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6

10:06: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休庭前處理其他襲警案件,應為無關。
裁判官與該案辯方爭拗有關襲警能否簽保守行為處理,期間 杜浩成指「辯方是否不尊重?我要求道歉」後休庭

(其他直播員按:只有人才值得被尊重)


10:15:4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辯方申請押後至11/8,期間與控方商議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1/8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1:0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姚(23) #0914牛頭角

控罪:#普通襲擊
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男子尹廣培

‍♂️被告不認罪,不答辯
由關文渭大律師代表

雙方承認事實:
1) 涉案影片未有受非法干擾
2) 尹廣培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3)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4) 被告身份無爭議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呈交1份口頭招認,1份書面會面記錄,警誡供詞及2條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對口頭招認及書面會面記錄的自願性有爭議
--------------------------
10:10
開庭,辯方要求取消本案擔保,剛得知控方有3TB閉路電視片段在未使用材料中,而未有交予辯方,要求控方提供。

控方稱該閉路電視片段未有拍攝到現場環境,會盡快交予辯方

*裁判官批准取消擔保
--------------------------
10:19
傳召尹廣培宣誓作供,控方主問中

尹廣培,現年55歲,職業為冷氣保養員。案發當日正在去淘大參與「唱國歌撑警察」活動,由九龍灣地鐵站,步行至牛頭角東九文化中心外,見到前面好噪吵,好擠迫。

到斑馬線前,見到有人全身黑色打扮,戴著黑色頭套,指罵參與唱國歌人士。認為被告大熱天時包住口面,而且動作激動,懷疑佢會作出暴力行為,所以衝前除佢頭套。

之後被告用右手向我左額揮拳,我舉手擋並退後,感到劇痛,呆咗2,3秒,有留意被告容貌,之後有好多人對我拳打腳踢,向九龍灣方向四散。當時我無睇醫生

*在呈堂片段中,認出自己,被告人
--------------------------
10:33 辯方盤問
向你指出,你唔係警務人員,當時禁蒙面法亦未生效。你衝過去,捉住被告右前臂,除低佢頭套,其實已經構成普通襲擊(答:唔同意,因為見到附近的人好驚,面有懼色,所以先除被告頭套)

你在案發翌日,記憶猶新時錄取的口供,無提過你附近嘅人好驚,係咪依家先作出嚟?將你嘅行為合理化?(答:唔係)

尹廣培一路無睇醫生,原因係如口供所述「並不相信香港的醫療系統,怕被針對而得唔到適當治療,所以我拒絕到醫院睇醫生」……當時與治理他(未知來源)傷口的救護員講

盤問下承認,口供上無提過捉住被告右前臂,但無意向警方隱瞞,純粹因為警方無問,所以無講。被質疑當時無必要捉住被告右手時,尹廣培認為當時預期佢會反抗,捉住並無不妥,否認大力捉住。

關文渭大律師向尹廣培指出,因你捉住被告,所以佢揮拳是自我防衛。但尹廣培不同意,認為被告可以報警。隨即被質問,是否認為自己行為違法而警方需要介入?尹廣培吞吞吐吐地答:最多咪…行為不檢
--------------------------
10:58
在傳召PW2前,辯方反對PW2就2019年10月14日13:18的調查作供,因為會爭議該警員證供的可接納性。指出當日東九龍重案組1B隊,或秀茂坪刑事偵緝第4隊隊員,在將軍澳警署向被告提出:「若作出招認就不再搜屋,亦不會錄影會面,而書面會面記錄會寫得好靚,好少事,盡快完成口供,你就可以返去訓,我就早d收工」

相信被告是在引誘下,作出所謂的招認。當中涉及逾10名警員,今日非正式認人手續中,範圍收窄至3人。希望明天開庭前進行認人手續,使法庭可以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
11:06
傳召PW2,控方主問

刑事偵緝警員20551楊熾強作供,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偵緝第4隊,當日13:00與隊員49727、20985,第5隊的11966到將軍澳警署,當時向值日官求證,得悉有其他部隊正在調查被告

至當日16:57,我獨自提取被告,帶他到6號房。17:00以普通襲擊罪拘捕被告並進行警誡,警誡下被告聲稱「因為佢扯我面罩,我先打佢一拳」,然後我向佢發出被羈押人士通知書,而被告無任何要求。17:10交被羈押人士通知書副本予被告,佢亦有簽收確認。17:12替被告錄取書面會面記錄至19:30,過程只有我同被告。

最後向被告覆述一次書面會面記錄,然後讓被告閱讀一次,寫上聲名並簽署,並簽收覆檢驗收書。
--------------------------
11:22
辯方盤問下承認,在2019年9月16日,曾到淘大花園要求睇當日閉路電視片段。管理處答覆要開會決定,是否自願向警方公開閉路電視片段。而PW2及隊員在9月17日從法庭取得手令,成功獲得涉案片段。掌握在逃人士身高、衣著等資訊(20-25歲男子、身高約1.75m、長袖黑色風褸、黑色褲)

\==================
11:30-11:40 處理特別事項,要求證人暫時離開迴避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要求公開當日涉案警員之間通訊紀錄,解釋PW2在將軍澳警署4小時的空白。控方反對公開內容,因披露這些材料可能會損害公眾利益,例如線人或臥底人員的身分,都不需向法庭披露。而公開警員之間通訊,會令警方調查方法曝光,損害公眾利益,所以不應公開。

辯方強調唔係想知佢地調查方法,只係想知點解會無搜屋令,中間是否牽涉交易(招認就不需再搜屋)?而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並不包括警員之間通訊,你反對要有律政司司長證書,唔係企起身反對就得..........

控方最後認為無足夠理由反對,同意辯方要求。

休庭至12:15
\==================
12:14
再開庭,PW2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
12:45
PW2 作供完畢,休庭至14:30

下一部份


10:52: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3/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1047開庭
傳召證人PW2,警員編號58633葉啟洲警長,現隸屬機動部隊E大隊警長。

當日警方部署派委不同警員於不同崗位站崗,以防人群衝擊警總,而PW2連同另外4名警員,編號分別為23646、26292、19046、25626,一同到「扶手電梯底」位置站崗。

1131主問完結,辯方需要少少時間索取指示

1143 PW2在盤問表示「我可以肯定其中一隻由被告掟嘅雞蛋係有濺到我」

1203再開庭
傳召證人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1612 PW3主問部份完,明天將繼續盤問覆問

案件審訊於6月17日明天0930再續。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11:07: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5旺角

Hamaad (18)
控罪1:企圖縱火
控罪2:企圖刑事毀壞

於2019年9月5日,被告於旺角警署正門損壞水馬 (HK01 11.JUN.2020:警方指該名男子懷疑曾將燃燒中的雜物擺放在旺角警署對開的水馬上)及於九龍太子道西意圖毀壞一交通燈。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6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控方申請押後至2020年7月7日,以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11:13: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未知

控罪: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X月X日大概晚上八時於旺角朗豪坊四樓茶木外遊蕩導致他人擔心,並有叫口號。

辯方申請暫時不答辯並將案件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3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9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1:26:4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Part 2

Part 1

許(19)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2支士巴拿)

上午庭:
同意事實:
2020年1月1日約1340,警員23552於告士打道80號截查被告,被告當時身穿黑衣藍衛衣黑褲,手持藍色長傘,背囊內有替換衣物、手套、豬嘴、濾罐、護目鏡及兩支士巴拿 (18cm和19cm長)。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以上述罪名拘捕,帶回灣仔警署。

PW1 警員23552 黃景華
PW2 刑偵警員11172 梁俊傑
PW3 刑偵警員20127 陳敬倫

傳召PW1。
PW1:當日約11am開始在事發現場附近當值及巡邏。約1340看見被告迎面而來,四目交投時被告垂頭急步走,於是上前截查,問被告「去邊? 」,被告答「番工」。再問「邊度番工?」,被告指著前面的Starbucks。但前方的Starbucks已圍上木版及鎖上鎖頭,然後對被告搜查。1353對被告作出警誡,問及士巴拿用途,被告保持緘默。警員11172(PW2)前來協助拘捕過程,與PW1和被告同車,1410到達灣仔警署,PW2向被告進行level 1搜身,1436完成,PW1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俗稱protocol 153) (PW1給被告的此通知書為證物P5)。PW1和被告1445開始在會面室寫會面記錄 (3頁) (證物P6),內容是補錄拘捕過程,1630完結,給被告簽收確認。期間PW1沒有對被告使用武力或威嚇誘使,亦看不到其他人有這樣做。

辯方請PW1離開法庭,提出特別事項:反對接納會面記錄及錄影會面,因三名警員皆違反指示。
PW3在錄影會面時對被告說:「你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我咪放你走」
PW2在第二次會面記錄前用黑棍指住被告鼻尖說:「一陣錄多段口供,一係你就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一係就拉你入黑房雞姦完再打」
PW1在第一次會面記錄前坐上枱上,大聲威嚇被告:「果兩支士巴拿係咪用黎拆欄呀」
令被告感到驚慌。

辯方重召PW1並盤問,撮要如下。

1. 被告和遊行的關聯性
辯:被告被捕時間和地點,不見遊行隊頭
PW1:同意
辯:因PW1過去多次在遊行時執勤,看見被告衣著就認定他是示威者
PW1:不同意
辯:四目交投時被告垂頭急步走並不是事實,被告動作和行街一樣
PW1:不同意

2. Starbucks爭議
辯:被告是說要去Starbucks探舊同事
PW1:不同意
辯:在截查位置,一般人望向Starbucks不能判斷它是否營業中
PW1:不同意,可以見到已封上圍板,之前曾行過Starbucks,圍板上有告示寫著暫停營業
辯:但一般人不行過去就看不到該告示
PW1:同意

3. PW1和被告在警署內的程序
辯:羈留人士通知書 (俗稱protocol 153)(P5),每次會面前都要發出
PW1:同意
辯:1445開始在會面室寫會面記錄 ,內容只是補錄拘捕過程,不用向被告問話,1615向被告複讀
PW1:是
辯:只有兩頁內容,竟然用了90分鐘?
PW1:是
辯:其實你在錄取此記錄(P6)時PC11172亦在會面室內,寫記錄前曾大聲質問被告。曾把未完成的P6帶離房間給外面的人看,然後重寫。你當了4年差,精通中文,補錄2頁案情不可能要用90分鐘
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PW1做過多少像P6這種會面記錄?PW1:不多
控方:在截停被告的地方見到Starbucks冇開?
PW1:離遠見到有閃光物體,該物體是鎖頭,鎖上圍板。

PW1作供及盤問完成,小休5分鐘。


11:28:1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女童,男童(14) #判刑(#1118油麻地 非法集結)

判兒童保護令12月,不留案底


11:3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Part 1 Part 3

Part 2

許(19)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2支士巴拿)

開庭,PW2作供。
PW2(09年入職):檢取被告證物,和PW1、被告同車回去警署。被告見值日官時我在場,之後交由PW1處理。認知上是PW1補錄警誡口供,我沒有參與。之後在同一會面室錄取第二份會面記錄(P7),但沒向被告發出procotol 153 (下稱153)。P7準確,每頁都有被告和我簽名,向被告問問題,答案都有被告的簽名。被告隨身物品交由報案室人員處理,我沒接觸。整個過程沒對被告使用言語或武力威嚇。

辯方盤問PW2,以下撮要。
1. 質疑PW2為何不發出153給被告
辯:你不知道PW1有沒有發出153給被告,但自己又不發,被告有可能因而沒見過153 (153提及被捕人士的權利)
PW2:有此可能,但相信PW1有發
辯:但你沒和PW1溝通,是盲目相信
PW2:不同意
辯:其實你當時在會面室和PW1有溝通,知道他發了153所以你才不發
PW2:不同意

2. 質疑PW2有參與P6
辯:你知道PW1年資較淺,如何做警誡和口供你有較多經驗,想他做快些
PW2:當然想他工作進度快些
辯:PW1錄取P6時其實你有去會面室看看有什麼可以幫忙
PW2:不同意
辯:有一段時間PW1把P6拿出室外問人,你說「份野唔係咁架」
PW2:不同意
辯:PW1離開房間,你入內推被告的凳,用黑棍指住被告鼻尖說:「拉你入黑房雞姦完再打」PW1之後回來和你對話
PW2:不同意,冇咁嘅事

控方覆問,做P7時PW1沒入過會面室,完成的P7沒有交給PW3。PW2同意。


11:30: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125旺角 #未知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叫人搬雜物放出馬路,並有做手勢指揮堵路。

辯方反對嚴謹保釋條件。辯方指控方現有證據薄弱,控方提供影片中只拍攝到道路上剩餘的木板和竹條,並沒有拍攝到被告參與上述的堵路行為。控方案情只是依靠警方的一面之詞。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1:38:1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有意圖而傷人、蒙面)

修訂控罪:

1)非法禁錮(在宣基中學外近唐明街公園附近與他人一同非法禁錮x)

2)有意圖而傷人(在仁濟王華湘中學外傷害X)

3)暴動(在唐德唐俊街交界仁濟王華湘中學附近與他人參與暴動)

4)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一個掛耳口罩)

第三條控方改控暴動(原非法集結)要求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可能申請與今下午東區另四宗同日成人案合併,7月7日下午轉區域答辯。

辯方希望申請不轉區域,留少年庭,需時看控方轉介文件。

押後至6月23日東區少年庭再處理是否轉介。


11:45: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下午法庭座位及派籌安排】
公眾人士有100張籌:
第三庭內庭籌號1-13(共13張)
第三庭(大堂延伸部份)籌號14-34(共21張)
第二庭內庭(視像庭)籌號35-82(共48張)
四樓大堂企位籌號83-182(共100張)

傳媒記者有20張籌:
籌號1-20

以上均由1330於1樓大堂開始派發


12:29: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Part 2 Part 4

Part 3

許(19)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2支士巴拿)

PW2作供及盤問完畢,小休5分鐘。尚餘PW3作供及控方描述口頭供詞。

小休後播放21分鐘PW3和被告的錄影會面,上午庭完結。


14:46: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714沙田 #暴動

賴(27)

控罪:暴動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 以原有一萬元保釋
- 廿四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 不得離港
- 住在報住地址,如果更改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警方
- 禁足:沙田新城市第一期
- 一星期報到一次

控方申請押後至14/7/2020 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審,屆時控方會提交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14:52: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提堂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察。

//「民間集會團隊」本周初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一名六旬退休漢被指當日在金鐘港鐵站外以大聲公宣稱要「將三萬香港警察全部殺晒」和「剁成肉醬」,又揚言應派無人機襲擊警察總部,過程被新聞片段拍下。警方日前上門拘捕涉案退休漢。// - 蘋果日報2020.01.24

案件押後,控辯雙方需商討控罪處理事宜。

押後至7月2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4:56: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07沙田 #提堂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警員X。

辯方表示準備好處理警員X的匿名令。

辯方表示早前查閱控方提供的CCTV時,留意到部分片段內容跟控方的案情不符。

案件押後以供控辯雙方就控方案情商討案件處理事宜,其結果或影響警員X的匿名令,故辯方今日毋需處理匿名令。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3: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30灣仔

A1: 鄧(30)
A2: 鄭(31)
A3: 鄭(17)
A4: 李(25)
A5: 廖(17)

控罪:
(1)串謀干犯縱火案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管有製造汽油彈的原料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均有或將會申請法援。


15:07: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27馬鞍山

A1: 黎 (19)
A2: 趙 (17)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均有或將會申請法援。


15:07:2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5) #提堂(#0914淘大 普通襲擊)
修訂控罪1: 襲擊導致實際傷害 (?)
新增控罪2: 非法禁錮
新增控罪3: 非法集結 (?)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報到警署更改獲批✅
其餘保釋條件照舊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處理轉介文件

145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7:5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013將軍澳


控罪:
(1) 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並配戴耳掛式口罩,並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新增控罪: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並與同庭的案件 #1013將軍澳 合併審理。

✅裁判官批准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
⁃ 宵禁 00:00 - 06: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押後至 2020年7月7日 1430 區域法院,以進行答辯程序。


15:11:0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提堂

盧(21)

修訂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2) 非法集結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並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並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並與同庭的案件 #1013將軍澳 合併審理。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5000
⁃ 宵禁 00:00 - 06:00
⁃ 不得離境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押後至 2020年7月7日 1430 區域法院,以進行答辯程序。


15:12: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李,戴,黎(20-41) #提堂(#0829深水埗 暴動)
D1李20
D2戴 41
D3黎 26

三人被控於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開庭


15:14: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提堂

吳(21)

修訂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暴動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並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並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並與同庭的案件 #1013將軍澳 合併審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10,000保釋金
⁃ $10,000人事擔保
⁃ 不得離港
⁃ 每周報到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7日 1430 區域法院,以進行答辯程序。


15:19: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將軍澳

D1劉(24), D2林(29)

修訂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D1,D2)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3) 非法集結 (D2)
(4) 暴動 (D1)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D1,D2)。並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D1)。並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D2),並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D1)。並於非法集結中戴上Balaclava頭套 (D1,D2)

案件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並與同庭的案件 #1013將軍澳 合併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 2020年7月7日 1430 區域法院,以進行答辯程序。


15:22:1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李,戴,黎(20-41) #提堂(#0829深水埗 暴動)
D1李20
D2戴 41
D3黎 26

控罪:
1)暴動

三人被控於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一帶連同另案約十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告D1同日同地管有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原條件保釋
D1曾獲高院豁免不准離境海外交流
現返港交回旅遊證件
取回19.5萬額外保釋金

押後至7月7日10:00區域法院答辯


15:27:1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1007觀塘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站近A1 出口的電梯

修訂控罪3: 管有攻擊性物品
控D2: 管有3B級雷射筆一支

修訂控罪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D3: 斧頭 白電油 兩支噴漆 (聽唔晒)

修訂控罪4: 抗拒警務人員 (不肯定)
控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15:34: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答辯

D1 盧
D2 朱

背景:2019年10月24日首次提堂,朱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盧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朱其後亦以同樣條件獲准保釋,案件在3月4日進行修訂控罪,案件再押後至6月16日再提堂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D2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不認罪

(3) 普通襲擊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D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外,襲擊女子何潤姿

D1認罪❗️

對於控罪1-2 控方表列有6位証人 12段公開媒體影片 約6-8小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作審前覆核

預計審訊日程為3天(9月9日,9月10日,9月17日)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開審。

匿名令方面,控方書面陳詞已有,控方會在7月10日之前比資料辯方,會在7月23日當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4: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2名手足 #新案件(深水埗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及家人入庭


15:35:47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終極上訴

關迦曦

背景(轉載自司法機構網站)

上訴人被控管有爆炸品,違反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 條。

然而,《刑事罪行條例》沒有界定「爆炸品」一詞。於初次審訊,暫委裁判官裁定第 295 章《危險品條例》第 2 條的釋義,即爆炸品包括任何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適用於本案。 由於《刑事罪行條例》與《危險品條例》相關的條例是關於同一事項,這些條例必須在詮釋時被一併考 慮。涉案的煙霧餅產生煙火效果,因此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 條下的「爆炸品」。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人指「爆炸品」一詞應該按其通常意義詮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作出與暫委裁判官相同的結論,駁回上訴。

上訴人再次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極上訴內容: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

上訴方陳詞:
上訴方指,一條條例本身無定義,若法例牽涉會將人定罪,有損人身自由必須審慎處理,強調《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下稱 CO)中對爆炸品的定義必須有爆炸效果(explosive effect),首席法官指CO 第54條牽涉未完成罪行,有關爆炸品的罪行不一定出現「爆炸」。

CO所牽涉的均是嚴重罪行,帶有(將某些行為)刑事化(criminalise)的目的,而《危險品條例》(Dangerous Goods Ordinance,下稱DGO)目的則為規管(regulatory)。首席法官指英國也有類似情況,於英國 R v Wheatley 1979 一案確立Explosive Substance Act 1883 中的爆炸品定義包含「煙火效果」。

上訴方指煙霧餅與汽油彈有別,唯首席法官指專家報告顯示煙霧餅可以令皮膚起水泡及角膜受損,詢問煙霧餅的作用為何,上訴方指為製造煙霧。

首席法官指香港並未全面跟從英國立法順序,但Wheatley一案亦是刑事(criminal)法例引用規管性(regulatory)法例對爆炸品的定義。上訴方指香港不應應用Wheatley一案,因為英國的立法機構有意將兩條條例放在一起參考。首席法官詢問為何香港不能跟從(why can’t we do that?),上訴方指英國當局有意明確作出相關規定(did it explicitly),力陳香港立法機構有兩次機會將「煙火效果」納入CO之中,但都沒有實行。首席法官指英國上訴庭將爆炸品定義引伸至「煙火效果」,以將管有相關物品納為刑事罪行(expand it to make it crime),亦考慮CO第58條是否容許法庭將DGO對爆炸品的定義引伸至CO當中。

上訴方重申Explosive Substance Ordinance 1913內包含❶爆炸品、❷火器及彈藥(危險品)、❸侵害人身罪條例等部分,不同部分演變成今天的法例,DGO旨在規管(regulatory)危險品,CO旨在刑事化嚴重罪行(criminalise serious offence),《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旨在刑事化傷害他人行為。CO並不應該包含煙火效果,而煙霧餅並不會產生爆炸,不應將管有煙霧餅定為刑事罪行。

首席法官詢問為什麼陳詞大綱提及《娛樂特別效果條例》,上訴方指煙務餅有其合法用途,如果將其管有煙霧餅當成犯法顯得怪異。首席法官提醒有關條例只適用於娛樂為目的而管有,但其他情況並不適用。

首席法官指上訴人案發時並非貯存而是管有,DGO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

律政司答辯:
答辯方回應指爆炸品應採納廣義(wide)詮釋,例如壓力煲有犯罪意圖,即使沒有爆炸效果亦是犯罪,而檢控亦需要得到律政司司長同意。

而CO 的第七部是用以規管濫用物質作錯誤用途(control misuse of substance),答辯方指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9條:「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當中最重要是保障大眾利益,兩條條例的立法背景都是為處理同一樣物質。

首席法官詢問DGO純粹規範(管有危險品),而CO針對嚴重罪行,爆炸品的定義是否可通用。答辯方指CO第58條讓控方選擇根據案情引用不同條例控告。

首席法官詢問DGO附例容許未經授權下貯存五公斤以下的氯酸鉀,若貯存三公斤的氯酸鉀是否有機會根據CO被起訴。

答辯人回應指附例有機制管制貯存地方及貯存量,重點在於在公眾地方管有還是貯存於一個處所,而律政司司長亦會就檢控決定把關(safeguard)。

首席法官引述上訴人指過去政府曾有兩次機會將「煙火效果」加入CO的爆炸品定義,律政司回應指應該引用相同主題原則(principle of in pari materia),處理相似事物時,處理手法應當一致。

首席法官指從立法歷史,香港與英國稍為不同,律政司同意並指上訴庭在Wheatley一案指爆炸品定義可通用。

首席法官引述上訴人引用法律原則,指當有兩種對近似法例的詮釋應該偏向以無罪責(non-criminality)的解釋,律政司回應沒有絕對肯定性(absolute certainty),攜有此類物品亦有面對檢控的風險。

首席法官擇日頒下判詞。


15:48:1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姚(23) #0914牛頭角

PART 1

控罪:普通襲擊
涉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一名政見不同男子。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事主尹廣培,2名偵緝警員)

*因辯方爭議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會面記錄。為免影響審訊,警員作供部份今日不會公開

--------------------------
明日09:30續審,被告 #還柙中
(因另一案件昨日已於區域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縱火,將會繼續還柙)


16:03: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2名手足 #新案件(深水埗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開庭


16:09: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羅
A2: 粱
A3: 蕭
A4: 吳
A5: 韋
A6: 潘
A7: 羅 更改報到時間至08-11✅
A8: 卓
A9: 陳
A10: 陳
A11: 潘
A12:林 豁免今晚警署報到的責任

—另一同日同地發生之案件—
A1: 馬
A2: 鄭
A3: 劉
A4: 郭 豁免今晚警署報到的責任
A5: 李 更改宵禁時間至01-06✅
A6: 吳
A7: 男童X,法庭較早前批出匿名令
A8: 譚
A9: 廖
A10: 張
A11: 梁
A12: 莊
A13: 羅
A14: 聶
A15: 黃
A16: 楊
A17: 黃

詳情:

控方19年12月19日將原被控非法集結的16名被告,全部改控暴動罪,指控他們聯同被起訴的12人,於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控方今日考慮將兩件案件合併處理,兩案辯方律師均作出反對理由,以受審日期長度過長/剝削被告人基本權利/導致法庭處理工作複雜/導致審訊過份複雜等理由作出反對。

兩宗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西九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均有或將會申請法援。


16:48: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名手足 #新案件(深水埗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D1陳(17)
D2彭(18)
D3林(16)
D4林(20)
D5張(21)
D6梁(20)
D7田(25)
D8顧(25)
D9冼(28)
D10鄺(16)
D11梁(18)
D12馬(16)
D13姚(16)
D14(13)

控罪:
(1)暴動
十四人被控於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一帶連同另案李丶戴丶黎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保釋條件✅
現金1000-5000不等
禁足深水埗警署100米范圍
不離港,明天四點前交證件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宵禁
居報稱地址

投訴:
D1陳(17歲)
被四五個警用警棍打頭丶膊頭…疑被警跪頸,向值日官投訴,被斥「唔好扮嘢」

另:
D14(13歲)
被捕後警方申兒童保護令,被送女童院住咗28日先回家

押後至7月7日10:00區域法院答辯

—-

背景:
去年8月29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深水埗警署,向警署擲磚及以「雷射槍」射向警員,警方拘捕14男4女,年齡介乎13至41歲,包括12人報稱學生,當中8人為18歲以下。當中2男1女當日已各被控一項參與暴動罪(即上案李丶戴丶黎)其餘15人有13人踢保。警方今年5月14日拘捕其中10男2女,連同正在保釋的1男1女,共控告14人參與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另有1人在逃。


17:11: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Part 3 Day 2 Part 1

Part 4

許(19)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2支士巴拿)

下午庭:
PW3作供。
為被告做錄影會面,錄影前發153給被告,被告有簽收。錄影會面完成後將被告交回報案室。整個過程中沒對被告作言語或武力威嚇。

辯方盤問PW3。
辯:向被告發153是內部要求,每個環節都要發?
PW3:是,要被告知道他的權利,可行情況下都要發
辯:錄影會面中你讀出了被告的招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混亂時拆鐵欄用嘅」,你如何得知
PW3:PW2把P7交了給我,所以知悉
辯:你即刻看了P7?
PW3:是
辯:錄影前你對被告說「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用」
PW3:沒說過,沒必要這樣做

控方覆問PW3,記錄上你在17:55從PW2接收了13件證物,記不記得有沒有收過P7?PW3:記錄上沒有收過P7。

控方宣讀一份口頭供詞,為被告曾任職的Starbucks分店經理的作供。描述被告任職的日子和事發當天13:00關門。

處理特別事項:爭議第二份會面記錄(P7)及錄影會面(P9)的可呈堂性,主要爭議為被告表示因被PW1和PW2威嚇而招認。被告為此作供及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供詞撮要:
錄取P6前PW1 PW2都在會面室,PW1坐上長枱,拍抬後指住被告「果兩支士巴拿係咪用黎拆欄呀」,被告腦袋一片空白,沒回應。之後PW2離開,PW1開始寫第一份口供,寫完就帶離房間。過了一段時間,PW1 PW2一起回來,PW2說「份野唔係咁架」,PW1於是重新再寫一份,就是現在的P6。P6完成後,PW1離開房間,PW2入內推被告的凳,用黑棍指住被告鼻尖說:「一係就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用,唔係就拉你入黑房雞姦完再打」被告受驚。PW2開始寫P7,被告招認並自簽。
過了一段時間,PW3帶被告做錄影會面。PW3在錄影前對被告說:「你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我咪放你走」PW3語氣較祥和,被告相信PW3以為招認就會獲釋。

控方盤問被告。
主要質疑被告在警車上沒有受到暴力對待,聲稱面對PW1威嚇時沒有即時招認,面對PW2時錄取P7有招認,到了面對PW3作錄影會面時又保持緘默,所以被告不是真心受驚,並指出PW1-3沒有做出任何威嚇行為。被告不同意。

辯方就特別事項作最後陳詞 (撮要):
-接納P7和P9對被告不公平
-PW2證詞有匪而所思的地方,他稱沒有將P7交給PW3,亦沒向PW3提及被告有招認,但PW3卻說收到P7,錄影會面內PW3所說出的招認字眼和P7類近
-只有PW2沒向被告發153,他在三名警員中年資最長,不可能不知道此內部規定
-寫P6用了90分鐘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7月2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