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7

10:01: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元朗 #審前覆核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押後至2020年9月4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處理答辯,並規定警方須於一星期內交齊文件予辯方。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10:14: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16) #1216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待辯方索取被告的醫療報告


10:17: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49) #0922太子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9月22日,在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被告不認罪,據悉控方會傳召3名證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承認事實


10:41: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王(50) #20200421長沙灣
已還押6日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

❌沒有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11:16: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 #1007屯門 #判刑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感化報告均已索取完畢,顯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而適合入更生中心。

報告的感化報告表示,於可否用感化形式判罰一問題上,案例「迮界」:被告思想單純、有決心改正;又有家人支持,應能重新改過。被告父母希望能重過安穩生活,被告本人則希望另覓學籍、繼續學業(因原有學籍將被開除)。感化官稱被告「乖」、無壞行為,又會聽取意見,相信在感化官監管下會有規律生活。而且被告已還押14天,有深切的體會。社工亦表示雖然被告9月被開除學藉後,不能再以學校社工身份監督陪伴,但仍可以朋友身份幫忙監督。辯方希望法庭以感化令形式處理。

葉官質疑報告提及自己沒有悔意,如何用感化令處理。他又指,被告堅稱自己是在回家途中見到示威,遂參與;但承認事實中,可見被告當時帶有護目鏡、口罩、護甲等物資,「如果係臨時決定嘅,點會帶呢?」從審訊直至今日,都「見唔到理由」。

辯方轉而希望法庭從被告將來會遵守法律這點考慮:被告不會再參與社運,也會定期回校讀書,盼法庭讓被告重回正常生活。

判刑

葉官首先重申,被告否認襲警、堅持自己清白,他亦不接納被告「回家途中見到有示威便決定加入的說法」;加之其犯罪情節比一般案例嚴重,故法庭原先認為,以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形式處理都不適合。

但,考慮到感化官認為本案為「borderline case」、被告承諾不會再參加社會運動、控罪亦非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名,
法庭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附帶5項條件:
1 在工作、學業上聽從感化官指示
2 每日19至06時守宵禁
3 定期呈上尿液樣本供化驗
4 定期進行精神心理治療
5 依感化官指示參加對更生有幫助的社區活動

葉官最後道:「即使有今次事件發生,你16歲啫,仍然有機會貢獻。喺呢件事,每一個人都盡量幫你。」葉官提及被告父母,於案發當日凌晨收到被告被捕通知15分鐘便到警署、又出庭作證;過往感化官不會建議以感化令形式處理無悔意的被捕人士,這次卻破例建議,每個人都是「幫到盡」。


12:09: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PW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作供完畢
1208 開庭,傳召PW6 警員19984
1225 休庭,PW6 作供完畢
1237 開庭,警員18948作供


12:31: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法院
#1225旺角
#提堂

*,林(15-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背景:
被控於19年12月25日於旺角彌敦道607號外地下在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喧嘩或擾亂性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的言詞,以其行上述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D1 同意案情
D2 同意案情

控方撤回指控
D1、2均以簽保守行為為期24個月處理,自簽$1000,條件為需要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可涉及同類型罪行及刑事損壞


13:05: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304 休庭,現完成PW7(?) 主問。
1430再續


13:09: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前覆核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已將問卷呈交法庭,即將傳召11名控方證人預計5天審訊,控方承諾將記事冊7日內交予D1/D4

口頭招認:
D1至3 不爭議 D4 爭議,其中4名控方證人將就D4的招認的「案中案」作供

保釋條件更改:
D1 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1次獲准
D3 撤銷擔保人 將擔保人現金撥入被告人擔保金獲准
D4 撤銷擔保人 將擔保人現金撥入被告人擔保金獲准

匿名令申請:
控方同意自高等法院對起底情況頒佈禁制令,起底情況有所緩和。故是次申請依賴警員A的實際情況。

控方指警員A的資料在網上(i.e. Facebook, Instagram 及 telegram)廣泛流傳, 至今早警員A的資料仍存在於Telegram頻道,若今次聆訊公開警員A的資料,會再次連結到警員A之前被起底的資料

控方亦指警員A受到實質騷擾,住址附近有黑衣人徘徊,對家人造成心理壓力,直到警員A搬屋情況才有所緩和

警員A亦曾與「心理醫生」見面,指出起底情況對警員A影響深遠,搬屋之後網上攻擊沒有停止,出庭作證恐怕會再面對新一輪攻擊,若果法庭只是wait and see, 會造成不能彌補的後果

至於傳媒報道積極性,Mr YIP指Telegram文字直播台對每宗與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都有詳盡直播( i.e. 排隊人數、控辯內容),因此傳媒會努力跟進此類案件,積極性不會因為匿名令而有所減退

D1大律師觀察到警員A的資料已在公開領域廣泛流傳,匿名令的作用不大

D2及3大律師認為毋須頒佈匿名令,認為警員A的起底情況與案件無關,所造成的影響亦不能憑藉匿名令復原(undo),警員亦已經主動搬屋,考慮到公開司法公義的重要性,認為法庭毋須頒下匿名令

D4大律師反對匿名令,指出警員A只是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而非精神科醫生會面,質疑如果警員A有嚴重精神壓力應進一步尋找精神科醫生協助,即使心理學家為警員A進行關於PTSD的DSM測試,亦未達臨床關注的標準,而心理學家指警員A有創傷但有違測試結果

匿名令判決:

法庭接納D4的質疑,指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提到警員A有創傷,但在DSM測試結果顯示警員A未達臨床關注的標準,法庭無法依賴報告了解警員A的狀況
法庭指警員A起底情況自19年8月開始,與本案的關係甚低,英國案例亦指出如果資料已被廣泛流傳,匿名令的作用亦有所降低

拒絕為警員A頒佈匿名令

後話:
裁判官了解警員A的情況,只能提醒公眾切勿違反高等法院頒佈的禁制令

(多謝律政司留意敝台)


14:48: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馬鞍山 #提堂

劉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A出口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因爱国爱党錄得客量按年大跌四成而虧蝕3.3 的党铁聲稱在5月24日凌晨約1時,大水坑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的一部閉路電視遭到破壞。警員到現場根本無發現,但不在現場的劉卻被拘捕。

背景:
劉遭到拘留超過一日後,案件在5月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 首度提堂 。劉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但遭控方提出嚴格條件,包括合共$40,000現金擔保、每晚10時至次晨6時遭宵禁、每週報到達3次、並遭禁足大水坑站等。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
被告在拘捕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均無任何招認,裁判官閣下認為或可減少至2位證人
辯方或會傳召1位事實證人,預計需時1天審訊

案件定於10月2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裁判官閣下下令報到減至每週1次
✅其餘保釋條件依舊✅


14:49:08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柴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吳(18) 服刑中(被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10,000
2. 2名人事擔保:各$10,000
3.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4. 不准離境
5. 交出旅遊證件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兩次


14:53:4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休庭15分鐘,PW7作供完畢
1515 再開庭


15:02:0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9火炭 #新案件

周 (2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火炭山尾街31至41號華樂工業中心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4個交通圓錐筒及木板,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
一批市民及區議員在2020年2月9日下午到火炭山尾街遊樂場聚集,不滿政府徵用未入伙的駿洋邨作檢疫中心。集會在傍晚近6時結束,在場人士之後去到山尾街及穗禾街一帶聚集。
大批防暴警員到場驅散,舉藍旗及黃旗警告在場人士超出合理停留時間,要求市民及在場記者散去,否則視作非法集結,並封鎖一段山尾街及穗禾街,截查多人。(改寫自 香港電台報道
延伸閱讀:獨立媒體詳盡報道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15:02:5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黃大仙 #判刑

李(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附近有100-150名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後見到被告戴藍色口罩、黑手套、背包。警員追截示威者時,被告將背包棄置。其後警員截停被告,搜身時於背囊內發現豬嘴、8支六角匙 及 一支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懲教專業報告,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是一個孝順長輩的人,也想繼續讀書 。

感化報告中見到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感化官指令和進修,亦能見到被告樂於助人,合作且有禮貌。

報告正面,求情信呈上學校校長老師等16封信,被告受學生老師愛戴。在信中老師表示被告是一個理性,觀察力好和有同理心的學生,生活中十分成熟及樂於助人,有決心改變自己和繼續讀書,也表示會想繼續修讀創作,電競方面。

官表示,考慮被告對其他人做成的傷害,希望其事後能夠反省,對個人、家人、社會做成的影響,相信被告往後日子會朝正確方向行事,報告也令人動容。

判刑
法庭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條件。
(法庭沒有讀出附加條件,望見諒。)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至9月7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謝謝臨時直播員幫忙。)


15:15: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3中環

黃(32)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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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譚,鄭,李,周(17-23) #轉介文件 #1113中環
D1 麥 (23)
D2 譚 (19)
D3 鄭 (17)
D4 李 (18)
D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D1)
(2) 非法集結 (D1-D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1, D2, D3, D5)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D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保釋事宜:
。D2的報稱地址有改變✅
。D3更改報到警署✅
。D5更改報到時間✅

審訊將以中文進行,各被告保留不在場證據權利。

以上兩宗案件移交至2020年8月25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5:15:1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19/6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方將傳召證人PW4、8、9,無警誡供詞,無錄影片段

預計審期:一天

控辯雙方需於開庭前三天提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4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5:31: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吳(2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於20190713上水險墮橋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
無保釋申請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8日14:30東區法院八庭提訊/答辯,無須八天保釋覆核。
原訂2020年9月14日粉嶺法院的聆訊會刪除。

(直播員按:吳寶寶精神正常,但表情徬徨,幾乎每一刻都看着旁聽席)


16:41: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 (15)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17:13: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前覆核

D1:高 (22)
D2:陳 (16)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D1: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2)D2: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3)D3: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
(4)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5)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6)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1包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及1把剪刀
(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鉗及1個螺絲士巴拿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螺絲士把拿、1把鐵錘、1把鉗及1個打火機
(6)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載有690毫升煮食油的膠樽、1個載有250毫升酒精的膠樽,以及1支噴漆

控方指出若D2承認案情,
控方會選擇不作起訴

控方指會修改控罪4,取消鉗的控罪

答辯
D1
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不認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不認罪

D3
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不認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不認罪

D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不認罪

D1,D3-D4的辯方律師於昨日及今天早上對控方作出了一個預審的相關提問,但至今仍未收到控方的回應。

辯方立場是要控方證明案件證物的連貫性,交代證物的處理去到哪個階段。由於D4的證物(食油、酒精)需要送到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辯方要求控方提供當中每一個環節,包括報案室警員的證供,政府化驗所處理證物的所有人士的證供,包括要有文字上記錄。D4沒有化驗報告,因此沒有方法同意任何事,需要查看後才決定。控方表示文件還未準備好,只有接觸證物警員的相關文件。逮捕行動涉及的六位警員的書面證供,需要兩個星期準備,當中有關DO、證物房人員、化驗所人員所涉及人數有一定數量,需要時間評估。控方指DO證供未有的原因是警方並沒有預計到在證物連貫性方面辯方會有爭議。控方指出他們目前只有檢獲證物警員的證供,對於隨後接觸證物相關人士的證供還未有。

D2案情

在2019年的11月11日的凌晨5時40分,警方收到消息指有約30-40名反政府人士在天瑞輕鐵站聚集,態度挑釁。他們在警方到場前逃走,當時D2位於天瑞巴士站,向着天瑞商場的方向跑去,最後D2在天瑞商場的洗手間被截停,警員進行搜索後在D2的背包發現有多種物品,包括一包索帶、兩對手套、一頂黑色帽、一件綠色上衣、一個眼罩、一枝生理鹽水及一部iphone 6。

D2承認案情

法庭撤回控罪,D2簽$1000守行為十二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第二次的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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