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1

10:01: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林手足(#20200119中環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可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禁足
3000保釋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境,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不須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押後至18 MAR 14:30 1庭提堂


10:10: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19中環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D1管有2把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1個黑色口罩及3支生理鹽水(控罪1)。D2則管有1支螺絲批、1把鉗、3個藍色口罩、1對灰色手套(控罪2)

保釋條件如下:
禁足
保釋金 $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境
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押後至2020年3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堂


10:28: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第二日審訊開庭,十多名公眾旁聽

控方傳召醫生證人黃汝輝。辯方對控方列其為專家證人有異議,認為只是普通醫生證人。而過程中黃透露自己是家庭醫學專科,并無耳鼻喉專科資格。醫學報告中的病史和一些病徵也是病人自述。

傳召第三證人高振邦警司。

雙方商討,最遲明早結案陳詞。


11:04: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李運騰法官

許/24已還押11天 申請保釋(#11141117TG 煽惑縱火、煽惑傷人:涉針對警方使用汽油彈及弓箭的訊息)

可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5000保釋金
30000人事擔保
不可離境,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 2100 - 0700
每日警署報到1次


11:08:01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第二日審訊開庭,十多名公眾旁聽

控方傳召醫生證人黃汝輝。辯方對控方列其為專家證人有異議,認為只是普通醫生證人。而過程中黃透露自己是家庭醫學專科,并無耳鼻喉專科資格。醫學報告中的病史和一些病徵也是病人自述。

傳召第三證人高振邦警司。辯方就被高高度,大聲公重量,擺放方向多數向上,以及是否留意到現場還有別人用大聲公向高提問。高感受被告大聲公多數時間向自己大嗌,無留意劉家昇督察也有用揚聲器不識劉是誰,而倪楚恩督察雖有用揚聲器,但在他後面,不似被告在正面對着他耳邊。又不同意辯方說當時不理被告才令對方要引佢注意,稱有叫被告咪吵住其處理傳媒工作。辨方問及高當日早前及看醫生前日工作是否曝露於噪音,因同樣處理嘈噪公眾活動。高稱當日早前有在尖嘴現場但負責調度沒走到最前線,直至在旺角被被告用大聲公隊過耳邊,第二日在寫字樓做內勤工作。

休庭,雙方商討安排結案陳詞時間。

辨方指案情簡單,口頭陳詞下午即可。控要書面加口頭,就錄影內容向法官做詳細陳述(再一次)


11:13:35

東區裁判法院直播員向大家道歉,少年庭剛才係暫停而唔係提堂完


11:34: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第二日審訊開庭,十多名公眾旁聽

控方傳召醫生證人黃汝輝。辯方對控方列其為專家證人有異議,認為只是普通醫生證人。而過程中黃透露自己是家庭醫學專科,并無耳鼻喉專科資格。醫學報告中的病史和一些病徵也是病人自述。

傳召第三證人高振邦警司。辯方就被高高度,大聲公重量,擺放方向多數向上,以及是否留意到現場還有別人用大聲公向高提問。高感受被告大聲公多數時間向自己大嗌,無留意劉家昇督察也有用揚聲器不識劉是誰,而倪楚恩督察雖有用揚聲器,但在他後面,不似被告在正面對着他耳邊。又不同意辯方說當時不理被告才令對方要引佢注意,稱有叫被告咪吵住其處理傳媒工作。辨方問及高當日早前及看醫生前日工作是否曝露於噪音,因同樣處理嘈噪公眾活動。高稱當日早前有在尖嘴現場但負責調度沒走到最前線,直至在旺角被被告用大聲公隊過耳邊,第二日在寫字樓做內勤工作。

休庭,雙方商討安排結案陳詞時間。

辨方指案情簡單,口頭陳詞下午即可。控要書面加口頭,就錄影內容向法官做詳細陳述(再一次)

表證成立

22/1 11am 七號庭結案陳詞

〈完〉

以下為<實習直播員版本>

開庭

控方指出控辯雙方爭議在於昨日所提供的片段,就刑事訴訟條例65c,於2019年7月12日有線電視片段的光碟,作為控方證物P8,日期為2020年1月17日。

控方要求今日上庭作供的黃醫生能作為傳召證人及以耳鼻喉科專家證人作供。辯方反對,質疑作為專家之身分,根據65D,辯方同意可接納醫生的醫療報告,但是不同意醫生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基於並非事實證人,專家證人應該獨立,並只作提供意見,根據65da專家證人只能夠就議題作出意見,而且控方臨時才提出此建議。法官表示不清楚專家證人身分的方向,希望控方提供證人與專家就議題的關連。控方解釋醫生就是專家(辯方搖頭),由於自己對醫學相關知識不認識,希望醫生能夠作為專家身分解釋醫療及診斷,並且報告一早已經給予辯方,而其他文件辯方並沒有要求。法官表示缺乏對該醫生的背景及經驗,以及其專門邊一科。辯方回應專業並非專家,如果主控只是希望醫生協助解釋醫學名詞,辯方並不反對,因此希望法官就專家身分的限制作考慮。控方沒有問題。

傳召控方第四證人黃渝輝醫生。

控方盤問
控:是否於醫管局那打素醫院任副顧問醫生?
醫:無錯。
控:可否詳細介紹你的學歷?
醫:2000年於香港大學醫科畢業,並取得家庭醫學專科資格(控問該資格何時取得)不太記得確實年份,應該是2010-2011時取得家座醫學專科資格。
控:有無耳鼻喉科專科資格?
醫:沒有耳鼻喉科的專業資格。
控:就高振邦(下省略為高)於2019年10月4日的醫療報告,即證物P7,有黃醫生的簽名。黃醫生是否確認報告是由你撰寫並簽名,所以能夠解釋報告內的內容?
醫:應該可以。
控:醫療報告內第四段關於高的情況,無創傷、無流血、無分秘物。
醫:⋯⋯
控:下一段落檢查結果提及高過去並沒有耳朵的創傷及受損,以上的內容排除高耳朵的損傷?
醫:只是就病人的講述而撰寫,並非檢查結果。
控:報告內的聽力檢測圖,指出高的聽力在2000Hz損失30分貝(dB),在4000Hz損失25dB。
醫:聽力圖顯示上述兩種聽力有損害。
控:想問4000Hz即是什麼意思,是否屬於高頻,屬於什麼聲音?
醫:4000Hz屬於對話部分。
控:2000Hz又屬於什麼聲音?
醫:2000Hz是部分人低音講嘢的範圍?
控:報告的結論指出高是急性聽力損失,是否吻合高所提及兩尺以內⋯
辯:剛才所討論(關於證人)的限制,加上醫生並沒有耳鼻喉科的資格。
控:(問醫生)家庭科資格,能否作專家作證?
醫:未必能夠?
控:聽力圖的250Hz-2000Hz
醫:(直播員聽唔清楚醫生回應)

辯方盤問
辯:9月13日所做的聽力圖,同一聲量250-2000Hz都聽到?
醫:同樣(聽到)。
辯:那麼2000Hz及4000Hz的情況呢?
醫:相對好咗。
辯:在此份報告中有一個新項目,是8000Hz的,之前無出現過?
醫:係。
法官問辯方報告內哪裡出現此項目,辯方向法官提供指示。
辯:報告內寫mild hearing loss was seen at 8000Hz,此(項目)之前未出現過。
醫:是?
辯:沒有其他問題。

控:8000Hz又屬於甚麼聲音?
醫:屬於高頻,人聲嘅高聲。
控方沒有其他問題。
醫生作供完畢離開。

控方要求傳召本案第三證人高振邦繼續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
辯:講返當晚情況,想問閣下幾高?
高:1米78。
辯:即係被告矮10幾cm。
高:無刻意去計,但肯定被告矮高佢。
辯:你形容被告使用大型喇叭?
高:係。
辯:有無拎上手?重唔重?
高:無,所以唔知道。因被告隊埋黎,自然反應推開佢。
辯:大部分時間喇喇向上?
高:我留意到嘅時間係,都係向我耳。
辯:是否片段內有一下隊埋去之後撥開?
高:不止一下,可以睇返片段。
辯:喇叭向上大部分時間,並非向地。
高:不同意,是向我大叫。
辯:而其他時間就非向住你?
高:不能夠武斷答你。
辯:在場是否並非只有被告使用揚聲器?
高:⋯⋯
辯:劉嘉東督察都有用。
高:唔知道,我連佢係邊個都唔知道。
辯:顏彩恩都有用。
高:依個我識得,但佢係起後方,並非耳邊。
辯:(上述盤問)想帶出現場嘈吵,所以要借助工具。
高:工具為了表達信息,不應耳仔邊。
辯:耳仔邊是指?
高:手臂範圍,我哋叫arm distant。
辯:即大約80-100cm?
高:無度過,大約40cm,佢(被告)開大聲浪大叫,令我感到不適。
辯:不質疑感到不適,只是希望知道距離。你是否同意被告想得到你注意,但你沒有理會?
高:不同意,在場不單高,同時處理緊前面傳媒。
辯:片段中,在場人士無幾耐都散去。
高:無幾耐嘅意思?經過警方講解後,數分鐘後記者開始退後,(辯問議員呢),記者向油麻地方向退,記者退後議員都退後,(辯問警方呢),警察都向後,(是否就告一段落),告一段落。

辯:另一議題,昨天提及當日早上有工作,處理公眾活動?
高:是,但沒有在前線處理衝突,只是作調配同事的角色。
辯:是否同意公眾活動環境嘈吵?
高:在場有市民、記者、示威者,一定有人吵鬧。
辯:事件後的第二日有返工工作?
高:內勤工作。
辯:於寫字樓?
高:係?
官:(案發)當日都有做調配工作,於片段前是否有人用揚聲器?
高:當日一直在尖沙咀做調配工作,直至晚上十點才到旺角並跟隨大隊一直推進,到十二點幾就被被告用揚聲器。

控:要求量度高的手臂長度,(由膊頭到指尖,27吋)
官:右手?
控:係。
官:被告是否決定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係,被告權利,可以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盤問完結,故希望作最後陳詞。
辯:對於控方感到奇怪,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不確定控方是否有權利作final submission。
控:辯方絕對錯誤,有彭大律師在場,並後面嘅律師,終審法院有相關嘅practice,我經常做開。
官:是否書面?
控:書面或口頭都可以,想就片段內容、證人證供作最後陳詞。
辯:辯方陳詞可以好簡單。
官:其實我都係方便大家嘅,如果聽日⋯
控:如果聽日就可以準備書面加口頭的陳詞。
辯:(依家)都未到十一點,如果下晝14:30?
官:希望聽控方陳詞,而且本案是三日的審訊。
辯:無問題。
控:希望有時間做陳詞,要搵返啲片段、證據及過往案例,我今晚會做埋去,會做到好夜,深夜,到時再email或whatsapp俾控方。
官:相關安排雙方商量。

休庭

控:會盡快,會於聽朝開庭前俾辯方。
辯:(同意),對於控方每一件案都會作最後陳詞感到驚訝,被告雖然有律師代表,控方有權作出陳詞,但要謹慎考慮行使相關權力,陳詞亦需簡短。根據⋯,寫出closing speech should rarely be exercised,英國法律如此寫明,加上有案例支持,終審法院2018年法律匯篇p.298梁俊杰案, ‘has a right to make a closing speech... it should exercise barely, the speech must be brief.
官:明天早上十一時正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審訊。


14:24: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梁,趙(22-24) 提堂(#111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梁涉管有口罩、眼罩、勞工手套等;趙涉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

施(#20200119中環 襲警)

劉(#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劉頴匡 (#20200119中環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2) 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14:54: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控罪:暴動

案情:10月1日於黃大仙東頭村道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下午2:30,移交到灣仔區域法院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5:12

#區域法院第27庭(6案) 郭偉健法官

女村長,賴,何,黃(19-28)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涉打、禁錮付国豪 女村長,賴,何已還押140天以上)

辯方要求押後至3月26日(四)1430
控方提供咗2:30錄影會面紀錄,10 多條新聞片,20多條影像片段,合共約2TB。需時檢視有關片段,因此申請押後。

D1-D3 無保釋申請
D4 希望保持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無反對

法庭希望下次能聽取答辯
法庭已預留時間審訊
唔希望再有不必要阻延


15:09:1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案1:

控罪:AOABH

被指於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涉嫌襲擊一名男子

案2:

控罪:POOW、縱火

被指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以及與另一被告劉嘉柏在將軍澳尚德廣場2樓升降機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汽油彈

還押:

案2—於2月11日下午2:30,移交至灣仔區域法院

兩宗案件—於2月12日的下午2:30回到觀塘法院作兩宗案的整體討論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9:35

#區域法院第27庭(6案) 郭偉健法官

梁,龔,李(16-49) 提訊(#0714沙田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涉傷害警員張歷恆及郭兆恒)

辯方申請押後3月12日1430
控方提供咗數以萬小時計嘅片段,約10TB片段
D1-D3 希望保持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期望下次能聽取答辯


15:09: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劉頴匡 (#20200119中環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2) 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0k保釋金+10k人事擔保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守禁足令

押後至 14APR 1430 一庭

tbc.

仍有其他手足case未開始,希望大家可以留多半陣聲援其他手足❤️


15:11:0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新案件


管有攻擊武器(1支雷射筆、2條鎖匙)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宵禁令0000-0600
每週1次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4月23日0930第二庭再訊


15:13:15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5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
陳xx /16提堂(#20200119 旺角 襲警)
因❗️入院❗️無法出庭,押後至24/1或如有更早出院日期提堂
❗️投訴❗️
宣佈拘捕前被多名警員警棍打,上警車後再攻擊其傷口,入旺角警署後繼續打

李/25 提堂(#1110旺角 管有違禁武器:伸縮棍)

原條件保釋

趙/25已還押71天 提堂(#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罪:汽油彈)

❗️還押❗️
押後至2月4日下午再提訊

胡/20 提堂(#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通)

續保
更改條件宵禁時間

方/33 提堂(#1110旺角
(1)襲擊警務人員
(2)抗拒警務人員
(3)管有攻擊性武器:摺刀、鐵筆、鐵槌、3支汽油彈等)

❗️還押❗️
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月4日下午


15:14:49

#區域法院第27庭(6案) 郭偉健法官

岑/25已還押33天 提訊(#0626灣仔 #0626警總 暴動、傷人:涉襲擊便衣警張金福<水刮隊長>)

辯方申請押後至3月26日1430
控方正式提出修改,已提交法庭
法官批准修改控罪


15:15:32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新案件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支登山杖、2個錘、1個燃點器)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宵禁令0000-0600
每週1次報到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4月23日0930第二庭再訊


15:24:42

#區域法院第27庭(6案) 郭偉健法官

邱,葉(23-30)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傷人:涉襲擊拔槍警員黃耀華葉已還押158天)

高/24 #答辯(#0813機場 非法集結:涉設路障及向警車投擲雜物)

麥/23 #答辯(#0813機場 非法集結:涉向警車掟雜物)

控方申請合併三案
理由係三案被告各自或共同地作出非法集結,該案會有共同證人作供

麥/23並無法律代表,因法援申請進行中

法官批准控罪書作出修訂
D1-2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修定為非法集結
D3 非法集結的控罪書詳情修改

辯方希望押後至3月26日1430再訊
D1,3,4以原有條件保釋
D2 並無保釋申請

因D4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法庭希希望等候有律師代表才向D4聽取是否同意合併

合併案件問題將押後至3月26日處理


15:51: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梁,趙(22-24) 提堂(#111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梁涉管有口罩、眼罩、勞工手套等;趙涉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

D1 撤銷控罪

D2
修訂控罪:
①襲警(警長A)
②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①管有攻擊性武器
②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無線對講機)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 03MAR 12nn 一庭


施(#20200119中環 襲警)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 01APR 1430 一庭


劉(#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500保釋金
。不准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 01APR 1430 一庭

梁(#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500保釋金
。不准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豁免24-29JAN外遊)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豁免27JAN)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 01APR 1430 一庭

☂️☂️東區手足case完☂️☂️


16:48: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2案)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洪/18 提堂(#1110屯門 刑事損壞:涉損毀民建聯標語)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再訊
某天遲到報到需增加每星期報到次數


容,勞/22-23已還押63天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繼續還押,案件押後至.. (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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