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00:40: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裁決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PW1作供指去年11月3日柴灣迴旋處有人堵路,PW1於2115到達現場清理路障,期間聽到有人大叫「唔好走」,PW1見到被告由永利中心迎面跑向PW1,PW1懷疑被告和早前堵路有關於是上前,並表明身份叫被告「企係度,唔好跑」,被告沒有理會,其後經過永利茶餐廳,亦曾跑出馬路,PW1指控被告曾2度推自已左膊及心口,令自已失平衡受傷。其後被告經怡順街跑到柴灣公灣內被其他警員協助下制服。

辯方質疑PW1部分細節只在法庭作供時才首次提到,並未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第二次受襲後左膝落地亦未記錄,而且亦沒有其他在場警員觀察到當時情況,更質疑PW1誇大傷勢。

裁判官認為PW1口供只專注拘捕罪名「襲警」的部分 ,沒有詳情記錄經過沒有不合理,並不影響PW1證供的可靠性,PW1的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會接納PW1的證供。

1v1無其他警員見到,法庭信納控方第一證人,即報稱受襲的警員11030曾偉强,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被告需還押等候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判刑。

求請: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父親、老師等求請信。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只是因出於過去一年社會運動對警察的恐懼,才不懂反應下逃走而犯下襲警罪,被告並無傷人意圖,而使用的武力情度亦不高,受傷警員亦可即日出院。被告現已深感後悔,案件在過去一年亦引致被告一家壓力大增,為被告帶來很大的教訓。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以非監禁式判刑處理。

辯方一度在退庭後要求就被健康理由(上星期做完小手術,仍需覆診及食藥) 申請保釋候判,惟裁判官因辯方沒有準備醫生紙而拒絕。

(補充資料1:根據案發當晚網上片段顯示,多名警員在柴灣公園搜查(明明話公園外已兩度襲警咁都未鎖?) 被告時發現有人在場拍攝,之後就有警員大聲提醒隊友「唔好講咁多嘢,有人錄音,有人錄影!做返自已嘢,警察做返自已嘢!

補充資料2:根據成報2018年3月28日報導「警長跌至牙崩 面損負傷追捕」,PW1與其港島衝鋒隊同事追捕疑犯時也有警員跌傷。報導指當時帶隊警長追捕期間不慎絆倒,導致臉部、眼角及咀角被撞瘀及擦傷,一隻牙齒亦崩裂。)


09:46: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

0930 開庭
法官指控方控罪指明案發時間是2時24分,是否指犯案時間只在一分鐘內。 他在工作生涯中甚少見指明時間的情況。 控方承認錯誤指會修改,需時10分鐘。

法官批准10分鐘後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49:4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續審 [3/3]
#0926天水圍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現繼續盤問PW4 專家證人
1050 PW4 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59:0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5名被告(17-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批准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中某名被告姓名。

✅押後至2021年1月29再聆訊

期間被告原條件保釋✅

案件人數眾多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
下次聆訊前21日控方提出建議
辯方下次聆訊前14日回覆辯方
下次聆訊2天前告知法庭
案情摘要
控方錄像指名各被告,請辯方根據資料考慮各自立場。希望能夠盡快安排審訊


10:1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1]蘋果日報 21.JAN.2020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
10:14開庭


10:2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3旺角


✅押後12月11日,期間批准保釋✅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個面罩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 居住報稱地址
    不離港,交旅行證件
    宵禁10PM-6AM
    一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除了轉車和找律師不得踏足事發地點

10:28: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8/8]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
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40開庭
雙方要討論有關其中一名被捕的雙方專家醫療報告。

10:18休庭
由於辯方律師需要與該被告人有事宜雙討,所以要延長小休息時間。

11:20 開庭
12:05休庭
因法官有一些指令要求雙方代表律師處理。

12:51開庭
雙方討論續審日期:

19-20/11續審 9:30
如有需要預留21/11。

法官大人主動提出D4,可以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照舊。

1:08今天審訊完畢


10:54: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8/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D4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了結案陳詞,沒有在庭上讀出。但各律師指出控方陳詞的不準確之處,亦對於當時現場是否屬於非法集結有補充陳詞。

D2辯方律師:
警方是因為較早前現場有堵路而到場,但警員觀察到被告時已沒有堵路情況,不可以納入非法集結的要素。控方陳詞中「有拍攝記者受威脅」只是傳聞證供;「防暴警員推進時有物件從高處掉下」不同意影片可以如此詮釋 (官:我的觀察是「有水樽投出,掉在地上」) 「非法集結持續至警方離開」沒有證供顯示推進後仍有非法集結 (官:推進後已驅散)

D1辯方律師:
沒有證供解釋警方在清理到堵路後為何仍然留守,假設他們是防止有人再堵路,在那個時候仍然在場是否有問題?被告未必知曉當時有非法行為(官:要考慮在場的風險,判斷如果有人在現場有沒有鼓勵了非法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供說明有這種情況。

D3辯方律師:
即使D3有做過控方案情所描述的行為, 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但最大的爭議是辨認方面,可推翻全部證供。希望法庭不接納控方對D3和D4的描述。

D4辯方律師:
控方沒有說D4和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非法集結?

審訊完結,押後至12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10:56: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審前覆核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安排於2021年2月16日,預一天審期
以中文審理
三日前交同意案情
傳召4名控方證人,全部是警員
無辯方證人
辯方對證物鍊有爭議

被告原條件保釋


11:13: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荃灣

D1:*(12)
D2:*(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控D1-D4 2019年10月13日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違法緊急法禁蒙面,當日集結時使用黑白色面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一條黑色白色面巾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一個藍色口罩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持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頒出禁止報道令,由於D1及D2為16歲以下,不准披露其身分,或任何信息透露身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索取法律意見法律文件
押後12月23日早上再訊

保釋條件:
D1
家長人事擔保 500元
宵禁 9PM-7AM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2
家長人事擔保 500元
宵禁 9PM-7AM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3
警署保釋金500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4
警署保釋金500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控方就第二證人身分(飛虎隊警長)申請匿名令,對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申請,PW2 為Y


11:57: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答辯

D1: 14歲手足
D2: 14歲手足

控罪:三項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D1及D2在2020年2月24日涉嫌裝修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其後被CID跟蹤至洪水橋被捕,D1另涉及兩單刑事毁壞,均涉及裝修優品360但日子不詳。

二人認罪
D1保釋被拒‼️即時還押
D2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12:16: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
申請方邀請法庭了解案發當發現場環境,播放多段2019年11月18日15:02開始,在案發現場(加士居道女拔萃外)的片段。

片段1顯示第一答辯人手持雨傘,在女拔萃的行人路前線,與伊利沙伯醫院外的警方防線對峙。

片段2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地盤工程用的黃色隔音屏障向後退,申請方指示威者會用各種屏障(包括雨傘, 木板)作掩護,抵擋警方的攻擊。

片段3顯示部份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申請方認為兩名答辯人即使無掟汽油彈,亦有協助示威者阻礙警方的驅散行動。第二答辯人手持紅色雨傘

第一答辯人打電話,而第二答辯人向現場示威者打手勢,其他示威者又向較後排的示威者發出相同手勢,顯示他們正在溝通交流。申請方認為他的手勢示意(hold on, wait for the moment)而非嘗試驅散在場人士。

總結,兩名答辯人主動積極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擔任領導角色,並在案發現場逗留近60分鐘。因此,原審裁判官認為兩名答辯人在集結中的角色相對被動的觀察,並不準確。

申請方認為,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已不適用於本案,即使被告年輕亦應該判處適合短期的即時監禁。如法庭認為不合適,亦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在考慮即時監禁前,應先充分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及答辯人的社會福利官報告、進度報告、心理狀況。在考慮阻嚇性刑罰時,亦要顧及答辯人的福

答辯方回應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
[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12:30:3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續審 [3/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尚未作中段陳詞。因此,法庭尚未就表面證供作出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並預留11月2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32: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鄭(18) #提堂 (#20200724青衣 串謀縱火)

被告為第3被告
控方申請押後,同第1及第2被告一并處理
押後12月23日西九一庭早上再訊
原有條件擔保


12:33:1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3/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PW1 稱受襲高級警司
PW2 PC17025 拘捕及落口供

下列為辯方要求傳召事拘捕時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警務人員:
PW3警長33449
PW4 DPC 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DW1 被告
DW2 市民證人

11:40 DW1 盤問完畢

11:50 DW2開始盤問

12:15 休庭至12:40

13:00 DW2盤問完畢

辯方需於今天15:30 提交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回應,法庭暫定15:45 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35: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PW2 PC13618戴偉圖(音)已完成作供。

PW2盤問撮要:
辯方片段中看到被告和PW1糾纏的情況。PW1從被告後方用兩手包住他,PW2從被告前方接近。PW2聲稱看見被告揸住竹枝。PW2用警棍打被告的小腿,在大概五秒後將被告制服於地上。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將手上的竹枝鬆開。
在另一段辯方片段中,可看見PW2坐在被告身上,持續壓他的頭。被告伸手示意,PW2仍繼續此動作。PW2否認他使用過分武力,指自己並沒有向被告頭部施加壓力。
PW2的記事冊內沒有提到竹枝如何離開被告,亦沒有提到竹枝掉落地上。但之後落口供時,PW2用「並將長竹棄於地上」描述,但在辯方片段可看到該竹枝沒有完全掉落在地上。PW2說看完片段才記得這件事,期間沒有和PW1討論過。辯方指出,PW1的口供使用了完全一樣的字眼。(「並將長竹棄於地上」)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當時現場充滿催淚煙,PW1攬住被告時亦攬住了竹枝,你從遠處看不清楚情況。其實該竹枝並不屬於被告。你直接將被告壓落地上,所以不清楚竹枝的情況,口供內亦沒有提到,只是說他揸住。

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40:5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225九龍灣

黃(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牛頭角德福廣場的Giordano Ladies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即33320。
———————————
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於2019年12月25日2135時,警員21599在Giordano Ladies外以「襲警罪」拘捕被告。

3. 於2019年12月25日,偵緝警員59145下載立場新聞的直播片段,相關視頻檔案製作成6張截圖,相關視頻檔案沒有受到不恰當干擾。

———————————
爭議點:
1. 是否有發生襲警
2. 過程是否意外
———————————
PW1 警署警長 33320 張希耀

執行「踏浪者行動」
於2019年12月25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當時執行「踏浪者行動」,行動的內容是針對2019年破壞社會安寧行動,負責維持社會秩序。

當日1900時張警長在東九龍總區候命,1930收到指示在德福廣場有大量人群聚集,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張警長於1945時在港鐵出入口進行高調巡邏,針對身穿黑色服飾、孭著大背囊或攜有行山杖/雨傘的人士進行搜查。

約2100時,張警長收到指示得悉有人於商場1樓進行破壞,由於同事已拘捕疑犯,張警長負責與隊員組成封鎖線。

案發情況
約2130時,負責拘捕的警員已押解疑犯上警車,張警長與隊員收隊,當他經過Giordano Ladies鋪位時,被告突然從左邊向他方向踏前一步,用右身(右臂或右肩)撞了張警長。張警長於庭上供稱事發並非出意外,被告是蓄意撞向他,他形容當時路面平滑,被告的撞擊有機會令他跌倒,而實際上他只是向右移動一步。

辯方版本
辯方律師指出張警長錄取第1份證人口供時沒有紀錄「被告向前踏一步」的情節,張警長解釋案件發生在1秒之內,當時無可能會記得,事後觀看片段清楚看見被告向他踏前一碎步。辯方指出張警長沒有紀錄的原因是被告根本沒有向前踏一步。

辯方律師指出從控辯的片段所見,即使張警長右方位有大量空間,他主動靠左行向人群。片段及截圖均顯示張警長主動用左腳踩被告的右腳,同時張警長用左邊膊頭撞向被告的右身。唯張警長堅稱沒有主動踩或觸碰被告,並反指辯方律師虛構案情。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1)被告蓄意向張警長踏前一步,(2)被告蓄意用右手撞張警長的左肩。

辯方質疑張警長的可信性,指任何人都可區分右手及右臂,唯獨張警長於書面證供上用右手稱呼被告的右臂。合理的解釋是張警長觀看直播片段後改口供。

兩段片段均顯示案發情況,張警長右邊即使有大量空位,仍主動靠左走向人群,片段亦顯示張警長故意用左腳踩被告的右腳,一名全副裝備的警員主動踩市民,他已不是正當行使職責。

即使被告用右手推撞警長,亦是源於警長故意踩被告的右腳,被告右手推撞純屬自然反應。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的襲擊意圖(即故意地襲擊或罔顧地襲擊),亦無法排除被告的推撞純屬意外。

———————————
案件訂於2020年11月4日15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13:08: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 (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庭外消息 #行為不檢

*(15) #裁決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定:
被告確曾投擲水樽向警察防線,並懷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方無合理疑點舉證

裁定控罪確立

裁判官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報告,勞教中心報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責小組報告
青少年評估報告需時3星期

押後至11月20日上午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宣判

期間還押壁屋


13:45: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6個被告

1340不足10人
1400約10人
1430庭內餘少量座位
1445開
1511處理雜案,尚未處理黃大仙案件
(提醒: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注意正門有大機


14:00: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注意正門有7部大機,藍色風褸人士David亦在場‼️‼️‼️
停車場亦有1豬籠,請各位包實自己‼️‼️‼️


14:33: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30日 星期五】下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439 已有


14:47:4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劉(16)

控罪按此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意見,屆時或會與其他案件合併。

本案押後至11月2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4:49:5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提堂

林,陳(17-19)

控罪按此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辯方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之片段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4:51:4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07太子 #答辯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 見及處理文件,上星期收到23隻光碟(每隻多於一條片段),需時觀看

保釋事宜:
。D1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即時進行審前覆核
(鄭念慈表示此案有可能由他進行審訊‼️)


15:05: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1500 開庭。
PW3警員黃信偉(音)作供。

PW3當日負責用攝影機拍攝現場片段,呈堂為證物P3,只見到被告重新站起後拿著一支竹支。
PW3亦負責對被告作警誡,同日亦為被告錄取了一份口供,有被告的簽名。控方申請將這份口供呈堂為辯方證物。裁判官質疑,這一份是警方為被告做的口供,為什麼會是辯方證物? 控方稱口供內容只反映被告在遇上警員時的反應。裁判官採納為控方證物P11。

(直播員自用記錄:控方為Mr. Yip)

1512 PW3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裁定表證成立。

1516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撮要:
被告的工作是英語導師,根據合約內容,工作的地區經常轉換。他有兩處住所:祖父在港島的住所,和2019年起租用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住所。庭上展示租約作證物。事發的日子他在九龍區工作,所以亦在此住所居住中。
事發當日下午約四時,他外出到附近剪頭髮。離開理髮店時已看到示威的開端。回家後從家中的窗看到有人在築起路障,這時候在和英國的朋友group chat,拍了一段短片給他們。因為他們沒有看過示威的情況,所以帶了電話、耳筒、雷射筆落街開livestream給他們看。到了街上見到一段距離外有煙霧,有一對陌生情侶拿著兩大箱裝備派給途人,給了我豬嘴和護目鏡。因為開始感受到催淚煙的氣味和效果,我就戴上裝備。走到一個位置,有催淚煙罐在腳邊爆開,有人叫他不要拍攝,這時就後退走回較安全的位置。途中看見一些物品,會將它拿起並向朋友展示。走向案發地點,看到附近有急救員和記者坐下,所以認為這是一個安全的地方。之後聽到附近有東西掉落的聲音,行過去發現是一支竹支,於是又將它拿起向朋友展示。不足五秒後,身邊有大量催淚彈爆發,可能我的裝備戴得不好,亦受波及。之後就突然有人從後捉住我,把我壓在地上,感覺到頭部和手腳被擊打。
在警署受到警誡和錄口供時已經將上述的事情全部告訴警方。

盤問撮要:
控:你人工不是太高,為什麼要花錢在九龍租單位而不繼續住在港島的單位?
D:港島的單位離我工作地方遠,單位不大,亦有另外兩位小朋友居住。
控:控方片段中見到有人在案發地點投擲汽油彈,亦有50名以上的黑衣人,你不覺得危險?
D:因在場有很多媒體記者,黑衣人亦沒有激烈行動,大家已坐下,比起我之前離開的地點較為平靜。
控:你拿起竹枝展示給朋友,竹枝有什麼特別? 現場應該有其他物品比竹枝更值得展示。
D:對你們來說可能沒什麼特別。英國朋友沒有見過建築用的竹枝,我亦向他們解釋竹枝用來設置路障,他們可能感到有趣。
控:你在展示過後就沒有必要再拿著竹枝,你就算看不到警察在場,一定知道催淚彈是由警方發射,為何你要拿著竹枝逃走?
D:我沒有逃走,只是行開,無法加速,亦已在丢棄竹枝。我只是拿著竹枝走了兩步已被捉住。
控:在警誡下你只給了警方你在港島的地址,並沒有講你住在附近。
D:他們的翻譯似乎有遺漏,例如我說了我是導師他們亦沒有記下。
控:但你最後有簽名。
D:當時我沒有十分留意,但之後錄口供時有再說一次。


15:32: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新案件

1: 陳
2: 劉
3: 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P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3張傳票為同日同地案件,其中劉是日未有到庭,控方申請押後以待專人派送傳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4:1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新案件

1: 陳
2: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2張傳票為同日同地案件,據悉,有另一張同日同地的同類傳票涉及一名14歲少年,今早在九龍城少年法庭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41: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5黃大仙 #提堂

D1林(27)曾經還押3天
D2劉(22)曾經還押3天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疑私了休班警)

案情:2020年5月15日在黃大仙龍蟠苑外一條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對一名休班警員A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

撤控

D1可以直接離開

D2有訟費申請,根據刑事索訟條例第3條1A,由於D2有配合案件調查,保持緘默,沒做任何事,所以申請。

控方反對,亦提及528張宣傳單張裏,控方檢驗到D2指模,自招嫌疑,共53個手指印及手掌印。
宣傳單亦是事件發生的原因,即是D2當時一定是在現場,閉路電視亦檢視到有人與D1一同前往現場,D1亦交了D2名字出來。
當時有6人襲擊PW1,只是認人手續認不到D2。

辯方指就算有指模亦不代表被告一定在現場,亦表示認人手續認不到D2沒太大關係

鄭官指D2自招嫌疑,亦有事故發生,在單張有50多個D2的指模及手掌印,如說D2不在現場的話令人難以置信。
就算D2有配合調查,但他保持緘默,沒聲稱自己是否在場,鄭官認為是自招嫌疑。

❌訟費申請被拒❌


16:07: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新案件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不認罪❌

控方透露,有另一張同日同地的同類傳票排期於11月13日在九龍城少年法庭提堂,若該名應訊人不認罪,將安排與本傳票一同審訊。

裁判官亦透露,本案有4名控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2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開審,並預留1月21日續審


16:13:2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31屯門
#答辯

容(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違返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被告被控於屯門皇珠路近橙柱AD0363利用竹枝等物件堵路。

‼️被告認罪‼️

案情

於2020年3月31日,約晚上8時25分,一名男子正在皇珠路上行駛,期間突然見有男子放置竹枝等雜物,令道路被間接封閉,車內男子未有留意有否其他汽車跟隨,他將車輛駛至別處然後報警。

晚上8時29分,警員20583得知有黑衣人在皇珠路進行堵路,警員得知黑衣人正在離開。警員於晚上8時50分在富健花園發現一名全身黑裝的人士,後來為本案被告。被告被截停後嘗試逃脫,最終亦被警員截停。

被告當下承認控罪,於警戒下承認有做堵路行為,並向警方指出於哪一地方進行堵路。被告承認於皇珠路將竹枝等物傳給其他人,以作堵路。
警方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

於2020年4月1日晚上7時15分至7時19分,被告在警署內承認於TELEGRAM 見到有人號召往皇珠路堵路,便到了現場進行堵路,唯他表示跟其他堵路的人互不認識。堵路維持了約十至十五分鐘,他承認目的是希望阻礙交通。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3 歲,為一名送貨司機。
最大求情因素為主動認罪求情,
辯方陳詞表示,被告被截停後,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和盤托出。被告亦未有刑事定罪記錄。於案發當時,並非所有行車線被阻,過程只有大概四部車輛受影響,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較次要,只負責傳遞竹枝,而並非主動堵路。

被告呈上有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及教會牧師撰寫。
後者信件中提到被告感到後悔,願意向受到堵路行為影響的人向致歉。辯方律師表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家人。希望法庭給予一個機會,好讓被告重新出發。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6:14: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3/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PW1 稱受襲高級警司
PW2 PC17025 拘捕及落口供

下列為辯方要求傳召事拘捕時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警務人員:
PW3警長33449
PW4 DPC 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DW1 被告
DW2 市民證人

—————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提交了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法庭下星期二就特別事項裁決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1: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作供完畢,亦已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只有一條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控告非法集結、暴動、縱火等等,法庭不需要考慮現場環境的行為,被告亦有解釋為什麼會在現場出現。控方完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去用竹枝去傷人。

PW1單憑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就確信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但說不出被告在被抓住到被制服在地上的過程中,有任何行為顯示他想使用竹枝。PW2想透過描述被告反抗去加強他的證供。但他的觀察距離很遠,到了被告身邊只是負責打人和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已經給予所有答案,甚至叫警察影他的電話 (按:證明他在livestreaming)。被告在庭上真誠作供,解釋亦合理。現場警車到達時沒有響鞍,可以說是一次突襲,被告很快被制服。所以該竹枝是他在放下前已被PW1一起抱住,而被告只是嘗試離開催淚煙的範圍,即使他身體有動作亦不等於他想傷人。

押後至11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7:21: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5旺角 #新案件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不得離港、報到及宵禁令等


17:38: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灣仔 #提堂

26名被告 (13-33)

控罪:
(1) 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7名被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2名被告)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名被告)

1649 播錄音
1655 開庭

控方指所有被告有法律代表,上次法庭指令要商討有關分案的處理,控方在9月21日發出修訂問卷,10月27日向法庭提交分拆建議,今早再交經修訂的分拆建議。

被告分組安排:
第一組:不爭議現場有暴動發生,共5名被告
(1, 14, 21, 22, 24)
第二組:會爭議現場是否有暴動發生,共11名被告 (3, 4, 5, 8, 9, 10, 11, 16, 18, 20, 26)
第三組:會爭議現場是否有暴動發生,並會爭議控方影片證供的真確性及連貫性,共10名被告 (2, 6, 7, 12, 13, 15, 17, 19, 23, 25)

第一、二組預備好答辯,全部均會不認罪❌。
控方指兩組被告適合定審期,而第三組則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再提堂處理。

第25被告未準備好答辯,代表大狀指10月14日獲得進一步文件,開庭前2日再問控方進度,控方確認收到信件,但都要等警方回覆,因此希望保留答辯。第17被告亦申請保留答辯。

其他被告全部不認罪,下次審訊詳情如下:

第一組
2021年8月23日 起,用中文審訊10天
2021年7月23日 1000審前覆核

第二組
2021年10月18日 起,用中文審訊25天
2021年9月13日0930審前覆核

第三組
2021年1月29日 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3號庭再提堂。

就第一、二組的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成英文。控方需審前覆核7天前交問卷,審前覆核辯方要由負責審訊的大律師出席。

另外控方需一個月內存檔及送達已更新的控罪書及案情撮要。

保釋相關事宜:
第9被告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報到日子及宵禁時間,獲法官批准✅

控方沒有反對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47:4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2/2]

D1: 羅
D2: 黃

控罪:
1項非法集結
2項使用蒙面物品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目前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已經完成作供

下回預告:
PW1可能會再出庭再接受D1律師盤問

決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案件會押後至11月3日10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審訊內容會在完成審訊後一段時間才會發佈。


18:18: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11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
潘熙資深大律師對各議題的回應:
① 即使改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若她在3年內不犯法,案底亦會被消除,藉此鼓勵定罪人士守法。現時不留案底處理,或3年後消除案底分別不大,均可避免答辯人重犯。

②答辯人的參與相對較少
相對於其他向警方防線投擲39枚汽油彈,進行暴力行為的示威者,答辯人的角色確實如原審裁判官所講較輕微被動 (taking a relatively minor and passive role)。亦沒有任何煽動或鼓勵在場人士的行為,不是如申請方所講,在非法集結中擔任「領導角色」並積極主動地參與非法集結。

③第一答辯人患有PTSD,情緒不穩定,曾經多次自殘手,有自殺傾向,需要特別照顧及關懷。社會福利官、心理報告亦指出,基於第一答辯人的特殊情況,她並不適合判處任何形式的監禁式刑罰。

現在第一答辯人接受的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中,有幾項特殊條件
❶ 接受監督人員指派的工作/活動
❷ 宵禁18:30 - 07:00
❸ 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導
從此可見,現有的兒童保護令,其實已經包含社會服務令與感化令的元素,而且能夠更全面地保障答辯人的利益、日後的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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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律政司長申請,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根據《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法庭傾向不判處答辯人即時監禁,但決定恢復定罪紀錄,並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 11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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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21:16: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
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
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
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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