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7

09:36: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指A20今早身體不適,已前往就醫。

⏺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PW58指昨日提到進入第2階段時,與示威者距離30米,示威者打開雨傘,手持自製盾牌阻擋警方防線,面向警方後退。PW58指有示威者掟鐵枝、水樽等雜物,自己當時打算捉人。PW58指有示威者講粗口,如「屌你老母死黑警」。PW58指有示威者向其淋潑不明液體,淋中其右臂。PW58指有人揮拳襲擊自己但打不中,自己用右手的26厘米纖維警棍驅散襲擊者。

在P62地圖上標記制服A24位置,即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東西行路軌之間,呈堂為P62_PW58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由05:06:57開始。
PW58認出自己及A24,在05:07:17截圖為P57(iCable)_PW58_001A。PW58在05:07:30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截圖為002A。在05:08:15見到A24的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003A。在05:08:18見到A24右臂上佩戴黑色手袖,截圖為004A。在05:09:23,PW58與其他警員扶起A24,帶到電車站旁石壆坐下,截圖為005A。在05:15:37畫面可見A24在石壆坐下,刑事偵緝警員正搜查A24的黑色背囊,當時PW58已離開,截圖為006A。在05:10:08見到A24及PW58,當時尚未到達石壆,截圖為007A。#郭棟明大律師 邀請 #陳仲衡法官 在05:15:37觀察A24的衣物,用鼠標指著相關位置,再次截圖為008A。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20:10:52開始。
在20:10:55指出A24佩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背囊上有一隻灰色抗溫手套,截圖為P57(Now)_PW58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由05:25:02開始。
在05:25:02,PW58指自己當時已經離開A24,在皇后街會合其他畜龍,截圖為P57(RTHK)_PW58_001A。在05:25:18截圖為002A。

- 早休至1151 -

➡️此部份為PW58從不同片段中指認A24,PW58在當時並無看到A24。

播放P57(Now)片段,由實時19:16:47開始。
在19:16:51,PW58指一名佩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濾芯口罩,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長褲左小腿有一行斜間,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PW58在此定鏡用人形圖圈出該人,呈堂為P57(Now)_PW58_002A。
PW58在19:20:46聲稱憑身型、衣著、裝備指認一人為A24。該人身形高大,身穿黑衫、黑手袖、黑長褲在左小腿有一行斜間、黑波鞋,戴黃色頭盔、灰色抗溫手套,頸上圍著白色毛巾,#郭棟明大律師 指該處為百利行外,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
PW58在19:36:01指一名身形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4A,地點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38:33在眾多戴黃色頭盔的人中指其中一人為A24,聲稱其戴粉紅色濾芯口罩、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溫手套,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5A,地點仍在賽馬會投注站外。
PW58在19:51:46指一名戴黃色頭盔、白色毛巾、灰色抗溫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6A,地點在魚翅城及修打蘭街電車站外。
PW58在19:56:25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在「大福」招牌下7點鐘位置一名身形高大,戴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灰手套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7A,地點在福聯外。
PW58在20:01:00在眾多黃頭盔者中指一名戴黑色風鏡、粉紅濾芯口罩、白毛巾者為A24,在截圖圈出呈堂為008A,地點在西城六十外。

- 尚有4條片段要播放,1430再見 -

努力


09:52: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4/3) #裁決
盧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鄭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並可以今日作出口頭裁決,辯方沒有反對。

以下是裁決結果: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本案辯方主要爭議在
1)在天橋上利用雷射筆寫向警方不是被告
2)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出現斷裂
⏺雷射筆為本案最重要證物,檢取警員PW2在2019年11月9日交PW5,PW5完全沒有在記事簿記錄,交收時更加同時處理另一被告打手指模及其他事項。其後PW5再將雷射筆交PW6時接收警員同樣沒有記錄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更承認其口供主要是根據PW5記錄。PW6作供說證物鎖在櫃桶但依然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證明,此後PW7又再將證物交PW8同樣地也沒有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記錄。本案專家證人測試之雷射筆未能證明涵蓋了本案從被告搜出的雷射筆。

總括而言自從PW5在2019年11月9日取得雷射筆之後一直沒有妥善記錄此極其重要證物,其他警員也同樣處理粗疏,警方在處理雷射筆(即證物鏈) 上出現重大缺失,因此法庭對證物鏈存有極大懷疑,例如:
-重要時間沒有紀錄
-沒有紀錄雷射筆是一直鎖在櫃桶。(審訊時PW6在辯方律師要求看2張警方拍攝雷射筆相片之筆頭有不同時,承認拍照時扭開雷射筆頭令標籤貼紙破損被質疑干擾證物,法庭對此舉沒有提及有否干擾證物)

⏺由於本案雷射筆為控罪元素主要證物出現嚴重證物鏈斷裂,法庭認為控方未能穩妥舉證,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除雷射筆外所有證物法庭存檔,並將雷射筆交還被告。鄭官即時指出其判詞指證物鏈斷裂不確定雷射筆主人,拒絕將雷射筆還給被告。

直播員按:手足屬第一個在鄭官審訊後裁定控罪不成立,祝你未來學業及工作順利!


10:45: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D1、D2、D4、D5各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

控方表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尚有一些事項需要商討,法庭批准押後一小時,以讓控辯雙方處理各種事宜。


12:34: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230約30人排隊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請保持做人最基本的尊重,勿打尖,如欲離隊最好與前後說聲,否則你嘅打尖將導致守規舉嘅人入唔到)
1244已經插咗5個人啦,大家好好計住啲位
1250約40人排隊
又聽到有人計劃緊點打尖
1310有50人
1320約60人,由於近玻璃門方向有人插幾個人,所以後面人大機會入唔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1305約有10人排隊


13:07: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D2:林(25)
D3:賴(17)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1支螺絲批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D3辯方律師表示,D3會認第一條控罪,需與控方商討如何處理另外兩條控罪,故需要時間處理,押後至今日1430再處理~(按此查看

—————————
是日進度:
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2407在牛頭角花園大廈百靈樓外拘捕D1,罪名是「非法集結」、「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並檢取D1身上的物品,包括一個黑灰色的背包,裏面裝著3支銀色(每支約20cm長的士巴拿)和三包未開封的透明索帶(每包約100條)、一張學生八達通卡、一個綠色口罩、一把綠色長雨傘、一件白色短袖T恤和一個iPhone手提電話連機殼,為證物p1-8;

2. 2019年10月13日15:22,警員20324在牛頭角道玉蓮臺1、2座停車場1樓332號車位拘捕D2,罪名是「非法集結」、「干犯禁止蒙面規例」;

3. 2019年10月13日15:27,警員17128在牛頭角道孔雀樓、玉蓮臺之間的行人路上拘捕D4;

4. 2019年10月13日15:25,警員16887在牛頭角道花園大廈百靈樓地下拘捕D5,罪名是「非法集結」。同日15:28,警員16887再在上述地點就「違反蒙面條例」拘捕D5;

5. 2019年10月13日15:51,警員16887在將軍澳警署內,檢取D5的個人物品,包括一部iPhone連SIM卡、一對灰色手套、一件紅色上衣、一對黑色手袖、一頂深藍色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個紅色密實袋,裝有三個白色口罩、一張個人八達通卡、一把黑色縮骨遮、一個黑色背包和一個黑色腰包,為證物P9-19;

6. 2019年10月13日20:58-21:02,偵緝女警員15510向D2、D4、D5拍攝照片,為證物P20(6)、(7)、(16)、(17)、(19)、(20);

7. 2019年10月13日21:50-21:58,偵緝警員11619 拍攝D1被捕時所穿著的衣服,為證物p20(1)、(2);

8. 2019年10月14日17:16,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4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緊身褲和一對波鞋,為證物p21-23;

9. 2019年10月14日18:35,偵緝女警員15510檢取D5身上的衣著,包括黑色上衣、黑色褲和一對白色鞋,為證物p24-26;

10. 2019年10月14日20:31-20:44,偵緝高級警員1659檢取D1身上的衣著,包括一件黑色T恤、一條藍色牛仔褲和一對黑灰白色鞋,為證物P27-29;

11. 牛頭角道玉蓮臺屋苑和停車場範圍的不同位置均有24小時閉路電視鏡頭,不同鏡頭的實時錄影均獨立存檔。屋苑職員燒錄相關的片段在光碟上,為證物p30(a-i);

  1. (a)、(b)、(c)分別在2019年10月13日14:45、15:15、15:45由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14083用電腦將三段東網的影片存在電腦內,並繼續錄影,分別稱為「影片一」、「影片二」和「影片三」;
    (d)進行上述錄影工作前,警員14083核對了電腦與天文台的時鐘一致,也用防毒軟件掃描電腦,以確認系統沒有問題;

13.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4. D1提供4張案發現場環境的照片,為證物d1(1-4);

15. D2提供玉蓮臺附近的6張照片、牛頭角地鐵站環境的7張相片,分別為證物d2a(1-6)、d2b(1-7)。

—————————

*因D4辯方律師身體不適,故法庭批准明天才開始盤問證人環節。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另外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3:10:4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上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傳召PW1 女督察 潘小宇(音),負責保護沙田警完成作供。

傳召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音) 作供,證人拘捕D1。

13:04 午休,14:30再訊

按: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14:38: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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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繼續睇片⚠️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19:45:23至19:46:08
片段在御龍海味。PW58指在19:46:03時畫面右二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41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由00:23:50至00:24:08時
位置約在84W東邊街電車站。慢鏡重播後在00:23:57時PW58指畫面右邊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為A24,截圖為P58(1903_193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25開始
畫面在西城六十前方。PW58指在00:23:35時在大成海味招牌下方身材高大,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左手持膠水樽為A24,截圖為P58(1933_2003)_PW58_001,圈出為001A。

時候二由00:24:59至00:27:11
位置近西城六十。PW58指在00:25:22時畫面左邊戴黃色頭盔;00:25:59時身材高大,衣者與被捕人相似,戴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背着背囊者為A24。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可見護目鏡及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斜間的畫面,00:26:30時慢鏡逐格播放。

播放C6 RTHK片段

時段一由04:23:56至04:24:04
畫面在正街附近港島太平洋酒店。PW58指在04:23:57時在畫面左邊藍色雨遮下方,戴黃色頭盔,頸上有白色毛巾,背着黑色背囊,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者為A24,截圖為P57(RTHK)_PW58_003,圈出為00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與證物P24-1頭盔比較,又再重播,放大,截圖為004,又再和相片P29(D24)(1)比較。
在04:23:58時可見該人背後孭背囊,控方要求法官留意背囊左邊,截圖為005。

時段二由04:34:40至04:34:51
位置在UA財務附近。重看兩次又慢鏡重播再逐格退後,PW58指在04:34:43時左邊戴黃色頭盔、黑色風鏡、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頸上有白色毛巾,左手戴灰色抗温手套,身穿黑色長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者為A24,截圖為006,圈出為006A。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要求再次截圖P58(1933_2003)_PW58_003,惟打開截圖002後才發現自己已經截圖,又浪費5分鐘了。

- 午休至1555 -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8

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Good luck


14:50:3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45播錄音
1510開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14:52:16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正接受感化令中

控罪1 :企圖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控罪2:企圖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
被告人正式進行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案情:
在2019年9月5日晚上時分,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高叫口號,也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直到21:34時,在有多名示威者聚集下,在旺角警署內的警員決定關上所有大閘,並在警署外架設水馬及金屬大閘。

在21:39時,被告人連同數十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當時他身穿長袖T-Shirt、長褲、有佩戴口罩及有掛着3M面罩,他在傘陣掩護下將一個已點火的膠袋放在金屬大閘,但後來該膠袋掉在地上,因此有警員用滅火筒撲滅。

在23:57時,PW1看到被告人在花旗銀行外,用行山杖擊打交通燈,歷時3分鐘,期後被告人往弼街方向逃去。PW1把此情況用無線電通報。

在00:35時,PW1在旺角站B1出口再看見被告人,因此他開始監視被告人並將後者的行蹤用無線電通報。

在02:17時,PW3在彌敦道745號外截停被告人,並得到PW1確認其身份,因此被告人因涉嫌「縱火」及「刑事損壞」而被拘捕。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不早於15:00進行判刑,期間被告人需要還押懲教看管,法庭會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進度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15:24: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以下兩案於下一堂合併⭐️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3)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據了解,被告當時將車駛至連接理大的渠口位,遭警方截停時,車上有一名乘客。被告聲稱兩人去吃飯,警員要求他停車及搜車,被告試圖駕車逃走,期間車輛觸碰到警員大腿。
(改寫自立場)

——————————————
有修訂控罪書
等待合併案件

保釋事宜:
每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今次又係走咗好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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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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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收不到A1法援文件,其他被告收到。
等待合併。

保釋事宜:
A1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2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3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放寛報到時間獲批✅撤銷宵禁令被拒❌
A4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宵禁延遲半小時開始獲批✅
A5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更改宵禁時間獲批✅4月28-29日撤銷宵禁獲批✅
A6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A7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15:27:2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有修訂控罪書
申請押後等待法援

保釋事宜:
由一星期報到7次改為3次✅

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上次加重保釋條件時,得返手足一個同幾個旁聽人士,其他人走晒去捉鬼,個庭全空☺️)


16:3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5人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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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各被告保釋申請陳詞已完,主控已回應,現由辯方再回應

1634已回應完,靜晒
1636等緊結果,聽到大家呼吸聲
1640仲等緊
1643全部保釋申請獲批✅


16:31:04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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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已完成認人程序,部分警員被認出,將會傳召出庭作供
是日證供主要關於會面記錄及警方記事冊內容。

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包括任何錄影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口頭招認、手提電話通訊記錄等。被告能認出警員B: 9158及警員C: 1247,一警員未能成功認出。

辯方指C叫被告蹲下上手扣時B向被告打一拳,C亦拿被告手機向著被告,企圖以容貌解鎖,不成功後問被告密碼,被告因害怕而將正確密碼告知。
B拿出一疊照片:「呢個係你㗎啦,夠告你暴動」

入屋後B詢問被告房間有沒有cam, 被告回答沒有後,C:「如果有一個就打你一拳」

C從被告床下搜出伸縮警棍,並以此指向被告心口,表示憑警棍可拘捕被告家人。全程在被告家中,沒有接受任何警誡,被告於不自願情況下簽署非自己親口所講的文件。

到達上水警署後,警方向被告表示:「刑事毁壞、侮辱國旗好小事」逐與被告進行3次模擬後才開始錄影會面。事前被告被要求根據8150指示回答,C負責補充。錄影後被告遭C掌摑一巴,指被告沒有提及縱火。

辯方律師總結所有記錄均在威嚇及壓迫下簽署,警方沒有讓被告閱讀文件,而被告亦因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下不能專注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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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主問中,未完。

庭上足本播放3段錄影會面片段,共長約2個半小時,顯示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描述案發詳情、於不同截圖上圈出自己及確認證物。

第3段錄影片段尚餘10多分鐘才播放完畢,明早將繼續播放。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3:2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下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14:44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譯音) ,證人拘捕D1 ,作供完畢。

傳召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接PW2手處理D1和證物 ,主問中。

辨認證物期間,控方要求少少時間整理,被裁判官要求早作準備,16:10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8/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54: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A1:林(22)還押至今約50日
A2:姜(22) 曾還押一個月
A3:姜(21)還押至今約50日
A4:陳(23)還押至今約50日
A5:陳(22)還押至今約50日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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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無法律代表,其他被告有。

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

1535開始申請保釋
1642終於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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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A1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100000十萬和$50000五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如有BNO要交)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3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50000五萬和$100000十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4保釋獲批✅
。保釋金$100000十萬
。2名人事擔保各$25000二萬五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過期回鄉証,BNO)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A5保釋獲批✅
。保釋金超過$100000十萬(聽唔清sorry但比其他被告高)
。2名人事擔保$150000十五萬和$30000三萬
。宵禁2200-0800
。每週報到3次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包括BNO)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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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16:56: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6/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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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作供完畢

PW10 警員2920 陳震剩,A4拘捕警員,現駐守觀塘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時亦駐守同隊。

控方已完成PW10主問,現由A4辯方律師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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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17:02:1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10]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 - 案件已經分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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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4、D5皆不認罪。

‼️D3 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辯方律師初步求情指被告年輕、良好品格、上進,修讀產品設計及計劃到外地進修。

聽畢求情,沒有其他事項,手足進入犯人欄,眼神堅定,離開時親友高叫「頂住」。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D3需要還押其餘4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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