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5

09:19: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襲警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現場人數約180人
所有籌已派完

未到嘅手足可考慮到九龍城,或繼續前來聲援,庭外聲援也尤為重要

案情摘要:
//被告賴雲龍承認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

案情指出,案發當晚約7時,約40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一帶聚集,警方至8時45分在担杆莆街和源禾路交界組成防線,與示威者相隔100米,其間部分示威者手持雨傘和自製盾牌。

至晚上9時,警方防線向前推進,大部分示威者退至沙田中心,惟被告手持藍色雨傘拒絕離開。涉案警長曾要求被告離開,稱「快啲走,無人要拉你」、「放低手上把遮,否則使用武力」,並繼續向前推進,被告用雨傘「篤」向警長胸口,隨即被制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係我篤嘅」。// (摘自《明報》2019.11.7)


09:57: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
羅(26)‼️已還押124天

#1013旺角
(1) 企圖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
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控方指控稱,案發時有警員目擊被告將疑似磚頭的硬物擲向警車,擊中車頂,警方隨後截停被告,並於他身上搜出5千瓦雷射筆。

背景:
案發時港鐵旺角站已停止服務,被告與友人在旺角吃完晚飯後只能徒步回住所,途經案發地點時警方正在清場,場面混亂,被告在無仼何行動下被捕。被告為展覽舞台撘建工人,故須用到瓦特較高的雷射筆,以向工友及客戶展示某些漆黑位置。

另涉 #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在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弓及一包彈珠。

——————

#0825 #新案件
蔡(26)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10:05:3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賴(19)已還押182天 #判刑(#0714沙田 襲警:承認用雨傘篤警長施培佳

本案以較輕的襲警罪63條為控罪。

直播員按:
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官:
雖然以被告犯案時年紀輕,通常都會索取一系列報告,包括感化報告,但由於仍有其他案件在身,故無需要索取感化報告,因於還押期間,沒有可能履行感化令。

以下為判刑考慮因素

1. 當時地點為公眾活動發生之處
2. 警員沒有傷勢
3. 被告當時行為為一剎那的挑釁行為,但沒有作出侮辱性行為
4. 背景報告指被告曾被問及若再選擇會唔會做,其稱「會」,故認為被控人沒有悔意
5. 案件在同類型中較輕微
6. 被告承認並願意接受後果
7. 被告已因此還押逾100天

判決:罰款$2000,將從保釋金$5000中扣除

因涉及另一單案件,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


10:2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羅(26)‼️已還押124天

#1013旺角
(1) 企圖刑事損壞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另涉 #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定2月18日提訊,裁判官考慮到現時司法機構特別安排,因此將本案今日提訊。

上次審訊時,辯方因需時考慮答辯而申請押後,當日申請擔保被拒。

辯方希望爭取更多時間與控方商討兩宗案件。

案件押後至3月24日14:30到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原定審期3月10日至12日擱置。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1:11: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深水埗 #新案件
蔡(20)
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支雷射筆)

控罪:
在九龍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投訴:
- 被捕時遺失眼鏡,要求拾回遭拒
- 被捕時下巴有損傷,要求去醫院遭拒
- 在警署期間遭警員辱罵
- 在筆錄會面期間房門打開,警員隨意進出,亦遭警員以雷射筆照射眼睛
- 警員曾警告「唔好唔講嘢,否則對你不利」
- 因沒有眼鏡未能認出涉事警員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4,000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每星期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保釋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等候法律意見


11:33: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6上水
李手足(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2支辣椒噴霧,並在8月17日凌晨在其家中搜出鐳射筆1支

暫時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現金保釋
2) 宵禁
3) 不得離境,須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16:45: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聲明:

關於賴手足襲警案,事實是背景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無悔意,辯方於聆訊前能夠取得有關報告,若發現背景報告與事實不符,辯方大可在庭上向法庭澄清

不論記者、議員或任何手足應該根據事實去作意見的闡述,作無謂的炒作只會導致分化

花生@被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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