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00:13: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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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結案陳詞內容

(按:官在律師開始陳詞前稱認為各辯方律師的書面陳詞有20-40%證據無提到。)

D1
陳詞概括而言就是「沒有暴動,獨自行事」
辯方律師認為要考慮的事項為當天2349分開始有沒有發生暴動,以及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律師指當天的不是暴動,而暴力事件也只屬AOABH程度,襲擊時間是2019年8月14日00:08,而D1已就第5項控罪認罪。

1)考慮23:49-00:08有沒有暴動發生。

控方指暴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PW1付国豪被放置於行李車上開始,第二階段由付被現場人士由T行段拉至G行段的牆開始。
辯方律師認為暴力事件在00:09,當張超雄和郭家麒到場阻止時,暴力事件已被煞停。縛手腳的行為只是防止付離開,而除褲的行動只屬欺凌性質。官稱欺凌沒有法律定義。

23:49-00:08期間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時只有一個人受傷,無磚頭橫飛,無警察介入。事情發生時還有很多路人在G走道附近,反映事件並未影響他們。另外,郭家麒和張超雄曾嘗試降溫,叫大家唔好行私刑,雖然未能即時停止現場人士的行動,但如沒有他們的制止,能預測00:09後暴力行動會繼續。

PW1在受襲期間曾露出笑容,並舉起兩隻拇指,接受訪問。律師認為若PW1當時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是無法接受訪問的。官稱不能定格某幾個畫面。

當時有大量記者在非常近距離拍照,他們並沒有感到危險,故此暴力程度未算高。官以戰地記者為例指有記者不能代表不危險。

2)考慮23:49-00:08 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參與暴動的元素包含共同目的,而共同行為並非代表他們是一夥人、並非等於有共同目的。每人對PW1的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不滿他是「間諜」、有的不滿他有代表撐警的衣物。一夥人基於兩個原則:a)他們是有協議的 b)他們的行為是有預見性的,即行動時能預計其他人後續的行為。D1穿灰色褸,持美國旗,辨認度高,去機場的目的是為宣揚理念。D1見PW1是中國人,繼而襲擊他,獨自行事,而非夥同。

PW1無受嚴重傷害,沒有留院,沒有永久傷害至不能做某些工作,事件並未嚴重干擾事主舒適和健康,案件無可能歸為嚴重傷害。

D2
書面陳詞的重點在希望官考慮D2的病情。另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2就是D2當事人。

D3
1)辨認方面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3就是D3當事人。上衣並無特別特徵,而apple watch也很普遍。

2)共同目的方面
D3本身在人群外圍,PW1被襲時,D3並不在人群的核心範圍內。

D4
1)辨認方面
機場閉路電視和D4住宅閉路電視的清晰度低,D4的衣物也無獨特。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4就是D4當事人。律師稱呼控方標記的D4為男A。

2)男A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方面
2019年8月13日23:30-23:49期間有非法集結,但男A無參與。控方指稱男A參與非集的行為是他曾傳遞一包索帶,以及縛住PW1防止他離開。

然而男A對PW1曾作出3次保護,有做出截停現場人士的手勢,呼「唔好打」、「唔好射眼」,阻住他人做定名行為,而自己也沒有做定名行為。

官提及男A曾向PW1搜身及問PW1的身份,當PW1的身份被發現時說道「I congratulation you」,質疑律師這是否「見義勇為的人會做的事」。律師指當時有很多其他人也在問PW1的身份;而男A曾叫群眾冷靜,認為男A不會恭喜PW1被禁錮,而他多次保護PW1,PW1卻說「just beat me」,令男A之前做的保護功虧一簣,違背他想大家冷靜的意願,可見「I congratulation you」是晦氣說話。

官問101a條文中,阻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中是否包括查問和搜身。律師稱可以包括,視乎情況。雖然以往無案例,但在法律原則下是視乎情況進行合理武力。

男A有作出阻止PW1離開的行為。律師稱當時環境不容許男A帶他走,因為當PW1稍有動作時,其他人隨即就會有動作。若PW1想走,其他人便有機會襲擊他。因此男A阻止PW1走是為了阻止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稱是PW1先有做挑釁行為,才導致其他人有所行動。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開始,才引發後來一連串事件。官稱挑撥性行為並無法律定義,不牽涉道德判斷,而且後來即使PW1被發現有撐警衣物,也並非穿著該件衣服到機場,不算挑釁。律師重申挑釁行為是指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


09:51: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0950 廣播
0958開庭


10:00: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20200808山頂 #不是手足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狗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不認罪

(2)不小心駕駛
認罪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認罪

9位控方證人,用英文審訊,只傳召PW1,2,4,6,7,預審期一天。有
2段CCTV片段。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於2021年3月2日0930東區七庭0930作英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10:15: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匯報押後期間進展,暫時收到11份回覆,尚有D3/17有待索取指示及D2/6/7/8/10/14/19未曾回覆或交回問卷。控方申請押後並承諾會主動積極地聯絡辯方。

D3/17 11月尾先收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

D2/10 未批法援。

D6/19 剛獲委派,12月10號先收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

D7 剛獲法援委派,12月4號晚先收齊文件,雖然昨日初步開會拎咗初步指示,仍需要更多時間;而問卷答覆昨日1600前亦已傳真予控方及法庭。

D8上週五先收到文件,今早再收到2大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希望押後4星期。

D14 12月8號獲法援委派,昨日先收到逾1000頁文件,尚未收齊影碟。希望押後3星期。

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表示明白及理解。因應此情況,法庭給予多一次押後機會,詳細不再重複高官較早前下達的指示。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5申請減少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被拒)D17申請減少報到密度
(獲批)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0:30:2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新案件

D1 何(21) / D2 雷(19)
D3 黃(33) / D4 *(15)
D5 陳(22)

控罪:
① 暴動 [D1-D5]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③④⑤⑥ 身處暴動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5]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參與暴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D1)、一條面巾(D2)、一個頭套(D3)、一條面巾(D4)、一個口罩(D5)

⑦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D1何手足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⑧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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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 2月5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提訊,待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所有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保釋金
2) 不得離開香港
3)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宵禁令 00:00至06:00,D4的宵禁令由21:00至07:00

5) 每週到警署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4:2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電話滋擾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立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立場新聞)

~~~~~~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10:50: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55:39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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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編號候補)將會就通訊軟件內容作訊息解讀,辯方要求休庭作盤問預備

辯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1050休庭

1124開庭,PW12作供

PW1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1156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1100續審(就著被告要否答辯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57:38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刑事損壞 #拒捕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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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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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結案陳詞
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
D2結案陳詞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呈交新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common desire 」在兩人中並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sire 」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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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結案陳詞

D3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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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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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謹作糾正


11:03:47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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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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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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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24日 10:00於區域法院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11:21: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1121 廣播
1128開庭


11:34:0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匯報押後期間進展,暫時收到13份回覆,當中D8/12/13需要更多時間索取指示。控方重申已送達所有文件及檔案予辯方,郭官指上一手代表有責任將所有文檔俾當事人的新法律代表。綜合各方解釋後給予足夠時間讓雙方進行有用的交流。促請辯方善用押後時間索取指示及閱讀文件,適時給予控方回應及作有效溝通。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7申請12月25日延遲宵禁生效時間(即26日03至06時宵禁)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獲批)D20申請增加宵禁條款中的工作地點
(獲批)D20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1:48:1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11:55:38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5/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0 辯方開始盤問PW5
1025 控方覆問
1026 休庭
1115 控辯雙方達共識,再不需要傳召PW12-17,將於承認事實內交代,而涉及D8的PW10,11,18也不會在原定的十天審期內傳召,將等到PW10(確診武肺緊密接觸者)合適作供後另約時間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 0930 繼續,以便控辯雙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12:05: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14:16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雙方承認事實(P4)
1. 2019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3:00 休庭下午14:30PW1繼續作供


12:33: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0天水圍 #審訊 [4/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

控辯雙方均以書面提交結案陳詞,在庭上作簡短撮要。

控方指,D2-4控罪性質上為防禦性、預備性控罪,在推斷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時,控方無需注重被告的破壞目標。不過,控方確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故邀法庭作推斷。

D1代表律師在陳詞中,指出控方證人PW1-3證供中的不一致處,特別需要留意於D1「襲警」的關鍵時刻,PW1、3均稱被告被警員拉扯後衣領後沒有停下,PW2卻供稱被告即時停下,與警員俱是「企喺度」,其證供準確性成疑。

辯方另在控方未使用材料中發現1段片段,惜質素不理想。水官補充:儘管自己三番四次觀看片段,仍無法找到支持辯方說法的內容。不過,D1代表律師指在影片中,可見黑衣人逃跑的路徑是在草地上,而非控方證人所說的在「草地旁小徑」上。水官反駁:現場氣氛雖不至兵荒馬亂,但也是「混亂」,如有人向警員跑來,警員未必可準確分別來人位置——「準備拘捕嘅警員邊得閒記住咁多環境證供?」警員不是錄像機,辯方可提出證供中矛盾的枝節,然需合理。

D1代表律師承認現場混亂,但認為警員案發後即時錄口供,對主要的環境細節,應有較清晰說法;且現場黑衣人行蹤相當一致,警員說法不應有大分歧。又,在影片中,沒有任何人作出證人所說的「停低、轉身」大動作——說到此處,水官駁指無法在片中得到任何有用信息。

D2代表律師首先回應控方陳詞中,「當D2-4被搜出工具,沒有提供關於管有意圖的說法」的段落:被告在景湖居11座被捕及警誡,工具的搜出地點在警署,控方說法危險。水官即指被告行使緘默權正當,法庭不會就此對其作出任何不利推論。

辯方又指,D2案情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法庭可能懷疑他曾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但他未必一定會——PW5也沒有懷疑過他要——在被截停當刻使用涉案工具;水官駁指控方證人提及當日天水圍「到處都有破壞」。針對PW5證供,水官則認為其證供專注於D3,根本沒有懷疑D2的空間。

D3代表律師回應控方:雖然控罪性質為預防性,不需提供被告特殊目標,但若控方能指出一個目標,理論會更強。代表律師又把案發時間軸分為4段:(1)PW2看見4名黑衣人;(2)PW5看見黑衣人並追至景湖居11座;(3)拘捕,及;(4)拘捕之後。審視控罪,似乎是針對被告進入景湖居之後,其管有工具的意圖;若是如此,被告當時是在逃走狀態,建築物內亦無物件被摧毀,控方沒有證據推論被告意圖在11座內使用工具。

代表律師另外提出,被告的工具是為工作而買。水官反駁,質疑據辯方證人證供,被告工作地點在柴灣,出現在景湖居乃不合理;即使被告報稱住址在天水圍,但因被告無作供,這並不在證供範圍內,「報稱住天水圍但人住筲箕灣」的情況也有可能。代表律師唯有總結:在PW3看見D3前,沒有證據證明他去過哪裡,如果控方無法證明D3知道天水圍有破壞、不知D3的具體目標,就無法推論出其意圖是損壞財產。

D4代表律師首先指,控方證人就檢取證物所作的口供有所遺漏,證物呈堂狀況也與證供記錄有出入:在警員證供中,口罩顏色不準確、手套檢取過程無被提及,被告的士巴拿位處褲袋,但口供無提及被告的褲子被檢取及拍照。然而,水官認為就控罪性質而言,證物的位置並非那麼重要。

辯方曾為D4傳召2名證人。代表律師表示,如果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如相信被告父親所言被告的出門時間,就可按照距離、行動需時,排除一些對被告行蹤的推論。證人供詞中,提及被告在1工具箱中拿出涉案工具,這些工具可用於修理汽車;代表律師也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從工具箱的眾多工具中,挑選出用於修理汽車的物品,且被告朋友的確依賴被告修復汽車。

最後,代表律師指從案發現場的地形看來,D4逃跑一刻,與其他黑衣人的方向不同,並非回頭逃避,而是向朋友的住址即景湖居11座跑去。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5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20: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周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
1420 大約十人


14:31:4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1 廣播
會先處理判刑案,再處理審前覆核案

1439開庭


14:42:4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周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被告以兩千元自簽守行為十八個月,需繳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


14:56:4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旺角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號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8:0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旺角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修訂傳票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號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2:1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D1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D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參與非法集結
(6)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4)D1-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男警員19656黃家濠和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1/2/4打算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D2今天已收到控方草擬承認事實中指被告被捕後在警署內拍攝衣著的相片,但仍需待控方提供草擬承認事實中提到有多個CCTV片段。

D3採納D2陳詞,另稱未有準備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再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3:22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0926天水圍 #判刑

李(19) 已還押14天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表示已索取報告,被告確認內容。整體而言被告合作,明白自己對守法觀念薄弱,也感後悔,有深切反省。感化官認為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皆適合被告,但更建議更生中心。

承上次求情,多封信件證明被告人本性不壞,望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按:手足步出犯人欄,親友稍激動,紛道他「剪髮後更靚仔」。判刑後被告舉雙手示意,庭內人士高呼「頂住」,直至門關。)


15:0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罪
#攻擊性武器

D1:胡 (20)
D2:李 (25)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速報:
控罪一:D1 D2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D1罪名成立 監禁九星期‼️
控罪三:D2罪名不成立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8:3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2 WPC19895 謝靜行(?) D1拘捕警員作供完畢,休庭消毒。


15:10: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中環

梁(65)

控罪:
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1:2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22:5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1001屯門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速報:罪名成立❗️(裁決理由後補)

辯方完成求情,並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判官表示須考慮阻嚇性,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未必能反映案情嚴重性,唯考慮被告年齡,姑且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不獲保釋
裁判官表示根據判刑指引,本類案件的判刑一般遠比勞教中心的刑期長,故即使勞教中心報告認為合適,亦不一定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15:40: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詳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些物品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
簡單口頭裁決理由大綱:

證物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PW1在截查被告時沒有足夠基礎,拘捕行為屬於非法,檢取的證物不利因素大於證據價值,反對有關證物呈堂,上述爭議用交替程序處理。

PW1證供描述,當日因屯門有示威事件,收到上級指示到上址設立防線。留意到大廈轉角位置有3男2女探頭向警方防線方向偷看,過程維持5分鐘,PW1承認不是一直注視著被告。

被告隆起了的黑色背囊,手持棒狀物體令PW1對相關人士起疑心。因為當時已經設立封鎖線,現場其他街坊人士不多,而被告的裝束與在場人士有所區別,令PW1思疑被告背囊有攻擊性武器。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可疑行為。

期後在16:30時被告向警方防線方向走近,步速正常亦無可疑。但有鑑於早前對被告的觀察,於是截停被告並搜出涉案物品。 鑑於當時社會環境以及PW1觀察、不同位置出現的非法活動,令控方證人上前截查被告無可厚非。因此行使搜查權有合理基礎,阻止潛在罪行發生,接納證物 P5 - P19 呈堂。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沒有誇大,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走近警方防線的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如實道出,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3個士巴拿、防毒面罩、3M濾罐、眼罩、手袖、毛巾等物品,並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被告亦沒作口頭招認。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作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另外,案發的警方防線與屯門發生示威事件的地方相隔1至2公里,杯渡路附近亦有商舖和食肆,無證據被告會前往鄉事會路/屯門大會堂一帶。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上述物品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鐵罐的燃料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燃料作縱火燒雜物之用;士巴拿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當時警方已經設立防線,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的裝備,而是示威常見的保護裝備。當時被告身處的地方與屯門巿中心和大會堂雖相隔1至2公里,但距離亦不遠。

控方的舉證讓法庭可以穩妥地排除辯方提出的推論。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該些物品用作損壞財產,而被告亦無合理辨解,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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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辦方呈上6封分別由被告本人、未婚妻、父親、上司等人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求情信中指自己一直謹記中學校訓「進學明道」,本著基督精神委身奉獻社群。被告現為水喉技工,在求學和工作期間皆無違規紀錄。2012年6月起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衝動已作深切反省,明白違法達義不可取。

被告未婚妻形容被告謙和可親,待人有禮,性格務實給予她滿滿的安全感,工作屢獲上司稱讚,一直循規蹈矩默默為家人朋友付出,從不傷害他人。被告父親形容被告有孝心,是家中經濟支柱,把大部份薪金給予家庭。師長及相識二十年的朋友亦稱他真誠有禮。案件單一事件,被告一時衝動犯案。

此時梁官打斷,並質疑:「袋住呢啲嘢出街,點一時衝動呀?」辨方指出案件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

判刑考慮
辨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判刑。梁官指出此類案件判處即時監禁亦為普遍,且火機燃料為危險物品,按上訴庭案例法庭須考慮判刑的阻嚇性的比重。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未必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

最後梁官表示,考慮到現年24歲的被告案發時只有23歲,「姑且」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強調判入勞教中心的實質刑期上限似乎未能充分反映案情嚴重性。

所以,即使勞教中心報告認為適合,亦可能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15:43:3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已還押17日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案情:
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於12月8日認罪

【速報】
判即時監禁8個月


15:49: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郭啟安法官
#1118理大 #提堂

D1: 陳 / D2: 盧
D3: 禤 / D4: 鄺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D9: 温 / D10: 譚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D15: 梁 / D16: 陸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法庭頒令案件日程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三星期辯方須回應控方問卷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兩天向法庭提交案件管理之建議
如辯方有任何反對,須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一天向法庭提出

D10,12,13,14,15,17,18表示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可能原因是曾轉律師,或事務律師未交妥,因控方已收齊各被告的收妥文件收據)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15:52:0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答辯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今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及CCTV,預計審訊1天。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2021年2月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6:2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男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16:24:36

[補回12月9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承認事實:
1. 雙方同意承認事實呈堂(P1)
2. 警員2208及警長58747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愛截停被告並檢走其右手所持電筒(身份沒有爭議)
3. 警署17052在上址已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並帶上警車前往中區警署
4. 2019年11月29日14:55,偵緝警員23163在中區警署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燒錄成光碟(P3)及製作文字騰本(P3a)呈堂
5. 陳喬崔 署理警司會以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不爭議專家身份)
6. 2020年1月6日專家證人收到證物P2作測試
7. 專家證人測試證物P2後撰寫了兩份報告(P4,P5) 以65(b)方式呈堂
8. 所有證物確認不受干擾
9. 被告被拘捕時為27歲
10.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PW1 至PW4作供

PW1 警長58747 作供
案發當日PW1屬中區活動管理組,當日在愛丁堡廣場晚上7至10時有獲警方發出不反对通知書之和平集會。證人在22:00在政府總部從通訊器收到通知有防暴警員在遮打道截查2名途人時被一二百人包圍需要增援。證人帶領約8至10名隊員於22:05到達遮打道作全方位戒備,當場有百多二百人在叫囂放入、黑警及講粗口,防暴隊不久完成截查將兩人放行。

✏️第一次照射
約22:08時PW1準備離開時見一男子在5、6米距離外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其右手持一黑色物體發出綠色光線照射剛完成截查及增援離開的警員,證人回憶不停照射了20秒左右,而該男子當時身穿黑色褸、淺藍色恤衫及戴口罩。

✏️第二次照射及拘捕
PW1與隊員繼續離開行到第一條行車線時,之前的男子在第二條行車線舉起右手再次無間斷用綠色雷射光射向警員約20秒,當時距離約3、4米。證人快步上前截查該男子遇掙扎,於是用左手包住佢仍手持雷射筆之右手,另一同事替他扣上手扣。然後帶上警車後PW1檢取雷射筆後再將被告及證物交給警員11052(PW2)作警戒及拘捕。

PW1 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律師提出當時包圍警員人群雖然有叫囂,但沒有衝突而截查兩途人完成後人群亦自動散去。截查被告時他身上沒有護具如頭盔、護甲或其他裝備。PW1不肯定被告曾否被警察電筒照射面部。

PW1第一次照射是從被告五米距離不算很遠,中間沒有其他人阻隔。被問到為何第一次照射後不上前截停及喝停被告,證人說因為他前邊有欄杆阻礙需要跨過,現場又嘈吵可能被吿不會聽到喝止,再者會加重工作量。而證人回答當第二次被照射射雷射光20秒後他與隊員已經走到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同被告距離3至4米,自己評估過可以截停被告,所以採取行動截停。

而在警車上11052(PW2)也向證人說見到被告用雷射光射向我哋,最後證人將雷射筆交11052保管及拘捕被告。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案情所說與被告距離15至20米而被告只用電筒照射一次,時間非常短之後很快已被截停。

PW2 警員11052 作供
PW2確認案發當天22:12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PW2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因中環愛丁堡廣場有和平集會在政府總部待命,晚上22:00從電台收通知中環文華酒店外有警署截查兩名男子時被大量人士包圍需要支援,他與同事於22:05左右到達現場負責分隔包圍人群。之後完成支援22:08離開時見一男子在遮打道第一條行車線上約距離6米外右手持黑色物體向警方無間斷射出綠色雷射光,光束約十多秒後消失。PW2沒再留意該人,但之後又見綠色雷射光再次射向警方。證人肯定是同一男子射出光束因為衣着同右手揸雷射筆動作一樣。證人説該男子是穿着淺藍色T恤、黑色外套、綠色長褲及戴淺色口罩。第二次照射後,證人想上前截停該男子,但有另兩同事先接觸被告(58747及1778),最後自己沒有上前。

該男子被58747帶上警車,警長58747(PW1)將手中證物雷射筆交給證人,PW2開著雷射筆射向警車地上測試可發射綠色雷射光朿。

PW2在盤問下承認先後兩次填寫口供,第一次口供是事發6小時後2019年11月29號03:46,第二次是在2020年11月30日即事發後一年。證人同意車上測試雷射筆是第一份口供及記事簿沒有記錄,並回答是忘記了。

PW3 偵緝警員23163作供
證人於2019年11月29日下午2:55替被告做錄影會面,另外於同日下午4:44帶被告回家進行搜屋。

PW3 辯方盤問
盤問下成人通知被告住使在生計偏僻香校但係車可以去到門口,因下午去及五時許已經回程,沒留意沿路有沒有街燈,照明是否足夠。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作供
證人在2020年1月17日撰寫了一份口供關於測試本案證物雷射筆(P4)。PW4有測試過百支雷射筆經驗,強調案中證物比較特別,較平時不同。該支是較大電筒形,開制啓動後是發出普通白光、跟著每按下分別是普通白閃光、綠色雷射光、紅色雷射光及熄電筒。測試分別用了全充滿電電池(Q1)及跟機電池(Q2),在IEC 60825標準下,測試結果該雷射裝置屬3R級別(低危險性)。

PW4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指IEC 60825是國際安全標準,用作測試及分類雷射裝置。而其報告中第十一段大意是該電筒在普通白光模式下可作zoom in/out, 然而在雷頓射模式下不可發揮此功能。PW4同意只針對測試證物之綠色及紅色雷射光,沒有為白色光測試因普通白光對比雷射沒有傷害。

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6:28:58

[補回12月10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結案陳詞 :
辯方爭議證物只是一支有雷射功能電筒,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而被告家居偏僻晚上回家路上漆黑需電筒照明,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將其作非法用途。

至於被告錄影會面說自己被警方強光照射所以用電筒還擊,其意思可以只是用白光照返對方。沒有攻擊或傷人之意思。

對於PW1及PW2之証供辯方認為也有內在不可能性包括對衣服型容不符(藍色T恤/藍色恤衫),見到綠光後應見紅光與及PW2在一年後補回口供説檢取雷射筆後有在警車上有開著測試。

PW1及PW2對被告第一次照射後不採取即時行動之解釋未令人信服。而PW2作供説只憑衣著及舉手動作判斷是被告用光束射向警方也有疑點。再者該電筒不可能連續兩次射出綠色光,中間會出現紅光。


16:37:0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3 PC10072 李錦邦(?) 調查警員作供完畢。

小插曲:
原來PC10072在昨天及今早審訊期間一直在法庭內,辯方對此表示震驚,因他是證人列表內的PW9,雖然是臨時決定傳召,但他應在PW1作供涉及到自己的調查部分時通知主控和避嫌。

辯方暫時沒有申請,但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押後至1月12-14日0930同庭續審。


16:42: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襲警
#0609銅鑼灣 #審訊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PW1-3作供完畢,詳情候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將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8:45: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今日詳細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縱火罪 #攻撃性武器 #1118旺角

*
控罪:企圖縱火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及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及一支胡椒噴霧。
——————————————
簡短判刑理由:

胡官認為被告在當天的衣着是為了避免因被人認出而被拘捕,可惜諷刺地卻因一些特別特徵而被人認出且被拘捕。她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被告企圖以汽油彈阻住警方前進,此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萬一丟中目標,所造成的火勢及後果不能預計,且有機會加劇當時的局勢。

胡官表示法庭在考慮所有求情信,案情及案件因素(例如涉案攻擊性武器的種類及傷害性)後,決定把控罪1的量刑起點訂為5年監禁,而控罪2則為2年6個月監禁。在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故給予1/3刑期扣減,此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被告則控罪1需監禁3年4個月,而控罪2則是監禁1年8個月,同期執行。

故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
按: 被告的精神狀態不錯,有給予回應。


23:52: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11.12.2020 19:30:06

【#上庭聲援 - 12月12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20201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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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陳浩天(29)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徳總裁判官
時間不詳
黎智英已還押逾7日 (#未知案發日期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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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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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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