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6

10:18: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深水埗 #提堂

林(30)(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至7月29日,因為有約干控方文件辯方仍未收到,相信7月29日會是合適時間,應該可以準備好答辯。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押後至7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0:22: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30旺角

D2: 英國籍手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細:
(1)被控於19年11月30日在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94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暫時歸還證件,以處理延續工作簽證申請

案件將於7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0:24:5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411九龍塘

何 (未見於聲援表中)
控罪:
刑事損壞

同意案情:
2020年4月11日警方在界限街窩打老道巡邏時,見被告行為可疑,指被告曾撕毀一張橫額,於是將被告拘捕。被告於警戒下供認因同 陳凱欣 政見不同而毀壞其橫額。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被告需自簽1000元現金,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類同控罪。
(1000元暫不用交,若有再犯先交)
需300 元訟費
控罪撤銷


10:34: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郭(31) #提堂(#1201紅磡 在公眾地方亂拋廢料、拒捕)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亂拋廢料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12月1日在紅磡繞道在公眾地方拋擲廢料(煙頭),以及抗拒警務人員,即一名警長和一名警員

辯方申請押後以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至8月6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

原條件保釋


10:37:39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9) #1112筲箕灣

控罪:
(1)刑事損壞
於2019年11月12日,在筲箕灣太康街與筲箕灣道交界,無合法辯解非法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行人交通燈
(2)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1月12日,於西灣河太安樓商場A7號鋪萬寧外,襲擊警員X。據悉警員追趕期間疑被他的剪刀弄傷

控罪1 - 認罪‍♂️
--------------------------
控罪2 -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由陳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即受襲警員X,及拘捕被告的警員,有4分鐘錄影片段及10分鐘閉路電視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
1) 證物的物主,檢取的時間及地點
2) 警員傷勢照片,被告照片
3) 太安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的真確性及連續性
4) 警員X的醫療報告
5)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6) 女警15515繪製的草圖
--------------------------
09:51 開庭,控方要求暫時休庭10分鐘,與辯方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控罪1
--------------------------
10:16 再開庭,辯方律師就控罪2,向法庭透露答辯方向,爭議點在於警員X的傷勢怎樣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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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傳召PW1警員X宣誓作供,宣誓時自爆姓名……控方主問中

警員X駐守柴灣警署特遣隊,案發當日坐車便裝執勤,沿筲箕灣道向東行,到太康街見到被告,在行人路欄杆用左手抽出電線,用右手持有的鉸剪,剪斷交通燈43506的電線,交通燈馬上失靈。警員X見狀(距離約5米),與隊員追截被告,並在太安樓第一街內截停被告,隨即表明身份,呼籲被告冷靜,放低右手的鉸剪

但被告無理會,而且情緒激動大叫:「有狗呀,我叫黃XX,叫連儂牆d手足過嚟救人呀!」當時我意識到被告想逃走,於是用雙手㩒住被告右手,叫佢放低手上鉸剪,但被告無理會,並揮動鉸剪,割傷我左手

*同行隊員包括女警15515, 警員22707及22348
*追截過程只有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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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播放太安樓閉路電視片段,其後確認在17:03東區醫院急症室,王醫生診斷左手姆指第二節有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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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警員X辯方盤問下承認,拘捕當刻無出示委任證,直至制服被告,情況允許先掛返委任證,押解上警車 UY7624。

警員X同意自己身形比被告健碩得多,但不同意被告無能力掙脫警員而用鉸剪傷牠……但拘捕時並無為被告上索帶或手扣,亦不是以襲警罪拘捕被告。

所以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並無傷害你,而你亦認為被告對你無威脅,所以先無為被告上手扣或索帶……警員X不同意

承認曾與拘捕被告的女警,夾過拘捕時間,被告身份,並告知被告襲擊我

何官:請你聽清楚問題先答,唔好隨便講d嘢,呢度法庭嚟㗎,依家問你落車時間點解會多咗幾分鐘呀,一時又15:15一時又15:13帶走被告。你記錯定睇錯呀(答:記錯)。對住錶睇點記錯?你地一齊記錯?(答:因為當時無即刻寫係記事册,事後補錄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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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盤問完,控方無覆問,PW1可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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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傳召PW2 女警15515蘇永勤(音),駐守柴灣警署特遣隊,控方主問:

在表明身份後,見到被告手持一把黑鉸剪,有理由相信被告會逃走,多次警告都無放低鉸剪。企係被告右邊的警員X,控制被告右手,我控制被告左手。期間被告不斷掙扎,揮動剪刀,亦無理會警員的警告。制服被告後,我揸住佢把黑色剪刀,宣佈拒捕佢破壞交通燈,剪刀為本案證物。警員X在車上同我講被剪刀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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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辯方盤問中……

盤問下承認,不知道警員X如何受傷,幾時受傷。同意當時要用力從被告手中取得剪刀,過程約30秒,而不是從地上撿起

睇唔到被告同警員有無接觸,被告企咗係度,我亦無推佢埋牆,唔清楚其他人有無,唔記得被告退後咗一步未

何官問:
主問嗰陣,你係話表明身份,控制被告雙手前,你哋只有言語對話,無行動㗎喎?(答:無留意)

即係你望住被告,佢俾警員X截停你又睇唔到?(答:係)
被告企咗係度,你睇唔到佢同警員X有接觸?你係現場㗎喎?

你講個次序係:被告逃走,你截停警告,佢無放低鉸剪,又話等到佢唔理你先上前嘅?(答:可能頭先記錯咗)

何官追問:閉路電視睇到被告行緊㗎喎,又話佢逃跑?(答:佢急步行緊)你又話等到佢唔理性,你先上前制服?(答:記錯咗)

何官再問:咁你已經控制咗喇,佢叫人幫手嗰d唔係理由嚟㗎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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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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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休庭,15:00 宣佈裁決


10:48:06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葉(20)

控罪1:襲警
控罪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撤銷宵禁令
2)報到改為兩星期一次

蘇文隆勉為其難地批准撤銷宵禁:「咁取消左佢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1:24: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323上水 #提堂

黃(62)還押已逾3個月

控罪:縱火

案情:
被指於3月23日在上水警察已婚宿舍外罔顧他人財產受到損壞而縱火破壞屬於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1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11:35:4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李(16)#審訊 #1007屯門
控罪:襲警

案情: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鄉事會路及青山公路新墟段交界,襲擊警員 X

控方申請:
1. 受襲警員匿名作供
2. 在屏風內作供
3. 使用專用通道進入法庭
4. 禁止披露受襲警員相關資料

控方理由:
1. 警員被起底情況嚴重
2. 相關警員身份已給辯方
3. 培訓特警需大量資源
4. 對傳媒報導影響不大,因仍可報導案情

辯方不反對

裁判官:
1. 控方未能指出就受襲警員起底狀況有多嚴重
2. 之前已有禁制令,禁止警察起底,有阻嚇性
3. 傳媒可能因為沒有受襲警察身份,事件會抽象,令報導意欲下降,有損新聞自由
4. 控方指特警若被起底,將不能執勤,培訓特警需大量時間、資源,法官指這不能凌駕司法公正
5. 由於有案例,曾經有執行臥底特警獲特別安排以保障其身份,加上辯方不反對,因此批准控方申請

受襲警員日後將以「警員X」為代號

辯方呈上一段由警方拍攝的新影片作證據,裁判官質疑為何不在審訊前呈上

由於已頒布匿名令,放映片段時將禁止公眾看見

辯方提出爭議點:
1. 鎚仔不屬於被告
2. 被告沒有襲擊警員 X

控方證物:
1. 2張案發地點地圖 (證物 P1 P2)
2. 由警員拍攝,在被告身上搜出21件證物的相片 ( 證物 P3(1)-(21) )


12:03: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6/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傳召證人PW6,92年加入警隊

今早主要俾PW6睇圖冊及播放證物P2片段,以確認PW6當日出現過的位置等。PW6表示沒有可能在記錄冊詳細記錄每秒每刻發生過的所有事件。

早休至1215
另外,直播員觀察到PW6右手手腕戴有一條金光閃閃的長dum dur飾物。扁寬約1cm、較手腕長約兩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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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13:04: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PW1受襲警員 警員X作供
休庭至1430


14:39: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D1~D6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12歲少年
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D3 12歲少年
一個扳手
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一D4
一支鐵筆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一D7
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D2
上次増:
7)危害他人安全—D1-D6
放竹枝上路軌作為,危害鐵路之中之上附近人安全

申請身份保密令,留待答辯後處理

押後至8月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答辯

保釋條件照舊


14:49:1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吳(39) #提堂(#1113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在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150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扳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摘自紅媒01)

❌不認罪❌

控方有4證人,有警誡供詞,有被告人會面錄影紀錄。

預期2天審期
押後至2020年8月20-21日09:30沙田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14:4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劉(25) #提堂(#20200524馬鞍山 刑事損壞)

曾於2014年9月27日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今年反修例運動仲有 #1111紅磡 襲警、刑毀、公阻 既案件在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740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5月25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損毀一個屬於港鐵的閉路電視。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七星期至2020年8月7日14:30沙田第一庭以便辯方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4:50:0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裁決

姚(23)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因另一單案已判處四年監禁,會繼續監禁
手足請送車


14:55: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答辯

陳(25)

控罪:
修訂控罪(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新增控罪(3) :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不承認3項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控方證人及呈上證物,辯方亦申請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30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到庭作一天的審訊程序。


14:57: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1旺角

D1:* (15)
D2:* (15)
D3:林 (18)
D4:譚 (16)

控罪:
刑事毀壞

詳細:
同被控於本年1月11日在旺角道行人天橋上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物(在地上噴上示威標語及在燈柱上張貼海報)

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控方決定四位被告以$1000現金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各被告期間須保障社會安寧及不得重犯任何刑事損壞性質罪行。法庭批准撤回指控。


15:01:4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戚(18)

控罪:
1. 襲警
(修訂控罪:加上警員編號)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支伸縮棍)
(修訂控罪:涉事位置由空地變公眾地方,並刪去伸縮棍長度)

現場另有三名被捕人士,控方要求押後兩星期處理案件合拼事宜。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宵禁由1000-0600改為0230-0800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維持每星期兩日)
其餘條件不變。

押後至7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06:5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3: 暴動 (D1,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至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1,000
⁃ 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報到1次
⁃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處理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15:29: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盧(22) #答辯(#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申請今不答辯

押後至七月三十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15:5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裁決
黃(19) #1112筲箕灣

上午審訊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控罪2,罪名不成立
--------------------------
15:06開庭,簡短口頭判詞:

兩名警員作供大致上指出,被告手持剪刀,警員多次警告無效,被告情緒激動大呼小叫,之後先將被告制服㩒住。但從雙方無爭議的閉路電視畫面見到,2名警員好快就與被告接觸,從被告人身後按住被告人,並將他制服。

從此可見,閉路電視片段與警員作供不太吻合。而警員X更在見到映像後更改證供,聲稱在之前已經制服被告,說法大相逕庭。咁捉住被告的理由又係咩呢?

而PW2聲稱一直有注視被告,但見唔到警員X點截停被告,又睇唔到被告退後,又唔清楚截停期間情況。雖然兩名警員證人堅稱被告手持剪刀傷警員X姆指,但對被告如何手持剪刀卻有重大分岐。

在盤問下,警員X承認被告有講過「你唔好傷害我」但PW2否認。如果被告真係有講過,當時被告會唔會根本無做過任何不當行為,就已經被㩒係牆,否則點會咁講?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幾名警員將被告快速制服。在此情況下,可以解釋到被告因為被突然從後推到,受驚嚇下先咁講,所以女警PW2先有所隱瞞。另外,若警員證供屬實,當時被告已就刑事損壞被警誡,如果被割傷馬上發現流血,點解被整傷時唔警誡被告襲警?

本席拒絕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因為說法令人難以信服,令人疑問,真相是否如警員所講般簡單?因此,本席不能放心接納兩名證人的證供

排除2名警員證供後,控方只能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無法清晰地拍攝事發經過。由於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宣佈被告控罪2罪名不成立

\================

控罪一案情
11月12日包括PW1,PW2的柴灣警區警員在筲箕灣道進行反罪惡行動,見被告以較剪剪斷交通燈的電線,交通燈隨即失靈,PW2以刑事毀壞罪名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

證物2 (較剪) 充公,證物3-6歸還給被告,證物 7-12(沒有9) 法庭存檔,被告需要支付$452元交通燈維修費用
--------------------------
辯方求情
被告20歲,無刑事紀錄。家中有年老爸爸需要由他和媽媽照顧。當時因響應網上號召而犯案,現已知錯及有歉意,亦願意為刑事毀壞作出賠償。

因今次案件認識了一名社工,受到對方協助後,有意日後繼續升學成為社工幫助其他人。

案發後曾因未能保釋而還押7天,對他來說是已上了寶貴一課,希望法庭可寬鬆處理。
--------------------------
何官訓示:
行為雖然損壞的財產價值不大,但損壞交通燈可能會對其他人,例如過馬路的老人家、幼童,造成危險。希望被告汲取教訓,做每件事之前三思,不要因為響應網民號召而衝動行事

先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7月10日再判刑,強調不排除任何處理方式,其間以原條件保釋。✅


16:16: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裁決

姚(23)

[上次審訊]

罪名不成立

判詞大概:
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襲擊尹廣培。控方指出當時尹與一些不認識的人參與唱國歌活動,被告指罵在場人士,尹衝前除去被告頭套。被告之後出拳打尹。證物P1拍攝到過程。被告及後有向PW2招認。

案件有兩項爭議點。第一,證物P4裏的招認是否被PW2-4(3名警員)誤導而作出。第二,被告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襲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無案底,辯方亦曾指出被告有涉及另一案,但非相關,尤其犯罪傾向方面。

首先,其證供自願性方面。PW2-4都有作供,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說法有合理解釋。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他們亦有交代得知案件的來源,非像被告所稱無故得知。不搜屋的決定亦有解釋是因為案件的關注點不同,說法合理。同意PW3非為涉案警員,被告對PW3指控不合常理。被告亦在被盤問時作出一些陳述,而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因此認為被告在特別事項方面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不接納被告供詞。裁判官亦指看不出被告是在不情願下招認。接納PW2-4供詞,所以接納證物PP3-4,並轉為P3及P4。

餘下爭議只剩被告行為是否合理。第一,被告是否真誠相信在自衛。第二,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在此項中,PW1(尹廣培)的證供變得尤其重要。證物1拍攝到當時大部分情況,包括被告指罵在該地唱國歌的人士,該些人士與被告政見不同。然後PW1從後捉被告右手,再除去被告頭套。即使PW1不承認,裁判官仍認為PW1在捉手的時候有用力。被告當時有嘗試向後退,但不成功。PW1亦承認被告當時有掙扎,先捉住被告手,然後再除被告頭套。案件不爭議被告與PW1互不相識,PW1亦非被告指罵的對象。PW1對被告行為有敵意。雖然被告曾表示感到激氣,但被告認為PW1對自己有即時襲擊危險,所以對PW1使用武力。

雖然PW1指自己並沒有使用武力,但被告無需要等待武力出現。PW1行為足以令被告覺得有即時遇襲的危機。而被告掙脫亦不容易,被告曾向後退但不成功。PW1即使除被告頭套後仍捉著被告的手。而被告當時亦非有很多時間考慮,被告打了PW1一拳後亦無再打,反而離開。證明被告行為並非向PW1報復,而是真誠相信自己在自衛。

對於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方面。PW1並沒有醫療報告證明傷勢,但從片中可以看到傷勢並不嚴重。雖然被告覺得激氣,但也不能證明行為是報復,被打感到激氣是合情理。片段中看到整個過程只有幾秒鐘,很難在當刻判斷如何才是合理自衛。當時PW1對被告使用武力,被告很難掙脫。被告情況急逼,亦無法如PW1指被告可以報警處理。

因此被告當時行為並非過激,使用武力程度方面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武力程度不合理。

因此罪名不成立!!

辯方有訟費申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曾在警誡下招認有打PW1,有自招嫌疑。因此不批准訟費申請。

因另一單案已判處四年監禁,會繼續監禁。


16:31:2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PW1 警員X作供完畢
6月29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22:01: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7爆炸

D1 何 (36) 已還押逾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3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請參閱直播台報導的 案情摘要

申請押後,以供警方進一步調查。

❌D1-D4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裁判官批准D5, D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5日 1430再訊,以作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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