禁由星期一至日1900-0700改為2200-0600✅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正式中文審訊,於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A2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如不認罪會參與A1的審訊,繼續保釋


15:11:0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1: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原本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開始審訊,今日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方行動守則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待有結果再定審訊。

法庭安排於2021年2月3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處理,預計一天內完成。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16:2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尚在處理法援申請,申請押後

~~~~
鍾(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手足是緊密接觸者,要隔離,2020年12月12日才能完結,律師表示她未準備好答辯,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保釋事宜:
免除今天至12/12期間的報到,及在報稱地址居住,13/12要繼續守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同樣以現有條件保釋


15:21:0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3/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口頭補充,主要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150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29:2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被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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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被告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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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15:29:3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主問
事發當日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軍裝當值。2224將軍澳廣場ok便利店處理打鬥事件,當時有普通防暴裝備,頭盔和警棍。2250和其他警員到達將軍澳廣場3座外位置,有約100人在該處聚集,於是在行人路上設立封鎖線。設立防線時有人大聲叫囂、辱罵警員如「死黑警」「黑社會」、投擲雜物、後巷有人用綠色雷射筆照射。防線指揮官作出警告和口頭勸喻,人群仍繼續叫囂。2257進行驅散行動,後巷有一批人向迴旋處、富康花園方向急速跑走。跑到五座外面看到PW1正在制服被告,於是上前協助。因見到被告掙扎想逃跑,從後緊抱他腰部和身體位置,期間他不斷反抗掙扎,用手踭推我,我叫他「唔好再反抗」。此時有其他警員 (包括PW1) 在我左邊使用警棍幫忙控制,將被告按在地上。他背部向天面向地,我壓住他背部,但他仍然不斷反抗掙扎。控制後我為他進行快速搜身,之後帶他去靠牆位置繼續搜身。因現場環境混亂,2306將被告帶上警車AM6341繼續搜身,沒有搜出可疑物品。2311在警車向被告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並對他警誡。2330離開上址,到達觀塘警署。在警車上觀察到被捕手腳和面上有擦損,有問被告使唔使睇醫生,他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2311於記事簿補錄拘捕過程,翌日1645在將軍澳警署錄了一份口供。

2250在將軍澳廣場附近執勤,有戴頭盔但沒有戴頭套。2257驅散之前在封鎖線,有機會觀察前面的人群,但仍未見到被告。第一次見到被告已是協助PW1的時候。PW2不知道被告是何時到達將軍澳廣場,亦不知道被告之前的行為。你說你看到被告推PW1,但你的唯一一份口供和記事冊都沒有提到「推」這個動作。(PW2:有提及掙扎和反抗) 你從身後抱住被告,所以他推不到你 (PW2:他的身體打側,所以可以推到我) 你在口供和記事簿沒有記述被告的身體打側或轉動 (PW2:提及掙扎和反抗,沒有辦法將所有動作記下) 這個動作是重要情節 (PW2:不同意)

你在封鎖線時有觀察到使用雷射筆的市民?(PW2:電台說有名白衫人士不停用雷射筆照向防線) 50-60人向富康花園跑,大部分是街坊 (PW2:大多是街坊裝,但亦有不少人孭背囊,跑得頗快) 你見到PW1控制被告時仍然有不少人向富康花園跑 (PW2:係) 被告絆倒仆低 (PW2:見唔到) 當時不知道為何PW1要控制被告 ,上前協助是因為不知道他是否涉及非法集結,不給他逃跑就可向他查問 (PW2:係) 你沒有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沒有表明身份 (PW2:當時我著軍裝) 你在被告身後,他如何看到?由你見到PW1糾纏到走到被告身邊,有冇警員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PW2:聽唔到) 之後你和被告一起倒地,被告身體在你之下,他的雙手放在頭後面 (PW2:冇留意) 所謂糾纏只是你們仍站立的期間的事 (PW2:不同意,被告在地上仍有掙扎) 之後仍然沒有人向被告解釋為何要制服他,沒有人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PW2:我沒有,聽不到其他人有沒有)

辯:向PW2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2:同意
辯: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PW2:同意

辯方律師向PW2指出:
2257時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2:聽唔到) 人群向前跑,被告擺脫PW1時你從後抱被告的腰,將被告撲落地上 (PW2:同意) 他的右面被壓在地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2: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在地上根本郁唔到,因被你壓住。被告根本沒有郁,但警員仍然不斷用警棍打被告。有人要求被告停止掙扎,被告回應「我冇掙扎,亦唔會掙扎」但仍然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手和腰,有人用硬物將被告壓向地面。(PW2:不同意)

你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你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2:不同意) 你將被告帶上警車後宣佈拘捕,回去觀塘警署 (PW2:同意) 被告之後去了聯合醫院 (PW2:值日官問他要不要去醫院,他說需要,之後問他可不可以繼續調查,他說可以) 你見到PW1向被告使用警棍,之前有沒有聽到任何對話 (PW2:淨係聽到「使用警棍」) 這個情節在口供和記事簿亦沒有記錄 (PW2:冇)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4日0930同庭再訊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6:4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15:37:4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屯門 #審訊 [1/1]

張(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

表證成立‼️

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庭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46:2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預期審期: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作一次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53:0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16:34: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35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18:24: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19:16: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許銳宇 #裁決(#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背景:沙田區議員許銳宇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中協助調停,期間疑似阻礙警員的拘捕行動,因此被控阻差辦公罪。

案情:許鋭宇被控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
(摘自立場新聞)

審訊內容
———————————————
裁決理由:

溫官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因此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接納兩人的證供。

溫官表示被告分別與PW1有兩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他在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他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有身體接觸。

溫官認為被告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並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而且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二次與PW1的接觸,則在中庭電梯位置,被告站在他的身旁,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他選擇轉身離開。

溫官認為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而且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加上在觸碰發生後不久,警員已轉身離去;以及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下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溫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故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基於溫官裁定被告與證人的兩次接觸均沒有對警方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下,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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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開始時辯方有作出申請,但控辯雙方在休庭商討後,辯方決定撤回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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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就先前的錯誤內容作出致歉並作出更正,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到庭聲援(庭內滿座)及為本文提供資訊和作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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