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10:18: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得悉有錄影片段需審閱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0:4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屯門 #新案件

D1 鄧
D2 何
D3 彭
D4 吳
D5 張
D6 李
D7 周

控罪1(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包塑膠帶)

控罪2(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即5支噴漆)

控罪3(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鎚)

控罪4(D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1支噴漆)

控罪5(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1把12cm長刀,1條萬用鐵片,1支噴漆)

控罪6(D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控罪7(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2包塑膠帶)

案情:
//去年 10 月 30 日,有網民指警方位於屯門的大興行動基地有不明氣體洩漏,數百人於基地外聚集,要求警方交代,最終警方清場拘捕 52 人。//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8)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以原有保釋金保釋:$1,000

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待律政司審視相關控罪合適性。


10:42:4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陳(4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去年十一月有示威者在大埔超級城附近聚集並舉行「大三罷」,抗議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期間爆發嚴重警民衝突,一名49歲家庭主婦被指在商場內襲擊執勤中的警員,被落案起訴一項襲警罪。//
(摘自《香港01》2020.3.4)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由於蘇文隆已超越光速,在第一單案完結,群眾離開時,已完成第二單案,故未能得知押後至何時......

直播員致歉

消息指:押後至2020年7月8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0:59: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廖(37)已還押逾3個月
#20200101紅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抗拒警務人員
附加控罪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紅磡康莊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把摺刀(控罪1)及1把拳刺(新增控罪3)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5877 (控罪2)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1:00: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辯方反對修改控罪陳詞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6)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另D14聶(24)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不涉修改控罪者)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不詳人士非法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被告反對修改控罪,有關爭議今開庭處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11:01:3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北角 #答辯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2019年11月2日維園原有「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被禁止,改由過百名民主派區議會參選人根據《選舉條例》於維園進行各少於 50 人的「選民聚會」,惟集會被強行中止,並在多處發射催淚彈。
周銀包交由同行友人代為保管,但在被驅散期間與朋友失散,周被帶到北角警署搜查時,未能出示身分證,而同行友人將銀包交予周家人帶到北角警署,但周仍被檢控。

同意案情,認罪

罰款$500由保釋金扣除


11:21: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庭上並無讀出案情

⭕️⭕️保釋獲批⭕️⭕️

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4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1:57: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6名手足 #提堂 #非法集結 #0811尖沙咀

D1馬(24)
D2鄭(21)
D3劉(18)
D4郭(21)
D5李(27)
D6吳(21)
D7 * (14)
D8譚(22)
D9廖(25)
D10張(17)因考試今獲官豁免出庭
D11梁(19)
D12莊(24)
D13羅(21)
D14聶(24) 本案中唯一一個一開始就被控暴動
D15黃(21)
D16楊(21)
D17黃(19)

此前控方申請16人控罪由非法集結改為暴動,並要求與另案合併轉區院處理。辯方反對控修改控罪,指違憲及不合公平審訊原則,控方指採用「共同犯罪」原則。裁判官不採納辯方陳詞,修訂控罪為暴動,將移交區院,爭議由區院處理。

❗️修訂控罪(1-17)暴動

被指於2019年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金巴利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案多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18)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1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管有一可發射鐳射光束裝置

背景
有示威者於2019年8月11日(周日)「快閃」到尖沙咀警署聚集,期間部分示威者向警署內投擲硬物,並以雜物堵路,更有人懷疑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拘捕多人,並控以16名人士非法集結及1人暴動等罪,8月1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3名留院的被告,14人均准以2千至5千元保釋外出。12月19日第三度提堂時16名原被控非法集結的被告改控更重的暴動罪,控方擬向區域法院申請與另一涉13人暴動案件合併。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各有一項新增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

✅整體保釋條件不變,宵禁繼續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區域法院


13:41: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
宵禁:?
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13:47: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7名手足 #新案 分開七個案件,事發1031~1103旺角

6人已獲准保釋離開,1人還押中下午3點再提訊。上午庭完,細節後補

曾(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700條索帶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11-6am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盧(24)#1031旺角控罪: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0月31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沒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張(22)#1103旺角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其113在旺角郎豪坊外襲擊女警x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譚(29)#1102旺角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蕭(28)#1031旺角
1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0月31日太子道西146-148號地下襲擊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把萬用刀)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西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禁足令(洗衣街,界限街,旺角道一帶)
鄭(29) #1006深水埗區域法院案件控罪:有意圖而縱火案情:指其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縱火損毀該屬於政府財產的後巷,並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

保釋條件除現金外,要遵守
宵禁
警署報到:每週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14:22: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現場只有21人,內庭已進,未滿......

當時轟動全港的新聞及文宣滿佈.......


14:27: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上午沒處理完 1500 再續


14:30:16

#九龍城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1031旺角
13歲女童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指其10月31日山東街西衣街交界管有100條索帶

保釋


14:39: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
(即1支霰彈槍)

案情:
//......於上水廣場「和你Shop」,有人報警稱天橋上發生襲警事件,防暴警拘捕正在離去的16歲男生,其間男生涉襲警及拒捕,逃走時疑搶去警員的霰彈槍。男生被控搶劫、拒捕共3罪......當日群眾在上水廣場外的天橋聚集,有人報警稱現場發生襲擊途人事件。防暴警接報到場,且目擊襲擊事件,被告隨即與多人離去。警員X上前拘捕被告,遭打胸部,警員Y遂以襲警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拒捕,並逃至上水廣場內,其間涉搶去Y的霰彈槍,警員曾警告他放下槍,被告沒有理會,並懷疑扣下扳機3次,但該槍械要多一個步驟才能發射,被告未能成功發射。//
(摘自《明報》2019.12.30)

背景:
於12月30日首次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於1月24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 #陳慶偉法官 批准保釋外出候審。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 一星期報到三次改為一星期一次
2. 禁足所有商場改為禁足上水,粉嶺區商場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4:45:31

#粉嶺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1030屯門
#補充第8人

15歲少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案情:
//去年 10 月 30 日,有網民指警方位於屯門的大興行動基地有不明氣體洩漏,數百人於基地外聚集,要求警方交代,最終警方清場拘捕 52 人。//
(摘自《立場新聞》2020.4.28)

控方不反對擔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保釋金保釋:$1,000

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


15:00: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陳(18)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D6梁(22)
D7曾(23)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9詹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堂,D8鄧及D9詹因留院未能出庭應訊,其餘被告獲准保釋,但須禁足拔萃女書院一帶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及呈上修訂控罪
控方申請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保留提交不在場證據證明

D2豁免每月首尾各3天之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2:1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 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1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將傳召23名控方證人

案件訂於10月5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於七天前向法庭提交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至12月3日區域法院共14天審訊

----
A5曾兩度獲列入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


15:05:5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危(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個鎚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危母今天陪同被告到庭應訊
控方申請押後以檢驗證物16及17號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06:0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A1: 梁 (23)
A2: 龔(49)
A3: 李(16)

控罪:
(1) A1-3: 暴動
(2) A1,3: 有意圖而傷人罪
(3) A1,2: 暴動
(4) A1,2: 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98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張歷恆
(3)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參與暴動
(4) A1,2同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383號鋪外惡意傷害男子郭兆恆

眾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區域法院再訊


15:0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新案件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6:2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灣仔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 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A4被指管有一枝汽油彈及一枝伸縮棍

控方將傳召24名控方證人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在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須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排期於9月8日至9月30日審訊,共17日審訊

----
A5為「陣地社工」成員 陳虹秀


15:16:4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吳(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8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哥哥今天陪同吳出庭應訊,裁判官考慮被告年紀輕,指示辯方下次上庭時父母須陪同出庭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人事擔保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22:4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為期5天審訊


15:22:5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7旺角

A1: 黃(31)
A2: 吳(23)
A3: 蘇(24)

控罪:
(1) A1-3: 非法禁錮
(2) A1: 非禮
(3) A1-3: 非法集結

眾被告不認罪‍♂‍♂‍♂

案情:
(1) A1-3被控於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非法禁錮X,對她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她禁錮
(2) A1另被控於同日猥褻侵犯X
(3) A1-3同被控於同一場合聯同其餘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將傳召1名市民證人、16名警方證人及2名專家證人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准
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21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於區域法院審訊


15:35: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盧(23)、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2王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控後以等候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其他被捕人士之對講機,及索取法律意見研究加控二人暴動罪。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D2另須承諾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37:4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1黃埔

A1: 張(25)
A2: 姚(22)
A3: *(14)
A4: 唐(19)

控罪:
(1) A1-4: 非法集結
(2) A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A1: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A1: 管有爆炸品
(5) A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須待關珈曦就爆炸品定義終極上訴結果而決定答辯意向

A2至A4不認罪‍♂‍♂‍♂

案情:
(1) A1-4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錘
(4) 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5) A2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投射器

控方將傳召12名警方證人及7至8名市民證人

除A2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准,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於同日10:00作審前覆核,控辯需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15:38:0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提堂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他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松節水、16罐油漆、38個車軚釘、10個3M防毒口罩、153包生理鹽水等物品。
控方透露有專家指,松節水和油漆為製造油漆材料,遂申請將案件押後,讓法證化驗師檢驗有關物品,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
(摘自《明報》2019.10.22)

控方提出

修定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即1部無線電接收器,及3部無線電發放器)
(第106章《電訊條例》)

辯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至兩星期一次報到。

控方不反對,蘇文隆批准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繼續保釋候審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5:41:1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京士頓街15號維德大廈外,管有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44:3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日區域法院再訊

----
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15:45:44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430 LG4開始派籌
1530 持橙籌公眾人士可以入庭,其餘公眾人士可以再延伸庭睇視像
1559 廣播


15:46: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20旺角

鄺(22)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案情:
被控於19 年10月20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警車 AM7051,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並罔顧駕駛該警車的警員的生命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危害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區域法院再訊


15:51: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黃竹坑 #新案件
招(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南風道與黃竹坑道交界的行車道上阻塞交通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將研究自簽擔保守行為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59:4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背景:2019年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2020年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控方透露將修訂控罪改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及新增控罪,並將申請與另一案合併處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案情簡單,案件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案件原押後至3月16日。

控方申請與同日同地李(21) #新案件 合併,辯方不反對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支黑色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D1盧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包膠索帶、1支六角匙及1支噴漆,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D2李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34條膠索帶,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D2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期間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03:41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上訴人背景: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
1603 開庭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

先處理第二申請人上訴。


16:16:0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7大埔 #20200117荃灣 #20200421秀茂坪 #網上言論 #Telegram文字獄
#保釋覆核

蔡 (20)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背景:2020年4月21日,警方搜查秀茂坪一住宅單位,檢獲一批電路板、電子儀器工具等工具,並懷疑在蔡電話搜出兒童色情相片,案件在4月23日首次提堂,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

控方呈上2個文件夾的涉案圖片
控方反對擔保

裁判官確認 #1208灣仔 案部分被告已獲准保釋
控方指檢驗蔡電話的搜尋紀錄至2月
辯方對蔡對電話內的兒童色情物品是否知悉有爭議,辯方代表律師指蔡在錄影會面中否認知悉有關圖片,但辯方未獲得有關錄影片段
辯方呈上蔡學業文件指電路板為學習需要

辯方指案情複雜,或有冗長押後,將大大影響蔡將面對年終考試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7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18: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
#刑期上訴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梁天琦
襲警、暴動罪成,判監6年
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批出上訴許可,但駁回刑期上訴❌

盧建民
暴動罪成,判監7年
現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黃家駒
暴動罪成,判監3年半
現就刑期提上訴
❌駁回申請❌
——
法庭會透過書記頒下判決書,並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現進行闡述,重點大致如下:

「法治是香港重要的基石。」
「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的,暴動就是涉及以暴力集體進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
「每宗暴動案情及細節都不同,其他案例指導性不大」
「亞皆老街所發生的是砵蘭街的延續,可見有一定程度預謀犯案」
「就所干犯的暴動罪而言,以6年作量刑起點是合適」

——
1618 暫時未見司法機構上載判決書。
1625 已上載如下

直播員太激動須要啲啲時間慢慢補充,很抱歉


16:18: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22)、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兩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和接觸控方證人,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並與辯方相討認罪辯訴協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32: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馮(3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站E出口,管有1包塑料索帶、1隻白色手套、1個黑色口罩、1包氣球及1樽白色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遊行前警方在多區搜查市民,遊行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在遊行開始後2個半小時後單方面宣布中止遊行。許在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撤回控罪

控方指無法在無合理疑點下指控馮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非法用途
申請證物1至5交還被告

辯方申請訟費
證物1至5均為普通物品,馮在地盤工作管有上述物品並沒有可疑,氣球為給子女禮物,上述物品在搜查時在馮背囊內,被告並沒有使用上述物品
控方確認馮在未有警誡下已告知警員他是電工,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裁判官重申保持緘默為被告權利,控方再強調當天馮並不需上班,繼而呈上案例,指被告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控方唯一控罪基礎為被告當天不需上班,基礎薄弱,批准訟費申請✅


17:55: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6深水埗

韓(26)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於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襲擊警員X

被告否認控罪

保釋條件為現金2000,居於報稱地址,不離開香港,每星期報到

案件押後至6月4日及6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8:02:2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4土瓜灣 #襲警

黃(47)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控方呈上交替控罪及關於警員匿名令。辯方無反對。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批出匿名令,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8:27: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何(2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何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被告被捕後遭警員要求戴上口罩拍照,但他在被捕前已除下口罩。

控方指出得悉被告將會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辯方指預計需要兩日時間審訊,但控方仍未交齊辯方所要求文件。控方承諾於兩週內交齊,即5月13日前。

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及19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8:30: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孫(26)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控方申請將警員身份保密。辯方無反對。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18:3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18:5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4尖沙咀 #襲警

勞(20)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他被控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襲擊警長A、警署警長B、警長C,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A。

梁(17) #新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在12月24日 在海港城3321舖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

控方亦有申請警員身份保密。辯方沒有反對。

保釋條件如下
勞﹕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不可踏足高於兩層的商場(乘搭地鐵經過青衣城除外)

梁﹕現金2000元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於報稱地址
  如需更改地址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2000-0600宵禁
  不得接觸證人

兩案將合併 押後8星期至2020年6月22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9:45: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簡 (39)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認罪

律師求情
被告今年39歲,是土生土長香港人。已離婚,育有一名8歲和一名10歲小朋友。學歷為中五程度,患有讀寫障礙和專注力失調。
但被告並沒有放棄自己,於旅遊公司任文職工作,每月有一萬元人工。
雖然暫時正在服刑,但與控罪1無關。相關控罪算是初犯。而雙親已年過60,望法庭接納求情。而控罪1當中的鐵管只是一條普通鐵通,並沒有加工,沒有削尖。硬度只是普通的一般鐵通。
而該鐵通出現是因為被告看到有人群聚集,而又看到後巷有鐵通就隨手拾起,並非自己帶來。當時在現場亦只有吶喊,並沒有做其他事情,亦無作出攻擊。否則應會被控更嚴重控罪。被告亦坦承招認控罪,望裁判官感受到被告悔意,考慮一同執行刑期。包括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一同執行。

裁判官問辯方關於第1控罪,當時情況為零晨12時,有超過20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叫囂。警方用了一段時間才能驅散。辯方表示認同。

裁判官續指當時整個畫面情況嚴重,半夜所有人情緒高漲,被告手持硬物吶喊。有機會對在場人士造成傷害,或令其他人感到恐惧和傷害。行為相當危險亦有威嚇性。雖然只是隨手拿起的普通鐵通但也有其危險性。控罪相當嚴重,如果該鐵通有削尖會是加刑的理由。
關於控罪2及3,那些卡雖不知何時被用過,但有部份的確有被使用。其中一張是10月28日用過。兩套屬於不同人的卡在被告身上搜出,難以說與被告無關。

裁判官問被告於2019年1月出獄,究竟是何時開始這份文職工作,又是何時開始管有該批卡?
被告稱公司是於母親有份的旅遊公司,一出獄就開始該份工作。而關於控罪2,3的卡則沒有資料補充。

裁判官休庭15分鐘考慮刑期後再問被告就控罪2,3提及的卡有沒有回應。被告沒有補充。

裁判官認為控罪1情節相當嚴重,應該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控罪2的1張提款卡,於1月4日發現。只能推斷與被告相關,被告亦有相關定罪紀錄。判處6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4個月監禁。
控罪3的1張提款卡和2張信用卡,其中一張被盜用過但失敗。無論是誰盜用,該張使用失敗的收據和信用卡都在被告身上找到。相信被告知道真實情況。判處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第1項控罪:為不同事件,準許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被告是於保釋期間干犯另一案,給予1個月同期執行。
第2及第3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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