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10:13: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開庭
辯方律師在追問警員證人PW2 PC24087昨午翻看記事冊一事‼️

休庭15分鐘,供雙方查閱涉事記事冊;辯方律師指該記事冊有未向辯方披露內容,控方承認從不知悉有此記事冊。

D3辯方律師盤問PW2警車車長PC24087
主要圍繞在升降機大堂威嚇D3解鎖電話,及由拘捕至回到警署期間沒有警誡盤問PW2

將記事冊相關頁數列為證物

再傳召PW2 PC24087
D1律師會先就新證物(記事冊內容)再盤問PW2

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3: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6/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0:30 開庭
11:19小休
11:33開庭
控方第十九證人(PW19)警長吳志堅(音)58921,當日拘捕A7。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2:48今天審訊完畢。
注意:本案明天沒有審訊,星期四早上10:00再續審。


10:36:0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攻擊性武器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18區有突擊堵路行動。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大批警員在區內展開驅散行動。下午1時左右,防暴警闖入天主教聖十字架堂制服至少5人。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29日起進行審訊,並押後至今裁決。
(參考 蘋果日報明報 報道)

——————

控方案情撮要:
去年11月11日中午,有人在西灣河堵路,防暴警察奉命驅散。有約50人在大石街與成安街交界聚集,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及淺色鞋的男子與另一名身穿黑色連帽衞衣及卡其色褲的男子在人群前排,警員認為他們是領導的角色,故特別留意他們。其後人群向耀興道逃跑,警員追趕,並闖入聖十字架堂走廊發現2名被告。警員曾多次以暴力對待2人,包括以警棍毆打及迎面噴胡椒噴霧。

辯方案情撮要:
D1的女友家住西灣河,當日休假,邀請D1到家中修理皮帶及觀看電影。D1因西灣河站關閉而從太古站步行往女友住所。
D2前一晚在友人西灣河家中留宿,當日離開友人住所,並需前往大學上課。

證供分析:
針對D1,案中關鍵是PW1 PC21298 張曉峯(音)能認出D1。PW1承認D1衣飾不算特別,亦未有認出D1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等特徵。PW1並非全部時間均注視著該短褲男子,承認現場不斷有人移動及出入。

PW1稱自己追趕30人往耀興道期間,人群只有3秒離開其視線。但從片段可見,足足有9秒時間離開視線。其後可見有人群沿耀興道往山上離開,PW1不能肯定短褲男子是否與該人群一起。

PW1在庭上量度出證物P7的長度為27.5厘米,但其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均紀錄為15厘米。PW1辯稱是自己「寫錯咗」,法庭認為屬嚴重差距,並不合情理。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1全部證供。

PW2警員彭杰文在庭上作供時曾多次迴避辯方盤問有關現場非黑衣人的問題。PW2在庭上作供指現場有50多人聚集,而記事冊亦記為50多人。然而,在案發當日稍後時間紀錄的證人供詞中,卻稱現場只有20多人聚集。PW2辯稱是「紀錄出錯」,法庭質疑「為何腦袋想著是50多名人士,卻會寫成20多名人士?」

PW2稱卡其褲男子曾大叫「黑警!死全家!」,但其證人供詞從無提及此事,直至主控官提醒下才稱自己「重新記起」,但又辯稱自己一直記得此事,只是因認為「黑警!死全家!」侮辱自己及家人而沒有記在供詞內。法庭批評此說毫不專業,認為警員不應受情緒影響。

PW2同樣沒有記下D2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甚至連在庭上首次提及D2右手戴上手套、如此明顯的特徵,也從沒在證人供詞上提及。

法庭認為上述漏記事項均屬關鍵,甚至為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罪元素。法庭質疑,「漏記」行為令人不禁懷疑有關說法是否事後憑空增加。

PW2曾稱追趕群眾時相距約20米,而且愈追愈近。但從片段可見,警員非但沒有愈追愈近,反而曾因現場有人叫「hold」而停下腳步。PW2承認沒有留意過耀興道旁的一條小路,不能肯定卡其褲男子是否跑進該小路。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2全部證供。

2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分別傳召了1名及2名辯方證人。雖然全部辯方證人均不是獨立的證人,但法庭裁定他們證供合乎情理,認為他們的證供有可能為事實。

控方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2人面對的全數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7及P15 2把槌子充公;
P8至P14歸還D1;
P16至P26歸還D2;
其餘證物交法庭存檔。


10:43:5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06: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11:06: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劉(17)
李(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5月27日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至1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12:08: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以下是因證物鏈爭議而傳召的警員。

❇️PW3警員13989 楊振豪(音)作供
主問
當時隸屬西九龍總區反黑行動組第一隊。案發當日於旺角警署standby,因為有大型拘捕行動,在臨時羈留室等被捕人士山警署,被補人士會在這裏等見值日官及獲發一些文件。

我負責處理被告。由警員17781交接,等他處理完警誡口供,大概2200接手。我幫他打指模、影相和落背景口供,工作處理完畢便交回報案室看管。之後警員17781亦有將證物交給我,發生在臨時羈留室外走廊,因為裏面太多人。在一個大膠袋內有很多物品,這些物品是在被告身上撿取,每個物品都有獨立包裝但沒有封口。我們踎在地下交收,逐個Item講。

2317對錶記下時間,將整個大膠袋放落紙皮箱,等其他同事完成工作才一起回去西九龍總部。回到辦公室後我將整個大膠袋放入自己辦公枱的櫃桶上鎖。

10月7日上午,我將大膠袋拿出,打調查報告。
10月9日約上午11點多,警員10570到我三樓寫字樓交收,他逐樣拿出來和一份證物清單核對,封號每件證物的膠袋及釘上黃色標籤。最後仍然是以大膠袋的形式拿走。由接收至交接證物給其他人期間沒有干擾過證物。

盤問
辯:你知道當時有大型拘捕行動,亦有臨時羈留室,即時已經預算有不少被捕人士會到達
PW3:不同意,因為不能預算,不論有多少被捕人士都會設立臨時羈留室
辯:你由下午兩點等到六點半,之後獲安排處理被告,你和警員17781交收時是將大袋內的全部小袋取出放在地下數?
PW3:不是,是逐個袋數
辯:有幾多個小袋 (PW3:唔記得) 交收時沒有文書紀錄 (PW3:冇) 有咩事後記錄? (PW3:調查報告 pol155)
其實有20樣證物,咁咪好似抽獎咁,逐樣抽,抽完又放返入去,咁咪好易漏?
這個走廊交收情節,不在你報告及口供 (PW3:不在) 提及交收方法?(PW3:冇) 收證物時的形式是大膠袋內有小膠袋,有冇記錄 (PW3:冇) 你在主問時才說?(PW3:因為是慣常做法)
其實主控冇問過你係咪大袋包小袋,只係問你喺邊度進行。慣常都寫都唔使寫,但又刻意喺法庭提及,係咪上庭前有人指示你咁講 (PW3:冇)

控方反對,說其實她有問。於是大家聽番錄音,控:當時我係問咗一個大問題,「我哋講下交收情況」先至再問「喺邊度收」

辯:你形容大小袋都沒有封口,有冇任何一個有封口或者釘住 (PW3:冇) 你將大膠袋放落紙箱,直到返office前都拎住 (PW3:係) 但你調查報告及口供都冇提及,亦冇任何記錄 (PW3:同意) 用A4紙寫了被告名字放上膠袋上是唯一記認 (PW3:係) 將膠袋放入自己office櫃桶沒有記錄 (PW3:係) 其實你當日仲攞住另外五件證物,是放在同一紙箱?(PW3:唔係) 即係你一個人拎住兩個紙箱 (PW3:係) 那五件證物中有行山杖、玻璃樽等,你的說法根本不可能 (PW3:不同意)

你的辦公室在西九龍總部三樓,大房內約七至八人每人一張枱,房間只供PW3的隊伍使用。房間有門有鎖有匙,PW3不記得10月6日是誰最後離開及有冇鎖門,但平時最後走會鎖門,房間內8人都有鎖匙。

辯:警員10570是同隊隊員,點解要交證物比佢?
PW3:10月6日只是由長官指派工作,其實我當時不在處理被捕人士的list內,只是幫10570做。證物的黃色標籤要由他處理。

❇️PW4警員10570 許文樂(音)作供
主問
同屬西九龍總區反黑行動組第一隊,本案中只負責處理證物。10月9日1115從警員13989接收證物。當時是在一隊的辦公室,他在座位上拿出特大證物袋,我根據調查報告在證物釘上黃色標籤,之後就放回大證物袋,保管到同日1134,將證物拿到案件主管調查隊伍的辦公室,位於相同樓層。到達後和警員9344逐一核對,亦測試過涉案的雷射筆,沒有損壞。

盤問
[展示庭上證物,T恤] 這證物沒有你製作的黃色標籤,去咗邊 (PW4:唔清楚) 現在證物的標籤上有item number,似乎是由警員9344準備,因為上面有個印(PW4:唔清楚) 這裏寫的item number和警員13989的調查報告一樣 (PW4:唔清楚) 其實在調查報告這證物的item number是13號,但你份證人口供寫10號,但你份口供係2020年1月先落㗎喎... 你有冇寫調查報告 (PW4:冇) 記事簿都冇記錄,只有口供 (PW4:係)

休庭5分鐘,之後傳召PW5。


13:03: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攻擊性武器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

特別事項
開庭時,法庭先處理特別事項,即兩名被告背囊入邊嘅物品是否能夠呈堂。背囊入邊包括有頭巾,面巾,防毒面具等一般示威常見嘅衣着裝束。經過兩名辯護律師親詞後,裁判官歸納出能唔能夠呈堂比法庭去考慮呢啲證物有兩點,分別係相關證物與案件有冇關係,同埋相關證物呈堂會唔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D1嘅辯護律師就呢項特別事項陳詞嘅時候,認為雖然背囊入邊嘅物品可能有關,但係佢哋嘅舉證價值比起損害被告嘅利益不成比例。因為相關物品係常見嘅示威者裝束,但係案發當日都冇示威。有關嘅物品,同案中其他物品串連嘅時候,可能會令到法庭聯想到一啲比較暴力嘅示威事件,對被告造成一啲唔好嘅印象。

D2嘅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控罪係有關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物品例如被告嘅衣着都同呢個控罪無關,故此認為,如果被告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嘅話,唔會因為着其他衫而唔會被控。

但係裁判官認為,嗰啲衣物係當時搜身嘅時候搜出,係屬於同搜身相關嘅物品,都係搜身嘅結果,故此認為係同案件相關嘅。至於呢啲物品對於控罪元素有冇關連,就唔係屬於呈堂性嘅爭議,而係作為一般事項,喺結案陳詞後由法庭去考慮。

故此作出裁定會呈堂。

播放警方測試丫叉及彈珠片段
控方律師喺庭上播出一段由警方喺天水圍警署入邊嘅靶場用自己嘅辦法測試案情入邊嘅丫叉同埋彈珠。佢哋首先測量彈珠嘅重量同埋直徑,用一個唔太準確嘅電子磅量度三粒彈珠,一粒1g,兩粒2g,直徑相同。其後,佢哋喺約略三米嘅距離,射落一張紙上面,其中兩粒成日喺同一個位附近,然後佢哋拍攝張爛咗嘅紙,並且將張紙呈堂。

——————

處理完特別事項,同埋播出呢一條警方自己拍攝嘅片段之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兩名被告都不作供
辯方亦都冇傳召證人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呢一條控罪係被告意圖利用呢一個工具傷人,並唔係指丫叉同埋彈珠本身作為攻擊性武器。

——————

D2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測試片段
D2辯方律師喺結案陳詞嘅時候,首先批評今日呈堂嘅片段入面嘅測試並唔科學,十分粗疏,既唔係有專業嘅軍火專家去測試,使用丫叉嘅力度、角度等等亦都係冇記錄,甚至射擊嘅距離都係約略,故此辯方認為呢一條片段係冇意義嘅。

其後,辯方律師引述PW1以及PW3嘅證供之中,有唔少唔合理嘅地方。

⏺警車停泊地點
第一個唔合理嘅地方,在於兩名證人都供稱自己曾經喺警車上面觀察兩名被告,PW1指係喺天耀路一個停車場外停車觀察,但係當辯方律師要求PW3係地圖上面標示嘅時候,佢標示左係一個接近案發行人隧道嘅行人路上面。辯方律師指出警車冇理由泊喺行人路上面。

⏺證人時間差別
第二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兩個證人都非常肯定時間,係即時記錄嘅時間,但係喺盤問嘅時候先至發現有幾分鐘嘅差距。辯方律師引用當時嘅證供對比地圖上面嘅距離同埋所需要嘅時間,發現有出入之後,證人解釋係喺隧道入邊逗留觀察。但係辯方律師指出呢啲逗留觀察並無任何嘅書面記錄,而係盤問嘅時候為咗勉強解釋幾分鐘嘅差距嘅時候先作出嘅。辯方律師話,喺案發附近嘅行人隧道係一條150米長筆直嘅大直路,四野都好空曠,兩個警察一個便服一個軍裝,如果被告係好似證人所講形跡可疑四處張望嘅話,唔會望到喺度觀察緊佢哋嘅軍裝警察。

⏺觀察地點
第三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在於證人指觀察被告嘅地方,其實同被告身處嘅地方並無一個line of sight,即係冇一個視線係可以觀察到被告嘅。故此辯方律師認為,證人聲稱觀察被告出入,係不可信不可靠。

⏺控罪基礎
辯方律師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咗考慮物件本身嘅性質,案發時間同埋地點之外,亦都要考慮被告當時嘅行為表現,面對截查嘅反應等等。形容根據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冇可能知道被跟蹤。

喺意圖方面,辯方指出控方已經確認,因為彈弓同埋彈珠本身不一定係攻擊性武器,故此必須要證實被告嘅意圖,先至可能入罪。辯方律師指出無論係D2自己用,或者交俾他人使用都係冇可能嘅。因為案情指D2放低一個放咗喺一個紙袋,被重重包裝嘅丫叉喺地上。如果係自己用準備去傷人嘅話,唔會將呢個工具重重包裝,又用袋,又用盒咁樣將個丫叉包住,又用另一個袋裝住啲彈珠。如果係比他人使用嘅話,亦都唔可能將佢放喺地下。辯方亦都引述證供入邊有講有部份嘅橡筋係壞嘅,辯方指,咁樣其實證明當時嘅丫叉係處於一個未組裝嘅狀態,因為如果檢獲嘅係一個完整嘅丫叉嘅話,並唔會單獨指橡筋係壞。

裁判官曾經詢問會唔會有機會佢係擺喺度等其他人自己執,辯方律師就話,被告放低嘅地方並唔係一個隱蔽嘅地方,如果佢係想秘密地交收嘅話,喺佢身邊有一啲草叢同埋其他更加隱蔽嘅角落,一定唔會選擇擺喺地下,有機會比其他人拎咗。

辯方律師總結,PW1及PW3嘅證供唔合理,被告擺低工具構成一個合理嘅疑點,指出佢當時嘅意圖可能係想棄置呢一啲物品,就算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示威者常見嘅裝束,當時當區亦都冇示威衝突,故此並唔能夠達到一個同控罪有關嘅 結論。

D1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嘅辯結嘅陳詞大致採納D2嘅陳詞,另外指出當時D1手持嘅並唔係藏有工具嘅紙袋,控方需要達致毫無疑點下證明藏有工具嘅紙袋係兩名被告共同擁有,而且要證明D1對於呢啲工具係知情嘅。現時冇一個直接嘅證據,證明呢個紙袋同埋呢啲工具係同D1有關,只係得一啲環境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07: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新案件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13:2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8: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陳 (29)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展示煽動刊物,即具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刊物。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警方進行調查,期間以下列條件保䆁✅
現金擔保$10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14:49:0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D1:黃 D2: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控方申請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案情換取撤回控罪。

案情
2020年2月12日,一個無通知警方的遊行以黃大仙富山邨作起點進行,有200人參加,反對將該處診所作為接受武肺病人地方,有人堵路阻塞行車線。晚上約10時,有防暴掃蕩驅散示威者;13日0時,有示威者包括D1、D2在富山邨外被截停,搜查後發現D1黃色急救背心後、D2背囊內同有1關閉的對講機。2人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捕,於警誡下保持沉默,後拒絕警方保釋而釋放。

法庭命令2被告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元,於擔保金扣除。
被告獲撤銷檢控


14:53:2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D3代表律師再追下,PW2確認保管有證供副本

D3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主控覆問

D1及D3辯方律師表達反對將PW2的兩本記事冊內容作證物,最後法庭只接受第1本記事冊6042525作證物P85

傳召PW3 SPC51552 李德安(音)

D3代表律師提出D3身體不適,短暫休庭至1545

1647 休庭,控方完成主問PW3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其中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控方表示調查有新進展:
(1)警方於9月5日拘捕1名賴姓男子;本案被告與此名男子及鹽田12港人之一*,到深水埗找尋電子零件製作引爆裝置。
(2)偷渡往中國的3名人士,與本案有關,現於鹽田扣押所。
(3)於10月12日粉嶺裁判法院作第一次聆訊、以無牌管有火器罪名控告的1名鍾姓女子,亦與此案有關。該女子不獲保釋。
(4)於10月1日被捕的1名吳姓男子,控罪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正擔保等候調查。
*控方指稱本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人到深水埗購買零件,辯方後指出被告當時受警方不公平對待。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研究合併、落實律政司意見及等候調查;繼續有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譴責控方於押後10星期後仍有「新進展」,表示押後期間曾2次去信,不獲回覆;再次索取押後「相當不理想」。關於新拘捕人的資訊,控方於上次提堂隻字不提,辯方甚至不知道檢控立場及基礎。

被告已還押7個月,新拘捕人中部分人士可獲保釋,有個別人士潛逃被告對完全無影響。控方一味將相關連案件交給法庭,但從未論證其嚴重性、關連性;估計調查時間十分長,代表律師直言不知控方上次申請押後的「樂觀從何而來」,為被告申請保釋。

控方回應:警方「可能有收過」相關信件,但因案件「尚在調查中」,未能答實辯方所要求的依賴證供,曾致電辯方作簡短答覆。辯方反駁指從未收到這電話,徐官批評控方對「電話由邊個打、打畀邊個」,完全沒有記錄;詢問鍾姓女子罪名與本案的關連。

辯方覆:於鍾姓女子處搜出的無牌槍械,預計涉及一個以槍械彈藥襲擊警務人員的計劃,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個犯罪集團引伸。該女子亦被懷疑協助3名潛逃人士偷渡。

徐官詢問控方有何基礎,肯定案件於6星期後可落實罪名及確定合併。控方再重複案情,強調發展複雜,希望於是次押後期間能解決問題。

\==============

徐官考慮新證供及本案背景後批准押後,仍然拒絕被告擔保。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1日5日1430,於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15:11:2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 陳 (39) #1001荃灣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辯方律師剛接手案件,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0年 12月29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以排期2021年2月11日1430 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並於2021年 3月8日 09:30 起在區域法院進行15天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4:2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賴(27) #0714沙田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021年 2月2日 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法庭希望下次提訊時可聆取答辯意願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4:48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15:17: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10月27日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上次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6位證人及影片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D2會傳召2位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26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4天審訊(預留27,28及29日)。

期間除D3外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批准D3更改報到日子


15:20:54

以下2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
#1102灣仔 案件❶
A1: 盧(23),A2: 王(46)

控罪:
①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②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③ 暴動 [A1][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1102灣仔案件中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④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
#1102灣仔 案件❷
A1:馬(44) / A2:陳(25)
A3:林(27) / A4:陳(24)
A5:劉(33) / A6:謝(32)

控罪:
① 暴動 [A1-6]
②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③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④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⑤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⑥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詳情:
①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②③④⑤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

⑥ 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❶A2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案件❷A2更改報到時間,通知法庭更改住址
批准案件❷A3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2021年 1月12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15:33:5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前覆核

陳(2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站F1出口,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

背景:9月8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隊伍遊行至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敦請美國政府儘早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至旁晚,民眾仍在中環一帶聚集,大批防暴在銅鑼灣站內衝出,向民眾施放催淚彈。

控方表示將傳召5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有PW1醫療報告呈堂。辯方表示現階段沒有影片呈堂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7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作審訊,預計一天審期,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5:2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無線電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裁決速報
2項罪名不成立


15:36:0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30屯門

D1:黃
D2:何
D3:魏
D4:魏

控罪:
(1)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批准✅
擔保金照舊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7:37

以下3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
案件❶
劉頴匡(26)

控罪:
①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②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
案件❷
A1: 李(20), A2: 陳(34), A3: 楊(19)

控罪:
① 暴動 [A2][A3]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2][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③ 暴動 [A1][A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④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A2]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
案件 ❸黃 (18)

控罪:
① 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❷A1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辯方需向控方索取文件並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法援事宜,以上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 1月19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16:04: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王 (19),A2: 李 (22)
#1113銅鑼灣

控罪:
①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給惡意地損害他

② 暴動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③ 非法禁錮罪 [A2]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6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法庭希望下次提訊可聽取答辯意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維保釋。


16:09:3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16:11:1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柙候判

D2排期於2021年1月27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9: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A3:* (15)
3人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①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② 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A1][A2[A3]

--------------------------
保釋相關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2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A3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7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鑑於各被告而還押一段時間,法庭希望下次聆訊可展開下一個程序,儘快了結案件。


16:50: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5警員9344 蔡遠明(音)作供。

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和警員10570交收前,10月8日有預先打電話給相關隊伍,約定10月9日上午來我們辦公室。 我亦要求為了清晰,每件證物都要用袋裝起、用釘封口,再用大膠袋裝起,加一張寫上被告名字的紙。當時是逐件交收,放在檯面或地下調查報告去核對,印像中證物上有標籤。

下午時分我拿著這些證物打調查報告,亦將編號填在黃色標籤。其實我沒有要求上一手人是製作黃色標籤,亦發現標籤上描述不足,所以我重寫了一次。亦發現上一手的編號包含同案其他被告的證物,所以又後補了數字。

我在九龍城警署有一個房間存有證物,只有我有鎖匙。我將證物的大膠袋放入膠箱,箱上有標籤寫上被告姓名及案件編號,放入該房間。因為那段時間拘捕太多人,證物房人員沒有足夠時間接收證物。之後約了證物室人員在10月17日下午交收,10月17日1722將證物交回證物房。

盤問
警員你做了一份調查報告及在2020年3月6日錄了一份口供,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與案有關的記錄。你有沒有用過涉案的雷射筆 (PW5:看了一下開關掣,在睇證物寫報告時) 同一時間你亦核對PW4寫的黃色標籤 (PW5:其實是白色) 你看標籤上的形容,如ok就沿用,留住他寫的白色標籤,如果你想改,就換上你寫的黃色標籤。(PW5:是) 你對物品描述以調查報告還是PW4寫的標籤為準?(PW5:睇邊個準就用邊個) 睇你label上的寫法似乎是和調查報告一致,沒有用的白label (PW5:掉左)

辯:請看雷射筆上的標籤,你繼續沿用白色標籤,上面敘述 "silver battery",在你的調查報告內應該一致,除了使用中文。請看你的調查報告,描述是「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電池上印有acdali~~字眼」,咁咪同證物標籤不符?
PW5:證物太多,我一路做一路打報告,冇改標籤
辯:雷射筆是重要證物,調查報告形容得很仔細, 你亦試過支筆,竟然冇改證物標籤
PW5:我在1月12日仍有補充調查報告,因為當時在九龍城警署為證物影相,補充雷射筆長9cm
辯:你要打開證物袋和標籤來影相,你主問時唔講?
PW5:我有講
辯:你12號睇證物補充9號的list,咁你12號唔改label?
PW5:當日處理多人證物,忘記了。

辯:你在九龍城警署有間房放證物,有冇名
PW5:248室,冇特定稱呼
辯:該房間只有十月六日的證物?
PW5:只有這宗案件被捕27人的證物
辯:有冇記錄交代證物放進248室 (PW5:冇) 接收後曾經交到化驗所,有冇記錄證物去向 (PW5:冇) 你被指派做證物人員,可以咁樣㗎咩 (PW5:這是常規程序) 你唔講就冇人知啲證據去咗248室 (PW5:已向案件主管申請張證物存放於248室) 你應該要在調查報告及口供內寫低 (PW5:我已跟常規程序去做) 248室代替了西九龍總部證物房的功能 (PW5:某程度上係) 證物房要紀錄幾時出幾時入 (PW5:適用於證物房人員,不適用於248室)

辯:這些證物在10月17日交回西九龍總部證物房,2月5日取出化驗,涉及三支雷射筆,是在10月9日由不同警員交給你。只有其中一支涉及被告。化驗所唔用黃色標籤,所以又取走了三支雷射筆的label,只剩下Q1 Q2 Q3作參考,咁你有冇記錄Q1係邊位的雷射筆
PW5:有張交收紙於出發前打好,標明Q1是屬於本案被告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2月1日0930同庭續審,辯方需於11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中段陳詞。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