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2

09:57: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提堂

盧俊宇/屯門區議員 (39)

控罪: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提出修訂控罪,今日無需答辯,背景:
在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美樂花園,就2020年11月21日一件事件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10:03: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2:阮(16)
D3:陳(18)
D4:蔡(20)

控罪:
入屋犯法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檢查D2身上搜獲的無線電通訊設備及D4身上搜出的伸縮警棍;控方需時向律政司就控罪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上回提要:
控方申請押後八星期以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據悉本光城者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處理。


10:26: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629藍田

張(32)

控罪:
(1)管有炸藥
(2)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批彈藥,即580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今呈上與第一控罪有關文件。控方透露被告睡房搜出大量物品,包括控罪所述的物品;而且錄影會面期間曾作出招認。

書記宣讀控罪及詳情時,被告指對法律條文不認識,律師隨即在旁解釋程序,被告就兩項控罪表示明白。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辯方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即7月9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0:46: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20200119中環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施(61) #黃纓淇大律師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
基於涉案法律原則一早被確立,並非重大原則需終院解釋。法庭拒絕頒布向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


11:02: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韓(29) #1112中環 #和你Lunch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1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蒙面法

控罪1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和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8
\================
求情和被告背景:
被告與父母同住,會給予家人$2000家用和會照顧外甥,被告過往也沒有案底。

辯方指出遊行原意是和平進行,後來演變成堵路和破壞,可見本案並非有預謀和計劃。被告也是受群眾影響而加入堵路和破壞。

辯方認為本案並非最嚴重,被告沒有反抗警員和逃跑旳意圖,被告也沒有被搜出攻擊性武器,也沒有使用本案噴漆。

被告在童年時缺乏關愛,也曾面對家庭暴力,但被告性格有轉變,變得樂於助人,也與家庭重修舊好。

辯方指出被告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為人善良細心,平靜寡言,被告也為犯下本案感到愧疚。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已經感到後悔,他打算修讀與投資相關的課程,準備重投社會,以及和家人保持聯絡。

控罪1的量刑: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CACC164/2018案中制訂的量刑指引。

法庭觀察到在當天12:00起,有網民在網上號召市民罷工,並在午飯時間在中環一帶堵路。此後,有不少人在畢打街聚集,這些人有的是身穿上班衣服,有的是身穿黑色裝束。

這些人初時只是聚集在一起,在有示威者使用槌仔打交通燈前氣氛和平。此後在有示威者投擲磚,拆除欄杆,破壞餐廰和巴士,更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

首先,法庭同意本案暴動並非有預謀和計劃,是忽然發生。雖然現場有數千名示威者聚集,但參與堵路和破壞的示威者遠少於數千人。法庭觀察到本案有二百多名上述示威者集結並組成傘陣。

法庭觀察到有一名示威者用槌仔敲打交通燈;有三輛巴士被人噴漆,也有巴士的玻璃和車胎分別被示威者打破和弄破;也有示威者用木棍和竹條破壞餐廳,使餐廳的玻璃被打碎;也有示威者向他們設置的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但法庭也觀察到本案沒有人和警察受傷。

法庭觀察到示威者在當天12:00時起開始聚集,期間不斷有示威者加入,使畢打街一帶水泄不通,人流更伸延到皇后大道中。但後來人數有減少。而警方在當天15:30時驅散示威者。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歷時3小時多,在當天12:35時,有一隊警察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則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因此警方已高舉藍旗和黑旗。後來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推進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因此警方已高舉橙旗和黑旗。隨後也有數名示威者向警車投擲磚塊。

法庭觀察到有行人路的磚頭被掘走,欄杆被拆走,有巴士和餐廳被破壞。但沒有造成嚴重的破壞和人們受傷。

法庭觀察到因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被示威者癱瘓,令銀行和餐廳等不能開門運作。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令車輛不能通行,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

在公共開支方面,法庭觀察到沒有公共設施被破壞,但需要維修交通燈和欄桿,重舖行人路磚。

法庭也觀察到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只是參與者,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指出被告參與暴動期間有使用噴漆。

案例: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了以下案例:
DCCC875/2016
DCCC 581/2017
DCCC 901/2016
CACC164/2018
DCCC 570/2018
DCCC825/2019

法庭認為本案較DCCC 581/2017所涉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認為本案仍然嚴重。本案發生在中環,為商業中心;主要道路也被示威者癱瘓達3小時;也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和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和罐裝液體,造成小型爆炸,法庭認為此沒有傷及記者實屬幸運。

法庭認為在場大部分示威者克制,在當天15:17時,只有約200名在畢打街和干諾道中交界集結。法庭從片段可見當時旁觀者多,但參與者少。即使有示威者向一隊警方小隊投擲磚塊,但法庭觀察到沒有警員要躲避,可見沒有警員生命威脅;也沒有警車被磚頭擊中,也沒有巴士受嚴重破壞,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也遠離建築物。

法庭觀察到被告當時逗留在馬路上協助堵路,也有投擲和用腳掃磚塊,也有建立傘陣。但法庭同意被告沒有傷害任何人和作出暴力行為,也並非有安排行事。

法庭認為本案比一系列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案情較輕微。本案並沒有針對執法人員,也沒有人們受傷。但法庭也指出被告的行為是認同示威者罪行的表現。

考慮以上,法庭以48個月監禁作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再酌情扣減2個月刑罰,故最後判處30個月監禁。

控罪12的量刑:
法庭指出按一系列案例,此控罪的一般判刑為15天至2個月監禁。

考慮以上,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此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故最後判處4星期監禁。

控罪13的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沒有量刑基準。但噴漆在一般以社會事件為背景的案件中會用以噴口號。雖然法庭同意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噴漆,但認為被告將噴漆帶在身上是必然有打算使用的意圖。

考慮以上,法庭以3個月監禁監禁作此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故最後判處2個月監禁。

法庭再考慮到案件整體後,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判刑:30個月監禁

(13:10最後更新)


11:21: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24青衣 #答辯 #刑事損壞

梁 (51)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被告認罪‼️
法庭表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證物1-8充公;面對第一項控罪,需賠償清潔費$4200;面對第二項控罪,需賠償清潔費$1200,法庭批准。

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今年51歲,患有10多年情緒病,與家人居住。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為妻子、女兒、母親、前僱主、社工、露宿者行動委員會及被告自己所撰寫。家人在信中提及,被告願意照顧家庭,是一個好丈夫、好父親及好兒子;前僱主表示,被告雖然患有情緒病,但其工作表現十分良好,其後因病情惡化,無法工作,不得已辭職;社工及露宿者行動委員會表示被告仍然積極面對病情,也一直有做義工服務社會。被告在被捕當刻已承認(干犯上述控罪),屬真心悔改,希望法庭能給予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再呈上2份醫療報告,分別為精神科報告、心理科報告。前者顯示被告病情一直反覆升跌,2019年更因社會事件牽動情緒,需要提前覆診;後者表示被告因...(香官不斷打斷辯方律師求情,並表示看不出報告有直接顯示被告因其情緒病而犯案,「冇你跳得咁遠...任何人都會被情緒影響...」)...

辯方解釋2份報告中專家指出,被告因健康不佳(情緒病)而犯案,為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香官表示「咁你想點?」,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過去沒有任何刑事記錄,深有悔意和受情緒病影響,能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法庭表示考慮完辯方律師陳詞、各求情內容和控方呈交的相片後,認為本案雖不算嚴重但也不輕,而被告犯案時有預備,且塗鴉數量多。然而,考慮被告提前認罪,在警員調查期間合作,相信他有悔意,故為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唯強調不代表自己判刑時會判處非監禁式懲罰。法庭亦表示,被告需在今天內賠償$5400。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被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11:58: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7/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身體不適,將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練錦鴻法官 表示有些MFI file未有編號,希望控方處理

控方要求處理證人供詞問題

⏺控方表示需要傳召的證人下午方可到庭,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牽涉其案情,惟A13因身體情況未能出席審訊,指示律師亦未收到相關指示。

練官嬲豬~下午罷工唔開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1000同庭續審。

(今日早放~可以休息下啦 Happy Friday❤️)


14:07: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00611西貢 #判刑

1519 廣播
1530 開庭

1537 休庭,讓法官先撰寫判決書
1703 準備開庭
1709 再開庭
1715 現正宣讀判刑理由
5年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 40個月監禁


14:15:0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續審 [4/3]

3名被告
#沈君浩大律師 代表D1-2
關大律師 代表D3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
辯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控方表示就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裁判官就辯方陳詞中提到財產擁有人的議題問及控方有何證據證明財產屬港鐵?
控方指案發地點是一條連接港鐵出口的行人天橋,因此可以推論屬港鐵擁有
裁判官問控方有否考慮過改控其他不涉及財產擁有人爭議的控罪。
控方要求押後30分鐘索取指示。

取得指示後,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會申請重開控方案情並傳召一位港鐵職員作供,同時也表示該證人的口供早已給予辯方。

辯方反對重開控方案情,理由是辯方案情已完結重開案情做法不尋常,而被告(D3)已完成作供,控方亦在書面陳詞中得知辯方所有疑點,現階段重開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片請重開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駁回申請,理由除了如辯方所指對被告不公外,裁判官亦指控方早就知悉港鐵職員有為本案錄取口供(本案未被使用的材料),但也未有安排傳召證人作供,因此不傳召該證人作供明顯也是控方經思考的決定。

裁判官其後仍按照《裁判官條例》27條(2) 傾向修改成無需就證明財物擁有人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罪。(裁判官强調該條寫明裁判官需要執行,並不存在選擇執行。)

就修定控罪,辯方提示法庭,上訴庭現有一單案件正是就新控罪中的「其他非法用途」有所爭議,而該案下次聆訊日期為8月6日。裁判官最終排期於8月9日0930續審。


14:4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D1: 林 (15)

速報:D1 認罪

D2: 周 (20)

控罪:
(1) D1參與非法集結
(2)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預備好答辯,D1 認罪。

宣讀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期內與另一名姓利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時份有人在商場聚集,叫反政府口號,引起騷亂,有人破壞物品和藍店,約晚上八點,警方進場,見到一名男子(即D1)行向警方,懷疑佢有破壞元氣壽司,盤問下被告承認六點時候在一期唱歌,隨後跟住一班人去到二期二樓元氣壽司,打咗木圍板一吓,身上嘅遮係在日本城買嘅,有片段影到D1在元氣走過,時間大概係19:54~20:00,後被拘捕。

裁判官確認被告今日年滿16歲後,宣布罪名成立。

律師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亦同家人解釋咗上訴庭案例,在一些非法集結的暴力案件,年輕並非法庭主要考慮嘅因素,案發時被告15歲讀F4,今年16歲讀F5,今日剛考完升級試,被告一家五口,有兩個家姐,受社會風氣影響,去形點參與聚集,被告並非煽動者,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一直走在人群後邊,無帶頭,後來因而失散,一個人遇到警方,無逃走無掙扎無拒捕,無打爛玻璃,知道人群對店舖進行破壞;被告無刑事紀錄,無被警司警誡過,非返社會分子,在2019年12月24日被捕,後被䆁放,在2021年5月21日再被拘捕帶上庭,今日第一時間認罪。

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懺悔書,和三封分別由家姐、社工、和校長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讀書成績中上,行為良好,雖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現在已經認錯,當日係無約朋友,雖然有穿黑衫黑褲,但無攜帶其他工具,雨傘亦係見到人有,先在商場舖頭買嘅,明白法庭一定要嚴肅處理,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講一輪官樣文章,什麼遇人不淑…(無心機聽),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

D2律師申請押後6個星期,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補充:
D1: 手足穿校服上庭,有同學到庭支持
D2: 當晚意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受傷,現已痊愈。


15:27: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申請押後

2021年9月1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二庭(暫代區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15:41: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8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21

\=========================
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

無須答辯

\=========================

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二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15:44:4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15九龍灣 #答辯

何(2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普通襲擊

答辯
控罪一: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15日在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未經批准下集結。
控罪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 F5至F7 店舖外襲擊一名不知名男子。

被告承認兩項認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有網上文宣號召於15日舉行和你SHOP活動,於香港各大商場示威。而德福廣場是其中一個目標。文宣指活動於1400 開始。當日1530,警方接報有40名示威者於德福一期美心外聚集。警方到場後,有示威者向警方喊出侮辱性語言,而有人則認出被告是其中一人。稍後,有20名示威者於德福示威,叫喊口號逾一小時,這個過程有新聞直播拍攝畫面。
於1630至1640 時,有示威者到了美心及莎莎等店舖,而PW2至PW4(即相關店舖的職員)見到示威者叫囂,並騷擾店舖。
有鏡頭拍攝到有示威者跟一名男途人有爭執,而PW1(一名保安員)則見到一男子被襲擊,即踢了一下。
於1700時,警方進入德福廣場,期間有人聚集 ,並向警方叫囂。警方截停被告,並以控罪書中的控罪拘捕他。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當時有名男子想用垃圾桶想打他的頭,他因此踢他。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控方證物1至6歸還予被告,辯方不反對。

求情
被告今年26歲,接受了中三教育。他的父親是巴基斯坦裔,而母親是新移民。現時他跟父母親仍有聯絡,而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他。父親則因身體情況,需由被告照顧。
被告自小貧窮,中三起有當過壽司師傅,地盤工,現時於車房內工作,收入約16K。
就着案情而言,被告明白襲擊的行為令案情更嚴重。辯方希望交代事件。辯方不爭議當日有參與和你SHOP,並有叫喊口號。辯方認為當日集會和平,未有商店有財物損毀,此點相信控方不會爭議。而當日除了被告的事宜外,亦未有其他暴力場面發生。掌日1600時,被告當時在商場低層行走,而商場的較上層則有一名男子指住他,並鬧他「死X仔,躝開啦,香港唔關你事」被告憤怒之下,衝上樓梯想打該名男子。該名男子想用金屬垃圾桶打被告,側邊保安截住。當保安打算帶該名男子離開,被告用了腳踢男子一下。整個案情只有十數秒。
非法集結罪無量刑指標,判刑因案而異。辯方陳詞認為當日示威和平,時間不長人數不多。而被告並非因政見而是因受辱才犯案。被告亦明白這並非正確的做法,但辯方希望法庭明白,被告的行為並無預謀。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親自撰寫,交代了自己身世及背景,他明白自己犯了案,並希望為自己的行為道歉。
第二封由他的車房僱主撰寫,他表示被告入職兩年,「估唔到佢咁有恆心」,並指他在過程中「識多咗好多嘢」,見到他有成長。
第三封由他的母親撰寫,她看見了被告的成長,他變得更成熟,並是一名乖巧及奉公守法的兒子。

總結而言,被告無案底,並十分照顧父母。當日的示威尚算和平,而被告的襲擊並無預謀。他亦已有深切反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背景報告,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判刑
裁判官認為非集性質嚴重,而當時的社會背景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就着普襲罪而言,被告更一次又一次令男子受傷。被告的最大求情理由是坦白承認控罪。

裁判官認為,就着本案而言,監禁無可避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需要還柙。


15:50:1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9天水圍

D1:*/ D2:*/ D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毀壞

是次聆訊為公開聆訊,聽畢案情及通過其他資訊等得知此非社運相關案件

三人認罪。按控方指示要求三人各須支付$11080之賠償金額。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上午判刑。其中D1須還押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D2及D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


16:50: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1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導令保護。

6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控方案情-07-03

(部份)證物列表:
P1 承認事實(因截圖有爭議,控方於週一將修正版本呈交法庭)
P2 新都會廣場L4層地圖連CCTV標註
P3 新都會廣場CCTV片段
P4 元氣壽司(新都會店)CCTV片段
P11 D1錄影會面記錄
P65 所有被告的衣物、物品照片
P67 PW1的口供(由警員8396記錄)

控方原訂傳召17位證人,現取消PW6、9、11;及新增一位證人,即警員8396。

與黃官確認預計審5日。

傳召PW1 元氣壽司顧客 馮偉明先生。
D1、D4、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2 新都會保安主任 鄭文堯先生。
D1、D5、D6均有作出盤問。

傳召PW3 偵緝督察 張國晶
D1、D3作出盤問。

--------------------------
16:40 休庭,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17:23: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
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

辯方指出被告已知悉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人與母親和弟弟同住,他過往沒有案底。過往有家人離世為家庭帶來打擊,但由於後來家庭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所以被告至中二起啜學工作以自力更生。後來更成為經濟支柱。他在還押期間掛念母親,他人亦指他富正義感。

量刑:
法庭指出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有參考薛偉成法官就 HCCC 41/2016 案中的判詞。

法庭指出辯方就本案的減刑陳詞:
1: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會在甚麼地方使用爆炸品

2: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參與研究爆炸品

3:本案發生在凌晨時分

4:案發時四野無人,人跡罕至

5:被告只帶有本案金屬管

6:被告身上沒有點火器,但本案爆炸品需要點火器才能爆炸

7:本案金屬管被妥善放置在腰包中

8:本案金屬管的面積不大,管內的粉末少

法庭認為被告的個人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庭也認為被告在背景報告和對社工所說的是不真確,是謊言。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同時間認為被告根本沒有理由和目的管有爆炸品,除了是為非作歹。

法庭也考慮到DCCC909/2019的案例,祁士偉法官指出判刑時需考慮社會紛圍。

法庭雖然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本案爆炸品,但判刑時需考慮爆炸品落入他人手中的後果。

法庭認為本案的爆炸品可以造成嚴重傷害,雖然有指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爆炸,但法庭考慮到當時被告有用紙袋包着手,可見當時他與其他人參與,因此沒有造成傷害只是幸運。

法庭同意本案爆炸品不會自行爆炸,但同時認為此威力大,遇上火會爆炸和對火敏感。

法庭亦指出金屬管帶在身上不是減刑因素,更是加刑因素。

法庭參考了CACC237/2007案,認為本案涉及的爆炸品威力比此案大得多,在考慮判刑時也需顧及社會紛圍。

判刑:
量刑起點:5年監禁

被告人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3年4個月監禁

(手足離開前,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