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10:56: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林手足 #0921元朗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宵禁 22:00 - 06:00
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聽取答辯 ,如不認罪將同時處理審前覆核


11:00:2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1118理大

鄺(20)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早前因保釋期間犯事而還押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40,000
宵禁: 21:00 - 07:00
禁足: 公主道、梳士巴利道及漆咸道南 (控方文件紅色標示範圍),除乘車外不得踏足以上地方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3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12:15: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林
D2陳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11月10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
擔保金 5000
宵禁 22:00 - 07:00
每星期報到3次
禁足:西洋菜南街、彌敦道、山東街及奶路臣街一帶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與另外兩單案件合併並移交區院


17:55: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⁴:張(29)

案件在3月11日(星期三)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D⁴終於今日(3月18日)出院上庭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第159C條

是次提堂新增資訊:
1. 控方指於D⁴ telegram截圖中,有承認策劃首兩項爆炸案的招認

2. 於D⁴家中找到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中,外型相似的電路板

3. D⁴在3月8日前曾於telegram上與人討論製造及購買炸彈事宜,並於D⁴電話內找到與羅湖爆炸案相似的爆炸品圖片和影片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D3於D1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g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elegram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本案。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2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而炸彈沒有爆炸,只有一個炸彈有部份燃燒。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於3月8日前,D1至D6有在被警方跟縱下見到一同去到某山坡,懷疑討論實行此計劃。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1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大量化學品。及指D1借出予D2及D3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1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elegram記錄

投訴:
最少被兩名警員毆打至嚴重骨折,導致現時行動極為不便,D4先簽招認,及後會挑戰其自願性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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