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4

09:45: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要求押後10星期,還在等候dna結果。辯方沒有反對,但希望是最後一次押後,控方表示會盡快與案件主管表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1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還揮手向親友旁聽席說再見)


09:47:57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0947 休庭至 1010


09:55:2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0954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05: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被告否認2項控罪

十分鐘後開庭
被告將會作供

此前審訊內容


10:15:4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15 約11人等候


10:18:2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審訊 (#0710荔景 普通襲擊 阻差辦公)

控罪1:普通襲擊
❌不認罪❌

控罪2:阻撓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女村長」上年7月在瑪嘉烈醫院要求索取適合參與絕食的醫生證明,被拒絕後情緒激動,涉拳打保安並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而被控,控方其後要求改控畢阻差辦公加一項普通襲擊

開庭

辯方望傳召私人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證人。佐證被告當時精神混亂。


10:26: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控罪(1)-(2) 不認罪
控罪(3)較早前已認罪,未判刑

控方今呈上證人列表,內附上4名控方證人(3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另有5份呈堂證物。辯方有1份呈堂證物。裁判官指若證人證供無爭議,可根據65b形式呈上書面供詞,即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四名控方證人簡介:
① 莫督察,案發當時的小隊指揮官
② 拘捕警員,當日亦係佢對被告作出警誡
③ 錄影拍攝到警方發出藍色告示,以65b作供
④ 專家證人,修讀電機電子工程,檢驗本案雷射筆

承認事實簡述:
被告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被截查,並由24529搜身。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稍後22:40時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未能出示身分證作出拘捕。控方將呈上5項證物,辯方就證物鏈無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證物列表:
P1由警員14075於良德街拍攝的4段錄影片段
P2雷射筆
P3外套左口袋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
P4外套右口袋搜出的手套
P5共14張相的相簿(5張錄影片段截圖+9張拍攝被告衣著及證物的相)

辯方證物列表:
D1地政總署地圖
編號:5-SE-5D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1日

- - - - -
0957 傳召PW1 莫穎琳(?)督察
現隸屬新界北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首先確認案發當日有當值,約21:40時擔任X1小隊指揮官,並帶領隊員前往良運街良德街一帶預備驅散市民。21:45時到達交界,見到約有200人在警方防線外聚集。當時良德街有堵路情況,行車路亦因此冇車行駛。部份人用雷射筆向防線照射過。良運界有其他警員清場,已冇示威者。

PW1表示當時睇唔清楚有幾多人,亦睇唔清楚有咩雜物堵路,跑過去(驅散)嘅時候見到有鐵欄、雪糕筒、同垃圾袋。裁判官質疑「垃圾袋堵唔到路㗎喎」,另外問到部份人用雷射筆即係有幾多人?PW1話有3至4人,因為見到有唔同顏色,有黃、有藍、有綠色光。裁判官在問雷射筆照邊度?PW1答警方防線,裁判官表示佢已明瞭照射的方向,但想知雷射筆照到啲乜?PW1指出自己沒有被照射到,不過同事身體有被照射到;而佢地已忍受咗一段時間。

PW1指由21:50至22:28時共發出約5次警告並指示藍色告示(藍旗),控方一邊播片一邊確認,告示內容大概關於「聚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會用合理方法作出驅散或拘捕」亦有就以雷射筆照射防線發出過警告。現場示威者繼續堵路。人群距離防線約30米左右,而示威者嘅衣著係各種服飾都有。

5段錄影片段中第1段咩都影唔到,所以依賴嘅只有片段2/3/4/5;影唔到原因係因為一去到未即刻影得切。

PW1發現開始愈來愈嚴重,雷射筆光線可能會傷害同事眼睛,所以叫示威者唔好再射。經過三次警告勸喻,人群都冇走。裁判官問有冇任何唔係示威者嘅人,PW1話冇因為冇人走。裁判官話見到片段有人著反光衣,嗰啲係咪都係示威者?PW1表示嗰啲應該係救護人員。到22:28嘅時候人群即係聚集,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22:35時警方作出驅散,參與驅散行動嘅包括警員24529。

1030 PW1莫督察之主問完畢,開始盤問
辯方先同PW1確認地圖上警方防線、最多人群聚集位置。PW1標示過的地圖呈堂為D1a。辯方播放片段,問持綠色光線雷射筆嘅人係咪著白色tee?PW1表示唔知係咩色,辯方指可能係顏色觀感問題,稱畫面上嘅人著淺色衫。裁判官拿起一份文件問辯方律師係咩顏色?辯方答白色。裁判官又拿起一疊memo紙問辯方律師係咩色?辯方答淺黃色。

辯方問PW1見唔見到片段入面,路口近柱嘅地方有人出出入入?PW1見唔到,辯方重播片段並再問同一問題,PW1仍然見唔到。裁判官質疑「點解你成日睇到睇我睇唔到嘅嘢?」,並表示真係見唔到有人喺路口進出。

辯方問當時啲雷射筆係咪周圍咁照?PW1話係,射向防線。辯方確認冇射到PW1但淨係射到同事?PW1話係。

1050傳召PW2 24529陳樂軒(?)
現隸屬元朗警署軍裝第2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約21:45時,有雷射筆或者電筒照向PW2方向,指揮官作出超過4次警告。後來驅散嘅時候追咗30米左右,並鎖定其中一個人,喺近燈柱截停佢。控方問點解要鎖定佢?PW2話「因為追追下就鎖定咗一個人嚟追」控方問跑咗幾耐鎖定?PW2話大約2-30米左右就鎖定,第一眼見到佢向後跑,即反方向跑緊。控方問係因為有人向反方向跑所以追?PW2確定。

追截過程嗰個人冇離開過PW2視線。追到就截停佢,佢有反抗,就控制返落地下,同佢上膠索帶;一開始唔太成功,警長2374有協助,當時已經喺地下就要拔返佢對手出嚟上索帶。然後就搜身,搵到啲可疑物品,如口罩、雷射筆。

控方指示PW2可以睇P5共14張相嘅相簿,相上面有冧巴標示。睇相6就係按被告落地,PW2確認。相7係衫,PW2確認。相8係褲,裁判官開聲「其實啲相都對哂㗎啦,你仲問嚟做咩?未同意嘅先問啦,你讀返哂承認事實出嚟做咩呢」裁判官問PW2,原來聚集位置同第一眼見到鎖定個人嘅距離係幾遠?約30米。又問,驅散之前大概有200人聚集?係。再問,見到人群跑同第一眼見到嗰個人距離?都係同一堆人。

1105休庭,辯方須設定播放器材之類

1111 開庭,控方補問搜身撿獲嘅雷射筆有冇即刻開嚟測試?PW2話有,見到係綠色光。控方問人群聚集同鎖定跑走嘅人距離,裁判官話剛才已經問咗,控方道歉改問驅散至截停相隔幾耐?PW2話係幾十秒,2~30秒。控方問一齊向後跑嘅有幾多人,PW2話多過50人。

1113辯方盤問PW2,先確認2019年11月1日16:00時PW2寫好並列印書面口供,該口供係完整並準確嘅。之前指出群眾同防線距離係30米左右,係咪即係由防線跑向人群位置差不多30米?PW2確認。之前冇見過第一眼鎖定嘅人?係。辯方問「跑呢60米期間,距離有冇縮短過?」PW2「去到差不多追到,距離咪有縮短到,大約係最後10米」辯方問追截緊嘅時候,PW2眼係咪一路望住被告,冇望過其他人?PW2確認。

辯方同PW2確認地圖上位置,呈堂為D1b。

辯方質疑PW2從後捉被告時向佢解釋涉咩控罪時不斷掙扎並沒有理會並非事實,PW2指「不斷掙扎」即係想繼續逃跑,所以將被告壓喺地上面。辯方拎出一張截圖問PW2,右下有啲藍藍地色嘅物品喺PW2身上?裁判官問張相有咩用,辯方律師冇正面回答,裁判官指「我問咗你三次『張相有咩用』啦」辯方回應「一陣有用」。

辯方播片並指出被告話「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問PW2被告當時係咪「不予理會」?裁判官表示聽到有呢句。辯方再播片播17秒左右,指出PW2與被告相遇係面對面?PW2話係側面,裁判官話「但總之唔係從後啦?」PW2認同。裁判官問係咪從片段所見被告並非逃跑,所以PW2繼續向前跑?辯方問PW2指出「從良德街鎖定被告,從後追截被告」全部都係大話?PW2唔同意。

1141盤問完。


10:26:1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816上水

李(21)服刑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注意:被告只就控罪1上訴)

案情: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當時被告被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

[當時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保釋申請被拒‼️‼️‼️

(按:手足精神正常,但有點徬徨,不時看着旁聽席)


10:30:4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 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次審訊重點(上午)
上次審訊重點(下午)

1030 庭內尚餘少量空位


11:02: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完畢

1058 休庭15分鐘
1122開庭
控方盤問被告
1231休庭10分鐘
1239開庭
(保安的智能手錶於一小時內至少震了響了20次☺️)

被告媽媽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庭內沒有記者...)


11:30: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1128 休庭,裁判官下令點算索帶數量及量度長度,並著控辯雙方參考案例 HCMA13/2020 HKSAR v S H Y


11:43:3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1143再休庭,控方想重看錄影片段
(不過好奇點解證人唔需要出去等?可以一齊睇?)

1159控方冇補充冇覆問
由於最後一名上庭作供嘅PW未到,休庭15-20分鐘

1209開庭,傳召PW4陳總督察
現隸屬刑事部科技服務部,就本案撰寫兩份供詞。短啲一份係2020年7月7日補充履歷,長啲一份係2020年3月19日就檢驗雷射筆所寫嘅;兩份都以65b呈堂並有中文譯本,分別呈堂為P6、P6a、P7、P7a。(a為譯本)

對專家身份冇爭議,PW4由03年加入警隊至今。19年開始有檢驗雷射筆,最近於觀塘案件有俾過口供,就雷射筆俾過專家意見。口供寫30米範圍內可以傷眼係根據IEC 60825標準。

辯方盤問PW4。PW4指出自己專業範疇包括電子裝置、電子影像等,沒有報讀過任何IEC 60825課程,而係根據呢個國際標準制定嘅準則作檢測。
(然後辯方一路盤一路俾老爺鬧)

1255 辯方最終決定不作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解釋過權利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1258休庭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期間保釋。


12:33: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續審 [2/1]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9月9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經辯方在場見證下,控方點算了索帶數量共79條,每條長度為30厘米。

裁判官亦聽取了控辯雙方就HCMA13/2020案例的陳詞,需時考慮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3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44:41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6/6]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文田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背景: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上庭提要: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就特別事項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人自己就被捕至三次錄口供過程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

1243被告媽媽就特別事項作供
1246辯方主問完畢,控方盤問

押後至明天上午,控方估計下午不需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2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上午審訊結束,1430繼續。


13:30: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場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書面提交沒有正式讀出來,大意係咁。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感覺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庭上會播放警察拍到片段,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
B 案發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多幾條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撤控,控罪(3)待控罪(2)審訊完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方主控透露至少會傳召兩証人及十項証物,預計三天審期,唯主控出年十一月後才有空檔,因此下次會換人。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44:5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何 (24)

前文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五名證人,但冇警誡口供,在11月9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3:49: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蕭(28)

前文

控罪:
1. 襲擎警員15625;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萬用刀)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三名證人,冇警誡口供,在11月10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3:52: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馬 (17)

前文

控罪:1. 暴動,15. 蒙面法

被告不認罪

轉介文件,案件轉到9月22日 0930 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3:59:13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20200807將軍澳
#庭外消息

*(14)

控罪:刑事損壞

由於少年庭不設旁聽,暫時知道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被告案件原本安排在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14:44: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1/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1443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48: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被告否認2項控罪

被告作供

辯方呈堂一份被告去年7月至案發九月下旬的chrome瀏覽紀錄,顯示其瀏覽相關新聞影響, 就新屋嶺警報情況在網上留言,希望引起更多人關注被關押新屋嶺示威者的情況

控方盤問部分,針對被告9月下旬在FB群組“不翻牆很難很難不翻牆專談政治群組”中以帳戶“金正恩“發帖《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是重中之重》並於群組內網友互動的一些帖子進行盤問。

下午開庭


14:53:3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譚得志(47)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5天 #提堂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新增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押後至11月1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賈(25) #提堂 (#20200403筲箕灣 刑事毀壞)

案情:於黨鐵popo鐵箱上用箱頭筆寫上「死黑警」,被休班狗PC34496捉住。

自簽$1000,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另需付$5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14:55:0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前覆核

控罪1:企圖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1. 地圖
2. 相片
3. 被告身上財物相
4. 證物鏈
5. 東網電視短片(4x分鐘,會播放當中1x分鐘)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
並應辯方要求傳召10名警察證人進行盤問

辯方指視乎控方第一證人作供而定傳召多少位警察證人,但要求10名警察證人standby,即使傳召所有警察證人,大約每位警察證人5-10分鐘即可完成作供。

審訊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1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8:5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第一被告:黃 ‼️認罪‼️
第二被告:谷

控罪:刑事損壞

詳情:黃及谷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黃另被控損壞L1至L2的扶手電梯

第一被告詳細案情:
於6月12日,當日在各商場有唱歌活動,控方第1至3證人於廣場內巡邏,第1證人看見被告用白色筆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扶手電梯寫上「721、831、101」等字眼,另一人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在截查下被搜出一支白色筆及一對手套

第一被告求情:
-被告打算到外地升學,被告並非「唔讀書搞搞震」的女孩,求情信顯示被告真誠尊重老師,願意服務學校及社會,校長讚賞被告有領導才能
-本宗案件乃反修例運動一周年,被告嚮應網上號召,被告承認一時魯莽犯錯,犯錯後坦白向老師及家人承認
-被告願意全數承擔9000元清潔費

法庭為第一被告索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下令被告賠償4500,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判刑,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第二被告的案件應辯方要求押後至10月1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14:58:52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D1更改報到時間,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再等待另一宗案件的情況以作合併。

——————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控方押後8 星期,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希望撤銷保釋,放棄8日覆核申請保釋,❗️即時還押❗️

押後至11月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按:因庭上沒有讀出案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15:05:0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有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有電子器材(桌面電腦、手提電腦)要繼續驗證,尚欠一些報告,控方申請押後13星期,以待警方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指示。徐官指會把押後時間縮短至11星期。

控方指需留待拘捕背景相關人士再處理,現有27人被捕,其中11人已落案起訴,包括: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2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19
(其中有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插曲:控方指3名被告係偷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寶寶情緒不穩,感到不公,有點生氣)


15:07: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前覆核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指向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譚面對一項襲警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郭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稱她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摘自《明報》2020.4.27)

控方申請播放器材,以屆時播放一條約長1分鐘的影像。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
辯方可能各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14:08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4/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PW6完成作供
1513 休庭15分鐘
1526 再開庭,傳召PW7 PC9567
1600主問完畢,辯方律師盤問開始(有關拘捕過程)
1614 PW7 盤問完畢

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51: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1/2]

諸(22)

特別事項:

被告關於照射旺角警署的招認用「示威行動」的字眼,明顯是警方慣常使用的字眼。而在被告非常合作的情況下,尤其是警誡下,PW1竟然沒有一步追問,行為並不合理。
被告有關氣槍的招認,指「入面有14粒3.5mm鋼珠」,令人費解的是被告講錯大小但講啱數量,令人質疑是PW1數完後自行寫上。
在PW1離開10分鐘後,被告可以行使權利打電話搵律師,可見被告曾被PW1阻止打電話搵律師。而且被告只有中六程度,未必知道搵律師的流程,期望有警員安排實屬合理。
被告並不清楚簽名的作用,尤其在PW1以簽名作打電話搵律師的交換條件。

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的版本不能被排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的招認是自願作出,裁判官裁定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中段陳詞:
辯方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用作攻擊他人。
控方承認主要依賴被告的招認,但被告截查前的行為舉止、專家證人對雷射筆的檢驗,控方認為現階段已呈上足夠證據。

裁判官認為控罪是否成立應交由陪審團決定,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明天0930續審,裁判官預計一星期後裁決。


16:37: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今天審訊完畢,PW1作供完畢(詳情將控方案情完結後才發放), 明天0930 繼續審訊。


16:37:0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涉及另一案,兩案同時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
求情:
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向法庭表達深切反省及還押期間的反思。本案不涉及暴力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傷,加上被告已還押3個月,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扣減,判處即時監禁。壁屋的懲教職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9月9日撰寫的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而被告亦同意

判刑
羅官考慮到,不論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都會令被告失去自由(教導所3年,勞教中心6個月)。縱使控罪性質嚴重,但干犯同類罪行的成年犯,亦不至於會失去自由3年,因此刑罰未免會不成比例。法庭在原則上,不應基於被告年齡而令被告失去自由的時間比成年人更長

但考慮有關法例,21歲以下若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不應判處監禁。所以採納勞教中心報告,兩件案件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6個月的勞教中心(輔導/更生)。羅官認為咁樣最合適……‍♂️


16:48:2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0710荔景 #審訊 [1/3]

女村長(24)因另一案件服刑中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7月10日,在香港九龍瑪嘉烈醫院道瑪嘉烈醫院C座3樓大堂襲擊鄺豔萍
(2)阻差辦公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案情:女村長因希望參與絕食行動,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惟被醫護拒絕後疑情緒激動,涉揮拳打中女保安的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
—————————
1443開庭
1642 退庭,詳情後補

被告無保釋申請 明天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10: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潘(36) #續審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陳詞完畢

本案裁決將於10月19日下午兩點半,東區法院?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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