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9

07:30: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4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09:4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訊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23: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09:20
只有10人,尚餘大量空位


09:34: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15今天因彌敦道附近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將在15分鐘內到庭;A11身體不適現正求醫

⏺傳召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17

背景
當日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威利麻街,約20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向皇后街開始拘捕及驅散行動。不爭議PW42當晚拘捕A17。

接近人群時,A17站在人群前排位置,期間A17左右觀望向後退,並拉住其他人向後,協助其他人逃脫。

裝束
A17當時戴黃色頭盔、黑色護目鏡、含過濾器灰色防毒面具、黑色面巾,身穿黑色圓領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並孭黃黑色背囊。

制服及拘捕
在PW42接近A17時,A17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42於是上前扯跌A17,並制服A17在地。約2010時PW42以「非法集會」拘捕A17。

其後在搜查A17時檢獲一把縮骨遮。

以下為播片截圖播片截圖,可略過

播放NTS16 M041片段
片段由5775 李康華 拍攝
由19:07:22至19:07:34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片中一名男子為A17,在19:07:27時截圖為P36_PW42_001。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2:07至04:22:28
控方又指片中一名蹲下的男子為A17,當時人群在光大參茸海味附近,在04:22:11截圖為P57(RTHK)_PW42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9:09:41至19:10:19
位置在大眾財務附近,在19:09:52時控方指手持黃黑色背囊男子為A17;19:10:13時截圖為P34_PW42_001。控方慢鏡播放19:10:14至19:10:16,畫面越拉越遠,直播員完全看不見控方指控A17的行為,截圖為P34_PW42_002。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19:11:15至19:12:41
左邊畫面為德輔道西情況。控方指在19:11:27時畫面中一名男子手持黃黑色背囊為A17,截圖為P57(NOW)_PW42_001。19:12:17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2,位置為參燕莊。

時段二由19:12:50至19:13:35時
19:13:27時控方指可見一名男子孭黃黑色背囊,截圖為P57(NOW)_PW42_003。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時段一
片段開始時控方指一名男子為A17,位置約在UA財務。在00:15:48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1。

時段二
在00:17:55時控方指畫面可見一男子為A17,在00:17:58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2。

時段三
由00:23:39至00:24:03
在00:23:39時位置約在東邊街電車站,控方又指一名男子為A17,00:23:47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3。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44:11至00:45:22
00:44:17時截圖為P57(rice post)_PW42_001。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4:41:24至04:41:43
控方指右邊畫面在04:41:36時在賽馬會外,一名男子為A17,04:41:38時截圖為P57(icable)_PW42_001。

時段二04:42:32至04:44:01
控方指在04:43:01時東邊街電車站附近一名男子為A17,截圖為P57(icable)_PW42_002。

繼續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三由19:40:03至19:40:31
19:40:10時控方又指一男子為A17,在19:40:11時左邊畫面截圖為P57(NOW)_PW42_004。

時段四由19:27:50至19:28:53
在19:28:53截圖為P57(NOW)_PW42_005。

時段五由19:45:47至19:46:49
左邊畫面拍攝威利麻街位置,控方指19:46:01時一名男子為A17,19:46:02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6。

時段六由19:49:45至19:50:05
人群在高陞街前,控方指19:49:51時一名男子為A17,19:49:56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7。

時段七由19:52:59至19:54:15
位置近福聯,控方指19:53:06時一名男子為A17,PW42無法認出,19:53:38時控方又指一名男子為A17。在19:53:07指A17有一行為,截圖為P57(NOW)_PW42_008;19:53:19又指A17有另一行為,截圖為P57(NOW)_PW42_009。

時段八由19:55:55至19:56:30
19:56:01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10。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6:00至00:27:05
00:27:05時截圖為P58(1933_2003)_PW42_001。

⏺PW42作供完畢


10:40: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4/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
➡️ 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
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憲法爭議,而控方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須押後

雙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裁判官於開庭後表示今天未能聽到雙方的補充陳辭。就辯方所提交的陳辭,裁判官表示辯方就被告並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了一些陳述,陳辭中表達了被告有悔意,對證物沒有爭議,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辯方主要針對著市民於人權法的保障下可行使權利表達自由及發放資訊,因此被告可以拍照並在網上發放。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未有就本案作出結案陳辭。裁判官指此案涉及憲法問題,問控方收到辯方的陳辭後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屬外聘的主控官是不能代表律政司一方在庭上作出爭拗。控方表示收到陳辭後未有咨詢律政司及索取指示,裁判官表示:「咁你而家想點呀?」、「Mr. Yip個情況好簡單啫,一係你接納佢觀點,你同意就完喇。第二係你唔同意。如果認同辯方法律觀點,咁就可以裁決啦係咪?」、「坦白講,我唔會知DOJ會唔會同你抝個法律觀點…」控方未有回應裁判官。

裁判官不太滿意,遂問控辯雙方:「兩位有冇諗過點處理呢?」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裁判官表示:「案件管理上有好大問題」、「上次已經就咗你地,唔想再拖延」,亦指如律政司不認同辯方的法律觀點須儘快作出回應,以避免審訊進度被拖延。其後控方在休庭期間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表示將會對辯方的法律觀點作出書面回應。

—————————————
裁判官指示控方需於2021年5月10日或之前提交連同律政司的法律觀點之書面陳辭,辯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提交對於控方書面陳辭的回覆。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最終陳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47: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結案陳詞
#0902荔景 #續審 [9/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
控方呈交有關公眾妨擾罪的案例。
D1無書面陳詞
控罪(1)的爭議點背囊在女警6647檢取前是否由D1管有,警長稱D1一直背着背囊並扔到下一層,辯方提出以下疑點:

1. 眾目睽睽下D1不可能做出脫下背囊然後扔下的動作,女警第一次見背囊是當牠拾起背囊時,未見D1背着背囊。
2. PW5不可信,說法與片段不符
3. 如何證明D1有意圖使用鋼珠作非法用途?
4. 測試並非使用P35的鋼珠,沒有參考價值。

控罪(2):
1. 不能肯定D1有作出阻礙車門行為或與其他涉案嫌疑人有協議。
2. 阻礙車門幾十秒是否就等於公眾妨擾? (公眾妨擾指危害其他市民安全/妨礙其他市民享有的權利) 當值車務人員報告無顯示荔枝角站有延誤。

--------------------------
D3陳詞大綱
1. 不爭議D3在荔景港鐵站被拘捕。
2. 受阻列車向中環方向離去(即二號月台) 無直接證據指阻礙列車人士於荔枝角站轉到對面月台往荃灣方向列車,PW3亦指阻礙車門的白色衫人士有機會已隨列車往中環方向離開,沒有一名警員能指出阻礙車門人士於甚麼位置轉車。
3. 列車從荔枝角到荔景前曾經過美孚,阻礙車門人士有機會已於美孚離開。
4. 無資訊指警長需站在第一道門截查可疑人士,如站錯位置可能會拘捕錯人。
5. 警員20249指嫌疑人逃走時是背向他,可能沒看清楚是否有其他人穿白色衫戴口罩。
6. 黑白灰色衫及戴口罩的形容太簡單,有可能出錯。
7, 警員20249表示D3手持黑色遮而非證物P55的灰色遮。
7. PW16警員4395指有警誡D3才搜身,但片段顯示D3當時在警務室坐低,清楚看到被搜查前一刻 無見到警員有警誡過被告,因此應剔除D3講過的話。質疑PW16可信性。
8. 因警員講過「無戴口罩就無事啦」但無解釋干犯甚麼事 而引致D3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捕。
9. PW17 14272 警署內只與D3對話1-3分鐘解釋要搜屋及可以請律師,牠在屋內逗留時間最多為12分鐘。PW17負責駕駛,由於該處並無泊車的地方,可以推斷PW17留在車中看守車。PW17當時不知自己要辨認被告,不會故意去留意D3的特徵。PW17所指出的衣著普通,辨認有可能出錯。

總結: 當時白色衫人士並非D3

D2已呈交書面陳詞,無口頭補充;其他辯方律師口頭補充後呈上完整版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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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 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04: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8承認事實

(64)2019年7月28日約2005時,警員5745 葉港荃 以「未經批准集會」拘捕A18。

(65)同日約2220時,警員 5745 葉港荃 在瑪麗醫院 18 號房從A18的檢取(1)一把藍色剪刀(P18-1)、(2)兩個口罩(P18-2)、(3)一條頭盔帶(P18-3)、(4)一對黑色手袖,內有保鮮紙(P18-4)。

(66)2019年7月29日約2226時至2255時,偵緝警員 6137 陳偉迪 搜查A18住所。期間檢取A18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18-5)、(2) 藍色長牛仔褲(P18-6)及(3)黑色球鞋(P18-7)。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8相片呈堂為P28(D18)(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8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8)(1)-(12)。

——————

⏺傳召PW43警長 18644 歐陽錦慰Ouyang Jinwei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連第一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18

由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背景
約1813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聚集示威。PW43當時聽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香港加油」口號。
約1900時防線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停頓,至約1948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1955時繼續停頓,當時接到指示將同畜龍小隊向前作出拘捕。

推進
約2000時防線往皇后街方向推進,PW43身處德輔道西馬路中間雙白線附近,在防線第二排。警告後看見80米外人群未有散去,第1小隊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
推進至距離約50米,PW43「感覺到」人群向警方拋擲雜物,頭盔頂偏右被擲中,但沒有見到硬物來源,亦不知硬物是什麼。
PW43看見人群向皇后街方向跑去,於是上前追截。

看見男子
PW43看見在距離人群約5米外,一人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背着深色背囊,背向PW43在人群中間近雙白線,與其他人一同向皇后街方向跑去。

扯跌及制服A18
PW43上前用右手扯住其背囊,將他扯跌在地上並制服,即A18。位置約在德輔道西32至36號。

制服A18後,PW43指A18戴着一個有圓形過濾器類似「豬嘴」的淺色口罩,此外沒有留意A18有其他裝備。

其後便裝偵緝警員5745上前接手處理A18,PW43便離開與第1小隊繼續推進。

- 早休至1205 -

標示A18位置
PW43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8被制服及其後被交予5745的位置,在皇后街外的電車軌間,PW43指即早前指德輔道西32至36號帝權商業大廈,呈堂為P62_PW43_001A。

A18衣着
相片P28(D18)(2)中,A18身穿黑色上衣、深藍色牛仔褲、黑色鞋,P43確認為A18被制服時的衣着。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43

PW43承認在早休期間有在房間內看手提電話及警員記事冊,但堅稱與本案無關

其他被制服人士
主問時在P62_PW43_001A上標示制服A18位置為德輔道西32至36號外。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0:22至20:01:13
片中應為 孔旭娜 大叫「Alpha二!Alpha二睇齊!唔好出去!」

在20:01:01時右邊電車軌右邊有人已被制服在地,20:01:10時電車站左邊亦有人已被制服,20:01:13時前方在匯豐銀行外西行線馬路上亦有人被按在地上。PW43指在現場皆沒有留意。

PW43指制服A18位置比片段可見位置較東邊,但到達該位置前沒有見到片中被制服人士,亦沒有留意有任何人被制服。

口供錯誤

在2019年10月15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提供案發當日被制服人士資料,即A18。口供中第4段「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的黑色上衣、黑色長褲,佩戴黑色風鏡、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孭黑色背囊,雙手戴黑色手袖」,PW43指上述裝備紀錄為錯。

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的第一份口供則寫「我見一名示威者,後稱AP,當時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孭黑色背囊」。

第二份口供中提及一幅截圖附件一,錄取口供時有觀看過錄影片段及截圖,但PW43不記得截圖能否見到A18穿着的長褲。

播放由9943 賴敏庭拍攝的NTS16 M064片段後,同意片段可見A18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褲,而非黑色長褲。

PW43同意第二份口供描述A18穿黑色長褲並不正確,堅稱不知為何會出錯,自己在覆讀時沒有留意。

#宗銘誠大律師 指出PW43在覆讀時才第一次看見「黑色長褲」的描述,而非PW43自己講,PW43表示不記得。對於「佩戴黑色風鏡、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是否自己描述亦不記得。

在現場當時除「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深色背囊」外,不能確定A18有沒有佩戴「黑色風鏡、黑色手袖、黃色頭盔」,但指自己只見A18佩戴圓形淺色「豬嘴」口罩,沒有留意A18有佩戴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控方放棄覆問

⏺PW43作供完畢

- 午飯至1430 -


11:13:46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張慧玲法官 #1111理大
姜(2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原案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11月1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法官在考慮雙方陳詞後准予申請人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0,父親人事擔保$100,000,女友父親人事擔保$50,000
2) 宵禁 22:00 - 08: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天前往警署報到1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3:18: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3/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辯雙方同意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用作供及盤問,證人到庭檢查中文版本後表示沒有更正。

新增承認事實(P1b)
2020年1月29日高級督察盧永楷為雷射筆驗檢專家報告呈堂(P17, P17a中文版),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及送往檢查後證物鏈連貫性及正確性並同意照片P16(a至d)真確性。

PW5 PC 20610陳志平(音)截查拘捕D3
⏺主問
當日穿防暴裝1900到維園進行掃蕩,1947在10號閘兒童遊樂場發現十多名穿深色衫褲鞋人士向自己方向跑,約有15半距離,有一人跌地上(D3 戴眼鏡,藍色短䄂衫,黑長褲及孭黑色背囊。PW5上前截查,身上沒物品但背囊防毒口罩、面巾,護目鏡,泳鏡,勞工手套及一雷射筆(試開發現射出綠色光,印象筆長5cm,過程沒攝錄,曾問用途沒回應),證人1950拘捕被告,其後DPC9187才前來於2006-2013錄影搜到物件,拍完放回背囊,一直跟身至回北角警署在2225時在臨時羈留室同DPC 14871 (PW6)點算及移交處理。庭上播放片段3(P6)見到PW5將物件背囊拿出放地上見到有4包及3支液體,但證物相冊中只見到3包液體,證人回答是4包其中3包鹽水是,為何沒有了4件不知道❗️
⏺D3盤問
證人不同意D3不是逃跑而是行過來,及因穿深色衫褲及孭背囊所以截停同認出雷射筆是因為證物標籤。PW5同意下列各點
1)所有證物包括雷射筆由現場檢查做交14871沒有放入證物袋
2)書面口供Pol 154及記事冊只交代六頂證物:黑色背囊,一對勞工手套,一個防毒口罩及兩份紅色濾芯,一個護目鏡及一支綠色雷射筆。
3)同14871交收前自己沒有記錄所有證物
4)確認交14871時是有4包鹽水

辯方律師指鹽水證物混亂,PW5也可能不確定相冊內雷射筆是被告身上搜出,PW5稱不同意有標籤另有橡筋及黑色膠帶縛在防毒口罩,所以記得,電荒追問相冊內雷射筆沒有綁在防毒口罩上,證人重複當場搜及拍攝是有綁。

PW6 DPC 14871 謝紀德(音) 處理D3證物
⏺主問
2019年9月8日在北角警署臨時羈留室(停車場位置)從20610 PW5逐件證物驗收,但見唔到PW5從那裡拎出證物其中包括四包生理鹽水,三支鹽水及1支黑色身雷射筆。接收後將每天放入獨立證物袋再將所有袋放入一大袋,期間自己保管直至在9月9日00:25在訓示室交D3給案件主管DPC 8259 (PW7)。
⏺D3盤問
雖然逐樣對同意看不到PC20610 從那裏拿證物出來同自己交收,一共接收了4包及3支鹽水,除了電話及八達通時放入房干擾證物袋其他閣下只放普通袋
-承認Pol154書面口供打錯同PC 20610交收證物時間是22:55,是手民之誤,正確是今天庭上作供22:25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也沒有紀錄將證物交8259(PW7),因為唔記得
⏺覆問
再確認記事冊沒有記錄將證物交下手警員8259
直播員按:處理證物開始非常粗疏❗️

PW7 DPC 8259 羅偉成 (音) 處理D1至D3證物
⏺主問
A接收證物
證人當日先後在北角接收共三四十人之證物包括了D1至D3,次序是D3,D2,D1。當日PW7每次只處理一被告證物,會先看拘捕表格上列姓名及檢取證物表,但因拘捕人數多,庭上説不會記得每個交收是一袋倒在枱定逐件拿出對,也不記得每個被捕人編號及誰人有證物退回。主問下,PW7只可確定下列項目:
D3 在9月9日0030在訓示室舆14871(PW6)交收D3證物,逐一點算沒有發現物同清單不符。點算後所有物品入一大袋,上寫被捕人號碼及將名字寫A4紙釘在證物袋不會密封,跟住袋口摺兩摺後用釘書機釘。大袋再放入藍色膠藍,當天完成處理所有證物約在9月9日早上六,七點運上車返灣仔總部。
D2 約01:5x同13282(PW4)交收D2物品,大致程序同上,當時物品沒有不符。問到有冇不相關證物退回,PW7表示一般會在拘捕表格Pol 153上證物表刪去,但Pol 153現已被銷毀,自己沒有其他紀錄,也記不起。
D1 約02:xx 與13123(PW2)交收D1物品,程序也相同,交收當時物品沒不符,所有證物在訓示室自己一直看管沒有受干擾。

B運送返總部
由北角運送至總部有幫助搬,曾離開房間及警車,但有隊員看管。回總部再數袋數目,因太多袋沒拆開再對,如被開過會知道。所有尚侍處理證物放入Common Room內2個大櫃鎖上,不記得三人物件是否同一櫃,也不記得邊日取出處理,但所有證物在9月20日前完成處理。

C取出處理
其後將袋取出拆釘,逐件拿出拍照後放回原袋再用釘書機釘封再放回Common Room櫃桶,在9月20號將所有櫃內證物移去證物室,同證物室警員交收時逐個袋拆開逐一對後放入原裝釘封。

D 雷射筆
根據2021年2月10日口供,證人之後曾提取D1,D2及D3共4支雷射筆往技術支援組TSD給專家盧永楷驗檢。TSD有指引需每支筆獨立包裝入一個盒,拆走電池入獨立袋,貼上黃色標籤標示證物編號,案件號碼,物件簡單形容,被告名字等。

根據證人作供D1 ,D2及D3之雷射筆分別入了4個盒,電入了3個袋,並寫下編號送驗:
D1筆及電池Q1 及 Q2
D2 第一支筆連內置電池Q3
D2 第二支筆及電池Q4及Q5
D3 筆及電池Q6 及Q7
PW7 確認庭上見到之實物紙盒及裝電池嘅裝並非當日自己包裝所用

PW7 主問作供未完,明早繼續


13:24:1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510旺角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被告不認罪❌

———————
⏺ PW1 警員6982 鍾志文 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CCTV片段
PW1 形容追截被告時的距離及指出「當時我望到佢掟,就係一個藍色水樽,我相信係吻合。」

播放HK01 直播新聞片段
記者旁述指在旺角快富街有大量警員正對在場市民作出599G 違反限聚令的票控。片段中,不斷有警員激動地重複違反限聚令的警告,其後作出推進。PW1 表示在片段中看不到被告或有人投擲藍色水瓶,指被告當時不在記者的拍攝範圍內,亦表示看不到自己,而當時自己在鏡頭以外左方。裁判官釐清當時警員的防線及行動。

辯方盤問

看證物P20 確認以上新聞片段中的相關位置
PW1 從相片中指出聚集人士大約在旺角創興的位置,形容當時與警方距離大約20-30 米。

看警方所拍攝的相片
辯方以一輛私家車大約長6.3 米,而相中有三輛私家車停泊,作估算距離。辯方:「我向你指出淨係私家車停泊嘅位置已經有18 米以上,而私家車同記者亦有距離」,因此推斷:「由警方你哋防線至該批人士有4-50 米,同意嗎?」PW1 同意。相片亦顯示有些「排檔」在營業,亦有旁觀及逛街的市民。

辯方問PW1 追截時跑在他前面的警員是誰,PW1 表示是處理警長1427,形容當時自己看到有人投擲水瓶後告知了處理警長,處理警長便開始追截。PW1 形容:「一起步已經講『警察咪走!』」,而起步一刻處理警長已在自己的前方。辯方:「中間隔住警長?」PW1:「我哋並排,開頭警長在前面」,「嗰刻佢係快我少少。」辯方:「所以你追被告時,中間隔咗警長?」PW1 認為當時與處理警長的跑速差不多。辯方遂指出當時疫情嚴重,街上人士均戴上口罩,而旺角是一個繁忙人多車多的區域,問PW1:「所以當時你講『警察咪走!』,中間隔咗警長,環境嘈雜,有機會被告聽唔到」,PW1 表示不清楚。

PW1 表示當日主要職責是應對特別情況,大約20:00 到場。被問及是否知道為什麼現場有人聚集,PW1 表示當天他屬支援角色,「PTU想我哋去支援,至於點解聚集,過去一年好多人有好多藉口去聚集…」辯方提示他集中回應問題。

播放HK01 直播新聞片段
記者旁述:「豉油街通菜街交界,有警員搜查市民嘅情況引來咗市民聚集,人越來越多,所以警察設立咗封鎖線。期間警員亦施放過胡椒噴霧,有好多市民企喺度睇住個情況。」被問及是否認同記者的描述,PW1 稱當時不知道有此情況。片段中看不到50 米以外的聚集人士,PW1 仍未到場。記者旁述有市民正在逛街選購手機殻,店舖仍在營業。辯方:「就講你哋防線隔離嗰啲排檔啊」, PW1 形容他本人到達後有些排檔已經關閉。新聞片段顯示防線後的情況,PW1 表示看不到自己的所在位置。

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
PW1 認同被告從沒在警方所拍攝的片段以及HK01 的新聞直播片段中出現。辯方形容剛巧看不見被告人。被問及當時被告正在做甚麼,PW1 形容「好似啲市民咁望緊我哋做嘢」。辯方:「即係圍觀八卦咁啦」,辯方指當時PW1 沒有留意被告的去向,不排除他曾去附近的商舖看東西。PW1 表示較早前觀察了被告一會後,曾專注於現場其他事情。

播放陽光洗衣店CCTV 片段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在牌坊下,PW1 不同意該人是被告,稱因他看見被告時,被告是在豉油街的方向。辯方:「似乎被告人離開咗,並非剛才講嘅徘徊喺豉油街。」PW1 同意。對於被告有否離開過,PW1 表示當時並非只專注於觀察被告一人,「而係睇緊個大環境」。PW1 同意被告並非一直在徘徊、被告與附近其他人士一樣正在旁觀,並無特別突出的行為,沒有叫口號或展示標語,也認同被告可能出於「八卦」而逗留。

PW1 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人跑嘅一刻,正正係警方向豉油街推進嘅時刻」、「警方推進,似乎大部份市民都係走避嘅,離開警方推進嘅範圍」。辯方:「當日警方有舉旗㗎嘛?」PW1 回應是。辯方:「有唔同嘅呼籲,有警員配備長槍同埋胡椒噴霧,亦因為警方有呢一啲武器,有警告會使用武力,當警方推進嘅時候,市民反應會係走避」,PW1 同意。
關於口罩,辯方指當時有不同人士佩戴不同顏色的口罩,而PW1 同意當時他是帶着一個口罩及以一塊黑色面巾遮蓋着。辯方指當時市民於防疫期間會穿帶兩個口罩,屬正常情況,PW1 表示有,但不常見。

CCTV片段顯示在PW1 後方,有6 個防暴警員尾隨。PW1 不同意被告當時不知道後方正有警察追着,亦認為自己聲線響亮,故被告應該聽到。PW1 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不知道後邊有警察追住佢想拘捕佢」;同意被告被截停前無發生過任何對話。PW1 認同辯方所指「片段入面可見現場有好多人,有圍觀嘅人士、記者、警察,亦燈火通明嘅,好多movement 發生緊。」辯方質疑PW1「從你位置望向人群,有人掟水樽,你未必能夠清楚睇到。」PW1 認同於人群之中發生的事情自己未必看到。辯方繼續追問假設,PW1 後來不同意自己未必看到事情發生的經過,稱:「我未必見到邊個掟水樽,但如果水樽飛上天我會見到」,遂形容當時記者移開了,而本來記者阻擋在警方防線面前,阻隔了警方與示威者。

PW1 形容被告「前方有一、兩個記者,但佢掟水樽係行出嚟,所以嗰一下我見到」,「我見佢行出來丟完之後行番入去,「我望咗一眼啫」,「啱啱推進嗰刻就丟」。至於「丟得高唔高」,PW1 以庭內橫樑比作當時看到水瓶的高度,稱:「我其實睇唔到個水樽丟到有幾遠」,同意片段從來看不到被告,不論是警方所拍攝還是記者所拍攝的片段均看不到。

播放警方所拍攝的片段
警方推進前,記者已散開,兩邊的排檔有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警方不斷地作出警告。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在交通指示牌旁邊,PW1 形容當時觀察了被告大約10秒左右,「頭先睇番片段係5秒添」。辯方問PW1 觀察了丟水瓶的人多久,PW1:「電光火石, 1秒囉。」辯方問PW1 是否要修正證供,由10 秒改為1 至2 秒,PW1 同意修正。辯方:「修正後,丟水樽呢個人你淨係觀察左一、兩秒啫」,PW1 同意。辯方再指出「當時環境人多、多嘢發生,電光火石間可唔可以講到呢個人嘅詳細衣着?」PW1 稱:「我之前講過已經觀察住」,辯方質疑指在旺角,同類型穿着的男生並不罕見,PW1:「白色背心少啲囉」、「佢身形令我印象好深刻,好大隻」。PW1 再形容因為衣服上的Adidas logo,認為是同一人。

(按:各人望一望,被告屬標準男仔身形)

警方沒有檢取涉案水瓶
辯方問PW1:「之後搵唔番嗰個水樽?」,PW1:「同事話地下好多水樽,最後檢取唔到」。
辯方又繼續問,當時從被告身上除了銀包及電話在褲袋內,其餘東西均從背包內找到。關於手套,PW1 回應不能排除有市民會帶手套防疫。

PW1 所形容的人士是否真的為被告?
辯方:「你一直話所見丟水樽嘅人好大隻,點解作出咁嘅形容?」PW1 表示當時看到的人「肌肉線條好分明,一定有做運動。」辯方問是正面還是側面看到該人,PW1 表示是正面。辯方質疑較早前PW1 曾說是從背面看到,PW1 又改口稱:「側側地囉,唔係正面。」PW1 形容丟水瓶的人大約175cm 高。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身穿白色鬆身背心、短褲,並不如PW1 所說「好大隻」。PW1 堅持被告肌肉線條分明。辯方再次指出被告是一位24 歲的年輕男生,在旺角街頭上並不屬罕見,「你就話大隻啦,但似乎而家見被告人唔係你所講咁」、「20幾歲男仔, 175cm 高, Adidas,算好常見牌子啦,其實喺現場出現並唔算罕見」,PW1 回應:「白色背心唔常見,可能佢對自己身型好有自信啦,所以着咁鬆身嘅背心。」

辯方請PW1 形容附近其他人士的衣着,又指出案發時似乎與2019 年發生的聚集不同,沒有特別多黑衣人士或標語口號等。PW1:「標語就一定有㗎啦,都係嗰幾句姐」,辯方表示並非在指口號,PW1 認同沒有準備好的標語海報。辯方指當晩似乎不是有預謀的聚集,PW1 同意。

辯方質疑PW1 即使電光火石間有人丟水瓶,此人亦未必是被告人,當時情況就像片段所見 ①被告根本於推進前是站在路邊交通指示牌旁邊,②根本無人丟過水瓶。對以上,PW1 全不同意。對於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跑是因為警方稱將使用武力,因而走避,PW1 不同意;亦不同意當時環境嘈雜,被告根本聽不到「警察咪走!」PW1 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係直至喺彌敦道俾你同事截查先知道」後方有警員追捕。

PW1 作供完畢。

⏺ PW2 警員1681 何家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 於2013 年加入警隊,案發當天隸屬水警第2 梯隊。PW2 憶述當晩大約20:10 與隊友在彌敦道一帶巡邏,在面向登打士街的位置有一名男子跑出,行為引起他的注意。其後一名防暴警員「於登打士街轉角位向我大叫示意要我截停該名男子。」當時PW2 也是身穿防暴衣,身上配備日常裝備、頭盔、盾牌及胡椒噴霧等。PW2 當時位於彌敦道579 號外,該名大叫的防暴警員為6982(PW1)。

PW2 形容當時跑出的男子身穿白背心、黑短褲、黑鞋,戴着黑口罩,身上物品「唔記得」。該男子「跑到彌敦道燈口中間安全島,有同事追緊,咁我隨即將該名男子截停。」控辯雙方對此為被告沒有爭議。

PW2 把此名男子帶回彌敦道579 號,並控制着該名男子,而PW1 亦從對面馬路跑過來。PW2 回應當時PW1 跑過來與他控制着該名男子的時間「相距10秒內」。PW2 稱當時「未知發生咩事,於是控制住該名男子。」其後全程看守着被告,而現場不需他的協助。

未完,後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13


13:39: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提訊
D2:楊(22)、D5:黃(19)
二人已被還押17個月
#1102灣仔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無合法意圖或合理辯解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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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4 開庭

(控方與法官爭論控方案情:D2認罪會否影響其他被各判刑事宜)
法官:D2認罪會否產生其他漩渦?D2認罪一定會關其他人事or D2講只關我自己事?判刑有可能影響其他被告案情,D2處境尷尬(....聽唔切...)
法官:今早梯收到控方案情,如果唔係就可以比控辯雙方商討.....跟返控方「初心」

控方:D2今日承認的案情,是不能指證其他被告。不是靠D2來證明其他人的控罪.......法官舉例:如果證明到D1、D2在場,D2承認中的案情又包括了D3、D4、D5,咁判刑基礎係計2個被告定5個被告?同一單案點可以有兩種事實?
D2代表律師:解決方法可以係喺其他被告的審訊叫D2做,咁單案就係關呢個角色事,而唔係D2事
法官:最後裁決就係要睇有幾多個人
D2代表律師:個審訊判刑再等落去,D2會好大壓力
法官:最終事實只得一個,咁樣好難判刑。啫係用哩個案情完結D2成個事件?
D2代表律師: 無錯。

D5不認罪,他將面對第1、2條控罪審訊D5 & D5代表律師離開,4月23日提交文件,5月14日 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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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承認交替控罪 ‍♂️

案情:
警方行動:(聽唔曬全部)
SO6監視露台情況,1500時採取行動,在單位外聞到事發單位有濃烈汽油味,SO1表露自己警察身分。SO1-4 破門,發現單位內無人,各被告由露台離開。SO5-6觀察到單位內人士(4男1女)從露台外的簷蓬遊走。
...
證人的片段清晰顯示到各被告嘅樣貌。
...
證人14目睹並確認有被告衝入其單位
....
該大樓CCTV影到5人搭lift
....
同日1512 SO1&5 在2/F 防煙門發現被告,A&D2從防煙門進入至尊雞煲餐廳
....
D2, A C D E 被警員控制後,探員12665查問A, 拘捕A
1515 探員9145 查問D2, 1520拘捕D2
1530 探員5820 查問C, 拘捕C
1538 探員6758查問D, 拘捕D
1542 探員7374發現E右腳眼紅腫,查問E,拘捕E

其後,D2, A C D E 被押回涉案單位。整個過程警方可以確保涉案單位沒有被干擾。
...
專家證人的證供
...
警員 21480 套取單位內指膜,發現A&E指膜。
...
1120 播當日示威遊行片段,顯示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1152 再開庭
睇證物相,期間有旁聽人士笑,控方嬲豬叫法官同旁聽人士講叫佢哋唔好笑
(直播員:)

D2同意以上內容?

法官:D2交替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D2是初犯,呈上背景資料

辯方律師表示今日判刑最為理想,害怕押後有更重嘅判刑指引,被告壓力很大

法官:如果今日判刑,日後有新指引,.....,會影響今日的判決,可能會加刑

辯方律師表示D2求情方向大多為家人、成長背景、後悔以及他人的關心。亦希主判刑考慮唔好去到縱火嘅級數。因為只有19枝未製成汽油彈,應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以45個月佢參考,有上調空間但不至於去刑縱火級數,刑期應在45-60個月。

控方舉出相似案例表示該案例量刑起點為4年,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刑為2年8個月
(相似案例背景:地點涉及公眾地方,3枝製成汽油彈,2枝士巴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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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 09:45於灣仔區域法院判刑,被告繼續還柙。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4:36: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宗銘誠大律師 今早提及PW43的兩份口供分別呈上為MFI D18-1及MFI D18-2。

⏺傳召PW44警員5745 葉港荃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A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8

在2009年訛稱青年阻差辦公,青年更被毆打下腹(參 警屈阻差辦公侍應脫罪

背景
約1813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聚集示威。人群中有人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香港人加油」。約1900時防線開始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至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當時PW44收到指示「我哋陣間呢就會有同事追上去,截停佢哋,然後我哋刑偵人員就會接手去處理被截停嘅人事」,即截停前方示威群眾。約2000時防線向皇后街方向推進。

拘捕A18
約2005時PW44到德輔道西32至36號外馬路上,從防暴18644接手處理一名人士,即A18,並在及後拘捕A18。拘捕後PW44向A18作出警誡,因PW44擔心會逃跑因此用膠索帶鎖住A18雙手。

約2030時PW44押解A18到德輔道西33至49號外,A18當時需要接受治療,PW44其後押解A18到瑪麗醫院。

到達德輔道西33至49號前,PW44先帶A18到其他地方。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13:00至20:13:09
20:13:09時左邊畫面可見PW44靠近鏡頭,戴頭盔、防毒面罩,身穿警察背心、白色袖。PW44和另一便裝警員間的男子為A18。A18戴有圓形過濾器的「豬嘴」防毒口罩,PW44在現場有看見,截圖為P57(NOW)_PW44_001。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時段一由20:12:10至20:13:03
20:12:12時片中有聲音「我哋依家去個空曠啲嘅位置俾人透氣好冇」,20:12:25時片中有聲音「有冇受傷你話俾我知」「受傷同你叫救傷車」。PW44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但指片段中無法確認A18,後指男子為A18。
20:12:26時片中有聲音「有冇打你」,畫面中只見A18雙手被膠索帶鎖住,手腕上有一 對黑色護袖,包裹前臂及上臂。
20:12:27時鐵閘前A18早前坐下的位置有兩件黑色物品,PW44在現場沒有留意。
20:13:02時片中有聲音「叫救傷車嚟」「睇路、睇路、睇路」,PW44押A18到滙豐銀行外坐下。

時段二由20:13:49至20:13:59
一個防暴猛力扯下A18的防毒面罩,扔在地上,PW44聲稱當時沒有留意。

上述片段為PW44在馬路上接手處理A18後,到達德輔道西33至49號前發生。

在醫院檢取證物
PW44在2220時在瑪麗醫院18號房由A18背囊檢取(1)一把藍色剪刀P18-1、(2)一個藍色有包裝口罩及一個有黃色口罩帶的白色口罩P18-2、(3)一條頭盔帶P18-3。

證物P18-4黑色手袖及內層的保鮮紙由A18前臂脫下。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44

佩戴物品
PW44指自己接手處理A18時,A18已戴住防毒面罩,當時18644仍在場。防毒面罩上沒有粉紅色濾罐或任何粉紅色部分。頭上除防毒面罩外沒有佩戴任何其他物品。

聲稱擔心A18逃跑
PW44稱擔心A18逃跑,但同意A18從未試過逃跑或掙扎。
在制服期間曾有警員指A18「好配合、好乖」,PW44稱沒有印象。

剪刀
藍色較剪為勞作較剪,PW44無法辨別。

⏺PW44作供完畢

- 午休至1540 -


15:22: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楊(21)

控罪:刑事恐嚇

案情:
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威脅警察學員,會使警察學員的人身遭受傷害,意圖使警察學員受驚。

控方將傳召5位證人,有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辯方不爭議招認的自願性,但需於庭上播放約12分鐘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 7月15日 及 7月16日 0930 東區法院第5庭審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5:55: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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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19承認事實

(67)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A19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

(68)同日約2015時,警員 17040 繆益倫 拘捕A19。

(69)2019年7月29日約0310時至0330時,偵緝警員 13946 方裕權 在葵涌警署從A19檢取以下證物:
(1) 黑色環保袋(P19-1)
(2) 黃色安全帽(P19-2)
(3) 配有過濾器的防毒面罩(P19-3)
(4) 一包膠索帶(P19-4)
(5) 九卷保鮮紙(P19-5)
(6) 一個可摺疊水桶(P19-6)
(7) 紫色伸縮雨傘(P19-7)

(70)2019年7月30日約0105時至0125時,偵緝警員 7395 余海濤 搜查A19住所。期間檢取A19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19-8)、(2) 黑色短褲(P19-9)及(3)黑色球鞋(P19-10)。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9相片呈堂為P28(D19)(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6張從A19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9)(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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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20承認事實

(71)2019年7月28日約2025時,偵緝警員 11133 吳冠麟 在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20。

(72)2019年7月29日約1251時至1255時,偵緝警員 11133 吳冠麟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從A20檢取下列證物:
(1) 黑色印有紅白花紋的頭盔(P20-1)
(2) 透明護目鏡(P20-2)
(3) 黑色手袖(P20-3)
(4) 黑灰色手套(P20-4)
(5) 四個口罩(P20-5)
(6) 3M半面罩呼吸器包裝袋(P20-6)
(7) 十二支「Kams」生理鹽水(P20-7)
(8) 一支「Lens Plus」生理鹽水(P20-8)
(9) 一個急救包,內有四支「B. Braun」生理鹽水(P20-9)、十包消毒藥水、一支傷口殺菌液、一支噴霧隱形膠布、多塊膠布、一樽薄荷膏及一張退熱貼
(10) 一支防霧噴劑

(73)2019年7月30日約0045時至0100時,探員 4980 陳汶 搜查A20住所。期間檢取A20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0-10)、(2) 黑色短褲(P20-11)及(3)黑色球鞋(P20-12)。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0相片呈堂為P28(D20)(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8張從A19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9)(1)-(5),(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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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21承認事實

(74)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警員 24309 翁烈鍵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用右膝控制A21。當時A21戴黑色頭盔(P21-1)及口罩,雙手戴黑色手袖(P21-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21-3)、藍色長牛仔褲(P21-4)及黑色球鞋(P21-5),並背着黑色背囊。

(75)同日約2233時,警員 13482 黎子健 從A21檢取下列證物:
(1) 黑色頭盔(P21-1)
(2) 黑色手袖(P21-2)
(3) 兩對灰色手套(P21-6)
(4) 四個白色未開封口罩(P21-7)
(5) 一支「Lens Plus」生理鹽水(P21-8)
(6) 黑色伸縮雨傘(P21-9)
(7) 3M口罩包裝袋(P21-10)
(8) 兩張屬於A21的個人八達通

(76)2019年7月29日約2230時至2345時, 警員 6344 譚銘然 搜查A21住所。期間檢取A21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1-3)、(2)藍色長牛仔褲(P21-4)及(3)黑色球鞋(P2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21相片呈堂為P28(D2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8張從A2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1)(1)-(18)。


16:33: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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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0

背景
約1815時到達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約1900時沿德輔道西由西區警署外向東推進。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PW45身處西行線馬路上,在近高陞街防線看見距離40至50米有約200至300人戴帽或頭盔、口罩、眼罩,手持雨遮、路牌,人群在叫囂。

#郭棟明大律師 指問題針對近皇后街部分,非整段德輔道西推進期間,PW45相當疑惑。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時,PW45看見人群未有散去,接到指示進行驅散及拘散。

#郭棟明大律師 再次指出為問題針對近皇后街部分。

跪住女子
接近皇后街時,PW45跟在兩個畜龍後,其中一個畜龍正控制一人,身旁有人試圖拉起被控制的人,PW45於是上前用盾牌阻擋他們。PW45阻擋他們後便轉身望向該畜龍時,看見另一人躺在地上,當時不知道為女子。PW45上前將右膝跪在該人身上,發現為女子。

「我食飯就我食飯啦,咩叫我嘗試食飯呀,你要分清楚啲字有冇意思」

A20裝束
女子戴住黑色單車頭盔,頭盔上有紅色和白色邊,又戴有眼罩和口罩,身穿黑色上衣和黑色褲,只穿着一隻球鞋。女子為A20。

PW45確認P20-1為黑色紅白花紋頭盔,P20-2為A20戴住的眼罩。

相片P28(D20)(3)中A20當時身穿的黑色上衣、黑色褲、一隻黑色球鞋與相中相同,相中球鞋為一對。

交女警處理
PW45叫A20起身,但A20稱一隻鞋子脫落,於是PW45叫其他警員在附近搜找。在A20位置不遠處找到後拾回給PW45交A20。PW45要求女警上前協助,將A20交女警處理後,便離開到皇后街組成防線。

標示A20位置
PW45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0躺在地上的位置,在帝權商業大廈及ibis間近西行線電車軌位置,呈堂為P62_PW45_001A。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9:29至20:10:32
戴單車頭盔者為A20,兩個防暴無法脫下其頭盔,但扯下其眼罩和口罩。PW45確認口罩與自己當時見到A20佩戴的相同。片段拍攝的時候PW45已離開,地點並非PW45制服A20地方。20:10:16時截圖為P41_PW45_001。

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石書銘大律師 明天下午及週三上午因家事或無法出庭,已與控方相討安排

阿妹加油


16:37: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510旺角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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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03

辯方盤問PW2
PW2 同意當天為一般的普通巡邏。辯方:「無特定遊行/ 示威/ 集會要去處理?」PW2:「上級某啲部門收到一啲情報,當日係母親節,咁有啲和你shop 活動」,故警方加強巡邏旺角區。

PW2 認同除知悉或有社會運動外,當日是母親節,因此旺角的人流較平常多,巡邏時亦見街道上人多。辯方:「喺截查之前,見唔見到係6982 一人追佢,定多名警員一齊追?」PW2:「一個人由登打士街追出。」對於細節,PW2 稱:「我唔清楚,唔記得。跑出係6982,當我同6982會合,佢嗰隊先到」、「唔記得人數同隔幾多身位,大約10 秒。」

PW2 形容當時行人路上不止警員及被告,亦有很多路人,有些店舖仍在營業。PW2 再被問及當時首次看到被告的時候之情況,指「先見被告,後見6982」,期間相隔「5、7秒度啦」。PW2 認同「被告人同6982 出現嘅路線,路上都有行人同車輛」、以及「被告見到你相當合作、冇反抗、冇逃走。」

PW 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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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控方案情。

辯方沒有中段陳辭。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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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今年25歲,於2019年大學畢業。本案發生時,被告為兼職康體會所服務員,主要負責會所內包括桌球室、乒乓球室、室內泳池等設施的開場set up 及協助住客作預約等。裁判官此刻提醒此些問題與案件無關。

辯方表示被告的工作與被搜出的證物有關。被告於2020年5月9日要上班,下班時間為23:30;而2020年5月10日當天不用上班。被告同意「工作同出街都孭呢個背囊。」

看證物相片,被告逐一解釋出現在背包中的物品
關於一對3M 手套及一對勞工手套,是公司派發,主要用以預備不同康樂設施,由於需要「搬搬抬抬」,「例如乒乓球場我要自己去搬嘢set up。」
至於手袖和頸套,由於在「露天泳池日曬雨淋,唔想囇黑或曬傷」而預備。
關於上衣,被告表示工作時有制服,但由於會出汗故預備一件便服以作替換。
背包內有很多物品,被告表示因5月9日當晚很晚才下班,故5月10日「隨手拎走背囊出去行街」,認同「簡單來講無執袋」。
被告每天上班的車程最少一個半小時左右。當時被告有一眼罩及一防毒面罩,眼罩為防疫作用,阻擋飛沫,因上班長途跋涉,須接觸多人。而防毒面罩是坊間標榜可循環再用以防疫。
關於當時佩戴了兩個口罩,是因多戴一個以加強防疫作用。

關於出現在陽光洗衣店CCTV 片段中,被告表示當時正在「舖頭睇有冇嘢買,嗰日諗住買母親節禮物」。片段可見被告行了幾步又返回,被告:「因為唔肯定可唔可以穿番出去,當時繼續向前因為想選擇有咩禮物買。」關於為何突然很快地回頭跑,是因為警察當時警告會驅散及使用武力,因此正在走避。對於當時有警察在後方「唔清楚」,聽不到後面有警員呼叫「警察咪走!」當跑至彌敦道被警員截停時,被告表示「當時唔清楚咩事」,「係直到後面有警察跑到來話拘捕先意識到要被拘捕」,不知道當日有網上號召。當時被告確有喝完水的水瓶,他把水瓶丟放在路邊,從沒向警方防線丟或丟高空水瓶。

控方盤問
控:「當時身體包括聽力冇問題?」
被:「正常。」
控:「2020年5月10日背囊有一件黑Tee?」
被:「係。」
控:「件Tee 係咪工衣?」
被:「唔係。」
控:「知唔知道2019年有社會事件?」
被:「知道。」
控:「知唔知道有好多示威者會著黑衫黑褲?」
被:「知道。」
控:「知道警方係會拘捕黑衫人士?」
辯方此刻表示問題似乎與本案無關,指出控方的問題是否在於「被告認知係喺邊個層面,係睇新聞知道定點?」
控:「知唔知道2019年不定期都經常有示威活動?」
被:「知道。」
控:「知道呢啲黑衫黑褲人士會被警方拘捕?」
被:「詳情唔知。」
控:「知唔知當日有網民號召和你shop?」
被:「唔知。」
控:「你母親節係想同媽媽慶祝?」
被:「係。」
控:「幾點慶祝?」
被:「計劃係9 點至10 點左右。」
控:「點解咁晏?」
被:「等家姐收工。」
控:「冇打算同媽媽一齊行街?」
被:「嗰日瞓到好晏,成5、6 點先起身。」
控:「冇同媽咪去旺角一齊行,係咪喺旺角食飯?」
被:「唔係,係屋企。」
控:「咁點解出旺角?」
被:「買母親節禮物。」
控:「唔早啲預備母親節禮物?」
被:「返工比較忙。」
被告逐一回應控方所問 ——「七點幾左右到達旺角」、「喺通菜街睇有冇合適嘅禮物送俾媽咪」、「未買到,因為被警察拘捕咗」。
控:「當時比較晏㗎啦喎,禮物都係冇收穫?」
被:「係。」
控:「CCTV見你喺登打士街來回行前又行後?」
被:「係。」
控:「你都見到有警察設立咗封鎖線?」
被:「係。」
控:「所以第一下就返轉頭?」
被:「係。」
控:「你之前解釋過唔知返唔返得轉頭?」
被:「係。」
控:「見到警察封鎖線之後返轉頭,咁點解第二次又再返去?」
被:「因為唔肯定,睇吓可唔可以過到。」
被告表示於2020年5月9日 凌晨01:00 左右下班回到家,一直睡至5月10日 17:00/ 18:00 左右。
控:「背囊係返工用?」
被:「無錯。」
控:「平時出街有另一個袋唔會方便啲?」
被:「我都係用呢個。」
控:「背囊裏面啲嘢咁敏感,點解袋住?」
被:「唔知道旺角有活動。」
控:「警察會拉啲黑衫嘅人士,知㗎嘛?咁敏感點解唔放低件黑衫?」
被:「冇諗咁多。」
控方其後問被告為何會有防毒面罩,指放毒面罩是於示威中普遍用來防禦催淚煙。辯方表示控方需更具體地指出問題是關於那一個時段,因為2020年已經沒有大規模警民衝突而且有使用到催淚煙。控方遂質疑被告為何表示以防毒面罩來防疫,被告:「不同意,見坊間好多人戴。」
控:「你都承認自己曾經拎住個水樽?」
被:「係。」
控:「點解你個水樽唔見咗,係咪因為你掟咗去警察到?」
被:「唔係。」
控:「飲完水,你隨處拋棄水樽?」
被:「係。」
控方:「搵唔到垃圾桶?」
被:「係。」
控:「警員6982 話追截你期間嗌左幾次『警察唔好走!』,咁你而家嘅講法係點?」
被:「真係聽唔到。」
控:「你其實係逃跑緊?」
被:「係走避緊。」
控:「開始推進時,你跑係因為好驚?點解驚啊?」
被:「因為警察手上有啲武器,話要驅散,又話會用武力,咁咪走囉。」
控:「咁點解第一次唔驚?」
被:「我想睇吓嗰個位穿唔穿到過去。」
控:「我向你指出,因為你向警方防線掟咗個水樽,所以當時你逃跑。」
被:「唔係。」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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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辯方案情,呈上被告的工作合約證明,列為證物D1。

控方沒有陳辭。

辯方陳辭
辯方引一案例,表示即使有擾亂秩序的行為,亦須考慮其意圖,在此控方需要證明犯案者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

本案中沒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曾向警員丟水瓶。即使法庭接納被告曾有丟水瓶這行為,仍須考慮PW1 的證供及呈堂片段。證據反映當時被告與警員的距離相距40至50 米,中間有很多人,有記者、有途人、有正在逛街的市民。證據反映被告當時沒有任何特別行為而激發任何進一步的事情。基於此元素,關於對被告的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任何行為引起了確實及即時有危險性的事情。破壞社會安寧亦須證明其有預謀及計劃。此外,亦須證明被告此行為激起了他人作出類似行為。PW1 的供詞反映當時封鎖線位置只有警員。即使被告有什麼特別行為,基於當時封鎖線內只有警察,沒有其他人士被激發起而作出同類型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辯方表示此案控方主要倚賴PW1 的證供,而當時警長亦是依賴PW1 所說,因而在現場開始追捕被告。因此PW1 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是極為重要。法庭可留意到PW1 曾對自己的證供作出修改,由10 秒轉為電光火石的1 秒。而對於當時丟水瓶的人士,PW1 把其描述為健碩的男子,而被告的身材並非屬於特別健碩。由上述兩點可見,PW1 的證供並非穩妥可靠,甚至屬危險。

呈堂的兩段片段不但看不到有任何人士丟水瓶,更看不到被告人徘徊於封鎖線。PW1 指被告一早引起他的注意,因為被告徘徊、八卦及觀察,但兩段片段都沒有拍攝到。這樣構成PW1 的證供出現了矛盾,當然不是指控PW1 說謊,但當日畫面所見情況混亂、人多擠迫,有可能PW1 的觀察出現了錯誤;有可能丟水瓶的人士並非被告人,而是另有其人。這個矛盾是沒有任何其他理論可修正或補救。PW1 的證供不能被充分依賴,而且控方案情沒有其他證據支持。

關於被告曾逃跑,有十分多的案例顯示逃跑並非一定是犯了事才逃。多項環境證供顯示當時警方配備了武器,有長槍,亦已作出警告將會使用武力作驅散,被告自己作供時也曾表示怕被波及。PW1 亦曾形容追着被告的時間不是很久。因此被告未能聽到PW1 的警告實屬合理。PW2 亦指被告被截停時,合作沒有反抗。

被告作供時表示不知道當日發生什麼事及為何有人聚集。被告沒有案底,在案發的前一天, 十分晚才下班。案發當天去旺角,是一個很多年青人會出現的地方。當被告見到警察驅散而作出走避,這是十分正常的年輕人反應。被告的作供合理可信,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假如法庭對被告有一個較為不為理想的裁決,仍希望法庭考慮辯方的合理之處。

控方回應辯方陳辭
控方沒有爭議辯方的法律原則,強調破壞社會安寧不會來自警方。控方更正關於示威者的人數,強調希望法庭考慮大環境及當時的緊張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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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41: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1/4]

D1:蔡 (19,現在20)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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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物
P1 PW2拍攝的片段
P2 涉案片段截圖(用作辨認被告)
P3 涉案片段截圖
P4 涉案證物相片簿
P5 P1現場人士對話內容騰本
P6 案發現場地圖彩色副本
P7 承認事實
P8 PW1標記的地圖
P9 PW2標記的地圖
P10
P11 五張由PW2拍攝的照片
P12 (1)&(2) PW3的兩份筆錄口供
P13 PW3標記的地圖
P14 一支雷射筆(與D2有關)
P15 一把萬用刀
P16 PW4的筆錄口供
P17 PW5標記的地圖
P18
P19
P20 PW6撰寫的英文專家報告
P21 一支雷射筆(與D1有關)

辯方證物

1500開庭,空約40個位,只滿半個庭

D1代表律師理解一般會待其他被告人審訊完結後,才作出判刑,但希望可以在本星期內判刑,因為D1快年滿21歲

1515 傳召⏺️PW1女警吳綺玲(目測身高只有150)
(D1與其律師,親友可以離開)

1611 D3代表律師盤問PW1

1634休庭5分鐘,陳慧敏指本日會於1715完結,庭內餘約10人..

1642開庭,繼續由D3律師盤問PW1,1656盤問完畢,其他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控方沒覆問

170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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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於2021年4月22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求情及判刑,現繼續保釋,未需還押
其餘被告於2021年4月20日0930西九法院第二庭續審,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6:2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1/3]
#1005藍田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答辯:❌全部不認罪❌
兩名被告皆沒有會面記錄。
審訊前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可以減省PW6,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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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證物P23):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9年10月4日訂立《禁止蒙面條例》並於翌日生效,而警務處處長於案發當日並無收到任何活動申請。拘捕D1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並撿取以下證物:
1. 一個藍色口罩(從被告臉上摘取)
2. 一把黑色長遮(從被告身旁右邊撿取)
3. 一個灰色背囊
4. 一個口罩包裝袋(背囊內搜出)
5. 一個新口罩連包裝袋(背囊內搜出)
6. 一件黑色外套(背囊內搜出)
7. 一個藍色口罩(從外套袋中搜出)

警員19032 在警車AM 6334內宣佈拘捕D2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期後警員9411向D1撿取案發當日衣物為證物:
8. 一件灰色短袖衫
9. 一條黑色褲
10. 襪
11. 黑色波鞋

證物P12為一本證物相簿(共33張相片,包括不同證物及現場環境)

證物P13光碟:啟田商場CCTV(4格)除時間較實時慢3分鐘外,無受干擾或修改,共兩片段,橫跨10月4日及10月5日。

證物P14光碟:康田苑CCTV,時間為實時,無受干擾或修改,共兩片段,橫跨10月4日及10月5日。

警方向D2撿取案發當日衣物為證物:
15. 黑色口罩
16. 藍色環保袋
17. 已拆封白色膠索帶
18. 黑色cap帽
19. 深色外套
20. 白色背心
21. 深色長褲
22. 粉紅色拖鞋

以上證物P1-22及證物鏈沒有爭議。
D1及D2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拘捕過程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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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警長 4019 舒展鵬(制服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辯方兩次提醒控方不要引導證人)
2019年10月4日下午小隊被安排在警察宿舍外巡邏至翌日凌晨。約01:30收到指示前往啟田道啟田商場外行人過路處,處理一宗有人非法堵塞馬路阻礙交通事件。PW1坐警察巡邏車AM8766(細車)行隊頭,連同兩架警用小巴(大車),組成車隊前往現場,約01:38到達。

車隊經啟田道及鯉魚門道交界迴旋處行駛,沿啟田道(雙線雙程行車線)上斜(即左邊行車線),而PW1坐車中排近右邊車窗位置。未停定時留意到路上有雜物,上斜期間(車速約30-40km/h),5米外對面逆線行人路(即右邊行車線旁)有兩名年約20歲男子往下行,一名身穿白衣;另一名身穿灰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手持黑色長雨傘、揹灰黑色背囊、戴黑框眼鏡及口罩。

此時PW1所坐警察巡邏車要繞過前方被阻塞車輛,故抽頭駛往右邊行車線逆線上行。PW1從車上觀察到兩名男子隨即轉身,反方向往上斜方向跑,同一時間,兩名男子方向傳來兩把聲線:「有狗呀!快啲走呀!」,並重複數次。

細車繼續往上行(有閃燈,不肯定有沒有響警號),接近堵路位置時,PW1能見到前方啟田道行人過路處被阻,目測現場約50多名黑衣人,馬路上不多於10人,但人群聽到警告及看見警車時隨即四散。PW1回頭看右方行人路時,見到剛才兩名男子沿行人路往上跑。

PW1從右邊車門下車,即望向右邊(鯉魚門道迴旋處方向),企圖截停兩名男子,雙方距離約5-7米,灰衣男子見到PW1突然掉頭往回落斜方向跑,約1-2步後,灰衣男子失平衡跌倒在地(燈柱AM0238下約25米),PW1遂上前把灰衣男按在地制服,期後警員22023 PW2 及警員19134 PW3 上前協助。期間白衣男則跑過PW1身邊,逃去無蹤。

PW1向兩名協助警員簡單交代事發經過後,由PW3替灰衣男子上手扣,期後警員扶起灰衣男子到路旁,由PW2 & PW3 處理疑犯,PW1則在原地戒備。

PW1認出證物1、2、3、8、9與被告當日衣著吻合。而證物14 CCTV(黑白畫面)中,PW1亦指認出警察車隊的三架車輛,一名淺色衣人士及緊隨其後出現的一名較深色衣人士為較早前形容的白衣男及灰衣男。

D1律師盤問重點:
- 案發當日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約30人當值,01:30 收到指示主要為到堵路地方掃盪及驅散,有需要時會作出拘捕。掃盪即呼籲聚集人士離開,但仍要依實際情況處理,PW1只收到指示到堵路地方,但不知堵路何時發生。

- AM8766 細車上有6名警員(包括司機),PW1在庭上即席繪畫草圖(控方證物P26)以表示車廂內座位安排情況,AM8766車窗有打開,窗外沒有護欄。

- 啟田道上斜情況,路邊有少量違泊車輛,行車線上有車輛停低(受阻塞),PW1沒有留意有沒有車輛響號,PW1對警察車隊其他車輛是否有響警號亦沒有印象

- PW1同意現場有多棟公屋及居屋,至少有3個商場,人流多及密集,警方到場後市民仍可自由走動。根據自己巡邏經驗,案發時為凌晨,應較平靜,人流不多

- 警車行駛時附近除白衣男及灰衣男外只有零星行人,白衣男及灰衣男起初以正常步速往下行,PW1並不能得知兩名男子前往鯉魚門道方向的原因

- 律師質疑PW1在行駛車輛(30-40km/h)觀察兩名男子,不能清晰觀察到灰衣男裝扮,PW1對灰衣男的形容是根據制服男子時記憶而描述,PW1不同意,即幾秒時間已充足。

- PW1忘記當晚啟田商場外是否有正在響警號的救護車,但肯定「有狗呀!快啲走呀!」由自己右方傳出

- PW1認同可能有其他途人其後加入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但於上斜時己見到兩名男子,並聽到他們方向傳來此說話,故確認起初由兩名男子所叫,當時由於車輛轉彎向逆線行時有減慢車速,故聽到兩名男子一邊跑一邊叫

- PW1認為人群先聽到警告,後看到警車,隨即四散,不同意聚集人群因受救護車警號影響而聽不到警告

- 兩名男子見到警車轉身跑並向人群發出警告,PW1以此推論兩者有關聯

- PW1不認同追截灰衣男而非白衣男原因為灰衣較深色 ,同意兩名男子為街坊裝束,但灰衣男非跑步裝束,不能排除灰衣男因擔心外出遇到催淚煙為保護自己而戴備口罩

- 灰衣男被制服後表現平靜、無講粗口、無攻擊性表現,因跌倒而身上有傷勢

D2律師盤問重點:(官多次斥責律師應問有意義/關鍵問題)
- 車隊後方兩架警用小巴(大車)車窗為黑色玻璃,從車外難以觀察車內情況
- 警車後方有裝備,從車尾觀察前方視線受擋
- CCTV可見救護車停在啟田道左線,但由於警車逆線行駛,故救護車未有阻擋視線
- 車隊前方細車有機會阻擋後方車輛視線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大細車高度分別不大
- 馬路闊10米,即每邊行車線約5米闊
- PW1 沒有留意有沒有車輛響號 (而非聽不到車輛響號)
- PW1理解「有狗呀!快啲走呀!」為把警員形容為狗,叫人離開
- 警員22023 & 19134坐大車

PW2 警員 22023 陳家宝(拘捕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辯方對拘捕過程無爭議,只爭議ID

主問重點:
2019年10月4日下午小隊於東九龍巡邏警察宿舍,至翌日凌晨約01:30收到指揮中心指啟田道有約50人堵路,要求前往掃盪,故乘坐警車(第二大車)緊隨細車,以車隊形式出發到上址。

01:38落車時,示威者不在現場,PW2見到PW1於燈柱制服一名示威者。該示威者訓在地上,戴藍色口罩、穿灰色T恤、黑色短褲、揹灰黑色背囊、黑色波鞋,頭向啟田道落斜方向,臉朝地,右邊身旁地上有一黑色長雨傘。PW2遂與警員19134 PW3 上前協助,PW1隨即告知較早前發生的事。PW2留意到身旁的示威地點出現以石頭、雜物堵路的情況。

聽畢PW1陳述後,PW3向灰衣男子落手扣,PW2扶起灰衣男到牆邊並作出搜查,於背包搜出證物4-7並把上述物品交予PW3,期間PW2亦除下灰衣男臉上藍色口罩與從銀包搜出的身分證核對身份,並向灰衣男查問為何出現在現場。

PW2觀察法庭內人士,成功認出D1為當晚被捕男子,確認證物1-7與當晚所見吻合。

當晚01:45,PW2宣布拘捕D1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後,留意到D1左右手踭、雙膝均有擦傷,D1回應為先前逃離警方時跌倒受傷,不需要召救護車。

D1律師盤問重點:
- 車隊中只有3架警車,中間沒有夾雜其他車輛,無留意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車上連車長約13人,車廂座位分佈與小巴相似,PW2坐於左方最後單人位,行駛期間正穿著裝備,並沒有留意以下細節包括:車窗是否打開/ 車外聲音/ 有無其他車輛從啟田道落斜/ 兩邊行人路有沒有行人/ 現場有否停泊救護車/ 有沒有人叫「有狗呀!快啲走呀!」

- PW2所坐大車停在雜物旁,落車時已不見堵路人士,協助PW1處理被捕人前未見過D1,第一眼見到D1時已被PW1制服,同意D1表現平靜、無說話或任何暴力行為,亦無叫口號

- PW2與19134扶起D1,有問D1為何凌晨時份在現場出現,D1回應為在商場地下買嘢食,而雨傘則由朋友交給自己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2乘坐AM6334,只能確認車牌,不能確認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車隊中車輛沒有特定次序,或會因要盡快趕到現場而調亂位置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55: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提堂
D1 麥、D2 梁

控罪1: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0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屆時會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7:04:40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正門有4攝記‼️☂


17:30: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紅磡
#提堂 #轉介文件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控罪:
1.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2.妨礙司法公正

修訂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7]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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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7日 14:30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條件如下:

D1: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2:保釋金$50,000、每週警署報到4次、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22:00 - 07:00

D3: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30 - 05:00

D4:保釋金$2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5:保釋金$5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宵禁 00:00 - 06:00

D6:保釋金$10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D7:保釋金$100,000、每天到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裁判官嚴正聲明現在沒有把眾人還押是因為信任,如今天18:30 前保釋金未達會計部,會視之為違犯保釋條件。‼️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7:34:5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修訂控罪:於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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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並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大綱如下 :
1)被告有悔意,及早認罪
2)案情雖嚴重,但事件中無任何人受傷, 亦對比起同類型案件較輕
3)呈上16封信件及求情信,包括被告病歷,被告、教會等等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沒有因家境、成長經歷及自小患病而放棄自已。反而努力克服,更開設公司教授小朋友玩雜耍和魔術,希望帶比小朋友有個快好的童年,不想小朋友步自己後塵,因為成長問題而失去美好的童年。

‼️案件後到2021年5月3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精神科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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