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01:09: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1110荃灣
#拒捕 #攻擊性武器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河背街73號外公眾地方抗拒警務人員58828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裁決結果:
控罪一: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控罪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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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58828於荃灣區一帶進行掃蕩時,目睹有兩位身穿黑服裝男士位於河背街馬路中心,上前截查黑衣男子期間,兩名黑衣男子均打算逃離現場,被告向眾安街方向逃去未果,及後用雙手將該名黑衣男子向鹹田街的方向拉走,並在被告的背包搵到一枝鐵槌。雙方不爭議被告人因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警方拘捕。辯方對被告於口頭招認及記事冊對答有所爭議及爭議於58828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及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意圖。

*辯方案情指,PW警員58828拘捕被告(黑帽,全黑服裝),而經盤問後則指出自己記錯。

證供分析
PW警員58828形容黑衣男子是全身黑色服裝及有帶帽,但經盤問後才指出自己於庭上作供有誤。但上述細節並非本案關鍵,因為辯方不爭議被捕的是被告人。

裁判官對被告的證供分析:
被告作供指當天與朋友相約晚上吃飯,路經當時地段,被多名警員追截及制服,制服時曾聽到人多次聲稱{:扣住佢扣住佢},當時被告指稱自己妹夫是警察,並不會犯法,亦於當時聽到有人說{ :見你係自己人唔搞你},58828為被告帶上手扣時稱{:唔好急啦,整埋啲嘢就走得}。

法庭指出定罪必須要帶到毫無合理疑點,但被告無須要證明清白,皆因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在作出事實證供時,只要有可能真實,法庭就需要接納證供。即使不接納也並不代表被告的證供是不可靠及不可信的。法庭於此案中需要考慮是否接納口頭招認及記事冊對答內容。經法庭考慮後裁定羈留人士通知書及認收書不為本案之接納證供。

事實裁定
除法庭不接納的部份外,並指出兩名警員口供不一有夾口供之嫌,但對於此表示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及稱其不記得或有記憶不清晰是合理的。表示由於牠們的想法並不是以律師的角度去調查及思考所以於沒有將制服過程書寫於記事冊是合理的。牠們清晰明確合符邏輯,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

‼️裁決‼️
施官指出警員可以行使其有的截查可疑人士之權利。警員曾有表明身份,所以是在明確地執行職務。被告的逃跑正是抗拒被警員拘捕而作出的行為,被告曾有大叫放開我,由此可見被告有抗拒的心理因素,被告人當時不可能不知對方是警方,除了是意圖抗拒警務人員外沒有其他可能,被告確實干犯控罪,被告第一項罪名罪名成立。

由於當日在該區一帶曾有示威行動,但是單憑被告人的衣服打扮並不能顯示出與上述有關,及有意圖行使此物品去攻擊或傷害他人。第三項控罪名罪名不成立

法庭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因此案件將於12月21日晏晝1430於第四庭判刑。等侯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8:39: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裁決

傅,林,袁,*

控罪:
1) D1-D4 #非法集結
2-5) D1-D4 4項 #蒙面法
6) D1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之前八天審訊內容
Day 1 part 1
Day 1 part 2 - Day 4 part 1
Day 4 part 2
Day 4 part 3
Day 5
Day 6 part 1
Day 6 part 2
Day 7
Day 8

0838 約20人等候中
0902 約40人


10:15: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終極上訴 #民事上訴 #宣布判決
#緊急法 #蒙面法 #違反人權法

【FACV 6 & 7/2020】
郭榮鏗、張超雄、涂謹申、梁耀忠、李國麟、毛孟靜、胡志偉、陳志全、梁繼昌、郭家麒、黃碧雲、葉建源、楊岳橋、尹兆堅、朱凱迪、林卓廷、邵家臻、陳淑莊、許智峯、鄺俊宇、譚文豪、范國威、區諾軒及莫乃光(代表:李志喜資深、陳文敏名譽資深、鄧鈞堤、譚俊傑、楊嘉瑋及黃卉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

【FACV 8/2020】
梁國雄 (代表:潘熙資深, 李少謙及黃宇逸)

律政司司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FACV 9/2020】
FACV 6 & 7/20上訴人答辯人對調。

*政府延聘法律代表為余若海資深、孫靖乾資深、馬耀添及呂世杰

【具爭議問題(簡述)】
FACV 6 & 7/2020兩大方向:
(1)《緊急條例》的合憲性
① 《緊急條例》是否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受約束的一般立法權力,因而不符合《基本法》下「三權分立」、「權力與制衡」及「法治的憲法體制」?
② 在特定兩種緊急情況下,《緊急條例》能否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互不抵觸?
③ 《緊急條例》第2(1)條是否違憲?

(2)《禁蒙面規例》的合憲及合法性
4⃝《公安條例》條對於集結的要求是否適用於《禁止蒙面規例》對於 「身處集結」 的定義?
4⃝《禁蒙面規例》是否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干擾《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自由和權利?

FACV 8/2020:
《緊急條例》第2(1)條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法規是否不符《基本法》第39條下「依法規定」的要求?

FACV 9/2020:
①/② 《禁蒙面規例》第3(1)(c)及(d)條是否違憲,該條款對某些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是否超乎爲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即相稱性驗證標準?
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制定上述《禁蒙面規例》享有多少酌情決定權?考慮到5項因素,上訴法庭有否錯誤地引用「不超乎所需標準」?
④制定上述《禁蒙面規例》是否有合理必要,並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考慮到4項因素,上訴法庭是否錯誤判定以上條款並非必要也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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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錄自終院官網內載的 案情撮要


10:16:2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張(22)已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參考認罪及求情

判刑
判刑時考慮被告過往犯罪紀錄、年齡、案發現場整體環境、案發時間等因素
早前已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由於身體狀況不建議勞教
被告在答辯前認罪,獲得1/4刑期扣減
判刑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
扣減1/4後為監禁4星期3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2:1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黃(28)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周耀輝與被告有爭執,周被人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受到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參考審訊詳情

速報:罪名不成立

判詞


10:57: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18-29) 蘇(18)已還押12個月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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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暫時未有下次聆訊日期。
(按:2位蘇手足精神良好。)


11:14: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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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11362姚嘉亮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逮屬東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於14:00開始當值,因為當日德福廣場有「和你shop」非法集結,18:00收到指示到上址高調巡邏並截查可疑人士。21:45到德福廣場平台餐廳茜廊外設封鎖線。因為有其他警員正進行搜查,為免牠們被騷擾,所以封鎖位於平台通往商場的玻璃門。途人要求開路並詢問設立封鎖線理由,部份人舉機拍攝警員搜查過程。當時留意到一名戴黑色口罩男子起哄,相距好近見到佢有「口部動作」但聽唔到佢講咩。

搜查及被捕
該名黑口罩男子用電話拍攝警員搜查,留意到他的單肩黑色袋腫脹,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而且與「和你shop 」非法集結有關,於是帶被告到封鎖線內截停搜查。在核對身份證並確認被告容貌身份後開始搜查,在被告的黑色單肩袋內發現一個方形拉鏈布袋及一個黑色索繩袋,布袋內有「激光雷射筆」、未安裝的電池、1把黑色摺刀。在黑色索繩袋內,搜出一個「被金屬鏈相連且有尖刺突出的指環」。即類似鐵蓮花的攻擊性武器。之後安裝電池測試雷射筆,證實雷射筆功能正常可發出光束。

後續
因當時有其他職務(當日身為大隊傳令員負責保護大隊長)需要處理,所以將被告及搜出的物品交予警員12679,並向他交代截停被告原因,之後沒有處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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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劉偉聰大律師質疑,既然沒有在德福廣場內見過被告人,憑咪嘢話佢同非法集結有關呀?警員姚嘉亮指根據過往經驗,人們參與非法集結後會化身成佢地所講嘅街坊,繼續對警方造成滋擾。在姚警員確認所謂的滋擾即是用手機拍攝警員後,劉大律師向他指出「你唔滿意被告用手機影你同你d同事,所以你就拉佢」姚警員不同意。

‍⚖️莫子聰裁判官要求證人姚嘉亮澄清2點:
1) 莫官問姚警員:安裝電池需要幾耐?(答: 唔洗10秒)。辯方問:是否一次就安裝好 (答: 印象中係) 辯:你係咪係被告面前裝上㗎?(答:係) 辯:向你指出你係第三次裝先成功裝到 (答: 不同意)

2) 當時執行大隊傳令員職責是否只有你一人(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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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作供
基督徒警員12679 劉偉漢,東九龍應變大隊秀茂坪梯隊的傳令員。

應警員11362警l姚嘉亮要求,繼續搜查被告。繼續搜袋時,搜出1把匙狀摺刀(P4)、1把圓形掛籂摺刀。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帶上警車AM9938返回警署。

盤問:
辯方劉偉聰大律師指,當時摺刀掛住一條鎖匙,摺刀形鎖匙扣放在方形袋入面。大袋入面亦有個充電器、兩本書、一個男裝銀包,所謂的鐵蓮花是在銀包內搜出的。

劉警員答:無印象。淨係記得有本較厚重的書,無留意係咪有兩本書。不同意鐵蓮花是在銀包內搜出的,摺刀是在布袋內搜出。

【未完待續,一陣再執。純粹俾心急人睇,唔好share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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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可能有另一名辯方證人。


11:17:4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裁決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速報
D1 ‼️所有罪名成立‼️
D2 D3 D4 所有罪名不成立

早休,之後聽取求情。
D1暫不還押,但不能離開法庭。

完整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參考


11:43: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前覆核

D1:彭(17)
D2:郭(19) 已還押逾2個半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

審訊日期
辯方兩名代表律師填妥問卷,商討案情後,認為一天審訊時間已足夠,因檔期問題,申請2021年4月7至9日期間審訊,裁判官認為可更早,惟兩位律師只能配合上述日子。

保釋申請
D2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撤銷擔保 ,其後向高等法院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裁判官考慮了好一陣子,批准D2以原本條件保釋,並警告D2嚴肅對待保釋條件。
D1則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期間獲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10: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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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從事泳池保養維修工作,聖誕節當日收到朋友介紹一份泳池保養散工,於是出發到淺水灣南灣道一屋苑進行泳池清潔及保養。確認袋內物品…方形小袋內有一支雷射筆(裏面無電),電池分開擺、有後備八達通、後備鎖匙連匙扣、2本圍棋書、醫療卡……

因為當日是聖誕節,有通知家姐預期工作結束後會到她寓所慶祝聖誕。因為家姐寓所在海濱附近,所以打算用雷射筆示範「幻彩詠香江 」的激光表演,並且用鎖匙扣(控方證物P3)和長鏈(辯方證物D3)作魔術工具,在外甥面前表演魔術。被告庭上表演(想睇請自行Google "chain and ring tricks")。之前在家庭聚會亦有向外甥表演魔術。

工作需要使用摺刀,當池水出現問題時,會使用包裝厚實的化學清潔劑清潔,所以會用摺刀打開包裝。另外摺刀亦用作借力,揭開沙隔鐵蓋(過濾裝置)。後備鎖匙上的鎖匙扣、環狀匙扣間中會用作開信刀,拆除衣物的價錢牌。因為不是使用電池所以分開放,避免誤觸,影響雷射筆(電池)壽命。到屋苑後入機房檢查池水狀況,檢查池變綠的狀況。確認後準備白礬、梳打粉和漂白丸(有用刀),清洗沙缸、吸池。

當日行程:
① 10:00到淺水灣南灣道工作
② 14:00完成工作後,前往銅鑼灣某商場逗留1小時左右,之後坐巴士離開
③ 18:00左右到寓所附近的85°C cafe睇圍棋書(一直攜帶)
④ 20:30咖啡室即將打烊,所以離開,慢慢散步到九龍灣運動場,打算到德福廣場(九龍灣站)
⑤ 21:00左右到九龍灣站坐地鐵到將軍澳站

因德福廣場被封鎖無法通往九龍灣港鐵站,現場有幾十名市民,被告站在一旁觀察情況等待解封。期間被告舉起電話拍攝現場情況 。

被告確認片段記錄了自己在德福廣場的被捕過程。片中見被告手持電話,被告稱自己沒有與現場人士一同起哄、口部亦無動作。當日戴上口罩,是因為2019年8月在東九龍胸肺科確診患上初部肺結核病,需要接受藥物治療,每3個月覆診一次(呈上覆診卡)。

* 被告作供稱當時警員在他面前嘗試為雷射筆裝上電池,到第3次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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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盤問下被告指當晚只打算聚會,無計劃到家姐寓所食飯/聖誕大餐,聚會除家姐1家3口外無其他人參與,只簡單交代過當晚會上佢屋企,並無約實時間。控方大律師質疑,被告去到已經差唔多11點,6歲小朋友唔會已經訓覺喇咩?被告答:唔清楚,一般無咁早訓。當晚姐姐發現被告無出現後,有聯絡被告家人。

被告同意後備鎖匙通常都係放在一個固定位置,有需要才使用。隨即被控方質疑:「頭先主問期間講過用匙扣的摺刀嚟做開信刀,咁唔係同你嘅講法違背咩?」被告答:屋企有其他鉸剪,不過通常我都係用嗰個鎖匙扣嚟開信。

‍⚖️控方案情:
被告被捕時並非打算進入九龍灣地鐵站,當晚亦無計劃到姐姐的寓所,涉案有關的5樣物品都打算用作傷人,所以先收在(窩藏)袋內,今日庭上所講的辯解都是謊言。

‍♂️被告一概否認以上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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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傳召DW2被告家姐出庭作供:
她的職業是律師,在2019年11月的家庭聚會中,弟弟有提及聖誕節會到寓所探訪。與弟弟關係融洽,每星期都會到父母家聚餐,有時更會表演魔術。凌晨致電話父母指被告在德福廣場被捕。兒子睡眠時間不固定,有時好早有時好夜訓,當晚00:30左右才入睡……

盤問:
無約定確實時間但無預計被告會食晚餐,處理完家務夜晚先致電父母查問。知道被告有貓頭/尖刺狀的圈,因為之前表演魔術用過……


12:53: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判刑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D1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是時裝設計系學生,尚有年半就畢業。被告亦有一份兼職,與家人同住。

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教授、太平紳士和被告父親撰寫。

該教授是被告的學科指導,信中形容被告成績優異,獲推薦參加海外交流計劃,可惜因疫情關係取消。被告表現積極,有紀律,從來不會缺席課堂。即使在聆訊期間需要缺席,仍能準時完成功課及課程。希望法庭可以給她機會,讓她早日回到正常生活回饋社會。

黃太平紳士是一名律師,被告在兼職地方認識她,她是熟客亦是私下朋友。她形容被告有很強的時裝觸覺,她的作品令人驚喜,是一位成熟的設計師。被告有明確的目標和理想,亦非常孝順,兼職幫補家計。她願意作為被告的精神指導,希望被告盡快完成服刑繼續實現時裝設計師的目標。

父親的信件則表示自小為人正直,堅持自己的理想, 即使道路不是一帆風順亦不會放棄。這次事件令被告感到十分痛苦,相信她經過今次事件會更珍惜現在擁有的一切,之後好好生活。

辯方律師形容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對於這次事件為家人帶來傷痛感到後悔和愧疚,服刑後會繼續學業,相信她重犯機會十分低。

這次非法集結的暴力程度比較低,雖然現場有人用雷射筆及投擲石頭,但沒有近距離肢體衝突,D1出現在現場亦只是叫罵,冇做其他行為,現場冇人受傷亦沒有財產受損害。當時行車順暢,集結範圍較小,在關鍵時刻,被告參與時間少於15分鐘。她只是一個人去現場,亦不是領導角色。

最近已有不少非法集結案例,有不同程度的判刑,法庭在考慮刑期時比起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否可以放更多比重在被告的更生?留意到先前不久閣下對一單案件的判刑,案件涉及一名24歲女子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自製投擲器,當時閣下以7個月為量刑起點,希望本案可以採用更低的量刑起點。留意被高管有鎚仔是放在背包內的膠袋內,不是可以即時、隨手就攞到,案情亦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縮短刑期幫助被告盡快重拾學業。

判刑理由
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她帶了多樣物品方便她逃離罪責,在現場亦清楚非法集結的規模。
‼️控罪一:非法集結,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為她帶了鎚子加重了案情,加刑2個月;蒙面嘗試掩飾身份再加刑1個月,共9個月監禁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三: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全部同期執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唯一減刑因素是她過往的良好行為和她想繼續學業的意願,減刑1個月。
‼️即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訟費申請
D2 D3有訟費申請,D4沒有申請。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兩位被告在非法集結附近位置於掃蕩後短時間內出現,兩人有戴口罩 [辯方律師和裁判官即時糾正,D2沒有戴住口罩] D3沒有解釋戴口罩是因為醫學理由,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批准訟費申請,原因是在控方案情中,D2 D3表現合作,警誡下亦有解釋為何在場,D3亦有解釋她帶口罩的原因。事後調查的CCTV片段和重要證人的證供不一致,D2 D3沒有自招嫌疑。


13:32: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527深水埗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6歲手足,案發時15歲‼️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深水埗青山道與九江街交界,管有1個玻璃樽連毛巾碎、1個空玻璃樽及1個玻璃樽內含600毫升天拿水成份透明液體

案情:
案發當日有網民發起全港大罷工,希望阻止立法會審議《国歌條例草案》。因應可能出現大型示威,長沙灣警區在區內展開高調巡邏。早上5時30分,巡邏警員在案發地點見到2名男童,其中一人身穿背包(即被告)。2男見到警察,加快腳步,但遭截停搜查。警員在被告身上,除搜出控罪所列物品外,亦搜出安全帽及護目鏡等物品,但沒有搜到打火機。警員查問物品用途,被告表示「我唔會講」。

其後,警員到附近一間迷你倉調查,發現被告與另一男童(控方第6證人,PW6)於案發當日早上3時08分進入迷你倉,並從PW6租用的迷你倉取出一輛單車離開。其後2人攜單車再次返回迷你倉,被告在早上4時20分攜背包及單車離開,而PW6沒有攜帶物品。PW6向警方表示對背包內藏有甚麼物品並不知情。

辯方大律師陳詞:
#郭憬憲大律師 指,被告父母及駐校社工今日均到庭支持被告。已向被告解釋懲教報告,報告顯示被告合適進入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但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郭大律師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顯示其真誠悔意,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加上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等,致使被告衝動及無法作出正確判斷。郭擔心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會因病而遭人誤會,希望裁判官酌情考慮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自己在判刑時已考慮過案情、辯方求情及案例。

案件原定排期12月8日至10日審訊,裁判官指在12月7日收到辯方來信表達認罪意向。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等,致使被告衝動及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然而,裁判官質疑辯方說法,指辯方除呈上醫事報告證明被告患上兩病外,並沒有醫學證據證明會導致被告衝動及無法作出正確判斷。裁判官認為,被告服藥後,其狀態與常人無異。

另外, #郭憬憲大律師 曾求情指,被告管有該些物品是打算製作汽油彈。然而,被告只是管有製作汽油彈的原料,並沒有將天拿水與電油混合,亦沒有攜帶打火機,可見被告並非打算使用汽油彈。裁判官針對這一點,加上被告見到警察時加快腳步,認為被告明顯是「知道自己犯咗法」、有預謀犯案。

裁判官指,2個空玻璃樽被驗出有電油成份,而另一玻璃樽更內含天拿水常見成份。即使被告不是用來製作汽油彈,天拿水本身亦具有殺傷力;加上如被告將該些物品交予一個有打火機的人,便可製成並使用汽油彈。

裁判官引述 CAAR 1/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 第48段,指出「在衡量各判刑因素時……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只是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其製作汽油彈的意圖並未付諸行動,但裁判官仍需透過判刑以作出公開譴責、懲罰並阻嚇有關犯罪行為。因此,即使辯方曾求情希望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

裁判官引述 CAAR 7/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第56段,指出「(原審)判刑只側重答辯人的更生考慮,完全沒有充分反映懲罰和阻嚇的元素,在本案是不相稱的刑罰……即使是在承認控罪的情況下,非拘留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與本案案情以及答辯人的罪責。」

裁判官不認同判入勞教中心會使被告因病情而遭人誤會,認為辯方陳情希望判入更生中心只是為犯案的被告找藉口逃避學習遵守紀律。裁判官續指,懲教署已考慮過被告的病情,仍然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判刑。裁判官同意懲教署的專業判斷。

裁判官在判刑後仍不忘勸誡被告,並引述彭偉昌法官在 SJ v SWS [2020] HKCA 788 第75段指「施以拘留式刑罰,並不等於不以少年犯人的更生為主導。例如勞教中心,就有很大的更生成分,只不過對於個別的少年犯人而言,短暫失去自由、學習遵守紀律、過有規律的生活,是更生的最佳途徑而已。」

判刑:
‼️被判入勞教中心‼️

證物處理:
P1-10充公;P11歸還被告。

(據悉,被告聞畢判刑,被押入羈留室前,轉身笑對父母道「聖誕快樂」)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13:55: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黃 (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審訊詳情

判詞:
裁判官簡述案情和審訊過程(省略),本席緊記以下五點:1. 舉證過程在控方,2. 辯方冇責任證明自己清白,3. 被告冇案底,犯罪意圖低,4. PW1為原案D1,被判刑,亦服刑完畢,D2無被定罪,D1作供有可能不持平,5. 案中獨立證人無出庭,不能猜測佢嘅意見。

本席奇怪辯方不直接向證人指出證據,反而用婉轉嘅方法用咗一日時間盤問證人,本席在陳詞階段先知道辯方爭議嘅人物,係現場有三個黑衣男子,本席反覆睇咗閉路電視片段不下十次,包括以正常速度、慢速、向後播放;PW1穿橙色衫易於辨認,他先後接觸三名黑衣男子,分別為戴眼鏡男A,被告B,和孭背囊男C,從片段P1 (CCTV cam 7) 見到以下情況:
22:23:01 - PW1撞到男子A
22:23:04 - PW1撞到B,相方停步,似乎有短暫對話,因片段無聲唔知到話內容,只見距離有5-6個身位
22:23:09 - PW1轉身遇見男子C,似乎又有對話
22:23:23 - 有一名藍色衫男子行到PW1身旁,該男子申手拉男子C頸上証件
22:23:35 - 有其他人上前圍觀
22:23:50 - PW1過閘
22:24:11 - 被告企在閘外
22:24:12 - 被告和其他人行向閘機
22:24:13 - 被告跳閘

在片段 P2 (CCTV cam 5) 22:24:25時,見到被告舉起手臂,被告似乎克制,反而PW1是撩事鬥非生事的人,刻意撞向男子A & B,PW1在庭上作供時曾錯誤標示被告,又稱因時間耐而忘記過程,從未能提供打鬥細節,歷時幾耐,因而對PW1證供有保留。

比較兩條片段,cam 7 影到被告在 22:24:13 跳閘,cam 5 影到被告在 22:24:25 舉手,雖然來自不同鏡頭,但無證據指有時差,唯有假定時間正確,可以推論被告跳閘後需要3-4秒找尋PW1,即22:24:16,離22:24:25只有9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去嗌交、打鬥?

本席不能猜測獨立證人嘅證供,證據顯示有可能根本從來冇打交這件事,如果有又是否和被告打?被告冇案底,PW1有潛在可能想被告入罪,本席難於穩妥接納證人口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向控方申請訟費,挑戰控方控告被告的基本理據薄弱,理據是基於獨立證人的供詞:「見到一名30歲穿深色短袖衫男子,和一名50歲穿橙色短袖衫男子打鬥」,從未辨認被告,被告起初是到警署報案,協助調查,之後在警署被捕;在獨立證人拒絕出庭之後,辯方曾向控方提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在2020年5月曾去信律政司,要求不起訴,被拒絕。

主控回覆裁判官詢問時,只係重複警方說法,是基於獨立證人的供詞,和一份證人在現場和防暴警員的對話紀錄:「係該兩名男子」,辯方表示未見過該份紀錄,裁判官再次詢問控方理據時,主控變身四點Er er sir。

裁判官判辯方申請訟費得直,辯方在5月份去信律政司,表示無直接證據,被告並非在現場被捕,獨立證人並無對被告辨認,控方嘅證據和調查係粗梳、兒戲、係鬧劇一場


14:45: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河背街73號外公眾地方抗拒警務人員58828

上次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61

背景報告正面,對家庭很照顧孝順,一直守規舉,成長經歴沒壞習慣,辯方希望以社會服務令形式處理。
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

施官問到第三段內容,辯方指被告當時是怕被警察追捕,只是當時不理智不理性。被告重犯機會低。

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會聯絡被告指示服務,會打電話,請被告不要失約,否則感化官覺得違反,可以向法庭申請撤銷

控方申請1份證物報告副本

(按:本案以往審訊時只有數位人士旁聽,感謝這次竟然滿人)


14:53:43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蘇(18)

控罪1:有意圖而射擊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東區裁判法院七號庭進行提訊。
(按:蘇手足精神良好,有向旁聽席點頭。)


15:07: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1: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5/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特別事項
會面記錄嘅呈堂性

D1嘅特別事項由D1作供,另外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嘅特別事項由D3作供,並無另外傳召證人。

D1辯方大律師主問D1
喺主問嘅時候D1透露當時發生嘅背景。佢同佢女朋友當日喺新城市廣場3樓企喺電梯側邊,行街同埋食花生。突然,佢聽到有防暴嘅聲音,然後就從後撞過嚟D1所在嘅人群。D1無啦啦比胡椒噴霧制服,並且被警棍毆打右邊大腿三下。當時情況混亂,佢唔知咩事就俾人制服,又聽到佢女朋友激動尖叫,所以好驚。同時聽到有人問佢叫咩名,於是,佢大叫自己個名同埋佢阿哥嘅電話號碼。

被制服嘅時候,有人喺佢耳邊講「我依家拉你返去,睇你有幾咁威」。之後佢就被鎖上索帶坐埋一邊。由於佢被噴咗胡椒噴霧,佢想問防暴攞水洗眼,獲得回覆「你要水啊?我成支水淋落你個頭度」,佢就答唔使啦。過咗一陣,佢視線比較清晰,見到女朋友瞓咗係地下,而且情緒激動咁樣尖叫,佢當時唔知道女朋友有冇被拘捕,但係聽到有防暴問另一個人「使唔使拉埋佢(望住佢女朋友)」,D1就話「你唔好拉我女朋友,我叫佢冷靜啲,你拉我得啦」。之後,佢就被拉去2樓,有人同佢宣佈拘捕佢公眾妨擾罪,同埋襲警,被告就同佢講「冇」。

D1形容,當時女朋友瞓咗係地下,又唔知點解被制服同埋被告兩條罪,所以好亂同埋好驚。之後,佢被押至馬鞍山警署。喺停車場嘅側邊有一間房,房有半個法庭咁大,由屏風分隔左兩個空間,其中一個有枱櫈。D1被帶到其中一張凳坐低,由便衣警察剪索帶。係呢個時候佢聽到34696好大聲咁樣話「你都唔使見律師㗎啦」;隨後,佢被帶到屏風嘅另一邊食飯,又聽到一把聲音大聲呼喝「我都忍撚咗你好耐,你要玩,我今晚拉你入房除埋你衫慢慢玩,打你都仲得」。期間,其他警員嘅態度都非常之不友善。

D1話,因為當時嘅心情有被捕開始一直都係好驚同埋好亂去到警署嘅時候因為驚不人道嘅對待,所以唔敢提出要搵律師。當時唔知道自己有律師搵緊佢,但其實好想搵律師。佢又聽到50657話「唔好聽外面教你冇嘢講,冇嘢講只會害撚死你」,最後係冇律師陪同嘅情況下被錄咗口供。

口供嘅內容好有引導性,例如,錄口供嘅警員問佢「你當時點解衰呢單野㗎?」,錄嘅期間講一大段說話先至寫。

有關口供紙嘅內容,D1指唔同意,但係驚提出反對會受到不人道嘅對待,所以係唔情願嘅情況下簽咗。D1承認,佢知道有權請律師,但係冇提出過。原因係喺佢被捕嘅環境,例如比拘捕佢嘅警察恐嚇兜頭淋佢水,自己無緣無故被拘捕等等都令到佢受驚,而且冇人問過佢要唔要律師。佢亦都知道有緘默權,但係聽到恐嚇嘅說話,故所以冇行駛。佢話,其實當時並唔係自願錄呢一份口供,佢會希望有律師嘅陪同。

控方大律師盤問D1
控方大律師由D1被捕嘅時候開始嘗試質疑,知唔知道佢要求水嘅時候,當時回答佢嘅警員手上面有冇水,被告解釋佢視線唔清晰唔知道佢手上面有冇水,唔知道係唔係真係會俾人淋,控方大律師聲稱呢段情節冇發生過,被告唔同意。

控方大律師其後問過佢,有關一份D1簽個名嘅「發給被告人仕通知書」,問D1點解唔去醫院?D1解釋因為佢係被捕嘅時候話唔使去醫院,以為講過就冇得再去。控方大律師又問,點解口供紙有出入,得到保釋離開警署之後無向警察投訴?D1話有向律師講,其後亦都搵到一份由律師向投訴警察課嘅投訴。

D1指,喺羈留室見到律師嘅時候,已經即時向律師反映,而且係錄口供嘅時候被威嚇「有片睇到你㗎,單手定雙手」。

最後,辯方傳召一位證人DW2,係當時聽到被告姓名同埋電話號碼嘅路人。佢主要交代同埋確認當時被告被拘捕嘅時候嘅情況。

D3辯方大律師主問D3
D3係同一日喺新城市廣場被捕,同埋被送往馬鞍山警署嘅,佢補充D1所指,當時佢哋入到去連接停車場嘅房間嘅時候,大概有10個被捕人士一齊到達,每個被捕者都有一個便衣警察跟進。

12799喺房間入邊坐咗佢嘅對面,同佢講「依家同你錄一份簡單口供,你唔使律師㗎啦?」當時D3考慮要唔要律師,聽到有警員大聲夾惡咁樣呼喝話「你哋唔使搵律師㗎啦,律師好貴㗎喎,你哋冇錢比㗎啦」。D3形容,呢段說話係講比在場被捕嘅人聽嘅。12799同佢講「係㗎啦,搵律師有排等,不如快快脆脆錄咗去」。D3形容, 12799唔想佢搵律師。

之後, 34696好大聲咁樣呼喝「邊個唔肯錄,要搵律師呀?」D3冇諗到警察態度咁差,現場又有咁多警察,態度好惡,因為佢驚俾人鬧同埋呼喝,於是唔敢提出請求搵律師。最後D3係冇搵到律師嘅情況下錄口供。

12799喺口供入邊寫到,「你告知我冇嘢改」,D3指事實上並冇咁講過。口供入邊有寫到「我向你再次警誡」,但係事實上亦都冇發生過。D3認為份口供係部份由12799虛構嘅。

喺錄口供期間, 34696行入嚟,用好惡嘅聲線大聲咁問「邊個冇嘢講?」之後同12799對望。然後12799同D3講「你唔使驚,你有啲嘢有嘢講,有啲冇嘢講就得㗎啦」。D3形容當時嘅感受係驚被針對,以為只要聽12799講就唔會被鬧。

隨後, 34696行咗去坐喺12799後面嘅被捕人士果面,距離D3大概1米,問一個姓馬嘅被捕人士嘅個人資料,馬冇回應, 12799突然轉身用右手向馬右邊面掌摑左三下,好大聲咁樣鬧「我都忍撚咗你好耐,你要玩,我今晚拉你入房除埋你衫慢慢玩,打你都仲得」。D3形容,當時感到非常震撼,見到有人被警察暴力對待,怕打埋自己。12799拎返轉向着D3講,「醒醒定定,唔好得罪大sir」。D3指,佢嘅理解係唔好俾人認為佢不合作,否則就會好似馬咁樣俾人打。故所以D3唔敢再有要求,想搵律師都唔敢提出。

最後,佢冇對口供嘅內容提出修改因為佢驚被暴力對待。之後,佢被帶到屏風嘅另一邊影全身相片,冇人解釋過影嚟做咩,冇人話過係自願,亦都冇俾機會佢尋求法律意見應否影相。D3話,如果佢知道可以唔影嘅話佢唔會影。佢係被錄完口供同埋影完相之後兩個鐘先至見到律師。

佢冇喺即時就作出投訴,因為驚俾人打,想離開咗先講。

控方大律師盤問D3
控方大律師指,佢係喺上庭嘅時候先至作出投訴,而且對於監警會要求聯絡嘅信件冇作出回覆,認為D3所指嘅投訴漠不關心。D3回應佢唔係漠不關心,只係交咗比律師跟進,所以自己冇作出回覆,至於律師有冇跟進監警會嘅信件,佢自己就冇留意,因為佢信任律師。

講返當時錄口供嘅場面,控方大律師指無論係12799同埋34696都冇明示拒絕被告獲得法律意見,亦都冇明示會打佢同埋威嚇佢。D3雖然同意,但係指出呢啲恐嚇同埋利誘唔係經明示作出嘅。

至於影相,控方大律師指,係被告自己選擇唔搵律師,被告唔同意,佢只係不情願下被迫同意影相。

——————

明日14:30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22日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8:2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梁(36) #1225牛頭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79

辯方 #劉偉聰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就控罪的所有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包括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涉案物品。

被告在庭上已經將所有物品的用途解釋。被告管有的不論是貓頭形狀,或是如控方所講的尖刺狀鎖匙扣,都有扣上鎖匙,因此明顯地是鎖匙扣。至於證物P4的摺刀鎖匙扣,被告亦有解釋是平日貪方便用作開信刀。簡單而言P4是一件日用品,將日用品帶出街根本無需太多解釋。當日是聖誕節,用雷射筆到海旁與家人慶祝聖誕節合情合理,表演魔術亦是情理之中,講法亦得到被告姐姐確認。另外,被告亦有解釋工作需要用到黑色摺刀,控方無任何證據可以減弱、挑戰或反駁辯方案情。

總括而言,被告已經就物品的用途提出若干解釋。辯方無需就涉案物品的用途的解釋,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只要法庭裁定辯方的解釋有機會合情合理,就要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
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28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4:4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2天水圍

#基本資料
黎(17)

控罪:
串謀損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串謀罪、第159C條、及第60(1)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保釋事宜
。現金1000元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保釋。


15:51: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721元朗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11

控方提出修改控罪字眼: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轉介文件去灣仔區域法院審訊,押後至2021年1月5日 15:30。

保釋事宜:
- 除D1外,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或更改後的條件保釋。
- 控方申請更改D1保釋條件,因有案例有潛逃風險,要求法庭沒收被告旅遊證件,辯方以被告為區議員身份,以公務理由反對控方沒收旅遊證件,控方再用因之前有被告用同一理由潛逃,並因為潛逃風險大增而反對辯方更改,法官認同,要D1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境,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18:22: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行為不檢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背景:
上訴人於本年5月28日被時任陳慧敏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人在本年9月18日第1次就上訴出庭,當時黃崇厚法官要求上訴人及答辯方律師向法庭遞交誓章及理據,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再訊。

時任陳慧敏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上訴人第一次上庭概要 ———————————————
1000開庭,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由於他今天才收到答辯方的陳詞,故黃官要求答辯方先作回應,然後才處理上訴人如何處理回應的問題。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出由於上訴一方在原審時沒有就警方用強光及槍分別照射及指着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審問,故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令上訴人認為審訊不公平並非完全是事實。答辯方律師明白法庭關注上訴法庭就陳慶佳案的判決與本案的關係,律師認為當時上訴人的律師是否有失職與當時上訴人所給予的指示中2者關係是是次上訴的關注點。

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失職:

答辯方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只是按有限的證據作裁決,故沒有出現不公平審訊。

答辯方律師認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失職。因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有就「強光」的部分向PW1作盤問,即使當時上訴人律師沒有就「強光」帶出案情,但上訴人自身有權利指出額外案情。何況當時上訴人亦有在盤問PW1前有向其律師給予指示,故律師在被告知情下沒有向PW1補問與「強光」相關的問題。

黃官詢問當時原審裁判官有沒有就「強光」議題表達關注。答辯方律師指沒有。

答辯方律師續指當時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前曾交換書面陳述,當時控方已向辯方指出其在盤問警員時沒有提及「強光」此議題,但最後控辯雙方也沒有在當原審裁判官向控辯雙方是否需要就陳詞時作補充時作口頭補充。而當時上訴人理應就此知情。

審訊沒有出現不公平: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一方在原審時的重點是挑戰PW1的證供及定罪元素是否能套用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強光」及「舉槍」等枝節,本案重點便會集中在上訴人的行為上。

答辯方律師指出上訴人因被強光照射而一時惱怒故做出本案行為只是意圖。而原審裁判官並非以意圖作為定罪基礎,是以上訴人的行為會鼓動其他人的情緒作為定罪基礎。而「強光」和「舉槍」則與此基礎無關。

答辯方律師指出當時上訴人作供初時表示只向地下自言自語,後來卻改口指是還口。但無可否認是上訴人是向警方防線説出涉案話語,即「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

答辯方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責任是確保定罪公正性。上訴人對律師的指示與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沒有關係。而且當時控辯雙方都已知彼此立場,故上訴人律師及原審裁判官沒有出現失職,錯判及接收錯誤資訊的問題。

黃官詢問當時上訴人律師有沒有就「強光」和「舉槍」的議題發問。答辯方律師指有。當時上訴人有交代「強光」及警方對上訴人的反應,以及上訴人何時說「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而當時控方亦沒有就此作盤問。

答辯方律師指「強光」和「舉槍」的部分是在上訴人作供才出現,而當時此2部份並沒有在辯方盤問PW1時道出,因此有機會被視為上訴人作口供,才會令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證人。

至於人數及警方防線的距離,答辯方律師指馬道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指法庭不期望辯方除爭議點外,能指出及回應所有與案細節。

答辯方律師指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是具深厚資歷及經驗,若果需指控其失職需要以嚴格標準處理。

黃官詢問當時原審裁判官是否有想過本案與「強光」及「舉槍」的關係,但從未提出過這一點。答辯方律師同意,但同時指出但事實上當時律師亦可能出現因此而出現疏忽,而沒有向上訴人指出「強光」及「舉槍」的部分在本案的重要性,令上訴人沒有在庭上正面回應。但也重申上訴人是有充分機會回應,而且在上訴人有相關法律團隊下而非自辯下,原審裁判官是否有提出的必要?
———————————————
黃官考慮答辯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令人有不安之處,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黃官詢問答辯方本案是否需要重審。答辯方律師指在考慮原審判刑後,不會申請把案件發還重審。
———————————————
延伸閱讀:
上訴法庭就陳慶佳案的判詞(只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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