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8

09:37: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10:43: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4九龍城法院大樓 #提堂

馮姓女

控罪:違反限聚令

案情:
被控於2020年8月14日1730時至1742時,在九龍城法院大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831太子站」襲擊當晚,一名男子在太子站被指藏有丫叉、螺絲帽、鐳射筆及對講機被捕,在2020年8月14日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大批市民希望隔住囚車為手足打氣,惟被警方用封鎖線包圍及票控「違反限聚令」。
#0831太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27

\========================

無法律代表

‼️認罪‼️

求情:
被告與其他人有沒有共同目的,是保證不到,因為與他人不認識。希望法庭下調罰款,並分期付款。

判刑:
罰$2000,分開四期交


11:41: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兩項控罪不認罪❌

\=========================
今早控方因文件問題而浪費大半個早上

控方今天傳召PW1街外證人黃姓男(事主)及PW2警員27807(負責會面紀錄)。
辯方會盤問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15442及警員20049。

陳慧敏指責主控為何跟一半不跟一半,主控指自己是實習,陳官指責她不負責任。

1135讀出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1⃣2030時在案發地,被告是某私家車司機,事主黃姓男(PW1)是另一部私家車司機,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案發地路邊,其後離開,PW1報警。
2⃣2112時,警員27807到達現場,在路邊欄杆發現伸縮棍(控方證物p1)
3⃣2127時,警員20049在PW1車內搜出一枝電筒(p2)
4⃣2153時,PW1到明愛醫院骨科 檢查,醫療報告呈堂為控方證物p3。
5⃣2120時,被告返回案發現場,警員27807以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拘捕被告。被告指PW1用電筒打被告,被告想保護老婆和兒子才用伸縮棍打他。
6⃣2130時,警員27807補錄口供為p4。
7⃣翌日1810-1840時,被告進行會面紀錄,由警員15442在警誡下紀錄。警誡下的紀錄為準確(p5)。
8⃣女偵緝警員9142把伸縮棍送往政府化驗室,由梁博士裁定,伸縮棍有金屬管,防滑部份,收縮時20厘米,伸長時達53厘米,沒固定,可因地心吸力而伸延,橫伸或往上伸。
9⃣11張照片簿為p6(1-13)
1⃣0⃣控辯雙方同意承認事實為真確
1⃣1⃣證物妥善封存
1⃣2⃣被告無案底
1⃣3⃣承認事實為證物p7

本案爭議點:
1.是否自衛,是否需要使用武力,武力是否恰當
2.伸縮棍是否攻擊性武器,是否有合理辯解
(陳慧敏:當然係啦!)(辯方指不接納,因為被告人的工作需要)

辯方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

關於傷勢,事主傷勢是比被告嚴重

1150傳召控方證人一黃姓男(事主)
被告與證人打架主要是因為私家車泊車問題
1239辯方盤問PW1
1259未盤問完畢,再續審半小時,押後或減少午餐時間...因早上浪費很多時間

\=========================

本案主要涉及私家車泊車爭執問題,有興趣可以嚟聽下判斷下...

感謝臨直


11:45:5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12:51: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控方依賴的3段錄影會面片段(為第1,2,4次錄影會面,第3,5次錄影會面不呈堂)已全部播放完畢。
錄影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對事發經過及細節對答如流,內容與控方案情一致。(不在此重覆敍述)

PW13 警員8150 詹峻耀作供完畢。
PW14 警長1247 吳偉樂作供完畢。

為確保審訊公平性,證人證供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回。

1430續審,下午證供將主要與證物相關。


12:56:3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
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 繼續作供。。。

主問……證人確認以下臨時證物在D1的背囊內檢取,現正式呈堂並列作證物:P1(4)被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的防毒面具、P1(6)2條Kalenji黑色面巾、P1(7)Decathlon深色手袖、P1(8)Dongwua手套、P1(9)一包未開封的口罩
、P1(11)Baofeng UV-860對講機、P1(12) Bolle黑色眼鏡、P1(13)迷彩面巾、P1(14)有包裝的Daiso雨褸、P1(15)白色頭盔、P1(16)黑色T恤

*話說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在主問時多次問證人「你嘅意思係咪……」乘機向讓人導入案情,被D1的代表大律師察覺並提出反對。

--------------------------
盤問

PW3處理D1的時序:
01:30 D1被捕,由警員押解步行至沙田警署
01:45 與D1到達沙田警署
02:31 見值日官,D1要求睇醫生
02:35 文書工作(pol857、pol1123)、詳細搜身
02:40 在沙田警署2樓大房為D1錄取警誡供詞
04:03 將D1交還俾值日官
05:06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
07:06 收工

警員陳顯俊:「無詳細紀錄,但係有噉嘅事」
在2份文件(警員記事冊、書面供詞)中從來無記錄① D1雙手被反鎖 ② PC21843曾經向陳顯俊講「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③ PC21843在地下執起眼鏡及白色口罩放入D1背囊 ④ PC21843 已經搜過D1背囊,揾到一個通訊器 ⑤ PC21280曾經向陳警員講「21280係D1背囊中揾到雷射筆」

辯方質疑如果真有其事,為何陳警員的兩份書面證供從來無提及以上情節?
佢有同我講,我可以記錄得詳細d,無寫唔代表佢無講過。
辯方:我唔係問你可唔可以啊,你以後點做我根本無興趣呀,我係問你點解唔作出適當記錄呀。
雖然我無作出詳細紀錄,但係我記得。

有趣之處在於PW3陳顯俊在沙田警署為D1錄取警誡供詞時,卻紀錄了「在沙田順和樓外警員21280係你(D1)所孭嘅黑色背囊裡面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然後由21843拘捕......」

綜合警員證供,D1的雷射筆從何而來共有3個版本:
1) 21843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
2) 警員21843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3) 警員21280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最後答案:21280 發現D1手持雷射筆後,從D1手上攞走雷射筆並放入背囊。

D1遭警暴&醫療報告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後,向醫生投訴被捕時被警察壓住後遭硬物毆打四肢及身體;在警署廁所內被幾位便裝警員壓低、毆打腹部,亦被雷射光照射左眼。

D1傷勢:右邊面擦傷、手腳擦傷及紅腫瘀傷、左小腿前脛骨有1cm擦傷需縫針處理。腦掃描顯示D1後腦頭皮血腫、鼻骨輕度變型骨裂、脾臟下有陰影、胰臟輕度挫傷。。。經過6日治療後才出院。

陳警員堅稱不知D1的傷勢如何造成,牠由01:30至04:03都是看管D1的警員,每一刻都與D1一齊,無印象D1在牠看管的2個多小時內有去廁所,牠本人沒有對被告使用暴力,亦無目睹牠人虐待D1。D1被捕時除右邊面與雙手手掌均有擦損之外無其他傷勢,被捕後返警署時除咗行得慢之外,察覺唔到有其他特別情況。

證物問題
辯方質疑陳警員落班前沒有沒有為證物編上號碼、證物亦無獨立包裝,檢查完數量就咁放返入背囊然後放入櫃桶鎖住,沒有經過值日官或其他警員簽收及紀錄。

辯方指陳警員大話連篇,十幾件證物都非常平凡,例如黑色背包又無咩特特徵serial code,有咩可能可以事隔十幾個月,可以係唔開封就噉望一眼就確認到當日從D1背包搜出來?

PW3陳顯俊:因為紀錄與記憶相符,同埋相信唔會笠亂攞件嘢呈堂。
辯方:即係你只係認為「控方唔會跣你」,所以就確認證物係當日檢取,你覺唔覺得好荒謬?

--------------------------
12:56午休,14:30 繼續


13:19: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D2辯方律師修訂部分承認事實內容,即只同意D2在警署中所拍攝的衣著(拘捕時有手袖,警署內沒有手袖)。

傳召pw1 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林華平
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15:00當值,負責東九龍一帶工作,因收到指揮中心訊息,所以由基地牛頭角警署出發至觀塘裕民坊。警員們分別乘坐4輛警車,車上約40多人,pw1為第一輛警車,坐在左車頭位置。警車的駕駛方向為,先右轉至大業街,左轉至偉業街後,再左轉至勵業街;其後,右轉入觀塘道東行,接近至牛頭角地鐵站附近,當時交通暢順。

在轉入牛頭角道時,距離30米外,pw1見到100~200名黑衣人士在馬路上搬雜物,有人手持棒狀物體,但因正前往裕民坊協助第四小隊的警員,所以pw1沒有下車理會。其後,警車左轉入康靈道,第四小隊在馬路上設立防線,而接近馬蹄徑位置,有很多障礙物在馬路,包括垃圾桶、膠籃、小巴站牌等。當時,有10多名人士把雜物拉去馬路上,而行人則站在一旁。

當pw1指示隊員清理路障時,人群向著牛頭角道西行方向逃走。警員清理完路障後上車,繼續向牛頭角地鐵站方向掃蕩,去到玉蓮臺對開,有一群人士向著雅麗道、牛頭角道一帶四散,pw1認為他們參與堵路,犯了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大叫「落車拉人」。在牛頭角地鐵站位置,pw1追截一群為數不少,約20~30名人士。最後,警員在不同地點一共拘捕了2男5女人士,因為現場開始多人聚集,於是pw1指示警員把被捕人士帶上車,回警署。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1表示當值時內沒有下雨,不記得當時附近有否其他市民拿著雨傘。他認同在地圖(p3)上,「X」的位置(即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停車的位置)的確會受事物阻擋視線,但表示車是移動的所以當時自己沒有被遮擋。

pw1不承認自己在口供紙、記事冊上漏了寫下庭上作供的內容(例如庭上說,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時便離開了沒有理會,而口供紙上說隨即指示指示本隊人士)。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
續...


13:45: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留位


14:35: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李國輔大律師 及 #黃達明大律師 呈上法援處批文信件

⏺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
沒有留意A24被刑事偵緝警員宣布拘捕及警誡過程,但見到警員將A24帶離電車軌到電車站路肩。

在帶A24到電車站路肩至PW58離開電車站前,只有約3至6分鐘時間觀察A24及其身上部分物品,但由開始接觸A24至PW58離開,PW58在現場約有10分鐘。

白色毛巾或灰色手套紀錄
PW58不同意在該時段沒有留意A24身上有沒有白毛巾或灰色手套,因此在記事冊、第1份及第2份口供均沒有提及白毛巾和灰色手套。PW58亦不同意在第3份口供提及毛巾和灰色手套是因觀看片段見到。

第3份口供

PW58指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約為「頸嗰度圍住白色毛巾」,指當時17534並非一字一句寫下,17534表達其意思並用文字紀錄,口供中「白色毛巾掛在頸上」為17534自己的描述。

PW58向錄取口供警員17534形容「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口供描述為「手上戴上一雙灰色燒焊手套」,「一雙」是該警員在電腦錄取口供錯誤。

PW58亦沒有說過「燒焊手套」,但堅稱知道手套有抗高温功能,所以PW58相信該警員在口供中用「燒焊手套」意思同為抗高温,在一般情況下在燒焊用,因此同意用「燒焊手套」字眼。剛才指向錄取口供警員形容為「一隻手戴住灰色手套」,PW58指當時沒有提及手套為抗高温手套,是錄取口供的警員自行撰寫,不知該警員為何會意會到PW58指「手套」為「抗高温手套」,亦不知該警員會用「燒焊手套」字眼,「可能佢有呢啲常識,但係我冇」。

PW58指錄取口供時有觀看灰色手套的相片,即P29(D14)(12)-(13),當時清楚記得在現場看見A24左手戴的手套如相片中。口供中記錄觀看過42張證物相片,即P29(D14)(1)-(42),確認當中19張為「A24身穿衣物及佩戴之物品」,19張相片當中不包括灰色手套。
PW58既然指自己一直清楚記得灰色手套外貌,相冊中亦有手套照片,為何當日沒有指出?PW58辯解因為當時A24身上只有一隻灰色手套,並非相片P29(D14)(12)-(13)所示的一雙手套,因此當時沒有指認相片,只是在口供用文字提及。
辯方指出該份口供目的是指認片中人士及其身穿和佩戴的物品,可以指出相片P29(D14)(12)-(13)左邊所示的手套,PW58堅稱當時沒有灰色手套左右手的獨立照片,覺得在文字上已提及,所以沒有指出。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此為現在造出來的理由,並非事實,PW58不同意。

指認A24
PW58在案發當天首次接觸A24,並不認識A24。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及在庭上觀看的NOW片段,畫面質素不足以支持PW58指頸上白色部分為白毛巾。截圖P58(NOW)_PW58_002中頸上白色位置可以為衣物部分,PW58同意。片段只顯示淺色,並不一定是白色,PW58不同意。至於左手戴的手套,亦可能是米色、淺綠色、淡黃色,PW58亦不同意。PW58同意截圖中難以分辨上衣為長袖或短袖,但不同意上衣或褲可以為深灰色、深綠色、深啡色,不一定是PW58描述的黑色。
上衣、褲皆是廉價運動衣物,可在坊間不同運動店或連鎖店購入,PW58同意,但不清楚鞋是否一樣。
辯方指出截圖或片段中唯可見衣物有條紋,但在片段中無法清晰見到花紋或圖案。PW58稱在播放中畫面可見黑色長褲上左邊小腿有一行斜間。
片段或截圖中顯示的人士無法分辨性別,PW58稱因為從身形及衣着裝備認出為A24,而且當日在現場及在翻看片段時沒有見到其他人裝束與A24相同。

在錄取第3份口供時共花約2小時觀看NOW片段。錄取口供至在庭上觀看期間,在私下時間有看過NOW片段,由於已經知道自己出場時間,因此只看自己出場的5至10分鐘。

PW58不同意在A24被制服前截圖中無法必然肯定該人為A24,亦不同意只能指該人與A24相似,該人只是可能為A24。

- 午休至1550 -

庭上觀看的其他片段,包括NTS16 M064片段及其中在近裕隆海味的截圖P41_PW58_001、無線電視片段及其中在近東邊街電車站的截圖P58(1903_1933)_PW58_001、RTHK片段及其中近港島太平洋酒店的截圖P57(RTHK)_PW58_003,不同意因為從NOW片段中認定片中人為A24,因此才指截圖及片中人士為A24,亦不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似而有可能為A24。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脫下手套
PW58同意「如果唔除手套就戴唔到膠手銬」說法是因片段中有人戴手套,因此才有上述說法,PW58現指在現場有見到便衣警員脫下其手套。

黑色手套
PW58不同意在上前制服時,A24只是右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PW58指只是不同意左手沒有戴任何物品。

⏺PW58作供完畢

⏺申請重召PW4
#郭棟明大律師 申請重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因在覆問時曾播放片段,澄清制服A1的位置,控方其後發現在片段中可追溯A1被制服前的衣着裝束, #關文渭大律師 指如片段帶出部分與盤問及覆問沒有重複,只在片中追蹤自己,便不會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PW4在證供中從未提及該部份,控方可直接播放予法庭觀看,毋須重召證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因PW4曾看過該片段可認出自己,由於片段非連續,PW4比法官在片段中追蹤更為優勝,所以申請重召。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5:50: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0

\========================
PW1證供評估:
PW1見到被告時相隔4條行車線,由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拘捕他約十多秒,當時有街燈,光線清晰可見現場環境。當時車輛不多,示威者很多,不能認出涉案男子。
PW1確定相片左方有30人在周大福和地鐵站出口集合,那裏沒拉防線。
PW1在沒有相片拍到的位置, 發出警告,當時離被告隔着行車線, 離C1出口有距離。當時有些人有戴口罩,有些人沒戴。
當時沒看到PW2的情況,亦指人群在四處穿插。
不記得發射了多少次胡椒球,只知隊員向被告發了胡椒球,被告單獨一個在行,沒有和其他人一起。不知被告從哪處來,是在人群散去後才見到,當時被告在馬路上,在身上沒搜出可疑物。
由發射胡椒球至拘捕被告,時長約 3-4秒。當時被告急步衝前,用粗口罵警方。衝前的那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沒戴口罩。
PW1先後發出2次胡椒球警告。旺角站C1出口周大福前,很多人聚集,環境擠逼。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
PW2證供評估:
PW2離被告14-15米,叫他返回行人路,但被告沒離開馬路。
在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叫``射我啦黑警屌你老母``之後行2-3步,雙手呈大字型舉高 。
PW2與被告相隔一條亞皆老街約13米,在被告前方約半米發射1次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走被告但不成功。
再次發出胡椒球警告後,被告仍朝警方行近。PW2在被告腳前不夠一米,射了2發胡椒球,被告沒離 開,愈行愈近。
PW2與其小隊拘捕被告。被告問``你拉我咩啊``
PW1觀察被告歷時20分鐘,視線沒離開過,確定為本案被告,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行人路沒封鎖,但行車線封了。
首次見被告是發射胡椒球前,當時人多。被告在被捕後有說粗口,但沒堵路行為。
PW2約發出300發胡椒球。當時街上多人,有人有戴口罩,有人沒戴,沒有鎖定被告 ,不清楚人群後的情況。沒給指示被告,被告有時停有時走,步速緩慢,沒問被告去哪,沒搜出可疑物,被告高舉雙手。

PW2是誠實可靠證人。

\========================
控罪元素:
參考到梁天琦非法集結案例,2017年梁曉陽案例。

1⃣PW1,2指當時約30人,沒留意被告是否在人群中,亦沒足夠證供證明被告在人群中。
2⃣PW2先後3次發出警告,人群散去,才首次見到在周大福前的被告。
3⃣被告是獨自一人
4⃣被告在馬路邊用粗口罵警方,PW2發出警告2次,向被告發射胡椒球,有穿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離開但不成功。
5⃣當時人群約30人,與說粗口的被告不是同時出現,不構成集結,兩者不是一起,不能確定共同目的。法庭不認為兩者有關係,因出現時間不同,控方亦證據不足。
6⃣被告在警告後仍不離開,朝警方防線行和說粗口。被告獨自一人,舉高雙手呈大字型行,有時停有時走,雖然有說粗口,但沒傷害,不足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
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不作供是個人權利,法庭無需為被告揣測或推理。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定罪。

\========================
罪名不成立❄️


16:03:29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下午進度:

PW15 警長9158蔡XX(聽唔到)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16 警長6984 鐘振聲(音)作供完畢。(升咗職做警長)
PW20 警員58997葉啟釗(委任證都唔記得帶),作供完畢。
PW28 警員58059劉俊髜,作供完畢。

以上證供內容後補
控方案情完結。
———————————————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就辯方反對一切招認口供之特別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審訊進度預告
被告傾向就特別事項作供,辯方申請明早再作最終決定。而辯方亦有一名精神科醫生證人,控辯雙方同意證供以65b呈堂,如法庭有需要傳召,證人可於5月3日出庭作供。

關於一般事項被告傾向不作供,預計明天可完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暫定5月10日作結案陳詞(視乎案件進度)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9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7: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
PW4 警員 21280 梁敬賢 (譯音)作供

背景(可skip唔睇)
PW4現駐守新界北總區交通部,案發時逮屬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第2隊,由14:00開始當值(防暴裝),負責處理西九龍遊行集會事件,2019年8月11日23:55時到沙田區候命。8月12日01:18時與30隻警員乘坐警車AM7201到沙田警署增援。01:19時在禾輋街與瀝源街交界落車,見到大約30名身穿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跑向禾輋邨停車場。01:21時 21280尾隨追截2名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至禾輋邨豐和樓。01:22時在禾輋邨近豐順街天橋與警員21843 匯合,01:23聽到21843叫幫手,轉身見到21843在順和樓近豐順街的行人路截停一名深色衫褲戴白色口罩、戴眼鏡人士。

截停 & 拘捕D1的經過
之後21280跑上前協助21843,用牠的右手捉住D1右臂,警告佢「警察!唔好走」,但D1無理會繼續向禾輋邨街市方向走了2至3步。【21280見狀將D1向前推令他失去平衡向前仆右邊身著地,牠亦跟隨著倒地。過程中D1用手向上抓兩至三下,其中一下抓到21280下巴,於是牠用左手按D1左胸近膊頭位置,而D1不斷想撐起自己,所以21280出力㩒D1落地下,過程歷時30秒左右。】當時才發覺他左手手持一枝10cm長的黑色雷射筆。

21280聲稱除按壓D1背部外,並無使用其他武力,但見唔到其他人對D1腿部做過咩

後續
在01:24時,2128021843講被D1抓傷下巴。01:25時交由21843處理並宣佈拘捕D1。01:30時向警員6579交代自己的傷勢及拘捕D1的過程。02:00乘坐救護車A123到威爾斯親皇醫院接受治療,驗傷後發現有1cm抓(傷)痕。。。

--------------------------
盤問

「幫忙制服AP於地上」
辯方大律師質疑21280不論在警員記事册或pol154書面供詞上,只簡單地用「幫忙制服AP於地上」描述重要的受襲經過及D1掙扎過程,但今日在庭上卻可以娓娓道來,作出遠遠超越在書面證供的描述……

警員21280辯稱只是寫漏,唔記得寫。

辯方案情:當警員急步走向D1時,D1並無嘗試逃走,但警員卻在完全無警告的情況下將D1推跌按在地上,而D1全程沒有掙扎。當全副防暴裝的警員21280推跌D1雙雙倒地一刻,D1舉起手只是被推倒後嘗試平衡的自然反應,牠1cm的傷痕有機會由牠頭盔的帶造成。另外,D1左手從來無手持雷射筆,右手亦無襲擊抓傷警員,而警員在「的」D1起身時剝咗佢副眼鏡。

警員21280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警員21280所謂被D1抓傷的1cm傷痕位於狗嘴對落大約5mm位置,牠聲稱正面望可以發現傷痕,傷勢相片呈堂。

--------------------------
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譯音)
現駐守上水特遣隊,案發時機動部隊C連第3隊,由14:00開始當值。01:19時按卓錦鵬警司指示到沙田驅散及拘捕在埸人士,由源禾路落地跑……

因證人證供太亂,崔官要求牠在地圖標注追捕D2的路線、在第一眼見到D2之處……

--------------------------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D1案情完結,將開始D2的案情。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0: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按此

背景: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 正式申請 ,一個月後裁判官指示要公佈證人部份資料予公眾,但控方在3月17日再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再考慮無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

控方已經就再度申請匿名令在4月12日去信法庭和辯方,辯方亦已回應,控方而公開部份資料,可以在網上揾到,D2律師不同意,只在法庭網搵到唔足夠,質疑調查能有幾深入?另外假手於其他警員係不合理,如果沒有警員姓名編號,辯方不能作其他搜尋,並引證案例;D4律師採納書面陳辭,無補充。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有意押後案件,日期未能共識,小休後,D3 & D4 律師表示會另有律師代表出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對匿名令申請作出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01: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7/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PW10-14作供完畢。

PW11警員17057周曉惠。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聯合情報組,2019年11月12日駐守總部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組,負責協助警員2920拘捕及警誡A4。

PW12偵緝警員12799 李梓濱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沙田重案組第3隊,負責證物處理。

PW13偵緝警員8277黃加行,現駐守新界南重案組1b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於同一隊伍,為本案案件證物員,於2019年11月26日各被告到警署報到並補錄會面紀錄時將證物展示給各被告。

PW14 #盧永楷 高級督察,現駐守警務處刑事技術部,為激光筆檢驗人員。

控方透露明天審訊內容將涉及A3的身份辨認。明天下午將不會開庭。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17:06: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林(22) #1103沙田
已還押20天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口頭裁決理由及求情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82
\===============
進一步求情:
在被告人已經同意的背景報告中可顯示出他與家人的關係親密,家人願意繼續支持及陪伴被告。被告人也已明白控罪嚴重性及願意承擔後果,他希望在服刑完畢後找回職業,支持家人。

律師續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有意圖使用涉案物品,以及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是在同一情況發生下,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
口頭判刑理由:
就襲警罪,法庭參考多個案例後,以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汽油彈本身是易燃,危險和不穩定,有不少案例可顯示出投擲汽油彈可造成難以預見的傷害。被告人案發時管有6枚裝有210至260毫升汽油的汽油彈,加上有用布條封口及將其帶到公眾地方,還有被告人當時管有2個打火機,3個鑽咀,1個螺絲批,此外案發當日附近有暴力示威活動及非法場面,可見被告人有意持續使用或給予他人使用這些汽油彈。因此,法庭以2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再另將2項控罪的刑期中1個月同期執行。

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刑期扣減,加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沒有悔意下,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故總刑期為監禁21個月


17:42: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3/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結案陳詞,控方完全依賴書面陳詞沒有補充,亦對辯方陳詞沒有任何回應。

辯方補充陳詞
辯方呈上陳耀成、Chong Ah Choi案例矛法庭參考,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及下列事項:
(1) 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
(2) 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辯方立場是本案被告被截查是表現合作,涉案工具更是收於密實袋再放進背囊。就物品本身的正當用途,被告亦已自辯解釋了是工具所需,辯方亦呈上相關文件證明被告的職業。
被告被截查位置和當日其他案發地點距離最少達401.87米,最遠的甚至距離2.23公里。因此認為控方不能就被告當時管有物品用作摧毀或損壞財產作出的唯一推論。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指證人形容被告「神情荒張」、「眼神迴避」、「加速離開」的講法與證人庭上的作供有明顯出入,證人從未指被告神情荒張,證人在庭上有確認和被告有眼神接觸,另外辯方亦不同意控方陳詞指被告聲稱「行去銅鑼灣」的講法,被告從來都只係話「行街」。而「行去銅鑼灣」呢個講法在證人被盤問時才產生,於主問階段從未提及。如果證人當時真係聽到被告咁樣回答,理應於主問階段就講出呢個重要情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小心考慮證人該部分證供的可信性。

最後,就控方認為是印有光時譯音的T恤,辯方認為法庭不認就衣物上的文字作出過份解讀,但即使法庭信納控方的講法,辯方認為每個人都有可能穿上不同文字的衣物,而這些文些文字不一定是身穿者的立場。(按:直播員即時諗到「勁揪」)

案件將於 5月28日 093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7:4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表示身處位置與「x」相距70米。他表示當日有兩處地方非法集結,分別為「雅麗道」、「牛頭角道」交界位置(即x的位置),兩個地點距離皆超過20米。

pw1沒有在書面口供上提及有2處地方非法集結,他只見到有人堵路,沒有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在第一個非法集結的地點,pw1見到馬路上有雜物,但解釋因正在拘捕其他人士,故沒有上前清理。pw1分辨不到哪些人士由牛頭角地鐵站過來,哪些人士向著牛頭角道方向離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1認同當時行人可以隨時出去裕民坊一帶的馬路,也不排除玉蓮臺附近有其他社區活動,地鐵也沒有在當日關閉,有其他路人在地鐵站內。當時,警車駕駛時有響號,只能用一瞬間留意當時情況。其後,pw1改口沒有見到黑衣人士用雜物堵路,他們只是站在馬路堵路,承認證人口供的版本比較準確。

在馬蹄徑位置,pw1見到約10多名人士在馬路左面搬動雜物至馬路中間,但不記得誰人在做甚麼,因為有雜物所以減慢了車速追截人群。pw1不承認自己突然加了「有十多名人出現」的口供,也表示沒有聽過有人說「你拉錯人」的說話。警員拘捕了不同人士後,pw1還見到馬路上還有記者、市民。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在一單黃大仙暴動案中,曾被當時的法官列為「不可靠證人」,pw1表示不清楚,反正法官當時接受了他的口供 表面證供成立的。但pw1同意自己部分在庭上的作供並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
—————————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見識到曾是不可靠證人的作供,果然不讓人失望~)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