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01:54: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7

律政司提問:
Q. 如果身體有其他疾病,是否亦可引致思覺失調?
A. 有一些身體情況是可以引致思覺失調的,例如中風、腦腫瘤、甲狀腺問題及一些性病等。我不認為彥霖有這種情況。3月以及8月在屯門醫院血液檢查及腦掃描,顯示她身體一切正常,冇其他疾病。
Q. 黃姑娘表示,彥霖指她吃了屯門醫院的鎮靜藥後就沒有「聽到聲音」,但該藥不是精神科藥物。
A. 該藥經常會配給思覺失調/精神不穩的患者服用,因可以令人放鬆、減少焦慮及平靜。可能聲音不是完全消失,而是令患者不察覺或減少影響。
Q. 吸食大麻所誘發的精神障礙症狀可以維持多久?
A. 沒有文獻對這方面有研究。因人而異,亦要考慮其他風險因素。
Q. 彥霖和唐姑娘聽電話時提及8月11日去尖沙咀買蛋糕時吸入了催淚煙,晚上吸食大麻。會不會同時受到這兩種影響才誘發精神障礙?
A. 沒有文獻對這方面有研究,難以決定。亦需要長時間觀察及診斷才可判斷各症狀的成因和衍生出的影響。
Q. 從趙同學與彥霖的message對話能否判斷她的精神狀態?
A. 後段語無倫次,但不能100%確定她當時是思想混亂。

裁判官提問:
Q. 思覺失調是否一定是由一些事情引發?
A. 不一定。
補充關於幻聽的診斷:
患者出現第一次幻聽時可能不會說給其他人聽,因為發生得不頻密,會懷疑自己聽錯。所以醫生要有幾次診斷才能確認患者有沒有幻聽。
Q. 病人是否可抗拒幻聽內的聲音?
A. 可以。
Q. 她在9月19日上的士時知道自己要去哪裏,做到相關動作,可否確定當時她精神狀態正常?
A. 精神狀態可以時好時壞。
Q. 嚴重的思覺失調會否導致患者連預視到有危機的事都去做?
A. 有機會。

陪審員提問:
Q. 思覺失調和自殺傾向有關?
A. 思覺失調患者的自殺傾向較正常人大。
Q. 思覺失調會影響活動技能?如游泳。
A. 文獻沒記載,但有機會。
Q. 如閉路電視有她放下物品和脫鞋的片段,會否對你的判斷有幫助?
A. 有越多資訊當然越好。
Q. 8月23日給伍的信件內容混亂,但之後逐漸變清晰,有深入提到她對將來的美好願景,伍的回信回應亦正面,而且是在她失蹤前一日收到。8月中彥霖思緒混亂時仍記掛要探望伍,可見他很珍惜此段關係。但最後突然又把所有事情拋棄?
A. 八月初她亦應該是很開心,有學返、有工開、有男友和不時探望,但之後仍出現了思覺失調的現象。那段時間她沒理由要故意反叛,對她沒有好處。8月後期她可能因為想離開女童院而裝作有幻聽,但到9月她再沒有原因要裝作聽到聲音,因她喜歡上學,與同學有良好關係,亦說想努力重新做人。(按:顯示精神狀態的轉變是突如其來且無法控制)
Q. 你是因為她作出不能理解的行為而判斷她有思覺失調?
A. 是看完所有所見資料而得出的判斷。
Q. 她是否明顯有思覺失調?
A. 從未見過病人所以不能100%肯定,只能說有多過一半機會。
Q. 思覺失調患者的自殺傾向比正常人大多少?
A. 難以量化,要進行這類研究難度亦極高。用風險因素的角度去看,她的對立反抗症、操行障礙和思覺失調三個症狀一起出現,風險會較大,不能說比正常人大多少。

大律師補充:
Q. 根據我們的資料,8月26日、9月2日、9月9日都有醫管局醫生到女童院,因為彥霖手指痕癢和咳才給予抗敏感藥。
A. 我是跟隨女童院姑娘根據她的看板的說法。
Q. 9月18日,彥霖對公公說「聽到人聲」。同日稍前時間和同學吃飯時,對同學說「聽到腳步聲」。
A. 可能她兩種聲音都聽到?
Q. 9月19日,彥霖可能面臨重大壓力,因她9月20日要上庭,她同日又向朋友說她要「踢庭」。如果她想重過新生活,為何要「踢庭」?
A. 無法解釋。

End


09:51: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6樓)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辯方於上一庭裁決前提出重開案情最終獲批並安排今天績審。

0950 公眾可以進入
0956 被告已完成原定認人程序,被認出的警員將在下午出庭作供,案件將押後至1430續審。


09:58: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5/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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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的特別事項裁決:

1)警方於3月2日到D4的住所搜屋,目的是拘捕及搜屋,其中一個意圖是搜查案發當日的衣物,肯定衣物是警方的調查方向。林官難以理解所有控方證人都供稱沒有向D1詢問衣物的下落,倘若D1已招認,警方一定會再詢問衣物下落,而不會等到會面紀錄才詢問衣物下落。唯一合理解釋是警員沒有警誡而且沒有招認。

2)PW9承認「冬菇」這個人是他整隊人的搜尋目標,如果沒人向D4詢問,D4又如何在辯方案情提及「冬菇」這個稱呼。

3)林官指10人進行拘捕及搜屋是不尋常數目,事後他們一起返回大埔警署,只有PW5作供時有提過自己有任務,46894解釋習慣一起行動,但實際上沒有行動。林官又接納辯方投訴,PW5在回答問題時迴避及小心翼翼以免影響其他證人口供。而且PW5的證供與其他人出現嚴重分歧,他否認警員有翻箱倒籠,但PW6同意是徹底搜查,而他供稱只有他說話,但PW8指自己多翻向嫲嫲解釋,PW5證供不能磨合,因此不能依賴。

雖然林官不能理解D4默寫卻不理解聲明的內容,但由於控方未能安穩地舉證。針對D4的補錄證供、會面紀錄、口頭招認不能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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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D1: 辯方指控方證人對D1襲擊過程出現多個版本,不能磨合。控方反駁指案發時並非定鏡,證人在不同角度及距離觀察,而且口頭招認中「我淨係㩒住佢」顯示D1並非innocent bystander,而是共同行事者。辯方反駁指從證供上可以看得出他們在講述同一時段的人物動作

D2: 辯方指口頭招認中「幫手叫大家走」中的「大家」可以有不同版本,不一定是施襲的人

D3: 辯方指控方主張D3睇水,但無證據顯示其他人襲警時在場,無證據顯示有共同協議,無證據顯示D3執行協議,控方反駁指D3執行了「睇水」的角色

D4: 辯方指控方證人都在一個很差的環境辨別D4,控方反駁指現場光線充足,林官也指出認人程序結果也支持控方案情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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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
在香港專業進修學院修讀紀律部隊課程,立志成為警察或消防員,12歲至18歲期間參加民安隊,能夠幫助到人,有成功感,穿著制服亦有榮耀感,積極參與青協義工。

於案發當日約2100時,與女友及朋友在先達廣場的大家食用膳,到2230時與女友在西洋菜南街觀看外籍人士表演,停留一段時間後行至家樂坊幸福堂分開,轉入通菜街乘小巴回家。

期間聽到有人大嗌「咪走」,看到一名載口罩的男子(PW1)被人追逐,因覺得PW1是搶劫犯而撲向他(沒有看見PW1手持警棍),雙雙倒地,D1欲起身的時候被PW1抓住,期後被人按壓在地上及抓住頭部撞向地,PW1向其他警員表示「佢(D1)頭先打我」,後來被鎖上手扣,在警車內被打,在警署內被帶到黑房,被人套上垃圾膠袋及亂棍打

D2至4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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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9月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10:18: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伍(16)
A2:詹(23)
A3:何(20)
A4:楊(29)
A5:許(20)
A6:羅(17)
A7:梁(22)
A8:梁(34)
A9:吳(22)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A14:梁(24)
A15:馮(25)
A16:梁(44)
A17:吳(16)
A18:何(23)
A19:梁(20)
A20:李(18)

控罪:
(1)A1-20:暴動
(2)A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A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修定案情字眼:將案發地點範圍描繪得更為精準,唯庭上未有讀出)

(2)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A1-20申請警署報到改至每兩週一次否決
A18申請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獲批
A15申請暫時取回護照

A1/9/17/19今由法援委派之律師代表,全部被告已申請法援,其中4名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未處理其申請,當中A1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法庭建議控方考慮會否分拆案件,光參閱證人列表已見列出了86名控方證人,法庭未必可以安置如斯龐大的案件審訊。法庭就案件管理上指出控方應儘早與辯方溝通;會否就行為上的指控或是單靠環境證供?控方表示或者可以分開A1-11及A12-20為兩案。

法庭作出指示:
控方須於10月30日或之前(下次聆訊前3星期),向辯方就分拆案件提出方案;而辯方須於聆訊前3天作出回覆。同時控方將所有資料統籌並於聆訊前1天通知法庭就分拆討論的結果。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0:19:3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8大埔 #少年法庭

*(14)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去信律政司商討以自簽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
控方提出因疫情原因,無需被告去警署報到。

✅法庭批准保釋✅
保釋金$10000
宵禁 23:00-06:00
不得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押後至10月2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1:32: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銅鑼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33)服刑中

被告於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罪名成立,被判5個月2星期

保釋申請將押後至9月15日 0930,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11:38:35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714沙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梁(23), A2龔(49), A3李(16)

A1曾經因保釋期間在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再次被捕,還押約10天獲釋

控罪:
(1) 暴動 (A1-D3)
(2) 襲擊至造成實際身體傷害(A1-A3)
(3) 暴動 (A1-A2)
(4)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A1-A2)

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控罪一及二)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83號鋪外參與暴動並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控罪三及四)

案情摘要:首被告與多名示威者用雨傘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造成牠多處骨折瘀傷,視覺出現重影。控方第二證人上4樓協助其他警員時,被示威者踢落扶手電梯圍毆,手肘腫脹,傷口裂傷需縫針處理。

襲擊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事後從被告的衣著、特徵認出並拘捕被告,警誡下各被告保持緘默

(播放當日新城市廣場有關片段,有標示D1 D2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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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明白案情
各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 (2)
A1, A2承認控罪(3),否認控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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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求情
A2, A3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即使牠們因本案被告襲擊而受傷,控方第二證人在休息後已經無大礙,亦無受永久傷害,繼續正常執勤,而今次暴動亦不算是大規模……希望法庭可以參考冼家豪案,以4年為量刑起點,並將兩項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其他理由主要是深感後悔,以及身邊的人對被告的正面評價,亦有提及家庭背景。辯方亦呈上65封求情信。

D2代表律師求情指,事件發生的時間短暫,無意降低(downplay)事件的暴力程度,但控方證人二的傷勢沒有造成長期影響……(聽唔到,淨係聽到保安係門口大聲傾計) 案情、規模、涉及人數亦未有梁天琦案般嚴重。……D2亦無意在犯案時隱藏身份,逃避責任。其他理由主要是深感後悔、家庭背景,需照顧患病家人。

D3代表律師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只想回到自己住所,並非有預謀參與暴動。其他理由主要是深感後悔及身邊的人對被告的正面評價。(其他聽唔清sorry)

押後至2020年 9月24日 14:30區域法院判刑,D3需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
‼️‼️‼️還押候判‼️‼️‼️
(直播員按:被告離開前,緊緊捉實家人隻手,親人痛哭,被告離開前亦有向大家揮手道別)


11:55: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6旺角

D1:李(17)
D2:李(17)
D3:李(20)
D4:陳(17)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D3:抗拒警務人員
(4)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2)D2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3)D3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4)D2被控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BAOFENG UV-5RE
(5)D4被控於同日在染布房街近百布街,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

答辯相關:
(1)D1: 不認罪
(2)D2: 認罪
(3)D3: 不認罪
(4)D2: 認罪
(5)D4: 自簽保守行為

- - - - -

D2:證物16-27充公
沒有案底,案發時沒有工作。完成中三後投身社會,D2及母親因經濟環境因素而失業,父親現為唯一家庭經濟支柱。D2現重返校園,前日已開學。去年開始有社工跟進。D2認為當時自己思考不夠成熟,現已作出反思。也感慶幸有學校收佢,承諾會珍惜、努力讀書。D2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判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藉以建立守法意識,為社會做多啲事情。

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 - - -

D4:證物39-52充公
撤回控罪,即控罪(5)
以$1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 - - -

案件之D1/3部份將於11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透露現時證人列表有11名證人。法庭指示須不少於於3天前呈交承認事實及聯合問卷。


12:05:3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2荔景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1-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鋼珠
(2)D1-3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14:36: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6樓)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辯方於上一庭裁決前提出重開案情最終獲批並安排今天績審。
今早為被告安排了認人程序,被認出警員將在下午出庭作供。

1436 開庭,二庭仲有小量座位


14:41:2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01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控罪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50854,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是日答辯,被告對所有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要求進行審前覆核,控方不反對。

辯方除被告可能作供外保留傳召兩名證人的權利,並指審前覆核前希望可向控方索取現場的CCTV片段。裁判官認為時間足夠處理索取資料。

審期定為2020年12月3-4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期間擔保照舊。


14:47:1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提堂

梁,姚,陳,郭

控罪:
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指他們需要時間就剛剛才收到的文件拿取指示,故希望將案件押後

四位被告都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4:55:3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8大圍

楊 (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向律政司繼續商討本案處理方式。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押後至10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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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黃(17)(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正等待化驗報告並索取律政司指示。
✅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除因疫情關係,被告報到減少至1星期1次外,其他擔保條件依舊。
本案押後至11月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直播員按:感謝有很多旁聽師到場聲援❤️)


14:56:0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新案件

D1:冼
D2:劉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控方申請將此案件與另一案件合併處理

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保釋金$10000

押後到2020年10月22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新案件由第一庭轉至去第七庭處理,向去了第一庭的旁聽師致歉‍♂️)


15:02:2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3太古 #答辯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在太古英皇道康山花園2座外,襲擊警員25402

❌不認罪❌

3個控方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依賴2條開源片段

預計審期為1天

案件排期於2020年11月1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7:4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26沙田
麥(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詳情:於2019年10月26日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持有1罐噴漆、1把把手、1把鎅刀、1把剪刀及2個打火機。

案情:證人於案發當天接報指有人塗鴉,後發現有黑色字被噴於瀝源橋、同時有海報被貼於相同位置,當時大概有10人聚集在該處。證人後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截查被告後,搜出涉案工具。

———————————————

辯方律師向裁判官呈上感化報告,他指出報告內容與上次求情內容(詳細請參閱上次提堂)差不多,當中內容亦是正面。報告指出被告有家人支持,自身有上進心,原本沒有案底,在此事件後已經受到教訓(無法從事理想工作)。

裁判官指出被告年輕,有悔意,沒有使用相關物品,有家人支持,感化報告正面。本身是守規矩的人,唯受社會事件所影響才會犯錯,此事已令她上寶貴一課。因此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期間被告需遵從指示。


15:10:2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對講機 #0930旺角 #判刑

伍 (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背景:
據悉警方收到線報,在2019年8月31日以涉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某酒店拘捕案中第一被告。再追查下其後在9月30日於旺角寓所拘捕姓伍第二被告。事隔近1年,案件於2020年8月21日 首度提堂 ,同案共有3名被告,均面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伍承認控罪,押後至今日判刑;其餘2人押後至10月12日再訊。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辯方亦呈上中學校長、老師等求情信

裁判官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


15:24: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524庭內尚有少量座位


15:26: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張(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2019年11月3日於旺角砵蘭街,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7-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27: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6樓)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重新傳召PW1 警員20987
(後補)

傳召PW3 今早被告認出的當日截停警員 50104
(後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1600裁決


15:34:0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2黃大仙 #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以分析文件。

本案押後至10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4: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天后 #轉介文件

黃 (16)

修訂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天后興發街近琉璃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背景:
5月24日在灣仔、銅鑼灣一帶有遊行抗議「港版國安法」,其後演變成街頭衝突。黃被指於天后「私了」清除路障的女子,被控傷人及暴動兩罪。案件原定於5月26日首度提堂,黃因留醫缺席聆訊,其後於次日下午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一度於庭上指事主因擔心自身安危,故為她申請匿名令,但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是否有足夠理據,「以後是否每單傷人案事主都可申請匿名?」並指黃並不認識事主;控方其後表示當日暫不處理匿名令申請。黃獲准保釋候訊。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9:1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元朗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或可能只傳召一名街坊和負責拘捕得警員(但因為未簽65C,身份可能有爭議),無錄像片段需要呈堂。另外,已有草擬未簽署的同意案情。

辯方將呈上兩段共一分鐘,已經剪裁的錄像。或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5:44:3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31屯門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1500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15:48: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羅(20)已還押2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把黑色錘、1罐噴漆、1支六角匙及2包膠索帶

背景: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4月29日與同日同地另一案合併,並修訂及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鐳射筆)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申請撤銷宵禁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8月21日‼️承認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撤銷「管有攻擊性武器」,還押候判

索取勞教、教導所及感化報告,全部報告正面,已解釋及明白以上報告

辯方呈上來自8封求情信,包括羅本人、兄長、社工及友人

羅在求情信中指對事件感後悔,案發當天衝動,沒有清楚考慮後果,忽略其他人安全。犯案只是因一心希望為民發聲,向政府表達訴求,但明白此非犯罪理由,案發後深切反省。
羅有一直參與義務工作,對香港有強烈歸屬感,立志回饋社會,服務香港人。

裁判官指羅已還押2星期,深深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感受,已受深刻教訓

18個月感化

12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註:【按此】支持長毛老闆支持黃色經濟圈


15:56: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25)

辯方投訴,今日是第3次提堂,警方卻只交予部分文件。申請押後,獲批。

本案押後至10月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9: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判刑

鄭(19)

求情
辯方指已收到3份報告,其中2份指被告「對事件有深切反省,循規蹈矩,有許多改變」。感化報告最後一段提到被告不適合感化令,乃因被告已另尋求諸多輔導、醫療協助,不需由感化官提供額外幫助。辯方又指,被告對環境轉變敏感,不宜受封閉式懲處。

被告17年曾報讀課程,但因學費問題退修。被告本年再報名,校方表示是「最後機會」。代表律師道:「佢想重新開始,唔再做一個散工,甚至想做一個老師。」如他需入更新中心,生活安排會被打亂。

還押3星期間,被告親手撰寫1封求情信,展示自己有好好反省,想念家人。辯方希望,法庭在不影響學業、顧念其情緒的前提下,用社會服務令處理案件。

判刑
嚴官直指,被告需要接受院舍式輔導。被告第一次擔保時,未能察覺案件的嚴重性;嚴官覺得,被告態度有如「我唔覺得我需要接受感化,我要返學讀書,我冇時間做社會服務」。她質問,如果被告要保持生活方式不變,如何處理懲處問題?

嚴官認為,被告受扣押後方知案件嚴重,系因院舍式訓練,才能聚焦處理事件。「同我諗嘅一致,院舍式嘅訓練,先可以協助佢逐步融入社會……原先佢嘅生活係唔足嘅,先會有呢件事。」

至於被告學業安排可能受阻,嚴官指「只可以話,點解冇做到」。她質疑被告應一早做好所有安排、對學校交代;而自己在求情中所理解到的,是被告未處理好相關事宜,「所以唔知學校決定會係點」。

她重申,院舍式生活才最能幫助被告。如被告不能自己安排,「就要我幫佢安排」。

\==============

再開庭後,辯方指協青舍可接納被告,被告亦願意接受宿舍的宵禁和院舍規矩,以此求情讓被告不需入更新中心。

嚴官決定押後案件1星期,期間被告需辦好所有協青舍的入住手續,持續接受社工開導。她批准被告保釋,解釋這是為了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並訓示被告:「你唔好令我失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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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9月1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被告保釋,不得離港。


16:14: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請參閱上回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63

因為有多名被告正在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處理,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 1430 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因為案件牽涉多名被告,法庭較難有適合地方處理,期望控方可分拆案件,法官要求控方在4/12前,不少於三個星期,提出如何分拆,通知法庭和辯方,辯方要在上庭前三日作出回應,控方在一日前統籌好通知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D11 & D13 申請更改為每兩週報到一次遭否決
D14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0: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6樓)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罪成,判處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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