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2

10:12: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石大狀甫開庭即向法庭提及已於上星期五向法庭提出明後2天未能出席是次審訊,因其於陳仲衡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有案件延誤(原因包括打風及遷就專家證人)。 #陳仲衡法官 亦已下令不會再遷就各律師或證人的時間表(此舉導致影響25位病人)。石大狀亦已聯絡16位大律師卻仍未有人能代其代表D2。

水官指出石大狀應早能預計,應及早安排,不打算再遷就時間,指石大狀是一手造成今次問題,法庭不能接受。

石大狀提出向法庭申請不再代表被告

水官感石大狀是在威逼法庭接受再排期,然,水官須問控方及D1辯方的意見

控方提出因應D1答辯方向有所改變,已向律政司提交,並需要半小時來聽取指示。控方更指出本案其指示警員仍未到庭

D1律師亦表示須待控方取得指示才能繼續。

案件押後至1030再開始。


10:17:14

#高等法院第一庭

1015 不計親人,庭內連5個人都沒有。
1022 廣播
1030 開庭


10:19: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告不認罪 ‍♂️

辯方主要爭議: (i) 行為是否構成遊蕩,(ii) 是否有他人擔心

辯方主要依靠影片,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辯方指控罪書內導致他人擔心有含糊。控方澄清是使影片內兩名哭泣和轉座位的女士擔心。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擔保。


10:33:2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1034再開庭


11:43: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
#0922屯門

莊(64)

控罪:2項襲警

案情:被告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署警長嚴潔賢(推開他)及警員戚健暉(用腳踢他的面)。

背景:被告原本不認罪,可是在經歷審訊後,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2項罪名分別判處1星期及5星期監禁,同期執行。被告現正就刑罰及定罪提出上訴。

張官在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253
———————————————
法官駁回被告就定罪及刑期上訴的申請,即時收監。

(按:手足的精神不錯)
(按:今日公眾人士一隻手掌數得哂,比家人同記者還少)


11:44:3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經商議及D2同意,法庭批准石大狀不再代表D2。然,法庭表示若星期四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則需要自辯,沒朝任何押後可能。石大狀表示明天將向 #陳仲衡法官 再申請,若可能,星期四會再次受委任代表,若不能,仍會協助D2尋找適當律師。

處理D2代表律師的問題後,終開始答辯

答辯

控罪1:傷人19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特別事項處理 - 認人程序
D1辯方質疑警方處理認人程序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內容,故要求控方披露police force menu中認人程序的部分,以確認辯方手中版本是否最新版。控方到上星期五仍只披露其中2個章節。經討論,法庭容許辯方向控方確認版本問題,而不需控方披露其他章節。

現早休20分鐘


13:00: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方完成主問
午休後辯方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本日1430再續


15:15: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7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6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PW7)的專家資格。將傳召1名證人(不包括被告)。審訊預計需時兩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起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15:16:2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提堂

D1陳(72)
D2陳(52)

D1控罪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爆炸品、 管有違禁武器。
押後至12月14 日1430 屯門裁判法院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D2 撤回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修定第四項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庭上沒有讀出修訂內容)。控方將D2分拆為新案件,將於裁判法院審理。辯方需於12月2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15:22:5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廖,方(17-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庭外約70公眾排籌旁聽
15:22開庭


16:12: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
#0930深水埗 #襲警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2019年9月30日1835時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警長以「襲警」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
3. 2020年10月17日,被告於面書下載了一段片段並燒錄到光碟,當中的呈堂性及真實性並不爭議

——————
PW1
王警長隸屬西九龍衝鋒隊,於2019年9月30日1715時按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於石硤尾街巡邏,於1825時聽到同事於南昌街及汝洲街交界需要幫手,1830時王警員到達南昌街公園附近,目睹鴨寮街有200人聚集,他們起哄及叫囂。王警長見到一名身穿綠色衫男子(綠衣人)孭背囊及神色慌張,因此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正想上前截查時,綠衣人沿南昌街進入南昌街公園,王警長大叫「警察!咪走」

直至南昌街近鴨寮街位置,被告大嗌「快啲走」,綠衣人成功跑過被告,而被告用左邊膊頭撞警長,警長感到心口痛及令他向後幾步,因而無法追截綠衣人,於是警長指著被告大叫「襲警!咪走」

辯方播放中大學生報直播,指出在南昌街及鴨寮街有一輛中型貨車停泊,警長的視線會受阻以及追逐時需繞過貨車,唯警長並不同意。再者鴨寮街會有「部分時間行人專用區」的標示牌,警長實際上應該要穿過標示牌中間(約2米闊)經過,

辯方指警長與被告的碰撞純屬意外。被告當時想過馬路,被告從來沒有中嗌「快啲走」,而警長在追截綠衣男過程中意外地撞到被告,警長將碰撞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碰撞發生後,警長舉起手並大嗌「做咩撞我」。

辯方亦指出是警長選擇不再追捕綠衣人,他就醫時拒絕拍X光片,警長解釋「快啲出外工作,雖然被撞但可以繼續工作,同事需要我」

PW2
當日同樣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發現警長跑時亦開始跑,一直緊隨直到需要過馬路而一度中斷,再次見到警長時,他停下來並指著被告「襲警!咪走」,沒有目睹碰撞過程。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被告選擇出庭作證

當日15時,被告到達深水埗支持「國難五金」,當時身處石硤尾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過百人排隊,到18時才完成購物。盤問之下,被告承認當天本身沒有打算去「國難五金」,後來從面書得知開鋪,被告因此也沒有預算買什麼。由於警察到場,「國難五金」的職員趕顧客離開,被告不想白白浪費排隊時間於是隨手拿來頭盔及護脛便購買。於覆問下,「國難五金」售賣「防具」,是一家沒有固定鋪位、固定營業時間及固定價目表的店鋪,被告見機會難逢才順路去購買,本身打算購買豬咀並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中使用。

被告其後沿長沙灣道向長沙灣方向離開,在「徐帽子」外見到市民在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與警察叫罵。2至3分鐘後,聽到有人話「用左胡椒噴霧」,打算上前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選擇逗留在危險的地方,被告強調他在較安全的位置「食花生」

走到鴨寮街過馬路時,聽到左邊有人大叫「警察!咪走」,因此停下來。被告望到有人在貨車車頭跑過來,再向左望時王警長就撞到他的右邊膊頭,王警長隨即高舉左手,狀似打被告,同時大叫「做乜撞我」,被告感到害怕於是逃跑。
——————
結案陳詞
——————

案件於2020年11月20日1600裁決


16:21: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人就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


16:31:2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0個月

(1)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遙控炸彈組件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他人有意圖而傷害警務人

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並申請修訂第一項控罪。辯方反對控罪修訂內容。控方現以54b及63(1)起訴,而63(1)為縱火罪,辯方指不理解起訴63(1)的原因。控罪現列為 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辯方指出控方應表明各被告干犯了哪一項原素,而不能將三項原素寫於同一項控罪中。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D1 D2沒有保釋申請,D3保釋申請被拒。3名被告繼續還押。❌

(D1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取回身分證正本,以供D1辦理結婚手續法庭批出申請)


16:32: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16:35:1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辯就特別事項亦已完成盤問高級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再續審


16:43:0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
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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