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4

09:36: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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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色調(續)
辯方指出8C8C00、A6A600、AE8F00、C6A300均為泥黃色,PW62認為當中只有兩格是泥黃色。
A6A600及其以上4格均為淺啡色,PW62指只有上面3格即5B4B00至977B00是淺啡色,但同意另外4格即616130至949449亦是淺啡色。同意616130至949449與5B5B00至A6A600相似。

PW62指2894FF獨立觀察可用藍色形容,0048FF獨立觀察亦可用藍色形容,但就比較淺色。同意005AB5至2894FF及009393至0048FF均是藍色;003060至004B97及003B3B至007979因為與下面其他顏色相比,會形容為深藍色,PW62指左邊顏色較深,右邊為藍色。PW62同意003060為深藍色,但003E3E在對比下為藍色。早前指0048FF為藍色。

PW62同意顏色放在另一顏色旁邊形成對比會影響對顏色的描述。

昨天同意首兩排顏色相似但有分別,PW62同意007979與00AEAE為相似但分別較大。

另一圓形色版上方為紅色,左邊為橙色至黃色、右邊為粉紅色至紫色,紫色下方為一系列深藍色至淺藍色,最後左下方為綠色。

顏色與顏色間雖然相似,但未必可確實形容為一種顏色,如在色版上認為是橙色的部分,獨立看來或許是黃色,旁邊可能是橙色或黃色,PW62不同意,指確實為黃色,不會被旁邊認為橙色的色格影響。

PW62同意當顏色鮮艷時,顏色間分別較大,但當顏色較淺時,顏色間對比較小,在圓心的顏色雖尚可分辨,但分別不大。

#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對顏色有判斷,問PW62意見都不影響其判斷。

PW62同意距離越遠,顏色間分別越小,遠看圓形最外邊均為黑色。正上方看來是黑色的兩格PW62看不出來是非常深的紅色。向下移一格在紙上雖然可見是深紅色,但經投影機投射出來便變成黑色。

4張色版及1張圓形色版分別為D13_002(1)-(4)及D13_003。81C0C0及80FFFF並列比較截圖為D13_2_1&2_PW62_D13_001。

T裇色差
PW62同意相片P29(D13)(4)及(7)為同一件T裇照片,但T裇在兩張相片呈現的藍色因光暗有分別,相片P29(D13)(7)中的T裇顏色顯示出來較深色,相信因光暗問題。

牛仔褲色差
同樣相片P29(D13)(5)及(7)為同一條牛仔褲照片,但相片P29(D13)(5)中的牛仔褲顏色較深。
單憑相片P29(D13)(5)及(7)只能確定牛仔褲為藍色,但實物的真實色調無法從相片中確認。

PW62指在影片中作指認時,參考的相片只有P29(D13)(5)及(7)和P28(D13)(1),另外亦有A13被捕時的片段。

PW62同意P28(D13)(1)和P29(D13)(5)及(7)中牛仔褲雖同為藍色,但光暗有分別,在片段中看見A13被捕時的牛仔褲顏色亦有光暗差別。

PW62同意單憑相片及被捕片段無法確定牛仔褲實物的真實色調,對於其他物品顏色亦然。

牛仔褲獨特性
PW62同意A13牛仔褲為普通牛仔褲,單憑外觀無法知道牌子,而「American Eagle」有出售不同類型牛仔褲。款式在香港普遍,而不同品牌亦有相似款式,甚至沒有特別品牌的店舖亦會出售相似款式。

T裇獨特性
T裇有花紋,左邊胸口有袋,袋上有字,T裇上有粉紅色印花。PW62同意不知道T裇牌子,市面上可能有類似款式及物料的T裇。

片中T裇
辯方指出截圖P57(NOW)_4_PW62_D13_001A及其他片段中所謂的A13都被部分阻擋,PW62只同意附近有人。
PW62同意截圖中T裇左胸前位置為衣袋或布料並無法分辨,相片P29(D13)(4)同樣無法分辨。而截圖中亦無法看到衣袋上有字樣。
從P29(D13)(4)可見花紋是圖案,在截圖中T裇有類似白色點花紋,但無法清楚看見花紋圖案,只能看見分布位置,PW62同意圖案有可能與相片中不同,而紅色印花則無法看見。
播放片段後PW62稱可見衣袋位置上有黑影,但仍看不見紅色印花,只能話白色印花間有空隙,位置如相片中紅色印花位置。PW62同意黑影有可能因光影所致,但不同意空隙位置亦不一定有紅色印花。

片中牛仔褲
PW62不同意牛仔褲可能為淺灰色,剛才指顏色在某些情況對比會較小。

PW62不同意單憑影片無法確定衣物顏色,片段中牛仔褲顏色與相片中雖然PW62聲稱同為淺藍色,但光暗不同。片中牛仔褲比相片P28(D13)(1)和P29(D13)(5)淺色,聲稱與P29(D13)(7)顏色相似但光暗不同。

不同意堅持稱所謂A13的牛仔褲是淺藍色因知道A13被捕時穿着淺藍色牛仔褲。

以上可略,反正PW62堅稱一切只有光暗不同

背囊
PW62形容背囊為淺啡色,但不知道背囊牌子。同意不同牌子皆有顏色和款式相似的背囊。

鞋子
PW62形容鞋子為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鞋子為淺啡色,與相片P29(D13)(6)款式相同,但亦不知道牌子。同意不同牌子皆有款式相似的鞋。

#陳仲衡法官 要求觀看實物,搜尋中,PW62先行離座

PW62同意相片中鞋筒位置有花紋,有機會有款式沒有花紋,或有類似的款式和顏色。

黃色頭盔
片段(22)由04:29:46至04:29:55時,片中不同人士戴着的黃色頭盔,PW62同意顏色有差別,但不同意部分頭盔看似有黑邊。
片段(22)由05:06:50開始,PW62同意不同黃色頭盔顏色有差別。

髮型
PW62指平頭裝在男士間比例不高,不知道夏季期間經常在戶外工作人士是否多留平頭裝。

口供紙描述
口供紙中從未描述所謂A13特徵時描述眼罩及背囊,PW62同意,但以早前相同理由辯駁。而在口供紙中只有一次提及所謂A13鞋子,形容為泥黃色,PW62相同辯駁。

口供紙中提及「泥黃色鞋」其實是指「泥黃色頭盔」,因每次指認均提及「泥黃色頭盔」,PW62不同意。

- 早休至1200 -

列表一附件(13)中唯一一次提及「泥黃色鞋」,PW62不同意原意為「泥黃色頭盔」,因頭盔被雨遮遮蓋。

附件(13)中形容牛仔褲沒有提及顏色,在口供紙上部分描述形容牛仔褲為藍色,但在整份口供中沒有指出所謂A13的牛仔褲為淺藍色,PW62同意沒有描述,聲稱從截圖上可見。

庭上描述裝備及衣物細節,如淺藍色牛仔褲、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隆起、勞工手套有綠色邊等,是在法庭上首次提出,口供紙完全沒有相關形容,PW62同意。

辯方指出超過800小時觀看影片及撰寫口供的24日期間從未留意到上述細節,PW62不同意。

從未在米報指認A13
PW62同意在口供紙上從未表示在米報片段認出A13,但在庭上只用兩至三分鐘觀看片段(50)便指認所謂A13,PW62聲稱其在沒有前設下在庭上重新觀看影片時,相信自己基於早前長時間觀看片段對A13特徵有印象而作指認。

截圖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A及該片段中的所謂A13被人群遮擋身體大部分位置,PW62同意只能看到頭部及腳部,但聲稱可以看到其衣物及裝備顏色,不同意是因知道A13被捕時的衣物及裝備顏色而強說所謂A13物品顏色相同。

在有線新聞高速指認A13
觀看的800小時中,只有一次在被捕前的有線新聞片段中指認A13,但在庭上迅速聲稱在片段(31)、(34)、(35)認出A13,PW62同意。

PW62被提示
早前已看過的假人相片P78(D5)(1)-(4),當時PW62堅稱假人身上衣物為偏光的黑色而非藍色,並主動提及因地毯為淺藍色,PW62現辯解因兩者可作比較。提及地毯後,PW62當時隨即望向證人檯左邊地下,PW62聲稱是因應 #葉青菁大律師 要求,並非主動望向該位置,聲稱自己當時不知道假人照片在該位置拍攝。
PW62不同意因為被通知假人照片拍攝位置,所以望向證人檯左邊地下及主動提及地毯。

PW62不同意在庭上作供才首次提及裝備細節是因被提醒需要留意該些細節,聲稱自己在觀看800小時影片間一直有留意,但選擇不在口供上交代。

PW62不同意庭上故意改善及合理化對A13的辨認,因此才加上口供上沒有提及的細節。

相信而非肯定
在不同影片中指認的所謂A13只為PW62個人相信但無法肯定

在口供第3及第5至9段中提及將其「相信」為本案相關被捕人出現的紀錄辨認,PW62稱「相信」一詞指「真誠相信確認到辨認出的被告」。口供呈堂為D13_004。

PW62不同意

PW62不同意在庭上辨認的所謂A13同樣無法肯定。

PW62不同意即使在片中看到所謂A13衣物裝備顏色完全不同,亦死撐為某種顏色是因要合理化自己的辨認。


09:58: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1/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管有1把刀,1把萬用刀﹑1把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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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2位證人,1名警員,1名花店店長(被告公司上司),1條15分鐘的片段。

辯方可能會有2位辯方證人,為被告舊同事。

爭議點: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上述刀具,作非法或傷人用途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受爭議,被告於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被警員23087截停搜查,其後拘捕

2. 警員把截停搜身的過程攝錄成1條15分鐘的影片,並確定其準確拍下當時情況

3. P1-P8 在檢取後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4.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5. 承認事實列為P10

暫時休庭,香淑嫻有其他案件處理,並讓控辯處理好影片的關注點,以便審訊進行,案件押後至同日同庭1025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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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指控方表示經同意後不需要播片,香淑嫻「下!?」,控方後指是否播片,隨法庭喜歡。

傳召警員 葉志佳(音同)

(審訊內容後補)


10:27: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027傳召證人林景昇警司,消防及警方代表提問完畢,休庭10分鐘予熊律師拎指示

1044傳召第10名證人鄺俊宇議員

1056當時趕赴現場,當然知道當事人有政治訴求。甚至趕赴現場嘅時候遇到伍展邦律師亦好緊張當事人情況。一行數人:自己、梁同事、伍律師,一同前往現場。約4時許抵達平台,需即時判斷當事人位置。

1100嘗試與在場警員溝通,有位協助的女警員(Jackie)洽商時提到自己為註冊社工希望可以幫到手。等待警員通傳匯報時張望可以見到(距離很遠的)凌杰。

1115解釋到金鐘道馬路觀察情況而沒有在太古廣場平台逗留的原因。

1120問及認為警方拒絕鄺議員協助是否好的決定?作為一個社工出身,希望可以幫到,就算啲啲都好。當然好希望可以同佢講到嘢啦,但最大遺憾係未能同佢講到一句嘢。

1123不知道凌杰手上有否持有物品或刀。亦不知道其有否作出任何要求。

1124「當其時冇嘢重要得過救人。」亦當然明白有風險,但都希望能儘量提供協助。

1132再對面馬路嘗試叫喊後發現不奏效。後只作觀察但認為發揮唔到作用便折返平台。

1137早休20分鐘


11:26: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提堂 #答辯

D1:徐 (16) (今天提前處理)
D2:黃 (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及螺絲批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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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答辯時兩人均不認罪,案件原排期在5月18及20日審訊,辯方律師指D1去信法庭承認控罪(1)希望今天法庭處理答辯。

⏺答辯:D1承認控罪(1),控罪1罪名成立❗️❗️

⏺求情:
原與父母關係麻麻,現在有進步改善(宣布還押進入犯人欄父母沒有不捨表現)。本身自小患哮喘近期康覆但仍然要定時覆診。校內自中一起為箭隊成員,有代表學校出賽。課餘兼職餐廳侍應賺取金錢購電腦及射箭用具,不依靠父母(雙親為專業護士有足夠經濟能力)。希望將來能加入射箭港隊。庭上呈上父母,師長教練,醫生及兼職上司信件,被告品性善良,有參與義工。

當天星期日受社會事件影響帶了工具,而工具只是常見修理眼鏡或電腦,當天沒使用過。當天遊行發生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遠離被捕地點(金鐘),截停拘捕特務警察口供也指當時沒做可疑行為,只在添馬公園同另一被告傾計,現場人流不多,只有外傭聚會。今次審前提早認罪,承擔責任,案情並不嚴重至禁閉式刑罰,希望法庭考慮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羅官問學校有否提點學生,律師回覆沒正式出文件,但校方有以其他方式要學生避免參與非法活動。

案件押後於 6月4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判刑,法庭會先索取青少年罪犯,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 ,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見過不少父母同被告子女政見不同,但審訊或裁決亦會展現關心支持,今次比較例外


11:40:4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A1,3,6,7,9,11,13,14,18,20
②A2,4,5,8,10,12,15,16,17,19

第①組 (共10人)
審前覆核:2022年7月13日1430時
正審:2022年8月8日至9月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一月內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10人)
審前覆核:2022年9月1日1430時
正審: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一月內存檔新控罪書。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A2,7? ,13? ,16 申請縮短宵禁令時間獲批✅
A16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


11:41:51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姚勳智法官
#1118紅磡
#審訊 [4/5]
雷 (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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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書面陳辭重點

控方表示不再重複法律原則,但強調法庭需考慮以下要點:
① 被告參與其中
② 與其他人士有共同犯罪基礎
③ 憑被告身在現場,會鼓勵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方指本案雖無直接證據,但仍可依賴以下環境證供去作出推論:
① 當時被告曾逃跑,除非法庭接納被告逃跑是無辜。
② 被告的衣著打扮 —— 身穿黑衣黑褲、穿戴手袖,其背包有防毒面罩、生理鹽水等。被告的手袖被驗出有甲苯成份。
③ 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即他跌倒後被拘捕的位置,正屬於當時示威者聚集的前方。

控方指被告作供的部分有不太可信之情況,認為被告出去的因由及目的似乎與他的裝束及所攜物品不合理;再考慮當時理工大學一帶的情況,認為被告應避免及尋找其他路線離開,而非逗留於該位置。

回應辯方對PW3 之證供的攻擊 —— 辯方質疑PW3 當時脫下被告的手袖並把其放進背包內,此過程已經污染了證物,因PW3 當時正穿戴著警方的戰術手套而非撿取證物的手套;控方強調即使法庭考慮被告的手袖已被污染,但仍可「以一條繩咁去作推論」。

控方引 CASJ 1/2020 湯偉雄 的上訴案例,強調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的夥同犯罪原則。以環境證供來看,本案中被告是於警方作出驅散時被捕,考慮當時其身穿示威者裝束及管有物品 —— 被告當時管有的索帶可作拘綁性行為,考慮現場有欄杆被綑綁在一起作路障;而被告管有的波子,可造成傷害性行為,警方的控方證人指現場的波子是用以阻擋及延緩警方的推進。控方指被告管有上述物品的數量不少,被告辯稱索帶是用以綁窗的說法並不可信。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補充書面陳辭重點

辯方表示不特別重複相關案例,其中也讀過若干 #姚勳智法官 所審理的案件之判詞。辯方表示對被告的衣著、背包內的物品及被捕位置不作爭議。辯方主要爭議到底被告當時有否參與了暴動。(書面陳辭第50 段)辯方強調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是甚麼時段出現在暴動範圍內。「佢幾時來㗎?」,「逗留咗幾耐?1 分鐘?2 分鐘?」,辯方指出其實被告作供時是十分清晰的,清晰地告知法庭當時途經時的所見所聞及狀況,如22:57-22:58 被告從紅磡的地盤走出來,當時與示威者距離大概40-50 米,而23:00:15 被警員按下拘捕,強調整個過程只是1 至 2 分鐘之內發生。辯方強調被告與示威者大概相距40-50 米是一個法庭必須考慮的重點

辯方又強調被告的「電話去咗邊呢?」,問會否相信一位年輕人會沒有電話。辯方指出被告在作供時憶述當時被示威者撞跌了手提電話,而當下馬上嘗試尋找自己的手提電話,強調當時被告絕非逃跑

辯方表示PW3 是一位不可靠的證人。被告沒有逃跑是十分重要,「被告人到咗1、2分鐘已經畀人捉咗,講得衰啲」,質疑警方拘捕被告後為何不要求被告交出手提電話、為何不尋找被告的手提電話、為何不搜查被告家中以找出手提電話

就被告所攜帶的物品,辯方指當時蕪湖街煙霧瀰漫,須要穿戴防毒面罩屬正常合理。而且,「波子數量得26 粒,唔係260 粒呀法官大人」,強調波子是處於未開封的狀態,「無effect 㗎喎」,亦「唔知蕪湖街啲波子係點嘅樣」,警方當時沒有拍攝PW3 所稱的波子路障,亦沒有搜證呈上法庭,因此沒有人知道波子的形狀及狀態如何。同樣地,被告所管有的100 條索帶,亦是處於未開封狀態,PW3 形容路上有欄杆所組成的路障,警方也沒有提供現場照片,而且「呈堂片段冇影到呀!」

辯方又形容警方於22:58:30 推進,「14、5秒後被告被㩒低」,「當時兵荒馬亂」。關於被告手袖上的甲苯,專家沒有清楚指出該混合物是甚麼,質疑甲苯屬很常見的物質,「我太太成日揸指甲油我就走」。

辯方指被告「係碩士生來,香港優秀青年」,當時只是想回母校看看有甚麼能幫忙。關於衣著,辯方表示「係奇怪咗啲」,但「法官大人唔知你受過Tear Gas 未,好難受㗎,但我要強調我冇參與過暴動。」「黑衫黑褲有咩問題?我都着緊黑色。」

控方補充

控方其後補充,如法庭裁定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可以共同犯罪目的改控被告參與了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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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10:00 在區域法院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的保釋條件作擔保✅。


11:5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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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5305招達豪~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5就著調查報告(下稱155)寫了一份口供 ,其記事冊(下稱154)和155都沒有提及處理d1證物的內容。154的內容中,pw5有提及d1的案情,包括d1為AP9和列出證物,他表示AP的數量是順著拘捕的次序。警員pw6的155中,有幾段的內容都把d1寫為AP10,pw5表示雖然有出入但都是指同一個人,不同警員就著同一被告可以有不同ap,但不同意不統一的運作有機會導致證物混亂。

pw5把證物和文件放在其辦公室的私人櫃桶裡,鎖匙由中央人員配給自己,但不清楚是否有後備鎖匙,也不同意有可能有其他人有鎖匙進入房間干擾證物。
(*小插曲:辯方律師盤問期間,pw5不斷打斷想解釋,黃官發火:「聽人講埋先講嘢啦證人」~)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貴袋不可以重複使用,因當強行撕開時會有水印的痕跡。而放電話的貴袋從未使用過,貴袋也不曾封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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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 偵緝警員5751 李經勇(音),是本案的調查警員,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
處理d1的證物時,電話(p11)原先封存在貴袋(號碼為140224702),pw6第一次見到該電話是3月2日拘捕d1時。貴袋上有不同人的簽名,分別有證人、pw6、pw4和d1。當晚,負責錄影會面是pw6,在房中監察錄影會面後,他將證物袋交給pw5,當時袋未封存,其後再由pw5封存,pw6不清楚誰人把封存人員一欄劃走。

2020年3月5日, pw6與pw5一起處理證物後交回證人房;3月30日11:20,在大埔警署的證人房裡,pw6提取sd卡和電話,同日稍後時間交給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下簡稱為CSTCB)。15:40,pw6把證物交給pw7檢驗(即尾數為702的貴袋交上去,包括封存的電話、機套、sd卡和搜查令);3月31日,15:00~15:45左右,pw6去了灣仔總區的CSTCB,與pw7一起翻查電話的內容,由pw6指示pw7拍攝哪些圖片作為證物(承認事實第13段有提及),其後交回電話給CSTCB;4月3日10:55,收到指示可以取回電話 。該電話沒有了貴重物品袋封存,用了電腦證物封貼在新袋上,有pw6的簽名,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11:45, 回到大埔警署封存。(*法官打斷pw6說錯日期,pw6表示應是4月3才取回電話。)4月3日11:45,pw6把電話鎖在自己的櫃桶中,直至4月8日10:15,才交回大埔警署的證人房。Pw6表示新的貴袋完整並封存,自己並沒有干擾該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每一個被捕人士都會有不同的AP號碼,pw6表示編號只是方便自己紀錄,其他人如何稱呼不清楚。在3月2日拘捕d1、pw7檢驗電話時pw6都是用AP10形容d1。辯方讀出pw6的記事冊,「3月30日15:05,本人將AP9的手提電話送往CSTCB,指示pw7 檢驗AP9的手提電話。」、「4月3日上午11點,本人檢驗AP9的手提電話」,並詢問pw6 究竟d1為AP幾?Pw6表示因本來案件有10人,但原本的AP9因沒有足夠的證據所以律政司沒有控告,後按照案件主管的說法,抽起了其號碼,修改d1為AP9。Pw6承認沒有在155中提及 d1由AP10修改為AP9。

辯方繼續指出,在同一頁的內容中,3月13日寫了「本人致電給AP10的律師行」;另一段,即3月30日,卻用了AP9形容d1。pw6表示這是自己就著本案的錯失,但自己有抽回原本AP9的文件(*黃官不明白,質疑為何要這麼混亂?「咁咪亂成大坑?直接照用番本身AP號碼唔可以咩?」pw6嘗試解釋,但他說完直播員也聽不懂=廢話)。Pw6同意會出現混亂情況,但表示自己記得很清楚因「憑我係呢單案件調查員」,不同意會和其他案件混淆和送錯另一部電話檢驗。

在d1的住所,現場沒有任何人直接拆開電話的sim卡,但不清楚回到警署後的狀況。處理電話和sim卡是用了兩款不同的證物袋,pw6不確定原因,但猜測是舊版本的數量比較少,警員事先拿的時候已所剩無多。pw6不同意警員處理證物混亂、AP號碼錯誤會導致混淆了證物;也不同意155的細節錯誤,影響自己不記得案件的詳情。

D2辯方律師 盤問
Pw6總共拘捕了8個人。

D3辯方律師 盤問
作為本案的調查警員,寫了一份36頁的調查報告(*小插曲:原來辯方的版本只有35頁,黃官無奈苦笑~),關於第三頁,d3在警誡下回答警員的被捕罪名時,d3回應「我無做過」。

控方沒有覆問
—————————
傳召專家證人,pw7 CSTCB警員5479周祖堯(音)。

控方主問
主控表示其英文口供(為d25)加中文譯本(為d25b),控辯雙方同意用65b形式呈上。2021年1月12日,pw7寫了一份英文口供紙,每頁皆有簽名,為本案檢驗了一部電話和sim卡所寫的報告。由pw7保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以上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6封存了放電話的貴袋才交給pw7,17:46開啟了貴袋以檢驗電話;3月31日才檢驗sd卡,14:31,pw7將電話和sd卡送回CSTCB的證物室保存 。Pw7表示每人都有一個上了鎖的櫃,各自有鎖匙,沒有其他人能開啟;4月30日,證物檢驗後,pw7用膠袋封條封住證物,放入袋中。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
控辯雙方爭議片段的呈堂性,控方認為拍攝到被告的容貌、動作、衣著,辯方認為不是在案發區域拍攝,時間也距離案發時間一個多小時,故反對呈堂。法庭決定先看一段片段再作考慮,現休庭15分鐘讓控方處理片段~


12:01: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201開庭,繼續傳召證人鄺俊宇作供

1209描述當時發生事件後跪地崩潰,作供時一度哽咽。第一次接觸輕生case未曾試過失手,覺得是一個很大的遺憾。

與伍律師截的士趕赴到醫院,等候一會向駐醫院警員詢問下得知凌杰不治。

1213講述第一次見到凌杰家屬是在凌杰喪禮上。

1217第一次與梁爸爸接觸後,梁爸爸道「希望大家都能夠平安回家。」

1239 午休至1430


12:03:1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2/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1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PW22的口供,不用傳召出庭,證人是一名高級督察,負責套取指模,專家身份不爭議,亦無需讀出口供內容。

傳召PW23 女偵緝警員14941 李樂兒(音),她負責將證物交去鑒證科先進科技科套取指模和取回,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須要答辯,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辯方作特別事項陳辭,在開庭前會呈上陳辭大綱,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2:44: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1/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管有1把刀,1把萬用刀﹑1把摺刀)
\========
審訊內容:

傳召警員 葉志佳(音同)

當時警員隸屬機動部隊B連第2隊,由1500當值至「做完嘢」。當值後由小隊指揮官劉浩邦及藍雪(名稱音同)訓示。

訓示大意:
安排到旺角警區高調巡邏,為防有示威者在旺角警區生事,或造成一些擾亂公眾秩序行為。聲稱職責:維持旺角區公眾秩序。

控方:講白啲就係果日有831紀念活動

當日證人裝備:俗稱「韓國仔」,綠色戰術上衣,戰術長褲,戰術外套,戰術頭盔,戰術鞋。

官:總之係軍裝啦

當日證人與3名以上隊員沿彌敦道南行線徒步巡邏至山東街,看到被告。

第一眼看到被告是在山東街618號恆生銀行外,距離約4米位置。

被告當時與證人面對面行。

被告衣著為黑色眼鏡框,白色口罩,黑色及膝褲,黑色衫,黑色鞋,揹住背囊(有雨蓋蓋著),左右腰旁各有腰包。

由於證人覺得被告行跡可疑及背囊沉重,所以截停搜查。

警員覺得被告步伐初時正常,在與證人對上眼後,主觀感覺被告步伐有少少加速,眼神「私縮」,微微低頭,故截停搜查。

搜查中,在其右大髀位置的大黑色腰包,由上而下的第一格拉鍊袋搜到一把軍刀(P6)連黑色刀套(當時套住),刀身有黑色繩連著。

由上而下的第二格拉鍊袋搜到2樣物品

1. 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淺啡色鐵牌

2. 1把黑色摺刀(狀態:摺埋)

在左邊細腰包,外邊數起第一格,搜到1把銀色萬用刀(P4)(狀態:啲刀都係收埋哂)

其後證人對其進行簡單調查,

問其3把刀的用途?
被告:都係園藝作用

在澄清問題及要求出示相關園藝證明時,被告表現不到相關身份,並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及在查問期間,表示其正職為售貨員。

由於調查後未能釋除疑慮,故將其拘捕。

其深藍色背囊揹住在背部,有個黑色雨蓋蓋著。

控:有冇落雨?
證人:當時沒有落雨
官:當天定當時
證人:當天乾爽,當時亦沒有落雨

其後到警署搜身室時在背囊內格底部搜到一對戰術手套(P2)

搜查過程有被拍攝。

當時證物處理
3把刀及啡色寫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鐵牌交給另一隻警員20589處理

腰包未有即時檢取

背囊由另一隻警員揸住。

主問完成。

[播片15分鐘]

控方補充問:為何要到警署才搜到戰術手套。

證人:當時背囊有相當多雜物,現場未能逐樣仔細檢查。
\========
盤問

辯:訓示時有否指引,如何挑選截查對象?
證:冇

證人表示是自己根據其警務經驗,包括年齡,有否示威者常見裝備,現場環境檢挑選截查對象,眼神「私縮」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辯:當時著綠色防暴裝,路人有望你地?
證:唔排除
辯:望一望唔算可疑
證:(直播員聽唔到)

辯:附近平靜?
證:係
辯:沒有示威,集會
證:係

辯:當時其實有落雨
證:唔記得
辯:截停被告人前,被告人是有擔遮
證:冇印象
辯:途人都有好多有擔遮
證:冇印象

辯:觀察幾秒便挑選被告作截查對象?
證:因其衣著(衫褲鞋連袋)主色是黑色,便有留意被告人,並直覺覺得佢行得快左,所以有可疑。

辯:被告人可以選擇調頭走,或者可以過馬路行過對面
證:係
辯:但被告人選擇繼續向前行
證:係
辯:行嘅步伐都正常
證:起初係

辯:被告人沒有頭盔,沒有眼罩,沒有防毒面罩,沒有替換衣服
證:係

辯:有2盒模型
證:係

辯:有提及3把刀係園藝用途?
證:係

辯:有提及去左信和買模型
證:印象有啲模糊

辯:佢一直配合調查
證:係

辯:佢企喺原地,冇嘗試逃走,冇丟棄物品,亦冇機會逃走
證:係

辯:因為果陣已經圍左橙色封鎖線
證:片段有人係咁講,但果陣我冇刻意留意

辯:於2020年7月31日你份口供寫「四處張望 腳步移動」
證:係

辯:當時佢配合調查,沒有反抗
證:係

(讓證人睇相P1)

辯:幅相顯示被告當時衣著
證:係

辯:上身有個好大嘅彩色圖案
證:係

辯:其實你當時冇理由用手扣鎖住佢
證:唔同意

辯:證人你應該熟悉《警察通例》?
證:大致上係

辯:你應該知只有疑犯反抗,或為左保護自己安全,先會用到手扣,而你要搵理由令你可以用以手扣來防止被捕人逃去,所先寫「四處張望 腳步移動」

證:上手扣前,開始有人聚集及叫囂,所以之後先會有人話拉橙色封鎖帶。當時亦有好多記者。由於人群聚集及叫囂可能會失控,為確保能完全控制被捕人,所以先上手扣。

(睇辯方條片)

辯:片段中沒有途人包圍或叫囂
證:片段前發生

辯:片段有若干人士擔遮
證:同意,如果睇番條片

辯:被告當時都有擔遮
證:冇印象

辯:有冇見過示威者件衫會有彩色大圖
證:面對示威者經驗不多,之前未加入機動部隊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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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花店店長 陳xx

證人是繽紛園藝店地下層數店長,於2018年12月入職任店長,負責管理更份,安排工作。繽紛園藝於2020年月3月左右地下樓層轉型,由售賣乾貨,開始轉售大型盤栽。其指出公司會提供刀,索帶,膠盤,較剪,鉸剪。店長指被告人於4月左右開始在地下樓層工作。當日因其他工作需要,故編其休假。

控:除左公司有提供工具,同事是否需要自己帶備工具?
證:自己有的話,公司不會阻止,視乎情況

控:見到佢有帶工具袋,士巴拿。
證:可能要兼顧維修,因為工作多樣性,唔係樣樣嘢都有專人負責

控:工作需要的工具,公司應該有提供?
證:大部分,或者有同事帶備,除非見到同事帶的工具唔合理或唔應該,才會提點。
官:唔應該用定唔應該帶
證:咁唔駛用就唔駛帶嘅

控:公司有否提供手套
證:有

控:邊類型手套
證:防滑手套,通常深色,黑色,藍色

控:主要就係用黎防滑?
證:係,咁大盤樹,如果跣手點算?

(證人睇相中)

萬用刀(P4)相
控:有冇見過人用?
證:唔肯定有冇見過,但有見過類似工具,用黎開紙皮箱,開膠盤。只可以講係見過類似嘅,總之唔係一般刀

黑色軍刀(P6)相
控:有冇見過?
證:冇

摺刀(P7)相
控:有冇見過?
證:呢個同頭先果個差唔多,唔肯定有冇用過,但如果係相近,唔肯定會唔會兩把都有用

控:公司有冇地方擺員工嘅私人物品
證:地庫果度有locker,唔夠locker嘅情況下,可能會擺喺辦公室

手套(P2)相
控:相中手套會唔會係公司所提供嘅防滑手套
證:唔係呢類

控:園藝店開幾點
證:10-19,通常0930開早會,1930結算後離開

控:邊個開舖?
證:我,另一個主任,或者其他樓層嘅主任級都可能會有

控:會唔會係被告人開舖?
證:唔會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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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想確認係咪有同事叫 梁xx (Jackie)
證:認知有呢名同事,係3樓嘅
辯:咁xx (楊xx)
證:有印象,都係3樓嘅

辯:被告4月之前喺3樓工作
證:係
辯:係做啲大型樹木,例如觀音竹
證:係

辯:公司所提供嘅刀具唔多
證:唔多,其實都係得剪刀同刀
辯:要輪住黎用?
證:有時

辯:公司提供嘅手套嘅物料比P2果對手套薄
證:係

辯:工具有壞,向公司拎新嘅,需時,大概一個月一次
證:係

辯:被告嘅日常職責需要種植盆栽
證:係
辯:需要開裝住來貨嘅膠盤
證:係
辯:成棵移去較美觀的盤上
證:係
辯:原本嘅膠盤通常都較硬
證:係
辯:除左上述講嘅,被告仲需要收貨驗貨
證:係

辯:唔需要開舖,但有協助開始營業的準備
證:係

辯:你冇見過本案P6即係把黑色刀
證:係

辯:你唔係全程監督住
證:係,安排完工作就行開

辯:同唔同意P6喺處理大型樹木時可以用到
證:同意
辯:包括觀音竹
證:基本上都可以

辯:因為客人好多時候會要求將觀音竹割短
證:係
辯:用較剪難處理
證:係,因為都有一定嘅硬度
辯:即使切到,個切口都會好難睇
證:係

辯:會將雜物放喺鐵車度
證:係
辯:會用索帶放喺路邊
證:係
辯:開始營業前被告會協助解開索帶
證:係

辯:有冇印象見過被告工作經常會接觸泥土及有刺
證:有
辯:知唔知被告有否曾被木刺刺損
證:唔知,但有見過有人被木刺刺損

辯:有員工攜有腰包放工具
證:有
辯:有冇見過被告攜有腰包
證:有
辯:被告平時都係攜有2個
證:係

辯:被告平時有冇帶飯番公司
證:有

辯:被告工作態度認真
證:係

香:佢係全職定兼職
證:全職,高級店務員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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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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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作供。

被告表示已婚,育有一仔一女,職位是高級店務員,由2020年4月開始在地下層數開始工作。而裡2018年12月到2020年4月則主要在3樓工作。主要售賣大型樹木或座枱小盆栽。確認辯方證人一曾是其直屬上司。在地下樓層工作主要是銷售,拆貨,驗貨,種植盆栽。驗貨時需要開紙皮箱。被問及如何種植時,被告表示當運送到來,便會把盆栽移植至店舖想用的盆中。除了被告外,還有一名同事會負責種植盆栽。

案發時主要售賣金錢樹,發財樹,白花褐望蘭,綠寶樹等,而處理該些盆栽需要用到工具。公司主要提供剪刀,刀及3M手套,只有手套是每人一對。被告所使用的工具會放在工具袋中,不論是公司提供還是自己攜帶的,因為這方便工作,不用再到辦公室拎。除了已提及公司提供的工具,工作時還有使用案中的3把刀。在用完黑色軍刀後,便會收入刀套,放入袋,而用完摺刀及萬用刀後,會摺起並收到袋中。收工時通常會把工具袋放喺上司的辦公室。種植時,一般會戴上公司提供的手套。而案中的手套,只是為防止公司手套爛左,到時可替換。

上午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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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62

觀看次序
PW62庭上在NOW直播及無線電視片段分別指認A14,800小時觀看片段次序為同為先看NOW直播再看無線電視。

在NOW直播分別作兩幅截圖P57(NOW)_16_PW62_D14_001A及002A,片中人現稱A。

畫面模糊不清
在001A截圖中人群在「福聯」招牌下,PW62同意由鏡頭至群眾位置有一段距離,畫面只顯示人群前方數排,片中無法拍攝遠至皇后街位置,而片段(16)鏡頭跳躍而非定格。

PW62不同意庭上形容A的特徵在畫面上模糊不清,不同意因知道A14被捕時衣物裝束才聲稱在畫面上看到庭上形容A的特徵。PW62同意所謂行山杖與鐵通外形相似均為長條形,但辯稱畫面可見是藍色,P29(D14)近尾部有黑色伸縮位置,與畫面相同。

#陳仲衡法官 投訴紅圈遮蓋長條狀物品,PW62指出沒有人見到的行山杖位置。

長條狀物顏色
在其他大律師盤問下同意距離、燈光、攝影器材、播放器材均會影響對顏色判斷,PW62同意上述因素會影響畫面顯示的顏色,但指自己會分辨到顏色,否認無法肯定長條狀物顏色。

裝束相似
PW62同意無法肯定「福聯」招牌下頭幾排人群後有沒有與A裝束相似的人,但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A是A14。

- 午飯至1430 -


13:12:21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播放不同片段:
p18,控方指出最遠處一堆人士的某一小點就是D2(*主控的眼睛猶如千里眼,看到常人看不到的東西~),在片段中見到D2拋擲東西(控方表示需要在慢鏡播放下才見到),法官表示其後自己再看相關片段;
p2,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1出現;
p3 ,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戴口罩)出現;
p4,控方指出地點為商場玻璃門外面,拍攝到(疑似)d2(沒有戴口罩)出現。

控方表示上述的畫面就是案發地點附近的玻璃門,辯方不同意。法官表示,整個大埔超級城很大,不同區域的位置也有玻璃門,控方需要表達其關鍵性,位置是否就是c區,即本案控罪提及的地點。其次,拍攝的時間也是相隔了幾十分鐘,控方可以傳召拍攝上述片段的警員上庭作供,解釋是哪個位置(這些片段由一位警員拍攝~)

法庭表示控方可嘗試詢問該名警員是否下午能夠到法庭作供,若不能便可能要再安排多一天時間,傳召該名證人上庭。辯方表示也需要控方提供證人的口供紙、記事冊,押後至1430開庭再看情況~
(按:直播員表示,若控方處理案情時認真一些,相信能節省法庭的不少時間~)


13:32: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上午進度:
0940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1 (警員18423 陳文道)

節錄:
辯方指出警員曾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片段中聽到噴射的聲音。
辯方亦指出即使被告曾碰觸到PW1頭盔或另一警員PW2的警棍,皆屬意外觸碰,並無任何攻擊意圖。

被告翌日凌晨0312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呈堂之醫療報告顯示身體多處擦傷;雙手手背均有紅斑,辯方指出紅斑是由胡椒噴霧造成。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有冇漏問證人某一些說話係唔係由被告說出,經主控不反對下重召証人補問。

1120 PW1作供完畢。

主控還有兩名証人,被告可能作供,亦有一位在現場的辯方証人,商議加開下星期四五及再下個星期一續審。

小休後,PW2警員6185何俊傑(音) 作供。
2019年10月20日1918開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執行職務,至2000,行人路已聚集人群,當中被告向警察方向大叫。
PW1行向被告,要求出示身份證,PW2亦上前支援。
被告拍打PW1頭盔,PW2用警棍喝令被告停止。被告用力扯住警棍,之後PW2感到右肩痛楚。警員9942將被告拘捕。

主問未完成,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35: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5/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警方律師代表: #熊健民大律師
消防律師代表: #陳碧琪大律師

1433開庭,傳召證人11時任消防隊目陳志堅(音)
指氣墊面積(長)7.5米*(闊)5.5米*(高)2.5米,完全充氣需時2至3分鐘。

1554播放證物.... 片長25分鐘-,-

1526 記得當時當事人有叫口號

1535 墮下後只有十分虛弱脈搏,需用AED機defib(進行電擊)及觀察維生指數。

1604 完~


14:39:54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關於pw5、pw6、pw7口供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傳召證人、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提供證人的口供給辯方和解釋影片證物中屬於哪一個地點位置等,所以需要押後安排時間審訊,控辯雙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經控辯雙方與法庭商討後,最快也要7月26日先有時間。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繼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希望主控 #葉劍明大律師 下次能夠處理好所有文件,不要浪費法庭與眾人的時間~)


14:44: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731旺角 #審訊[1/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管有1把刀,1把萬用刀﹑1把摺刀)
\========
下午審訊內容:

被告繼續作供

辯:2020年7月30日收工後去左邊
證:番屋企
辯:工作內容?
證:都係咁
辯:用左咩工具
證:較剪,刀及案中的工具

辯:之後呢
證:收工時拎走左袋及工具
辯:點解拎走
證:冇為意帶走左袋同工具,果陣去到火車站先發現,但舖頭已經閂左門。

辯:去到7月31日,打算做咩
證:約左朋友去街,然後去信和拎模型同figure,之後番公司擺低工具同拎番個飯盒走
辯:點解要擺番公司先,點解唔之後先
證:因為驚之後唔記得左
辯:曾經有試過唔記得?
證:係
辯:你講嘅飯盒係咩
證:前一晚果個飯盒
辯:平時有帶飯盒?
證:有

辯:喺油麻地站出左後行去信和途中有冇見到示威?
證:冇
辯:有冇見到警察巡邏
證:冇
辯:幾時離開信和
證:6點40-45左右
辯:附近情況如何
證:冇示威活動
辯:去邊度行
證:往旺角方向,直至行到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被截停
辯:有冇同警員講啲咩
證:話啲工具係園藝用途
辯:警員有冇問你去邊度
證:有答佢去左完信和拎模型

辯:把萬用刀用黎做咩
證:用黎拆貨用,把刀亦有鉗嘅位置,可以用黎夾鐵線,因為啲樹上會有鐵線突出黎,夾鐵線是為減少客人掂到而受傷嘅機會。

辯:把摺刀屬於你
證:係,大約2017年前買
辯:用途?
證:用黎花盆同拆貨用

辯:把黑色軍刀係屬於你嘅?
證:係,大約2017年前買
辯:用途?
證:喺3樓做果陣,用黎割斷觀音竹,到喺地下果層做,會用黎硬膠花盆
辯:點解你有摺刀又要用
證:因為用耐左開始鈍,所以要用更大嘅黑色軍刀

辯:證物P2果對戰術手套係屬於你嘅?
證:係,大約2017年前買,當公司分配嘅手套爛左,又未有來貨,就會有呢對。
辯:公司提供的手套爛左要點做?
證:要等下一個月
辯:案中手套擺喺邊
證:背囊最底果格
辯:點解嘅
證:冇特別原因

辯:果2個腰包係咪平時都用
證:係
辯:有冇其他同事見到
證:有

辯方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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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控:對手套你話係17年前買,驚用爛公司果對,用黎做後備
證:係
控:擺喺最底?
證:係
控:日日都係?
證:因為唔知幾時用,同埋唔係咁多位放,有其他同事都會用,擺喺上司辦公室可能有其他同事攞左。
控:你果對同公司比果對作用唔同。公司果對係用黎防跣,係厚啲,但做唔到防跣。
證:都係用黎搬貨,種樹

關於萬用刀(P4)
控:如果唔用該把萬用刀,公司有否其他工具可用
證:有,刀,但有時會唔見,擺埋左喺一邊,或者咁岩把刀唔喺身,就會用

關於摺刀(P7)
控:如果唔用私家刀,公司有冇工具提供
證:案發前工具有限,有2位種樹同事,如果比佢拎左,就會冇得用,咁我就會用自己嘅。

香:唔明咩叫有限
證:用黎種樹嘅較剪得一把,其他果啲係剪紙較剪

控:咁你應該係買番較剪
證:公司配給嘅果種較剪唔知喺邊度買到,所以搵左代替品

控:有冇叫公司增添工具
證:事發前有提過,但一直冇實行
控:其他同事有冇自備工具?
證:如果你係講另一位種樹同事,佢會用番公司工具

關於黑色軍刀(P6)
控:如果唔用私家刀,公司有咩工具可以用
證:種植用較剪,但好易剪爛
控:其他同事都會自己帶備?
證:唔清楚
控:有冇聽過
證:冇聽過
控:有冇向公司提出
證:曾經同陳生提出,但佢回應「已經增添緊工具」,喺事前事後都有講,而事後係加速左件事
控:前幾多
證:由開始學種樹,即2020年5月
控:幾時同公司講易剪壞
證:6月左右,因為熟習左之後先有大型樹
控:即係把較剪都唔適合用?
證:冇錯
控:幾時反映比公司知
證:6-7月
控:其他同事都有呢個問題?
證:我地照用住先

控:你話17年已經買左
證:落地下樓層工作前已經買,因為只3樓都要切觀音竹
控:日日都用?
證:為左方便,都會用自己嘢
控:用完點處置?
證:會放落工具袋
控:咩工具袋?
證:案中果2個
控:收工時會點處理
證:收喺上司間房度
控:每日都係?
證:係
控:工具袋唔止工具,仲有其他嘢
證:係
控:例如口罩盒
證:食飯果陣除低
控:例如無比滴
證:因為賣樹,會有蚊茲
控:仲有囡囡嘅學生相
證:係
控:相咋喎,咁點解唔放落銀包
證:銀包放左好多嘢,擺唔到一疊相

控:7月30晚比較趕收工
證:收工時間比較傖促,到左7點2,3仲有客,收工果陣有好多工序要做
控:應該唔淨止7月30日係咁?
證:間唔時都會有,帶走工具袋有時都會發生
控:帶住啲刀周圍行?(驚訝樣)
證:會直接番屋企,個袋唔係特別重,所以有時冇留意帶走左

控:7月31日約左朋友?喺邊?
證:喺黃埔行街,朝早搵完佢,比左模型佢,然後去左北角,之後去番尖沙咀,再喺尖沙咀去油麻地,去到油麻地果陣大約6點左右
控:期間冇番過屋企?
證:冇
控:一出門口就帶住案中工具?
證:係
控:唔得架喎,危險架喎(驚訝樣)
證:收埋哂,我覺得冇問題
控:本身係計劃好?
證:係,去埋信和,番公司放低工具袋,再拎飯盒走
控:點解咁早?
證:其實冇諗住咁早
控:點會冇諗住咁早阿,行程係你自己計劃架喎
證:行程唔一定計劃好時間,行程快嘅話,可以再早啲番去

控:有咩原因要果日就帶番去
證:因為驚唔記得
控:即使冇左一日都做到嘢架
證:因為記得咪拎番去先
控:但去到最後,間公司就收
證:唔會阿,預左足夠嘅時間
控:冇預先叫人等你門喎
證:正常1905左右會到,公司1930先落閘
控:控方證人話1900
證:1900係營業時間,1930先係打卡走人
控:可能會早收?可能會摸門釘喎
證:唔會

控方向你指出,其實係8月1日都可以帶番去
證人同意

再指出唔需要亦唔合理行勻港九先再帶番去
證人表示因為為人比較大意

控:咁可以一早拎左番去先
證:本身行程會最尾去到油麻地,同埋朝早約左人
控:因為你較大意,所以應該要一早帶番去先
證:唔同意

控方向你提議,你唔係帶3把刀番公司
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8月1日帶都得
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去山東街係去緊紀念831活動
證人表示其實我唔係太知果日有活動

控方指出帶3把刀係準備如果有需要果陣拎黎用,例如同人爭執
證人表示本身係諗住拎工具番公司

控方繼續指出因為咁所以見到警員時,表現私縮
證人表示其實冇留意到有警察

控方繼續指出因為咁所以加速腳步去避開警察
證人表示加速腳步係過馬路
控:有加速?
證:有車嘛

控方指出啲工具放的位置係隨手拎到
證人表示都要拉開拉鍊同蓋
控:絕對容易過放喺背囊
證:因為背囊裝左好多嘢

控方指出3把刀係有心放喺不同地方,分開唔同格
證:冇錯,呢個係方便工作嘅擺法

香:淨係帶去果啲場合就冇用?
控:淨係帶

控:如果遇到呢啲場合?
證:我會避開

香:咩叫同人爭執
控:即係有機會用黎傷人
證:我唔會咁做

香:但你而家講緊嘅唔係法例講緊嘅情況
控:可以用黎傷人,唔係打算用黎傷人
香:條法例英文係咩?
控:英文係「intend to be」
香:咁你話唔係打算?
控:唔係佢當天打算,係佢對物品嘅睇法,係可用作傷人。

控方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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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辯方證人一 梁小姐

梁小姐在辯方提問下道出以下背景,於公司工作約17年,於2020年3月尾離職,其時為店舖經理,負責公司第3層,認識被告,大約認識了7到8年

睇P4萬用刀
辯:有冇印象
證:有,把萬用刀有鉗,可以用黎整鐵線,都有鏍絲批,有啲產品要入電

睇P7摺刀
辯:有冇印象
證:有,佢用黎開箱,有啲貨品原箱黎要拆

睇P6黑色軍刀
辯:有冇見過
證:有,我地有種產品叫觀音竹,係啲假嘅植物,好多客人會要求我地鋸短啲,難用較剪處理,因為會易爆口
辯:1個月見到幾多次
證:12,3次左右

睇兩個腰包
辯:常唔常見?
證:淨係見到被告會揹
辯:有冇向你投訴過工具唔夠
證:有
辯:點講
證:鋸竹果陣要同其他部門借,咁我就話,如果你買到,你就買啦,但就冇得claim。

辯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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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控:7月31日有冇見到被告人
證:冇,我已經離開左
控:佢之後點用啲工具你唔會知
證:可以咁講
控:你對2020年4月嘅事更加唔清楚
證:清楚,因為離開果陣已經有貨物進駐,但到7月果陣賣咩,就唔知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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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證人二 楊先生

證人在辯方提問下道出以下背景:
曾在公司任職,時長為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尾,與被告一同工作約1年,當時職位為高級店務員,其職責為收貨,整理貨架,拆貨,銷售。

睇P4萬用刀
辯:有冇印象
證:有,佢有個鉗
辯:咩人用
證:被告人用黎鉗鐵線,啲植物會用鐵線牢固,但有客會整親,所以要把鉗整番

睇P6黑色軍刀
辯:有冇見過
證:有見過,被告用呢把刀黎切觀音竹,因為啲觀音竹本身高過人,接近3米,啲客拎唔到去搭地鐵或上巴士,被告會用黎喺後場切短啲竹
辯:銷量?
證:平均一星期2,3支,新年後會更多

主問完成,沒有盤問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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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下午15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8:5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3/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書面結案陳詞早前已交法庭,今日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只作口頭補充(主要爭議案中拾到彈殻不屬法律所指彈藥定義)及回應控方數項陳詞:

1)控方陳詞指驅散示威者時那會有人有空將彈殼雜物撥作一堆,辯方指被告只是從雜物堆拾起已用彈殻雜物,並不是他堆起雜物

2)控方陳詞指被告拾起的雜物沒有一樣同辦公室或私人家居裝飾有關。郭狀回應某人眼中的個人裝飾是根據個人觀點,如本案被告覺得物品為歷史見證,放在家中作裝飾欣賞之用。而被告初初説拾起原因想拎去化驗是指打算化驗有沒有害物質,確保安全才放回家做裝飾。被告對社會事件十分關注,拾起被棄置沒價值物件最終打算作裝飾欣賞,最後郭狀指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明知需要牌照才可管有彈藥,也不知法律上用過已棄置彈殼也可能屬於彈藥。

案件已經排期於 6月11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注:郭狀裁決日有另外一案上庭,早前向法庭申請改期,惟法庭拒絕。下次裁決會由大律師Mr Tang(音)負責。


15:18: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1/10)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A2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72

A4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8
\==================
控方表示本案會專注於第二項控罪,所以第一項控罪 (串謀縱火) 會不提證供起訴。三人均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部分:警方的行動 (觀察警員) 和 5人離開單位的情況

(*)為方便理解,A代表鄭(21),B代表楊(22),C代表丘(24),D代表莫(21),E代表黃(19)

PW1是SO5,是其中一名觀察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05:54時,他接受高級督察唐家俊(同音) 的訓示,唐指示他的目標人物為A,並展示能顯示A外表的相片,同時間也需要監視案發單位。在2019年11月2日14:45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警方會進入一單位,即案發單位。因此他按行動策略,在金朝陽中心二期與2000年廣場之間的位置 (即某唐樓的天台) 設置監察站,以俯瞰式監視案發單位面向軒尼詩道的露台,期間他用望遠鏡有角度地從左方觀察露台,而兩者相距約80至90米。PW1形容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阻擋,視野清晰,但不知道冠景樓有多高。此外,由於他一心前往天台設置監察站,雖然當時有嘗試記憶天台的樓層,但後來忘記了。

期後,PW1發現有3男1女 (即A,B,C,E) 爬出4樓的露台 (但忘記誰人先爬出) 及跳落平台,然後他在面向寶靈頓道方向的平台有1男從3樓平台靠出。因此共有5人出現在平台,5人後來進入一單位。因此5人便消失在他的視野中。看到這情況後,他即時用通訊機報告電台。他指他沒有參與後來的破門行動,也沒有進入單位及接觸5人。他在15:05時完成任務後已沒有留意冠景樓的情況,而是在灣仔附近等侯指示,至約16:00時返回基地。

PW1指出他在觀察期間,沒有見過其他人有這些動作(爬出露台)。雖然他同意當時沒有看到露台及3樓平台的部分情況,因被簷蓬遮掩,但由於曾經有位置可清看見他們,因此他對衣服及對5人的觀察沒有受環境及角度因素影響。他亦同意雖然有看到5人打開門離開平台的情況,但不知道5人及後有沒有換衫。PW1在POLO154中描述5人有「部分狀似赤腳」,他同意他不肯定有部分人是否赤腳,因他主要觀察上下半身的衣著,以方便行動組行事,但他指出5人爬出露台時沒有著鞋,他亦認為沒有著鞋即是赤腳。PW1亦表示不知道A3當時有沒有著拖鞋,縱使辯方呈上Whatsapp截圖P93(1-13),但他仍不同意相冊中的A3是有穿拖鞋。

PW1表示本案的 De-briefing Report並不是由他所寫,但他有將案發當天的所見所聞告訴予寫報告的人。他同意報告的內容。但由於現在已不記得各被告人爬出窗外的次序,故不肯定當時眾人爬出窗外的次序是否與報告內容一樣,即「A5、A1、A3、A2、A4」。

PW2為SO6,是另一名觀察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他與PW1一同行事及接收高級督察唐家俊(同音)的訓示,唐同樣指示他的目標人物為A,亦同時展示能顯示A外表的相片。在同日14:45時,他在寶靈頓道某後巷附近用肉眼監視涉案單位,當時他與單位露台相距30-40米。視線沒有受阻。在15:02分時,他從通訊機收到行動組準備進入案發單位的指示。在2至3分鐘後,他看到見到有人頭在單位內視察外面的情況,因此他估計有最少3人在單位。再隔1分鐘後,有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的男子跳至3樓,即是D。當他見到這情況後,他用通訊機通知總台。在此事後,他在原址逗留觀察至15:25至15:35時,直到收隊為止,期間他沒有進入過涉案單位,也沒有接觸其他證人。PW2同意當時有被建築物阻擋,故看不到D在平台的動作,也看不到最少二人的動向,也看不到平台中的人的動作。

以下是綜合PW1和PW2主問所述,五人在當時的衣著:

A:紅色長袖上衣,黑色短褲,沒有著鞋
B:深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褲,沒有著鞋
C:黑色背心,黑色長褲,沒有著鞋
D: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沒有著鞋
E:白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短褲,沒有著鞋

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 (證物P93):WhatsApp video 20191102@17550541,內容為四人從單位內爬出至平台的情況。但這是由其他警員從友光大廈面向冠景樓拍攝的片段,因此這與PW1的視野及觀察的角度與片段不同。

第二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2


16:31: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控罪:
1) 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告13位被告)

2)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告梁24,鍾30,郭24,許20,李19,馬27,嚴28)

3)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鍾30,郭24)

4)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控告梁24)

*由於案件尚未合拼,上述控罪實際上仍是獨立控告各被告。

梁(24)
陳(21)已還押2個半月 ✅
陳(17)
鍾(30)
郭(24)
郭(20)已還押2個半月
許(20)
羅(16)已還押2個半月 ✅
李(19)已還押2個半月 ❌
李(21)已還押2個半月 ✅
馬(27)
嚴(28)
袁(21)已還押2個半月 ✅

控方代表:徐倩姿

由於部分被告剛轉了法援律師,需時檢視片段,今天未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到時再處理案件合併。

更改保釋條件:
鍾(30)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郭(2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馬(27)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保釋申請:
陳(21) 保釋申請獲批 ✅
保釋金 100000
每天到警署報到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羅(16) 保釋申請獲批 ✅
保釋金 100000
每天到警署報到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李(19) 保釋申請被拒❌

李(21) 保釋申請
保釋金 100000 + 30000(父親)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袁(21)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遵守宵禁令
不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16:33:2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無線電視片段
截圖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A中被圈出的人士B在2020年3月16日撰寫證人供詞時,觀看的800小時片段並沒有被認出。

庭上指認
在庭上由00:21:28時開始播放,PW62斷斷續續停頓兩次,又逐格回播,直至到截圖畫面00:21:58時稱認出B為A14,前後共花一至兩分鐘,PW62同意。
庭上以數分鐘的短時間,便可指認800小時的觀察後都無法指認的人士,可能(1)在出庭作供前反覆觀看影片,或(2)在出庭作供前接到指示在此片段中可能出現與A14裝束相似的人士,PW62皆不同意,指庭上重新觀看影片時以累積的觀看片段經驗認得A14特徵,因此指認B。

PW62不同意800小時都無法辨認B因為片段畫面模糊,聲稱只是當時找不到,但過一段時間後就會留意到。

裝束相似
PW62同意截圖中B與鏡頭距離超過10人,而畫面只顯示人群前方數排,無法排除頭幾排人群後方有沒有與B裝束相似的人。
PW62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B是A14。

PW62不同意自己庭上證供不盡不實。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62

沒有討論
撰寫書面口供前後至上庭作供前,就辨認被告人工作除口頭上向案件主管匯報外,PW62聲稱沒有與任何人討論觀察結論。

沒有額外資訊
PW62聲稱在庭上觀看片段的指認A16只基於相片冊P28及P29,沒有其他人提供額外資訊作提示或協助,亦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或獲告知本案審訊期間其他證人作供內容。

指認及截圖
分別在NOW直播及無線電視(1933至2003)被捕前的片段中指認A16,下稱「片中人」。

主問時共作4張截圖,其中1張為NOW直播、3張為無線電視,從片段(17)、(46)、(47)、(48)擷取。

PW62同意所有影片無法拍攝片中人五官及髮型,甚至沒有拍攝到片中人正面,只有背面及側面,PW62稱第2幅截圖可見部分正面,即側面。而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最多只有十秒八秒。

辨認基礎
第2及第4幅截圖時段在書面口供沒有提及。主問時描述的辨認基礎為包括黃色頭盔、黑色背囊。

黃色頭盔
PW62同意所有片段中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包括群眾、記者、救護人員,但PW62指自己不知道哪些是救護人員。

片中人頭盔有一條邊圍繞,第1張圖形容為淺色、第2張圖形容為銀色、第4張圖形容為銀色反光。

NOW直播19:55:07(04:55:24.503)時在紅色招牌下一人戴黃色有邊頭盔,畫面右方身穿黃色反光背心者亦戴黃色有邊頭盔。PW62形容二人頭盔邊均為淺色,顏色接近銀色,但同意亦可能為灰色。畫面中二人頭盔邊沒有反光。

PW62指二人的頭盔與片中人的頭盔未能看出分別,無法排除他們頭盔是相同。

PW62不同意第3及第4幅截圖無法看到頭盔有邊圍繞,在第4張圖根本不可能看出銀色反光,聲稱自己在移動畫面中見到銀色反光。

#陳仲衡法官 又要看電視了,播放片段(47)及(48)

PW62指在00:22:53.444時可見銀色反光。截圖為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2,圈出為002A。

- 午休至1550 -

辯方指出在主問時首次提及有反光邊是在描述第4幅截圖的片中人時候,當時有補充移動畫面是有關背囊套。但剛才盤問時被問及反光邊一事,便辯稱在移動畫面看到,與主問時不同,PW62現改稱在移動畫面及截圖均見到銀色反光邊。

PW62指第1幅截圖片中人頭盔邊在4幅截圖中較深色,同意較為清晰。

第1張圖形容為淺色邊、第4張圖形容為銀色反光邊,PW62指因為描述畫面。

黑色背囊
PW62同意現場有不少人孭黑色或深色背囊,但稱不知是否大部分。

相片P29(D16)(32)-(34)拍攝A16被檢取的背囊,中間有明顯白色拉鍊,但片中人背囊並沒有此特徵,PW62辯解因為有套包裹片中人背囊。

辯方指出PW62估計有套包裹背囊是因為無法見到此特徵,PW62不同意,指背囊及背脊之間位置背囊套突然收緊,好像有橡筋包裹背囊。

辯方指出PW62只是無法排除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包裹,PW62聲稱見到。但PW62同意辯方指出若果片中人背囊真的有背囊套包裹,無法肯定被包住的背囊款式。

黑色波鞋
PW62同意片段中大部分人穿着黑色波鞋。PW62指片中人黑色波鞋特徵為鞋底前後腳掌分開,同意此特徵需要從側邊觀察。

PW62突然狀甚緊張要求翻看相片冊P28

PW62不同意無法肯定鞋底設計是前後白色中間黑色或是前後白色位置斷開,稱在片段中看到是斷開,因為中間位置鏤空。PW62不同意截圖無法看見鏤空情況。

PW62同意3幅鞋子相片P29(D16)(10)-(12)及P28(D13)(1)-(5)均無法見到「鞋底前後腳掌分開」的特徵,但堅稱沒有人告知其此特徵,指因鞋子的款式知名,是鞋底前後腳掌斷開,因此PW62即使只看到正面亦知道其設計,另外PW62聲稱從A16被捕時片段觀察到。

#陳仲衡法官 又急於為PW62解釋開脫

相片P29(D16)(10)可見鞋子牌子為Reebok,PW62同意自己並非此牌子專家,無法肯定自己熟悉此牌子的所以款式,但PW62不同意自己只是估計,稱是「一睇就知」,更聲稱鞋面圓形位置用作充氣,令鞋子更貼腳,是標誌性特色。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16:52: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0旺角 #審訊[2/2]

陳(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由 #吳宗鑾大律師 代表。

下午進度:
PW3警員9942 何敏健(音),為拘捕被告的警員,主問未完成。

案件押後至5月20日15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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