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6

10:03: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2: 15歲手足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蓄意使69歲女事主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惡意傷害她

本案雖有兩名被告,其中一位為成人,因此案件會在一般法庭處理,但由於今天只有一位被未成年被告,因此會以少年庭方式處理,公眾不准進入內庭,但各位仍可在庭外聲援

背景:5月13日首次上庭,因待安排認人手續,控方申請押後;昨天(15日)已處理D1方的保釋申請,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

14日安排認人手續,據悉D2沒有被認出

辯方投訴在14日進行認人手續後,原可安排15日上庭作保釋申請,但警方沒有安排D2上庭,令D2白白還押多1天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2200至0700

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13:08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PW3 繼續作供
控方播放數段警方片段

詳細情況將在法庭完結後補上


10:25:4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新案件

D1 周(16)
D2 周(16)

控罪1(指向D1,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2部收銀機及電子屏幕,1部八達通機,價值共$15,200的資產。

控罪2(指向D1):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案情: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賀佢老母 和你唱」活動。晚上8時許,2名便衣警員突然於喜茶門外將1人制服在地,並發射胡椒噴霧攻擊在場人士及記者。隨後大批軍裝警員闖入商場帶走被捕人士。控方指D1被警方拘捕時有招認,辯方將有爭議口供自願性,因回到警署後,被打至入醫院

⭕️⭕️獲准保釋⭕️⭕️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0(下星期一1600前交)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宵禁:1900至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以進行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電話的通訊紀錄及視像紀錄。


11:01: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控:警方開始推進,有雜物扔向佢地,包括水樽,玻璃樽,X,X等4樣物件,同唔同意
PW: 正確
控:重有無其他補充
PW: 有長鐵通
控:有呢5種物品扔向警方
PW: 正確

控:現時播放一片段,希望可以協助你記憶有關情況
片段 P45 NTS46_M030
[7月28日,西區警署外,片段中有警方警告嘅聲音,播放至02:23]
控:見唔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 見到
控:見唔見到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見到
控:片段中見到情況與現場是否一致?
PW: 大致正確,除咗距離唔同
控:現場見唔見到雜物扔出
PW: 見到
控:片段同現場一致?
PW:正確
控:我會再次播出片段,中間會暫停,可唔可以認出並圈出該物件?
PW:可以
[停咗在02:28,timestamp 190226, MFI P45_PW3_1]
PW圈出 P45_PW3_1A
控:有無記得呢個畫面
PW: 無印象
控:我會繼續播片,請協助指出該物件。今次物件在地下
[播放至0242 timestamp 190230]
控:片段見到警方防線繼續推進,你見唔見到有物件在電車軌上,當時在現場有無見到該物件?
PW: 見到, 當時無為意
控:可否協助圈出該物件
PW圈出該物件 P45_PW3_2A
控:繼續播片
[片段見到警方繼續推進,於05:49暫停]
控:片段見到警方防線繼續推進,可否指出片段所示位置
PW: 正街與德輔道西交界

待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168


11:02:36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1100 庭外超過200人等候
法庭職員表示,由於法庭內只有不足50個坐位,25名被告及每位各1位家屬入庭,內庭會滿
20名公眾人士可在門外範圍企,不會關門(應該聽到啩)
法庭職員表示要喺地下貼上腳板貼紙先可以派發企位飛

辛苦各位旁聽師忍耐


11:15:1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提堂

何 (22)

修訂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用作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粉嶺偉明街近燈柱EA1899管有一個咖啡樽,裏面裝有輕石油蒸餾油,以及另外帶有一個打火機,有意圖鼓勵他人使用去損壞他人財物。

案情:
當晚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警方清場期間截停搜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背景:
年初政府擬徵用未入伙的粉嶺暉明邨作武漢肺炎檢疫中心,引起附近屋苑居民不滿,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到暉明邨抗議,卻遭警方武力驅散及逮捕。
何在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初步化驗結果顯示,涉案液體屬易燃,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以待進一步化驗報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批准何保釋候訊。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唯辯方需要押後八星期。

案件押後至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11:25:16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 蘇(18)
D2: 溫(27)
D3: 鍾(21)
D4: 鄧(16)
D5: 唐(26)
D6: 黃(21)
D7: 余(20)
D8: 馮(19)
D9: 何(32)
D10: 梁(45)
D11: 施(21)
D12: 謝(23)
D13: 黃(19)
D14: 張(30)
D15: 張(21)
D16: 李(30)
D17: 李(23)
D18: 梁(25)
D19: 郭(20)
D20: 張(18)
D21: 蘇(25)
D22: 黃(19)
D23: 劉(25)
D24: 廖(26)
D25: 黃(21)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2)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D4)
於11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包共32條索帶
(3)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D9)
於11月19日在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把士巴拿、及兩包分別98條及99條索帶

背景:
2019年11月中,警方包圍香港理工大學,令大量人士被困,並與其發生激烈衝突,更逮捕嘗試突圍人士,引起大批市民不滿。11月18日晚上,大批市民在九龍多處與警方對峙,期間埋伏在窩打老道的速龍突然衝出追捕在彌敦道的市民。
案件在11月20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25名被告中,當日有23人仍然留院未能應訊。案件原定押後至2月4日再訊,以待控方調查,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各人保釋候訊。

D7余(20)今日未有到庭
‼️裁判官發出拘捕令,充公保釋金
‼️

**保釋條件更改:
D10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11 宵禁2300-0700 改為 0000-0700 、
1-7/6 改為 0300-0700 ✅批准✅
D14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14, 15, 2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0 更改報稱地址 ✅批准✅
D21 宵禁改為 0100-06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2 宵禁 2300-0700 改為 0000-07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3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報到次數由每週3次減少至1次 ✅批准✅
D24 宵禁 2300-0600 改為 0000-0600 ✅批准✅
D25 宵禁改為 0100-0600 ✅批准✅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早上10時30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11:48: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

門外2豬2衝,請各位旁聽師小心,安全回家


12:27: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625上水 #同場加映 #非反送中
#判刑

鍾(被警員於醫院傷害的伯伯)

控方表示,由於被告願意認罪,因此會修改第一控罪。
修改後的第一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男子。
第二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警員。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
案發地點為公共空間,於當日晚上八時左右,被告飲醉酒,於案發地點攬住一名男子,即第一證人,並向他吐口水,稍後更使用右手及右腳傷害該名男子。他後來報警。
第三證人,即一名保安員,目擊此事件。
第四證人,即一名救護員,到場時,被告已倒在地上,不醒人事,證人表示他身上有酒味。
第二證人,即被襲警員。證人指被告不斷問:「你編號係咩?你編號係咩!」警員便告訴被告他的警員編號。後來,被告向警員左邊臉揮拳,造成一個一厘米的傷口。其他警員一起將被告制服,並將他拘捕。所有人士入院後於同日出院。

被告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辯方律師指,兩次紀錄均是較久之前的紀錄。當日發生此事是因為飲醉酒,一般情況下被告也不會飲那麼多酒,只是因為跟太太吵架,才飲多了酒。
被告跟太太一起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當日不勝酒力,出門口只帶了銀包及鎖匙,沒有帶電話,導致太太想尋找他也有心無力。
被告沒有預謀,只是飲酒後的不清醒作出的行為。由上年六月到現在已經三百二十五日,對被告一家有十分大的折磨。被告一清醒後,便知道自己做錯事,他於醫院內被警員對待,加重被告一家的壓力,他更曾經有輕生念頭。兒子得悉事件後頭髮全掉,被告亦希望對警員道歉,承認他有悔意。
此事後,被告亦沒有再飲酒,希望法官接納當時是一種不在狀態才做的行為(out of character),希望法官能作較寬容的判刑,例如緩刑。

#判刑
經過考慮被告對受害人的揮拳次數等因素後,裁判官認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事件。若更嚴重,控方可考慮控告傷人等罪名,因此在這級別,會以該控罪刑罰上限處置。由於兩項罪名發生時間及目標不同,因此會以分期執行處理。
兩項控罪判刑起點分別三個月及六個月,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即兩個月及四個月,合共六個月監禁。


23:3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前文提要

控: 宜家播放另一條P46
[片段見到警方施放催淚彈,於0132暫停]
片中見到警方推進前同推進中嘅情況
PW: 正確。
控: 請指出掉向警方嘅物件
PW: 明白
控:我叫你注視物件在右上角位置
PW: 明白
控:我會播慢鏡令你易啲見到。見唔見到?
PW: 見到[ P46_PW3_1A]
控:現場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控方繼續播放短片。片中不斷聽到「行呀!行呀!」及「上番行人路!」
控:我地推番前少少,見到右手邊,有個地方不斷有人走出走入,請你指出呢個地方。
PW:明白。
控:[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片段播至04:05]
控:見唔見到有啲人出入?
PW:見到。
控:知唔知係邊度?
PW:西源里
控:PW_PW3_2。
請你圈出好多人出入嘅地方。
PW:圈咗。
控:宜家會播放另一條片段,P48 NTS_16_M080 07:19, timestamp 070303
[播放片段]
控:片段見到警方推進情況。
PW:正確
控:見到有雜物?
PW:係
控:請你在畫面標示
PW:明白
[PW於畫面標示]
[繼續播放片段,07:44, timestamp 070328]
控:見唔見到右手邊物件扔向防線
PW:見到
控:標記為P48_PW3_1
請你協助標示物件
PW:明白
[PW標示該物件]
控:當時有無見到呢個畫面?
PW:無為意。
PW突然插嘴:我要補充,因當時太多事情發生,眼球不能聚焦於所有事情。所以合理的。
控:該多人出入地方,是西源里?
PU:係。
控:請你留意,西源里對面,一個紫色廣告牌。
PW:見到,一個紫色同綠色廣告牌。
控:留意廣告牌,一陣有一條高空拍攝片段,想你留意相關廣告牌。
PU:明白
控:現在播放一條短片P47. NTS_M084
[播放短片]
控: 現在播放兩條片段[MFI1,c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這兩條片段在之前庭上播過,所以直接播放相關部份。01:50,timestamp 18:58
[播放片段]
控: 見唔見到右面的行車線?
PW: 係
控:有雜物扔向警方
PW: 同意
控:有無見到當時情況
PW(自信滿滿地):有。
控:可唔可以形容該物件 。
PW:我當時係容為鐵柱。
控:可否指出該鐵柱,圈佢出嚟
MFI P52ricepost_PW3_1
[圈出後為P52ricepost_PW3_1A]
控:宜家會播一條高空片段,編號[因環境噪雜,不能辨認]。
我地只會播40秒
控:記唔記得之前講過嘅廣告牌?想你指出嚟
PW:記得,西源里對面[指出該廣告牌。
控:見到啲咩?
PW(自信滿滿地):我見到一班激進示威者,身穿黑衫,黃色頭盔同白色棍
控:可否指出該批示威者?
PW: 好
控: [因聲音噪雜,不能辨認。應為證據編號]
控方完結
休庭20分鐘。

待續。。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