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8

09:51: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0948 開庭,是次審前覆核安排了2天聆訊日期。

控方申請新增及修訂控罪,上次未獲法庭批准。

新增控罪(12)及修訂控罪(3)及(4)有爭議。

控罪(12)為新增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各辯方大律師均反對此項新增控罪。修訂控罪(3)及(4),控方申請以AO1及AO2取代警員的姓名及編號。

控方預計審期為10日,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能提供綜合日誌 (Consolidated available dates of trial) 供法庭參考,但強調法庭並非須被大律師的日誌「牽著鼻子走」。

控方不爭議辯方可要求控方選擇控罪,但認為並非現階段處理。控方有考慮過以交替控罪形式處理,但認為檢視過案情後,認為有足夠基礎新增控罪。控方指稱各被告在另一地點匿藏了油漆及對講機。D5身上未搜出對講機,但有1條天線可與該地點的對講機接合。控方認為5人根本是一個「團伙」。

控方呈上〈政務司司長證明書〉,認為只要證明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應自動批准匿名令。證明書亦申請不在公開法庭披露警員行動日誌等資料,包括文件性質及非文件性質。控方申請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

控方向法庭呈交近月警務人員被起底數字,指起底情況在本年8月大幅回升。控方指禁制令屬預防措施,如有人違反禁制令,即使作事後補救措施亦不足夠。本案警務人員身份特殊,與一般警務人員不同。如相關警員身份被披露,會違反公眾利益。控方指本案為示威案件,受公眾關注,擔心警員在庭上作供讀出姓名後,他們的個人資料片刻便會被公眾披露。

法庭質疑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有關警員的個人安全受威脅。控方指現時的確未有實質證據,但舉例指過往有為飛虎隊員提出有關申請而獲批,認為並非須有實質證據證明有威脅才可申請。

控方亦申請禁止披露有關警員的樣貌,即警員作供時使用屏風及特別通道。控方指有關警員在執行職務時需混入人群當中,如披露了他們的容貌會令行動失效。法庭質疑控方申請屏風遮蔽被告並無必要,因被告已見過警員的容貌。控方指各被告從未見過證人1及證人8,即SO1及SO2。控方舉出澳洲涉及恐怖活動及組織的案例,指被告會特別留意證人的樣貌。

薛法官在陳耀成一案裁定是次證明書申請的文件並不相關。而控方指證明書中的文件2及文件4未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本案相關,但會引伸至披露文件1及文件3的問題。控方指文件2及文件4只有極少部份被遮蔽,符合平衡測試。資料7是最具爭議的部份,但因涉及警方執法的資料。資料5涉及警員的容貌,可供辯方律師觀看,但希望不向被告披露。

控方希望藉申請豁免披露資料6,以保護其他參與本案的警務人員。控方指不希望公眾知道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有能力執行相關職責。


10:09: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1/3]

D4潘
D6范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
2019年11月11至14日,香港有大三罷,以延續反送中運動。11月12日至11月13日早上期間,白石角一帶受阻,包括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線等地方。於11月12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回家時受阻,他留意到有人將垃圾桶放出馬路,並觀察到有五名人士在維持馬路被阻礙。有市民證人見到車輛被堵塞於路障前,且情況持續。

到翌日清晨六時,控方第一證人見他們(各被告)移去障礙物給予救護車通過後,再次阻塞交通。有警員到科學園東路,見兩車,截查後的兩車裏,則為本案中的八名被告。第四被告被搜出士巴拿。
(其餘六名被告已分別結案,詳情請查閱以前的直播)

同意事實只有拘捕位置、時間和警員,恕省略。

批准PW3 PW4匿名及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休庭。

1031再開庭。

PW1是一名當時 (11月13日早上) 在場的途人,呈上書面供詞,沒有在庭上讀出。
PW2 姓李的士司機作供。
11月12日下午六點開工。到了約夜晚九點半,在馬料水碼頭附近塞車,聽聞有人從二號橋掟汽油彈、雜物打玻璃在路上。等到11月13日清晨約六點,可以調頭去科學園路往大埔方向,但到了中文大學入口附近又有堵塞而停下。看見前方約四個車位有雜物組成的路障,有巴士站牌、垃圾桶、雪糕筒、燃燒過的紙皮和欄杆等。過了雜物路障的前方有最少三架車。PW2曾經數次離開的士車廂去洗手間,路上有不少人行來看行去,有傾下計。曾經有救護車駛過,有人將雜物搬走讓救護車通過,之後再將雜物放回路障。到了早上十一點,原先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後面的車輛亦可通過駛上行人路離開。這時候有警察到場,PW2目睹最少一人被捕。警察到場前的時間平靜,沒有人騷擾。

D4辯方律師盤問PW2撮要。
PW2看不到有人掟汽油彈、看不到設置路障的過程。被捕的人是在行人路上。PW2同意。

D6辯方律師盤問PW2撮要。
主要針對「原先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前後發生的事情和PW2的觀察。
律師指出:過了雜物路障的前方的三架車,銀色私家車泊在行人路、白色私家車和藍色貨van泊在慢線。
PW2見解:白色私家車泊在行人路,快線上最少有三架車但不記得顏色。
泊在行人路的車駛走時,後面只有幾架車順利離開,因為警察隨即截停再後面的車輛,繼續塞住郁唔到。快線上的三架車亦冇走。
律師指出,藍色貨van先向前駛再掉頭、白色車u turn、銀色車向前駛。PW2表示看不到。
PW2作供完畢。

‼️注意今天只有上午審訊‼️


10:30: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一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有一名證人,已索取所有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需於三天前準備好並向法庭提交同意案情。

除獲准更改報到時間外,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0:30: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23西營盤
#進度報告

尹(21)

控罪:
(1)刑事損壞(損壞民建聯張嘉恩的區選宣傳物)
(4)管有危險藥物

案件控罪於2020年6月17號判決感化令。今日首次聽取進度報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過去四個月被告表現好,建議感化令繼續,而且不需要撰寫進度報告交法庭,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


10:37: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04旺角 #提堂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修訂控罪1-3, 新增控罪 4-5)
(1) D1-D2 非法集結
(2)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4) D3 暴動
(5) 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2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應訊。


11:42: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是日修訂傳票內容

控罪: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雙方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預備的同意案情呈堂。
控方
1. 2019年9月2日0150時高級警員PC18146 即本案PW1 於該處近燈柱編號BE0129拘捕被告,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 9月21日警方由Google Map下載案發地點地圖。
3. 9月13日 刑事偵緝警員PC5135,即本案PW2,到調景嶺地鐵站拍攝照片(1-23),同日傍晚於觀塘警署內PW2拍攝聲稱為被告被捕時衣著的照片(24-35),照片集列為P2(1-35)。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以上控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3。

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如下:
1. 2020年1月7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助理安全主任應觀塘裁判法院指令交出CCTV片段,抄錄至CD內。
2. CCTV片段為2019年9月2日0030-0130時片段,沒有經任何剪輯或干擾,當日系統與關鍵時間下運作正常。
以上辯方預備同意案情列為P4。

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但將爭議專家報告內的有關醫療意見,不爭議其餘專家報告意見。辯方亦會爭議證物鏈連貫性。

傳召PW1 PC18146 石家浩
PW1 駐守 東九龍機動部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內容將於於審訊後補回。

1140 休庭,控方完成盤問PW1。


11:49: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審訊

蕭(4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00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PW1作供完畢,PW2開始作供

11:42 休庭

12:3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18: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控罪繁多,或有錯漏,還請見諒

背景:
有巿民發起在去年8月5日全港「三罷」及7區集會,其後警方暴力驅散引發衝突,5人在當日凌晨時份被捕,拘留至8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劉及冼因遭暴警壓地施以非法酷刑而需留院未能出庭,劉更有2條肋骨骨折。5人均獲保釋,其後獲撤銷宵禁令。

案情:
(後補)

(續)

辯方陳詞:

D1 依賴郭大律陳詞
D2陳詞:
1. 就議題一選擇控罪:既然控方接受控罪(12)串謀的事實基礎與控罪(1)相同,便出現同一行為告兩條控罪的說法。D2不反對新增,但應該將控罪(1)和控罪(12)作交替控罪處理。

2. 就議題三:在此階段不要求控方就1,3,6,7 四個類別作披露,只要求披露2,4,5

3. 就cat 5 警員資料:加埋屏風,如連辯方律師都無此資料,當事人不能見到證人容貌,辯方無從知道該名警員是否被告當日接觸的警員,會實質上影響盤問,令被告不能得到公平審訊。涉案警員不是臥底,不是參與高危行業,極其量是參與監察。控方抽起SO1&2,無法查究警員當日是否真實處於現場。
- 控方基礎在於政務司司長證書,是一個很大方向的陳述。單單基於大方向猜想,而影響公平審訊,是很危險的。此證書不應該是一個一般性的應用。
- 就算沒有特別通道和匿名令,警方也有很多非直接方式隱藏警員身份。
- 就陳輝成一案,辯方知悉警員身份,並非於此案一樣,連辯方也不知悉警員身份。

4. 就cat 2,4:與觀察警員身份有關,需披露原因以上述原因一樣

5. 就著政務司司長證書,不應視作結論性證供。牽涉警員處於刑事情報科,不是臥底,一有披露就無從工作,法庭內已有足夠措施保護一般警員身份。

D3陳詞:
1. 選擇控罪:務實指引內,控方須選擇實質控罪和串謀控罪,否則會令法庭有自相矛盾的指示。

2. 披露問題:需要行動記錄

3. 就陳耀成案例,薛官考慮現在式,考慮相關警員仍是監察警員,才須用屏風和特別通道。相關警員一定要落手落腳監察,才能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

4. 沒有基礎直接指涉及本案的警員受威嚇。正確法律觀點為,匿名考慮是,須有證據證明生命受威嚇,才能削弱公開審訊的原則。

5. 辯方立場,D3於現場被警員毆打,須安排進行非正式列隊認人。屏風匿名會令D3難以認出向他施襲。

D4 陳詞:
1. 就選擇控罪方向,認為應以交替控罪處理。

2. 就披露議題類別1-4,D4不爭議、可以不要求披露,但仍要求法庭以公開原則作依歸。

3. 就披露議題類別5 警方資料,控方沒有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披露會如何影響警方部署。控方提出起底趨勢上升,與本案無關。披露身份不會對警員安全造成任何風險,或阻礙警員未來執行工作

4. 就披露議題類別6-7,資料與本案有直接關係,更可能對辯方有利,採納D3陳詞。控方申請缺乏具體性。

5. 法庭不應因為極低的風險,而批出匿名令。控方未能提出證據,於本案中有任何實質的風險,令警員蒙受人身安全風險,或影響警方未來部署。控方未有證明於執勤時受傷時的警員,是因為起底,所以受傷

6. 法庭早前已批出禁制令保障警員身份,法庭無需額外批出匿名令。

7. 就議題四,D4不反對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只反對警員使屏風作供而且遮擋容貌。警員於行動時應該清楚會於庭上作供,警方於部署時應已作考慮,避免使用敏感警員作拘捕行動。

D5陳詞:
1. 就法律議題,採納D1, D3 陳詞


12:51: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05荃灣 #審前覆核 [1/2]

1123 休庭15分鐘
1145 再開庭,開始辯方陳詞
1250 午休,休庭至下午 2:30pm

———————————
1435 開庭

控方提出於 2021年2月10-11日,2月16-19日進行共六天的審訊。

將於11月11日公佈處理新增控罪事宜、公眾利益豁免Public Interest Immunity(PII)、證人屏風、證人匿名令及特別通道之安排

案件押後至 明天 9月29日 11: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20: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3/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003開庭
繼續盤問PW22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偵緝警員PC17534陳超勁
負責翻看片段

1105休庭

1134開庭

PW22作供完畢,處理承認事實

控方案情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區域法院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4: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28 開庭。
裁判官認為需要安排時間續審,雙方最早時間為8/12。

1441 再開庭,修訂承認事實(2) 內的錯字。

繼續盤問PW1


14:47:41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羅,劉,劉(16-20) #提堂 (#1111上水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14:54:3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1屯門

張(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2名當日現場警員+1名專家),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6樓第7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14:55:3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3控方證人,4段影片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4:56:5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前覆核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辯方申請押後三星期再作審前覆核,因在本月22日才收齊控方文件,包括12段閉路電視片段。
裁判官詢問預計審期及證人事宣,因相信審訊已是明年的事,有任何爭議還有三個月可處理,不如直接排審,就算再作審前覆核亦不能節省時間。

共11名控方證人,有警誡供詞,辯方暫沒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6-1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6:5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 (15)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致造成傷害(修訂控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法律意見,並須於四星期前通知控方前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第1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15:07:1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兩把士巴拿)

案情:
(因法庭過吵,聽不到案情,抱歉。)

被告認罪。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證物沒收。

求情:
被告今年21歲,中文大學四年級生,與父母居住。
辯方表示被告認罪,可見其誠懇。被告年輕,品格優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是一個虔誠基督教,中學時期經常獲獎。
求情信中,中學老師形容被告認真,熱愛社會,孝順父母;朋友表示被告樂於助人,熱愛社會;即使父母在疫情下失業,被告仍然認真讀書,成績也十分優秀;僱主在信中表示被告與人相處融洽,工作認真。被告是家中的經濟希望,知道定罪後會影響工程師的工作,被捕後一直感到壓力,也深深反思。同時,家庭也給予了很多力量支持被告;女朋友亦提及了被告本性善良。
辯方表示在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一個高品格的人,相信被告當時只是受到社會氣氛影響,衝動下犯錯,已經深深反思。本次案情與被告平時的良好品格不符合,而且被告身邊一直有家人和朋友的支持,相信重犯機會不高。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以非監禁懲罰。

法庭押後3個星期,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勞教和青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15:11: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審訊

蕭(4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00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審訊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3: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鄭(3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去年11月11日於筲箕灣道近寧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所佔範圍約 0.2 平方米,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長1113 張啟祥

控方主問

掟罐前
案發時PW1因應「踏浪者」行動被調派至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作副指揮官1,當日執勤時間為19年11月10日(案發前1日) 晚上8時至行動完結為止,由高級警司林鴻釧作更前訓示。11月11日上午7時30分,PW1、高級警司林鴻釧、警員17678莫淯麟、車長53665一同坐警車AM8331到達筲箕灣道太安樓一帶掃蕩。其間和隊友到過聖十字徑及海寧街清場,原因為當時有雜物阻塞馬路。

掉罐至追捕
11月11日早上9時PW1連同隊友在筲箕灣道近海x街(唔肯定利定晏) 清理路障時見一名藍衫深色褲男子企喺筲箕灣道東行線綫近海寧街 ,將一個1尺x1尺x1.5尺左右嘅銀色罐掉出馬路,「同時有其他人做呢個動作」。林警司隨即就跑向該男子,PW1亦尾隨由筲箕灣道跑入海寧街向興民街方向,追至海寧街興民街交界見林警司成功將男子㩒係地下,PW1在林警司身旁戒備。

搜身及拘捕
PW1指當時有近百人在旁叫囂,因此立即要求支援,當支援嘅警員到達後就將該男子帶上警車,在車上進行搜身後並無搜出特別物品。PW1認為該男子當時嘅行為容易擊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在警誡下該男子無講嘢。

PW1庭上認出被告及身上身品
PW1在庭上確認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嘅 Iphone (P2)、有名嘅八達通(P3)、$319(P4) (按:完全唔明拎晒人地身上啲嚟錢做證物對案件有咩幫助?PW1仲要數都唔數就認到證物就係屬於被告嗰$319…)
PW1指當日光線充足,該男子和自已之間只有欄杆,但唔影響佢觀察。
被問到為何沒有檢取涉案嘅障礙物(銀罐) ,PW1解釋因制服男子後現場有百人叫囂且步步進迫,因此支援到達後便決定馬上離開上址。PW1更指當時見該男子掟罐後已立即上前阻止,其間仲見到被告想執嘢(PW1相信係另一個罐)再掉,但該男子想執第二個罐時,佢身旁嘅人發現有警察所以就走,而該男子係最後知道及走。
PW1肯定掉罐者和被捕者為同一人,原因為追捕過程只有10秒,其間視線無受阻亦無離開,而且被捕者無戴口罩。

控方要求PW1庭上認出被告,認人前鄭紀航裁判官向PW1咁講:「庭內個個都戴口罩,被告可能係庭又可能唔係庭...」(按:乜被告唔喺度都開到庭???)

PW1指當時筲箕灣道東行綫因半小時內不繼有人將清理完嘅磚頭、雪櫃桶、欄杆、廢鐵掉回馬路阻礙交通,而西行綫則可行車(從其後片段睇到西行綫其實比AM8331一架警車打直咁封晒,包括電車西行都唔夠位過) 。

\========================

控方傳召PW2前,#鄭紀航裁判官 詢問控方是否真有必要傳召PW2,經休庭考慮後控方不傳召PW2。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裁判官給予辯方時間,希望辯方律師在今日提交書面陳詞,以便下次開庭直接裁決。

休庭至1615,到時辯方將提交作書面陳詞。

1755 再押後至 11月5日 0930 再作結案陳詞 。


15:37:43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銅鑼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33)服刑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48條6寸索帶)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等候上訴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0,哥哥人事擔保$50,000

2. 宵禁 22:30 - 08:00
3. 不得離境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
被告於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被判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

審訊過程


15:46:2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鐳射筆一支

經過近20日審訊,今結案陳詞
此前控辯雙方已經提交書面陳詞,今法官邀請各人補充陳詞 ,以及就陳詞中的疑惑之處提問。
(細節後補)

案件將與10月19日上午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作裁決(D8、D7、D10 大律師無法出席,由指示律師代為出席。)

所有被告擔保原條件繼續,除了以下改動:
-D8、D2原本報到警署已經沒有運作,更改報到警署
-D1暫停警署報到,腳傷行動不便
-D4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15:50: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西灣河

梁(37)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過路處,有示威者非法設置路障。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當時亦有開槍事件發生。在交界位置有警員拉封鎖線取證,大量人士聚集,向警方叫囂。有張姓人士在交通燈過路處走過,有2警員用手指指着港鐵站內行人路,張姓人士指罵警方。當時被告在示威者旁,張姓人士橫越封鎖線,當時沙展橫過封鎖線,打算制服張姓人士,但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提起左手,沙展追着被告。張姓人士被制伏,警方叫張姓人士不要糾纏,被告用雙手扯着及推沙展,張姓人士向筲箕灣道東行逃跑過。被告在地上被制伏,其後有警員拘捕,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有錄像片段拍攝到當時情況。張姓人士有被捕,但沒有被落案起訴。
(太多噪音聽唔清,見諒)

求情:
。37歲,單身
。無案底
。有穩定收入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身體抱恙
。事發當日只是上班途中,想搭車回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49: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2 刑事偵緝警員5135 作供完畢。
控方將增加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1. 慈雲山警署證物房文職警員
2. 運送pp5 - 鐳射筆至專家證人處的警員

案件安排為2020年12月8日 觀塘法院第五庭 及 12月9日 觀塘法院第八庭 續審


21:13: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控方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1段由警方拍攝長約2分鐘的片段,不依賴警誡供詞。

此部分為PW1PW2的作供內容

PW1 警員10231 鄧寶麟 作供**控方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案發當日約晚上十一時許以便裝在旺角巡邏,發現山東街一帶有約三十人聚集。期間留意到被告,當時兩人相隔大約3-4米。期間PW1聽到被告與十多名黑衣人交談,不知道其交談內容。被告其後向在場黑衣人大叫稱「手足,搬啲木板出去」。黑衣人期後搬出闊0.5米,長1米大小的木板,由山東街的周大福搬至彌敦道往太子方向的馬路上。PW1指期間被告曾協助傳遞木板並搬到馬路中心。
PW1指出被告其後走出至馬路中心,用身體擋住行車線。同時間,被告朝住尖沙咀方向舉高手,並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由於被告擋住了行車線,當時馬路上的車輛都停止了駕駛。PW1隨即示意同袍警員6288上前協助,並將被告制服。當時約為晚上11:30。
PW1指被告被制服於彌敦道左3線,被制服時口罩鬆脫。其雙手被警員扣上膠索帶,其後PW1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向被告宣布拘捕。由於現場混亂,PW1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PW1隨後將被告及其隨身物品交給前往增援的警員6628。被告被捕後,軍裝警員到場把木板及雜物移離彌敦道至彌敦道兩側,以疏導交通。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警員當晚若是便裝裝束,與被告之間亦無障礙物,為何不上前聽清楚被告與黑衣人的交談。PW1表示無需要上前聽其交談,並承認自己在早前撰寫的口供紙內未有提及「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的環節,表示今日首次在庭上提出。辯方問及當時在場人士因疫情關係都有戴上口罩,PW1如何確認大叫「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是被告,PW1表示當時只集中觀察被告的行為,因而認得被告。辯方指出以上情況皆是PW1誇大及憑空想像,PW1不同意。

PW2 警員6288 蔡希倫 作供**控方主問**
現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5A組。

辯方盤問
辯方表示PW2的書面證供有記錄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及高叫口號,但其沒有在記事冊內提及相關內容,質疑PW2的證供是基於PW1當時在場的觀察而有所記錄,自己則沒有留意,PW2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PW2案發當晚在記事冊內並無提及被告曾擔任「指揮」角色,指出PW2在現場對被告沒有足夠觀察,PW2不同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22:08: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陳(17) #20200129葵涌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被告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指於2020年2月4日,在葵涌葵喜街金發工業大廈11樓G07室管有11支汽油彈、1支白電油、2支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損毀財產。

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296
———————————————
辯方律師作進一步求情:
(*)部份內容是被告私隱,因此會將其隱藏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小學教師、校長、樂器教師均稱讚他努力學習

-被告在還押期間多次寫信予他珍惜的人,希望他們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被告的家庭背景不佳

-朋友均稱讚被告為人友善,當中有人對他勇於承擔過錯感到驕傲

-被告在執行原訂計劃時內心十分害怕

-原有中學沒有給予被告足夠有關精神上的協助

-被告願意接受完整的精神科治療,醫生亦有給予他在學業上的建議,但是因被捕而未能貫徹實行

-受精神病的影響,被告會容易受朋輩影響,並且渴望得到他們的認同,間接帶動他做出本案的行為
———————————————
詳細案情:

被告於2020年1月29日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身穿全身黑色裝束的他與2名男子向葵涌警署移動並嘗試向建築內投擲共4顆汽油彈,被告亦有投擲2罐氣油罐,但是因為他們站在馬路欄杆後,與警署相隔太遠,因此目標失敗,過程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是險些令1位途人受傷。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

在2020年2月4日約18:00,被告在某工廠大廈外想坐單車離開時被捕,並承認上述的行為。在搜身過程中搜出涉案工廠單位的鎖匙,以及購買部份物品後的收據。

在搜查工廠單位時,警方搜出一個黑色背囊,內有汽油彈,被告承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完成;此外亦搜出黑衫、黑褲、面罩、通渠水、打火機、帽、外套等物品。

在錄影紀錄中,被告承認他與其他2名男子是因為社會運動而認識,但是拒絕透露他們的身份及聯絡方法。此外,他承認他在1月29日所做的行為是希望焚燒警車及貪玩,在事發後,一行三人分開逃走,當中被告則回到原有的工廠單位,換衫後再乘單車離開。

被告亦承認被搜出的汽油彈是由他自己透過觀看網上片段後自己製造出來,(將打火機燃料等材料倒落玻璃樽),而面罩則是在未來示威活動中使用,不過帽和外套並不屬於他。最後他表示對此事十分後悔,行事太過魯莽,無助推動社會運動。

政府化驗師在本案發生後有對涉案物品有檢驗,結果指出氣體罐內含有高度壓縮及易燃氣體;汽油彈則含有有機混合物,屬易燃性,高腐蝕性物品,會造成皮膚燒傷及永久損傷;通渠水亦有高硫酸含量;打火機亦含有有機熔劑。
———————————————
判刑理由:

法官引用案例(抱歉聽不到是甚麼),指出本案性質屬最嚴重。她指出企圖縱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是沒有量刑指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是10年。她再引用法院判詞(抱歉又聽唔到...)指出企圖縱火罪不適製訂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有不同獨特性,及因素,法官可以就案件嚴重性作出合適判刑。

法官指出此案件史無前例,亦沒有人把汽油彈丟向警署的案例參考。她指出在2020年1月香港期間經歷多次示威衝突,期間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損毀不同物件,認為被告延續此類暴力行為,指出被告的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的秩序

法官指出被告雖然年輕,有良好的品格,但是在量刑所佔的比重不高。她引用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決(案例:*(15) #0930天水圍 ),縱火案案情屬嚴重,判刑時阻嚇性及保護公眾比更生重要。法官表示會在上述情況、案件嚴重性、被告求情中為量刑作足夠平衡。她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是希望有更多的資訊協助判刑。

法官指出精神科報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與精神病有關;教導所報告中指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判處她進入教導所,法官表示即使可行,因為此案控罪嚴重,因此不會選取此選項。

法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是有計劃及有預謀(例如:租了一間工廠房間;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觀看網上片段學習如何製造汽油彈;案發時全身黑色裝束,是為了避免令人認出,降低被捕的風險;事後有換衫等)

法官指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在於被吿借對警署造成破壞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燃燒普通的報紙或雜物。她指出汽油彈是相當可能嚴重的武器,除了可以加速火勢蔓延外,亦十分不穩定,因此是危險且具破壞性的物品。

法官指出有閉路電視拍攝到當被吿3人燃燒其中一個汽油彈時,突然有火焰衝出,法官認為是他們未能預料的情況,可見汽油彈的不穩定。而且當時有途人路過警署停車場入口,法官表示幸運地沒有汽油彈對途人造成傷害,因為當時3人可能沒有看到途人,甚至看到也不在意。

法官表示當時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若當時有人/車接近它,後果將難以想像。她亦表示被告也應對沒有傷及途人及被控更嚴重的控罪感到幸運。

在控罪2方面,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汽油彈,打火機燃料等),本身是用以干犯縱火罪,當中的物品亦可以對人們的皮膚造成燒傷及損害視力。

法官表示在考慮到案情、案情元素、被告的求情、個人背景及兒時經歷後,上述並不能支持她對被告給予刑期扣減,最有力支持刑期扣減的已經是即時認罪。

判刑如下:

控罪1:5年監禁
(1/3刑期扣減後改為3年4個月)
控罪2:3年6個月監禁
(1/3刑期扣減後改為2年4個月)

2項控罪除控罪2有6個月分期執行外(法官表示要展示案件嚴重性),其他會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310個月監禁


22:32: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第一部分PW1,PW2作供內容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辯方結案陳詞**
PW1表示一到達現場就立刻鎖定被告,期間兩人一直保持3-4米距離,中間無障礙物。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最少有三十多人聚集,PW1不可能一到場就能立刻鎖定被告一人,又指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其他在場人士並無差別。

辯方指出PW1難以與被告長期保持3-4米距離而且無任何阻擋。當時人來人往,現場嘈吵,PW1理應難以分辨大叫「 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的身分。指出此情節有可能是PW1誇大及捏造。

PW1指出被告有協助搬木板,但當PW1被問及現場其他情況,PW1均回答「冇留意」及「唔記得」;其甚至不認得案中關鍵的木板,反而認得當時蒙著面的被告。辯方指出PW1當時彷彿只留意到被告一人,對於PW1當時要執行拘捕堵路人士的任務是不合情理的。

PW1 出庭作供時指出被告曾高叫口號,卻沒提及自己的書面供詞中所指出的「被告做手勢及指揮他人堵路」一環節。辯方認為此為重大遺漏,令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

PW1又稱被告堵塞馬路令車輛停低,但盤問之下卻回答「唔記得」或「無留意路面狀況」,實為不可思議。

PW1表示由到達現場、發現被告、進行觀察以至進行拘捕,期間只相隔了兩分鐘。辯方表示此說令人質疑PW1是否能於短時內做到如此詳細的觀察,又指出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士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表示PW1有機會認錯人。

辯方指出PW2的證供不可靠。PW2的證供大多與PW1所提及的細節相同,例如被告與黑衣人交談,被告叫口號及指揮其他黑衣人繼續堵路,惟以上事項均無記錄於二人的記事冊上,但二人卻一同於書面供詞首次補充,令人質疑PW2的觀察是受到PW1影響。

綜觀以上,單憑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難以知道被告有否進行堵路行為。

控方沒有相關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