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09:40: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 #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5分鐘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後,D1選擇不作供,亦沒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


10:15: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2荃灣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控制一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摘自蘋果)

首次提堂於2020年12月24日,需1,000元現金保釋,每周報到一次,交出所有遊旅遊證件,不准離港。
(摘自蘋果)

辯方申請押後,以今星期內寫信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只有不足5隻手指嘅一半人旁聽)


11:09: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郭(24)於審訊前定罪後共還押27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提出案例,法庭休庭至1200再作判刑(被告有自閉症、中度精神障礙)


11:23: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7/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結案陳詞

就被告被捕位置
辯方指P117影片其實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一批黑衣人由龍翔道跑上小路,沿小路跑上盈鳳里,期間警員身處新崗中心停車場外,與該批人士有一定距離,警員並沒有對該批人士截停搜查。第二階段為黑衣人自盈鳳里跑落小路再跑返上小路。D6當時是第一批跑上小路的人士,因警員沒有截停D6,D6才續前往盈鳳里小巴站,最後在該處被警員拘捕。

辯方指出,D6被捕位置縱然與其他被告不同,但距離不太遠。

辯方強調,D6並不是來自鳳德道盈鳳里的第二批人士,D6被捕位置與衝突現場(蒲崗村道)相距近200米,被告有可能沒到過蒲崗村道。惟裁判官指出,被告即使在鳳德道盈鳳里才加入非法集結人士,仍可干犯非法集結,被告有否到過蒲崗村道非重點。

辯方續陳詞,指出蒲崗村道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1413)與D6被捕時間(1440)相距約半小時,時間距離亦可作為環境證供一部份證明D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7的供詞
辯方指出,PW7供詞指當她下車步行至嗇色園服務大樓及盈鳳里南邊時完全沒有見到D6,直到聖母幼稚園回頭才見到D6在50米外的盈鳳里小巴站,當中亦證明了D6有可能是第一批跑上盈鳳里的人士。

其實D6情況與其他被捕人士無分別,只是因D6是第一批跑上盈鳳里的人士,沒被警員截停搜查所以才在較遠處被捕,控方不能以直接證據證明D6有參與非法集結。

D6身上裝備與溪錢
辯方強調,D6被捕時並沒有如其他被捕人士般穿上如面巾、頭盔、豬嘴等任何防護裝備,手亦沒拿溪錢,控方證人亦可證明溪錢是在D6袋裏找到的。被告當時甚麼都沒做便被警員按在地上。

就涉案溪錢,辯方指出控方證人口供指其到場時溪錢已在地上,不是有人一路堵路一路撒溪錢,溪錢可在其他地方吹過來。而D6被捕時在黃大仙祠附近,D6管有溪錢不一定是想擾亂公共秩序(辯方舉出例子,D6見現場有三人以上非法集結,想去其他地方以不違法的方式撒溪錢表達意見)

辯方亦指出,PW8聲稱自己手誤寫錯收到證物時間。

綜合D6被捕時間地點與其他被告相似+D6 被捕時身上無裝備+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溪錢性質,辯方指出本案具有許多合理疑點,懇請法庭判D6與其他被告一樣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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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 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D6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11:33:39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102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已服刑1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48條6寸長索帶),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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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指出本案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過往上級法院就本條例亦有不同的解讀。而條例的解讀會影響超過100宗涉及本控罪的同類案件,包括部份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及進行中的訴訟。因此,答辯方希望將本案由原訟法庭轉介至權限較高的上訴法庭處理。

上訴方反對轉介,因為上訴人已經服刑1個月,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需要長時間宵禁(22:30 - 08:00),而且家人已經移民海外,上訴人卻因本案的保釋條件無法與家人團聚,進一步押後處理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另外,本控罪涵蓋範圍闊到無可再闊,犯案手法、涉案工具層出不窮,上訴庭難以就控罪定下判刑的量刑指引。原訟法庭的決定對下級法院亦有約束力,因此無必要將本案轉介至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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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批准將本案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處理,期間上訴人毋須守宵禁令,但每週要到警署報到一次。

*訟費申請交由上訴法庭處理


12:32: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5/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控辯雙方已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

控方沒有口頭陳詞補充

對辯方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

第二被告大律師就控方證供有回應
-就控方陳詞證供中,PW1用手捉住被告背囊但不成功,其實實際情況係PW1追到位置後先用手拉住被告背囊
-就控方稱主問前段提到警員喺捉住之前講過「警察咪走」,但係錄影片段並沒有顯示到
-第三被告同時大叫「走啊走啊」
-控方解釋牽強:
例如提及案發當時已經訂立蒙面法,被告當時面戴口罩:但辯方並沒有就蒙面法被起訴。
以及點解轉要入咸美頓街?:辯方指被告已解說係因為有事情發生所以係彌敦道轉入咸美頓街
-即使證人嘗試接觸並大聲叫被告,但從來無講過點解要截查截停,未有提及罪名係包括非法集結及蒙面法等
-控罪係襲警警務人員
-係警員拉被告背囊個下係無可以拘捕罪行嘅情況下,控方未能證明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第二被告大律師口頭陳詞補充
-點解警員係落車時要揸住警棍?證人答係驚執行警務時會被人襲擊,見到警員係無任何基礎有合理懷疑係針對咩事項
-警員有用過份武力。係警員無合理懷疑嘅情況底下,佢哋嘗試追被告時嘅武力係完全不合理以及超乎合理現象
-被告喺感覺到背囊扯開。有案例指出係咪若果真誠受到襲擊而呼應係合理動作
-有關控罪,係案發時間較後警務人員都同意無襲警情況。而兩位被告整個行為都係為保護對方,非襲擊警方,係免受警方繼續襲擊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係香港成長嘅年輕人經歷一樣,工作亦可能係因為今次事件而失去
懇請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供,無論控方舉證或者辯方案情,裁定被告人無罪

第三被告大律師就控方陳詞沒有回應

有口頭陳詞補充
-被告當時係用身體阻擋係阻警棍,係俾被告離開
-當警員控制曬情況後第三被告亦都繼續講「走啊」,可以見到被告係向警方講,非向第二被告表示
-第三被告當時並唔知道第二被告同警方有爭執,當時亦都無意圖去阻礙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2:56: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的肺病現時仍需覆診,因肺部較敏感,所以需要戴口罩。D1和D2是中學同學和朋友,2019年11月10日2145在大角咀約了朋友飲酒,其中一位是D1,兩位是教會朋友,D1亦認識。因有一位朋友將要去外國讀書,這地方是他們兩位決定的。逗留了一個多小時,約晚上十一點前就走。因為飲咗一陣覺得肚餓,又覺得繼續飲落去會醉,我同D1走先。

之後去咗上海街荷里活冰室食嘢,因為好近間酒吧,約2305到達,叫嘢食和D1吹水。期間D1畀snapchat地圖我睇,話winki都喺附近喎。李小姐同我哋都係同學。我叫D1聯絡Winki,因為我有少少鍾意佢,直接同佢聯絡有啲尷尬。Winki話join我哋食飯,我叫D1影張單畀佢睇,因為上面有地址。過左20分鐘佢都未嚟到,佢話喺銀行中心附近,我同D1講,我地去搵佢好過啦,我哋都食完。2350離開餐廳,向銀行中心方向行。沿上海街想轉入山東街去彌敦道,但到咗砵蘭街交界見到彌敦道好多人,我叫D1打電話畀Winki,佢講到一舊舊,我叫佢pass部電話畀我講啦,同佢講我哋想過嚟但好多人過唔到,不如轉去家樂坊等,Winki話好。

行去家樂坊方向期間想去洗手間,沿砵蘭街行中途經過公廁,去完就繼續去家樂坊,由登打士街轉出去彌敦道過馬路,現場冇咩特別。0020到達家樂坊見到Winki,同佢傾去邊,大家都話返屋企,一齊行返去土瓜灣,即係沿廣華醫院行去窩打老道,向培正方向行。呢個時候Winki話肚痛想去洗手間,我哋就帶返佢去啱啱砵蘭街個公廁,原路折返。彌敦道路面情況冇變。五至六分鐘後去到公廁門口,Winki防水袋我揸住,係粉紅色袋,我放咗入我背囊。

喺洗手間出面等緊期間聽到山東街嘭一聲,有好攻鼻的煙飄過來,我同D1向油麻地方向暫避,我一路行一路咳,行到歐美廣場對面的粥鋪外坐低想唞順條氣,D1喺歐美廣場7-11買左支水畀我飲,我叫D1打畀Winki通知我哋位置。D1話Winki應該仲有排,我哋繼續坐低等。期間見到5-6名防暴由彌敦道入咗登打士街,喝登打士街的途人走,我同D1亦起身走向砵蘭街方向。我哋用平常步速行,手上冇物品。

行到去夜總會對出,有人從後喝「前面嗰兩個企喺度」,擰轉頭見到有五至六個防暴,指住我哋。我哋企喺原地,警員問我攞身份證,我喺褲袋拎銀包出嚟攞身份證。PW3:咁夜喺度做乜,我答喺附近食飯,PW3:咁夜食乜撚嘢飯,我答咁我肚餓咪去食 。PW3問我做乜戴口罩,我答我之前有肺病,佢要我證明,我攞出覆診卡,交畀上有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察睇。

佢話要搜身,喺我左前褲袋攞出iphone之後比番我, 我將背囊孭喺身前畀佢搜。一開始開左背囊最大果格,有個粉紅色袋,佢問係用嚟裝tg殼?我話唔係,打開粉紅色袋,攞咗冰袖同泳鏡出嚟畀佢睇。急救字眼警員此時畀番張覆診卡講,張嘢堅嘅。跟住PW3話「有病就返屋企啦」。佢繼續搜袋,搜袋期間我問「呀sir,比個委任證我睇下」隨即幾個防暴激動圍上前, PW3話「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我話我都係問下啫。 之後PW3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話「哦,咩黎架」,佢將支筆照落地,有綠光,之後話「OK,夠做喇」,然後話我非法集結同管有攻擊性武器。佢身後有個好似指揮官嘅人指住我,「你想睇委任證吖嘛,而家就畀你睇」佢有講佢職位同名但佢講得好快,我唔記得。

解釋物品用途:P11黑色背囊,原本想孭另一個出街,但畀阿媽洗咗,所以先帶呢個背囊;P12黑色外套,阿媽話驚我凍叫我帶;P13灰白間條衫,原本係著住出街,喺酒吧飲酒嗰陣除低;P14黑圍巾,本身就喺背囊,呢個背囊係露營/戶外活動用嘅,對上一次係2019年10月去貝澳露營,到最後都冇用過,冇攞出嚟;P13黑色cap帽,都係露營時嘅cap帽;P17粉紅色防水袋,係Winki畀我嘅;P33泳鏡P18冰袖喺防水袋裏面;P32手套,當日出門口時扔咗一個唔要嘅鞋櫃去垃圾站,手套係搬櫃嗰陣用嘅,冇畀返阿媽,搭巴士時拉開背囊細格放入去;P34雷射筆,我唔知道背囊有,有警察拎出嚟時先知,係上次去露營時觀星用嘅。

D1辯方律師提問
D2補充他聽到指揮官有對D1講「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因為D1喺身邊,但冇睇哂女警搜D1的過程,但好似好惡。D1有講過星期日同大學同學去咗行山但冇講行咩山,有話行到好攰。

控方盤問(節錄,刪去部份廢問題)
控:Winki D1同你住唔同區,你唔啱路。
D2:我喺嗰個區有studio,諗住送完佢返屋企之後返studio休息
控:D1送咪得囉,駛乜你送
D2:我想見多佢幾面吖嘛
控:咁D1咪做電燈膽
D2:我哋三個都好熟相信冇問題
控:你咁後生就租到個studio?
D2:我有返part time,同埋同其他朋友夾
控:租嚟做乜?
D2:同朋友玩

控:你去間酒吧冇嘢食咩,你要同朋友farewell點解唔留耐啲?
D2:得啲小食,同埋我怕坐耐啲會飲醉
控:點解行到咁遠食嘢?附近大把野食
D2:啲餐廳唔係間間有開

控:點解要改約去家樂坊?
D2:因為山東街有人群聚集過唔到,唔想惹麻煩所以兜路,約去啲少人啲嘅地方
控:唔想惹麻煩應該早啲返屋企
D2:因為想同Winki會合吖嘛
控:你見到山東街有人就唔應該再約去油麻地方向
D2:直落都冇阻塞,係橫過彌敦道先有阻塞

控:點解要行返土瓜灣?唔搭地鐵、巴士、小巴、的士?
D2:當時夜晚已經冇曬車,又見唔到的士
控:其實你當晚係參加示威,行返屋企喺逃跑路線
D2:完全唔同意

控:你去家樂坊途中見到好多人?
D2:得彌敦道有人,登打士街砵蘭街都冇人,得山東街彌敦道交界有人。
控:家樂坊冇廁所咩?潮特呢?
D2:閂咗啦
控:咁廣華醫院應該有廁所啦
D2:當時冇諗過要去醫院去廁所,第一印象就係諗到啱啱經過嗰個

控:Wicki當時裝束係點?
D2:有個好細嘅袋,另外用手揸住個粉紅色袋
控:Wicki參加左抗爭運動
D2:我唔知喎...
控:佢由旺角去土瓜灣期間都冇去廁所
D2:咁唔知喎
控:你諗住幾時畀返個粉紅色袋佢?
D2:諗住送到佢返屋企先畀返佢,費事佢要拎住咁耐

控:你喺砵蘭街公廁外面等,聽到山東街嘭一聲,應該係催淚彈啦,山東街好遠喎
D2:聽到山東街方向傳來嘭一聲,啲煙飄緊埋嚟,我好唔舒服所以走先
控:你唔通知Winki一聲就走咗去?
D2:去到歐美廣場就打畀佢。我當時氣喘狂咳,連D1都冇留意,冇能力即刻打電話。

控:防暴叫登打士街嘅人,離開你入去間粥舖咪得
D2:啱啱先食完嘢,唔諗住再消費。啲防暴指住砵蘭街方向,我咪走去砵蘭街方向。
控:指出關於Winki嘅情節係虛構
D2:唔係呀,全部都係真。

控方指出案情:
PW3冇講過咁夜食乜嘢飯呢啲對話,左前褲袋搜出手套和雷射筆、背囊內搜出泳鏡而不是在粉紅色防水袋內,粉紅色防水袋內只有冰袖。
D2:不同意

控:你問PW3睇委任證,你話警員激動,點樣激動?
D2:佢哋全部一齊逼我埋牆
控:D1(3)現場照片咁嘅情況?
D2:唔係,張相係叫我除口罩畀佢睇嘅時段
控:點解要問佢睇委任證?
D2:佢知我係邊個,我都可以知佢係邊個,佢又講曬粗口,唔知佢會做乜,我要保障自己嘅權利。
控:向你指出現場冇呢個情節
D2:不同意,一定有呢個情節。
控:但指揮官表明自己身份你唔記得?
D2:佢無啦啦話要拉我,語速好快,受驚所以一片空白
控:之前又唔驚嘅
D2:講粗口都係一啲平常事
控:冇警員講粗口
D2:一定有

控方指出案情:
你和D1在登打士街彌敦道路口集結、叫囂、用雜物堵路,見到防暴警察就急步逃走,防暴警察一直追截,左轉至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截停,PW3在你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你想用雷射筆照射警員。
D2:絕對唔同意

D2作供完畢。
押後至2月24日1530同庭續審。


13:26: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6/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9/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0 開庭

PW8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在庭上主要辨認證物,作供完畢

傳召PW9 偵緝警員 12979 黃 (音) 作供,證人拘捕D1

控辯雙方商議後申請加多4日審期,最後法庭只能安排3日,在4月12-14日

13:00 休庭,14:30 再訊

\================
**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 開庭 PW8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音) 繼續作供
**PW8 主要為控方確認辯臨時證物,呈堂為正式證物和確認相片的真確,用了一小時十五分鐘,最後PW8確認在10月13日20:30-20:40,和14039交收證物,交收前證物不受干擾。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問題

D2詢問證物P53-P55,細黑色袋內有錫紙包住鋼珠,口供內遺漏咗,23:00開始錄,有5頁紙,記事冊有補錄,PW8同意,大黑色袋內有細黑色袋,並無提及鋼珠在細袋,遺留記錄,睇返相記得。

播片”1013號舖實錄”00:00~00:23,PW8同意旁觀者對警察並不友善,見到黑色背囊無人看管,在爭扎的2-3分鐘內,有無人接觸過個袋無人知。

16:46搜袋,位置在比較接近後門玻璃門,做快速搜查,有攞出嚟擺在地下,目的係展示搜到啲咩;17:30~20:30 PW8在10號房內處理證物,期間無被干擾。

PW8 不同意律師指無在現場搜袋,無展俾D2睇,D2在10號戶內被打。

控方無覆問,11:52 PW8作供完畢。

12:15 傳召PW9 警員 12979 黃貴游(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PW9 和 54965,10336屬於刑事應變大隊A隊A8小隊,14:30 以便裝巡邏,16:32 在荃灣地鐵站出口附近,收到通知,54965 見到兩名黑衣人由華豐中心走向華都中心,前往協助,16:45 到達荃昌中心與華都中心之間連接的天橋(口供寫錯),去到見到10-20名途人圍觀,見有兩方便嘅隊員在地下制服行人,在58號舖,見到16552,10336,9865在合力制服D1,鎖上膠索帶,上前協助,剪開膠索帶,鎖上金屬手扣,扶佢坐在地下,另一男子約20幾歲,穿黑色短袖衫短褲,認出D2。

詢問案情後,在16:55 向D1作出拘捕,罪名係暴動、襲警、有攻擊性武器,警誡後,D1表示明白無嘢講,問D1需唔需要帶頭套,佢表示需要,扶佢起身上警車返警署,有幫D1帶黑色筆織布頭套,扶佢起身時,佢雙腳放軟,向前跌落地下,再扶佢起身,打開頭套問佢可否繼續自己行,佢話可以,有檢查有無受傷,見到佢個鼻有少少血,除此之外面部無其他傷勢,無檢查身體其他位部位,佢起身有用力,企直之後雙腳放軟,覺得唔係故意,所以無問點解,扶D1行落西樓角路上警車,有帶頭套先走,17:10去到荃灣警署,17:14帶D1值日官,匯報案情,展示證物,解咗手扣,值日官檢查傷勢,D1有講傷勢,PW9有記錄流鼻血,右腳脛流血,未跌落地之前鼻無流血,無留意右腳脛。

17:20 在5號房見D1,發Pol153,講解一次,再交比佢自己睇,有問D1有無需要睇醫生,佢表示唔需要,流血量少,17:32 9865在5號房搜查D1背囊,處理證物;PW8做羈留搜查,填表格。

辯方盤問,D1律師 當晚22:30 PW8在1167室落口供,有其他與案有關嘅同事在場,有人落口供,有人做其他嘢,落口供時無同任何人交談,無留意其他人做咩,口供紙係準確嘅紀錄;至於記事冊,並不是處理完D1先寫,而是有時間就寫。

主問時話剪索帶,口供紙寫3個同事制服D1在地上,並鎖上膠索帶,並不是指雙手都銷上,只係上咗左手。


13:28: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2/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審訊進度:

被告作供完畢。
DW1 (被告人妹妹)控方盤問中。

案件將於 1430 續審。


13:35: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2/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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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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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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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港鐵職員 吳先生

控方主問
PW4說明四份車務文件,其中包括一份由行車控制主任撰寫的荃灣線更表。

辯方盤問
- PW4澄清在P13(3)的報告中僅在0937有一宗乘客在車廂內嗅到不明氣體味道的事件,其餘篇幅均沒有荔枝角站列車延誤的事情記錄,PW4補充行車控制主任會在報告中列出與行車有關重要事情,單看報告無法得知引起延誤的原因。

- PW4澄清在P13(1)報告中列車延誤總時數為209分鐘。沒有“L”(Late)或"E"(early) 字樣標記的列車便時準時到站的列車。

- PW4補充,當日0735開始列車出現延誤,至0940列車服務陸續回復正常。

- 辯方多次與PW4 討論列車到站、離站及延誤時間。

- PW4聲稱沒有資料證明在一切正常情況下由太古開往金鐘的列車行車時間為19分鐘,亦無法以列車開出時間(0850)鎖定該列車班次編號。

- PW4澄清自己為荔景至荃灣站的車站主管,有荔枝角,美孚,太子等站的資料是因為他負責聯絡青衣控制中心取得文件,文件不一定由他撰寫。

裁判官問
- PW4澄清自己不同意D2辯護律師指schedule time是參考的說法是因為列車是根據時間表開出的。

PW 4 作供完畢。

⏺傳召PW 5 警長145

控方主問
2/9/2019 PW5 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第一隊,當天0545-1430當值,期間夥同男警員13397、54108及女警員6654一同在荔景地鐵站當值特別更份,期間各人身穿藍色軍裝。

0915 PW5從通訊機收到指示,要求留意四名人士,其中兩人穿黑衣,一人穿灰衣,一人穿白衣,四人均有佩戴口罩,懷疑在荔枝角地鐵站向中環方向的2號月台上參與不合作運動,阻礙列車車門關上。各人之後前往一號月台坐上往荃灣方向的37號列車。

0920 PW5夥同同僚到達荔景站,在一號月台向荃灣方向的6號車廂外等候該四名人士。

0925 37號列車駛進月台後停下,PW5在6號車廂近一號門的位置見到有3至4名男子同通訊機較早前指示的人士特徵吻合,遂在列車車門開啟時進入車廂。
PW5帶D2下車,D2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長褲,黑鞋,佩戴黑口罩,身材矮肥,約1.5-1.6米高。PW5見各人舉止緊張,低頭不正視警員,遂把D2交男警13397處理。PW5之後見到車廂內另一男子(即D1)正急步往他相反方向離開,遂上前追截,D1當時戴黑口罩,穿黑衫黑短褲,穿白鞋,揹黑色背包。PW5最後在6號車廂1號門位置將D1截停,並帶去荔景站月台近ST15樓梯處理。

PW5聲稱自己見到D1除下背包,放在一堵約1.2-1.3米高的圍牆上,並將背包推下樓梯。PW5接着帶D1到樓梯位置,當時樓梯沒有行人。PW5見到背包在樓梯轉向的平台位置,當時沒有其他物件在背包四周。PW5遂指派6654落樓梯拾回背包。D1當時情緒激動,PW5沒有打開背包給D1查看。

0937 PW5把D1交給男警員15452後便到別處處理其他事件。

主控向PW5展示證物P5,P6,P14和P15。PW5強調在見到D1至將其截停相隔30秒左右,期間視線有離開過D1數秒,但D1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由車廂押送D1至ST15樓梯時,D1亦一直有揹背包,不見有人接觸其背包或身後。PW5與女警一同看守背包,沒打開過。

主控接着向PW5展示證物P7a,希望讓PW5認人,惟D1 #劉偉聰大律師 反對,認為無基礎認人,理由是PW5無睇過相關片段、無足夠時間觀察D1、與D1不相識,及不具面部辦識專業資格等。裁判官最後不批准控方藉P7a讓PW5認人。

辯方盤問
- D1辯護律師質疑PW5無與女警6654接觸和溝通過,PW5指不能確定何時發出指示叫6654拾回背包。

- PW5澄清在女警下樓梯時,一瞬間見到她拾回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5在2/9/2019前不認識各被告,PW5同意。

- PW5澄清不記得在六號車廂1號門開啟時會否有乘客下車和上車。

- D2辯護律師指出:
1.PW5不能肯定通訊機指的四名男子在行車期間有否在車廂內移動,PW5同意。
2. 該四名男子有可能在美孚已下車,PW5同意。
3. 在PW5把D2交給13397時有可能有乘客在上車,車廂內亦不只四人,PW5交給13397的男子有可能不是D2,PW5不同意。
4. PW5在未播片時說D2戴黑口罩,片段顯示D2其實是戴綠色口罩時,PW5才更正。PW5表示自己記錯。
5. 地鐵行車記錄顯示,由荔景駛往荃灣的37號列車在092054時才到達荔枝角站,PW5不可能在0915時收到通知有四名男子在0915時在荔枝角站登上37號到車,PW5不同意。

- D3辯護律師質疑PW5為何肯定該四名男子在1號門前而在該處等候,PW5指1號門最近扶手電梯,因人手不足,只能策略性地在1號門前等候。PW5同意該四名人士有可能在6號車廂的2,3,4,5號車門離開。

- PW5同意該3-4名人士登上37號列車的資訊是他人告知的,自己亦沒抄低。

- D3辯護律師指出:
1. 092005 35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222 53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426 34號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 PW5同意在0920-0925期間有多於一部列車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惟唔記得它們的編號。

2. 092617 37號列車才抵達荔景站1號月台
092640 37號列車離開荔景站,PW5只有23秒時間見到D1和D2及把他們帶出車廂,PW5不同意,表示列車駛至月台前還有數秒讓他們觀察。

- PW5同意自己及同僚沒有上其他班次列車觀察,若3-4名男子登上37號列車的資料錯,他們便有可能拉錯人。

- D3辯護律師質疑,有其他警員書面口供指有「一班戴口罩人士逃避追截」當時不只3-4名人士逃走,PW5不同意,指出當時還有其他軍裝人員在6號車廂內,當時6號車廂內有空位剩,不是太多人,加上D1,D2衣著及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

控方覆問
- PW5澄清無印象6號車廂當時有無人落車,有機會有人在6號車廂的其他門上車,但不記得1號門有沒有人上車。

-PW5澄清D1和D2的行為舉止為「神情緊張,無正視我哋」

-PW5澄清他發現的可疑人士有3-4人,但D1和D2的行為舉止令其印象深刻的原因是因為視線的遮擋及他沒注視其他人,導致唔記得。

PW5作供完畢。


13:40:14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被告與家人步離法院,無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55: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D1:曾(18)
D2:許(22)
D3:麥(17)
D4:李(19)

控罪:
(1)D1-4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D1-3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 - - -
0930 開庭

傳召PW10 警員21162 湯家偉(音)作供

- 申請搜查位於警察總部大樓的5部手提電話,目的是為了獲得電話中的對話(如Telegram)
- 由警員14464阿聰(音)負責申請搜查令文件資料及打印文件,並要求PW10簽名
- PW10只有負責簽名並沒有確認文件內容,包括疑犯身份證號碼,5部手提電話的資料,然後去法庭申請搜查令

傳召PW11 領犬員 警長48918 盧繼忠(音)作供

- 屬油尖警區警犬隊(巡邏警犬,非緝毒犬)
- 於2019年9月2日和領犬員10093 巡邏油塘警察宿舍及鯉魚門廣場
- 到達鯉魚門廣場貨大堂現場時,4名可疑人士已被制服,不知制服原因
- 現場總督察冇俾指示,但見人手不足而選擇支援看守疑犯
- 走入大堂時警犬Karen情緒已激動,有吠過,有拉狗繩避免佢咬傷人
- 之後主動帶警犬走近黑衣男子,
辯方律師指出警員有向靠牆人士2男1女講過「係咪要試下俾狗咬,隻狗未食早餐」,警員反對並表示只詢問疑犯「係度做咩」,之後再轉向藍衣男子加用手指指向藍衣男子,警員強調非刻意
- 其後藍衣男子被帶到另一角落,警員帶領警犬走到藍衣男子身後距離4呎,再次用手指向藍衣男子,其後再指一次手指,警犬有不停吠,警員冇做任何動作制止警犬

傳召PW12領犬員10093張慶國(音)作供

- 警犬有一直向黑衣人士吠,警員冇阻止佢吠,警員表示只需控制佢唔咬傷人及執行職務,無須阻止佢吠,並表示無留意黑衣人士神情驚恐
- 警員同意警犬係武器,會令人驚慌,為防禦性武器,用吠聲震懾場面,防止疑犯逃走並令其服從警方指令
- 到場係為了了解現場有否需要協助,或要警犬幫手
- 之後冇收到任何同僚的指令要求幫手

傳召PW13 警署警長 49023 謝紀強作供

1305 午休至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8: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以下4宗 #1013將軍澳 案件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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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
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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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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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盧手足報到頻率由每週兩次放寬為每週一次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14:59: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梁(33) #1201旺角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梁手足承認控罪(1)‍♂️

梁手足與控方達成協議,將承認控罪(1),控罪(2)(3)不予起訴並交由法庭存檔。法庭指令控方需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大綱、求情信件、相關案例。最遲於答辯前3個工作天存入法庭。

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4:59: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前覆核 #答辯
*上次提堂D1未答辯,延至今日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兩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兩隻證人,有針對D2的一段錄影會面記錄。將播映兩段數分鐘的傳媒片段,但辯方完全未收到其內容及相關口供。裁判官聞言怒斥控方:「今日PTR呀,搞乜呀,噉你PTR嚟做乜啫噉樣樣!」

主控解釋,警方與辯方產生誤會,以致把呈堂片段混入Unused material,現需時間提取。裁判官全惱:「誤會,誤會定你哋做漏咗啫,你講清楚啲啦……誤會,你成日咁鍾意講誤會嘅?噉樣係錯咗啦!」

辯方除被告人外,可能各傳召一位證人、盤問兩隻控方證人。

\==============

本案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中文審訊,預審期兩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5月6日更新:案件押後至5月17-18日


15:00: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天后 #提堂

劉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天后廟道與高士威道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手提式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市民號召全港大三罷,希望促使政府回應民間五大訴求。大批市民響應「黎明行動」號召,在全港各區堵路抗爭,被告在警方截查時搜出無缐電收發器及其他物品。

同意庭上讀出案情,被告認罪❗️

大律師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中學時期課外活動有出色表現,此案令被告精神困擾亦令被告上了寶貴一課。

證物處理:
無線電收發器充公,其他所有個人物品歸還被告。

法庭押後至3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報告。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0:1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阮 (48)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今日修改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露天廣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即向正執行職務的警長430及警員9055掟出一個水樽。

背景:
去年7月1日為中共佔領香港23年哀悼日,中共當日更將《国安法》強行在港實施。大批市民無懼港共警察反對及惡法陰霾,走上街頭反抗暴政。案件去年11月13日首度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保釋候訊,以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

———————————————

同意讀出修改後控罪及案情,被告認罪❗️

求情理由主要為庭上即時認罪,大律師呈上四封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6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3: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

控罪1:非法集結
罪名不成立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精神科報告以及背景報告,被告需因另案繼續服刑


15:22:0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林、龔、梁 (18-22)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3)
2) 刑事損壞 (D1-3)
3-5) 3項蒙面 (D1-3)

2019年11月11日,D1-3被控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D1-3被控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D1-3並被控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警員及1名港鐵職員作供,不會依賴會面紀錄。D1有機會作供,而D2及D3不會有證人。

案件將於2021年6月7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展開4天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7天存入承認事實。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3: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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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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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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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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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15:31:36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2/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審訊進度:

DW1 (被告人妹妹)作供完畢
盤問內容將不日於本直播作更新。

辯方就案件進行結案陳詞,以下為陳詞(節錄)。

(一)雷射筆用途的合理推斷
辯方指出,控方並未有挑戰其案情。雷射筆是在被告的袋中找到,而非其身上搜到。而在整個案發過程之中,未有其他人見到被告本人嘗試使用雷射筆指向任何人,包括警員。可見案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用雷射筆襲擊他人。
雷射筆不是只可用作傷人等非法用途,其亦可作其他合法用途。以被告為例,他在工作方面(測量員)也有需要用到雷射筆。因此被告管有雷射筆而用作傷人,並非其唯一的合理推斷。

(二)PW2 證供之可信性
辯方引述 PW2 所指出,PW2 只是因為在追捕黑衣示威者時,跟據被告身上的「黑衫,黑褲,黑框眼鏡」才將被告鎖定。辯方質疑使用這標準,是否能夠確保 PW2 所鎖定的就是被告本人。此外,被告當時未有用面罩遮蓋自己的面容,但是 PW2 當時確實是不能形容到被告的臉容。
而當 PW2 被問及截查被告時能否知悉被告有否傷人意圖的時候,PW2 答「我都唔知佢嘅諗法」,可見 PW2 也不清楚被告人當時的想法,而被告當時手上並未有持有任何東西,可見被告人未必更甚不會有意圖使用雷射筆以傷人,更何況是一場可能正在發生的非法集結。

(三)辯方案情及總結
被告與 DW1 的證供與閉路電視的片段吻合。DW1 能說出自己當日的衣着,並提供了實物(P8-P10),而相關衣物也是跟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互相吻合。兩人證供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因此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作供。
若法庭未能接納辯方案情,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控方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用作傷害他人。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理應被判罪名不成立。

審訊結束。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1:28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郭(24)於審訊前及定罪後共還押27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兩星期前裁決日法庭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但裁判官當時強調不一定按報告判處醫院令。

索取之報告建議判處不多於2個月醫院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不是受精神問題所影響而犯案,而且醫院令禁閉時間不足警嚇作用,拒絕按報告建議判醫院令,認為監禁式判刑被告也可接受懲教署醫生治療。

—————————————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7個月❗️
(量刑以8個月為起點,考慮同類有精神障礙案例可扣減1個月)

辯方律師提出申請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不准離港(被告沒有任何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宵禁令
-每星期兩次警署報到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增至一萬元

直播員按:寶寶IQ 81,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等情緒問題,非常少朋友極需大家關注❤️審訊試過得直播員及另一旁聽人士。

請參考下列轉載媒體報導:
(1)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209/ZXLWWJFWWJHBZL4ZXTZLWV3EA4/
智障保安藏五刀罪成 官拒依報告建議判醫院令 被告入獄7個月
(2)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09/mobile/bkn-20210209151538852-0209_00822_001.html


15:53:4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速報:‼️控罪(2) (3) (4) 全部成立‼️(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4日 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期間需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16:08:1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判刑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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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過程
Day1AM Day1PM Day2 Day3 Day4 Da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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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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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辯方大律師因另案未能出席今天判刑,由D1辯方大律師同時代表2位被告(D1 及D3)進行求情。

求情理由
引用黃之鋒案例(2018 vol21 ), 希望法庭以7方面考慮判決,
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暴力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根據本案,辯方大律師提出以下觀點:
暴力行為的影響:現場人士沒有破壞,沒有堵路,現場路段流通。
本案的參與人數:約50人(人數不是眾多,案情較輕微)。
暴力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 案中牽涉雷射筆,現場沒有警員受傷,控方案情亦沒有指出D1 傷害警員,只是妨礙警員。
規模:規模較小,裁決事實指出案發時間短,亦沒有證據顯示現場人士長時間進行非法集結。
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並沒有任何傷亡
嚴重的威脅:並沒有
犯案中的角色:參與者

上訴庭指出需要考慮暴力行為是否即場發生還是預先計劃。根據本案的精密程度,未能顯示出D1有預先計劃本次事件,控方亦不反對本次事件為偶發性事件。當日事件並沒有預謀及計劃下犯案,而且被告出現時間短暫。雖然審訊期間DW1 的證供不被接納,但控方案情證據顯示,D1出現的時間只有1-2 分鐘。

D1 背景報告:被告成長時有妥善家庭管教,並沒有明顯行為上的問題。被告並沒有參與其他示威活動及政治事件。被告願意承認過錯,對事件行為感到後悔。於還押期間承諾會奉公守法,亦會繼續完成學業。

D1 求情信:呈上7封來自自己,屋企人,同事,朋友以及導師的求情信件。信中的內容一致指出被告人背景良好,盡責,內容亦與感化官報告內容相符。

D3各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並不合適。
更生中心合適,心理及體格上適合。

D3 求情信:呈上來自自己,同班同學,家人的求情信件。信件內容評價正面,與感化官報告內容相符。根據報告內容,被告成長過程有足夠的管教,與家人關係融洽。被告人於保釋及還押期間,堅持努力學習,準備本年文憑試。

總結:本案嚴重程度遠低過黃之鋒的案件,認為量刑起點應低於8個月,本案D1的量刑起點應為2-3個月。而且被告初犯,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不一定需要判處監禁式刑罰。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人一個更生的機會。

———————————————
判刑理由
由於兩名被告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判處罪名成立,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不能只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需要同時考慮現場其他人士的行為。根據法庭的事實裁決,現場人士並沒有因為警員的警告而離開。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案件有預謀計劃,而衣著亦不是與2019年示威活動人士的相符。但是,當時有示威者攜帶雷射筆到現場,而且案發時間已經凌晨,聚集位置接近民居,示威者的行為影響居民生活,判刑必須加強嚴重性。

D1 事發25歲,現時26歲,工作表現令人滿意,與家人關係良好。根據報告亦可見深感悔意,內容正面。但基於案件的嚴重性,求情理由並不構成減刑因素。

D3 現時18 歲,為本年度文憑試應考生,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內容指出家人及同學亦會繼續支持被告。被告亦承諾不會再參與非法活動,但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判刑必須據阻嚇力,決定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1) 判刑
D1 及D3 於警方警告後仍然停留於案發現場。D1 繼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D3 亦有持續用手指向警員及叫口號,兩者的行為屬於參與、組長現場人士的非法行為。

D1: 量刑起點為5個月,沒有扣減因素,判處5個月監禁。
D3: 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判刑
根據法庭的事實裁定,D1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屬於故意的行為。即使警員發出警告,行為亦沒有停止。法庭必須保護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好讓他們能夠安心執行職務。

D1: 量刑起點為5個月,沒有扣減因素,判處5個月監禁。

控罪(4) 判刑
D3管有的雷射筆屬於3B級別,有相當高的危險性。

D3: 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1: 5個月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3: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16:29: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0/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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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就著從A1背囊中搜出七塊煙霧餅一議題重召PW5 警員6835 吳振霆

PW11 警員16261 鍾偉華作供完畢
PW12 警員9684 譚永亮作供完畢

--------------------------
15:50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16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半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6:2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6/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9/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7 開庭

PW9 偵緝警員 12979 黃 (音) ,證人拘捕D1,作供完畢

傳召 PW10 偵緝警員 6300,證人拘捕D2,主問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09: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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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12:58 休庭~14:37 開庭

PW9指拘捕前問過多過一個同事,收到的資訊寫在口供紙,辯方呈上口供紙為MFI2,內容提到兩名被告行到58號舖換衫,截查AP2時受到襲擊,咬15336右胸,指拘捕佢3條罪,54965亦被D2襲擊;亦寫「鼻流血,右腳脛流血」,PW9解釋意思係有血跡沿着鼻孔流出嚟,無傷口,肯定見唔到有傷勢;但律師指,在10月14日凌晨三點幾被告入醫院,驗到包括有額頭有血腫、上唇有裂傷、右小腿上五吋下五吋有裂傷,要縫針;PW9唔知點樣做成,見值日官時無,唔同意在警署內被襲擊所做成。

到場時D1被壓在地下,唔記得有無着鞋,無印象對襪有無血跡,拘捕時D1坐在地下,見唔到有明顯傷勢,口供紙無寫佢跌低後除頭套,亦無寫膠索帶,無寫唔代表我唔記得,每人睇文件理解唔同,知道責任範圍,在管轄下受傷係重要環節,有寫D1面部撞落地下無腫無瘀,只係見有血跡。

PW9指在現場,D1的背囊由9865看管,播片段”被捕者被帶走”00:00~00:17,見到行後巷走,PW9 在D1右邊,9865在左邊,扶住D1去警車,律師指出只見到9865右手捉住D1,左手無攞背囊,但PW9則話見到9865孭住背囊。

返到警署5號室,9865處理證物,PW9搜身,唔同意D1當時有腰包在身;18:35~19:38做會面紀錄,會面人員一欄無寫9865在場,PW9唔同意唔準確。

律師向PW9指出辯方案情:D1被帶到警署,入到5號室除頭套,要佢面壁,當時未除手扣,面壁時有人用有轆的櫈撞被告,導致被告跌落地,被告起身繼續面壁,PW9或其他警員將物件壓在手指上,有關物品包括玻璃樽和工具,PW9或你的同事講:「我哋去夾返好份口供」,你或你的同事要求被告在文件簽署,在十幾個空嘅證物袋上簽名,被告講有近視,問有無執過佢副眼鏡,叫還返眼鏡俾佢,有多次要求去醫院驗傷,不獲理會;PW9絕大多數否認。

**D2律師無盤問

⚙️控方覆問
**Pol154寫制服在地上並鎖上膠索帶,PW9唔同意D1兩隻手被鎖上,當時D1面向地下趴响度,16552,10332,9865合力制服,將佢隻手拉到頭上。

Pol857「其他在場人士」一欄,無寫9865的原因,係因為通常律師、翻譯先會寫係度,9865無參與會面紀錄。

15:33 PW9 作供完畢。

15:48 傳召PW10 偵緝警員6300 施文輝 (音),證人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隸屬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6小隊,下午到達荃灣,便衣巡邏,16:49收到招警長通知,指是到華都中心後門支援,16:50到達,見到本隊隊員正在控制兩名男子;PW10在庭上認出兩名被告。

PW10被指派做拘捕警員,拘捕D2,51355講述較早前發生嘅事情,D2在旁邊,11869正在搜查一個背囊,了解係屬於D2,發現有:丫叉、金屬珠、鉸剪、思疑係自製嘅汽油彈玻璃樽、保護工具、個人物品、頭盔、防毒面具、戰術手套、口罩、眼鏡、行山杖、衫褲、打火機,向11869了解完,就向D2作出拘捕和警誡,罪名係有攻擊性武器、襲警、暴動,13962右邊頭部、右手指尾、右邊膝頭受傷,54965右眼、右邊面、後腦、右邊手臂、右邊膝頭受傷,有口頭警誡D2,佢無回應,之後看管D2,佢有受傷,左邊面、右邊膝頭受傷,右邊面流血,輕微有紅印,右膝流血,輕微擦傷,睇唔到傷勢如何造成。

稍後帶返警署,問D2使唔使帶頭套,佢話要,於是帶上,17:03 PW10 和11869 帶 D2上警車,問佢使唔使睇醫生,佢話唔使,17:10到警署,17:14見值日官,匯報案情,11869展示證物,值日官問D2使唔使睇醫生,佢話唔使,17:16~17:26 發出Pol153,有讀出内容,D2有自己睇,無要求,跟住做會面紀錄,但無空置接見室,要等到18:10~19:40,在10號房做Pol857,19:55~19:59 做第一級別搜身,11869在場,無特別事物發現,20:00將D2交畀報案室看管。

D1律師無盤問,D2律師請PW10在明天帶記事冊。


17:18: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判刑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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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過程

(承認事實、證物列表、PW 1 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78

(PW 2 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81

(被告證供、控辯雙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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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裁判官聲稱已向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PW 1 及 PW 2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PW 1 及 PW 2 的證人供詞,辯方沒有提出任何關鍵的爭議。裁判官認為兩位證人的口供客觀誠實,值得依賴:當PW 1 被辯方問及當晚有否看到彌敦道一帶有任何人士高舉旗幟,PW 1 如實回答當晚沒有看見,可見PW 1 的口供誠實客觀。PW 2 在形容搜身的過程中,內容清晰合理,對於被告有否使用背包中的雷射筆表示不肯定,可見PW 2 的口供客觀可信。

被告的證供有多處不合理之處

關於被告在回答為何購買雷射筆時,被告最初指當時是出於好奇,及後指出是因曾聽聞雷射筆可用來與貓狗玩,後來指有意帶雷射筆去尖沙咀與郊區玩。關於最後一個原因,裁判官質疑被告曾聲稱雷射筆是在於太空館聲援方仲賢事件的幾天前購買,故當時她不應知道將會前往尖沙咀使用雷射筆;被告於此後亦沒有帶過雷射筆往郊外,更聲稱以為雷射筆已遺失。由此可見,被告的證供與事實不符,亦不合理。

關於被告的背包,被告承認日常上班時亦會用到該背包。從各方供詞可見,被告亦有經常使用到該背包的內格,例如內有一些被告應會接觸到的常用物品。該些物品亦被放置好於內格裏,可見被告並非真的如聲稱所說 —— 很少收拾背包。因此,關於被告聲稱以為雷射筆已經遺失了,但原來一直藏於背包裏的內格這說法並不可信。

當PW 2 問被告雷射筆的用途時,被告指雷射筆是在一間不記得名字及地址的店舖購買,攜帶原因是「攞出嚟玩」,沒陳述過「今日」,其後拒絕透露如何玩並保持緘默。裁判官認為這明顯是自相矛盾。關於「攞出來玩」的說法,如被告真的如她所說是以為雷射筆已經遺失了,那麼當被搜出雷射筆的時候,她的辯解不應如是。這自相矛盾的說法顯示了被告有很大的可能是知道雷射筆存於背包中。

關於被告指手套、手袖及面巾全是當晚街上的人隨意派發的說法,裁判官認為這極不尋常,反問這些物品並不是一包包的紙巾,在街上是難以看到此類物品被免費派發。對於被告曾形容「有人派咪收」的說法,裁判官反問此類物品這麼不常見,竟然照單全收,認為此並不合理。

被告亦曾形容與友人會合後,在彌敦道一帶沒有目的般行走,裁判官指這是非邏輯能解釋的。

關於被告在答辯中未能說出當時所工作的公司名稱及地址,裁判官指事件發生至此已經八個月,即使被告在該公司只是工作了很短的兩個星期,但理應多少也對該公司有些印象。因此,裁判官認為這十分不合理。

基於以上種種,不接納被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不會接納被告的證供。

引用其他案例 (其他案例可看直播最底部的延伸閱讀)

裁判官拒絕被告以下的辯解:
以為雷射筆是遺失了,並不知道其藏於背包裏的內格:
裁判官指在庭上有查看過被告的背包,其結構簡單,放置簡單的物品,內格所存放的東西亦是被告常用的,所以相信被告在家出發時是知道自己的背包內有雷射筆。此符合案例中的攜有所需要的證明。

裁判官認為被告對自己所管有的物品沒有合理的辯解:
裁判官指涉案的雷射筆是一般日常有機會用到,但考慮到案發當天的背景、時間、當時被告周遭的環境及身處地點,裁判官認為其意圖只可證明是用以恐嚇他人的。裁判官指本案雖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在當晩使用過該雷射筆,但引用其他案例指出當一件物件配合其他物件的用途時,在本案中即是該枝雷射筆及在被告背包內找到的其他一般用於示威場合的物品,可見有意圖管有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本案不可忽略的是被告有反抗政府的意圖。被告把一般示威場合常見的用具一併帶於公眾地方,而該公眾地方的確有人違法聚集及示威。這些物品中:被告管有的兩面旗幟明確地表明反對政府;索帶可用於捆綁政見不同的人士或用以堵路;手袖及手套可用作移動堵路物品;面巾可遮蓋面容等。被告所管有的雷射筆屬Class 3B,專家證人的報告中清晰標明在危害眼睛的距離內使用此種雷射光線將對眼睛構成傷害。而且Class 3B 的雷射筆可聚焦及發射出小光速,可灼傷眼睛及身體其他部位。裁判官相信上述反對政府的旗幟,及用以隱藏身份的手套和面巾,是在違法場合下用作示威的物品;被告的雷射筆是用以射向警員,以妨礙警員正常地執行職務。

綜合以上,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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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充公:P1,P2
交還被告:P3 - P9
法庭傳檔:P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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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本案與所引用的案例不能盡作比較,因本案較同類型案件的案情輕。當晚雖有人聚集示威,但環境大致和平,亦沒有衝擊。雷射筆於此環境下被搜出,但當時並沒有其他武器一同被管有。雖然雷射筆直接照射眼睛會造成傷害,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該雷射筆。同時亦很幸運地,沒有任何人因而受傷。

關於被告的個人背景:
被告的學歷為中五程度,畢業後一直努力增值,考取不同的證書,包括會計系的基礎證書。於2014年,被告成為會計文員。於2020年4月,被告因疫情失業後,十分努力地尋找與會計相關的工作。於2020年6月,被告獲聘為一間餐廳的侍應。雖暫時未能從事與會計相關的工作,被告仍一直繼續努力,並於2020年12月,重新找到一份與會計相關的文員工作,即現時報稱的工作及公司。雖然只是任職兩個月,但被告的公司認可她的工作能力,為她撰寫了求情信。

公司的求情信:
求情信中指出,被告雖然只是工作了兩個月,但公司高度認可她的工作表現。被告一直盡責守時,與同事相處很好。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初犯,在同類型案件亦屬較輕。

今天被告的三位僱主亦有到場支持被告,考慮到被告有機會因此案而留有刑事紀錄,他們表示將來仍然會重新聘用她。

被告的家庭背景:
被告與家人的關係一般,正正因為發生了此事件而失去了家人。被告的家人對被告後期更不聞不問,關係可謂破裂。

——————————————————————
判刑

裁判官問被告是否與家人同住還是自己一個人住,辯方指被告是自己一個人住。裁判官指出關於被告的家庭背景,法庭所收到的資料十分有限,因此問辯方是否需要索取家庭背景報告。辯方收到被告給予的指示後,表示沒有任何補充,因此不需要索取。

裁判官問辯方即場就本案宣佈判刑有否其他考量,辯方收到被告給予的指示後表示沒有。裁判官問:「被告有冇嘢想講?」「想知道佢對本案定罪嘅態度如何,因一切都是一次過發生,我可以考慮理解。」辯方表示沒有其他。

裁判官復述以上求情理由,引用不同案例指出判刑須考慮犯案的全面評估及每件案件的實際情況。關於本案所涉的物品是否存有管有意圖,裁判官指如果示威是以和平的方式表達訴求,攜帶攻擊性武器必然會導致不和平的結果。社會不容市民攜帶攻擊性武器,以維持社會安定。因此,單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已屬嚴重案情。(引述不同案例)裁判官指本案雖然沒有牽涉其他攻擊性武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該雷射筆,但雷射筆能傷及眼睛和身體重要部位。雷射筆出現於示威場合,能影響及煽動其他示威者,因此認為案情實屬嚴重。基於案情嚴重,非即時監禁的刑罰並不合適。裁判官指考慮到本案是於同一天審訊及判刑,雖被告有正面的背景,但畢竟本案是經審訊後而定罪,被告沒有顯示誠懇的悔意可扣減刑期,亦沒有其他因素可扣減刑期。因此,量刑後‼️判監4個月‼️。

辯方提出上訴期間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包括:
1. 現金$10000
2. 居住在報稱地址
3. 更改住址24小時前通知警方
4.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施官亦強調要交出BNO,惟被告沒有)
5. 每星期往警署報到3次
6.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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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HCMA 116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斗城 見第9段

CAAR7/2020 ,律政司訴S H Y

HCMA 3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

HCMA 243/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日祺見52段引號內84段起

HCMA 101/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成見42段

HCMA 213/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育誠

HCMA 4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大勝見第10段


20:42: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4/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D1:曾(18)
D2:許(22)
D3:麥(17)
D4:李(19)

- - - - -

繼續傳召PW13 警署警長 49023 謝紀強作供

- 偵緝警署警長 反黑組
- 因收到觀塘警區行動控制室指示去協助處理事件,截查可疑人士,連同4位同事到場
- 到場軍裝同事已控制3男1女
- 鄭總督察並沒有講係需要特别咩協助,自己決定去協助看守可疑人士,拘捕後帶上警車返回警署
- 事後指派警員14464做證物警員及調查,記不清確實時間
- 表示冇俾指令去攞電話密碼,事後完全不知情,亦冇人匯報佢
- 認同手提電話為重要證物,但表示冇查問任何關於手提電話的事
- 之前上午話唔知有同被捕人士上手扣,但下午睇完影片就改話知道有上手扣,但唔同意係自己落命叫軍裝警員上手扣,亦唔同意要更正之前上午嘅答法
- 同意警員收好物品後,準備上警車時有警員打開番哂袋再攞手提電話出黎
- 唔同意自己有示意警員帶黑衣人士去CCTV影唔到的角落
- 唔同意自己有去過訓示室並喝罵藍衣人士,稱其曱甴並用硬物打佢2次

辯方律師指出被吿多次被軍裝警員51552及其他人暴力對待及言語威嚇,被吿人非自願作出錄影會面及非自願簽署同意書交出自己的電話密碼,並且受PW13指示而作供,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於到達警署前已得知電話密碼,證人不同意

重召CO4 警員8094作供
- 流水簿(OB)有紀錄下班時間為1230分為下班時間,警員表示下班時間不代表離開警署時間

重召PW8 督察 聶美蘭 作供

- 流水簿(OB)並不完全全面真實反映上下班的時間,大部分反映,有個别原因而不反映,如下班之後做私人工作或公事但不想計工時,離開警署時間會比下班時間遲

辯方律師表示警察通例53章5-7段有要求警員要記低上下班及加班工作時間

1735 休庭至明早(2月10日)0930時間再訊,將會重召CO1-3及警員1446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23:11: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裁決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PW1作供按此
PW2作供按此
PW3作供按此
辯方結案陳詞按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2) (3) (4) 全部成立‼️
案件押後至24/2/2021 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量刑,待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短裁決理由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沒任何舉證責任。本席在裁決證人是否誠實可靠時需仔細留意其神情舉止,並注意其證供內在或然性,口供能否吻合不能爭辯的事實,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為唯一合理的推論等。

控方證人PW1口供分析
- 辯方對PW1的批評理由並不充分,辯方質疑PW1「走啊」或是「走啊,有狗!」的口供並非本案重點。

- 辯方在盤問時要求PW1 補充案發細節,又質疑PW1筆錄口供細節不足,是自打嘴巴,因PW1是在盤問下才應要求引伸細節,PW1供詞非新近捏造。

- 辯方質疑PW1筆錄口供說下車時見有30 or more人士戴口罩,庭上口供卻說現場大部份人士戴口罩。裁判官指出PW1下車時根本不可能細數現場戴口罩人數,估算沒有問題。

- 辯方質疑被告掉頭逃走,向PW1迎面跑去。裁判官指被告是掉頭跑向公園才對,不是向PW1,加上現場當時有另一小隊包抄,被告跑向公園合理。

- 就被告逃跑路線,PW1在播片前不知庭上盤問內容,在播片後補充細節無不妥。

- 裁判官認為被告與PW1跌在地上的情節PW1在庭上口供及筆錄口供均有提及,沒有矛盾。

- 就PW1沒在筆錄口供詳錄被告被捕時身上裝備,裁判官認為PW1當時專注追捕被告,沒留意被告身上裝備是合理的。

- 就花槽視線阻礙,裁判官認為影片顯示花槽不如被告般高,PW1說視線沒被阻礙,符合現場環境證供。

- 就被告掙扎,PW2指其到場時被告坐在地上,辯方亦無在盤問時質疑PW2何謂掙扎,不足以打擊PW1可信性。

-就搜袋地點,辯方質疑理據亦不足,誠然PW1無透露搜袋時被告是在坐或站,或在哪個出口搜袋。辯方亦沒有核對是在哪搜袋,裁判官看不到PW1作供有分歧。

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控方證人PW2口供分析
-就被告被帶離現場時斜揹袋掛在頸上的質疑,裁判官指PW2沒說過袋是斜揹在被告身上,僅說是揹在胸前、背後及身上,證供毫無分歧。

-就無把八達通列為證物的質疑,裁判官認為絕無不妥。

- 就PW2沒提及證物中有萬能膠,裁判官認為PW2有可能是遺忘了證物中有萬能膠

裁定PW2為誠實可靠證人。

控方證人PW3口供分析

辯方無任何爭議,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就控罪2的分析
被告逃跑情節
- 裁判官引用案例CACC 157/2013(見文末),指出被告行為符合企圖逃離現場。 惟逃跑原因則不一定涉及本案。

- 裁判官指出控罪(2)定罪元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作非法用途

- 處理法律爭議:非法用途的定義
裁判官引用案例HCMA293/2000(見文末),指出辯方質疑有其道理,不會接納控方觀點

被告意圖
- 涉案斜揹袋為被告揹着的,PW2&3沒有非法干擾證物,被告必定管有袋內物品

- 就攻擊性武器性質及非法用途,官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並無定義何為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2條則指出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需考慮物品性質,環境證供,有否正當使用辯解及被告被質問時反應等。官續引用案例CAAR7/2020(見文末),指出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意圖使用攻擊性武器。

環境證供
- 官續引用案例CAAR7/2020, HCMA 377/2016, HCMA 243/2020等(見文末),指出物品若單獨抽出可作合法用途,但結合環境證供有可能作出有罪的推論。

- 官指被告當時與30餘名黑上下衣人士在車路上行,絕非漫無目的,被告與30餘名人士一樣作黑色打扮,可被視為示威人士,加上被告以面巾遮蓋口鼻,指自己不需天馬行空,亦可推斷被告不是在進行和平示威。

-裁判官裁定被告管有索帶參與非和平示威,意圖必然是在與政見不同人士衝突時束縛他人。

-裁判官裁定不能確定被告管有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參與非和平示威的意圖。

-裁判官裁定被告管有摺刀參與非和平示威,意圖必然是在與政見不同人士或警員衝突時用以自衛或傷害他人。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意圖作非法用途,控罪(2)成立‼️,其他物品則不成立。

就控罪3的分析
- 裁判官指出控罪(3)定罪元素為管有噴漆意圖、物品是否屬另一人及有否合法辯解等。

- 裁判官指出噴漆在被告袋出搜出,屬被告管有控制,而更改物件的外貌已可算損壞的定義

-被告沒有提出自己管有噴漆的合法辯解,裁判官裁定被告在無合法辯解下管有噴漆。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控罪(3)成立‼️

就控罪4的分析
- 裁判官指出控罪(4)定罪元素為被抗拒人士是否警務人員、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抗拒行為及被告抗拒的意圖等。

被告抗拒行為
- 案發當日背景為山東街、亞皆老街、洗衣街、奶路臣街等有非法集結。PW1正在執行職務,PW1在追截被告時有表露身份,惟被告以面巾遮蓋口鼻並逃跑,裁定PW1拘捕被告是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 被告在被PW1截停他時應立即停下,惟被告逃跑,在PW1箍住被告時被告仍擺動身體圖掙脫,PW1當時有權扣留被告調查。當PW1拿手扣時,被告推開他後加速逃跑,裁定他是抗拒PW1。在被告逃跑5-6米後傳令捉住其左手,被告仍不斷擺動身體圖掙脫,裁定他是抗拒PW1。

被告意圖
- 辯方指被告不知警員是叫他,PW1盤問時亦不肯定是否叫被告,裁判官指上述論點重點為被告心態。
在場人士在警員下車後向四面八方逃跑,警員當時身穿綠色防暴工作服,並大聲表露身份,被告必然是為了逃避警員追捕而逃跑,被告不可能不知叫他的是警員。

- 裁判官裁定被告必然知道叫他的是警員,而逃跑的意圖必然是擺脫警員追捕。

-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控罪(4)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P1-3和P17留法庭存檔,P4-P16充公
辯方申請D1-9留法庭存檔

求情理由

- 辯方呈上10封求情信,其中包括3封由本人和家人所寫;兩封由城大老師撰寫;兩封由實習僱主撰寫,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後一併處理。

- 被告現年20歲,犯案時19歲,現時就讀城大電子工程系。被告現時在旺角居住,案發不是刻意預謀,雖管有摺刀和噴漆等,但沒有使用它們的行為。

- 被告醫療報告顯示被告受傷程度不輕,四肢都有受傷,相較警員傷勢輕微,被告亦無主動攻擊警員,相信警員傷勢是在自己跌倒時造成的。

- 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深切反省,亦在一機械工程公司實習大半年,表現不錯,獲僱主撰寫求情信,希望法庭判處短期監禁、更生中心或社會服務令。

-考慮案發當天警員驅散行動成功,加上被告是在家附近犯案,非深謀遠慮,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延伸閱讀:

1. CACC157/2013的判案書按此。見第58段
2. HCMA293/200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2段
3. CAAR7/2020的判案書按此。
4. HCMA 377/2016的判案書按此。
5. HCMA 243/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5段

(直播員按: 今天有不少相信是被告的朋友到場旁聽,感謝你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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