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5:09: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裁決 #判刑 #襲警

陳(24)

控罪:襲警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後補內容~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第七部分被告作供
第八部分DW2作供
第九部分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此部分為裁決及判刑,是為第十部分。

爭議點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本人有否襲擊警員,有沒有推PW1 胸口,或者有否發生疑似推撞。辯方則稱被告只是一時失平衡,需要找人扶持,因而失平衡時抓著了PW1胸前的衣服。

針對辯方的呈堂片段
三段辯方呈堂的影片中雖然都聽到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有機會捉佢過嚟」等說話,但法庭並不知道片段拍攝者拍攝時身處的位置距離聲音源頭多遠、這些話是何人說的、話語中的「佢」是指警員抑或群眾,影片有否經過後期製作。表示影片中錄得的說話含糊,並不能反映現場情況。就算影片沒有錄到某些說話,不代表沒有說過,就算收錄得到,也不清楚說話者是何人。

針對辯方質疑PW證供

⭐️關於PW1有否作出警告⭐️
辯方曾表示有PW表示沒印象PW1曾警告現場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因而質疑PW1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表示,就各片段所見,當時現場警民對峙、氣氛緊張;現場群眾多達數百人,反觀警員只有四十多人。因而,警員需要專注執行職務,聽不到其他警員說的話也是可以理解的。

⭐️關於事件時長⭐️
就著事件時長方面,辯方曾指出PW3、4均表示從PW1起跑到制服被告是不超過二十秒/二十至三十秒之間發生的事,與PW1所說的兩分鐘內存有矛盾。裁判官表示各PW所說的時長只是估計,當時事出突然,因而PW的證供之間存有出入可以理解,這並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

⭐️關於被告被制服的確切位置⭐️
辯方質疑PW1-4 對於被告被制服的確切位置上有分別。裁判官則稱事發經過在千鈞一髮之際發生,所有警員難以在同一時間關注被告,故證供有分別可以理解。

⭐️關於辯方質疑PW1更改說法⭐️
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沒有提及自己曾「推」被告至花槽處,只是說自己「帶」其至該處。PW1一直都表示自己接觸被告後其不斷掙扎,為了截停、制服被告,PW1捉住了被告的手並帶他至花槽處,裁判官表示,在這個情況下,「推」及「帶」兩個說法均屬合理。另外,PW1就著制服被告的位置曾改口供,其後辯稱因為事發已久、記憶模糊,法庭接納其解釋。指出不爭議的是,雖然當時PW1手握警棍,加上被告有掙扎,但PW1亦未有對其使用警棍,推被告也只是為了防止其逃脫,表示PW1當時對被告使用了適當的武力。

⭐️關於PW1被襲後未有即時求醫及拍照存證⭐️
辯方質疑PW1 於受傷後沒有立刻拍下傷勢,以及即時求醫。裁判官接納PW1 的解釋,指出當日現場的確需要警員在場執勤。而當日過後亦發生了很多事情,PW1於下班後自己也未必清楚究竟身上的傷勢是否來自被告的推撞,因而PW1的做法可以理解。

⭐️關於PW1為何會留意被告⭐️
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有為數不少的人戴著口罩,有別於PW1表示的很少人。裁判官表示重點在於PW1留意被告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其戴口罩,而是當時群眾前排有人突然開始戴口罩、手套,惟經過警告後那些人仍無動於衷,可見現場氣氛緊張。PW1擔心這些人會有進一步的行為,因而,留意到身處群眾前排的被告合情合理。裁判官再指出,當時還未有疫情,戴口罩的原因若不是生病,就必定是為了掩飾身分。

綜合上述,法庭裁定所有PW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全部PW的證供。

針對辯方證人的證供
由呈堂片段所見,有大批市民拍攝警方執法行動,當中不乏關注警員的人。裁判官表示警員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誣告及對被告「叉頸」,這是匪夷所思的。裁判官表示,假如被告真的被叉頸,仍可大叫救命;惟被告當時並沒有求救,得以證明警方所施的力度並不大。(直播員按:黑人問號?.?)因而,法庭相信被告當時明知警員並沒有打他,但仍高呼「救命呀打人呀」。

DW2作供時表示自己原先望向警員防線的方向,後來聽到「留意戴手套嗰幾個」,於是便望向被告,看到被告戴了手套。但在覆問階段DW2卻改口供。裁判官指出明顯地,當時被告並沒有戴手套,在這情況下,若然在場警員真的說了「留意戴手套嗰幾個」,而最後卻截停了沒有戴手套的被告,DW2理應會存有疑問。但顯然,DW2並未有所疑問。

綜合上述,法庭裁定所有DW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合情理,不接納全部DW的證供。

裁判官裁定的事發經過
於案發當日,一群市民朝著政總走過去,期間有人大喊「黑警開路」等字眼。稍後有人開始帶手套及口罩,而被告為其中一人。警方呼籲在場人士不要作違法行為,在場人士未有跟從。警方因而開始拘捕在場人士,其後PW1 截停被告,被告大喊「黑警你無權」又向PW1 揮動雙手。PW1發出警告但無效,而被告則用雙手推PW1 一下,令PW1 踏後一步。最後不同控方證人將被告按在地上。

總結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成功排除所有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二十四歲,是一名電梯維修技工。被告在公司服務了六年多,一直從學徒的職位晉升至三級技工。雖然被告自中三後便輟學了,但其之後有就著電梯維修的方面進修,同時兼顧工作及進修。辯方呈上五封分別由被告的姊姊、姑姑、姑母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孝順、待人有禮、謙卑;雖然其學業成績並不突出,但其為人勤奮,工作上進。此外,辯方表示被告將於2021年2月與女友結婚,並與5月左右正式成為父親。

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人格方面受到長輩的嘉許、工作上有上進心,以及PW1沒有受到實際的傷害、被告並沒有預謀犯案,只是突如其來的拘捕使其反應過大等因素,判處被告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

判刑
裁判官引用上訴庭曾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要向公眾傳遞出襲警是嚴重的罪行。因而,判刑須具阻嚇性。此案當中亦有嚴重的情節,當時現場有數百人聚集,有人高呼口號、有人大叫黑警;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而被告的行為很可能會觸發到他人的情緒。表示看不到有任何要法庭偏離上訴庭說法的因素,判處被告監禁一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註:手足要平安、幸福。謹在此予以祝福)


09:48: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提堂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今年2月21日為7.21元朗恐襲8個月,市民發起「毋忘7.21 八區和你lunch」活動,卻遭7.21唔見人的警方濫捕濫告。本案於今年8月20日首度提堂,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被告於10月12日否認控罪,原定排期於12月18日審訊,但審期擱置至今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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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在原定審期前14日已擬定好獲承認事實。然而,控方收到辯方來信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控方向申請擱置原定審期,押後至今提訊。控方索取指示後確定會繼續檢控。

法庭嚴厲斥責辯方在被告已進行不認罪答辯、法庭已排期審訊後才遲遲去信控方商討,白白浪費原定審期及法庭時間。

案件排期於2021年3月30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20: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17隻控方證人,另有2段呈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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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10:31: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中環

馬(28)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索取控方進一步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7: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逾4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無線電

鄭念慈裁判官於2020年8月14日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①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控罪②罰款$5,000。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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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開庭處理定罪及刑期上訴。集氣


11:03: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續訊 [2/1]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已經提交書面陳詞,辯方重申被告當天有工作在身,而DW1亦於庭上解釋被告身上工具的用途。
PW1作供指出現場沒有刑事毀壞罪行發生,而對於首次見到指罵者的位置,PW1在庭上有3種不同講法。而追逐期間情況混亂或因視線受阻而認錯人,再加上被告沒有使用或手持相關物品,因此認控方未能就各項控罪元素成功舉證。

案件將至於2021年1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裁決。


11:10: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大約詳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期間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11:5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1215,詳情後補。
(直播員按:一個證人都未傳召 )


12:38: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D1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以等待其他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D2辯方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押後進行審前覆核,到時一同聆聽D1的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12:54: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被告認罪‼️
(詳情稍後補回~)

法庭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


13:09:1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W6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17111作供

⏺控方主問已完成
主控官向PW6播放D2的錄影會面片段(VRI),以協助其恢復記憶。

播放VRI後,主控官本欲向PW6展示檢取的證物並呈堂,遭辯方反對。D1至D3的代表大律師分別陳詞,認為現時正處理特別事項1,即VRI自願性及可呈堂性,證物呈堂應留待一般事項時處理。經辯論後主控官不再堅持現時處理證物呈堂。

⏺D1代表大律師盤問已完成

⏺D2代表大律師盤問尚未完成
原本燒錄了VRI的其中一隻光碟(「紅色光碟」)因技術問題昨日未能播放。控方其後改為將另一隻光碟呈堂,但該光碟以錄影會面室的俯瞰鏡頭作為主畫面,紅色光碟中面對被捕人士的鏡頭為「畫中畫」副畫面,另一副畫面則拍攝燒錄器材的狀況。辯方此前從未收到有關光碟的副本,反對將其呈堂,希望控方先證明其準確性。法庭不希望現階段糾纏於這事項,著辯方保留爭議片段準確性的權利,在稍後時間再陳詞。

PW6同意自己並非技術人員,亦非操作錄影器材的專家,其於主問時提到自己相信錄影器材操作正常純屬臆測。

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21:44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逾4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雷射筆 #無線電 #丫叉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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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定罪上訴理據

①原審定罪推論並不合理
原審裁判官裁決理由中,以被告身處有一定人流的(太子)鐵路站,而且管有的丫叉(P2)配合螺絲帽(P3)可以用作打鬥傷人用,藉此推論被告管有的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根據案例,裁判官不能用被告管有「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評估被告的意圖,因為太空泛太抽象。

原審判刑無提及丫叉放左邊褲袋,螺絲帽放右邊。在太子站的10分鐘已經夠換裝有餘,但上訴人都沒有取出任何攻擊性物品,連最方便使用的雷射筆都無取出,可見管有的意圖有其他可能性。

裁判官的定罪準則過低,用上比「適合用作」再低一層次的「能夠作」攻擊性武器作為定罪準則。上訴方指出,定罪的推論基礎是首先要證明物品是攻擊性武器,再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因為物品能夠傷人不代表會用作傷人。 而本案的丫叉在測試中,被女警拉一次就斷。上訴方認為案中的丫叉,無法配合螺絲帽作傷人打鬥用,連「能夠作」攻擊性武器都稱不上。

‍⚖️李運騰法官指,推論基礎應該與結論分開。如果該物品本身不能傷人例如凍水,潑人不會造成傷害,或者只會造成不良影響,就算有人認為凍水可以傷人所以向他人潑凍水,又是否可以合理推論有傷人意圖?簡而言之,被告人即使有傷人想法,想法是否合理亦是考慮因素之一。李運騰法官亦認同上訴方所講,人流多與管有物品的意圖,邏輯上並無關連。

總結,控方/原審裁判官沒有合理基礎推論上訴人管有物品有傷人意圖。

②雷射筆專家證人無醫學資歷
電子工程專家盧永楷在審訊中,講述P4雷射筆如何導致眼睛受損。牠的作供超越牠的專家範疇,作出的結論是搬字過紙,並沒有能力觀察。例如在沒有醫學資歷的基礎下,指出角膜允許的幅射量,評估眼睛遇上可見強光時的反應。另外,專家又可否依賴他人意見,評估雷射筆可以傷害眼睛。即使有不良影響,又是否可以合理地視之為傷人武器?專家證人指涉案雷射筆屬第IV級,可以在60米外可以對眼睛造成傷害?但傷害程度是只會令人覺得「殘眼」,或是可以客觀地傷人?

刑期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無考慮丫叉的實質殺傷力,涉案丫叉最多只能發射一粒螺絲帽,殺傷力有限,而且無證據顯示丫叉在檢驗前有用過。雷射筆的電芯案發時並非充滿電,加上錯誤地依賴專家證人作定罪,令法庭高估雷射筆殺傷力。因此,12個月即時監禁量刑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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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裁斷陳述書詳細指出唯一意圖是用於傷人。上訴方指證據不能顯示雷射筆可以傷人,而莊阿財案例中,法庭有權考慮物品本身的性質及狀況、周遭的環境…推論被告的意圖。而逐字逐句抽出斟酌對裁判官不公平。

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參與打鬥,或得悉太子站有暴力事件再帶涉案物品到場,因此不會用831的打鬥事件推論被告的意圖。但上訴人配備黑色面巾且有其他保護性裝置,可以在打鬥時保護自己,管有涉案物品,是否預視自己會參與肢體衝突?

依賴的60825屬電工的標準,而非醫學標準。專家證人按該標準並作出實驗,再根據標準將雷射筆分級,按級別闡述可造成的傷害都屬於證人的專家範疇內。根據標準所以用上充滿電(4.1v)的電池進行測試,與雷射筆的電池(4.03v)差別不大。

‍⚖️李運騰法官指判刑理由書只提及雷射筆適合作遠距離攻擊會對眼睛造成傷害,無提及該丫叉只能用一次,法庭不能假設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有考慮。如果判刑忽視丫叉只能用一次,案情又能否支持12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需時考慮定罪及刑期上訴,暫未有決定,擇日頒佈結果。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17:00 最後更新】


14:48: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觀塘
#審前覆核

陳(52)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搜查令搜查觀塘成業街一工廠大廈的單位,搜出違禁武器包括指節套、彈叉、彈叉橡筋、武士劍、雙截棍、金屬珠和塑膠珠,並拘捕被告。被告於扣留期間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與管有違禁武器或藏有攻擊性武器相關的罪行,否則$1000將被充公,亦須面對相關控罪的指控。
證物P2-11充公,P1及P12發還警方。
$500堂費從保釋金中扣除。✅


15:06: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5黃大仙

林(17)
陳(19)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近公共運輸交匯處,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名被告不認罪

12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10段警方錄像共長90分,片段是示威者叫囂及用鐳射筆,警方發出警告,拘捕後的影像,拍不到制伏過程,警方有做節錄,即一些事件的過程

由於辯方不爭議錄像拍攝的連貫性,所以不需PW9-12。
D1,2保留拘捕過程的爭議性,因當時他們2人入了醫院。
D1會爭議撿取物品,包括衣著,但D2不爭議。

辯方沒有其他證人,但有可能會有醫生證人作證,依賴醫療報告,徐官希望以65B處理

(徐官問到2名被告留院多少日,2名辯方律師慌忙詢問被告後,得知D2留院2日,D1留院1日)

保釋事宜:
D2有日因為預備四月考試,而於十一月忘記報到,明白這不是藉口,不過後來有準時報到,D2曾提出補簽但警方不批准,希望法庭給最後一次機會。徐官表示再有下次的話,很大機會撤銷擔保,訓斥被告要遵守法庭命令。

案件於2021年6月7-10日四天觀塘法院第八庭0930進行中文審訊,辯方需於27/1/2021前提交醫療報告給控方,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仲有韓手足嘅判刑案件㗎❗️)


15:22: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不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作判刑


15:34:4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將軍澳

韓(19)已還押逾16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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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

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指被告與家庭關係良好,十分孝順,勤力,被告工作後有準時和穩定地交家用,雖然收入不多,但家用給一半,也有幫忙做家務,照顧他人。在過往還押期間,有深刻教訓,有家人支持。

社會服務令建議被告做160-240小時

辯方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建議,但梁官指更生中心報告稱,被告學業成績極不理想,亦在以前的公司做一半沒做。
辯方稱因為公司生意不好,但即使如此,被告往後亦有繼續工作,只是工種不同了。
關於成績,辯方稱是天資問題。

梁官指控罪二``有啲肢體動作``,有令警員受傷,雖然是輕傷但仍是受傷了。辯方同意有一定嚴重性,令拘捕警員跌低,有輕微傷勢(左右手背有抓痕),但稱傷勢輕微,被告人年輕是初犯,當時不知所措才作出此行為,當時沒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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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官指被告沒有一開始認罪,在排期2天審訊後,第1天審訊時才認罪。控罪二案情嚴重,要考慮更生中心。
被告背景沒案底,年紀輕,讀書成績不佳之後工作方面又沒有運,但有理想,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當日一時衝動,亦受朋輩影響,在過去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及受教訓。
雖然法庭認為被告的工作表現及過去,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刑責方面,膠帶不是最嚴重,行車流量不多,但範圍是3條行車線,影響的人不少。
被告指是因為貪玩,可見被告守法意識低。雖然警員傷勢輕,但被告罔顧執法人員安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員是不能接受的。
由於控罪二案情嚴重,所以要禁閉式刑罰。
過往被告沒清晰的人生目標和意向,更生中心有技能訓練,亦可加強守法意識,適合被告。

‼️‼️‼️‼️更生中心‼️‼️‼️‼️

(按:韓手足望落好無精神,亦沒回望旁聽席不過此案以往上庭時只有幾個人旁聽,幾乎沒有親友旁聽,感謝今次突然有人)


16:0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韋,何,陳,*,張,陳,林,徐,梁,楊,陳(15-49)

控罪:11項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全部被告均已有律師代表。

辯方指CCTV及部分證物未從控方收到,希望需更多時間收取證物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希望押後案件再訊。羅官批准。

D1希望轉警署報到獲批✅
D8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D9希望取消宵禁令不獲批❌
D11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羅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2: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案情:
2020年1月5日上水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活動。大約4點後,有一名20、30歲的中國男子出現,有20人圍著該名男子,有人說「打死個大陸仔」,並有人試圖用雨傘遮掩。其後,閉路電視拍攝到3個人拳打腳踢該名男子,其後便衣警員出現在二樓的樓梯中,被告用腳踢向警員,但警員沒有跌倒並回頭拘捕被告,2名街外證人目睹了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控方表示被告沒有案底,沒有證物的處理。

求情部分:
辯方表示閉路電視拍攝了當時的畫面,約一秒並呈上畫面。畫面中有人出現,被告站在一邊,其後警員(pw1)出現,身上背著大背包,而被告只是踢中了其背包,警員立即回頭拘捕被告,當時地下有其他示威者和警員。

辯方表示被告在小康之家長大,曾還押過7星期零4日,希望法庭能判以最簡短的刑期,當庭釋放被告。此外,在其他案情不太嚴重的案例,都是判處數星期。參考被告的背景良好,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加上被告誠懇,有悔意,願意認罪,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判處4星期。

辯方列出以下幾項案例:
1. 腳踢向警員的腳部,判處6星期;
2. 用腳踢警員,判處3星期;
3. 扯警員頭髮,判處3星期;
4. 推撞警員的胸部,經審訊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抱歉,辯方沒有講述案例的詳情~)

被告一直沒有放棄自己,原本修讀會計,也考了的士牌照。其僱主、爸媽和其他親戚今天也有到場支持,承諾會努力陪伴著被告,監察著被告不再犯錯。此外,在還押的7個星期零4日期間有資深社工探訪被告,表示被告生活有規範,是一個虔誠的基督教徒,後來因為身體狀態不好,所以才申請保釋。

被告一直反對使用暴力,希望能以非暴力方式解決問題。被告孝順父母,求情信中,有一名中學校長,曾經是一名法庭的審判顧問,看著被告長大。被告明白自己的問題所在,也知道控罪和案情的嚴重。辯方希望能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輕判。

被告乃練武之人,但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當時也不知道自己為何會伸腳,但從沒有傷害警員的想法。被捕後,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表現良好。事件中,也沒有導致任何警員受傷。

辯方繼續呈上不同案例:
1. 莊子東案例中,涉及2項襲警的控罪,包括腳踢向警員和碰撞其胸部,經過審訊後,以8個星期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37天。經過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
2. 2015年的黃智佳案例,因為被告本身有案底,認罪後判處6星期;
3. 朱家言的襲警案例,經上訴後判處為社會服務令。

被告有人生計劃,下星期也有課程的面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好好度過除夕。

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
法庭表示,縱使被告出腳時不小心,警員沒有跌倒受傷,且能迅速回頭拘捕被告。但被告從後出腳,行為鬼祟,並有機會令警員跌倒。此外,根據事實證供反映當時現場混亂,一旦警員跌倒,且地下的人數眾多,其他人會蜂湧而上,混亂之間可能會對警員造成更大的傷害。

因此,法庭表示以6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即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保釋✅
(按:聶手足辛苦了,祝面試成功~)


17:11: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控罪(2) 認罪
案情: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需要有牌照方能管理此類器材,而被告人未有這類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成並將判刑押後。

⚪️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方證物證人,介紹在被告房間何處找到甚麼物品,沒有警誡供詞。
3 名專家證人會用65B 作書面作供。

承認事實/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兩份承認事實,及一份追加承認事實。

第一份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30日清晨,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搜查令編號為 10075/2019
2. 該搜查令被列為P1
3. 以下物品均在被告人居所中被尋獲:
A. 一個黑/黃色彈弓,列為 P2
B. 一個黑/白色彈弓,列為 P3
C. 一個彈射器,列為P4
D. 6 條橡膠帶,列為P5A
E. 2 條橡膠帶,列為P5B
F. 一個袋,內含122 粒金屬珠,列為P6A
G. 一個袋,內含121粒金屬珠,列為P6B
H. 一個袋,內含 139 粒金屬珠,列為P6C
I. 控罪2 列明的無線電器具,列為P8
4. P8 為被告人管有。
5. 被告人未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通訊局局長批准而管有P8 。
6. 於案發當日上午6時23分,警方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7. 馬志鵬 (音) 化驗人員於2019年10月25日對P2 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3。
8. P13 之中文譯本為P13A
9. P13 及 P13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847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3B
10. 警員3191 拍攝了有關P2 的照片共4張,列為P13C (1-4)。
11. 一名化驗師於2019年10月31日對P3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4。
12. P14 之中文譯本為P14A
13. P14 及 P14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4340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4B
14. 某警員拍攝了有關P3 的照片,列為P14C 。
15. 一名專家為P2/P3/P5A 於2020年7月3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6。
16. P16 之中文譯本為P16A
17. 黃冠虹博士 (音) 於2020年7月15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7。
18. P17之中文譯本為P17A。
19.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一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18。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警員6324 於案發當日於被告住所拍攝了45 張照片,為P19。
2. 警員4734 於2019年10月4日拍攝了32張照片,為P20。
3. 辯方不爭議為控方作專家報告的專家的身份。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二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1。

追加承認事實(於開庭後期增加)

P2, P3, P4, P5AB, P6ABC, P8 均是在被告人住所房間由警員 6324 檢取的。

被告同意並明白此追加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2。

爭議點

辯方不爭議於被告房間找到相關物品,而該物品並未有被改造。3份專家報告均示範如何使用彈珠,並證明了被告房間中的物品能彈出彈珠,未有進行改裝,或證明其被製造目的,但未有任何結論證明用作傷害他人。因此辯方認為法庭不夠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

控方則指,專家報告中馬總督察已證明被告人家中住所找到的物品可以被使用。控方希望法庭用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將該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就算專家報告話 (啲物品) 可以彈,但你 (控方) 又點呢?攻擊性武器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㗎喎?」
控方律師答「佢呢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話作非法用途就可以喇喎」
裁判官說「Ms Mo(控方代表律師),跟據以往案例,攻擊性武器係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先得㗎。你要唔要攞啲指示啊?」
控方律師答「咁我去攞啲指示先。」

於本爭議中,法庭曾多次休庭。
1208 再再再開庭

控方指會引用 HCMA13/2020 S.H.Y 案。該案與本案一樣都是用環境作推論出被告用物品作傷人用途,而上訴庭亦同意這說法。
於本案中,有專家於測試中證實本案中的物品能對木板造成損壞。控方稍後於庭上會透過片段及專家證供證明本案物品為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證人PW1 警員6324朱家權 (音)

於案發清晨,PW1 有搜查活動,要對被告人作搜查,他聯同女偵緝警長楊容,男偵緝警長53344,偵緝警員 11705,偵緝警員9509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6287到被告人住所。到場敲門後一名女人應門,後知為被告母親。PW1 於被告門前出示搜查令,並於被告房間中檢取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第3項的物件。

(接着的45分鐘,PW1 及 法庭 先核對了相關證物,PW1 再用指出證物在被告房間的何處找得到,以及詳細描述P19 中的45張相片。由於使用文字轉述該物品於家中的位置比較困難,本直播將不作詳細描述。)

1301 休庭
約 1530 再開庭

PW1 繼續作供。
PW1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指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處理片段,因此需要另擇日子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1 年3 月18 日及4月1 日 0930 繼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57: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案件管理

下午甫開庭,裁判官向主控官提出希望在10日新增審期內完成審訊。主控官曾於第8日審訊提出憂慮進度落後,需於10日新增審期外再增加審期。

裁判官詢問是否預計會就證物「插贓嫁禍」有爭議,主控官指認為辯方可能會就證物「撈亂」提出爭議。

裁判官指,向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申請新增10日審期時,已遭主任裁判官訓示不得再新增審期。裁判官敦促主控官盡量避免播放VRI,與辯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證供。

D3代表大律師建議,如各方接納將現時俯瞰角度的VRI去除聲音,當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方式呈堂,讓裁判官在內庭觀看,可節省法庭時間。

PW6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17111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音)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主控官向PW7播放PP90B D2錄影會面片段。

控方將D2 VRI謄本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D;D2簽署的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呈堂為PP90C(1)。

控方本欲將D2手提電話顯示Telegram群組訊息圖片呈堂,但遭D1代表律師反對,認為屬第2個特別事項才處理的證物。主控官翻查紀錄後,指裁判官於第5日審訊時命令手提電話訊息內容屬第1個特別事項處理。

D3代表律師投訴未有收到其他被告VRI相關證物。裁判官命令控方於明日開庭前送達相關證物予各辯方代表律師。

1757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3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23:01: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今午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能否定罪主要爭議在
(1)被告行為有否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2)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現場環境
PW1在庭上作供合情合理,與現場環境片段吻合。片段可見警方後退至Audi門口後仍有很人不停辱罵,咒駡警察,當被告出現後,現場不時有傳來附和殺警叫囂,辱罵警察聲,同辯方形容現場沒有暴力,氣氛大致平靜有所不同。

✏️計劃及意圖
被告多次説出「要殺晒全港警察」後,仍繼續説「沒有一個是無辜,雙方沾滿鮮血」,言論充斥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合理化仇警,發言時間有十分鐘並不短,而且是自己帶備揚聲器宣揚針對警察,除向B出口外,也有向其他方向講,法庭認為被告是經過考量、是有計劃,不是隨意戲言行為。

✏️激使他人
從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多次提到「將警察剁成肉醬」及不時說出殺警後,現場人士紛紛拍手叫囂附和,同意仇視,由此可見被告是有意圖激起現場人士不滿情緒,鼓吹向現場警察作激烈行動。要知道每人控制情緒能力不同,會有人因而激起情緒作暴力行為,可見實質或即時風險是存在的,而被告也必然知道其發言前人羣已有負面情緒咒駡警方,再者現場有支持及不滿警察人士,被告言行可以激起雙方情緒作進一步暴力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即時出示文件表示被告身患不同病症需定期前往覆診,另被告已經給予指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即時拒絕保釋申請❌
需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後再作判刑。

證物處理
P3-6 被告身上物品歸還被告
P7 揚聲器充公
其他屬文件或檔案留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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