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0:12: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留院中
D2:陳 (24)
D3:* (15)

法律代表:
D1: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代表
D2: #宗銘誠大律師
D3: #王天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未開庭但想提返進庭前需要安檢‼️

1016 廣播 1027 開庭

控方匯報:D1於7月5被警方拘捕,之後可擔保外出。後來因身體不適,而到荃灣一間醫院留醫。昨日(13日)警方到醫院正式落案起訴並取消其擔保,現又警方擔保。D1代表律師通知控方今早有機會出院,下午或能到庭。

控方要求今天無需答辯。

1029 宣讀控罪

1031 由於與另案屬同一調查,故申請押後本案至9月1日1430。兩案有直接關係。現有重要證供出現,唯案件仍在調查中,詳細資料暫未能透露。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033 有人篤灰

1052 D2不反對押後、有保釋申請

1058 D3不反對押後、有保釋申請
及作出投訴:被告人不止一次被警方利誘下作供

1112 二人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而D1部份押後至7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或可出院時需立即帶上法庭,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 - - - -
按:唔好質疑狗喺狗方面嘅能力
有時狗得幾狼死下
就好似明明警訊啲騙案播咗咁多年都萬變不離其宗
但人類總是...
總之,切忌自爆:)


10:16:4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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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昨日已向法庭呈交MFI(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s)文件(即截圖ssssss)及PW63潘嘉俊博士的專家報告中文譯本(P93A)。

控方指出需要更改MFI(8),包括增補片段從互聯網下載的時數及片段P83,並呈遞經修訂的證物列表(P22)。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A1-9、11-12、14-15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A10、13選擇不作供及傳召兩位證人。

A3呈遞一份同意案情(D3-1);A6呈遞一份案發當日的天氣紀錄(D6-1);A12呈遞一段美國之聲錄影片段(D12-1)。

⏺傳召A10辯方證人 梁小姐
A10前同事
現為放射技師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主問

(已省去相關背景)

證人在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沒有刑事紀錄

A10於2018年入職公司,當時為註冊護士,於2021年4月離職。證人跟A10共事了3年,每星期最少三日。證人形容A10為人負責任、冷靜、有耐性,其表示去診所做檢查的病人的情緒都很容易有波動,A10可以有效地跟他們溝通、讓他們冷靜,A10跟診所內的其他人關係好。證人表示不曾見過A10發脾氣、施行言語/行為暴力。

證人指出診所內會有前台、文職、工友、高層及醫生幾種人,他們均需要輪流到分別在旺角雅蘭中心、彌敦道及皇后大東中的五間診所上班。

展示公司更表(D10-5)
A10於2019年7月29日需於上環上班,同月27日則需在雅蘭中心上班。診所星期日休息。

證人表示上班時需戴手套。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的指引(D10-6)
證人指出指引裡表明急救之應配戴即棄手套,不然普通手套或膠袋亦可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網頁版面(D10-7)
網頁展示”Size 9 super touch Topaz Gloves”手套購物版面

辯方呈遞一隻手套(D10-8)及購物單據(D10-8A)

展示D10-1截圖
證人表示圖中A10配戴的手套與辯方方才呈遞的手套相似

證人指出工作期間需要處理醫療廢料

展示香港環境保護署有關處理醫療廢料的指引(D10-10)

展示一封由醫療廢料處理商傳送予診所的郵件(PD10)
箇中提及有關醫療廢料的處理指引,箇中提及需要用繩子/索帶協助處理廢料

展示相片(D10-12)
可見有一個紅色供以處理醫療廢料的膠袋,被一條白色繩子以鵝頸結綁住

展示P49相片冊的(D10-5)
可見有兩包白色索帶

證人指出公司使用的索帶約20釐米長,圖中索帶的顏色及長度與公司所用的相似。

證人指出五間診所會分享物資(如心電圖貼紙、生理鹽水、即棄紙內褲、索帶等),每日1500診所都會有人負責運送物資去其他診所,不然其他職員會在其他時間協助。證人指出所用的索帶很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指出若要接觸傷口的話,就一定要戴手套。控方問及是否接觸沒有體液的傷口則不用戴手套,證人指出習慣接觸病人就會戴,但行街/平常則不會戴。

證人指出診所會提供一盒一百隻的手套,與D10-8不同,診所曾經試過缺貨(手套),此時便需要從其他診所拿取。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A10不用上班,而A10當日攜帶的手套並不是由診所提供,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醫療廢料、醫療廢料膠帶只會在診所出現,所以,當日A10攜帶的索帶不是用以運送予其他診所,證人同意。

展示更表

A10於2019年7月27日在雅蘭中心上班,兩人在同一樓層上班。證人表示當日並沒有機會A10是否需要協助診所運送索帶。

展示兩包索帶(P10-7)
兩包索帶長度不一,其中一包已經開封,數量明顯比另一包少。證人指出運送索帶的話多會一整包運送,但都會有將已開封的索帶分享使用的狀況出現。證人指出已開封的索帶與診所使用的相似。

控方指出兩包索帶中較短的一包都有三十厘米長,另一包約三十五厘米長。證人指出兩包索帶與診所用的顏色相似。

展示更表
控方表示2019年7月29日在上環診所上班的有數位工作人員,最早上班(0830)的不是A10。控方質疑就算要運送索帶,也應由最早上班的負責,證人表示不清楚。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覆問

證人指出案發翌日最早在上環上班的同事並不是護士。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D7-1)
證人指出工作時需要雙手戴上手套

證人指出索帶乃非無菌性物品,因而開封之後仍可以運送予其他診所使用。

法庭(由見到手套嗰一刻開始就已經)關注手套(D10-8)有一面的物料並不能防水,問證人「啲血爸靶聲咁流呢(防唔防到水)」,證人表示不能。

-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一份醫學報告,控方質疑其與案相關性。

2020年5月向醫院索取的醫療報告,辯方指出同意案情中提及案發翌日0239警方應A10的要求送其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同日0520警方押解A10返回警署。

A10當時表示背部、腰部及眼睛周圍出現紅斑,感到痛楚,醫療報告中指出A10的上背及下背有紅斑、左手有瘀傷和擦傷,並有其他傷勢。

辯方指出醫療報告可以讓法庭進一步了解A10得身體狀況。

#練錦鴻法官 批准醫療報告呈堂,為D10-13、中文譯本為D10-13A。

-A10辯方案情完結-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兩位辯方證人均需明日下午方能到庭,如法庭堅持要是日傳召兩人的話,辯方則不能傳召兩人出庭。

辯方表示經聯絡後,兩位證人今天均不能到庭。

休庭,明日1000續審


10:43: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裁決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王婆婆沒有律師代表
———————————

速報:罪成,即時監禁 1個月‼️


11:1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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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11:49: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覆核申請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被告答辯即時認罪並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2021年4月覆核聆訊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維持原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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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政司向高院申請覆核,手足並沒有律師代表❗️一開庭兩位案件負責人沒起身鞠躬被法官訓示要遵守法庭禮儀

⏺申請覆核理據:
法官查問申請方代表Ms Choi 有冇判例阻差辯工判處即時監禁?申請方答覆是沒有,但申請方宗旨是本案背景已有公眾事件發生,被告行為可以引致更多其他人參與使情況惡化,感化令並不適當。

Ms Choi 希望法庭下次處理時留意2事項
1)上訴聆訊時打算播放片段(之前庭上未播放過)
2)由於本案之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一直用英語聆訊,下次聆訊繼續以英語進行,申請方巳交之中文案例將會提供英文譯本

⏺被告人法援被拒 延誤找律師
法官告之被告案件嚴重性,雖然目前申請方指未有案例阻差辦公判處監禁,然而法例上襲警同阻差辦公罪最高刑罰一樣可以判處即時監禁,希望被告注意自己法律後果盡快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用不少時間指從文件所見法援處在5月10號知道律政司申請覆核,主動去信通知被告申請法律援助,但其後法庭在7月5日收到法援最終拒絕被告申請通知書,法援通知書日期為6月29日,但被告今日卻表示自己早三天才收到信件所以沒時間找律師要求今日申請延期,法官表示極度懷疑被告收信時間,今日申請方已作陳述不會改期,千叮萬囑被告完庭快找代表律師,同時提醒被告法庭已定下答辯人(被告)一方要在7月19日將陳詞交到法庭。

案件上訴聆訊排期於8月18日 上午10:30在高等法院第七庭以英語進行


11:57:17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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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開庭。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
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郭大律師以五大範圍盤問劉警員:

A:誠信、Flight Mode
B:傳聞證供
C:電子裝置操作不正常或受干擾(被告小米電話)
D:被告簽署的確認書
E:Suck Channel的訊息量

第三天審訊

【15:23】休庭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指盤問涉及新觀點,要求將審訊押後以預備覆問。控方推斷至少增添一名警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30時續審。


12:14: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新案件 ⭐️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前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2:46: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與律政司要作商討,申請押後6星期。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0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2:5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新案件 ⭐️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裁判官批准以下列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14:25: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3/2]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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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保安指完晒今早8單雜案先清場再派飛畀人入去聽手足 case
1501 未派飛,有樓上 #0728上環 手足送了自製朱古力畀手足及親友❤️
1530 繼續未派飛………
1548 保安指入面仲有2單,派飛了TT
1602 入得+開庭,庭內有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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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早前呈交的書面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無口頭補充。

劉官留意到控方有一書面案例關於其犯罪意圖,內容約指被告不一定要即時使用工具,問及辯方會否有所回應但辯方指沒有回應。

本案押後到2021年8月13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第五庭裁決。被告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6:12定稿)


14:29:2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33:03

‼️‼️突發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今早光城者案 D1出院,今日15:30時出庭應訊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14:43:2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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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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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14:51: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4/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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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開庭

書面陳詞
法庭已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控方有2宗判刑案例參考。

辯方陳詞補充
對控方陳詞指「PW3證供指出現場人士在聚集,而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辯方重申立場會爭議是否違反法例的聚集。

控方回應
PW3是現場指揮官,當晚發出警告指海港城L2及L3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現場執法人員沒有收過相關集會的申請,考慮聚集人數及情況,警方得出結論該集結為未經批准,而警員亦在第二次警告時清晰指出。

法例要求好簡單,沒有申請便不能證實集結經批准,在沒有申請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根據指示稱在場人士是集結。至於該集結是否受禁?如果沒有申請,警方便無法得悉有集會。

‼️‼️‼️1451現在即時裁決‼️‼️‼️

案情
請參考較早前本台的直播

審訊[1/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37

審訊[1/3] 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55

審訊[2/3] 上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69

審訊[2/3] 下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76

審訊[3/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1

案件爭議
1️⃣海港城是否公眾地方?

辯方指海港城屬私人公司擁有,是私人處所,故容許不超過500人聚集而不用申報。控方則指私人業權地方亦可是公眾地方,因該處沒有限制公眾出入。

法庭認為爭議不能以辯方所指以業權解釋,辯方所呈的2宗案例亦不相關,故沒有基礎討論此情況。

2️⃣集結是否未經批准?
法庭認為警務處署長沒有收到集結申請,亦沒有批准該集會舉行,警方到場後亦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故認為該集結是未經批准。

3️⃣被告有沒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辯方不爭議影片中人士身份,但片段沒有拍攝被告叫口號。辯方不爭議由PW4拘捕被告,但爭議PW2口供所指被告有叫口號,故PW2證供尤其關鍵。

PW證供分析
PW2沒有記錄被告外觀,當晚集結人士亦無dress code。

PW2在主問及盤問下均稱被告沒有經過Ralph Lauren,播放片段後PW2更改說法,而片段亦顯示被告經過Ralph Lawren時,防暴警員已進場。

若果PW2早已觀察被告一段時間,必然知道被告有沒有經過Ralph Lawren。而PW2原本稱自己觀察被告10分鐘,播放片段後指並寶是3分鐘,因PW2在防暴到場後才開始進行觀察。

法庭認為PW2更改口供不是控方陳詞所解釋的忘記案情,而是觀看片段後才更改口供,而10分鐘與3分鐘亦有明顯差別。而PW2在主問下稱警方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叫「721又唔見你哋出嚟」,盤問下又改稱其實被告在警方第一次警告下已講出該句說話。

關於PW2與PW4通話內容,兩位證人口供有明顯分歧,PW2指通話時有自我介紹,但PW4則稱沒有。

根據PW2與PW4口供,PW4是在截停被告後才收到PW2電話,但PW4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是基於甚麼原因截停被告,證供沒有顯示PW4聽到任何口號,被告叫口號的行為只有PW2見到。

PW4到場後先截停被告,後收到電話,在沒有見到被告叫口號及未被同袍知會當晚情況下,PW4沒有講及截停被告的基礎。

雖然大環境可疑,但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2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辛苦各位前來的親友


15:01:0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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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廣播
PW5作供完成。控方證人傳召完畢,惟D8代表律師日內提出有部分問題要問其拘捕警員,但主控未能成功傳召。
1459 休庭10分鐘
1520開庭
證人話16:15應該到,D8代表律師指可以用剩下15分鐘完成盤問,但香香指要明早,交代控辯雙方用剩下時間完成好承認事實
1525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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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代表律師盤問
PW5看完片後才製P5a(睇片截圖❓),主控主問中指自己依賴其衣著外型容貌。在看完截查片段後,會以其身型同站姿作比對依據,不單是按硬照辨認被告。之後製作了154口供紙,惟當中沒有提到站姿,PW5確認觀看片段時已經有留意。

口供紙中PW5寫出D11「約1.75,高中等身型,短黑髮有眼鏡」,他同意cctv看不到身高,但見到容貌。代表律師展示P5A(第6-7張),相中看不到任何人士容貌,PW5指這兩張中是憑身型衣著辨認人。同屬P5A(6-9,21,23-25)的照片,PW5同意皆看不到d11有沒有戴眼鏡。

控方主問中PW5指出D11頭上有黑色帽,在影片截圖p5a中有但p3(33-36)截查的圖中沒有帽,pw指佢截查時沒有帽,其帽掛了在心口,而片中有帽。辯方律師指出,PW5改變其說法,他不是按被截停時的照片,從片中比對被告,而是自己想像被告有帽再從片中找出雙應人物,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再指出,PW5預定D11有戴帽,所以沒有找片段中沒有戴帽的D11 , PW5指有但不成功。

PW5形容辨認D11的最大特徵是短褲長襪波鞋,但他不同意在辨認時對差不多服飾的人有所遺漏,亦不同意在庭上才留意其站姿/步姿資料。

‍D1律師補問
辯方證物D5截圖10號相,c96中,D1褲的logo,跟P3第2張相比對的話,D1褲上的logo只有一橫,PW5同意。PW5指比對過程中因其衣飾及身型最吻合D1.

‍主控覆問
PW5 澄清在D5代表律師盤問中的「唔同意/否認認錯,但有可能唔係D5」,解釋自己現時能肯定辨認人士是D5.

PW5解釋其他辨方律師盤問時所回應的「有理由相信」,現改變其作答為「確認當時當刻係被告」

D2代表律師明日下午在地院另有案件處理,明日下午缺席,案件明早10:00同庭再續

感謝旁聽人士補充資料


15:35: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下午出院出庭應訊

法律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1533 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D1表示明白

蘇官指由於被告已出庭應訊,今早訂下的7月16日提訊日期擱置

1535 辯方指現階段沒有保釋申請因資料太少,亦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法庭提醒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辯方透露D1留院期間經精神科醫生診斷,確認有抑鬱和輕生念頭,並對其處方藥物,但被警方沒收。律師希望警方及懲教得悉及協助被告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

1538 入去前旁聽人士同佢打氣,阿妹有點頭回應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上晝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55


16:39: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裁決

羅(19)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下午11時57分至22日凌晨0時6分,在香港元朗又新街13號外參與受禁的群組聚集。

背景(*庭上無讀出案情)
在2020年4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聚集,警方於現場發出限聚令告票。一義務急救員遭票控,但他表示,當晚「只有我一人在這裡買燒賣」。

來源:有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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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法官已閱讀雙方陳詞,問及辯方對控方陳詞說法,辯方指599g 第6(1) 條參與聚集需有共同目的,而599g沒有取代共同目的的定義。被告在現場四圍行,間中有與個別人士交談和買燒賣,不見得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

法官指599g 第7條已寫明可轄免的合理辯解,而被告沒有作供,難以確立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解釋被告身上有多種急救用品,可見其在現場為一名義務急救員,屬可轄免的工作人士。
另外辯方指出證人一庭上的作供比起書面供詞多出很多枝節,如現場有50人,無論相隔多遠,都屬於一個受禁聚集等。不應給予比重。

辯方強調免責條款中的「工作」並無指明為受薪與否。義務急救員可以進行其義務工作。同時,免責條款開放予接受醫護服務的群組聚集,其為義務急救員,亦同樣受免責條款保護。

以下是施祖堯簡易裁決理由:
當時警方已多次警告現場50人離開現場, 但現場人士沒有離開,可見現場人士的共同目的就是逗留在現場。而施祖堯認為被告在現場只跟其他人談話,不見得有作為急救員的行為,不接受其為義務急救員的說法。

判刑:
施祖堯向控辯詢問當日武漢肺炎疫情狀況 再行判刑

判處:罰款$10,000(須於12個月內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香港政府果然係 只許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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