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8

09:43: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 (受襲警員及處理招認警員),並依賴被告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因辯方爭議招認的自願性及公平性,就特別事項會傳召4名控方證人接受辯方盤問。

10:22 傳召 PW1 高級警司區永樑


09:49:19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更改保釋條件

盧 (21)

控罪:
(6) 危及他人安全
(7)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可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背景:
盧於今年8月6日在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席前承認以上2項控罪,還押至8月24日,分別被判監8個月及2個月,同期執行。盧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可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 報道保釋法律程序須遵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與訟各方在庭上提出的理據均不得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結果:
✅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 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 申請取消宵禁令被拒
法庭下令更改宵禁時間,由2230-0630改為0000-0700

案件已排期於2020年12月31日1130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不服刑罰上訴聆訊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非常勇敢堅毅,願手足平安渡過


10:09: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8:06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昨天簡報:

控方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繼續作供,再次質疑辯方專家的說法,指痛楚及驚嚇反應均不會引起咬噬行為。

昨天辯方呈上的一份1998年文獻,余醫生回應文獻內容,只支持嘴嚼肌受到聽覺刺激時會產生電流反應,但並不會演變成咬噬行為。他稱痛楚可加強其他刺激引起的驚嚇反應,但沒指出痛楚本身會引起驚嚇反應;而整篇文獻均沒有提及咬噬反應,亦沒提到強烈壓力反應或痛楚作為刺激的源頭。此外,該份文獻僅是局部的初步研究成果,並非一份正式的學術文獻。

(小部分內容摘自蘋果日報)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9:32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有關昨天的1998年文獻回應。

辯方再呈上另一份1972年文獻,有關Jendrassik Maneuver(JM) 及嘴嚼肌 Masticatory Muscles。

由於專家證人從未閱讀過該文獻,所以需要時間了解,法官批准給證人時間。

9:55休庭,10:30再開庭
10:31 開庭

10:46 再休庭 30分鐘

因為法官要求,如再有新文件或文獻給專家證人閱讀,需要給足夠時間,不能短短休庭時間給予閲讀。
因此再休庭,法官要求辯方律師準備好會呈堂的新文件及文獻給予專家證人。

11:40開庭


11:05: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7]

D1王(19),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已認罪

1020 D1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暫休庭半小時至1045讓律師處理D1事宜

1054由於未能聯絡上D1,法庭經考慮後暫不分拆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11: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陳(20)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5)-(7)D1-3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分別即口罩、頭罩及圍巾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一庭再訊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09: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被告不認罪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被告無刑事紀錄。被告身份不爭議,女警18341在案發日下午2時後於時代廣場地下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沒有攜帶身份證, 警方其後拍攝照片成為相冊(P34)

傳召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

上午審訊結束,下午3時再開庭,到時辯方將繼續盤問PW1。


13:17: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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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控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控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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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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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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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3:24:2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作供

辯方盤問至1305休庭

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23: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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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以下各項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提出質疑,並反對被法庭接納為證供。

① 在2019年9月15日19:15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由17025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② 同日21:40至22:42在北角警署七號接見室,由DPC 17025進行的補錄供詞

理由
上述口頭招認和補錄供詞,是被告不自願錄取的。警員並未依循正確程序,及威逼利誘被告作供。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摘要(e) [1] 及 規則4d [2]

詳情
於2019年9月15日19:15時,被告與警員倒地後,有警員大力打了被告背脊一下。之後有10個以上軍裝警員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肋骨、頭部及後腦位置。

另一警員扯甩被告的眼鏡、助聽器及口罩,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被告不斷重覆講自己聽障要用助聽器,但有警員在被告耳邊大聲講「收聲喇你」。

警誡被告時,被告無戴助聽器
被告多次向警員要求清水洗走胡椒噴霧但不獲理會,有警員對被告講了一堆說話,失去助聽器的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被告按該要求道歉。講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後,警員才提供清水予被告洗面。

補錄供詞
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時並不在場,在抄寫聲明時母親才被帶到接見室。DPC17025向被告和母親說:
被告是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如果認罪有機會扣減1/3
或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基於以上誘使,被告和母親按DPC 17025指示,在補錄供詞上簽署。

結論
整體而言,有關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在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

[1] 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向他提出的問題的口頭答覆,以及該人作出的任何口供,如要被接納為指控該人的證據,一個基本條件是這些答覆和口供必須是自願供述的。自願供述的意思是答覆或口供並非在一名有權力的人威迫利誘之下作出,或被迫作出的。

[2]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不應發問任何問題或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主要事情有關


14:37:5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提堂

D1: 黃
D2: 唐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20年2月13日在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背景:
今年2月13日,有網民發起黃大仙「斧山一日遊」行動,在富山邨聚集並反對將東九龍普通科門診診所作武漢肺炎指定診所,有人在區內遊行堵路。防暴警員衝入富山邨平台,更一度進入富仁樓上樓搜查,行動期間拘捕多人。事隔近7個月,案件於9月3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但須遵守嚴格保釋條件,包括禁止離港及宵禁等。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並申請取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條件作以下更改:
✅D1及D2取消宵禁令獲批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14:39:1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處理轉介文件。

(注: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和旁聽席人士點頭。)


14:41:4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14:50:28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2:33 開庭


14:52: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竟疏忽打錯被告人的英文名字,申請修訂控罪書。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方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14:56:41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15:02:3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作供

辯方盤問至1305休庭

1502 休庭,PW1作供完畢


15:10:0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5:01 開庭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繼續作供


15:2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006旺角

D1羅
D2黃
D3埃及籍手足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如下:
D1:4年(38個月+10個月)
兩項控罪分期執行 酎情後各控罪分別扣減一個月
D2:1年3個月
D3:1年3個月

由於是次郭官用英文宣讀判詞,本人無法直播,深感抱歉,大家可留意新聞報道了解判詞,感謝大家到法庭聲援。

按:埃及手足精神不錯,其他2人精神一般


15:35: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前覆核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案件預計需要8天審訊,控方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會依賴警戒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和會面紀錄。另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準備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承諾會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呈交承認事實。

D4希望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法庭認為沒有特別理據使被告能因今天上庭而豁免到警署報到,因此拒絕申請。

期間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

(注:陳手足心情不錯,臨走時有向旁聽席舉)


15:50: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6/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感謝到場嘅數位旁聽師支持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16:25: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7:23: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17:38: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
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噴漆是女朋友給予。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17:47: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作供完畢,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中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8:21: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0/12]
(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17:00 休庭,113日續審


18:59: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審訊進度:
PW1 截停被告的便裝警員 PC15560 王潤堅 完成作供
PW2 負責案件的軍裝警員 謝艾朗 完成作供
PW3 處理證物的警員 PC2213 李榮杰 完成作供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作供

⚠️為免欠缺誠信的控方證人作出串供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手足不利,控方證人的供詞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一併發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9:28: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第四被告方盤問,關於付國豪記者身份的節錄//

辯4:還有些問題,但不用看片。就你的主問,當時你知道機場當天有示威活動

付:是

辯4:你也知道示威者不會想記者以外的人拍照或者短片的,是否同意

付:我當時並無思考這方面問題

辯4:你說你有記者衫,穿記者衫是保護自己

付:是的

辯4:你要用記者衫保護自己原因就是你知道示威者不希望有記者之外的人士拍攝,對不對

付:請允許我準確解釋一下,我具體哪段時間作穿上記者衫的動作。在進入離境大堂之前,拍攝警方拘捕衝出機場的示威者時,穿上記者反光衣的 ,當時的目的是,因為我穿著便裝,深藍色,我想,穿上反光衣,避免警方誤以為我是著黑衣的示威者。所以穿上反光衣,想將自己與他們區分,進入離境大堂後便不記得脫下反光衣

辯4:你在主問時說,“眾所周知當時示威對內地人士攻擊比較大,在這件事前後,據我所知,有不少親內地,或來自內地的人被打,所以我選擇了隱瞞身分。“當時你在答為何你想隱瞞自己記者的身分。我這樣說法對不對,當時你穿著記者衫,你就是擔心示威者對你有所不利的行動。

付:我剛才解釋過,我穿記者衫是為了防止警方拘捕其他人士時,誤會我的身分。我進入離境大堂後,本意是脫掉記者衫,但是忘記了。所以,實際上脫掉記者衫才是我保護自己的方法。

辯4:你同不同意,你當日不是以一個記者身分到達現場

付:我是受僱於內地環球時報環球網的記者,在庭審第二天就已經詳細解釋過自己身分。

辯4:你同不同意你當天到機場並非旅行受僱於環球網記者的職責。

付:請問有矛盾麼?我個人認為這兩個身分沒有矛盾

辯4:直接回答問題,你當天是否你履行環球網記者職責到場

付:當天我主要學習觀摩為主,當天機場已經有環球時報3位記者,我並沒有被安排到場採訪

辯4:簡單說你不是在履行環球網要求你的職責

付:8月3日去機場的行動不是

辯4:片段中你反覆用英語JOURNALIST 你的意思是記者

官:你沒有情景,就這樣說JOURNALIST 意義不大。

辯4:剛才短片你被包圍人士按在地上你跟圍繞你的人展開溝通。當時你說,主問期間你同意:i am not a journalist .

付:是的

辯4:這裡 journalist你意思是記者

付:是的

辯4:2019年8月16日你口供跟警察說:”我於2018年入職環球時報,擔任編輯,主要職責是審閱記者稿件。“

控:更正口供時間是2019年11月6日

辯4:主要職責是審閱記者稿件,我不會參與採訪工作,並非一名採訪記者,我沒有記者證。你是否同意你跟警方說了這句話

付:同意

辯4:裡面內容是事實麼?
付:是事實
辯4:照這樣說你沒有做記者工作原因是你沒有記者證

付:同時也是因為我在環球網入職時間不長,主要是編輯

辯4:國內沒有記者證就不能進行採訪

付:這個我不確定,我聽說國內與香港採訪制度不同,但實際上是否要考記者證才能進行採訪工作,我並非相關證件的持有人,我也不確定

辯4:你現在有記者證麼?

付:沒有

辯4:那個時候你是否申請緊記者證

付:因為我在沒有記者證情況下,突然申請前來香港採訪,而在內地申請記者證需要很長的時間,考慮到時間緊急所以沒有申請

辯4:從來沒申請過
付:是
辯4:國內記者證是否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出
付:是的
辯4:需要實名登記
付:對
辯4:這是國內政府發出的正式證件

付:是中國內地政府發出的正式證件

辯4:沒有這個證件進行記者工作是違規的

付:這個我不確定。我只知道國內規例與香港的採訪制度不一定相同,也有一部分機構允許沒有記者證的人進行電話採訪等採訪工作。具體詳細條文,因為我不是證件核發人員,無法準確回答,如果有疑問,請諮詢內地相關機構

辯4:先不要理會香港制度,集中在我的問題。剛才你說過內地如果沒有記者證進行記者工作是違規是否同意

付:我不確定

辯4:既然你知道是實名登記,也明白正式證件,不可以借給他人使用,是不是

付:對,但當天我借來的不是記者証,而是名片。我同事的記者證始終在他們處

辯4:你同意你主問時你的字眼是借來同事的記者證,沒有提及過借來名片麼?

控:本人及同事紀錄是,我沒有帶證明從事媒體事務的證件。

辯:我的問題是借來證件的部分。

官:說具體時間。勿忘初心,專注,抄筆記

武檢控官: 1605,張檢控官問到淺藍色TSHIT,答案是事發前幾天警察總部參加活動,市民送予,問活動時警察搞還是市民搞,答案是市民自發搞。

官:控方同理心,慢慢講給人時間消化。

辯:找到了,我的筆記是。。。。。

官:兩點9再開庭,你們兩點半回來,我讓書記播錄音。一個紀錄,各自表述時常發生,因為很多人忘記初心,不抄筆記。你主張他證供上有說有說借記者證

辯4:你剛說借了報同事的名片。

付:是的

辯4:你是否同意主問期間你從來沒有用名片兩字

付:我當時用“證件”兩字,是我認為沒有需要詳細解釋。真記者還是假記者,真警察還是假警察,真遊客還是假遊客,事件中對我攻擊的人行為正當性是沒有的。所以我沒有對證件2字做詳細解釋,而且在內地不特指記者証,駕駛執照、身分證、甚至家裡社區出入證,都可以被稱作證件。

辯4:事實上,當日你有沒有公司的名片

付:我沒有辦理公司名片,這是因為我個人原因,辦理名片需要申請,沒有特意去申請

辯4:名片的作用是什麼

付:可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以及從屬機構

辯4:同事借給你的名片是否你同事的名字。

付:但我沒有主動出示這張名片,不曾使用。這張名片被發現過程是襲擊我的人搶奪我錢包找出來的。

辯4:你在主問中講,為何在同事借來證件,是為了緊急事後證明身分

付:這是我向他借的意圖,但我並沒有使用,攻擊我的人發現我的名片時,我也沒有解釋要用這張名片幹什麼。所以我認為我借這個名片的意圖,與此案的關係不大,畢竟這又不是在審理我犯下的案件

辯4:你不要揣測我問題背後的目的,回答我的問題內容部分就可以了。第一,你在主問時解釋過為何拿同事證件,你說緊急時證明自己身分的代替品

付:是的

辯4:你是否同意,你拿著同事名片是證明不了你從事媒體工作的

付:同意

辯4:你的記憶是正確的,主問期間問過你有無環球網發出的證件或者職員證,你回答說:“有一張是環球時報同事的證件,我沒有帶證明我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

付:是的

辯4:然後你解釋你是從同事處得來這個證件

付:是的

辯4:然後主控官問你,你沒有帶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是沒有從內地帶來還是怎樣?

付:你就答,在內地都沒有

辯4:主控官再問為什麼

付:你說我入環球網一年,我主要工作是編輯,基本沒有涉及記者工作,所以當時尚未考取記者證。

辯4:根據這個上文下理,你當時說,證明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是否在說記者證。

付:在指記者証以及工作機構的名片,以及工作機構的職員證,等等一切能夠出示證明自己記者身分的相關證件。

辯4:當問及這些問題時,你的答案是當時尚未考取記者證。

付:這是我刻意補充的關鍵信息

辯4:我的問題是,考取記者證與否,同能否得到環球網的證件,名片、職員證有無關係?

付:沒有關係

辯4:法官閣下,我無野問了。

官:我叫你們聽錄音,一個紀錄各自表述的事情你們不再有爭議是否?主問是否講過借記者證。錄音支持到你的講法麼?

辯4 : 錄音的上文下理,辯方說法是支持的 ,但沒有一個具體的字眼。我表達不擅,等我做出解釋。我不會再問你在主問期間,你說過借記者證這個問題。

法官:我沒有想追究,只是提醒勿忘初心,要抄筆記。控方有無覆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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