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

06:10: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審訊內容

修訂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傳召2名證人 (PW1 : 2452 PW2 : 19141) 2名盤問 沒有主問
辯方沒有證人 有一條片長約10分鐘既片段

控方 : 2019年10月1日 1403時 於新界屯門青山公路青灣段滿發里被警員19141截查 搜出一個黑色袋
證物鏈及證物編號
1個藍色口罩 證物編號 - 2 1枝士巴拿 證物編號 - 3
2枝6角匙 證物編號 - 4 1個黑膠口罩 證物編號 - 5
1頂白頭盔 證物編號 - 6 2對黑色手套 證物編號 - 7
1對勞工手套 證物編號 - 8 1個黑色背囊 證物編號 - 9
1部SAMSUNG手機連SIM卡及機殼 證物編號 - 10
承認事實 證物編號 - 1
控方 : 於1413時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
爭議點 : 被告於被捕時究竟有無掙扎

傳召控方第一位證人 : 警長2452 (PW1)
控方 : 警員你依家駐守緊邊一隊?
PW1 : 新界北總區PTU C連第3小隊
控方 : 你係2019年10月1日果時駐守緊邊隊?
PW1 : 新界北總區PTU C連第3小隊。
控方 : 當日1400時間係咪當值?
PW1 : 係。
控方 : 做緊咩?
PW1 : 當時進行緊一個高姿態嘅巡邏。
控方 : 係邊到巡邏?
PW1 : 係友愛,安定,兆麟,置樂一帶。
控方 : 1355分係邊到?
PW1 : 係置樂青山灣段進行巡邏。
控方 : 係架車到巡邏?
PW1 : 係。
控方 : 有幾多警員?
PW1 : 有大約10個。
控方 : 當時架車係邊?
PW1 : 近滿發里。
控方 : 有咩事發生?
PW1 : 我坐係車頭位置,係裡面望向右手邊見到一個黑衫黑褲,黑背囊嘅男子,向市中心方向行去,架車一過左男子時,男子停左一停,就轉身行,我覺得可疑於是叫車長停車,打算截停佢,架車係青山路近滿發里180度調頭,架車一直追男子一直跑,就近滿發里果度落車,當時男子係我眼前30米左右,我有大叫警察咪走,男子有回頭一望,但無停低。
控方:大約追左呢名男子幾遠?
PW1 : 係滿發里左轉近上山斜坡,由落車追男子追約50米,追至燈柱H3747,男子應該無氣停低左,男子有嗚低身想係個背囊拎野,我即刻雙手制服男子。
控方 : 佢有無咩身體動作?
PW1:男子個身有向後一縮,想將男子拖落地下,男子有同我鬥力,唔可以即時將男子制服係地下,之後我成功借力將佢壓左落地下,用身體同腳壓住佢,男子有左搖右擺,想用手起返身。
控方 : 幾時警誡佢唔好郁?
PW1 : 係押低佢果陣。
控方 : 佢都仲有掙扎,佢好大力,難以壓制。19141上前調查佢,因為我無左啲手指甲,上半部分有一半無左。
控方 : 點解會無左?
PW1:我相信係喺將男子制服果時,男子有掙扎所做成。
PW1:我之後起身就建立封鎖線阻止啲人圍觀。當時有救護員幫手處理傷口,我係現場聽到19141話係背囊搵到工具,工具有頭盔,幾條六角匙,勞工手套,眼罩,防毒面具,以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佢。將男子交比19141去處理。
控方 : 除左呢架警車外,仲有無其他?
PW1:小隊有3架車,1架細(衝鋒車),2架大(大巴果類)。
控方 :見到有黑衫黑褲黑背囊嘅男子大約有幾遠?
PW1:30-40米。
控方 : 可唔可以係個庭入面指出當日果位男子?
(指證後 指證錯誤 )
控方完成盤問
辯方 : 當時係咪得你帶頭?
PW1:係。
辯方 : 佢有無停低?
PW1:當時追到燈柱停低。
辯方 : 佢有無轉頭比你認到?
PW1:佢有留低。
辯方播放一條片長約10分鐘有關被告被捕後嘅片段。(只播近4分鐘)
片段內容:被告被制服於地上,平坐左燈柱旁,於片段起初並未被鎖上手扣,片尾被告有向警員詢問以咩罪名拘捕佢,警員表示查緊,查完答你。被告回答警員 好,唔該哂你。
辯方 : 被告反應都算係平靜?
PW1:係。
辯方 : 被告沒被帶上手扣都無掙扎?
PW1:係。同意。
辯方 : 都好合作被你同事帶上手扣?
PW1:係。
辯方 : 無警員押住佢以防佢掙扎?
PW1:係。
辯方 : 片段最後一個對答都算和平?
PW1:係。
官:知唔知邊個問?
PW1:唔知。
辯方 : 片段都算有強烈嘅對比?
PW1:因為當時被告有被警員包圍哂所以算平靜。
辯方 : 片段開頭帶上手扣同係激烈掙扎果時相差係咪唔遠?
PW1:唔同意,因為當時齊哂警員,隔左一兩分鐘先上手扣。
辯方 : 帶上手扣同你制服佢相差一兩分鐘?
PW1:係。
辯方 : 有無同你同事講佢有掙扎? 
PW1:無,因為同事跟係我後面會見到佢有掙扎,所以無講
辯方 : 當時19141會睇到哂所有?
PW1:唔清楚,因為佢跟係我後面。
辯方 : 有幾個警員嘅情況下都要隔一兩分鐘先上手扣?
PW1:差唔多?
辯方 : 姐係認為佢無威脅要即時上手扣?
PW1:係。
辯方 : 係警車上有無距離300 - 400米? 
PW1:無,大約100 - 150米。
辯方 : 照你所講由你落車追佢加上警車上都有成200米,咁佢大約跑左幾多米?
PW1:最盡500米。
辯方 : 當時被告係向前跌?
PW1:我認為係嗚低身。
辯方 : 被告跑左500米,而你跑左50米,相對有氣有力?
PW1:係,同意。
辯方 : 背面撳住佢雙手?
PW1:我當時係面對面撳住佢。
辯方 : 當時被告無氣無力去掙扎?
PW1:當時仍無氣,但佢有力掙扎。
辯方 : 其實當時無掙扎?
PW1:唔同意。
辯方 : 有郁都只係為左調返平衡?
PW1:唔同意。
辯方 : 有三份證人供詞?
PW1:係。
辯方 : 第一份係3月8日嘅?
PW1:係。
辯方陳述第一份供詞內容
辯方 : 相較於之後兩份供詞會較清晰?
PW1:係
辯方 : 點解只係輕輕一句有左右郁?
PW1:因為當時係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
辯方 : 第二份及第三份供詞分別於3月14日及3月22日?
PW1:同意
辯方 : 會相對無咁清晰?
PW1:唔同意。因為10月1日係好重要日子,尤其係拉呢個人。
辯方 : 當時手上有傷痕,為左唔想有手尾跟所以先咁寫落去?
PW1:唔同意。
辯方 : 當時嘅一句嘢,之後先要後補,先要創作呢啲掙扎情節?
PW1:唔同意。(分唔清律政司及案件主管)因應律政司ER....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供詞。
辯方 : 加入左警隊廿年?
PW1:係。
辯方 : 會清晰需要警誡佢?
PW1:係。
辯方 : 手上有傷,而且係重要事件?
PW1:部分同意,因為唔係一個和平地區,有收到要支援於屯門市中心被包圍嘅同伴。
辯方 : 要向當時嘅警員交代返?
PW1:無,因為救人要緊。
辯方 : 有無就被告掙扎,而手上受傷向同事交代?
PW1:無。
辯方 : 會交代其他同事警誡?
PW1:係
辯方 : 稱唔上為一個掙扎?
PW1:唔同意
辯方 : 點解唔以掙扎為一個警誡?
PW1:因為搵到工具,以經驗嚟計,呢啲工具可以有機會傷害到我啲同僚。
辯方 : 無任何證供,都無任何對答,展示啲物品嘅意圖?
PW1:唔同意,由於近示威現場,被告黑衫黑褲黑背囊,見到警車調頭走,搵到工具,而且被告原本向屯門市中心方向行,佢有機會會使用呢啲工具傷害我啲同僚。
辯方 : 無為傷口影相?
PW1:顧唔得咁多,救人要緊,我會即刻拎上枝槍執行任務。
辯方 : 叫人為你受左傷隻手影相都無?
PW1:係。因為佢處理緊案件。
辯方 : 困時都已經有數十名警員?
PW1:唔係咁講,人多都未必好辦事。
辯方 : 無驗傷,無為傷口影相,無於片段展示傷口?
PW1:係。
辯方 : 可以同時警誡兩條或多條罪行?
PW1:係。
辯方 : 當時無用警棍及無使用胡椒噴霧去制服被告?
PW1:我無用但同僚有用警棍。
引用第一份證人供詞。
辯方完結盤問

傳召第二位證人 - 警員19141 (PW2)

控方 : 你現時駐守邊到?
PW2:落馬洲警署第四隊。
控方 : 10月1日係咪駐守新界北總區C3小隊?
PW2:係
控方 : 當日1355分係咪進行緊高調巡邏?
PW2:係
控方 : 有咩狀況?
PW2:係架大車到,駛向元朗方向時,見到有一名黑衣黑褲,有警員追緊。
控方 : 有無落車?
PW2:有落車,同幾名同事一齊。
控方 : 睇唔睇到情況?
PW2:我跑得慢,唔係頭排,同埋視野唔係太好,所以睇唔到。
控方 : 當時處理左啲咩?
PW2:幫警長2452去處理,同鎖上手扣。
控方 : 有無面對面見到被告?
PW2:有。
控方 : 咁認唔認到?
PW2:認到
(認人中: 認錯人 )
控方 : 當時有截查?
PW2:搜身,搜出物品。
控方 : 點解當時係你處理?
PW2:因為已經制服左被告,同埋當時2452左手手指甲受傷,而且其他同事圍起封鎖線。
控方完成盤問。
辯方打算再引用片段前。
官:條片變為辯方證物一號。
播放片段...
辯方 : 制服被告好短時間?
PW2:係,10-20秒。
辯方 : 由制服被告到鎖上手扣只需十幾秒?
PW2:係。
辯方 : 當時被告係面向,背向,側面見到警長?
PW2:睇唔到。
辯方 : 目睹燈柱嘅時侯,警長係咪已經制服左被告?
PW2:係。
辯方 : 當時被告係面向地下?
PW2:係。
辯方 : 當時你見唔到被告雙手被制服?
PW2:係。
辯方 : 據你所知被告當時係咪合作?
PW2:如果合作就唔會有鬥力。
辯方 : 姐係係你猜想?
PW2:係。
辯方 : 被告係合作無掙扎?
PW2:係。
辯方 : 你當時無以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作警誡?
PW2:係。
辯方 : 無人指示你以呢樣野去作警誡?
PW2:係。
辯方 : 在場嘅警務人員係無人話{有掙扎要警誡埋呢個}?
PW2:係。


06:10:4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審訊內容(續)

辯方 : 你沒用警棍去制服被告?
PW2:同意。
辯方 : 你話被告有掙扎都係2452講?
PW2:係。
辯方 : 見到被告果時已經係地下?
PW2:係。
辯方 : 係搜查物品期間,除左只有擦傷,沒任何警棍做成嘅傷?
PW2:係。
辯方 : 被告沒打算向警方使用武力?
PW2:係。
辯方完成盤問。


06:51: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詞 #1001屯門

李(39)

審訊過程

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 : 沒有陳詞
辯方 : 本案唯一爭議點係唯一證據PW1的證供,控方證人所描述唔符合本案所發生衝突,被告對警方有禮,片段表示到被告係好合作,假若如果發生衝突,即不會存在片段中呈現的東西,PW1所表示到有同被告發生過激烈嘅衝突,但回應返警方對被告嘅態度。若接納PW1所講,則法庭不能解釋,被告被捕後係坐係燈柱,放鬆嘅身體姿態。(議題1)
  片段一開始被告仍未被鎖上手扣,若跟據PW1所述,為何要一至兩分鐘先上手扣。如果真係有激烈抗爭的話,需要多名警員合力去制服的話,解釋唔到點解唔直接鎖上手扣。同埋如果真係有激烈嘅掙扎嘅話則不會只有輕微嘅損傷。以及唔會唔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做一個警誡。據PW1表示需要警誡,都表示當日有執行有人跟就OK,而且當日在場無一個警員有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跟進。據PW1都講,因為搵到有物品,而啲物品有機會傷到警員,而身上的傷則放為次要。及後PW1話現場唔許可,就佢傷勢去影相拍片,在後佢以人多手腳亂話唔許可,但PW1其實都無解釋過,更加令人吊詭嘅係,跟據PW2現場無人討論過要就呢件事作出討論。(議題2)
  據PW1所講PW2有參與制服,但PW2由頭到尾都無參與過,見到被告嘅時侯已經被制服,跟住警長跑,由跑到案發地點都係十幾秒,無法解釋點解要咁耐先上手扣。(議題3)
  爭議於使用警棍呢一點上,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4)
  爭議於體力分配上而被告應該係無掙扎,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5)
  認為PW1於第二及三份供詞潛建左好多,包括被告係地上仍掙扎嘅情節,不斷想起身,唔需要講被告有掙扎,而係落地之後先有掙扎。(議題6)
辯方結案陳詞 : 法庭不能夠安心接納證人嘅證供
完成陳詞


09:30: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D1: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

9:25 庭內仲有位可以入!


09:56: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昨天曾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作供倘未完成,下星期將會繼續出庭。

9:31開庭

黃漢濱(音)偵緝警長警員50562作供,現註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


11:13: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6觀塘 #裁決 #襲警

王(37)
控罪:
(3)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6日23:25時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批踭」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的左胸(第一次襲擊),並用右手把警長右手手指向後屈 (第二次襲擊)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已認罪‍♂️]
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控罪③、④罪名成立
控罪③ 3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④ 罰款$500 (在保釋金扣取)

辯方提出上訴
批准上訴期間保釋外出,除保釋金加至$5,000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
裁決理由大綱
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質疑警長與警員證供出現關鍵矛盾,襲擊並非在案發地點發生。沒有爭議涉案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警長聲稱向被告解釋為何要設立封鎖線期間,突然感受到被人批踭,舉手示意被告離開時,被告人捉住牠的手指向後拗。警長作供時公平接納被告第一下襲擊未必有意,而事後沒有到醫院驗傷是因為擔心被起底。他的證供公平坦白,可信可靠。

莫子聰裁判官教中文
證供提及被告捉住警長手指未放手時,牠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法庭認為這是廣東人經常犯的語病,用「想」字去形容其他人行為,表達的意思是對方已經開始作出該行為,而非在表達對方在思考該行為,例如「某人想走」

按警長證供的前文後理,意思明顯是被告已經開始施力將警長手指向後屈。因此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明顯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警告及阻止。

因此,法庭不認為當時襲擊未開始,警長亦不是想表達「不肯定被告是否襲擊牠」。

[直播員:黑人問號‍♂️]

第二次襲擊
在第一次襲擊後曾詢問被告:「點解批我踭?」在得不到任何解釋後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再把牠手指向後屈。因此警長即使不肯定被告第一次是否有心襲擊牠,但受到第二次襲擊時就肯定第一次襲擊是有心。法庭認為證供合情合理,裁定被告兩次都有心襲擊警長。

證供可信性
不接納警長對事發現場距離的評估 [無聽trial的我跟唔到佢講乜] 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性亦無勾起任何疑點,因為以法庭室內環境評估室外發生的事件距離,出現誤差可以理解。

至於警長不去驗傷,法庭認為警長的憂慮合理和可以理解,根據證供他的傷勢亦不嚴重,不想因小事而冒更大風險 (被起底) 可以理解。

法庭接納品格證人所指被告人平時為人友善,不會發脾氣。但這些陳述無法交代在案發關鍵時刻被告的情緒狀況,對待警員是否如平時待人一樣。因此品格陳述書無法影響辯方案情。

警員盤問下沒有動搖,分岐之處微不足道,沒有關鍵矛盾亦無勾起疑點,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不被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被告在幾時講出邊句說話並非關鍵

--------------------------
‍♂️求情:
被告任職足球教練,一直透過宣明會在香港和非洲助養兒童,過往品格非常良好,有責任感有善心,性格温和有耐性。本案是獨立及單一事件,暴力程度輕微,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邀請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如法庭認為適合被告亦願意社會服務令。

--------------------------
判刑
控罪③經審訊後被定罪,顯示被告無任何悔意。控罪性質嚴重,警方有使命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及維護法紀,所以法庭必須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故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聽畢裁決後被告暈倒,之後才批准被告坐下聽取求情及判刑


11:18:45

#區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7/12]

杜(22)

10:37辯方開始
PW6黃漢濱(音)偵緝警長警員50562作供,現註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

10:59休庭

11: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6。
12:38 辯方完成盤問;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9:30續審。


11:38: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7/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接受盤問。

❇️控方盤問(節錄)
控:你做功課的工具都放在studio,為何不直接去studio
D1:我買鎚仔後放了在宿舍
控:你的半製成品在studio
D1:我想在宿舍用布碎試試效果和練習揼釘,因為到真正要做時要在成品(布)上開窿

辯方將成品及窩釘呈上給裁判官觀看。
官:這些窩釘的長度和你的成品似乎不脗合,揼上成品之後不會很鬆或者有虛位嗎?你去買這些釘時有沒有量度你成品的布的厚度再決定要買哪款?
D1:沒有,這是我的疏忽。但因為我的布並不是特別厚,買普通款式的窩釘應該是合適的。窩釘分了兩部分,上半部是普通的釘,下半部是有坑紋的底座。只要將釘的部分慢慢揼落去坑紋,是不會有虛位的。

控:你在H&M時已見到人群聚集,有人叫口號,有人用雷射筆
D1:有
控:有人從天橋掟下雜物
D1:當時唔知
控:如果你有留意時事,當時應該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示威集結
D1:上了賽馬會的天橋才知道

控方亦挑戰被告往返宿舍、studio和黃埔的路線。被告在地圖畫出 1. 當天由宿舍去黃埔的路線 2. 當天如按照原先計劃,由黃埔去studio的路線

控方指出案情:
你早就知道十字路口有非法集結,你到了馬莎附近參與,你帶住黑色口罩,你被制服後,PW2將黑色口罩除下,你帶住鎚仔示意圖作非法用途。
D1:不同意

官:不如你試下用鎚仔揼一次嚟睇下,用幾耐時間?
D1:三個字左右

向被告提供當日撿獲的鎚仔、窩釘和手套,其中一位辯方律師提供眼鏡布。被告揼了一會...

D1:支釘「餚」左
官:可唔可以解釋多次個原理
D1:原理係要將釘腳的部分慢慢揼落底坐的坑紋。其實之前嘗試時亦不是每次都成功的。

官:我睇過你粒窩釘嘅構造,我明白原理了。控方是否接受這個講法?如果不接受,你要給機會被告解釋。裁判官宣布休庭一會。
[休庭時一位辯方律師對控方說:其實真係揼到㗎喎,你睇我塊眼鏡布穿咗個窿...]

休庭後
控:不接受,以窩釘的硬度和長度,不可能可以穩妥地套落底座
官:應該套得落的,只係睇下中間距離有幾多
D1:你可以上網睇下啲人點揼,真係得㗎
控:但以你呢支釘的硬度是十分困難
D1:不認同

辯方覆問(節錄)
辯:你成功揼釘的環境和今天有什麼分別
D1:塊布有唔同
辯:對上一次成功揼釘係幾耐之前?
D1:案發前一兩日
辯:你由開始嘗試揼釘到第一次成功用了多少時間,用了多少粒釘?
D1:用咗半個鐘,試咗五六粒
辯:你叫控方上網search,係用咩字眼
D1:用「窩釘 方法」類似字眼就搵到

1220 D1作供完畢。D1辯方大律師考慮是否傳召辯方證人。休庭5分鐘。

D1表示再沒有證人。

押後至10月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13:10: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PW1 PC 25415 拘捕被告
PW2 PC 20070 現埸拍照

——————

12:13 PW1 作供完畢
12:18 PW2 作供完畢
12:25 中段陳詞

兩項控罪表面証據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稱被告會作供,但爭議拉錯人,因當時被告有腳傷。
由於辯方需傳召專科醫生作証後,才讓被告作供,故要求延期續審。

案件在下午14:30 繼續,會再考慮是否延期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26: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完成盤問警長6341
押後至1430 再開庭,盤問第四控方證人警員34694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14:36:5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0 開庭,法庭不批延期

14:33 被告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1: 蔡(20)
D2: 鍾(23)
D3: 林(23)
‼️各被告已還押近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1至D3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石屋內,管有10發子彈、249粒 9x19 毫米彈頭及511粒混合款式彈殻,而他們沒有持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 管有違禁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三節棍。

背景:
警方於本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並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控方於上次提堂時申請押後以待最終檢驗結果及法律意見,今天再度申請押後。
政府化驗師已檢驗過所有懷疑爆炸物品,需時撰寫報告,申請押後6星期。但遷就法庭日誌及辯方律師時間後,需9星期後才可再提堂。
控方解釋,律政司及警方案件主管對案件進度只有很小程度的掌控,主要取決於政府化驗所的化驗進度。案件主管已盡力催促化驗所加快進度。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8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人保釋申請遭拒,繼續還押‼️
各人亦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5:09: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3太古 #判刑

楊 ‼️已還押14日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在太古英皇道康山花園2座外,襲擊警員25402

背景:
去年10月1日,警察暴力鎮壓各區抗爭運動,並在荃灣開槍謀殺一名學生抗爭者。全港市民對殺人犯的作為忍無可忍,繼續上街抗爭。10月3日晚上,大批防暴警察闖入太古站,引起居民惶恐不安。大批居民要求殺人犯離開,但暴徒竟發射大量催淚彈暴力驅散居民。案件於本年9月4日進行答辯,被告原表示不認罪,並排期11月17日審訊。

已索取感化報告,希望案件能以感化方式處理。

法庭指被告的認罪答辯顯示其悔意,報告內容非常正面,決定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遵循感化官指示居住、參與社區服務、接受心理輔導等,並須在未來12個月保持行為良好。法庭指被告已還押14日,應已作深刻反省,寄語其珍惜是次機會。

*為保護手足私隱,部份內容已略去


15:10:0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答辯

陳,陳,陳,李(18-3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15399。

就控一:
D1 明白案情
D2不認罪❌
D4 不認罪❌
就控二:
D2不認罪❌
就控三:
D4不認罪❌

D3同意案情,控方撤回起訴
簽保守行為$800一年
證物處理:E33-37、39-41歸還,證物38充公

D1未準備答辯
押後以索取警方文件以及片段,同埋商討其他方式處理。

D1案件押後到2020年12月9號1430再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再訊。
D2,D4審期為2月10-11日,預計審期兩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5:13:1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5元朗

黃(22)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位警員及呈上1份會面記錄 (警員包括:拘捕、錄口供、沙展58081、其他聽唔切),另呈上一份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
辯方無片段播放和只有被告作證人。

案件將於21年1月18至19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5:13:1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D1:*
D2:周

控罪:
(1)D1-2刑事毀壞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新增控罪]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並押後8星期以索取控方文件、解釋法律觀點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5:23:5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 *(15)
D2:李(16)
D3:鄧(16)
D4:李(16)
D5:林(16)

控罪:
D1-5暴動

詳情:
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方要求D5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D1由於年紀關係,禁止報道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得知D1身份的資料

辯方申請押後,因法援申請仍在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5: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兩位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在庭上只重申一些重點。

控方就D2辯方大律師書面陳詞第十段作出法律觀點上的回應。陳詞指即使D2有其中一次攻擊PW1亦不能入罪,因沒有證據顯示D2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導致PW1的傷勢。但法律條文上cause和inflict已幾乎沒分別,請法庭用common sense去考慮;即是如D2對PW1的攻擊是可導致PW1傷勢的有效成因,已可入罪,不需達致絕對的因果 (即不需證明尾龍骨的傷勢必然是PW1第一次受攻擊時所造成)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重點在於法庭如何詮釋控方片段,片段內的情況是否構成非法集結。D1到場時,彌敦道早已被阻塞,爭議在於D1有否和其他人集結,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1作出的行為只有阻礙PW1搬竹枝、踩住竹枝、將飲品潑向PW1和拉住鐵欄。從PW1的口頭證供及影片,可以看到有人旁觀、有人指罵、有人勸阻、有記者在場,各自做不同的事。看不到有其他人和D1一起制止PW1,只有一個人做並不構成非法集結,說三人有共同目的擾亂秩序亦不是唯一推論。而D1在警誡下說因為PW1的竹枝弄到她所以她才向pw1潑飲品,D1的行為似洩憤多於制止PW1。控罪要素中的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相當可能導致別人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亦不成立,因當時現場交通早已停頓,D1行為對現場情況沒有影響,亦沒有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甚至連PW1都沒有理會,繼續搬竹枝。D1作出的是個人行為,沒有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D1錄影會面的立場,D1辯方大律師指如法庭信納D1的解釋,亦不構成非法集結。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控方在證明D2與其他人共同犯罪的基礎薄弱,考慮D2的供詞,D2根本無意參與示威活動,在現場的目的只是搵女,有多次電話致電的紀錄顯示他擔心女兒的安全。
綜合所有證據和證供都分辨不到PW1哪一次受襲造成骨折,有可能是在扯頭髮的時段的那一腳發生,這樣並不是指控D2的基礎,因不能將後面發生的事情的成果歸咎於之前發生的事情。

押後至10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裁決。


15:27: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0旺角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案件將於11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5:34: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14大埔 #答辯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雷射光速裝置,一支雷射筆。)

案情:
2019年10月14日,當天大埔區有示威活動,警員於大元邨一帶巡邏,期間被告連同3-4個黑衣人大叫「死黑警」,警員於是上前截查,在大埔安慈路大埔中心巴士總站外成功截查被告,其餘的黑衣人則逃離現場。警員於被告的背囊內搜出多樣物品,例如雷射筆、黑色頭盔、兩罐壓縮氣體、手袖、眼罩和手套等。被控無合法權限管有雷射光速裝置,即雷射筆一枝,化驗所報告指該雷射筆在80米內照射可以對人的眼睛造成傷害。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樂於助人,參加多項義務工作,現就讀中學,與父母、姐姐居於一起。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16:11: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審訊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還有一位專家證人需要作供。
押後至 10月27日 下午2:30 續審
*抱歉之前日子有錯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56: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因多數被告正在或將會申請法援以獲得適當法律意見,部分被告今天未有律師到場。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要求D1,D6-D10,D12,D16,D18,D19,D24及D25每星期一次報到

法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按法例不能作報道)後批准,指暴動控罪屬嚴重,在平衡被告人身自由及潛逃風險後,及考慮相同條件亦已施加於同案其他被告身上,只因上述被告首次提堂時因留院而未有上庭故沒有此項保釋條件,並無特別原因,因此批准控方申請。

其餘被告按現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法官另外指此案件涉25名被告,同一時間安排出庭實際上有難度,故指示控辯雙方於案件押後期間安排將案件分拆處理,並於開庭前兩天向法庭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日11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12: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

控罪上有5項議題
⁃ 2019年8月13號23:30開始有沒有發生非法集結(d4 )
⁃ 2019年8月13號23:30開始有沒有發生非法集結(間接影響d1-3)
⁃ 2019年8月13日23:30 d4是否有參與 非法禁錮
⁃ 2019年8月13日23:49至2019年8月14日00:00事件有沒有演變為暴動
⁃ 2019年8月14日00:00-00:15 針對第5項控罪(傷人19) d1-3是否參與其中、d1&d3是否夥同他人犯案

d4辯方律師提出,針對第1及第3項議題,
d4
⁃ 是否行使公民逮捕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防止罪惡之用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於進行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
⁃ 是否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證據方面有1項議題
⁃ 控方依靠d2的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

d2辯方律師指出相關議題需依照整份醫療報告,以決定d2的認知能力及情緒控制,因此預期需續審

明天9:30續審,D1-3繼續還押‼️ 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21:10: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1112馬鞍山

呂(17)

(*)在之前已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於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裁判官決定。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上次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為保護被告,部分內容將不會顯示。

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高程度的刑罰,以下是部分理由:

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以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他們引用上訴庭在處理 #0930天水圍 一案的方式,希望法庭可以改判較重刑罰。

辯方律師的簡單回應:

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沒有忽略案件嚴重性。他引用上訴庭某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而且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最後他指出被告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裁判官經考慮後,得出以下結論:

他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惟在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他續指,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可以以$1000保釋等侯裁決。
———————————————
按:再次感謝旁聽師趕來聲援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