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

09:48: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3/1]
#雷射筆 #攻擊性武器
李(23) #0805黃大仙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

在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撮要的情況下,
控 罪 撤 銷
- 自簽 $1,500 擔保
- 守行為24 個月
- 期間不得干犯涉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行為
- 充公藍色雷射筆,其他歸還被告


10:22: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李(17)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上一次提堂時就兩項控罪認罪及求情,裁判官押後以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兩項控罪同期判處12個月感化命令。
即在感化令期間:
。居住、讀書的地方需要徵得感化官同意
。守宵禁令2130-0600 (除非獲得感化官批准或得到家人陪同)
。遵從感化官合理指令
。參加感化官建議的活動、小組及計劃


10:28: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蔡,廖,* (14-30)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 - 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 D1, D3 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不認罪❌

案情:
(1) 被指於19年9月24日於旺角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被指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被指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
以同樣條件繼續擔保

控辯雙方須草擬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三天前交上法庭

案件押後至 11月19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12:01: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中環

D1:葉(22)/ D2:葉(26)
D3:吳(25)/ D4:黃(35)
D5:歐(22)/ D6:楊(24)
D7:陳(26)/ D8:吳(20)
D9:傅(25)/ D10:羅(24)
D11:陳(25)/ D12:陳(22)
D13:羅(22)/ D14:鄭(22)
D15:李(24)/ D16:潘(23)
D17:楊(17)/ D18:吳(23)
D19:黃(26)/ D20:陳(23)
D21:蔡(23)/ D22:林(23)
D23:黎(17)/ D24:陳(24)
D25:梁(24)/ D26:韓(29)
D27:袁(24)/ D28:葉(29)

控罪:(修訂1-31,新增32-33)
(1)D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D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D11 管有危險藥物
(29)D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D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D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D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D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D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D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D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D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D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D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D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D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長報到時間時段
(獲批)D3申請指定時日豁免禁足令,並承諾需要時以不少於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關於具體時間日期資訊
(被拒)D3申請以更寬鬆處理因工彈性調整宵禁事宜
(獲批)D7申請申請延長報到時間時段
(獲批)D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D8裁判官確認維持上次修訂宵禁時間
(獲批)D1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19申請豁免指定日子報到
(獲批)D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2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
(獲批)D2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
(獲批)D2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各項控罪之案發地點修訂為:
(1)-(27) 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
(28)-(33) 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

蒙面:
D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D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D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15:00: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被指於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即曾雋賢

———————————

裁決理由:

案發當日,PW1奉命到海港城2樓與其他便衣警進行定點觀察,於18時許得悉有同事在海港城被襲,於是前往增援。當PW1在2337店外看到被告人,向被告人表明警員身份,要求被告人讓路。當他行經被告時感到右前小腿被人「撠」倒,令他失去平衡,右腳落地時感到右腳踝扭傷,因而感到疼痛。

辯方不爭議被告人的腳曾經郁動,但爭議被告人是否知悉警員身份。

案發時,PW1趕往支援,聽到有人起哄大叫「有狗」、叫人「小心」等說話,而現場人潮有所減退,商場內人士並非爭相走避。PW1大聲叫「警察,麻煩讓開」,辯方質疑PW1是否曾向被告人表明身份,PW1在庭上表示自己曾三次向被告人講「警察,麻煩讓開」,但在口供紙內提及「不斷講」,裁判官接納PW1因表達能力欠佳而有所不同,況且,PW1心繫上前支援受襲同事,PW1向被告人表達身份要求讓開亦屬合情合理。

PW1於庭上示範當時的聲調,裁判官留意到PW1雖然戴上口罩,沒有大聲叫喊,聲線仍然清晰,語速正常,裁判官信納PW1的說法,PW1向被告人接近並多次表明身份,在半米距離內被告人理應聽到PW1的說話。

PW1清楚描述被告人「撠」倒他的過程,完全吻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情況,雖然片段質素不如高清,但片段仍可清楚看到PW1與被告人案發的情況,加上片段內的身分並不爭議。法庭小心留意片段顯示的情況,當PW1未越過被告,被告人原本雙腳拍埋,當PW1與被告平排,嘗試越過時,裁判官留意到被告人雙腳明顯分開,而PW1被「撠」倒的情況,法庭留意到被告人雙腳分開1至2呎,這一系列動作被閉路電視清楚拍下,辯方亦不爭議被告的右腳曾經郁動,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的右腳引致PW1失平衡跌倒。

PW1庭上描述的傷勢與醫療報告吻合,雖然在表格只寫下「右腳扭傷」,並無提及右邊有小紅腫及疼痛等症狀,裁判官認為表格並非一份口供,接納PW1解釋當時覺得只寫一項便足夠。

PW1說話清楚,內容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傷勢與醫療報告亦吻合,作供期間小心思考問題,鄭念慈裁判官裁定PW1曾雋賢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雖然PW1當時以便衣執勤,但有清楚表明身份,雖然環境嘈雜,但PW1半米內向被告講「警察,麻煩讓開」,被告人沒有讓開,反而伸開右腳,「撠」倒PW1。辯方提出被告人的動作可能出於意外,但裁判官認為辯方沒有提出證據支持,而片段亦清楚見到被告人伸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人見到PW1越過他而故意「撠」倒PW1。法庭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人現齡28歲,工商管理一級榮譽畢業,17年加入政府,職位為助理文書主任,5月被政府辭退,至今仍然無業。

前上司讚賞被告人勤奮、熱誠,超時工作務求達到服務承諾。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屬同類案件最輕微。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6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期間還押候判,裁判官明言只會考慮判監


15:05:5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0811將軍澳

楊(23)已還押逾15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85

求情
家人和同學均有到場支持。從家中、學校和就業三方面進行分析,學校方面,被告表現良好,是個負責任和主動的學生,雖中途成績有跌,但最後都憑個人努力考入理想科目;就業方面,現有一份全職工作,有穩定收入,僱主表示被告是個聰明和勤奮的員工,並歡迎被告隨時回歸公司;個人方面,被告養活自己,有給予家用,閒時做運動。被告家人和女朋友表示,被告有明確的人生目標,又有一直關懷和照顧他們,形容被告是最強後盾。今次被告是出自對香港的熱愛,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後果,才會做出愚蠢行為,但他已受到嚴重教訓,相信他願意承擔,將來會是守法公民。感化官則表示,被告有家人和朋友支持,是個正面的人,相信日後不會再犯。

被告求情信表示自己受到衝擊,對今次事件和連累身邊的人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日後可以對身邊的人負責任。

另外,被告曾經參與一部電影助理製片,電影製作獲得台北金馬影展提名,顯示被告於電影方面有天賦,還押時仍然努力閱讀電影相關書籍,希望未來能夠繼續為香港電影業出一分力。

律師再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案情相對輕微,沒有預謀,規模細,沒有造成或只造成微小的人身傷害,可相稱地減輕比重。希望法庭就今次案件,可以判處較輕微的刑罰。

判詞
有小心考慮和閱讀求情說話和信件,被告上次坦白認罪,案發時受到社會運動氛圍和剛畢業找工作的壓力,一時衝動,觸犯法例,深感悔意,還押期間有悔疚感,深深反思,由於非常想有穩定收入照顧家人,即使找不到電影相關工作,仍願意接受其他工作。僱主亦表示被告表現出色,願意重新聘用他。

回到案情,一群示威者於深夜時分出現,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挑釁警員,警方曾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絕離開,繼續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導致其中一名警員眼部不適。法庭考慮判刑時,需考慮黃之鋒案件的判刑原則,判刑需有阻嚇性,確保公共秩序有所維護,監禁是唯一恰當的選擇,考慮過所有因素,適當量刑起點為4個半月監禁,現判處3個月監禁‼️‼️

代表律師表示會申請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報到
現金擔保$5000
宵禁令(12-6am)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6: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案件將押後至 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5:08:3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6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6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裁判官批准D5, D6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15:12: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澳洲留學未有到庭
D7:梁(24)
D8:吳(24)
D9:伍(20)
D10:龐(34)
D11:潘(22)
D12:P.D.B/尼泊爾手足(34)
D13:譚(24)
D14:謝(23)
D15:王(23)
D16:王(22)
D17:黃(23)
D18:黃(23)
D19:王(27)
D20:黃(18)

控罪:
D1-20 暴動(修訂日期及地點)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6:梁(24)缺席聆訊,現於澳洲留學。上次法庭已發出拘捕令並充公其保釋金。
另外轉介後D7會變D6、D8會變D7... 如此類推

案件轉介至10月1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5:28: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普通襲擊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判刑:
(1) 3年10個月即時監禁
(2) 5個月即時監禁
(3) 3個月即時監禁(認罪後減至2個月)

控罪(1)(2)刑期同期執行,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即時監禁


15:55: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裁決

D1鄧
D2伍
D3鄧

速報...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罪名成立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所有證人證供可靠誠實
*本案不涉及法律觀點是否知道警察身分,就辯方觀點稱第二證人襲擊D1-D3,沒有表明身份令他們以為是藍絲打人而自衛。法庭認為辯方說法矛盾。不認為D1-D3是一個控制的行為

裁定三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後至10月16日兩點半九龍城第四庭C4判刑

為D1D2拿勞教、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兒童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為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期間三人需要還押

//辯方求情

三人無案底,D1 D2 如今19歲,D3 21歲。

就第二罪名,堵路時間30分鐘,引起不便一個小時多些,並非很嚴重罪行;

就第一罪名,雖然就藍絲打人的說法法庭做了裁決,片段拍到PW3制服D2的情況,不論動作,或者所說的話,PW2都說不想動用武力,我給你走。明顯武力制服PW2後被告們很快收手,D1 D3於PW2糾纏時沒有進一步武力,有機會控制PW2都沒有進一步施以襲擊

考慮報告希望考慮更生、勞教丶背景報告,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

求情信:
D1與D2中學校長求情信,校內好學生, 有紀律,第一被告做過足球隊隊長,D2做過資訊科技風紀。
D1專上教育學院的2名講師,正面評價,
D1 D3兩兄弟父母聯名信,乖仔,家庭學校都覺得他們乖。

此前都有法官講過,基於任何政治意念,對社會不滿不能構成對犯法的求情因素,我無意圖這樣做。但明顯看到他們因為社會情況,作出與他們本身性格違背的事情,如非因為社會氣氛,很多年輕人不會夜晚出來做一些平常家庭不允許他們做的事。

希望考慮行使武力時間短,雖然證人受傷不輕微,但因為其戴眼鏡,並不直接反映武力的嚴重性。無意說證人輕傷,只是戴眼鏡可能加重受傷程度

希望閣下拿背景報告之餘拿社會服務令報告,D1D2希望拿勞教、更生中心報告;D3年紀勞教中心依然可收,不如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36: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郭(28) / D2 張(20)
D3 何(25) / D4 温(17)
D5 麥(22) / D6 譚(21)
D7 鄧(16) / D8 方(18)
D9 楊(19) / D10 卓(18)
D11 郭(17) / D12 鄧(21)
D13 戴(19) / D14 王(21)
D15 伍(22) / D16 劉(24)
D17 黃(23)

控罪:
(1) 暴動(D1-D17)
(2) 抗拒警務人員(D1-D5)
(3) 管有攻擊性武器(D8, D14)
控罪數目與今日提訊有出入,未能確定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471

詳情:
1455開庭,17名被告作出第一次答辯,全部不認罪,代表D2/8/9律師指需要時間考慮,提議押後,控方同意。

法官指出現時未必有法院提供空間,可以一次過容納17名被告一同審訊,因此提出拆案審訊建議。高官提問控方律師,有沒有證據或證人,對個別被告作指控,主控回覆只是概括指控,高官則建議跟據案情撮要內容,分為「在向北和向東方向被捕」、「在向西方向被捕」兩種分類分拆,東北5名被告為一組,西面12名被告為一組。

1515 控方提出需要20分鐘攞指示,休庭。

1557 開庭,控方提出希望依舊17名被告一同審訊,因為擔心分拆後兩件案件嘅裁決不一致,高官先後說出三次「唔可能」,因為有更多人嘅案件需要大法庭,而這單案件主要係審議17名被告有沒有參與暴動,主要證據係錄影片段,估計影響不大,建議控方律師考慮「如何分拆案件」而非「應否分拆」,並且強調控方需要今天決定,控方維持不分拆,高官詢問辯方律師意見,在沒有反對下法庭最終班下命令決定分拆。

分拆組合如下:
D1-D5 涉及第1~6項控罪(原來編號)
D6-D17 涉及第1、7、8項控罪(安排新編號),
控方要在七日內向法庭提交修訂後的控罪書和案情撮要。

兩單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30 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定為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23:54: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李(23)
D2:陳(24)
D3:郭(18) 未能到庭應訊
D4:劉(23)
D5:鄭(30)
D6:林(19)
D7:廖(21)
D8:馬(24)
D9:謝(22)
D10:容(23)
D11:勞(22)
D12:梁(18)
D13:張(28)

控罪:
(1)D1-13 暴動 (修訂:地點)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訂:物品)
(3)?
(4)?
(5)-(9)撤銷控罪
以下為新增控罪:
(10)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3)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4)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5)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6)D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7)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8)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9)D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D9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
(10)D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1)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鐳射筆
(1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13)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14)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多用途鉗
(15)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六角匙
(16)D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
(17)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一包索帶和鉗
(18)D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金屬棒
(20)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打火機

D3郭(18)缺席聆訊,現於深圳鹽田拘留。辯方律師指因收不到當事人指示,請求解除職務。充公擔保金。

案件轉介至10月7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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