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09:4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甫開庭表示A21今早身體不適,向法庭申請今日缺席審訊,法官批准,期間由 #李國輔大律師 全權代表A21,審訊繼續。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

⏺控方覆問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作供完畢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表示,A21就醫後診斷為腸胃炎,希望今日全日休息,明日再到庭應訊。法官批准。

1045 休庭清潔,1058再開庭

⏺宣讀有關A6的承認事實

(24)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6,當時第A6頭戴防毒面罩(P6- 1)、雙手戴手套(P6-2)、身穿黑色「Shuffle」字樣短袖上衣、藍色長牛仔褲及灰色球鞋,背淺藍色背囊。

(25)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6。

(26)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的行人路上從A6右前褲袋檢取(1)一支黑色電筒(P6-3)、(2)一把黑色鉗(P6-4)及(3)一包白色膠索帶(P6-5)。

(27)同日約23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葵涌警署檢取A6在德輔道西時戴著的P6-1及P6-2作為證物。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6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6)(1)-(8)。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

PW15在P62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6的位置,呈堂為P62A_PW15_001A。

1122 早休30分鐘


11:03: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

控方先播放證物P3(1-4)
由HK01, 蘋果日報及東方日報 專頁所截取的直播片段長達一小時。

下午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11:34: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6]#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辯方由 #李國威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梅松大律師 代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05日1200時,黃大仙廣場舉行了一場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約有數百人參與。1500時,大約三百名示威者霸佔龍翔道東西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安全頭盔及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堵路,龍翔道交通癱瘓。
1515時,警員到場清場,在距離示威者二十米外設置防線,當時約有二百名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他們不斷辱罵及向警員投擲雜物如磚頭、雨傘,更有人向警員發射彈珠。警員在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推進、掃蕩期間,有約二十至三十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員,並用雨傘、磚頭等物品襲擊警員,衝擊警方防線。PW1被物品擲中受傷。
當時身穿黑衣、黑短褲,戴有口罩的被告在前排把一個黃色頭盔擲向警方,並揮動一把黃色的長雨傘攻擊警員,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於警員,PW4於是投擲一枚手擲式催淚彈,催淚彈在該群示威者之間爆開。被告試圖撿起催淚彈並擲向警員方向,數名警員立刻上前將其制服。被告被制服期間曾掙扎,之後被扣上手銬。
警員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後保持沉默。被告當時管有一個黑色頭盔、一個背囊、一袋急救用品、灰色T恤及黑色長褲各一、一個背囊雨套、一個未開封的黑色口罩、一副太陽眼鏡及一對黑色手套等物品。

有線、NOW新聞及TVB的三段新聞錄影片段呈堂為V1-3,另外兩段開源(Open Source)片段呈堂為V4-5

PW15於2019年8月5日下午在明愛醫院診治PW5警員,PW5的下顎中門牙骨折,牙齒鬆動,嘴唇上有零點五厘米的傷勢,事後需要打破傷風針及轉介至牙醫。
PW14於2019年8月6日凌晨在將軍澳醫院診治PW1警員,PW1的右邊眼眉上方有腫脹,左小腿擦傷。

#陳廣池法官 詢問PW5的牙齒有否受到永久性的損害,控方表示該隻牙齒最終脫落,需要以假牙代替。

控方再呈上六本相片冊,呈堂為證物P1-P6

播放V3 TVB錄影片段
-由00:00:00播放至00:02:00(實時為1502-1504)
片段所見龍翔道的東行線上有大批示威者
-由00:07:30開始播放(實時為1510-1514)
-播放約一分鐘片段,沒有道出影片時數(實時為1528-1529)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1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5:11:36播放至15:12:19(均為實時)
片段所見有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向樂福防線前行推進
-由15:15:20播放至15:19:45(均為實時)

播放V4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四十三秒,全片播畢
影片顯示一男子試圖檢起催淚彈,期間大約十名警員衝前制服該名男子,逐把他往警方防線方向拖行。

播放V5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5:27:50播放至15:29:20(均為實時)
-由15:24:47播放至15:30:28(均為實時)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5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一分十三秒,全片播畢
片段由高空向下拍攝,可見警員投擲催淚彈的畫面

控方表示被告被拘捕時沒有戴上手套及手持雨傘,被告當時身上有兩部黑色的手提電話,數百元現金及兩包紙巾,身上並沒有身分證。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現年三十四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港擁有專上以上學歷,報稱為一位文員。控方引用梁天琦案(見註1)第五至八十段,表示上訴庭已把這類罪行的判刑原則仔細地羅列出,並引用其他兩宗同類案件(見註2、3)。並引用梁天琦案的第八十段,指出每宗暴動案件涉及的案情均有差異,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官表示2016年及2019年所發生的暴動是兩碼子的事,問及控方有沒有任何2019年暴動的相關案例,惟控方表示沒有。

辯方陳詞

被告在訂了審期之下定罪,希望刑期扣減可以有四分一。

⭐️被告背景⭐️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現年三十四歲,已婚。被告在廣州出生,六歲來港定居,會考後去了廣州就讀設計相關的學位課程,成績不俗,其中兩年均有獲得獎學金。之後回港擔任包裝設計師,在公司任職了十年。

⭐️就著量刑起點的陳詞⭐️

辯方引用一宗2016年魚蛋革命案例CACC155/2018(見註4)以及控方早前引用的三個案例。指出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中所羅列的判刑原則可供法庭參考。辯方不爭議暴動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指出刑罰要有阻嚇性。判刑時需考慮不同因素,包括:
-該暴動中有沒有預謀
-參與暴動人數
-暴動的暴力程度
-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
-暴動歷時多久/過程中有沒有公職人員警告
(…其餘請參照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見註1)

辯方理解量刑的時候不應該用比對的形式參考其他案件。辯方再引用CACC113/2018,並指出明白這一類罪行的刑罰要阻嚇其他人及對社會作出明確的訊息,這些罪行要予以嚴懲。
清晰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行的夥同責任(Cooperate liability),
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PW1、5的傷勢是被告直接造成,但是被告明白他也要負上部分責任。被告當時主要揮動雨傘及試圖把催淚彈扔去警方的方向,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辯方不爭議被告走得前),可以輕判。
雖然2016/2019的暴動/非法集結案例不同,2019年中亦沒有就暴動覆核/上訴的案例。辯方沒有引用區域法院相關的案例,指出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官也是採納梁天琦案裡提及的相關原則,再個別作出考慮。所以,辯方提供案例並不是要法庭去做出比對。

辯方同意2019年暴動的規模遠遠超乎2016年的暴動。引用CACC155/2018第二十三段起的內容,被告被控兩項暴動罪,案情大概是他多次向警方防線/警車投擲雜物,當時的原審法官分別以4/4.5年作為量刑起點。當時整體考量後,最終以5年作為起點。
辯方理解法庭會就不同案件有個別考慮,仍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的暴力程度不是最高級別、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是有堵路阻礙交通,縱火的情節亦是有垃圾桶被燃燒;即使當中涉及使用武器,也是雜物(雨傘之類的)。辯方指出2019年中的同類案件裡有其他案件的暴力程度更高。因而建議(並非邀請)法庭採用CACC155/2018一案中五年的量刑起點作為參考。

⭐️求情,已刪去部分涉及私隱的內容⭐️

雖然這是遲來的決定(認罪),無論如何也是在審訊兩個多星期前就通知了法庭,節省了餘下的審訊時間。並指出被告被拘捕直到現時已經超過一年半,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疚。

-呈上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手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其對一生的回顧。自小家庭關係融洽,父親從事機械相關的工作,對被告影響深遠。其父對被告兩兄妹關愛,也有鼓勵被告。被告於2013年與妻子結婚,兩人關係恩愛,一直互相支持。
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走上街頭,表示自己使用了不恰當的手段表達訴求,自己並沒有很強烈的政治取向,表示當時受到社會氛圍/衝動影響而犯案,與自身性格不符。希望可以有儘早獲釋的機會跟家人團聚。

第二封為被告妻子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曾發現有可疑人士試圖進入地盤爆竊,繼而通知警方,最後獲得警方嘉許。表示被告愛護小動物,平常有從事義務工作。形容被告工作努力、對家庭負責,明白被告魯莽衝動。

第三封為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其生活點滴,表示雖然自己讀書少,但是對子女施行身教。被告在犯案前成材,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指出被告結婚之後每星期都會抽取時間陪伴父母。

第四封為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被告從小到大都循規蹈矩,是個敦厚誠實的人。

第五封為被告妹妹撰寫的求情信。形容一家生活融洽。指出被告愛護小動物,閒時有助養兒童、做義工,是一個勤奮的人。

餘下的求情信都是來自被告的其他親友,整體都是講述被告有聽佛經、去寺院當義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朋友們對被告讚譽有加,其中一位退休的大學教授在信中指出被告能獨立思考,覺得被告是一個勤奮的人。

被告的僱主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表示被告對公司不可或缺,其工作勤奮、守時。僱主對被告的工作也是讚不絕口,指出被告對不同意見持開放態度。曾與被告合作的人士對其評價也是極高的。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備註:
1.CACC164/2018
2. CACC130/2017
3.CACC113/2018
4.CACC155/2018
5.以上四宗案例均為2016年魚蛋革命的案件


11:49: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
審訊內容索引: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被告作供簡要
————————
以下是裁決理由簡要: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指出由於辯方不大爭議證人的證供,故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道出的版本有可能是真的。首先,由於控方證人表示不確定被告可以得到甚麼內容,因此被告表示因看不見資料而嘗試按入下頁及重新整理網頁的動作或許是真的。

此外,法庭亦同意被告所指,該內聯網的設計簡陋,保安度低。因此被告在作供時表示當時他認為它是假網站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出被告所指的TG公開群組在當時有不少人參與對話,所以被告指Hindi的訊息被洗走或許是真的。

此外,法庭亦認為被告指因此而看不到其他可行帳戶名稱及密碼下,所以在唯一一次成功登入卻被彈出後決定試其他密碼再登入的說法或許是真的。

還有,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在他電腦搜尋其他政府網站的電話簿,法庭認為被告指出打算用其與內聯網電話簿的資料作比對有可能是真的。

罪行分析:
由於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打算將資料作甚麼用途,或因此獲益。若果被告人一心想獲取資料獲益,為何不用原先成功登入的帳戶再登入?因此認為被告本身打算用作分辨內聯網真偽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除外,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內聯網的動作會影響及傷害內聯網的運作,也不知道被告透過內聯網取得了甚麼資料,加上內聯網是允許持有合適資料的人進入,而不是分辨登入人的權限下,裁定被告人 所有罪名不成立

控罪元素:
詳情可參考陳景僖案中第145段引用的HKSAR v Au Yeung Ka Man [2018] HKCFA 23,第146段引用的HKSAR v Tsui Shui Lun [1999] 2 HKC 547和R v Ghosh [1982] 1 QB 1053及第147段引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庾美瓊 HCMA 898/2002。


12:18: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155 開庭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於3月30日需處理另一宗案件,法官指示當日早上由書記向副檢控官及各辯方大律師講解用儀器製作二維碼(QR Code)供法官在閱讀書面結案陳詞時同時觀看呈堂片段之用。 #陳仲衡法官 取笑指「阿郭先生你喺度都唔明㗎啦」,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稱感謝法官安排。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申請在下星期二3月23日1430處理其他案件獲批。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申請下星期一3月22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短暫處理另一宗案件,遭 #陳仲衡法官 質疑既然先接該案,為何又會接本案。法官最終批准申請。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40 (NTS-16_M032_C0001) 片段
為警方拍攝PW15搜查A6的情況。

播放P57(iCable)片段 (05:13:50-05:17:57)
在播放器時間05:16:07截圖並呈堂為P57(iCable)_PW15_001A,顯示PW15從A6背囊搜出的物品。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0) 片段
在錄影機時間19:10:54截圖並呈堂為P34_PW15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 (04:20:01-04:20:06)

1257 午休至1430


13:00: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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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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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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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14:05: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8/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相關報道: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五男被控串謀刑毀-警供稱-聽到個男仔講-我哋啲釘可拮爆車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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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
(上午內容從缺,以下為下午內容)
處理特別事項陳詞。
D1-D4代表律師指呈堂的口供為沒有警誡下的供詞;部分被告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招認。望法庭從證據強度(各警員之間作供在關鍵位置有出入)及公平應訊(各被告在沒有清楚得知自己緘默權利以及沒有警誡的情況下作供)兩大方面考量,懇請法庭可以剔除各被告作出的招認作證供。

事實根據:
- 各警員之間供詞在關鍵地方有出入,包括及不限於:D1被截查時是否蹲下或站立、D1-2被截查的現場有沒有軍裝警員、有沒有人為D1洗眼。
- 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跟口供紙及記事冊有所出入。例如PW4在庭上盤問時招認自己截查時跪D2背;庭上大量供詞並沒有記錄在記事冊之中。
- 部份控方證人承認自己在有充分及合理懷疑下仍然沒有警誡各被告。

案例呈交:
- 高院個案 蘇麗梅(?)
- HKSAR v Chan Yuk Ling CACC102/2012

內容約指:
主控若依賴模凌兩可的對答時,法庭要考慮其相關性,同時模凌兩可的陳述,證據價值不高,法庭有酌斟權剔除其口供。

辯方律師亦指出警員作供並不可信,以及希望法庭能夠剔除各被告在沒有警誡下作供的招應為證據。

第八天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D1-D4在沒有警司警誡下的證供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D5確認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結案陳詞。
辯方需於4月9日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及法庭,控方需於4月12日前提交任何法律補充陳詞予辯方及法庭。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案件須繼續還押

(陳手足精神不錯,臨離開與旁聽者互相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10:25

【 3 月 18 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4:32: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432 開庭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57(Now)片段

在電視畫面時間19:16:33截圖,由PW15圈出指稱是A6的人,呈堂為P57(Now)_PW15_001A。

主控官並著法官參考P57(Now)_PW3_011A。

19:18:09、19:18:27及19:41:05分別截取3幅截圖並圈出指稱為A6者,呈堂為002A至004A。

19:46:56分別截取2幅截圖,005A圈出指稱為A6者,006A則沒有畫圈。

⏺A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

PW15曾在2019年10月17日就拘捕A6的位置回口供,並夾附「附件(一)」,為1幅地圖草圖。呈堂為PW15_D6_001。

1524 休庭15分鐘

1539 開庭

1幅韓國餅乾包裝圖片呈堂為PW15_D6_002。

⏺控方覆問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5) 片段

PW15在P61A街道圖上標示第一眼見到A6時自己的位置、A6的位置,以及PW15控制及拘捕A6的位置,呈堂為P61A_PW15_001A。

1607 休庭消毒證人臺

1616 再開庭

⏺宣讀有關A7的承認事實

(2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7720 嚴偉倫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7,當時A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7-1)、黑色長褲(P7-2)及黑色鞋(P7-3),背著深藍色背囊。

(29)同日約晚上2009時,警員7720 嚴偉倫 以「非法集結」拘捕A7。

(30)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11223 馮煒康 接手看 管A7,並檢取一支白色噴漆(P7-4)、一卷黑色膠紙(P7-5)、一隻白色勞工手套(P7-6)及屬於A7及A11的個人八達通卡作為證物。

(31)2019年7月29日約2130至2147時, 探員15318 林世華 搜查A7住所。期間檢取A7的衣物,包括P7-1至P7-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7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6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7)(1)-(16)。

1622 休庭,明日0930續審


14:37: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437 廣播
1445 開庭


14:53: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245 《公安條例》 28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更換了代表律師,辯方希望押後處理法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14:56:3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17)

控罪:
(1)縱火
(2)縱火
(3)盜竊(偷竊一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7:37

以下兩宗案件將會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羅(17)
D2:周(19)

修訂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等待法援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兩名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24)已還押逾8個月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2)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等待法援申請。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揮手點頭)


15:12: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鄒家成 (24) 因初選案還押中
D2:林

修訂控罪:
(1)暴動(D1)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刑事損壞(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3)暴動(D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由於D1正因國安法案件扣押當中,控方反對D1保釋。惟聽畢辯方陳詞後,主任裁判官最終就D1的本案批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 $10000 + $10000人事擔保
每周到警報到1次
宵禁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D2
保釋金 $5000
每周到警報到1次
宵禁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

鄒家成仍需就初選案還押,申請保釋期間有向公眾席點頭。


15:18:0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10旺角

分別兩張傳票:
黃子悅 因另案已還押14日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詳情:
二人各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由於兩張傳票同時同地發出,將會一同處理。二人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及呈上2段CCTV。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4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預計1天。

按:
黃子悅精神還可以,聆訊期間不時望向旁聽席,入去前與大家揮手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4: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7/15]
#1020旺角
謝,區,胡,梁,楊(20-48)

- - - - - - - - - - - -
上午小結:
D5代表律師盤問PW5完畢,控方覆問,PW5 作供完畢。

裁判官提醒雖然審訊無時間壓力,但仍希望在原訂時間內完成,著大家留意進度。

控方傳召PW6(總督察Y,為拘捕D2之警員,亦是D3阻撓的警員)作供,主控盤問中,未完成。

期間D2代表律師以觀看日期與案發日相隔5個月,PW6與D2相處時間只有不足4分鐘等原因,並呈上相關案例反對PW6 有足夠基礎從PP6片段中辨認D2。

D3代表律師不爭議PW6能從影片中辨認出D3。

- - - - - - - - - - - -
約一時裁判官指需時閱讀有關案例,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9:1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審前覆核

D2: 鄭(19)
(D1較早前撤控,自簽保守行為)

控罪: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2)D2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5:45pm於屯門鄉事路及河塘路交界,在人群中向警方豎立中指,其後被警方查身份證,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再被控一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罪。

‼️答辯‼️
控罪(2)認罪,罪名成立。
控罪(3)不認罪。

裁判官指第二控罪只需罰款處理,問辯方會否於今天辦妥。辯方提出在控罪(3)審訊後才一併處理。

控方將傳召四位警員,第四位警員會因應審訊過程有機會不需傳召。控方沒有片段播放,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段約十分鐘的片段播放,並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安排於2021年8月2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45: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2/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10:08 終於開庭,控方本想即時傳召PW2馬智鵬(音)總督察,但 #劉綺雲裁判官 花了12分鐘追問控方為何證物9-12及15會懸空,控方曾提出以幾份未有證物編號的承認事實填補,但裁判官未有理會,裁判官於相冊中發現有部分搜出物品未呈堂成為證物,最終裁判官命控方於較後時間以該此未呈的證物補回P9-12及15。

10:20
傳召PW2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控方播放2段測試片段
第一段片段 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14380進行測試P2 黑/黃色彈叉
測試用P2用三粒鋼珠(其中一粒測試前有量度,重量4.36g 直徑10.22mm) 射向木板,用作測試的鋼珠PW2作供指是由案件主管帶來的,未知是否P6A/B/C。測試成功以P2把鋼珠擊中木板,但測試距離及木板厚度,甚至是否擊穿則未有交代。

第二段 由PC8413及WDPC14310 測試P5A 即6條橡膠帶(彈射器) 能射到多遠。

片初PC8413交代測試地點為羅湖練靶場,
測試內容是以P5A作彈射器(六條橡巾)*捆綁於2支距約一米的固定支柱上*,而用作射出的物品是磚塊,由於風聲太大只聽到第二舊重量為261.4g

測試結果為第一次射到60-70米外, 第二次超過70米,第三次50-60米。
三次都是由PC8413以把P5A拉後約10步*的方式把磚塊射出,然後再經由對講機的女聲(*相信是WDPC14310*)講出磚塊射達的距離。
*期間拍攝者、測試警員PC8413及PW2均沒有上前確認距離*。
**之間為本人觀察,片中無特別提及。

辯方盤問 PW2 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辯方律師問PW2是否對槍械有專業知識,本身作為本案專家證人的PW2立即回答自己只是對槍械有點認識但不是專家證人。

裁判官聽到後立即叫證人先出庭,再向控辯雙方確認雙方同意證人是什麼專家身份。
控方稱PW2的角色只是一個目擊者,聽畢控方回答後,辯方表示對PW2再沒問題。

再休庭等控方上車拎啲本來控方唔打算呈堂嘅證物…

重新開庭後,控方呈上十多樣證物。
相冊中第X張相(顯示的物品) ,列為證物P幾多… x 16 (除咗一個膠袋及 膠袋連黑色箍 外其他證物係乜都無講)

裁判官就被告控罪(1)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

押後至4月8日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6日提交詳細書面前陳,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6:29: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
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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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16:37: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2/3)
盧手足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2 PC4593 葉志威(音),負責截查拘捕被告 作供

證人當晚與PW1同乘巡邏車於2125時前往海傍道西行線清理路上雜物,PW1在2136曾發射催淚彈,行動在2250完成全部人員離開並在2304返到香港仔警署 。但2305電台通知海傍道南寧街香港仔中心大快活天橋下行車線再有堵路,眾人再乘巡邏車前去。在到達西行線近天橋聽到有人叫「死黑警填命」,巡邏車停留好短時間後由西行中線駛到左三線離開,警長34808訓示天橋上6人聚集,車需往田灣迴旋處掉頭返東行線,並以通訉器通知支援車日及2號在西行線斜路級樓梯位置包抄。

2311巡邏車在東行左一線距大快活三十幾米時收慢車速,PW2坐左中排見一綠色雷射光柱射入擋風玻璃。下車後見大快活天橋有一人右手拿黑色筆物體物體淘寶發出綠色光柱,於是沿車左邊向後行至車尾再望向天橋,那人由天橋上左三線位置開始起跑,走向近海旁公園樓梯位置。PW2在海濱公園入口截停男子再帶入公園入口左邊花圃盤問,同時將其身上背囊交PC169協助搜查。證人同被告期間對答如下
問:你響度做乜嘢?
答:我一個人咋!
問:一個人做乜嘢?
答:我一個人,等車返屋企
PC169其間企PW2背後,證人獲通知在背囊內搜到一支雷射筆,同袍13588用手扣鎖上被告。PW2承認看不到搜背囊情形,但望過個背囊及雷射筆,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性武器拘捕。在警車上向被告警誡下被告說「呀sir我支筆用來觀星咋。」
庭上認出證物雷射筆(P3)因當時看到上邊有danger 及 波長532 mm字眼。控方律師提問發現雷射筆時是不是入了電池因證物袋內筆及電池分開。PW2説帶被告上警車後,PC169將被告及背囊交給他,證人在被告面前將雷射筆取出放在手按開關知道可射出綠色光柱,然後在2315再向被告警誡及拘捕。之後證人,PC169將被告帶回香港仔警署。PW2指一直保持雷射筆是翌日0505時連被告會面紀錄Pol.153及調查報告Pol.157交西區刑事調查2隊探員24675處理。

PW2 辯方盤問
案發2300再有堵路,於是與PW1同車前往,自己坐第二排最後左,PW1坐在前方較左,自己位置看到擋方玻璃。巡邏車在西行線時首次聽到橋上有人叫「死黑警填命」,但自己車上位置只看到橋上有幾名青年人,只從警長34808口中得知有6名。
PW2確認2311從東行線回到天橋時見有綠色雷射光處從擋風玻璃右上方射入車內。

盤問下證人回答今日庭上作供首次提到有雷射光射入車內,因覺得不重要沒在書面口供記錄,並指自己當晚被磚頭掟中腳也沒有寫低。PW2重申情况沒寫下但在記憶中,可以在隔了一年多後在庭上喚起。

巡邏車停定後警長34808訓示追截橋上6人,證人見橋上一男子手揸雷射筆面向證人(因那刻有綠色光柱射出),該人幾呎外有幾名男子。PW2同意書面口供沒提該人衣著,今日庭上又是首次説出其衣著描述。律師進一步指庭上證人作供説追截被告提到他手拿雷射筆及將左膊孭住背囊攬在前面跑,以及用雷射雷從橋上射到地面,全部在書面口供均沒提及,PW2同意。

在海濱公園拘捕被告時,是PC169在花槽按下制測試雷射筆,而自己上警車後亦再測試,PW2承認兩次測試也設有在書面口供反映。車上測試後證人說放回灰色背囊內,自己一直手持背囊。盤問下PW2同意書面口供寫11月9日1705在香港仔警署將雷射筆等證物夠啲PC 24675,但不同意辯方是指當時交收警員處理緊其他被捕人士打手指模沒有接收證物沒雷射筆之後不知所終。

PW3 PC 53212 PC 梁x中(音),書面口供以65(b)呈堂讀出。證人負責當晚快速搜查在海傍街渡碼頭截獲及拘捕之5人,證人指自己出發隨車到近大快活天橋下,警長指橋上有6人聚集需分頭追捕,拘捕5人時沒有在各人身上發現有雷射筆,但不排除可能有人從通往海旁公園東行斜路取走違禁品如雷射筆。

案件於明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0930進行續審,主控表示預計明天可完成辯方案情。


16:41:2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7/15]
#1020旺角
謝,區,胡,梁,楊(20-48)

下午庭:
裁判官拒絕D2代表律師申請,認為有足夠基礎接納PW6證供。

控方盤問PW6完成,D1代表律師沒有提問,D2代表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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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 3月19日 星期五 上午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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