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09:59: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11月21日於水佳麗裁判官席前裁決內容

判刑速報

控罪1,2: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於自己寫的求情信中寄語:「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


10:26: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線電
#續審 [11/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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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控罪一 全部被告表證成立

控罪二 A1 表證成立

10:19 休庭

10:35 開庭
A1 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東區區議員徐子見)

A1大律師主問之重點
1. DW1之背景及參選當選情況
2. DW1在2019年6月認識A1
3. DW1與A1有一同籌備2019年8月11日遊行。DW1為遊行代理人,A1負責統籌遊行急救之一切事宜,包括尋找急救人仕當值丶預備急救物資,就急救事宜在籌備會議提供意見。及後遊行被警方反對,需改為維園集會。唯A1仍統籌集會之一切事宜。A1有向DW1借帳篷以設立急救站。A1有在集會前向急救人員簡介及分工。A1亦有在集會中當值。
4. A1在2019年8月11日至31日之間一星期會有兩丶三次與其他區內年青人去DW1辦事處就社會事件討論。
5. DW1在8月31日舉辦嘉年華。DW1就此有詢問A1能否在當天擔任急救人員,唯A1拒絕,因為當天有遊行需要去擔任急救人員。
6. A1大律師播片邀請DW1說出片中A1的說話。DW1聽到A1在片中說出「我唔還搶拖,我係first aid嚟架」及「我而家比你鎖比你綁,我係急救人員」
7. DW1因為朋友介紹而相信A1有急救知識及邀請A1統籌8月11日之一切急救事宜,而DW1在2019年11月亦親眼見到A1為一個受催眼彈影響的人急救

法官在控方盤問前詢問DW1有否看過片段,DW1回應指有看過兩丶三次。

控方盤問重點
1. 控方要求DW1確認他相信A1有專業急救知識丶親眼看到其急救表現令人滿意並有能力在一萬人集會應對突發情況。DW1確認
2. 控方一連串詢問一個急救人員或其急救隊員沒有帶備繃帶丶生理鹽水丶紅藥水丶藍藥水(直播員按:我上急救堂無教過用紅丶藍藥水,大家有?)是否可以接受。DW1均表示不能接受。
3. 控方再詢問急救人員沒有穿著明顯衣著以顯示其為急救人員又可否接受,DW1亦表示不過接受。
4. DW1在8月31日沒有見過A1

辯方覆問
1. 辯方大律師問是否所急救人員要穿著明顯標示衣服,DW1回應不一定。
2. 辯方播另一片段,向DW1指出A1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人仕。DW1看到並表示他期望兩人為一個急救小組亦期望該反光衣人仕有急救物資。(法官詢問該反光衣人仕有沒有背囊,及後在辯方協助下看到反光衣人仕有背囊。法官指示辯方截圖並為辯方證物
DW1作供完畢。

A2-7 選擇不作供 亦不傳召證人

11:08 DW1 徐子見完成作供

11:13 休庭

11:23開庭

控方不同意能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處理A1的急救相關證書,但同意A1 有急救知識 。A1代表大律師認為以此基礎便可以。

有關案件管理:
法官強烈希望今日內辯方能給予書面陳詞;如不能,明天9點前亦可。
此外,法官希望本年內能完成裁決 (很大機會會於12月28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作最後陳詞,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9:5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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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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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10:31: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穎珊。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時為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目前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裁判官提醒,並作出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在背囊內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問PW1有否見過該證物,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此時,PW1才記起從被告身上撿取過豬嘴,與較早前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其後於翌日01:10,將證物交給CID同事16058,即PW2。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有色差。
⏺但其筆記簿第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認為被捕人士必定穿黑衫。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5-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應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指出其警車在三條行車線中間,問被告如何往警車頭方向行。
⏺就此,PW1就案發經過提出另一個版本,指被告當時是和另外10多人聚集在豉油街對開,及後逃跑至花園街19號地下外被截停。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即「大包圍」,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區浩賢。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3月24日,有與PW1見面,以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度,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只得「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更可以「雜亂無章」來形容。
⏺PW1的記事簿的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23: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1.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2. 與父母同住

3.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4.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5.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6.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7.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8.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9.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自己的民族感到自豪,我希望可以盡我所能去捍衛大家共同擁護的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直播員按:湯仔希望聽到《十八》


11:26:3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審訊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2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4: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PW1,2作供完畢

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530 繼續審訊
為免被告會因今天未能完成作供引致長時間不能和辯方律師討論案件,被告的供作將會再約一天進行審訊,因此下午只會傳召被告的品格證人作供。


11:52:06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3/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36開庭
PW 2 五金鋪老闆作供

10:45
PW2 作供完成
PW3 另一個五金鋪老闆作供

12:05
PW 3作供完成

插曲:主控主問階段想比照片PW3睇被辯方反對,法官認為無作用後 主控發老脾地講無其他問題

12:08 休庭至下午2:15 再續

(臨時直播員按:
1. 主控做咩姐 可以禁發脾氣架咩?2. 官對主控有啲不耐煩
3. PW3好搞笑)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58: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匯豐銀行分行副經理口供(証物38)及PW3,PW5,PW6及D3醫療報告同意以65(b)處理。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


13:32: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法律觀點作中段陳詞
關於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雖然警隊條例第54條給予隊員截查任何人,不過是有條件的,不可以是任意搜查。
在《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①一案中法官指出,雖然判斷某人行動可疑是警員主觀的看法,但他仍須以當時相關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時間、地點、現場環境、那人的神情、舉止及動作等,然後運用專業訓練和知識,來判斷那人行動是否可疑。換言之,警員若引用第 54(1) 條的權力,他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

而本案的PW1在裁判官最後提問下才講出只知道沙田站有人破壞及襲擊警員,而控方亦從未供出過PW1對灰衫男子有合理懷疑呢方面嘅證據。
另外辯方亦提供另一個關於女警截查懷疑妓女被襲的案例②供法庭參考。(直播員未揾到)

辯方認為PW1手持武器又沒合理懷疑下試圖唔比灰衫男子離開不是正當職行執務。

控方回應
PW1有向法庭指出被告衝向他,PW1亦有叫「咪郁」但被告繼續,而PW1當時的背景是負責去沙田站救警員,是去執行職務當中。

辯方回應
PW1當更中並不等於在正當職行執務,PW1證供有提及被告是衝向他的左邊,但無提過灰衫男和沙田站案件有何關係,PW1作供沒有提及過,因此不能幫PW1補回和沙田站內案件有關。

HCA539/2007 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

案件將於1530 繼續審訊


13:5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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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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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6: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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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被告是否有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

口頭裁決
⏺雖然被告選擇不答辯,但法庭須緊記,舉證責任全在於控方。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會給予其一定的比重。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口供,原因如下:
⏺PW1的作供於不同時間,有不同版本,並以被告當時與警車的距離及人群集結的情況等作為例子。
⏺PW1筆記簿上的文字記錄模糊、不清晰,如「隨身包、隨身袋」等,並指出正常情況下,應有詳細的描述,如顏色、牌子等。
⏺就記事簿上的補充口供一事,法庭認為女警的解釋─「印象深刻,所以當時沒有記錄」並不合理。
⏺新聞片段中見到,被告在22:50(撿取證物時間點)後,PW1及被告身上均沒有背囊,與PW1「一直保管證物」的供詞有矛盾,控方證人亦未能為此作出解釋。
⏺此外,背囊內沒有任何個人物品,未能確認該背囊及噴漆是何人管有。
⏺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噴漆及背囊等物品屬於被告。
⏺即使噴漆屬於被告,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原因如下:
⏺控方主要依賴新聞片段,指出當時有身穿黑衣的人群聚集。
⏺雖然當晚有很多人在旺角聚集,但並沒有任何人使用噴漆作刑事損毀。
⏺綜合以上所有元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另外,辯方有訟費申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8: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D1:麥(28)
D2:李(22)
D3:黃(2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控罪詳情:

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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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申請毋須答辯及延期,控方指出早上才收到辯方信件,律政司需時考慮,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1:4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回裁決

報告已經己經解釋俾被告聽。兩個中心嘅報告都顯示適合,雖然報告傾向勞教中心比較合適 ,但辯方希望法官可以考慮被告嘅個人背景、係中小學嘅時段比較文靜、本性良好等等,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第一封;被告親手寫,第二封;跟進被告嘅社工。

信中提到,被告係還押嘅時間裡面感受非常深刻,亦提到明白本身自己有好嘅將來。求情信亦見到被告好識自己規劃人身。被告已經有海外嘅大學取錄,希望法官可以考慮判處監禁形式刑罰,因為兩個中心完成後會有一年嘅監管令,令到被告事後未必可以離開香港升學,日後日以知識裝備自己。

梁官問:報告內知道被告係今年六七月嘅時候成日好得閒係屋企?
辯補充:被告因為疫情2020年頭疫情關係所以公司縮減人手,以致呢段期間沒有工作,因此常日空閒在家。
梁官問:被告2019年中後段係無業嘅原因係因為覺得工作辛苦或者懶惰?
辯補充:被告係2019年7月無再工作,原因係被告認為當時社會嘅訴求未能得到回應,因此出現疲倦感,對當時社會感到灰心。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於上回審訊及裁決已經定罪。報告年紀尚輕,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過往無案底,家庭背景良好,成績中規中矩。係2019年7月無工作無學習,到2020年中有做咖啡學徒。辯方呈上老師、社工、被告自己等人嘅求情信。

就本案控罪,法律罰則係有唔同組別有唔同特別選項。被告年齡選項可以有勞教中心,更生中心以及監禁。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涉案物品已經被定為被告有意圖使用,一旦使用嘅話可以損壞他人財物以及傷害他人。因此需要
辯方希望可以判監。本席考慮到有關控罪嘅刑罰需要帶出一個信息俾社會知道罪行罪責嚴重。

辯方曾提出希望以監禁取締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減少更生及勞教中心以後嘅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並未能協助被告更新。考慮本案案情、罪責以及被告年齡等,認為更生中心一來可以發出阻嚇性信息予社會以及幫助被告更新自己,以知識裝備自己。

‼️本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注:被告離開時向公眾席揮手舉


15:31: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①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②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4
各被告已在11月23日認罪,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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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黃之鋒總刑期為13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控罪②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11.5個月)

因黃之鋒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而控罪①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則較早前否認控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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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林朗彥總刑期為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林朗彥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因此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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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周庭總刑期為10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7.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周庭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絕,須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5: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5:47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批准保釋

因被告已經被判刑,法官以較高要求定下保釋條件:
- 現金二萬元
- 人事擔保一萬元
-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三次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盡快申請上訴


16:38:4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DW1 被告中學老師 作供完畢

案件將於21年1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8:16: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控辯雙方同意PW9證供以65(b)呈堂,唯裁判官要求證人出庭為證供中的簡稱作解釋。

控方案情完結
各辯方有中段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明天)1100同庭為被告需否答辯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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