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8

00:51: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補回今天進度,非即時】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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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盤問第九證人I(速龍)完結後,主控增加傳召有線電視新聞部職員,但職員作供時表示他於2021年3月1日入職,對上一次入職有線電視的時間是1992年至1993年。法官得悉後請證人避席,與控辯雙方商討傳召該證人是否合適,討論過程法官多次指主控「求其」,表示不相信控方不能傳召相關新聞部職員,並請主控與案件主管盡力處理傳召證人事宜。案件押後至明天(8/7)1000再次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09:53: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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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0開庭
控辯雙方皆有醫生證人,控方申請重開控方特別事項案情,讓控方醫生證人先作供,再到辯方醫生證人,辯方沒有反對。而雙方醫生專家證人報告希望以65b呈堂。

郭官關注點:
控方的醫生證人需出庭源於辯方早前呈交新的專家報告,而法官理解控方證人將反駁辯方證人的報告內容,若控方先作供,在未聽到辯方供詞下作反駁不是慣常做法。

控方回應:
「控方先,辯方後」的做法符合一般刑事程序,但控方不反對讓辯方先作供。

辯方回應:
雙方醫生證人事前已有機會閱讀對方的專家證人報告,望辯方能有最後發言權。

09:46 休庭10分鐘考慮證人作供次序。
10:02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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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確認控辯雙方醫生報告符合65b條的聲明,批准正式以65b呈堂,亦不用在庭上讀出內容。

法庭決定接納雙方意見,讓控方證人先作供

P61 - 控方醫生報告
P61A - 控方醫生報告中文譯本
D1 - 辯方醫生報告
D1A - 辯方醫生報告中文譯本
D2 - 辯方醫生補充報告
D2A - 辯方醫生補充報告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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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 - 蔡永傑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證供

控方主問
蔡醫生的資歷及經驗不受爭議,法庭批准作控方專家證人,並提醒證人需就專家範疇協助法庭,不用為自己代表控方或辯方而關注控辯雙方的立場,只需講出客觀事實。

控方就報告上幾點內容邀請證人澄清
1️⃣被告的弱項
從辯方提供的2005年被告童年時的報告顯示被告在dictation, onset detection同left-right reversal 較弱,蔡醫生解釋即被告在辨認中文字、能否意識對話已開始上有困難,並在讀寫時會左右倒轉。

在報告中測試的17個項目只有以上三項較弱,其餘皆為一般或強。

2️⃣診斷工具
辯方黃醫生診斷被告患「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使用的是初步診斷工具,一般來說不能以此直接達至結論,只可用作初步評估有多大可能性被告患病,然後需再做進一步臨床檢驗。

該初步診斷工具是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為基礎設計,是最常用的診斷指標,內有18條問題關於ADHD的病徵,每個項目可評1-4分(1最輕微,4最嚴重),使用方法是由病人自己申報過去六個月是否有出現病徵並評分。

分數可細分為兩個組別,頭9條問題與專注力相關,後9條問題與過度活躍及衝動性或能否自我控制相關。所以最後會出現兩個細分及一個總分。

醫生初步可根據分數去判斷病人有多大程度患病,然後搜集更多相關數據如醫療記錄、家人師長的評語、病人成長經歷是否達正常水平等,最後再做正式測試才能斷症。在某些嚴重個案醫生甚至需要做測試(例如照腦)排除其他可能性。完成以上一系列診斷步驟,斷症才有較高可信性。

被告在第一部分得21/36分,即嚴重程度為中度至高;第二部分得19/36,即嚴重程度為中度但有明顯病徵。蔡醫生認為若要斷定被告患ADHD,除了被告童年的心理學家報告外,較理想是醫生與被告家人會面、取得被告成績單及老師評語。

此初步診斷工具的限制是較主觀,主要依賴病人自己描述病徵,而非從客觀環境分析。

3️⃣報告撰寫時間
案件發生於2019年9月1日,而黃醫生在2021年4月才撰寫報告,時間相隔太長,而診斷工具亦只是要求病人檢視自己過去六個月是否出現病徵。

4️⃣被告是否患有ADHD?
蔡醫生指「衝動」非ADHD患者獨有,每人都有不同的衝動光譜,即有人衝動啲,有人冇咁衝動,整體而言,ADHD患者較常人衝動屬診斷的一部分。,蔡醫生認為黃醫生未有足夠證據達致被告患有ADHD的結論。

黃醫生的第一份報告沒有提及自己有問被告案發經過或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有甚麼解釋,(可能黃醫生有問但至少沒有在報告中提及),於本案而言,了解被告案發時的想法尤其重要。

若案件有錄影片段,觀看後能協助黃醫生了解被告的神情、行為、反應、環境因素等,可幫助斷症。

5️⃣被告是否有認知障礙?
黃醫生以「蒙特利爾認知評估」(MoCA)評估被告,但此方法一般用於有認知障礙症/腦退化的病人身上,蔡醫生未見過香港以此測試來診斷ADHD。

MoCA使用對象最低年齡為65歲,用於年輕人的準確性沒有科學研究作對照。黃醫生指被告在MoCA中得26/30分屬輕度認知障礙,但蔡醫生認為26分屬正常人水平,即使是老年人得到26分仍不能診斷為認知障礙。而教育水平或可能影響病人得分,一般19-21分才判斷病人有認知障礙。

被告被扣的4分有2分來自短期記憶,2分來自對時間的認知,但在專注一項並沒有失分。

辯方向黃醫生索取意見後進行盤問

蔡醫生確認剛才證供有誤,診斷ADHD的檢測表項目應是0-4分,不是1-4分,故滿分應在0-36的範圍內。

蔡醫生指從辯方黃醫生的報告不知道黃醫生有沒有問及被告的背景資料,在黃醫生有作家訪,睇被告成績單及成長報告的前提下,會接受黃醫生指被告患ADHD的診斷。同意若面見被告家人只需以一般形式問所需資料,而參考他人對被告的評語不一定要堅持見到該人,除非對評語有重大懷疑。

辯訪黃醫生使用的檢測表只是輔助,不能作診斷,蔡醫生並非指被告沒有ADHD,只是對黃醫生的診斷有好多質疑,而自己未見過被告,不能公平地評論被告是否患病。

蔡醫生以往亦曾擔任辯方證人,雖然律師團隊或會限制醫生撰寫的報告內容,但如果蔡醫生認為內容對案件重要會提出。

雖然MoCA常用於「老人痴呆」病患,但此譯名不會令蔡醫生混淆,誤以為MoCA只適用於老年人。MoCA 用於檢視腦功能問題,每人都可用MoCA,前提是要考慮是否適合,因為每個測試在設計時會在特定群組反覆試驗,科學上來講不適用於每一人。

蔡醫生雖同意MoCA並非以分數作參考,而是判斷腦哪一部分出現問題,但辯方黃醫生寫的結論有誤導性。

MoCA測試中,在短期記憶部分,被告要求記住5個名詞,結果只記得3個,經提示後能記起剩下的兩個,故被扣兩分。在時間認知部分,被告曾兩次記錯日期,再被扣兩分。律方律師解釋黃醫生做MoCA作分析,但視點是ADHD,測試反映專注、集中精神、短期記憶、工作記憶、定向能力與ADHD相關,以MoCA失分解釋與ADHD的關聯性。

蔡醫生聽畢辯方引導後,認同更明白黃醫生的報告,但重申MoCA不能達至結論。MoCA用以檢視腦功能缺陷,但一名大學學歷人士撇除精神狀態不佳,仍未必能得滿分30分。

蔡醫生評估被告在錄影會面片段表現鎮定,沒有ADHD明顯徵狀,但亦不代表被告沒有患ADHD。蔡醫生同意ADHD是終生障礙。

法官盤問
根據統計學,在MoCA中取得26分不等於認知障礙。

蔡醫生不能解釋為何在MoCA中除了短期記憶及時間認知外,被告在專注力的部分有答錯問題但沒有被扣至25分的原因,著法官向辯方醫生提問。

即使被告得分是25而非26,蔡醫生對被告是否完全「連人地講咩都唔知」或黃醫生所指的「輕微認知障礙」對被告影響有多大抱有疑問。

辯方覆問
蔡醫生不能判斷MoCA在黃醫生的報告中是addition Test(附加測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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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 - 黃宗顯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證供

主問完成

控方向控方證人索取意見後進行盤問,未完成

黃醫生特別事項供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56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11:09: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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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開庭

⏺繼續傳召PW2 高級督察 葉金輝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供PW2指認自己及被告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33110甘洪泉(音)

⏺控方代表主問

-主問未完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3: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4/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
法庭已閱畢辯方向法庭提交的書面陳詞。

審訊重溫:

表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1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6

控方證人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11:54: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401青衣
#答辯 #判刑

孫(51)

控罪:
刑事毀壞
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青衣聖公會何澤芸小學燈柱 CH/HCN/R01 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區議員盧婉婷的5張橫額,價值港幣300港元,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______

‼️被告認罪‼️

案情:
29/3/2021 1600時,PW1馮小姐 在案發現場掛起5幅屬於民建聯區議員盧婉婷的橫額。1/4/2021 0115時,PW2和PW3(兩名警員)在案發現場巡邏,在被告身上搜出15cm 鎅刀。被告承認鎅爛其中一張橫額。PW3在案發現場附近掃蕩,發現有多4幅橫額被鎅爛。PW2拘捕被告,罪名為刑事毀壞5幅橫額。PW4(一名警員)最後警誡被告及與被告錄影會面。

‼️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被告今年51歲,為土生土長香港人,無刑事定罪記錄,已婚有一讀大學女兒和一讀中學兒子。被告為一漫畫家和漫畫老師,在大專等任教,月入約$30000,為家庭經濟支柱。被告1995年出版一套15本漫畫,獲獎無數。

案發過程是警員見被告毀壞橫額,被告即時主動承認,被告是放工路過,一時衝動犯案感後悔,庭上呈上自己、太太及女兒的求情信,被告是負責任丈夫、父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坦白承認控罪、無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與任何人起衝突、無刑事定罪記錄、有穩定工作、良好背景、作為漫畫家和老師對社會有貢獻、案底已影響工作等因素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裁判官陳慧敏指被告因不滿區議員工作而毀壞橫額「行為好要不得」,「個個好似你咁,香港治安就會大亂」,「你有仔女架,你都唔想佢哋學你」‼️判處被告罰款3千元,兼賠償300元予受損區議員。‼️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P1充公,辯方無反對

(按:本案連親友不足十人旁聽,希望大家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聲援無名手足)


12:00:0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D1:周
D2:梁
D3:*

控罪:
串謀摧毀財產(D1-3)

D1和D2願意提高保釋金至萬元計,但最後仍不獲 #陳慧敏裁判官 准許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D1和D2繼續還押‼️,D3維持保釋。✅


12:31: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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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及 #練錦鴻法官 繼續主問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主要辨認出以下被告

A8
觀看P80 CCTV10 channel 12(對住干諾道中向文華里方向)

練錦鴻:畫面所見,示威者走向文華里方向,在干諾道中右線行人路上,有人係喺店舖119門口用手指揮示威者走的方向。剩餘的示威者是貌似被催淚煙所影響

證人作供
21:22:53 見到被告,在片段左下方出現中
頭載黃色頭盔,黑色衫,綠色手套,黑色褲,灰色鞋白色底,右手拎住縮骨遮,黑色背囊有螢光條狀物體,有眼罩,白色圓形過濾口罩

練錦鴻:向文華里方向,當中見唔到任何閒人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A8用手疊著前方示威者
郭錦鴻表示太逼也可能會這樣

證人作供
21:23:00 被告背囊清楚有綠色螢光帶,右方擺水樽

練錦鴻描述:21:23:09 有一全身迷彩軍裝人士帶粉紅色頭盔,與先前提及嘅指揮人士與示威者有所溝通,退往文華里方向

練錦鴻描述21:22:53-21:24:04的情況:

都見到有人指揮其他示威者嘅行動,企喺舖頭門口,貼住店舖121嘅大閘,用手勢指要佢地行去文華里方向。

證人作供
21:24:01 認出A8,再次描述被告裝束(另指出黑色衫上有白色字樣)

21:24:31 在片段的左下方見到A8出現

練錦鴻形容:控方聲稱是被告的人士走番轉頭,走向文華里方向

21:24:33 見到被告背囊的螢光帶

觀看P80 CCTV10 channel 6(設於文華里與德輔道中街口,鏡頭指向德輔道中,禧利街方向)

證人作供
21:23:05 片段的右下方見到A8(又指出其裝束)

又說,其實21:22:59已經出現左

練錦鴻形容:不停有示威者向其他示威者招手示意他們行嘅方向;亦有人站崗為示威者洗眼

練錦鴻:點解要洗眼
證人:相信中了催淚煙,用水可以舒緩催淚彈的影響

證人作供:
21:24:10 在較右方見到A8

練錦鴻:21:24:27 見到警察發射的催淚彈落在行人路旁,有數名示威者上前企圖用水予以撲熄

證人作供:
21:24:32 在畫面的中間位置見到A8

練錦鴻:走向文華里方向,同時,在干諾道中近121號舖到119號舖已經煙霧彌漫,示威者爭相走向文華里方向

證人補充說明,A8身穿的黑衣此時看出有H字樣

練錦鴻:有人用交通桶蓋住催淚彈頭

觀看P71 CCTV 1 channel 1(永安中心,向住文華里,指向德輔道中方向)

練錦鴻:21:25:06 文華里有幾多的示威者,其中有人手持水樽向其他示威者提供協助。片段看不到有身穿黃背心的人或記者,也見不再有什麼閒人

證人作供:
21:25:43 見到A8在畫面的較右方,證人依然依賴衣服,鞋,眼罩來作出辨認。

練錦鴻:頭盔唔係黃就白,講啲特別架啦,片段可見被指稱是A8的人士所身穿的黑衣,有HKG字樣

證人:見到其綠黃色手套,手持縮骨遮

練錦鴻:係咪有人同佢洗眼
證人:係
其後證人更正,法官所述的並非所指認的A8
練錦鴻:嘢而家睇唔睇到
證人:睇唔到

練錦鴻:21:43:35文華里口,示威人士一齊聚集,組成防線,貌似好有默契,一齊站起向前推,逼向干諾道中口,然後一齊隔蹲下,重組防線

證人作供:
A8再有出現(兌換店外牆,近右邊行人路)

練錦鴻:其上衣與A8被捕時服飾相近,其他特徵也與A8被捕時相近。

21:43:54 所有示威者一同向後退幾步,往德輔道中方向,然後停下,重組防線

21:44:22 警方催淚煙吹入文華里,示威者再後退,有個別示威者上前企圖將催淚彈頭撲熄

證人:
21:44:48 依然見到被告在片中兌換店位置(練錦鴻:身型亦相似)

21:45:52 依然見到

練錦鴻:
21:45:36 明顯與其他前線示威者一同蹲下

21:45:47 主張集中在文華里右邊,利用右邊大廈作為遮擋

21:46:19 示威者又再整合,後組成防線,於文華里口,被指稱的A8可見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蹲下

21:46:47 催淚煙愈來愈濃,示威者一步一步後退,被指稱的A8亦站起來,向後退

21:47:00 當警員出現,示威者褪後速度加快,被指稱的A8可見同樣在行人道較後位置。

至此,有關A8的辨認片段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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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觀看P66 PV14 0003檔案

證人作供:

21:52:51 在畫面的左方,A11出現

特徵如下:

1. 短髮
2. 身型健碩
3. 頸部掛有白色圓形過濾口罩(P11-5)
4. 黑色T-shirt (P11-1)
5. 黑色長褲(P11-2)
6. 白色鞋(有黑紅色格)(P11-3)
7. 頸部有透明膠紙圍住

地下有一個黑色背囊

拘捕時顯示證物:
黑色手套(P11-7)

觀看P81 OpenSource 21 大紀元

片段時間為0545,換算實際時間約為21:43:2x

證人繼續講出其特徵,另加上以下觀察:

黃色頭盔
透明眼罩
背囊旁見到一白色樽蓋的樽狀物體
右手持水樽,左手持雨傘
頸及手都有用保鮮紙包著

練錦鴻:片段拍攝文華里口,見到示威者聚集在文華里左邊,估計是利用大廈作掩護。證人所指稱的A11站在最前線與下傘後的示威者一同蹲下。看得出身形與A11有相類似之處。

觀看CCTV 1 channel 1(永安中心)

證人作供
約21:38首次認到

21:39:28 A11企左起身

練錦鴻:示威者退後至兌換店位置,前面有四排蹲下,示威者組成防線,最前用傘,木板及改裝盾作為保護。被指稱為A11的人在第四排

證人作供:
重覆辨認特徵。

練錦鴻:
21:39:40再蹲下,拎紙皮傳給最前面人士

21:44:44 示威者一同站起向前推進,連同A11亦隨之站起,與金其他示威者向前行

證人作供:
A11轉身時(轉向右)背囊右邊可見一淺色的樽蓋

21:43:55 A11面向示威者及舉起右手

練錦鴻:同時向後退,再轉身,向後面伸手示意

21:44:34 催淚煙愈來愈濃,A11反而走向前方

證人作供:
見到白色鞋及5條間,右手拎住樽狀物體

練錦鴻:左手持傘,並與其他示威者有談話狀

證人作供:
21:45:33 被告開左把遮

21:47:04 出現指稱為A11的人一直在示威者防線的最前方,最後見到他蹲在地上,與其他示威者一樣,打開雨傘作掩護

至此,有關A11的辨認片段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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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A14

廖姓男子

(持續更新詳情)

休庭至1415續審


13:0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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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署警長 52977 謝寶光 繼續作供,接受辯方盤問。

警長在盤問下承認不肯定是否每個在埸聚集的人都有大聲叫囂、唱辱警歌曲挑釁警方,但聲音源自同一方向,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後人群不斷向警方推進。辯方律師向謝警長指出,網上召集在當晚21:00組人鏈的活動以民主為目的,與辱警無關、亦非針對警方。

謝警長不同意,指當晚集會有提及五大訴求,當中有針對警方的意思,不過同意聚集以民主為目的、與辱警無關。

【警:唔會記錯時間,因為我有望錶嘅。】
話說謝寶光警長昨日聲稱在20:30巡邏至大埔墟站A出口附近,但閉路電視卻顯示在20:45左右才有一隊軍裝警員經過上址,此前沒有警員。謝警長回應指「當日高調巡邏唔係站崗,可能我哋去咗另一邊,所以鏡頭影唔到。」

伍大律師質疑謝警長會否記錯時間?謝反駁「唔會記錯時間,因為我有望錶嘅,最多只會係閉路電視所顯示嘅時間同我隻錶唔同嘅啫。 」

之後辯方播放當晚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謝警長及隊員在20:52時離開大埔墟站,在21:31時才返回車站。因此謝警長昨天所講「在21:15時見到聚集人士增加,所以通知張建斌署理警司,在許可下帶上保護裝備後在21:18時返回大埔墟站」的證供純屬虛構。謝不同意辯方的指控。


【警:佢哋不斷我哋撤退】

伍大律師指當晚22:51左右現場人士開始後退。但謝警長稱在協商時現場人士會短暫沒有湧入、一剎那靜一靜停止叫囂,好似想我哋撤退,但之後又故態復萌。

謝警長又指不肯定議員助理是否有意做和事佬,因為他嘗試與警方協商時曾建議警方撤退,有可能是煽惑人群在警方撤離後推進。

謝警長同意大埔墟站四通八達,可以從小巴站、巴士總站、沿扶手電梯從新達廣場加入人群之中,不能肯定後來的集結者是否仍是同一批人,他們大部份亦非身穿黑衫黑褲。

*其餘較沉悶的案情會後補。

--------------------------
【12:44】休庭,14:30繼續。


13:19: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補回今天進度,非即時】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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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林官要求控方剔除無用的證供影象片段,此外,林官要求辯方在中段陳詞的部分撰寫撮要。

1121休庭,明天(星期五)早上10:00續審,期間各被告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13:28: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PW10-14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46: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1葵涌 #提堂 #新案件

林(19)

控罪:
刑事毀壞
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___

保釋獲批✅,條件包括:
1. 現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沒收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更改地址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9月2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維持保釋。✅


13:47: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518欣澳 #提堂 #新案件

D1:劉(23)
D2:黃(24)
D3:陳(21)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詳情:
3人同被控於2020年5月18日,在欣澳海水抽水站外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___

三人保釋均獲批✅,條件包括:
1. 現金$3000
2. 一星期一次警署屋報到
3. 不得離開香港
4. 交出旅遊證件(#陳慧敏裁判官 特別強調要交出BNO)
5. 更改地址要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2021年8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之提堂,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14:04: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0暫未有人等候


14:57: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譚(22)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表示剛從警方取得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下次聆訊日期:2021年9月2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保釋:原有條件


15:03:4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後補)


15:33: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下午進度

辯方專家證人 - 黃宗顯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供詞

辯方主問
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黃醫生從2021年4月起會見被告,至今一直跟進被告情況,有處方藥物。撰寫報告時,黃醫生與被告會面少於一個月,沒有充裕時間,需在緊張及大壓力情況下完成報告。一般較理想情況下,要有2-3個月讓醫生充分了解病人,但聽畢控方蔡醫生的評論後,並沒有動搖被告患ADHD的結論,因作供前亦有與被告母親會面(最熟悉被告的人),而母親的說法完全支持自己的結論。

母親指被告童年時經常跌倒致全身瘀傷,寫字有很大困難,令人難以閱讀,小學起上課不專心,經常要留堂做功課。

被告所有成績表亦吻合患ADHD的結論,例如中三時被告曾十多次忘記帶書本而被記三個缺點。經常遲到及成績差。

在診斷步驟方面不同意蔡醫生的批評,自己是基於被告病歷作診斷,以往被告已病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等問題,撰寫報告只得11天時間,已準確記錄。

黃醫生曾擔心被告說謊,故抽時間三次會見被告,被告症狀沒有前後矛盾或不一致,須終身接受治療。三次治療後,病徵有改善,從配藥後的反應亦可確認診斷。

黃醫生遵從DSM-5設計的檢測表的診斷指引,雖然指引有列出斷症時要排除腦部或其他身體問題,但除非有臨床上懷疑,甚少個案要安排照腦影像或抽血。

在多次評估、與家人會面、閱讀9年來的成績表等,黃醫生確認自己診斷正確,被告坦誠道出症狀,與病歷一致,例如承認語文差,但數學不俗,沒有誇大其詞,屬誠實可信。

MoCA在香港雖廣泛用於認知障礙(老人痴呆),但醫生研究指MoCA亦可用於有認知缺損的病人身上,如抑鬱、腦癌、智障、精神分裂等,並不限於65歲以上老人。黃醫生指若自己得不到滿分,會擔心自己腦部有問題,MoCA在港是一個較常見及全面測試腦部的輔助工具。

被告在MoCA專注算術的部分雖然有計錯1個步驟,但仍答對4-5,故項目仍可取得滿分3分,總分沒有被扣至25分。控方蔡醫生會有誤解或因對MoCA不太熟悉。

在時間認知方面,被告曾兩次錯誤指出測試當日是4月30日及4月31日,但實際是5月1日,顯示被告有輕微認知障礙,部分功能上做得唔係好好。

控方盤問(只針對特別事項)

ADHD患者在長期記憶較少受影響,但仍有個案長期記憶唔好,因為患者連短期記憶都不能儲存,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長期記憶有問題,因沒有心理學家在此方面作評估。

在首兩次呈堂的錄影會面片段合共800多條問題,若被告在他人教導下記得所有問題的答案,共不反映被告短期記憶沒有問題,因在有預演的情況下不斷重覆,被告有可能記得答案,而黃醫生認為半小時預演時間已好長。

在錄影片段中有些開放式問題,黃醫生認同要諗咗先答到,但對主控所指「被告答到啲問題即短期記憶冇問題,唔係有人教佢答」抱有疑問,因不清楚預演的內容不能評估。黃醫生雖有問被告預演內容,但被告好多嘢都唔記得。

在第二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被告認出20件涉案證物並原原本本講出證物位置及與案件的關係,黃醫生指若物件從家中搜出,已使用一般時間,記得屬合理,不能以此推論被告短期記憶沒有問題。

黃醫生不能確認被告在錄影會面前的預演如何影響被告錄影會面的表現,亦不能確認被告當天的短期記憶狀態,因2019年黃醫生未接觸被告。但從診斷中顯示被告小時候的短期記憶問題至今仍存在,而ADHD屬持續性發展障礙,若被告從沒有受治療,病情在案發時非常可能會受影響,但不能確認影響的程度。

黃醫生指不能以被告記得證物推論被告當時的狀態,被告曾向醫生指出自己有用一晚時間在腦海中預演案件,想配合警方,盡快完成口供。由於被告IQ高,若記憶力又好,就解釋不到被告成績差。

雖然主控指三次呈堂錄影會面約116分鐘,超過1280條問題,被告回答沒有前後矛盾,但黃醫生當時不在場,不能評論被告記憶力表現。ADHD患者怕麻煩,急性子,會好快講完啲嘢,快啲搞掂件事。

被告於麻雀館及廚房工作,黃醫生沒有問被告上下班時間,但生理時鐘不完全與工作時間有關,會受陽光影響。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被告有回應自己精神狀態及身體狀況適合,而會面後期被告提出要去廁所暫停錄影,可見被告有需要時會主動提出。主控指會面中亦不見被告眼瞓,惟黃醫生指不能憑聲線判斷,不同意主控指出錄影時間對被告沒有影響,因為即使是正常人,錄影會面的時間亦太長,何況是有發展問題的病人。持續專注對ADHD患者而言是相當困難。

被告能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黃醫生指被告曾稱他是在害怕、被威脅、被打的情況下讀出,醫生認為他只是想快啲完成件事。在辨認影像時,若被告除下眼鏡,黃醫生相信佢有時睇到,有時睇唔到,雖被告有稱認出自己,但相信只為配合警方,盡快答晒所有問題。

法官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認到自己,有時認唔到,反映不是為配合警方,否則統一回答認到/認唔到便可。黃醫生回應該刻被告視力並非在最佳狀態,影像大小及清晰度會影響辨認質素,即使自己已見過被告幾次,也不能從片段裡認出被告。

在三次警誡下,被告均稱明白警誡,但黃醫生指被告短期記憶差,可能忘記警誡內容,雖然醫學文獻沒有提及要多長時間提醒ADHD患者一次,因受不同因素影響,如高壓環境,錄影時長等。雖然被告IQ高,有機會提醒時間可以相隔較遠,但沒有標準答案,提醒次數越多越好,例如有其他個案在錄影會面時需要警方不停重複警誡,甚至要重錄。

被告曾就特別事項作供超過一小時,對主控問及被告會否在作供期間忘記宣誓內容而冇講真話,黃醫生回應指被告有機會唔記得一開始做嘅嘢。

黃醫生報告提及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眼神接觸、禮拜合作、專注良好;在2005年的一份心理學家報告中觀察被告願意作答,sociable,既然黃醫生沒有懷疑心理學家當時對被告作出不妥行為,主控指出警方亦沒有做不妥行為,被告亦是自願做記錄。黃醫生回應不知道當時的情況,但被告曾講自己被打,幾次描述一致,由法庭搵出真相。

法官盤問

黃醫生指錄影會面時自己不在現場,不能回答「在多大程度上接納警方曾對被告作出不恰當對待」,但在診斷時會考慮案件對被告的影響。

若果專注力不足的病人沒有接受治療,要完成長時間的錄影會面是非常困難,例如被告對自己簽過的文件記憶已十分模糊,凌晨時份進行錄影亦有可能影響記憶力。

MoCA測試結果顯示被告雖有短期記憶問題,但長期記憶影響不大,例如被告記得自己幾多歲來港。法官問及若事件發生在被告身上,被告親自做過啲嘢,著過啲裝備,會否容易忘記?黃醫生指被告大腦認知功能有一部分受影響,即使事件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仍有可能忘記。若有提示被告,或能刺激被告記憶,即使讓被告睇案發片段/證物提醒,黃醫生重申被告是時時刻刻受短期記憶問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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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控方蔡醫生並沒有作出相反診斷指被告沒有患ADHD,即使是常人,長時間的錄影會面亦有困難。若果法庭接納被告小時候已有專注力問題,辯方更有基礎指被告患ADHD,此為終身障礙。

若控方否定被告患ADHD,需要毫無合理疑點,在證供層面上,控方並不能推翻黃醫生的結論。在被告患ADHD情況下,長時期錄影會面肯定會對被告造成影響,只是影響程度多大的疑點利益歸被告。

辯方並非指患ADHD人士所作的錄影會面必然無用,警方機制下,患ADHD病人可安排簽署另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合適成人可介入協助。

控方打斷指警方有機制針對弱智或小朋友,而ADHD則沒有特別機制。

辯方回應警方官方網站,在接觸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會有另一套機制。

控方指若辯方想講MIP,希望有證供支持。法官亦皺眉頭向辯方表示,陳詞要現實啲,做資料搜集,但對辯方誤導法庭有保留。

辯方解釋網站列出警方通常接觸的MIP包括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是用舉例方式寫出,並沒有包括所有例子,而ADHD患者亦有需要另一套機制。

法官指黃醫生作供時提出的例子比被告作供時具體很多,例如被告主要提及被打,但黃醫生則有談及視力、提示警誡內容、錄影會面時長等,質疑被告為甚麼作供時不投訴。辯方解釋黃醫生以醫生角度評論,而被告只專注講警方的不當對待。
———————————————
15:23 休庭一小時作特別事項裁決

即決定是否接納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於錄影會面作招認

注:法官在早前審訊已表明若裁定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作招認,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
———————————————

16:13開庭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自願作出招認,法庭沒有留意到任何不公平情況,故亦不行使酌情權剔除此部分證供。

就一般事項,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控方舉證完畢,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蔡醫生一天專家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1:27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本來是錢禮…) #提堂 #20201108將軍澳

黃(50)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2020年11月8日在尚德邨A停車場24號樓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威信停車場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一面牆。

背景:
本案首次於2021年5月27日提堂,保釋條件為保釋金$500、禁足令、不得間接或直接騷擾控方證人。

—————————————————

認罪
詳細案情:
2020年11月8日1700,將軍澳警署警員於尚德邨一帶巡邏,監察A停車場外的周梓樂壇。
1748時,PW1,3駐守停車場,看到約30人在壇聚集,人群中有一名男子,即被告,指着PW1,3大叫「黑警死全家!你哋會有報應㗎!」其他人有和應。
PW1,3觀察被告,被告後離開壇,在附近流連。證人覺得可疑,在樓梯截停被告。
到地下出口,見被告在24號樓梯外,用黑筆在牆上寫「721831黑警死全家」後離開。證人在地下出口追截被告,在停車場外截停。
在被告左前褲袋,發現雙頭黑筆和紅筆(marker),是為證物p1-2。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該牆壁屬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PW6職員指維修費需$250 。
閉路電影片段拍到停車場地下出口外,於1751時被告透過出口進入樓梯間位置,沒有離開。
1753被告返回,透過地下出口進入24號梯。
1755被告離開,PW1,3追截。

————————————————-
控方申請證物p1-2充公,申請賠償令$250給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嚴重,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被告51歲已婚,無案底,是高級教育人員,高收入,年資很深。有兒女,太太也是高收入人士。被告與太太需每個月供樓和供養父母。
被告有很高學歷,但不滿意,繼續進修,力求上進。
本案維修成本不高,被告只寫了幾隻字。
周梓樂不幸離世對很多人有影響,被告是次只是一時衝動,與性格不相符。

求情信:
第一封是某醫生撰寫,指被告熱心 ,無放棄機會去裝備自己,希望在自己的領域一展所長。
第二封是上司撰寫,指被告盡心盡力,受別人愛戴,工作表現值得嘉許。

被告與年輕人有接觸,很可能受到牽動而有所作為,明白這不是借口來減低罪責,只是提供解釋為何作出此行為。
經過時間的洗禮,被告感到後悔,指自己當時失去判斷力。發生此事後對家人有巨變。
本案的字亦只是寫在不當眼的地方。

被告的教席很大機會受到影響 ,太太亦有很大壓力,有寫求情信。

莫子聰:「關於教席,被告僱主知唔知呢件事?」
‍♂️辯:知
莫子聰:「呢個行為俾學生好壞印象」
‍♂️辯:對,所以我們沒有試圖去淡化影響。被告熱愛他的工作,經此事後可能已經到了盡頭。
莫子聰:「家庭經濟背景與判刑沒影響,因教席已經失去,與經濟沒關係」

總括而言,被告知錯有悔意,希望給予機會。

——————————————————
判詞:
物品損壞不嚴重,但被告行為嚴重!因為被告的身份,他受過高深教育,讀過高尚院校。
被告行為影響無數年輕人,被告與年輕人的關係愈好的話,愈要注意。
莫子聰:「被告寫咗乜字?就算被告受情緒影響,都係受過高深教育嘅人,竟然會寫出嗰啲字!咒人死全家!」
莫子聰:「所以好嚴重!」
手足:「對唔住」
莫子聰:「仲要用呢種破壞財物嘅方式!」
手足:「對唔住」
(旁聽人士:…)

————————————————-
莫子聰有考慮過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被告行為嚴重,所以量刑起點三星期,認罪扣三份一,總刑期兩星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因此
‼️‼️‼️即時服刑兩星期‼️‼️‼️

(本庭無記者。只有5人旁聽,被告一直曲着身子低頭進入被告欄時亦沒回頭)
(按:關於是否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會考慮上訴成功機會的高低)


16:01: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18-3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張(3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
控方表示會有另一位被告從另一宗理大案件加入此案,即何(17),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原則上不反對。

本案進行審訊前覆核和審訊的日子:
審訊前覆核:2022年10月17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審訊: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8日 (共35天)
地點: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語言:中文
保釋:原有條件,除以下:

A4申請在某時段取回護照3天獲批,但A4同時需在這3天期間中新增到警署報到1天。

A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7更改報到時間和警署獲批。

A8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法庭認為愈快進行審訊對被告有利,因代表被告可愈快重拾正常生活,希望受改期影響的被告理解。


16:16:3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
1. 裁定被告被警方截查時「管有」涉案鋼製伸縮棍
控方呈上的錄影片段顯示於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的黑色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被告亦承認及知悉該黑色背囊內的物品(即一支伸長時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嘴、護膝、手肘護甲及黑面巾)屬他個人管有。

2. 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該伸縮棍
控辯雙方承認被告被截查及發現管有伸縮棍的休憩公園屬公眾地方。

3. 裁定涉案的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可分為三個類別,一是本質上可傷人的物品;二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三是管有物品的人意圖利用該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而辯方亦同意該伸縮棍本質為攻擊性武器。

4. 裁定被告「在無合理辯解/合法權限」管有該伸縮棍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的時間及地點,有合理權限管有該物品,而涉案伸縮棍伸長時可達65厘米長,能造成一定的傷害。

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由於索取教導所報告意味著被告須還押,辯方陳詞指案件原獲律政司同意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後來律政司撤回決定,辯方一度申請終止聆訊但遭處理案件的香淑嫻裁判官駁回,這對被告造成重大創傷。辯方故希望法庭放棄索取報告,如必須索取報告,亦希望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另指,被告不認罪受審是為了保留終止聆訊的上訴權利,然而被告一早已承認案情,亦毋須抗辯,顯示其有一定悔意。


16:29:37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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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由於證人當時不在現場,所以證人用影片辨識對案件對本案作用不大,法官拒絕控方證人用影片辨識被告。

【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辨方律師盤問證人同意第一眼到見被告時,被告在大埔道後巷尾,其他示威者向大埔道離開。被告被制服時身穿深藍色外套、黑色鞋、黑色褲、黑色背囊啡色拉鍊、眼部戴黑色的護目鏡、面上有黑色頭布遮住、戴兩邊粉紅色啲防毒面罩、戴手套及手䄂,腰間有黑色cap帽。

證人指被告被制服時面向地下,面上仍帶上頭色,當情況受控時除下被告護目鏡、面巾及防毒面具,之後令被告坐在地上。及後將被告交由其他警員處理後,到大埔道及大埔道後巷會合其他隊員。當時證人被葉金輝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不在身旁,在警察遊樂會被葉金輝第二次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也不在身旁。
辯方律師指證人在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告知被捕人是在後巷擲汽油彈的人,到第二日錄取的證人口供才提及,證人同意。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交出警察記錄册,法官質疑記錄册有否需要辯方律師閱讀,要求控方律師處理記錄册有否機密資料等,休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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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覆問證人,記錄册只描述被告的外貌,沒有記錄擲汽油彈,證人同意,因為當時只想記錄時間及外貌。證人指防毒面具在面巾下,仍能看到防毒面具是粉紅色。

控方傳召第四證人警員 58433 趙我基。證人指當時在大埔道56號a,看見33110 甘洪泉 警長,被告人坐在地下身穿藍色外套,手臂有黑色手袖,右手帶黑色手套,左手帶3M黑灰色手套,穿著黑色褲及鞋,黑色背囊及黑色銀色眼罩,粉紅及灰色防毒面具及黑色面巾。趙我基指黑色長褲的褲腳為橡筋。

❗李官質疑及不滿為何控方律師多次要求證人形容被捕時的穿著,不明白與擲汽油彈男子的關係,法官雙手抱頭對,極為不滿。

控方律師讀出警察葉浩明(讀音)及黃冠雄博士的證人口供

【16:16】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6:1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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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5-16作供完畢

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52: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


17:14: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17:14: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PW2 張建斌總督察
當日為署任新界北警區衝鋒隊警司
曾經到埸作指揮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
休庭,明日0930續審。


17:50: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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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押後待翻譯法律文件,以確保日後能有效率地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不過控方未準備好書面法律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提訊日,法庭指示控方需在9月9日前向辯方交付文件册。

保釋相關事宜
1) 批准彭卓棋不需要「提供第三名人事擔保?」
2) 批准呂智恆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間
3) 其餘獲准保釋的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訊

今天只有譚凱邦提出保釋申請,其餘還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每8天提出保釋覆核權利,可以離開,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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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休庭一陣,稍後會處理譚凱邦的保釋申請。

【17:54】開庭

【18:08】今日聆訊結束。譚凱邦保釋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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