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2

09:36: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牛頭角觀塘道近九龍灣行人天橋附近襲擊 警員 16007。

0931 開庭,控方有1警誡供詞、將傳召控方證人1、2。

辯方對警誡供詞的自願性、準確性有爭議,除被告外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詢問pw1 畫草圖,指pw1畫草圖時將自己位置提前畫出,法庭批准將該位置標記刪除。

正式開審。


09:48:08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2銅鑼灣 #審訊

徐(2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刀、鐵釘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背景:2019年11月14日首次提堂時,徐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徐准以5,000元現金及5,000元人事擔保保釋;2020年1月10日再次提堂時控方指檢驗有關粉末後,確定非危險藥物,撤銷控罪(2);並由《公安條例》第33條改控《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案件原押後至3月27日答辯。
//控方庭外承認,未確定是否屬危險藥物的情況下,「一般都唔會告左先。」//(10/01/2020星島日報)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503)0947 開庭;仲有位啊


10:10: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提堂

D1 李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指他於去年 10 月 31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交界,保管兩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仼何財產。

控罪2(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同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 21982

控罪3(指向D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她同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故意阻撓督察

D1獲批准以簽保守行為2000元,24個月,
撤回控訴

同意案情:
當晚8:40pm超過50示威者彌敦道佔路被警方驅散追截。被告全黑衫褲手套背囊,逃跑時扔背囊,後不慎跌倒被拘捕。途人交還背囊,內有2支噴漆,2支消毒藥水,一對手䄂,一頂棒球帽,一張8達通。拘捕時同其後兩次口供都保持緘默

D2,3 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7: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九龍城 #提堂

吳(19)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沒有按照港鐵附例繳付可徵收的車費

案情:
被控於去年10月31日中午,使用長者八達通乘搭港鐵牛頭角站至鑽石山站;並於翌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富都大廈外攜有一把錘。

辯方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8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以作答辯,期間索取醫療報告


11:46: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1142 早休 休庭至 1205時
PW1 盤問未完成


11:47: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原訴傳票
#0907機場 #藐視法庭

錢寶芬
人民力量兼鳩嗚團成員

控罪:
藐視法庭

背景:
機管局獲高等法院頒令延長於8月13日申請的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非法地及有意圖地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士忽視遵守或遵照臨時禁制令,或任何人士援助或煽動、協助或教唆他人違反臨時禁制令,可能會被控以藐視法庭,並可能會處以監禁或罰款。相關人士亦可能被強制遵守臨時禁制令。

網民號召9月7日堵塞機場道路行動。錢寶芬稱當日打算在機場內用餐,正準備乘搭巴士離開時見等候巴士隊伍很長,故坐在巴士站候車長椅上玩電話;就被多名警員包圍並要求其離開,若不離開將會將其拘捕。警方拘趕不果,最後以涉嫌藐視法庭將錢寶芬拘捕。

案件將押後至明年3月21日早上10時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屆時控方將傳召18名證人。預審安排於本年12月28日0930閉門聆訊,預料進行1小時。

據悉,錢寶芬就法律援助申請的上訴尚未有結果。


11:54: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石(17) #違反保釋條件 (#1102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於6月21日10:25pm於YOHO MALL被警員截停,當時商場內有未被批准的集會,有市民於商場內叫口號。被告違反法庭宵禁命令

保釋被撤銷,需交由懲教看管 ‼️

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押後至6月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覆核保釋。


12:08:4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1208 重新開庭,辯方繼續盤問PW1


12:2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9旺角

鈕(1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以鐳射筆照射,並以竹枝襲擊警員,且向警員投擲水樽。警員身上多處瘀傷,並懷疑手肘及腳腕骨折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案件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有可能加控牽涉集體元素的更嚴重控罪或joint enterprise offence (夥同犯罪罪行)。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擔保申請,亦知悉被告於5月27日於高等法院申請擔保被拒。

被告有保釋申請:
- 辯方律師今早再次確認被告有意認罪,現在只等待控方確認維持襲警控罪,或有新增控罪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3:04: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1300 午膳休庭至1430,控方未完成盤問pw1


13:18:4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12銅鑼灣

徐(22)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詳情:
被控逾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非法攜有一把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兩把石屎鑿

早上小結:
控方證人PW1為拘捕被告之警員,作供完畢。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人報稱地盤科文,作供時提及到證物為開工裝備、地盤文具。

1300 午休至1430待續。


13:33:3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韓(25) #審訊(#0806深水埗 襲警)

被控在8月5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深水埗警署附近的警方驅散行動中,襲擊警員X

控方8名證人,
主要證據包括米報現場片段以及警方錄影。

控辯爭議在於「是否襲擊」

今上午傳召警長X,
以及當時傳媒聯絡小隊的一名女督察

午休下午1430繼續。


14:51: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友愛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當日,在友愛邨愛義樓外管有30cm長一個紅色手抦鐵錘
—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名控方證人

不爭議事實:由被告身上搜到鐵錘及拘捕過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8月2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4:56: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7九龍城

D1:陳(21)
D2:梁(17)
D3:潘(17)

控罪:
(1)D1,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D3各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九龍城馬頭涌道近富寧街交界,分別管有一支棘輪扳手及兩條六角匙。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法庭批准撤回控罪,各被告自簽保守行為,現金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14:56:49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徐(22) #1112銅鑼灣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Cap.228, Sec.17)

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至景隆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九塊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鑿

‍♂️被告不認罪

控方不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傳召拘捕被告的陳警員,作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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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開庭,被告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捕當日在警署曾向警員出示當日在新填地街,購買石屎釘及石屎鑿的單據,但警員話唔需要寫,亦無影低

盤問下指出,當日到沙田石門的新地盤,放低73尺膠喉,但攜帶著石屎釘及石屎鑿,因為所佔空間不多。

當晚老闆因特殊交通狀況,准予提早下班後,被告回家前先在銅鑼灣食晚飯。表示即使銅鑼灣交通有阻塞,亦無諗過搭地鐵,因要再轉車回家(南區)太麻煩,所以在銅鑼灣等10分鐘車……同意控方提出搭巴士不是唯一的回家選擇,承認有諗過用其他交通工具回家

有留意到現場有防暴,現場環境緊張,所以走快兩步。但不是如控方證人聲稱「見到警員時逃跑」

--------------------------
14:59 辯方覆問
要求被告澄清,當時SOGO門口有警員清理地上磚頭,為何仍然等10分鐘車,而不立即離開現場?(答:因為防暴已經打算離開,之後就會回復正常,所以決定繼續等車)
--------------------------
15:02 小休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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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裁決


14:58: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曾(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洗衣街一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6周至8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控辯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15:0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D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保釋相關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15:13: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204旺角

D2:李(2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本年2月4日晚上10時與同案另一名14歲被告,將發泡膠和膠欄杆放於彌敦道南行車線,佔據約9平方米路面,對車輛造成阻礙

同案14歲被告較早前獲法庭批准撤回控罪,自簽守行為18個月。而被告則承認控罪,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一封為被告親手撰寫,另一封由被告僱主撰,指他勤奮友善並會繼續聘用被告。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報告內容。內容指他一直合作,又得父親支持。感化官建議判以中長途社會服務令。法庭採納並跟隨報告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囑咐被告要準時認真遵守,「社會服務令唔係小事,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15:15:56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2)使用蒙面物品
(3)使用蒙面物品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案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槌子。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15:22: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轉介文件

謝(30)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指被告於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務人員W,意圖搶劫他。控方指警員W被不明人士「起飛腳」踢倒後,謝隨即衝前搶警槍,以及打警員頭部。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下午以合併另一新案,移交至區院文件。

辯方申請保釋申請被拒絕。
不需要八日保釋覆核申請。


15:22: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

案件押後至8月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控方撤回修訂控罪文件,稱將來若有需要會再申請匿名令。裁判官提點控方可先了解被告之答辯意向才作出申請:如沒有審訊,申請匿名令亦無意義。


15:29:4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旺角

D1:胡 (20)
D2:李(25)

控罪:
(1)D1-2:非法集結
(2)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與廣東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罐白電油及1支鐵通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伸縮鋼棒

保釋相關事宜:
D2更改報到至每週兩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15:29:5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裁決

王(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楊青路及楊小坑附近,無合理權限或合法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

案情:
//《禁蒙面法》激發新一輪抗爭活動,市民發起周日(13日)「18區開花」活動,當日多處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在屯門青雲站附近被捕的年輕男子疑藏有伸縮警棍//
(摘自《香港01》2019.10.15)

速報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詳情後補**


15:32: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判刑

譚(38)已還押逾十天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辯方陳詞:
根據背景報告,經過裁判官與被告經過幾次會面後,裁判官對他的印象正面;在幾次的會面的對話後,裁判官接受被告對今次的過失感到蒙羞、願意更新自己一說。又指裁判官認為被告就著案件有深刻反省及真誠悔意。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

表示信件透露被告為人有責任心、顧及別人感受;工作上亦表現得不拘小節、不斤斤計較。替其撰寫求情信的友人有部分原先更是被告的客人。

辯方表示還押的十四天為被告留下很深刻的惡夢,亦令其清楚知道自由的可貴。

辯方表示此案是個別單一的事情,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PW1也沒有受到嚴重、永久性的傷害。亦考慮被告被還押了兩個星期,希望案件可以以緩刑的方式處理。

裁判官判詞:
引用一宗相關案例:
該案被告被海關關員要求檢查車輛,海關關員員要求其把車輛停泊得好一點,被告就打了他一巴掌。
該案被告的背景、甚至案件細節都跟本案相似,甚至吻合。認同這兩宗案件不是最差的一種案件;但同時間,公職人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應該要受到保障。一般情況下,這類型的案件應該要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該案例的被告被處以十四天監禁,他其後提出上訴,惟最後亦維持原判。

裁判官表示PW1正當執行職務時,被告不但沒有聽取,更還以八巴掌。綜上所述,裁判官認為十四天監禁是恰當的刑罰。

‼️被告被判處十四天監禁,即時執行‼️


15:42:0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新案件 #合拼轉介文件

陳(17)

控罪: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旺角彌敦道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再訊,準備跟其他案件合併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期間繼續保釋
增加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宵禁00-06

辯方指出:
被告被捕當日被警員暴力對待並拖延送院要求。


15:42:52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提堂

D3 區(22)

控罪:縱火罪

案情:於今年 3 月 30 日,在跑馬地成和道 60 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申請陪伴懷孕女友到醫院時可豁免守宵禁令及無需到警署報到獲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將於8月1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47:50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8中環 #提堂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更改報到警署獲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將於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15:48: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判刑

D1楊
D2吳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2]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1]

案情: 於19年9月21日在新界屯門杯渡路,在沒有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另被控在同日同地,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求情:
D1
— 被告家庭關係良好,家庭有足夠支援予被告過守法生活
— 被告在一所教育中心擔任文員,有一份正當工作
— 被告犯事後相當後悔,沒有再參與社會活動,日後只會參與聖約翰救傷隊的義務急救工作
—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意,毋須接受感化令
— 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本案只牽涉可攜式對講機,並非座台式也並非操作無線電,對現場無線電干擾非常低
— 被告管有的意圖並非進行非法活動,而是義務急救,被告也並非對講機的擁有人,只是案發時有其他人交予他作通訊

D2
— 被告畢業後再修畢不同課程,及嘗試過不同工種,現在運輸工人乃自17年至今的穩定工作
— 被告餘時參與義工,義務教飛鏢
— 今次犯案為對法律無知
— 被告原意為在合法遊行中擔任義務急救員
— 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毋須遵守感化令
— 引用HKSAR v SO Shing Tai [2011],漁民案發時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被發現後將通訊工具掉進海裡,該案比本案更嚴重,但杜麗冰法官接受此類控罪一般以罰款處理,由監禁2個月改判罰款12,000

量刑理由:
— 感化報告正面
— 案情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 無證據顯示被告用作非法用途
— 信納干擾程度非常低
— 感化官認為被告毋須接受感化令

判刑:
控罪1:罰款6,000
控罪2:罰款6,000
控罪3:罰款500

總罰款:
D1—6,500
D2—6,000


16:06: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徐(22) #1112銅鑼灣

PART 1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口頭裁決如下:
控方案情指,陳警員見到被告由逃跑至減慢步速,於是上前截停。在身上搜出涉案物品。

辯方案情指,被告當時已經向警員充份解釋物品用途,並出示地盤工作證及當日購買物品的單據,亦無任何行為與非法用途有關,而搜查時石屎釘及石屎鑿亦被緊緊纏著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傾向性低,證供在盤問下無動搖,語氣堅定,本席接納其證供。

本席認為,被告人住在南區,在銅鑼灣附近出現並不是完全不可能,而且被告有解釋當晚在案發現場附近食飯後,步行至跑馬地搭車,說法合理。而被告職業為地盤管工,搜出的物品都屬於地盤常見的物品,而且有當日購買物品的單據。

即使累積已獲得的證據,仍無法推論被告身上的物品,有作非法用途的行為。雖然被告身上的黑色風褸、護目鏡、防毒面具可以與示威活動有關,但亦可以是被告正當的地盤工作之用。而控方質疑被告在下班時帶走工具,行為十分可疑,本席認為說法過於嚴苛

由於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或提供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證明被告管有工具作束縛、傷害他人,或入侵住宅用。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案例:
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1968] HKLR 716

HKSAR v 梁有勝 HCMA 293/2000


16:18: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韓(25)

控罪:襲警

控方證人作供及盤問完畢,休庭商討後辯方決定被告將作供,並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明天0930同庭續審。


16:46: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審前覆核

D1關
D2林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2]
— 認罪‍♂‍♂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於19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朗景臺附近,D1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 [控罪1];有一把刀和一個屬於3B類別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D2則涉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及1支65cm長登山杖[控罪3],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4]。

求情:
D1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中成長,自小患有不同學習障礙,自小樂於助人,由於大哥長期在大陸居住而二哥有自己的家庭,媽媽由被告人全力照顧
親友均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並無害人之心,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願意承擔錯誤

D2
被告於單親家庭中長大,本案對被告影響大,對被告在日本進修的願望亦有重大影響,雖身陷囹圄仍非常擔心媽媽情況,是一個非常顧家的年輕人

期間為D1索取背景報告,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16:57:3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9) #審訊(#1112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謝進鴻)

案件押後至7/7 09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辯方未完成盤問pw2,已知控方不會傳召pw3。


18:34: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裁決

早前在葉啟亮裁判官席前審訊
Part 1
Part 2
Part 3
結案陳詞

裁判官判詞簡述

裁判官讀出控方案情,並指出
法庭須在毫無合理疑點,及在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推論下方能定罪。
法庭表示當事人不作供並不會對其造成不利影響。

控方證供評估
1. 視線是否有間斷
雖然轉入楊青路為一90度彎位,但如相片中所見,中間為一室外足球場,視線並無完全受阻,法庭相信警員能清見到,辯方憑直覺所推論警員視線會有影響,不能成立。

再者,辯方認為落車一刻視線將受阻擋一說,警員作供時已解釋,當時警車橫放在2條行車線,落車方向與當事人逃跑方向相同,目光亦一直留在當事人身上,即使有受阻擋,都只會是瞬間,故法庭接納警員證供。

2. 觀察可靠性
警員證供證明當時為全副軍裝,而辯方指其面罩有反光紙,故有礙觀察之疑。然而,警員作供時已解釋當時面罩並無落下,假使面罩有落下,但反光貼本身用途並非用以遮擋使用者視線,故辯方並沒有證據作出推論。

另外,辯方指警車上有鐵絲網會影響觀察,然而,鐵絲網並非完全封閉,庭上並無證據提出其疏密程度,法庭相信鐵絲網並不會有如辯方所講的影響。

再者,辯方認為路邊有欄杆,警員有機會誤認為欄杆為伸縮棍。然而,法庭認為警員的觀察並非為單一畫面,而是有連貫性,經過不同的街道的,辯方的說法匪而所思。

3. 涉案者並非當事人
警員作供時指出其專注於被告人,並只留意被告人,非說附近沒有其他人。

有關於辯方指出當事人當時戴上灰色手套,而警員並無指出一說。此說法並無其他證供,以作此明顯特徵推論。若辯方認為重要,但未有在庭上提出,讓警員無法在庭上作供回應,並非公平之舉

(第4點唔見左,可能早前的分點有誤,但內容已力求準確)

5. 伸縮棍長度不一
伸縮棍完全打開時為51cm,30cm只是警員追捕時所估計,現場沒有真實量度工具。而辯方的批評亦沒有選擇傳召接手處理伸縮棍的警員20942上庭作供,故辯方批評不成立。

6. 跌2次之說

警員證供指當事人當時跌低趴在地上,而庭上作供則是在樓梯失平衡拐下拐下,到制服點先跌低,法庭信納警員說法並沒有衝突。

而辯方指稱當事人失平衡必然會放手,使伸縮棍位置不可能在右手與身軀之間,此說法並無任何根據,不是一種必然關係。反之,法庭相信當人失平衡時,或會抓緊手中物。

7. 警員記錄
警員於庭上作供是承認有修改情況,導致有2次同日的下班紀錄,警員亦有於庭上作出解釋。法庭信納警員由早上工作至翌日清晨,會有混亂情況,而且此修改在案情上,並無矛盾。早於拘捕時,已是以管有攻擊性武器作拘捕原因。其修改的下班時間,亦有警長蓋印,但辯方亦無傳召警長作供了解情況,所以沒有證據支持辯方說法。

8. 記事簿與證人口供同時指記錄
警員於庭上承認記事簿中部分內容為補錄,先記在記事簿,後寫在證人口供。法庭認為只要警員記憶清晰明白,同時紀錄並無影響。

法庭在警員作供時有細心留意其態度神情,清晰肯定,沒有迴避,辯方批評無一成立,故此,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對於伸縮棒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根據攻擊性武器的定義及案例所指,伸縮棒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

(直播員按:據《公安條例》第二條所指: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就其意圖及目的而言,法庭有考慮物品的性質,拘捕時之環境有否能提出合法管有之可能性。而當時情況是約有40-50名黑衣暴徒於馬路上設置路障,當事人衣著與該些人相同或相近。頸有圍著深色頸套。其背囊中亦有大量可作示威用途之物。

法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當事人預期會有衝突,其管有是用作傷人。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的設立目的,是一預防措施,在當事人無合理辯解下管有,法庭即可假定,控方並無需要證明其目的

根據上述原因,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1.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曾使用
2. 即使在被追捕時,亦未曾拿出與警員對峙,作出傷害
3. 共有3封求情信:母親,屯門區議員,現任僱主,以證明其為人品格。
4. 提出兩個案例:
一、Wu Kin Wan案(音同)
其管有46cm伸縮棍,以武器條例控告,認罪刑期為2個月

二、區院案DCCC488/2017
當事人有一次同類記錄,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但案情沒有指出該棍長度,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認罪有3分1扣減。

5. 當事人干犯罪行是為社會著想,據求情信中紀錄可顯示,當事人危害社會與幫助社會的程度比例較為少

辯方明白控罪嚴重,但基於上述理由希望以較短的刑期再懲罰。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提及25歲或以上定罪人士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亦屬例外罪行不設緩刑。法庭同意辯方所述沒有證據當事人有造成傷害。然而,亦有案例指出判刑可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該案例中的物品長度同為51cm,考慮到鋼製伸縮棒可造成嚴重傷害,故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4個月。辯方沒有其他特殊求情理由,沒有扣減之處。

最終判決:即時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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