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00:19: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判刑 #審訊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結案陳詞:
控方
被告同友人一行五人案發時是去SOHO附近,封鎖蘭桂坊理論不影響前往酒吧消遣,當時路面仍然有交通工具行駛,固辯方證人現場環境證供不可信。反之控方證人作供沒有動搖。雖然女警PW3說錯交接證物警員編號與PW4不同,然而庭上PW4能清楚交代接收細節,足證證物交收鏈不受干擾。

辯方證人作供說經過金鐘力寶中心當時已經有大批人,有行出馬路、有叫囂、有堵路同叫反政府口號等擾亂秩序行為,當時應該知道已可能參加非法集結。加上PW1也說擔心會重演九三年蘭桂坊事件,而被告用雷射筆射向防線及PW1屬擾亂秩序,是意圖及相當可能使其他人害怕擔心社會安寧受影響。控方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作出身體接觸,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令身體受傷也認為是毆打。

由於本案屬於非法集結,控罪(3)不會受蒙面法上訴影響。

辯方
就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認為第一有辨認爭議,有疑點會否認錯是被告照射。首先是生理反應,如受強光照射眼睛會產生光點阻礙視線,其次是下意識反應即眨眼,不可能連貫看到同一影像,所以不能肯定疑人沒有視線消失。

第二是現場環境,呈堂片段見到有其他人用雷射光束射向警察方向(有白色同其他顏色)。

就算沒有以上疑點,只用雷射光束沒有作出實際身體接觸不應構成毆打行為。專家證人認同3B級雷射筆有可能傷害,不是一定。PW1也只是眼乾沒有需要接受治療。如此情況屬於毆打是法庭將法律無限伸延。

就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只係證明被告停留現場不走,沒有證明有行為作出挑釁。事發時人群有人說粗口、叫囂如光復香港口號同舞動旗幟,警察口供現埸沒有肢體衝突。辯方庭上舉出案例向警察說粗口或侮辱性字句,唔一定令其他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

就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如果法庭接納沒有非法集結的話,此控罪也應該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PW1-PW4可信可靠✅全盤接納證供
(不作詳述,唯一疑點是PW3記錯將證物交給接收PW4之警員編號,但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證人不可信,拒絕接納證供❌(強詞奪理,自欺欺人,誇張失實)
1.在敘述案發時間不吻合(控方版本約21:00/證人版本指20:00)
2.證人在舉藍旗後已轉身同男朋友離開,沒可能見被告有沒有射出雷射光束
3.庭上片段見警察出藍旗後在被告後邊的人群沒有散去,但DW1身為朋友卻不理被告去向,揚長而去?
4.證人DW1 說一行五人打算往大館酒吧,但案發後失散,四人仍買宵夜返回民宿對被告不聞不問,有違常理。
5.五人包括辯方證人當時有手機可以上網查詢地圖知道大館附近酒吧有其他路線選擇不應停留在窄小街道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裁判官引述案例,湯寶臣法官判詞同意襲擊以毆打為基礎,法律上毆打定義是刻意把不合法力量加諸另一人身上,就算傷害輕微也符合「襲擊」條件。就本案被告使用之雷射光束裝置配合原本電池,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檢查後確定屬3B級別直射可能令人受傷,計算後該裝置在16.14米內可能會造成傷害,而PW1作供提及當時同被告距離約5米,故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符合襲擊條件。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倚賴PW1證供外,還有頭9分鐘呈堂片段。
片段見到警察一早叫在場人士散去但防線前大部份是沒有穿奇裝異服人士(當晚是萬聖節),而且不停有人叫喊,舉中指,講粗口等再加上用不合法力量如雷射光束,全部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有共同目的,可能挑釁侮辱其他持不同意見人士,激起強烈反應出現暴力行為機會大增,亦可令在場其他人擔憂受攻擊等。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呈堂片段見到當時戴黑色鴨嘴帽,口罩,穿黑衭參與非法集合。

基於上述分析
❗️控罪(1)(2)(3)全部成立❗️

求情:
家庭及個人背景部份私隱不作公開。
✏️呈上兩封分別由老師及學長求情信形容被告行為良好,一時疏忽犯案。
✏️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因本案有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監禁式刑罰會對精神有所損害(官回應:邊個判監會精神冇損害)
✏️PW1沒有永久性傷害,受傷輕微
✏️非法集結沒有預謀,規模小,沒有財產破壞
✏️被告不是領導者角色
✏️沒有案底

判刑
(裁判官認為本案是經過審訊定罪,沒有刑期扣減理由,又提出上星期高等法院覆核鐘嘉豪非法集結一案,指罪行並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會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 襲警 :3個月(1.5個月分期執行)
(2)非法集結 :6個月
(3) 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個月(與控罪2同期執行)

總刑期: 7個月15日❗️

證物處理:
P1雷射筆P3口罩及P10電池均充公;P2 黑色鴨嘴帽交還被告;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被告大律師沒有提出保䆁上訴要求申請。


01:26: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深夜補充,非即時~~~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第四部分PW2作供
第五部分PW3作供
第六部分PW4作供

此部分為被告(DW1)作供,是為第七部分。

辯方主問
被告是一名電梯從業員,身高1.75米,體重60kg(註:足夠的營養攝取對身體健康尤其重要)。

辯方展示P6供被告辨認自己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沒有戴上頭盔。被告表示自己被按在地上期間曾被掐住脖子,期間因為呼吸困難而掙扎。其形容PW1比自己高、魁梧。

被告表示當日出現在金鐘是為了參加集會,當日他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有戴口罩。大約07:15到達金鐘一帶,然後閒逛至案發現場附近,後見到有一名男子被警員拉到後面(即接近馬路邊的鐵欄),繼而被「撻」到地上;於是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表示當時現場有其他市民圍觀,戴口罩的市民佔大多數。
期間有警員上前協助(相信是指協助制服該名男子)。過了一會,有警員叫圍觀的群眾退後,群眾有跟從指示。後聽到有警員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被告未有為意警員是否指自己。及後再聽到有警員說「繼續戴口罩戴手套(不是exact wording)」,就像是在諷刺群眾。然後很快地就有警員衝向群眾,被告見到身邊的群眾紛紛跑走,於是跟隨;被告表示不知警員突然衝向群眾的緣由。被告表示當日沒有聽到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也沒有聽到有群眾叫「黑警」。
被告表示其後被捉住,並被推到了路邊的花槽。被告被截停前背向PW1,其後曾轉身望向PW1。被告表示PW1力氣大,自己其後失去平衡,於是捉住PW1左上胸的繩子,惟最終亦有跌倒,屁股著地;及後有其他警員到場,被告被按在地上。被告表示由被PW1追到直至跌倒,過程少於三十秒。被告表示自己跌倒後因為有警員分別按著自己的手腳,因而無法站起來。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PW1曾表露身分並要求被告停下
- PW1向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郁手郁腳」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表示被告再不合作就拘捕他
- 大叫黑警

辯方播放PD4(即檔案CPK1)01分42秒停下,辯方詢問被告有否聽到有人說「黑警」、警告不要戴口罩及手套,被告表示聽不到。播放至02分34秒停下,影片中有人大叫「救命呀,打人呀」,被告確認說話者是自己。及後,繼續播放餘下片段。

辯方播放PD2及PD?(即檔案CPK2及CPK3)以供被告確認影片中的周遭環境、被告和PW1出現的時刻、動作。過程將作省略處理。在確認3段影片的真確性之後,辯方申請3段影片成為證物呈堂(CPK1、2早前已獲呈堂為PD4、2;CPK3則是首次呈堂,未能確認其證物編號)

最後,被告表示在被捕過程中沒有和PW1面對面、沒有用力推其心口以致其後退一大步。

控方盤問
被告知悉案發當日有組織就著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一事申請集會,表示知道集會是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及其於10:00才開始。主控詢問被告提早到達現場之緣由,被告表示知道多人參加集會,想早點去到「霸位」。主控問及被告當日戴口罩的原因,被告表示曾參加6月9日的示威活動,知道警方會亂射胡椒噴霧,戴口罩是為了保護自己;主控質疑6月9日的遊行是和平遊行,何來警方亂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當日入夜後金鐘有類似事故,及後網上有人討論。
主控問當日被告身上的手套是為何用、為何手臂會包有保鮮紙;被告表示手套是物資站派的,包保鮮紙則是為了防範胡椒噴霧。被告表示不知何人提供保鮮紙;接受手套的原因則是基於禮貌,況且手套可以於工作時使用。
主控質疑被告是否預期現場會發生衝突,被告表示自己只是防備、覺得可能會有,見街上有人包保鮮紙便跟隨。主控指出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質疑被告為何會擔心有衝突,被告表示因為6月9日也有相關的事件發生。主控再問,既然案發當日的集會已獲得批准,被告會否遵守警方指示;被告表示會。主控質疑既然如此,被告為何還要戴手套和包保鮮紙,被告表示自己不知道警方會作出什麼行動。主控:「咁你唔好行咁前咪無事囉」,旁聽席即時起哄。

被告否認以下陳述:
- 包保鮮紙是為了衝擊警方
- 案發時有戴手套
- PW1跑到被告和另外3名男子身邊時曾表露身份
- PW1對自己要求搜身
- 被PW1制服期間手舞足蹈
- 對PW1說「黑警,你冇權」
- PW1曾對自己發出三次警告,懷疑自己帶有攻擊性武器,可能會傷及別人
- 推PW1的胸口

被告表示不知道PW1針對自己的原因、其後有否截查他人。主控問「諗唔諗到PW1因咩原因針對你(不是exact wording)」,被告表示沒有留意PW1當時是否只針對自己,亦不知為何;被告表示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正在用電話拍攝,現場都有其他人這樣做。
主控指出當時現場有人叫「黑警開路」,被告否認,表示群眾行近警方防線是因為當時有一名男子被按在了防線後的地上。
主控表示片段(聽不清楚是哪一段,抱歉)中拍到被告曾大叫「救命呀,打人呀」,但實則上當時被告只是被警員制服在地及鎖上手銬,及後亦有被扶起,被告並沒有被打。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有心叉我喉嚨」。主控質疑被告為何不大叫「阿sir唔好咁大力,我同你合作」,被告表示自己當時沒有機會這樣說。主控指出被告所說的打人並非準確說法,被告則表示視乎其如何定義打人。


08:21: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1月30日新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范 (27) #0701立法會 #新案件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控方律師表示此案會與 #0701立法會 其他案件合併處理。亦表示會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本案合併處理,並會在稍後處理轉介文件程序。

在考慮控辯陳詞後,錢禮主任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① 保䆁金$10,000,爸爸人事擔保$10,000
② 不得離開香港
③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④ 隔週去警署報到1次
⑤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方
⑥ 禁足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2月1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之後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被告直到現在才上庭是因為一直收不到傳票


09:33: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13/8]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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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開庭

控方開始處理結案陳詞,先處理A2


09:36: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6 廣播,庭內連家屬記者18人。
0942 開庭,先處理另外一案判刑。


10:07: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01旺角

溫 (21)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上次押後以向控方商議以其他方式處理,至昨日去電主控辦公室得悉未獲批,今早得悉控方較早前傳真信件至辯方律師辦事處,唯辯方律師未曾收過;申請押後2星期再作商討。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0:10:33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8/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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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4沙展4579

在控方主問中,PW14從2019年9月28日拍攝的照片認出A1、A4、A6

1014 因證人手上的證物圖片次序與沈官及控方的不同,退庭商議,休庭(註:這麼低級的錯誤)

1122 PW14沙展457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100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1: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襲警
#1110旺角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78

辯方簡短讀出被告的背景報告,整體係正面嘅,被告有固定工作,曾經做會計,現職建造業工人,收入會交與前女朋友養育兒子,無案底,同意案情摘要內容,對犯案deep regret ,唔會再犯,被告為人孝順,只係情緒問題,不是暴力嘅人。

判詞:
被告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見到證人著住成套制服跑向示威者,佢撞向證人右邊令佢跌倒,明顯係蓄意,證人倒地好彩只係輕微受傷...//引用案例//...,兩件案件相似,接受只是一時衝動,量刑以六星期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有抑鬱症,被告母親有第三期癌症,酌情減刑一星期,判處監禁五星期。


10:33: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6 PW2 作供完畢
1025 確認雙方承認事實
1029 因技術問題休庭10分鐘


11:33: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在將軍澳寶順路與唐德街交界管有1支雷射筆。

Day 1 · Day 2 - AM · PM

——————

控方繼續盤問

⏺雷射筆用途

被告逐一解答控方盤問,指淘寶網上有介紹雷射筆功用,但未有提及有可能傷害到眼睛。被告指,出售涉案雷射筆的商家,只有一個款式雷射筆,但同意淘寶網上有出售入電芯的雷射筆。

控方打算質問被告選擇一款充電式雷射筆是否因為充電式比入電芯的款式較強,被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反對,質疑問題毫無事實基礎,是釣魚式問題(phishing)。裁判官接納辯方反對,要求控方轉換提問方式。被告回應指自己純粹根據銷量選擇雷射筆,與入電芯的雷射筆可能功率不足無關。

被告續回應控方盤問,指購買雷射筆後均在工作中使用,只曾一次在家中為雷射筆充電,因收貨時雷射筆已有電,但不知道電量多少。

被告在盤問下詳細解釋在工作上使用雷射筆的情況,指在任何距離均可使用,曾距目標超過50米使用,但難以回答實際使用距離,因情況而異。被告不曾刻意避免照射到師傅的眼睛,亦曾被師傅用雷射筆(並非涉案雷射筆)照射到自己眼睛約1至2秒,沒有特別感覺。

被告在控方要求下先憑空估算涉案雷射筆長度與手掌相約、約10厘米,其後向其展示證物,被告量度後確認為15厘米。

控方問涉案雷射筆何以掛著一個黃色哨子,被告指只為方便識認、免與其他工作人員的雷射筆搞混。控方打算質問被告「點解要掛一個哨子、仲係黃色嘅哨子呢?有冇咩特別含意呢?係咪諗住喺示威活動現場同其他人溝通?」辯方律師反對,指本案控罪無關非法集結或暴動,況且控方案情從無提及這哨子,質疑控方並無基礎提出問題。控方辯駁指控罪雖不涉非法集結或暴動,但可見當晚有市民在調景嶺站聚集,等候站長下班時要求其交代早一晚封站決定。裁判官接納辯方反對,不批准問題。

⏺案發當晚情況

被告回應控方盤問指,當晚維景灣畔單位射出的雷射光束為呈綠色,因由大廈高處向下照射,未知實際距離,但超過60米。該雷射光束曾掠過被告上身,但沒有射到被告眼睛。被告認為從維景灣畔單位射出雷射光束的人並沒有目標。

被告續指,他因應維景灣畔單位的人士以雷射光束打圈示意,遂以自己的雷射筆作回應,並無任何目的。他亦沒印象自己有否照射到警車。

被告早前作供指自己於9月2日凌晨0時31分18秒離開閉路電視拍攝範圍,是去察看警車情況。他今天接受盤問時解釋,當晚警車停在俗稱「雙黃綫」的全日不准停車限制區內,認為警車在向下斜坡路上停泊會阻礙交通,更會構成危險,遂前去察看警車何時會離開。

控方質問被告此說是否指控警車違反交通規則,被告指只是好奇「係咪警方就可以無視交通規則」。控方續問被告有否就此作出投訴或報警,被告回應指並沒有。

⏺指出控方案情

控方本欲向被告指出,警車車廂其實有開燈,而被告亦見到車廂內有警務人員。辯方反對,指PW1作供提過有開燈,但不能肯定曾否關燈,亦承認車廂外的人可能見不到車廂內情況,認為控方並無基礎發問。裁判官著控方針對具體時間提問。

被告不同意警車在0時31分至32分期間是開著燈的。被告解釋,在0時37分46秒獨自離開鏡頭畫面再度前去察看警車情況,只為關注警車是否已經離開,但警車離開與否對自己而言並無影響。被告同意當晚並無見到其他警車或軍裝警員巡邏,但不同意自己舉動實為觀察警方行動。

控方本欲向被告指出被告當晚實為響應網上號召而出現在案發地點,遭辯方反對,指控方案情從無提及有所謂「網上號召」一事。反對獲裁判官接納。被告不同意自己出現在現場是為參與與站長對質的行動。控方指出,被告2位朋友出現在現場目的也是為參與同樣行動,辯方反對,認為被告無從得悉他人目的,但裁判官照准問題。被告亦解釋,港鐵站落閘後仍未離開,是因為關注仍有途人留在站內,但並非指該人便是站長。

被告早前作供提及自己在9月1日因病缺勤,控方質疑如屬實,被告何以當晚在調景嶺站外逗留至凌晨1時許仍不回家休息。被告再度解釋,指自己本欲到便利店購物,但調景嶺站的便利店已關門,但恰巧碰到2位朋友,故留下寒暄。控方本竟打算盤問被告是否知悉車站便利店何故在車站關閉前已關門,遭辯方反對,認為被告無從得知背後原因。被告指只知車站便利店並非二十四小時營業。

庭上播放片段,被告不同意片段中其梁姓朋友是因高興而手舞足蹈,亦不同意控方指梁因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車而慶祝。被告不同意自己當時在照射警車並知道車內有警員。

被告同意在凌晨1時10分48秒至凌晨1時18分23秒之間,閉路電視片段並無拍攝到自己。被告指自己當時用雷射筆向維景灣畔照射雷射光束方向作回應。被告不同意自己在以上時間分別4次以雷射光束照射警車。

辯方覆問

被告指,案發當晚與朋友寒暄到凌晨1時30分,留意到有人在站內未能離開,故上前查看。

被告指雷射筆可平放在褲袋內,淘寶網介紹其功用為指示、觀星及作教學用途。

被告解釋自己稱沒印象有否照射到警車,是因為自己在回應發出雷射光束的單位時,並沒有留意警車的方向。

被告指由住所步行至調景嶺站只需5分鐘步程。而自己未有先到住所附近商場的便利店嘗試以八達通購物是不想因無法付款而阻礙輪候付款的顧客。

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

本案最大爭議為被告有否用雷射筆照射警車5次。如果有5次,則證明並非意外。如果被雷射筆在40米距離內照射到眼睛會造成傷害。雷射筆並非本身屬攻擊性武器,因此控方需證明其管有目的是為傷害他人身體。

控方舉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HY [2020] HKCFI 813 案例,並引述潘敏琦法官在判詞中引用黃崇厚法官對 R v Chong Ah Choi [1994] 2 HKCLR 263 的有關段落翻譯如下:
「40. 在R v Chong Ah Choi案,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及下列事項:
(1) 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
(2) 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控方希望裁判官考慮 SHY 第47至55段判詞。

PW1作供指,被告照射警車5次後停止,其後PW1察看手錶時為凌晨1時25分。控方認為說法合理,因為PW1不可能預先得知被告是否不會再照射,故需等待一段時間、確認被告沒有再照射才看錶紀錄,做法合理。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同意控方就雷射筆的法律觀點,並強調本案只著眼於對眼睛造成的傷害。

PW1在盤問時供稱自己在凌晨1時18分至凌晨1時25分期間見到被告行來行去。然而,向PW1播放片段,顯示被告於凌晨1時18分起出現在PW1未能看見的位置、港鐵站出口外,PW1隨即修改證供,同意當時未能看到被告。PW1作供指警車僅長3至4米,但事實上一輛的士已長4米,可知警車長度要長許多,質疑PW1對距離的描述並不可信。

案發當晚是凌晨時分,當時正下雨,天色昏暗,而PW1亦同意在車外可能無法看到車內情況。控方證人 #吳長春 亦指,雨水、玻璃以及防暴鐵網均會減低雷射光束的能量。

被告在被拘捕警誡時,未有就用雷射光束照射警員眼睛被警誡,只涉照射警車。而第一份警誡供詞亦對雷射光束照射到警員眼睛隻字未提。

#吳長春 於去年12月31日完成報告。今年1月10日,一名不知性別、不知姓名的案件主管要求PW1補錄其證人供詞,稱其遺漏提及自己被照射到眼睛一事。

PW2聲稱自己對PW1被照射到眼睛一事知情,但從未在錄取口供時向被告問過此事,亦沒有紀錄在案。

相反,被告在盤問下從未動搖,對不肯定有否照射到警車,他如實作答不知道,而非作對自己有利的回應,稱自己從無照射警車。

控方案情指,警車當晚停在「轉左」路面交通標誌的位置。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根本沒有警車停在該處。證人其後修改口供,稱警車停在遠方位置。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不早於1130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45: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000元保釋
期間不得離港
須交出旅遊證件
遵守禁足令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2:05: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621灣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3: 周庭

控罪(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7.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總刑期為10個月監禁

——————

保釋申請被拒

法官指法庭很少給予保釋,除非刑期短或上訴成功機會極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原審裁判官判詞,不認為有合理理由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07: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有一份警誡供詞 (混合招認)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資格。

辯方可能有片段要呈堂。表示若控方爭議片段的表面真確性,將會傳召2名辯方證人就片段的真確性/連鎖性作供。

鄭紀航裁判官認為辯方做法會拖慢審訊進度,提議辯方可以在控方律師不向證人透露片段內容的前題下,向控方大律師披露片段,以評估片段真確性……10:13 再開庭,控方不爭議片段連鎖性及呈堂性

--------------------------
承認事實:
於2019年11月8日23:13時,PC4593在香港仔海濱公園出入口附近截停並查問被告。於23:15帶被告到警車作進一步調查,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將被告拘捕並施行警誡。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呀sir,我支筆用嚟觀星咋」

證物照片册被妥善保管,證物由檢取製作保存至呈堂的過程中,沒有受到任何不法或不當干擾,證物鏈、證物連貫性及可呈堂性不受爭議,被告在香港無刑事定罪記錄…

休庭一陣,等控方處理文件

--------------------------
控方會就證物議題的爭議傳召3個新證人,不過牠們未有就本案向法庭呈交書面證人供詞pol 155 ,亦未有呈交記事册。辯方認為,警方經過一年調查及準備,突然又有新文件(證人書面供詞),會打亂辯方部署對辯方不利。

雖然控辯雙方都同意先傳召原先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作供,善用法庭時間。但鄭紀航裁判官認為按目前進度,明天似乎未能完成控方案情,而最快的續審日期在2021年2月9日。避免令審訊出現「半天吊」的情況,決定取消今明兩天審訊,指示控辯雙方明早09:30向法庭匯報進度。

案件押後至 2021年 3月16日 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3天中文審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30: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13/8]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5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 - - - - - - - - - - - - -
完全陳詞和補充事項。

法庭要求有案件的文字事件序述
簡稱事件簿。

押後至23/12早上11:00裁決

A4保釋條件以同一條件保釋,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今天審訊完畢


12:35:0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1/2]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1
1. 一幅九龍城區地圖,呈堂為P1
2. 於2019年10月29日由警員拍攝案發一帶照片共15張,呈堂為P2(1-15)
3. 一段on.cc於2019年10月27日所拍攝的視頻光碟,呈堂為P3
4. 於2019年10月27日拍攝被告及物品照片共21張,呈堂為P4(1-21)
5. 上述證物P3,P4皆為真實,沒有作修改,呈堂性不爭議
6.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7. 以下證人證供以65b呈交法庭
一 警員26570
二 女偵緝警員10308
三 女警員14033
四 警員5166
五 警員9769
六 警員5417
七 偵輯警員22149

承認事實2
以上7名證人證供確認以65b呈交法庭

\=======

PW1 偵緝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詳情後補)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14:3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8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已有律政司意見,會移交區域法院

❌❌無保釋申請❌❌

案件於2021年1月7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轉介文件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


14:46:4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1435 開庭

未能進入第八庭的公眾可移玉步至第四庭聲援手足。庭內空氣非常流通。


14:53:2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啟亮裁判官
#裁決 #1113土瓜灣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張(21)

速報: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名不成立
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罰款4000元

(詳情後補)


15:11: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255 PW3 主問完畢
1440 開始辯方盤問
1500 先休庭準備處理另一手足的判刑
1626 D1代表律師完成PW3的盤問,明天0930續審


15:31: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次審前覆核

1504 終於廣播 1523 開庭
辯方先交代聯合問卷中刪除第18.4,其餘18.1/2/3事項控辯爭議已處理。第18點(爭議事項)分別關於:被告是否有襲擊警員、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被告是否管有萬用刀、及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萬用刀。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

案件將於21年3月23至24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同意案情需於審訊前兩天存檔法庭。

1534 散庭


15:57: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另有警誡供詞。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出可待明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繼續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08:01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蔡(29) 還押逾10日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辯方求請
被告人背景良好,教育程度高,有穩定工作。被告因案件還已押十多日並留有案底,亦失去原有的工作,因此未必需要判太重判罰作阻嚇,也可令被告吸收教訓。
希望裁判官考慮被當時只是出於法律方面較為無知而在沒迫切危險下管有木棍以作自衛而非想用木棍作傷人用途,被告工作的地區案發前一段日子的確如證物報導般發生過一些暴力事件,對被告有一定情度的擔憂,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短刑期監禁。

裁判官休庭閱讀13封求請信後判被告五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上訴基礎,但同意辯方指出如上訴庭開審時或已服一半刑期,因此批准保釋申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 10000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每星期三次
新增保釋條件
$30000人事擔保
宵禁令
居住於報住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16:10:3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5日於屯門市廣場1期2樓晚上8點,被告右手手持膠杯擲向正按599G驅散示威人士的便衣警長,令其右額紅腫,無求醫。警方其後取得屯門市廣場閉路電視片段,於2020年5月13日上門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及 ‼️認罪‼️

控方證人:

PW1 警長5239謝煒傑 (被襲警長)
PW2 警員58228 (上門拘捕被告)
因被告認罪無須作供

辯方:

1) 求情

被告僱主巫堃泰區議員、4位區議員與議員助理求情指,被告熱心改善社區環境、真誠關心街坊,為解決屯門公園嘈音問題貢獻,並先於房屋署自發清潔爆發疫情的三聖邨。

前教師指被告已反省行為,家人求情表示被告本性善良、孝順。

2) 案件背景

被告掟出的是珍珠奶茶外賣膠杯,沒有造成嚴重傷勢,警長現場繼續執行職務而無須就醫。

現場為相對和平的「和你唱」活動,案發時示威人士已大致離開,在場多為穿反光衣的記者,進一步引發暴力行為的風險低,被告亦有悔意和認罪。

3) 案例陳詞

控方案例為旺角騷亂陳柏洋案,本案被告無計劃參與衝突,所用物件造成傷勢不重,案例參考性有限,應用較輕量刑起點。

法官提出上訴庭案例 [龔(18) #1111將軍澳];辯方指本案非肢體衝突,被告無瞄準特定警員,法官指口供所述「向警察方向」無基礎推出「無瞄準」,駁回辯方說法。

示威人數:

法官詢問現場示威人士人數,須納入判決考慮。控方無資料,辯方呈上現場閉路電視截圖,控辯雙方就示威人數無共識,休庭商議。

其後控方指電腦RAM太低無法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相片判斷約有20-30人,難辨認身穿黃衫(即反光衣)者以外是否示威者。法官指控辯雙方都同意現場人數不多,法庭以示威者約20人為基準考慮。

判刑:

A)案情

法官指控罪嚴重,為較嚴重之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警方是在設防線時被襲擊。法庭同時考慮求情信內容、閉路電視截圖顯示的現場情況和示威人數。

B) 案例

旺角騷亂案例嚴重性遠比本案高,本案無出現同類情況,參考性低。

上訴庭案例指出要考慮案發時間、日期、場合和人數,如會引起衝突會加重嚴重性。該案情節比本案嚴重,而其量刑起點為8星期。

C) 刑期

量刑起點為6星期,被告認罪減至4星期,考慮被告獲同事、家人、朋友支持,議員助理工作獲肯定,酌情扣減1星期。

‼️判即時監禁3星期‼️


16:14: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2]

今日完成以下作供:
控方證人PW1 女警3569郭嘉嘉
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餘下的1名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需明早才可到庭。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遞專家報告英文版本,以節省時間。
*由於控方證人未全部完成作供,暫不公開審訊內容。

\==============

本案明早(12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14:2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保釋申請被拒‼️
(根據上訴庭案例,控罪1的最高刑期為14年‼️)

控罪1:押後至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高院程序,同時處理案件合拼。

控罪2-7:押後至2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期間繼續還押‼️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和感化官似乎有溝通誤會,感化官以為他拒絕接納感化令,辯方律師稱其實他接受。

再次申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押後至1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17:49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范(27) #0701立法會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背景:
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933

--------------------------

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① 額外增加一位擔保人及$10,000人事擔保
② 警署報到頻率由隔週1次改為每週3次
③ 宵禁 23:00 - 06:00
④ 明天17:00前向高等法院呈交工作證明、僱傭合約、職員證副本


16:29: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答辯

D1:陳 (3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0日至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與同案D2,D4一起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6:56: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審前覆核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把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總督察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9-13:D1-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答辯意向:
各被告全數控罪 不認罪❌

控方有17名證人(約傳召其中10名證人),不爭議片段連貫性,及醫療報告,錄影片段約共38分鐘,各辯方大致沒有證人(除D3或有一名)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審前覆核,審訊日子預計在3月中至3月尾。


19:03: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後補詳情‍♂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
傳召PW1偵緝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

PW1從主控問題道出以下事情:

2019年10月27日任深水埗反黑組,當日以便裝當值,身上配有委任證,印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戰術背心

約1720,從通訊機收到有關示威人士在哪裡的消息,便跟隨大隊(深水埗第二梯隊,部分穿著防暴裝,其他同為偵緝警員穿著與PW1類近服飾及配有裝備)乘車前往該區域。

PW1與其他人一同於露明道落車,見到一大班穿黑衣的人,相信是示威人士,部分手持武器(遠處望似係棍狀物體)往品蘭街方向跑,PW1與其他人便追上去。

約1732,追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一大堆約4、50個穿黑衫黑褲的人在行人路上跑, 由於路面較窄,便塞在那裡。

(主控讓PW1看證物P2第4-7幅相)

PW1從相中指出黑衣人跑的方向,並指出有圍欄在行人路邊一直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

在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由於路面收窄,而跑到該處的黑衣人太多,所以塞住了。其中一個右手攞住鐵筆,對著PW1上至下地揮舞。
(主控當時錯誤指出該揮動鐵筆人士是男子,張官提出證人只說了「一個」,未知是否男子,其後PW1澄清是一名男子,辯方對此不爭議為被告人,下稱D)

當時D配戴黑帽,有面巾,雙手各一隻黑手袖,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揹著一個用黑色防水套套著的背囊,腳穿啡色牛皮膠貼著的鞋,雙手有藍色手套。

PW1聲稱當時D揮動鐵筆時與其距離約0.5米至1米,中間沒有人阻隔,視野清晰,該藍色鐵筆約長35cm。PW1身邊有幾位便裝及軍裝警員,而D身邊有一大堆黑衣人。

主控著PW1示範如何揮動,PW1模擬右手拿著鐵筆正面揮動,由上而下。

PW1續稱由於D揮舞鐵筆時後退一步,所以打不到他,聲稱D向其揮動約3-4下。及後,由於有其他警員協助,PW1捉住其右手,以制止D向PW1繼續揮舞,並制服在地上。由於D曾揮舞鐵筆,故即時用膠索帶綑綁其雙手。

主控展示鐵筆,並呈堂為證物P15。

當時PW1並無受傷,而D後腦有少少擦損。

後把被告連同鐵筆押解到紅磡警署,並於抵達後,帶同D一同向報案室值日官報告事件。D並沒有提出要求/投訴。

2119-2124,帶D到搜身室搜身,並不爭議搜出物品為證物相簿中之物
1. 2. 防水套套住的背囊
3. cap帽(當時戴著)
4. 面巾(當時戴著)
5. 手袖(當時戴著)
6. 手套(當時戴著)
7. 鉗(在背囊中),呈堂為P16
......
20. 手提電話(被告穿2條褲,在入面果條嘅右前褲袋搵到)

(主控播放片段,約2分鐘)

主控問PW1,片段中見唔見到自己
PW1回答「應該見到」
(張官向證人指出,「應該」好似有唔肯定的感覺,如唔肯定請答「唔肯定」)
PW1後稱見到,並在片段中指出自己。

(然而,在那條模糊的片段中有2名相似服飾身型的警員,故多次重看片段,以確認身份)

在片段中,PW1表示看不到D在哪裡。PW1形容當時D揮動鐵筆位置是在行人路靠牆。

至此,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背景:PW1由2014年開始任職,至今7年

辯:對落口供,拘捕均很有經驗?
PW1:係

辯:清楚被告控罪?
PW1:係

辯:請講出
PW1: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務人員
(直播員按:旁聽席一片嘩然,因為全錯,請看上面提及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

辯:由拘捕到落口供至處理好證物,與被告相處幾耐?
PW1:約6小時

PW1後指出由於D的行為明顯是企圖襲擊,所以印象深刻。

辯:3份會面紀錄都冇以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情節

辯:記事冊冇寫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及被告人向其揮動鐵筆

辯:點解冇以企圖襲警來進行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但有同案件主管講

辯:你聲稱被告動作好明顯,所以印象深刻,但咁多次機會,都唔以企圖襲警作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

張官:唔明
PW1:因為當時冇受傷

辯:證人你聲稱有其他現場警員協助,有幾多個,分別幾多係軍裝,幾多係便裝
PW1:約4個,唔肯定有幾多名是軍裝幾多名是便裝

辯:其他人如何制服被告
PW1:留意唔到,唔太有留意佢地動作

辯:證人你聲稱距離只有0.5-1米,所以中間與被告人發生咩事會清楚見到?
PW1:係

辯:但見唔到其他人對被告做左啲咩?
PW1:㩒住佢手腳,但太多隻手分唔到邊個打邊個

辯:在你距離被告人0.5-1米的情況下,除左揮動鐵筆,有冇其他事發生過
PW1:冇

辯方向PW1指出鐵筆是拘捕完被告喺被告身邊地下執番黎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冇向PW1揮動鐵筆3,4下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並無手持鐵筆
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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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控:揮動呢樣嘢有冇落會面紀錄
PW1:有,歸納埋喺管有工具度
張官:而家先變做鉗?果陣有冇講鉗?
PW1:冇講
(直播員又按:主控將鐵筆講成警棍已2,3次,張官著主控小心陳述,以免混淆)

張官就著部分不明白事情,讓PW1澄清:

片段中睇到自己,但睇唔到被告人?
PW1:係

片段中睇唔睇到邊度截停被告人?
PW1:睇到

關注點在於揮動果幾下,影片有冇見到?
PW1:影片見唔到被告人揮動鐵筆果幾下

點解?
PW1:唔知點解畫面影唔到

動作由上而下,幅度大,畫面見到你,但點解影片見唔到(揮動果幾下)?
PW1:唔清楚

主控再覆問:喺片段中身一次見到自己,被告已經揮動左?
PW1:已經揮動
(此時,張官未能肯定何謂「第一次」,及表示不滿主控並沒有提供片段截圖,片段亦不清楚,認為主控有責任提供截圖,協助法庭)
(直播員再再按:張官已經在庭上看該片段約十次,甚至更多,仍難以辨認PW1位置)

再繼續重覆播片段,PW1指出約32:16已經把被告拍左埋牆。

張官希望了解拍牆前的動作
(再再再再再x N 播片)
睇完多次片段後,只見到有人揮動警棍

控:片段睇唔睇到揮動鐵筆
PW1:睇唔到

覆問完成,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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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傳召PW2 偵輯警員1076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原訂明天審訊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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