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0

01:47: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1/5]

-此處補回五月四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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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點
D1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
D2及D3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參與非法集結及擾亂秩序。
D4 不爭議其當時身處現場,但爭議其有否作出挑釁性行為及擾亂秩序。D4在居所的大堂門口被捕,故爭議其有否觸犯蒙面法及控罪三。

證人
控方將傳召6-7位證人,全部為警員。包括一名參與驅散行動的高級督察、三位分別負責拘捕D1-4的警員、一名負責制服D3的警員、一名負責處理D2-3證物的警員、一名曾接觸D1的女警。

D3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D3的證人未能出席星期四(6/5)的審訊,而D4證人未能出席星期五(7/5)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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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為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的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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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高級督察 趙道謙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於2014年10月加入警隊,現駐總部,2019年10月28日為新界第二梯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當日早上1030時開始當值,晚上收到消息指大興行動基地外有人鼓吹聚集,有氣體洩漏,奉命候命。

控方欲播放有線新聞的直播片段(證物P9A),水官提醒應先完成相關主問,否則影片會有引導性。

✏️第一次掃蕩
PW1指,當時接獲報告指良運街及良德街有約100人集結,於是帶隊由震寰路沿輕鐡路軌前往良運街進行掃蕩。完成一次快速掃蕩後,便回到了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後備。

第一次掃蕩路線:沿着輕鐵路軌,由震寰路去到良運街,穿過海麗花園,再去到良德街。

️PW1在地圖(P15)上畫出第一次掃蕩的路線,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6️

PW1指第一次掃蕩期間,有大批示威者(大約70至80人)跑並逃走。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有堵路情況出現,沿路有記者。當時有人在遠處叫口號、指罵警察,路邊大量鐵欄被拆除,地上的磚頭亦被撬開。被問當時人群有叫什麼口號,PW1表示「有啲政治口號」,指出這些口號自2019年爆發反修例運動已常見。

PW1後來表示,掃蕩期間無人叫口號。是警員準備離開時,其後方有人叫,PW1表示「印象記得係有五大訴求嘅口號,但口號內容係辱罵警方多過政治口號」。

✏️第二次掃蕩
PW1指出其於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之後於2245時收到消息指良德街有冰室被破壞及被縱火,所以帶隊在良運街往良德街方向推進以驅散人群。

大約2300時,PW1指見到大批人在良運街,人群站在一堆雜物後並面向警方叫罵,叫罵內容包括「去死」及警員的家人等,PW1表示「期間亦有雷射筆照向我地」、「有人着街坊裝,亦有人着深色衫褲,有人着全黑。好多人戴口罩,部份人帶帽,因為雜物同埋人堵塞咗,所以車輛通過唔到。」第一次驅散之後,人群在前方四散。

當時PW1身處警方防線,並用擴音器調校指最大聲量警告人群,「喺良運街及良德街聚集嘅人,你地正在參與一場非法集結,請立即離開,否則警方會使用武力進行驅散。」PW1旁邊的傳令員舉藍旗,表示「呢場集會係非法,請人群立即散去,否則警方使用武力」。

其後,人群並沒有散去,反而繼續叫罵及堵路。PW1於是再次作出警告,唯人群仍然未有散去。PW1形容現場群眾情緒高漲、氣氛緊張,有越來越多人叫囂、叫罵聲量增大,更有數名示威者行前指罵警方。

被問及「有冇人用其他方式騷擾警方」時,PW1表示「有人用好強嘅綠色雷射筆射向警方」,「我向佢發出警告『呢個行為阻住警方行動,請立即停止』,但係佢冇理。」

PW1第三次作出口頭警告後,人群仍然未有散去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3時,PW1第四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傳令員第二次舉藍旗。

大約2335時,PW1第五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人群仍然繼續叫罵,個別人士繼續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大約2337時,PW1第六次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接着,警方防線推前、警員跑向人群以作出驅散。

大約2338時,小隊報告指拘捕了一男一女(D2及D3),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

第二次驅散期間,PW1同樣留意到路邊有鐵欄被拆、地上有磚頭被撬開。當時消防員正在救滅火,現場人群四散。

第二次掃蕩後,PW1指出小隊沿途後退、返回良運街,並在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設立防線,防線面向良運街、背向警署及大興行動基地。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水佳麗裁判官 關注影片長度
控:條片都幾長下
官:有幾長?
控:一百分鐘
官:(嚇)一-零-零?
控:(淡定)係,一百分鐘
官:會唔會有選段?
控:早會去到幾時?
官:(十一時的)搭七搭八(當時時間為1115)
控:好,我會留意時間

播放有線新聞直播片段(證物P9A)
影片中顯示良運街及良德街交界有人群聚集並向警員叫罵。當時有現場另一警方小隊的防線。
PW1表示,當時另一小隊在附近但沒有設立防線。P8顯示場面是第一次驅散後,PW1其當時不在場,亦不曾見過P8顯示的場面。

(註:唔明點解要花25分鐘播一段證人根本唔係嗰度嘅片......)

其後,P9A顯示有數名示威者用磚頭和士巴拿破壞富臨集團旗下「龍門冰室」的玻璃,並拋了汽油彈入內,店內着火。片中的記者指,其見到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並手持橡膠子彈的長槍。

播放海麗花園CCTV(證物P13B)

影片顯示2245時有一組警員經過良德街及寶怡花園,前往良運街方向。PW1表示相信片中顯示的警員便是其小隊。
2253時,一名女士(D1)出現,站在兩架私家車中間並望向良運街警員離開的方向。
2255時,孭背囊的是D3,旁邊的則是D2。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00:14時,影片中可見第一小隊於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設立的防線
23:01:47時,影片中可見D1
影片清楚拍到PW1發出口頭警告,之後數十名示威者退後。

23:07:13時,影片中可見D2及D3站在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D4橫過鏡頭,D1站在對面的電話亭。PW1表示當時D2及D3距離防線約50米。
23:07:52時,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旁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方

23:09:43時,片中有人高呼口號
控:有人嗌口號,佢哋嗌咩?
PW1:我聽到光復香港嘅口號
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3:11:10時,片中可見D1戴着口罩

23:12:05時,PW1指出片中有人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並有人從良德街和良運街路口的垃圾桶後方用「強力電筒」射向
23:12:32時,控方指出現場有人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23:15:17時,影片中可見D1當時身處良德街及良運街交界的路障後面。PW1表示當時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散警隊,刻不容緩」、「黑警死全家」等口號。控方補充,從影片中聽到一些更激進、關於咒罵警員妻子的口號。

23:24:12時,控方指出當時有更多雜物賭路,影片中亦聽到有人唱侮辱警察就讀毅進文憑的歌曲「有班警察毅進仔......」。當時D1站了在馬路上的雜物後面。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證物P8)
23:25時,片中聽到有人叫「香港人,反抗」
23:33時,片中可見當時第一小隊身處良運街及震寰路交界的防線,傳令員正在舉藍旗,PW1警告對聚集群眾作出警告
23:35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23:36時,片中聽到PW1提醒隊員「有人掟嘢,小心」,並加強語氣,再次向群眾作出警告
23:38時,PW1再次作出警告

PW1表示在2338前一共作出了五次口頭警告,大約2300時作出了三次非法集結相關的警告及兩次雷射筆相關警告,一共八次警告

23:38時,片中可見第一小隊開始驅散人群,沿着良運街,向輕鐵方向跑。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3:41時,片中可見輕鐵建生站的月台上有幾名街坊,有雜物在路軌上

✏️時序
PW1確認發出警告時間分別為2301、2302、2304、2333各一次、2325兩次(其中一次未有寫入記事冊)、2337兩次。2304-2333期間身處於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2338時開始掃蕩,同時有其他隊伍一同進行掃蕩。PW1表示不知道另一隊掃蕩的路線,只記得上級曾經提及另一隊會從另一個方向進行包抄,但並不知道從哪裡或是什麼方向。

DAY 2 按此


02:24: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審訊[2/5]

-此處補回五月五日的審訊內容,感謝臨時直播員的超~詳細紀錄=3=-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D1-D4對所有控罪都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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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為辯方盤問及控方覆問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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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盤問PW1

️展示三張照片,分別顯示良運街天橋、的士站、FA2594燈柱、輕鐵建生站、青田遊樂場的位置️

PW1表示青田遊樂場距離良運街天橋大約三十米,指出正常情況下在燈柱拘捕人後會向天橋方向走去大興。

PW1量度地圖(P15),表示,指出震寰路及良運街交界的防線距離天橋大約一百米距離。被問及是否同意如果有人站在天橋/的士站的位置會聽不到其警告,PW1表示自己「唔係身處嗰度,唔清楚」。其後再被問及是否同意如果有人站在天橋/的士站位置會看不到藍旗,PW1表示「睇到舉起藍旗但唔肯定睇唔睇到上面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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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盤問PW1
PW1表示當日東九龍總區指揮官有當值,但不是當時向其發出指令的指揮官。當時PW1的指揮官是江耀佳(同音)警司。

PW1確認當日2125時完成第一次掃蕩,約2245時開始第二次掃蕩。被問及覺得這兩次掃蕩對整個行動是否重要時,PW1表示認為第二次比較重要,因為當時有店鋪被破壞及縱火,需要驅散人群及拘捕相關人士。被問及是否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記錄第一次掃蕩時,PW1不同意。

✏️PW1的記事冊(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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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enter Kin Sang Station and over 100 protesters gathered there.
2139 stand by at the bus stop near Leung Tak Street.
2245 conduct sweeping at Leung Tak Street and Leung Shun Street
//
PW1強調2120的那一句就是在記錄第一次掃蕩,辯方質疑「呢個紀錄同你琴日形容唔同,琴日形容多啲」,PW1解釋「記事冊係俾我自己睇嘅,至於詳唔詳細係我覺得重唔重要」PW1亦強調記憶在一年半後仍然深刻。

PW1指出當時見到人群往商場方向逃跑,當人群見到推進的方向不是其方向時會停下等候。PW1認為第一次掃蕩後仍然在商場外聚集嘅人跟第一次掃蕩時的人是同一群人,但其視線曾離開過商場。被問及是否同意自己不能夠肯定商場的群眾便是其後再次聚集的群眾時,PW1表示不清楚。

✏️Charge & Bite?
PW1指出作出警告的目的是驅散及給予人群時間離開。被問及2338時收到指示需進行推進,是誰人給予指示,PW1回應「以我記憶,聽到”charge”表示進行推進」。PW1補充,當時是從係通訊機聽到”charge”,加上當時各位警員都準備好,所以就行動。

PW1指出警方的行動代號中,”charge”代表推進、跑,並不是拘捕代號;而”bite”則代表上前拘捕目標人物(通常用於當時一早有目標人物的時候)。
PW1表示「今次聽唔到bite,淨係charge」,辯方質疑「冇bite,冇目標人物,咁即係代表見到人就捉?」。PW1表示其收穫的指令是推進期間「捉」到的都會拘捕。被問及何時收到指令需要「捉」人,PW1表示在聽到”charge”之前,被問及是否透過通訊機收到指令,PW1則表示不清楚。

辯方質疑PW1見有人就會作出拘捕,並非基於當事人有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PW1表示這視乎拘捕同事的判斷,並同意裁判官所描述「見人就拉係前線警員自己嘅行動」

✏️何謂街坊裝?
PW1定義街坊裝為「唔係着深色衫、冇戴口罩、着拖鞋」,被問到是否同意身穿鮮色衫的人都是街坊裝,PW1表示「唔同意,着鮮色衫,都可以參與非法集結同使用雷射筆」(按:明明問緊係唔係街坊裝⋯⋯)

PW1表示大約2337時,聚集群眾的整體人數並無減少,但不肯定當時部份人有否開始離開。PW1不同意2337時作出警告後沒有給予人群足夠時間離開。PW1確認推進時現場有大約二百至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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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盤問PW1

播放有線新聞於當日21:36:08至翌日00:00:36的直播片段(證物P9A)
2221時,片中可見有催淚彈
PW1被問到當時有否見到任何催淚彈,PW1表示「從片段當中,我有印象見過」。PW1指自己並無參與發射催淚彈相關的行動,自己當時身處屯門天主教中學外的巴士站候命,之後從通信機得知有關催淚彈行動,但不知道發射了幾多枚催淚彈。因為不在場所以不知道街上是否有很多市民都沒有戴上口罩。

2222時,可見良運街和寶怡花園
PW1同意片中可見催淚彈向上飄,但不肯定當日催淚彈有否飄入寶怡花園。

2230時,片中可見寶怡花園第二、三座無人聚集
PW1被問為何警方仍要發射催淚彈,PW1表示當時不在現場,通訊機亦無收到相關消息。

2245時,PW1再返回良運街附近,表示對有否聽到有人不滿催淚彈入寶怡一事沒有印象。

23:09:53時,片段顯示屬名市民與警員爭吵,不滿警方要求居民離開自己居所。PW1表示當時與市民發生爭執的警員並不隸屬第一小隊。

22:37:40至22:45:40時,片段顯示有防暴警員進入寶怡花園及寶怡花園平台搜查,PW1表示不知悉有相關行動。

✏️有關封路
PW1表示當時警方在震寰路有封路,不過不是用常見的封路路牌,亦不清楚其他小隊有都封其他地方。

✏️是否聽到有警告?
被問及能否肯定整條街及寶怡花園入面的所有人都聽到警告,PW1表示不肯定,亦表示不肯定是否所有人都見到藍旗,但係要作出驅散的訊息非常清晰,因為有防暴警員身處現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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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1
PW1同意因為當時封路所以沒有交通噪音,亦表示訓練使用擴音器時不曾測試聲音傳播的距離,不過使用手冊有紀錄功率及傳播範圍,印象中擴音器發出聲音的功率大約30W。

PW1表示於2338時收到”charge”的指令前已經預期會有相關行動,因為之前曾收到其他指令,關於行動目的是要驅散示威者及拘捕良運街一帶集結的人群。PW1強調同僚截停有關人士後,作出基本調查後才會拘捕。PW1同意主控所講「並唔係企喺街上嘅人就會捉」。

DAY 3 按此


09:32: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續審[6/4] #裁決 #判刑
D1:蔡(20) 認罪還押中
D2: 廖(30)
D3:15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20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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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庭內旁聽人士和家屬共22人
0957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詳情後補)押後至1015 宣判
1149 裁決速報:(詳情後補)
D2: 控罪(4)不成立
D3:‼️控罪(2)成立‼️

量刑速報(詳情後補)
D2:因D2早前就控罪(1)認罪,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3,‼️判監禁3個月‼️

D3量刑押後至28/5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處理,待索取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教導所報告、更生中心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令報告,期間D3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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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無補充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D2辯護律師指不爭議藏有雷射筆和萬用刀,惟爭議有否意圖傷人。D2出庭作供,在兩小時的片段中他從無在背囊拿出雷射筆和萬用刀。即使現場有其他人使用D2也沒有拿出,藏有它們是基於工作需要。案發地點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而D2在彌敦道近水渠道被截停搜查,在被截停處有否意圖使用不應用作推論在案發地點有否意圖使用。

D3無補充陳詞。

簡短裁決理由
控辯雙方案情 -請觀看審訊直播內容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各被告沒任何舉證責任。本席需分開處理各控罪,並分別考慮對各被告不利或有利的點。各被告行使緘默權不能對他們不利,法庭亦不應以此推論他們有罪疚感。有被告不作供為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應因此假定他們有罪,亦不應以此作罪證,惟他們因於不能削弱或反駁控方提出的證據。法庭可利用已知事實作推論,惟它們必須是已證明的事實,在推論是亦需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各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他們干犯罪行的動機比有案底的人事為低。而D2和D3出庭作供,法庭應注意他們的良好品格。

證人證供分析
對於PW1和PW2的口供辯方爭議空間有限,因為他們的口供有畫面證明。#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證人。對於D3辯護律師批評PW1指自己有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襲警並沒有記錄在證物P5(P1片段中現場人士對話騰本),裁判官指PW1與PW2並非站在同一位置,而P5僅顯示在場人士部份對話內容,加上PW2指攝時有移動,可能影響收音而沒錄到PW1的警告。裁判官指此分歧微不足道,不影響PW1可靠性。

控罪元素分析(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元素:
1. 該物品可用作傷人
2. 該物品被改裝用作傷人
3. 被告管有該物品意圖用作傷害他人

裁判官引用 鍾日祺 案例 HCMA 243/2020 (見文末),指出在缺乏直接證供的情況下,裁判官可推論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裁判官指出,假若D2的作供是真的,控方便不能證明D2藏有雷射筆的意圖。惟她亦指,此條例用意為防範未然,在案發過程沒有使用該物品不應作為辯解。就證物D2(1)(香港知專學院的高級文憑證書)和D2(2)(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於21/1/2021上載的影片), 裁判官信任D2作為製片和場務的職業,並接納他指雷射筆和萬用刀是在工作上有需要,而背囊亦是日常工作用的。裁定他不懷攻擊他人的意圖,因工作需要攜帶雷射筆和萬用刀合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控罪元素分析(非法集結)
裁判官引用 吳文遠 案例 HCMA 492/2019(見文末),指出證物P1顯示包括D1和D2在內有多於3人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亦有叫粗口、噴漆、用雷射筆、唱侮辱警察歌曲等行為。現場人士大部份戴口罩, 裁判官提醒自己肺炎尚未爆發。而在場人士作出上述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已構成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就D3作供,裁判官指出D3早於2317已坐在案發地點,2341時有用雷射筆照向警署方向,更有直接照射警員方向,2341時至2342時警員以強光照向D3,惟D3不為所動。裁判官不信納D3以雷射筆「照天照地,覺得雷射光線好靚」的辯解,認為證物P1已攻破她的說法。D3照射雷射光引起在場人士起哄,而最終無出現的還款者亦令裁判官生疑,指出「為何圖寶巧合地在衝突地區等人還錢?」「為何圖寶友人相繼出現在案發地點?」,並裁定D3與她多於3名的友人相約參與集結,不接納她指自己出現在案發地點有清白的理由。

裁判官引用 湯偉雄 案例 CASJ 1/2020(見文末),指出當和平示威惡化時,和平旁觀者應離去,當集結涉及暴力時他們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裁判官指D3在場駐足2小時,期間使用雷射筆和高叫口號,非即時離開,行為不合常理,裁定她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已構成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不同意D3辯護律師指現場有人士拜祭、撒溪錢、噴漆、使用雷射筆似乎無共同目的。裁判官指集結人士高叫「還我831真相」口號,而集結地點在太子地鐵站外,在場人士顯然希望藉集結表達對831事件的不滿,「居心昭然若揭」,‼️裁定他們有共同目的,D3非法集結罪成‼️

求情理由
D2
D2現年31歲,本土出生,與父母同住,持有與電影工作相關的高級文憑,宵禁令與禁足令對D2工作影響龐大,D2明白違法令家人朋友擔心。庭上呈上20封求情信,由本人、家人、朋友、女朋友、工作伙伴、中學老師等撰寫。第20封更是由電影製作人協會會長撰寫,並附有一張D2與黃修平導演的合照,證明他有協助電影《哪一天我們會飛》的製作。

D2工作態度認真,評價高,多人找他工作,雖然因市道問題和案件關係引致收入下跌,但現時已受聘用。D2有良好品格,案發時舉起不文手勢和站在使用雷射筆人士旁是不智之舉。惟相關片段僅7分鐘,之後亦拍不到D2,參與程度相較一直使用雷射筆叫囂的人士為低。D2本身亦是受鼓動才留在現場,希望法庭考慮案發僅7分鐘的動作,以比 鍾嘉豪 案 CAAR 4/2020(見文末)為低的量刑起點。

D3
D3現年15歲,案發時14歲1個星期,現在中二,本身升中一時升上一 band 1英文中學,但因跟不上而轉校至另一中學。期後父親離世,對D3造成重大打擊。D3年紀小不懂面對此事情及母親,會選擇出夜街。庭上呈上醫療記錄,證明D3在2020年3月看一沈姓私人精神科醫生,後於2020年10月獲轉介至政府醫院,期後獲診斷患上抑鬱,與父親離世有關,令D3對生活失去希望。現在情況已大為改善,雖然在校仍會焦慮,但透過家人和校方慢慢照顧希望能令情況進一步好轉。

D3在復課後因病情和本案獲學校批准一星期上學兩天,因案件步入審訊最近暫時不需上學,希望在案件後助D3慢慢重新適應校園生活。庭上呈上D3就讀中學黃校長的求情信,說明D3母親、校方、駐校心理學家、駐校社工等均會助D3重新融入社會。D3現時與母親和一11歲妹同住,與母親關係改善,無再出夜街,即使要出夜街亦會有交代,希望法庭接納D3因父親離世一時迷失。

庭上呈上律政司覆核案例 CAAR 3/2020(見文末),指出本案案情相較案例嚴重程度低得多,而該案兩名14歲手足因法庭給予他們極年輕的年紀較大比重(1人案發時14歲1個月,1人14歲10個月),其中一名被告亦有抑鬱,最後獲判12個月感化和8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辯護律師指出,雖然本案是審訊後定罪,但本案嚴重程度較案例低得多,D3參與程度亦低,無警員因本案受傷。D3極年輕,父親離世心智未成熟才犯下本案。D3亦坦白承認自己有舉不文手勢和粗口,希望法庭考慮上述情況判處D3較嚴苛的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而非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給予D3最後機會,助她在本案後重新融入社會。

量刑理由
D2
裁判官引用案例 CAAR 4/2020 ,CAAR 6/2020,CAAR 1 /2020 和 CAAR 7/2020(見文末)說明非法集結必須遏止在萌芽階段。案發時多於100人呼叫口號,仇視警方氣氛濃烈,在警員多次警告和舉藍旗都無效。考慮各案例後以‼️監禁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D2認罪拘減1/3刑期,最終判處D2監禁3個月‼️

延伸閱讀:
1. HCMA 243/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4(1-4)段
2. HCMA 492/201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45-50段
3. CASJ 1/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80段
4. CAAR 4/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8段
5. CAAR 3/2020的判案書按此
6. CAAR 6/2020的判案書按此。見第35段
7. CAAR 1/2020的判案書按此
8. CAAR 7/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兩名手足在被押往羈留室前向旁聽席公眾人士揮手道別。14歲妹妹審訊期間曾情緒不穩,惟今天聞判後堅強地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令人倍感揪心)


09:50: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0941 選出三男二女陪審團,現休庭15分鐘
1019 高官完成開案陳述
1020 葉大律師讀出證物C1:由關警員所撰的一頁中文口供,其負責到現場拍攝及拍攝證物

由關警員拍攝的32張相片,鑑證檔案編號06031/2019,列為證物C2

1025 現傳召警員25893蕭偉傑(音)
案發當日至今隸屬於中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
檢視照片及確認現場草圖和財務檢取流程。


09:57: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非社運相關
#蘋果日報 #壹傳媒

KTS566/2021 - 壹傳媒有限公司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7/2021 -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8/2021 - 麥編輯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9/2021 - 鄭記者
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詳情:
566~68: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56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在香港協助及教唆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及麥景慶,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控方今天預備好答辯,唯辯方較早前去信後認為需時再作磋商。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傳票案件無須處理保釋。

- - - - - - -
直播員按
尚有 #20200527旺角 蔡(21)案審前覆核未做,唔好走哂住

如有蔡手足相關資訊 請按此報料


10:07:2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審訊[5/5]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2019年區議會選舉屯門寶田選區候選人)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透過警方調查員得知,主控因上星期五接種疫苗後,身體極度不適、發燒和周身痛,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和5月31日續審(D4、一名D4證人、D3和一名D3證人作供)。

控方須在6月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辯方和法庭,而辯方須在6月15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和法庭。暫定7月9日下午作結案陳詞,

若5月18月能完成審訊,5月31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DAY 6[從缺]
DAY 7 按此


10:29: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葉佐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莫(21) #1102灣仔 (原案A4)
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與同案其他被告人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控方繼續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及 #黃恩寧檢控官 代表。控方表示由於被告人承認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 (串謀縱火) 會存檔法庭。

而辯方則由 #沈士文大律師 及 #黃宛蓓大律師 代表

量刑: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求情:
法庭已閱畢由被告人父母,大中小學師長同學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大意主要是指被告人是品行良好,聰明及關心社會的青少年,但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人自己也撰寫一封求情信,指他已感到後悔,明白到使用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會增加社會上的矛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現時希望可以儘快服刑完畢,重投社會。

在還押期間,被告人也參加了一個在囚人士學習計劃,他在此期間閱讀了不少書籍並寫了多份讀書報告,給予教授一個深刻的印象。

判刑:
法庭以4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因及早認罪可獲1/3刑罰扣減,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總刑期為3年2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書:(包括案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097A_2020.docx


10:31:0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法官避席申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陳仲衡法官 指申請書附件一甲例子七(P.18)提到有次自己稱「唔好嗌交,『長』咗啲」,應該是「嘈」不是「長」,並認為自己應避免使用如此重的詞語「嗌交」,而應該使用「爭論」。

#陳仲衡法官 自稱自己會成為一個「『思想公正』、知情的旁觀者」(下稱「陳仲衡」),以客觀的標準去考慮申請。

過早介入、阻止辯方盤問方向

「陳仲衡」會認為案件管理極其重要,擔心冗長的審訊會對各被告構成壓力,因審訊期間多次有不同被告病倒。

「是否有暴動」是審訊議題,#陳仲衡法官 在審前覆核已表明對此議題持開放態度。「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過早否定辯方辯護方向。

「陳仲衡」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就某課題向控方了解是無可厚非,「陳仲衡」同意 #陳仲衡法官 是從案件管理角度出發。

#陳仲衡法官 批評是因為辯方作出模糊的盤問而令自己要介入向證人澄清。

對辯方律師提出嚴厲批評

對於辯方指,控方發言比例為65.2%,辯方只有34.8%,#陳仲衡法官 認為比較的作用不大,因控辯雙方職能不同,控方具有舉證指毫無合理疑點的責任,而辯方則沒有任何舉證責任。#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從來沒有為辯方盤問設下時限。縱觀所有例子,「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偏頗。

#陳仲衡法官 批評辯方律師為自身經濟利益,故意拖延審訊,強調自己對事不對人,又指辯方律師已清楚知悉法官有詳細的筆錄筆記,根本無需重複證人在主問時的作供內容。如法官沒有要求辯方律師重複的話,辯方律師便是故意拖延審訊時間。#陳仲衡法官 指,未見與辯方律師不先重複證人早前作供內容便無法發問的情況。反之,於不少地方,證人的答案未能回應辯方律師的問題時,#陳仲衡法官 主動為辯方律師澄清問題。「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對辯方律師不公。

不時挖苦及嘲諷辯方律師

#陳仲衡法官 認為辯方律師提供控方證人供詞或筆記本相關段落的影印本可大大節省法庭時間,批評有時辯方律師於 #陳仲衡法官 辛苦抄寫三段後才提供影印本。「陳仲衡」認為提供影印本不會窒礙辯方盤問的空間,更不可能是對辯方懷有敵意。

#陳仲衡法官 多次批准各辯方律師在審訊期間出席其他聆訊,更請批准不同辯方律師及被告人因身體不適、考公開試等原因避席審訊,「陳仲衡」不可能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對辯方存在偏見。

「陳仲衡」不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能支持其申請,#陳仲衡法官 遂駁回申請❌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述

控方指,較早前已修訂控方開案陳述,加入在呈堂片段中對A19的指認。現申請同加入對A1的指認,將要求 #陳仲衡法官 從片段辨認A1在被制服及拘捕前已出現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並指出其行為,以指證A1曾參與暴動。

控方指早前已告知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相關片段,並向其指出A1。#關文渭大律師 澄清自己只獲告知相關片段及時間,未知控方指稱片段中何人為A1。#陳仲衡法官 命令控方盡早通知關大律師。

控方補充指將在第26段新增有關A1指認的新分段。#陳仲衡法官 著控方須提供具修訂紀錄的版本,不接受控方以手寫修改。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控方指,由於技術故障,未能儲存在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截圖中圈出A2的001A,現重新圈出呈堂。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盤問

A2法律代表盤問PW62逐字稿

⚠️PW62在接受盤問期間多番竊笑,極不尊重法庭

⏺向PW62展示MFI P57(RTHK)_25_PW62_D2_001A。
截圖中顯示除PW62所指稱是A2的人士佩戴一個有3個透氣孔的黃色安全帽外,截圖右方有另一名人士亦佩戴一個有3個透氣孔的黃色安全帽,梁大律師質疑所謂在黃色安全帽上有3個透氣孔並不存在獨特性。PW62辯稱是由不同細節相加而成為其獨特性。PW62聲稱自己長時間觀看各公開媒體片段,包括由香港電台拍攝的片段,但無法估計自己曾觀看片段25多長時間,亦不記得畫面中右手邊的人士頭戴的安全帽有3個透氣孔。

⏺播放片段25,即P57(RTHK),時間由04:35:58起播放。
在04:36:07.540顯示畫面中右手邊的人士頭戴的安全帽同樣有3個透氣孔。但 PW62仍無法確認右邊的安全帽與左邊的安全帽是否屬同款。梁大律師質疑即使畫面清晰如此, PW62竟一直堅持2頂安全帽只是相似,無法確認是同款。梁大律師指PW62不能排除2頂安全帽是同款的可能性,PW62竟無端失笑,惹來滿庭譁然。梁大律師質問PW62何以在證人臺上竊笑, PW62沒有回答。梁大律師多番追問不果,#陳仲衡法官 要求梁大律師聚焦問題。

條碼

PW62繼續辯稱2頂安全帽並非同款,從安全帽後方內側有條碼而確認。梁大律師質疑,在截圖001A中,PW62所指的所謂條碼可能根本不是條碼。梁大律師指,條碼一般有兩項特徵:
1. 有不少粗幼不一的間條(條)
2. 間條下方有數字(碼)
PW62不同意畫面中所謂條碼模糊一團,不能顯示粗幼不一的間條和數字,辯稱是因為畫面在移動不能看清,但看到間條,認為是條碼。梁大律師詢問間條的大約數量,PW62稱有許多條。梁大律師要求PW62提供大約數量,PW62回應有10條以上。當梁大律師向其澄清是否少於100條和50條時,PW62再次無端失笑。PW62堅稱自己看到「一堆」間條。PW62同意在畫面中見不到間條粗幼不一,但矢口否認畫面中的並非條碼。

- 休庭至1203 -

眉毛

PW62不同意畫面中人士的左眉毛跟A2不一樣,指自己能排除到並非同一道眉毛,「因為佢(畫面中人士)就係第2被告」。梁大律師追問照PW62的邏輯,是否代表因為認定片中人是A2,所以說2道眉毛是一樣的,PW62不同意,辯稱是靠其他特徵包括身形、衣著、裝備,加起來就是獨一無二的組合。

瀏海

PW62同意片中人的額頭絕大部份沒有見到瀏海。但當梁大律師詢問PW62在P28中,A2的瀏海是否覆蓋大部份前額時,PW62竟又又又再次無故失笑。PW62向法官解釋自己沒有笑,形容A2有「M字額」,瀏海並非覆蓋絕大部份前額。PW62同意在前額正中部份有一堆瀏海。PW62憑空臆測片中人不見瀏海的原因是因為把瀏海藏在安全帽內,更稱如此戴帽的方式是「普遍認知」。

眼罩

PW62同意片中人所佩戴的透明眼罩能正常、牢牢佩戴,左右眼罩帶沒有破損。PW62同意在P29(D2)(5)證物相片中的眼罩右帶破損,不能牢牢戴在頭上,但不同意並非同一副眼罩。PW62指兩個眼罩為同款,指片段在A2被捕前拍攝,而證物相片在被捕後拍攝,並無衝突,但同意自己不能肯定。

指出辯方案情

梁大律師指出PW62所謂能在片段中辨認A2的衣著、裝備並非獨一無二,PW62不同意,認為逐樣看並非獨特,加起來就是獨一無二。PW62不同意片中人的衣著與A2不同,亦不同意片中人並非A2。

- 休庭至1430 -


10:56: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第一天審訊內容(上午內容從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226
第四天審訊內容總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7
第五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74
第六天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09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15
\====================
裁決理由簡要:

法庭接納PW1和PW2的證供。因此法庭相信案發時紙箱沒有用膠紙密封,加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表示知道紙箱內有啤酒樽,所以法庭相信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法庭接納B警員及PW3的證供。即使他們就紙箱頂部是否有封頂的證供有差異,但法庭認為2人的分工不同,所以2人專注的事情也有不同,故法庭認為沒有大問題。

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首先,一位心智成熟的的士司機不會上樓搬貨;此外,他們理應明白載貨不載人會有風險,故會確認貨物的種類。

然後,法庭認為若果男子甲是熟客,被告人理應會知道男子甲的姓名或花名,並儲存在電話簿中。

第三,被告人在教育大學高級教職員宿舍逗留了5分鐘,理應有時間確認紙箱內的物品,而且他與男子乙素未謀面,為保安全亦應確認紙箱內的物品。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是故意不翻開紙箱。

在考慮客觀事實上,法庭觀察到該紙箱是循環再用,故曾被撕開,被告有機會看到紙箱內的汽油彈;加上法庭在審訊時作的嗅覺測試認為若未有封面,可嗅到汽油味;此外,當時紙箱笨重,被告人理應聽到不少的玻璃樽碰撞聲。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案件中擔任傳遞者的角色,並與男子甲和乙有共同計劃,故法庭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成立。
\==============
初步求情:
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不佳,但是他仍努力工作,賺取的金錢大多會給予嫲嫲及患病的弟弟,因此他的重犯機會低。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角色較輕微,只是擔任司機的角色。此外,沒有證據指出他與男子甲和乙有計劃,例如他不知道要將物資運到那裏。
\==============
控方希望法庭在考慮縱火案的判刑時能參考SWS等案例。法官希望控方可以在給予最新的案例予法庭參考,並舉出黃錦全案及上訴庭就姚少康案的裁決作例子。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69&currpage=T


11:14: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法庭及控方已於5月3日收到辯方醫生證人的進一步醫生報告,惟本來以為報告內容與原本的報告大致相同,只作少量補充,現卻發現辯方醫生證人撰寫了一篇全新的報告,故控方需時聘請專家去研究報告內容及組織盤問方向。控方傾向聘請私家醫生作專家證人以省卻時間,預計4-6星期可完成控方醫生專家證人報告。

辯方醫生證人於報告內提及被告青少年期的一些醫療紀錄及報告,亦引述醫學期刊內容,控方申請辯方披露相關內容,法庭批准。

案件起初控辯雙方同意辯方醫生的第一份醫生報告以65b呈堂,但法庭指出因辯方的反對方向出現重大及根本性的變化(即特別事項作裁決時辯方亦要求考慮醫生報告)。而現階段控方亦會聘請控方專家證人,重新詢問控方是否亦需要就一般事項向辯方醫生證人作盤問,控方回應十分大機會會就一般事項作盤問。

法庭提醒辯方,辯方醫生證人須分開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作供,證人需要預留兩天時間出庭。

法庭亦提醒控方在盤問雙方專家證人後,或需重召被告就特別事項再作供,請控方考慮是否有需要。

法庭多次強調案件押後多時是極之不理想的情況,法庭在作出裁決時更需重拾多月來的記憶,不希望案件再生枝節。
———————————————

辯方須於5月14日 中午12:00前把專家證人的第二份醫生報告內提及被告少年期的醫療報告及引述的文獻原文副本存檔法庭及送達控方。

控方須於6月15日 中午12:00前把控方醫生證人的報告存檔法庭及送達辯方。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兩名專家證人均須出庭)


11:32: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1121 讀出陳警員錄取的2頁中文供詞,為證物C9

1126 讀出游警員錄取的3頁中文供詞,為證物C11
供詞提到燒錄了兩張光碟,唯內容完全一樣;現將其中一張光碟呈堂為C12

1134 休庭15分鐘
1153 職員提醒預備開庭

- - - - -
至於證物C1 關警員供詞中提到5月到現場拍攝,研訊主任指需要與關警員跟進正確的日期。另透露了初步估計本研訊將有2名市民、約6至7名消防及約5至6名警員(包括談判專家等)作供。


11:35:0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 #1103沙田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09:47 開庭,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被告不認罪

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以65C形式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1. 呈交一張希爾頓中心一帶的地圖
2. 2019年11月3日警員21044在沙田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截停被告,在佢黑色背囊内搜到下列物品:一把士巴拿、一把剪刀、生理鹽水、黑色口罩、黑色帽、黑色面巾、三對手套、3M防毒面具連濾罐、打火機、手袖、印有加油字樣的咭片、灰色T恤、iPhone 和被告個人八達通。
3. 證物P2背囊和P3士巴拿無被干擾,無爭議。
4. 警員替證物拍攝了22張相P4(1)~P4(22)
5. 在2019年11月3日20:15時,警員21044拘捕被告
6. 被告無刑事紀錄
7.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PW1 21044的口供P5,和PW2 14597的口供P6。

承認事實呈堂為P7,雙方同意無需在庭上讀出P5 & P6。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證人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由於被告身份無爭議,主控直接指出庭上被告,證人確認。

PW1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下午乘坐警車在沙田區巡邏,16:00收到電台通知,有蒙面黑衣人在沙田港鐵站破壞設施,無去到沙田站,跟黑衣人去咗新城市廣場中庭,因人數太多,警方撤離咗,PW1在2019年11月4日做嘅口供已經呈堂,主控唔會詳細盤問。

截停被告時思疑佢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搜查背囊有士巴拿及其他物品;因為在四點幾時有黑衣人在港鐵站用硬物破壞設施,PW1參加咗5個月踏浪者行動,跟據經驗,破壞者都係黑衫黑褲,在被告背囊搜到黑口罩、士巴拿等物品,所以拉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物品就係嗰個士巴拿,可以破壞任何嘢,例如:店舖、沙田站嘅設施。

辯方盤問
在2019年11月3日20:06時,在沙田宜正里近沙田公園發現被告,事緣係警長1786從通訊機通知,叫追截黑衣人,佢哋由希爾頓中心天橋逃往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坐在警車上時無親眼見到被告,去到獅子山公路大涌橋路交界落車,先第一次見到被告,同意律師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並不知道佢係邊度嚟,亦唔知道被告點解身處該地點,見唔到被告在該地點出現前做咗咩,無見過被告做破壞嘅行為;咁係唔係因為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懷疑佢?不是,原因係收到通知後,見到有5名人士由希爾頓天橋底逃往獅子山隧道方向,去到沙田正街落車,見到軍裝同刑事偵緝警員追截被告,於是一同追截;亦否認對黑衫黑褲有偏見。

控方無覆問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呈上書面陳辭,辯方嘅立場係控方無足夠嘅證據證明被告身處喺邊度、干犯咗何事?無證據證明佢嘅意圖,士巴拿本身嘅性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可以有合法嘅用途。

PW1 & PW2只可證實被告在獅子山公路附近,無見到被告做咗咩,兩名證人都係靠他人得知被告嘅位置,只係傳聞證供,亦無證據話沙田站嘅活動去到幾點,只係提過四點幾,被告被捕嘅時間係八點幾,地點不是在沙田站,不能就話以士巴拿作損壞。

被告被拘捕嘅地方無公眾活動,無破壞行為,不相關嘅時間,不相關嘅地點,不能邀請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2019年11月3日正係社會事件風眼之中,被告嘅隨身物品可以係保護自己,可能有其他用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要求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裁判官要求澄清,發現被告嘅地點是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公路交界,截停地點係大涌橋路與獅子山公路交界,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

控方立場係被告個背囊內有多件protective equipment ,防毒面具係示威者標準配備,發現嘅地點近沙田港鐵站,被告見到警察就逃跑,士巴拿廣泛被利用為破壞工具,綜合時間、地點、裝備,明顯士巴拿係意圖用嚟破壞財產。

辯方補充被告無戴防毒面具,控方亦無講破壞嘅情況,無證據用士巴拿破壞閘機。


11:56: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1156 早休完畢,開庭
葉大律師提醒陪審團如高官開案陳述所說,新聞片段內旁述並非證供

1157 播放兩段hk01片段
1159 播放兩段nowTV新聞片段
1201 播放一段東方日報片段
1202 播放一段蘋果日報片段
1205 至於一名由目擊者上載至Instagram的片段將在相關證人作供時播放,該片段比較能清晰見到墮下的情況
1206讀出化驗師曾博士於2021年4月21日錄取的英文口供(C13)所翻譯的中文口供(C13A)

1214現傳召第二名證人,政府化驗所專科服務主任(科學鑑證)施偉傑(音)
供詞原文列為C15,中文翻譯本為C15a,現由研訊主任讀出
施於本年3月11及12日到現場拍攝影像及掃描勘察,以製作現場的三維立體影像。稍後再量度太古廣場混凝土外牆頂端至地下行人路垂直約高17米。

1228示範使用trueview程式量度外牆頂端至地下行人路垂直距離。第一份數據由電車路軌處所掃描,高度為1752.2cm。而第二份數據於金鐘道近太古廣場行人路所掃描,行人路約闊6.1米。

1231 陪審團及其他律師沒有提出問題。

1232 讀出警員21665曾志安(音)的3頁中文供詞,列為C17

1235 讀出入境事務處陳苑宜(音)口供中文翻譯本(C18a),英文原文為C18

1245 讀出警員廖浩然(音)1頁中文供詞,為C19

1248 讀出警長黃宗良(音)2頁中文供詞,為C20

1257 休庭至1430
下午雖不會傳召證人主要是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研訊主任透露會包含早前家屬向警方提供的資料供詞

- - - - -
直播員按:
時隔年幾兩年先勘察都唔同哂啦唔該


13:00: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1/4]

劉(25)
*同案D1判刑按此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上午控辯雙方修訂承認事實。完成控方證人PW1督察21998控方主問,1430同庭續審。


14:35: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PW62今早在接受盤問期間多番竊笑,極不尊重法庭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

A5法律代表盤問PW62逐字稿

- 休庭至1545 -

- 明早0930續審 -


14:42:4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判刑

D3:賴(17) 已還押13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D3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
控方就控罪(4)與控罪(9)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被告 D1,2,4,5 的主問及盤問經已完成。案件將會於 5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21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裁決
--------------------------
求情陳詞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被告清楚同意。

2份內容非常正面,感化官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報告中提及被告聽話乖巧,是一名孝順的女兒。與家人相處和睦融洽。
她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盡快完成本港的學業,到日本修讀產品設計及進修。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現時18歲IVE 學生。案發時17歲。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從家人、校監、校長的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有良好背景,亦有充分的悔意。

本案中,約有100-200名示威者從觀塘裕民坊開始向牛頭角道方向前進。於1513時這些示威者在牛頭角道設置路障。警員作出追截,示威者向牛頭角站方向逃跑。被告於現場被警員拘捕,當時用了1塊黑布蒙面,背囊中亦搜出一枝15 cm長的螺絲批、一頂黑色頭盔、一個防毒面罩及一個口罩。

法庭引用2宗案例
[1] 黃之鋒案 CAAR 4/2016 段135
根據上訴法庭,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
(1) 暴力行為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暴力的程度
(4) 暴力的規模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
(7) 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2] 袁志成案 CAAR 6/2020 段35
法庭引述以下最關鍵及/或對本案有直接幫助的幾項:

(1)判罰非法集結,必須顧及此罪所針對的公害,及何謂此罪的控訴要旨(gravamen)和這要旨可如何引致甚至加劇有關的公害。
(2)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亦即不能單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
(4)蒙面有助隱藏身份,令參與非法集結者更易變得沒有顧忌,造成壯膽效應,以致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大增。
(6)參與非法集結者的人數,若遠超警方的人數,而且現場情緒極度高漲,出現暴力或令暴力升級的風險也會大增。
詳情可參閱本文最底的連結✨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約100至200人,有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垃圾以及小巴站路牌設置路障。
雖然被告於本案中並沒有領導的角色亦沒有參與暴力,但現場有其他示威者破壞公共設施以及揮動鐵棒。這些行為造成交通擠塞,必定影響公眾人士,當中受影響的市民人數無法估計。

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不少,而被告亦有事前計劃及準備,從被告的背囊中搜出螺絲批、頭盔、防毒面罩及口罩。

上訴庭強調,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時必須以阻嚇性為先。非監禁式的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是不適合的。

因此,法庭決定根據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

[2]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案件2020年第6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YUEN Chi shing (袁志成)


14:44: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2] #從高處墮下
#梁凌杰(1984~2019, 35歲)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
研訊主任: #葉志康大律師

1444 開庭
高官透露其中一名陪審員向書記表示自己唔能夠完全聽得明今早的證供。法庭需要考慮究竟應該繼續由四人組成陪審團還是重新挑選陪審員之間作出抉擇。

1446 法庭正式解散陪審團。由於眾陪審員今早確有列席,法庭會當陪審團已出席研訊,並下令兩年內無須再擔任陪審員。可幸明天有另一宗死因研訊須挑選一批陪審團,明早會重新重該批挑選五名陪審員列席本研訊。

研訊明早0930再續。


14:57: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0佐敦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
法庭及控方已收到一系列相關的報告,當中包括一些醫學上的裁定及診斷,控方得悉被告情況後需時覆核案件處理方式。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14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4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4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4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件將於高等法院審訊,押後至 6月2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程序 。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原有條件保釋 ✅


15:17: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D1: 傑斯/尹 (52) 已還押逾3個月
D2: 利(52)

控罪:
(1)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D1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增控罪:
(5)D1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6)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7)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8)D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9)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10)D1-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2)-(4)被控於2020年 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1500 開庭
控方今天新增6項控罪,其中一項是串謀煽惑他人及五項洗黑錢罪。另外今午有一宗新案件將與本案合併。辯方申請押後以向被告解釋新增控罪及提供法律意見。

1506 案件押後45分鐘
1540 廣播 1547 開庭

控方指控罪(5)將會是控罪(1)-(4)的交替控罪。控罪(6)-(10)是洗黑錢罪,其中控罪(9)-(10)是與D2一同被控。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預備轉介文件;得悉D2有保釋申請,控方立場不反對。

D2保釋條件如下:
。$200,000(二十萬)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連BNO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不少於三天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7月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


16:01: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判刑

D1林(22), D2陳(23)2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

求情陳詞
兩人律師分別呈上9及8封求情信及一些義工或學校證書,兩人感化報告顯示兩人在感化官前承認罪責,當天打算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之集會,當時不知道攜帶工具之嚴重性,而工具只作自用不打算給其他人,兩人從來沒有打算用作傷人,對事件有悔意,重犯機會不大。本案後兩人辭去本身喜愛的工作,判罪對兩人未來工作或專業發展有很大影響,兩人已經得到很大教訓。

求情完裁判官指兩人案情嚴重不會考慮勞教中心,只有監禁選項,2人之代表律師均表示沒有回應。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 9個月❗️❗️
D2 即時監禁 9個月❗️❗️

判刑簡短理由
兩人在審訊後定罪,均是初犯。D1之求情信顯示為人良善,純真,忠孝,願意分擔家中工作及照顧患病父親,事件發生後有深切反省,而魯莽行為令到家中各人擔心有歉意。D2在信中各人也是正面評價,多年來參與義務服務,在家庭學校或其他地方均樂意助人,願接受意見,事後有悔意,將來願意繼續為社會作貢獻。D2之工具雖然比D1少,但兩人之工具均可損毀財產及傷害他人,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和秩序,量刑均以10個月為起點,念在二人向感化官坦認犯案,給予扣減一個月刑期,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16:38: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1/4]

劉(25)
*同案D1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2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證人:
PW1 督察21998梁新隆(音)
PW2 警員19779錢允中(音)
PW1作供完畢,PW2主問未完成。

本案將於明日094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16:44:51

#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唐(23) #20200701灣仔

話說律政司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改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唐手足一方就此入稟提請司法覆核,今日開庭處理……

--------------------------
司法覆核理由:
申請方表示不是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只是認為律政司司長單方面決定剔除陪審團而未有任何解釋,違反程序公義。

代表申請方的戴啟思資深大律師認為剔除陪審團只可在特殊情況下出現,例如有證據證明陪審團會受威脅、被恐嚇等情況出現,作出非理性的裁決。就如北愛爾蘭Diplock Court中的一些案例 [聽唔到係咩,大概係審一d北愛爾蘭共和軍成員嘅時候,有陪審員驚判有罪會有後果、亦有人同情被告人……作出不理性的裁決]。

另外,剔除陪審團前亦要充份解釋理由,如果律政司預計陪審團會因為同情被告人或其他理由而判他無罪,擔心作出某種不合律政司心意的裁決,並不代表司法公正會有實質受到損害的風險。

再者,移除陪審團會剝奪被告受《基本法》第86條中保障的「刑事訴訟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87條中「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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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律政司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付予律政司權利指示國安法案件沒有陪審團參與審訊,而《基本法》第63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答辯方認為律政司剔除陪審團屬刑事檢控程序的一部份,就如選擇檢控或撤控、傳召那些證人,律政司無責任交代理由,有關指示不應受干擾。除非律政司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當,否則在一般情況下亦沒有覆核空間。

終審法院在蔣麗莉 訴 律政司司長 [(2010) 13 HKCFAR 208] 案中,重申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案件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還是只由法官審訊,也裁定被告人並無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換句話說,《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並無削弱被告人的權利,因為有陪審團的審訊從來都不是香港人的基本權利。

另外,《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這項規定並沒有明訂或默示賦予被告人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基本法》第86條中只是註明維持舊有制度,並不代表完全不可改變。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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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繼續還柙,李運騰法官稍後會頒佈覆核結果。


17:39: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1/5)
雷(29) #1118紅磡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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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由 #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

PW2小隊指揮官 麥善涵 作供概要:
警員指看到有示威音鐵枝和磚頭,及聽到這些物品跌落地的聲音,但沒有擲中他及隊員。

警員指有4-6名隊員有發射橡膠子彈及催淚彈的裝備。當每一次發射時,每名隊員都會發射一顆彈。在22:00至23:00時有多次發射催淚彈以驅散民眾。警員同意當時有催淚煙氣味,但不知道會否令人辛苦,也不知道當時是否煙霧離漫。

警員認為該批示威者的目的是希望支援理大,他們的工作是阻止他們,但不知道他們是否可以其他道路前往理大。他同意有其他熱心人士希望支援在理大被困的人,但他不會阻止這批人進入。

播放片段:(案發日的22:59:30時)
警員對當時民眾在做甚麼不知道,他相信沒有一批人加入或離開這批民眾。因為他站在小隊後排。

播放至22:59:38時。
警方當時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趕民眾,警員指這個過程涉及數秒。

播放至22:59:50時。
小隊警員開始向前衝。

播放至23:00:13時。
民眾開始後退。但警員不同意民眾開始離開。當時他與畫面顯示的距離相距幾十呎。但警員同意他看不到被告人跌倒及制服的過程。

播放至23:00:15時。
被告人被制服。民眾已離去甚遠,警員同意。警員的角色只是陪同被告人及拘捕警員到安全的地方。他對有警員對被告問「你嗰電話喺邊」,期後有人指被告人的電話跌在被制服的地方,以及有警員在找東西的事情沒有印象。
\===============
PW1警員19058 (拘捕警員) 作供:
他當天需要在18:00起至行動完畢當值。當時他的任務是在漆咸道北及蕪湖街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進入理大。在21:00時,他與隊員收到指示到現場驅散示威者。他當時看到有暴徒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因此警方向示威者舉旗及作出警告。在驅散過程中,示威者曾一度退回蕪湖街,但曾再度衝出,這個過程重覆了數次。

在23:00時,有示威者再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當時警員是在地面一字排開的警員之一,與示威者距離有10至20米,而其他警員則在天橋戒備。警員指當時兩批警員皆有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至橡膠子彈。他同意因光線暗淡,煙霧彌漫下看不到示威者的作為,但看到他們的路向。他亦同意當時相信在警員在驅散至再他們設立防線期間,沒有一批人加入或離開前線。

之後,警員看到有一人轉身逃跑時跌到,於是他上前控制該人,即被告人。但他亦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做了甚麼。在23:05時,他為被告人以後手鎖上膠手扣。而因為當時還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於是警員把被告人帶到天橋底後才進行搜身。

完成搜身後,他與PW2帶被告人等警車。但是由於多處路面皆被堵塞,所以一直沒有警車接載。直到01:30時,終於有輛旅遊巴US3724能接載被告人前往警署。

播放片段:

在22:58:11時:
片段顯示出有人持傘走出 警員指有機會是示威者,但不清楚實際自己站的位置與男人的距離。警員同意示威者不是密集地站在一起,在當時也沒有丟炸彈。

警員同意示威者不是密集地站在一起,在當時也沒有丟炸彈

在22:59:38至22:59:43時:
片段顯示出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而撤退。但警員不知道有沒有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

在23:00:05時:
片段指示威者有慢慢散開,人群漸疏

在23:00:12 時
一批「英勇的警員」跑向示威者方向,但片段看不到被告人跌倒 。

在23:00:15時+截圖:
警員看不到自己,也看不到被告跌倒,因為鏡頭不能顯示。而截圖則是解像度低,或是被其他警員遮了自己。

在當天23:20至23:30時,警員為被告進行搜身並宣布拘捕。當時搜出了灰色防毒面具、口罩、索帶(警員認為是紮起路障) 、波子(警員認為是撒落在地上) ,但當時警員沒有就此有特別的想法(即攻擊性武器),於是聯絡總台派警車接載被告人,但由於到處都有堵路,於是一直未有警車到場。在03:08時,警員把被告及他的物品交予警員13686。

在23:20至23:30時,被告人有戴手䄂,但後來當被告人脫掉後,警員放在被告的背包。由在警車至到達警署期間,警員一直拿着被告背包及他的視野一直在被告身上。

警員對被告沒有電話一事沒有印象,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疑似在在找東西,警員指那些警員應是在掃蕩現場,即清理火頭或危險品。

警員指警員怕有刀片、釘等物品放在手䄂,故在為被告人搜身時幫他脫去手䄂(按:剛才不是這樣說?),當被問及如何為反身的被告脫手䄂,警員指是從虛位中脫出來。

當時警員是帶着開工手套,他同意手套可能已染污,但當時沒有用證物手套處理證物,因當時環境不允許這樣做。但即使回到警署,也沒有用證物手套處理證物並交予警員13686。警員指出手䄂當時沒有電油味,但沒有拿去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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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在明天 10:00 同庭續審。

有以下問題大家可以想想。
-油站是否長過法庭
-如何為一個被後手鎖上索帶的人脫掉手袖

(*)第一名證人的作供內容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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