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9

10:18: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提堂
鄭(19)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管有鎚仔、噴漆和兩把鉗。

辯方要求押後答辯等候被告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7月31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0:29:0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三部閉路電視、三部售票機及一部中銀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樽白油漆、一支油漆掃、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噴漆、一支白噴漆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原有警署保釋金額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00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7: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偉雄裁判官
賴(19)已還押逾9個月 #覆核聆訊 #判刑(#0714沙田 襲警; 2月15日判罰款$2000)

裁決

法庭宣讀首先指出控方原有案情及被告背景,留意到被告的背景及家庭因素導致小四後患上適應性失調等情緒病,父母分離後亦出現家庭改變,每兩星期與父親見面才可獲唯一的300元生活費。被告需自行間斷地兼職,每次為期6-7日。

14年後因社運改變社交生活,亦因小時於母親去過64晚會而受啟蒙,因而在19年6月開始參與和平集會。

裁判官特別提到被告對感化官指出「法律上有錯,道德上冇錯,但係會接受法律後果」。

覆核聆訊時,控方主要論點有關被告行為具挑釁性、會促使在場人士情緒、於多次警戒下沒有離開,而沒有於判刑中訂明。

裁判官當時審視雙方提出案例後,指出本案案情與譯音Chiu Ka Ming 案例相似,但該案被告為成年人。該案判處1個月監禁。另外,法官指留意到辯方所提出案例 朱家言 案的案情較本案嚴重而被告年齡相若,該案原判處1個月監禁,經上訴後改判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朱家言案具參考性,裁判官故認為控方所指並不為正確。

裁判官此後援引案例證明英國對襲警罪判刑指引具參考價值。
英國襲警判刑指引分級制:
1. 最嚴重,最高判監12星期
2. 最高判處社會服務令
3. 最輕微,罰款
此外判刑指引亦有清楚指出加減刑原因。

裁判官指理解被告行為極不可能造成傷害,亦不能稱為十分有意圖。被告被控方指於感化官前沒有悔意,裁判官回應指沒有悔意不能作為加刑因素,亦指出「認罪本身就係表達悔意嘅其中一種方式」,法庭接納被告為真誠睇住認罪及有悔意,維持因此的減刑決定。

法庭又指出被告的家庭背景及沒有足夠支持為被告犯案的最大原因。又指於此基礎下判監為不適合。若非涉及另一區院案件裁判官「會考慮感化方式處理」。但裁判官亦指出判詞為環境、背景、及案情加成下的特例。

裁判官最後亦指控方於覆核提出案情不完整而要求傳召兩名證人的要求不妥當,對被告審訊極頭不公。

法庭駁回控方覆核申請


10:50:14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2/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傳召PW3 偵緝警員12804吳溢輝,駐守東九龍重案組1B隊

作供時指出:
1) 從來無申請手令檢閱閉路電視
2) 收到消息(不是口供),指案發地點東頭邨道與正德街交界

於2019年10月9日到東頭邨道與正德街附近視察,希望索取拍到案發情況的閉路電視片段。認為基協中學入口的閉路電視最有可能拍攝到案發現場,但沒有入內查看拍攝角度

案發地點
1) 東頭邨道近龍慧樓
2) 東頭邨道與正德街交界(被捕地點)
書面證人供詞指「並無發現有任何閉路電視可拍攝上址」

控方所有證人作供完畢,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1:00,待辯方處理文件及安排證人

下一節


11:12: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劉(22-27)已還押2天 #提堂(#20200515黃大仙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私了阻貼文宣休班警A)
開庭


11:15: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5鑽石山

林,劉(22-27)已還押2天 #提堂(#20200515黃大仙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私了阻貼文宣休班警A)

D1林(27歲)
D2劉(22歲)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二人於今年5月15日在黃大仙龍蟠苑外一條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對一名休班警員A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由於警方認人程序,未能認出被告,控申押後等指模、DNA化驗

押後至7月24下午九龍城1庭

✅准保釋✅
現金3000
不離港


13:46: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譚b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案情:被指於8月4日在黃大仙便衣警警車上襲擊警員 8235

控方傳召2名證人(受襲警員、拍攝警員),並額外傳召2名證人(調查探員、醫生證人)供辯方盤問

事實爭議:被告人有否曾襲擊警員
承認事實:
1. 合法拘捕—正當地押解被告人
2. 不爭議是否合法自衛
3. 受襲警員的傷勢報告

控方依賴影片證實被告犯事前的情緒激動
片段1:
影片錄得被告人被截查時,裸露半身,警方命令被告將雙手放背後,被告聽從,言論間不滿警方作為,其後表示會「瞓街」並實行
片段2:警方叫被告人執拾隨身物品,被告人與搜查警員鬥咀,警方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人

PW1(聲稱受襲的警員) 作供
控方指稱被告人於便衣警車輛內襲警

7人私家車 車內位置:
頭排:司機
中排:警長58602、女警員4965、男警員13556
後排:被告(左)、PW1(右)

PW1指在車內聽到被告人喃喃自語,聽到被告說「死黑警、死全家」,突然聽到被告方向傳來「咔」一聲,然後望向被告人,被告人即時用頭撞向PW1左額、左眼角,PW1隨即嘗試制服被告人並扣上手扣,被告人試圖爭扎,PW1隨後感受痛楚,PW1勸喻被告人冷靜下來,被告人下車後隨即跪下、雙手合十並唸經

辯方律師則指被告在車內要求穿衣被拒,當被告人偷偷地使用電話時,PW1搶手機不果後聯同PW2對被告人施襲,辯方律師形容「警方一路打、一路搶手機、一路講『你做咩襲警』」被告人面部紅腫,鼻樑骨折並流鼻血,警員對被告受襲及跪下作出嘲諷

爭拗點:
1. 被告是施襲者還是受襲者
2. 警員是否用水淋被告意圖洗走被告血跡,方便於警署內為被告拍照
3. 警員在於06時分抄寫的記事簿是依照同日17時分錄取的口供所補抄

PW1已接受辯方大部分提問
1430再續


14:45: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2中大

D1:陳 (21)
D2:李 (24)
D3:張 (18)
D4:鄧 (23)

控罪:
(1)D1-4:暴動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女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D1/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3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轉介至6月18日1430時區域法院應訊。


14:45:4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牛頭角
D3: * 15歲少年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17條 及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被指於20年5月23日牛頭角下邨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令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D1及D2當場被捕;D3逃逸後於稍後時間被捕,其後帶領警員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垃圾桶找尋涉案菜刀,3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使用菜刀用作恐嚇控方證人,據稱事發原因為政見爭拗

❌拒絕保釋❌

保留8日保釋覆核權利
於6月5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覆核保釋聆訊

案件押後至7月3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01: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香港仔 #提堂

招 (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吿於2019年11月2日,於香港仔南豐道黃竹坑道交界,站立在行車道上張開手,被指嚴重阻礙交通,被警員26799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

涉案現場沒有閉路電視,證物不足以起訴,控方以證據不足撤回控罪。

撤回控罪
⁃ 守行為 12個月
⁃ 自簽 $1000
⁃ 需繳交$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充公:一個黑色口罩


15:03:1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馬鞍山

楊(39)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7日在馬鞍山新港城中心四期2樓,阻礙警員9031邵良智執行公務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新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以待辯方檢視文件及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4:5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4將軍澳

劉(20)

控罪修訂: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12A)

11月14將軍澳港鐵A出口外阻差人X

✅保釋條件✅
1000現金
居報址
每周一次報到
12-6宵禁

押後7月24日1430觀塘一庭


15:07: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15:22: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將軍澳

孫(17)

控: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11月13將軍澳寶順路翠嶺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押後至2020年7月6日下午觀塘一庭再提訊

保釋照舊


15:32: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尖沙嘴 #提堂

王(48)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T0317舖外,襲擊警員X

背景: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時指在沒有律師陪同下落口供,口供稱是人與人之間相撞,不小心以左手撞到警員右手,並非故意襲警。

‼️答辯意向————❌不認罪

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36:3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提堂

D1 陳(23)已還押逾3個月
D2 陳(26)已還押逾3個月
D3 林(19)
D4 劉(16)
D5 莫(16)

控罪:1. 縱火(D1-D5)
2.管有攻擊性武器(D1-D5)

案情: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甘肅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燒毀該處馬路;並於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管有10瓶盛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鎚、4罐噴漆油、2罐電油、1瓶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控方表示眾被告的手機化驗完成,D2**的手機中找到部分相片,其中攝有被綁著的石油氣罐,相信其可用作非法用途。

**控方申請押後以完成化驗、法證等工作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質疑控方有意拖延案件,指控方於上次上庭時表示化驗工作、法律意見可於今次上庭前完成,卻於今日食言並申請押後案件。表示對7月27日能否完成答辯感到不樂觀。又指出眾被告最後若然被定罪,其刑罰或被案件押後期間的案例影響。

**‼️D1、D2保釋申請被拒,需繼續還押;並放棄8日保釋覆核權利‼️

**✅D4 D5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眾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55: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2/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傳召辯方證人,被告的中學同學作供
1) 案發當日16:30左右,在telegram被捕人士關注組看到涉案的片段,通過辨析片中人的身形及髮型,認出片中人就是被告
2) 於2013年認識被告,案發前2星期曾與被告見面
3) 沒有對影片進行剪輯或修改,但自己不是片主,不能確定影片之前有無被修改
4) 當日下載相關影片到手提電話,至今年5月26日將片段燒錄至光碟交予被告的代表律師

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
控方反對影片呈堂,質疑其表面真確性,因為辯方證人不是片主,在下載片段前,內容有可能已被删改,但無具體指出邊部份被删改……純粹話警員作供與影片不符

法官質問控方律師:
你提出反對,咁你都要俾個理由我點解你反對先得㗎,同警員證供有矛盾呢個只係比重問題(邊個證供較可信),唔係反對呈堂理由……你仲有無實質反對理由?乜野會影響表面真確性?

控答:作供警員無確認片中嘅消防車有出現……

法官:你唔好咁同我講野喇,照你講法我一定要信咗警察先?即使同警察口供有衝突都唔代表唔可以呈堂㗎喎

後來控方律師再重覆講,影片開頭的消防車可能係key上去,因為警員作供時無確認有消防車……

辯方:現階段裁定PW1,2是否可信係好危險,片中警車編號與證人口供吻合,已經可以證明片段表面真確,而且PW2係片中認得自己。再者,辯方證人當日16:30,即被告被捕後半小時已經下載片段,造假幾乎無可能

法官對控方講:你話有做手腳,咁你有無證據證明先?法庭唔想係現階段處理證人可信性

控答:手頭上無資料,反對理由因為辯方無法證明片段表面真確

法官:咁洗唔洗開個voir dire俾你?一係你書面陳詞講你反對理由。如果你提出反對呈堂,咁你俾個理由我喇,又講唔到邊到造假,依家唔係起身提出反對就完㗎,我仲有野要做㗎……
-----------------
休庭至15:00,下午開庭時控方撤回反對,同意影片呈堂

下一節


16:08:3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譚b

辯方案情:被告人於車內要求穿衣,PW1: 「頭先叫你著又唔著,依家唔俾你著」,PW1勒住被告雙手係咁chok,然後問:「頭先出面係咪好好玩」,PW1其後鬆開手,被告從左邊褲袋偷偷拿取手機,PW1見狀大叫:「佢攞電話喇」並想搶被告電話,被告狐低身想保護電話,PW1用力拉被告人,並將被告人拉到自己大脾上躺臥,手㬹不斷襲擊被告人。PW1對被告不斷講「你做咩襲警」到被告人鬆開電話方止

被告被帶到北角警署臨時羈押所,跪下並雙手合十唸經,有警員嘲諷「跪下度就啱喇,依家成面血夠哂靚仔」,坐低後,PW1向被告淋水洗面,並以紙巾為被告擦去血跡,被告要求取回染血紙巾被拒,PW1勒令被告除下外褲及內褲,指示被告穿黑衣影相,PW2曾買魚柳包及雞翅,並稱「雞翅唔岩你,都係我食啦」,PW1向被告閒話家常,指自己父親是紅,弟弟是黃,弟弟經常外出工作不負責任,後期向被告表示「你又唔係攻擊我地,又無搞破壞」被告表示「我唔係搞事既人就唔好告我」,PW1其後表示「你一陣驗完傷咪告我」,被告隨後稱「點都好,我原諒你,下次唔好咁重手」,最後握手言和

PW1 聲稱受襲的警員:
堅稱被告人的傷勢是爭扎時造成,但不知道是如何造成,估計自己的左手手指及被告傷勢是糾纏時造成,指被告人有凶暴性及情緒,不敢上前慰問

PW2 拍攝警員:
指稱自己在車內整理拍攝錄像時,突然聽到後方傳來PW1「啊」一聲,發現PW1與被告糾纏,嘗試幫手制服,將被告人身體壓向PW1大脾,並為其鎖上手扣,最後與58602一同合力才能將被告制服,對被告人在北角警署內的情況大部分都不知道

PW3 調查警員:
PW3呈交的案情為—PW1為被告人配戴安全帶時受襲,PW3指自己沒有印象有親身聽取PW1講述案情,不知道案情被修訂才呈交法庭

作供完畢

6月1日 0930 續審 將傳召PW4 醫生證人


16:22:1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審訊 #續審

Part 1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傳召PW4。
控方詢問事發前和事發的情況。
PW4:約7pm到達安樂路東堤街交界設立防線準備驅散道路上示威人士。他在隊伍中無特定位置,而是在隊伍四周行走觀察環境。PW2發出(警員片段內) 第一次警告後小隊向前推進,前方有記者和數名黑衫人士,其中一位為被告。被告緩慢後退,PW2用大聲公叫他行開,被告沒有離開。因小隊推進速度比被告後退速度快,被告距離漸近。被告到了PW3前方,他高舉雙手,小隊繼續前行,於是被告陷入防線內。PW4對於被告接觸前線的情況不太有印象,但指他的確有影響隊伍推進及造成阻礙和混亂。被告進入防線後手舞足蹈並呼叫,致PW4把他壓低和按在地上作拘捕。PW4指主要是他一個人制服被告。
辯方盤問PW4。
盤問大綱
1:事發至今已多月,PW4在7月就此案件落口供,口供的準確度會比現在的作供高。事發當時的情況應有寫在記事冊,口供如和記事冊有出入應以記事冊為準。PW4指原則上同意,口供和記事冊沒記錄的細節可在今天的作供補充。
2:被告裝備,PW4同意事項:
-被告裝備較少,手上沒武器或防具,只有證件,他被拘捕時手上仍然持有。
辯方把被告的社工證給PW4看 ,詢問PW4當時是否看到這張證件。PW4看了P12片段,同意片段中的證件和實物相似。
3:再播放P12 (警員錄影片段)
辯方用片段向PW4指出小隊在進行了一次驅散後,示威者後退,被告才出現在防線前。PW4亦不知道被告在過程中是否一直在原地,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出現及停留了多久。
4:在場所有警員均沒有向被告提出問題 (他的目的和身份),PW4沒留意被告在防線說話。
5:詢問PW4在隊伍的位置。PW4在事發時和PW3有一段距離,視野被其他小隊成員阻礙,所以不知道以下情況:
-被告有否接觸PW3的長盾
-是否有警員從側面疑似推撞被告,致被告倒向PW3
6:詢問被告進入防線後的情況。被告陷入防線一刻,PW4並不是最接近他,PW4前進作出制服。PW4同意:
-當時有急切需要制服被告
-其他警員亦會有這想法
PW4不同意:
-被告進入防線後被多名警員推撞
PW4不肯定:
-被告被制服後是否想舉高雙手
-被告陷入防線後是否有其他警員接觸他
播放B2,PW4同意是事發時的片段。
辯方最後向PW4總結案情。括號內為PW4答覆。
-被告曾向防線高舉雙手,口中唸唸有詞 (不肯定)
-被告在防線前的動機不明 (不肯定,但判斷他是刻意阻礙推進)
-被告一直後退,沒有停下 (不肯定)
-被告被側面持圓盾的警員推進防線 (不肯定)
-被告沒有主動推警方防線 (不肯定)
-被告陷入防線後想高舉雙手 (不肯定)
-被告一直手持社工證 (作拘捕後才發現)
-不止一名警員想制服被告 (不確定其他警員是否有此意圖)
PW4作供完畢。
休庭待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陳詞撮要:
-警員誤會被告在防線前的意圖
-多個片段顯示被告是被其他警員推進防線而不是主動推撞
-PW2 PW4 身處位置皆看不到被告陷入防線一刻的情況,他們的供詞亦同意此事實
-PW3被身上的裝備阻擋視野以致看不見被告是被身邊警員推進他的長盾,PW3供詞亦承認他看不到此接觸
-PW4稱被告進入防線後製造混亂,PW2 PW3先前供詞已承認沒留意被告在防線內的行為,因已交給PW4處理。
-B2片段顯示被告進入防線後被多名警員推撞,混亂情況並非由被告主動造成
-所以,被告可構成控罪要素的行為只有「PW2叫他散開但他沒有離開」
-片段中由被告出現在馬路中心到被捕只有一分三十秒,這時間是否已超出阻礙的門檻?
-被告行為和裝備顯示他不是和身後的示威人士為一夥,亦沒衝擊意圖,證人供詞亦同意他行為較和平
-被告主動表露身份,無意犯罪,他想和警方溝通,而警方沒給予機會
-控方提供終院案例,辯方指出判詞內提及某些情況並不構成阻差辦公,其中3.「說服警方有關他的錯誤」及5.「緊急事態」適用於本案
-P12片段顯示警方在第一輪推進後致多人跌倒,兩名示威者倒地被小隊包圍。因此被告想提醒警方減慢推進速度以免前方人群受傷或導致人踩人。辯方認為此舉符合上述的3.和5.,因此被告行為不構成阻差辦公。

押後至6月17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決。


16:22:33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審訊 [2/3]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辯方提交餘下證據,當中包括2份被告的醫學報告,撮要如下:

1) 於2019年10月1日19:05,在伊利沙伯醫院鄧醫生撰寫的報告。當時被告完全清醒,腦腔無出血,無骨折,頸部觸痛,右頭頂有3cm裂傷,右前臂15cm擦傷,雙腳膝頭擦傷……

2) 腦神經科報告:被告報稱被硬物打後腦,兩邊膊頭腫痛,視力受影響。醫生診斷GCS 15分,頭頂裂傷增至4cm,視覺神經正常,縫針處理後於10月2日出院
---------------
辯方提交6位品格證人的書面陳述,他們大部份是認識被告多年的老師。指出被告有禮貌、心地善良、尊敬師長、受同學愛戴

6月1日10:00繼續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審訊完結

下一節,控方陳詞


17:03: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嘴 #提堂 #新案件

D1林(22)
D2 黃(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D1)
2.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D2)

案情: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道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財產。(控罪1)
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控罪2)

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道管有1個打火機和兩罐白電油,意圖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控罪3)

D1、D2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0000-0600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7:50: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新案件

D1 麥
D2李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2.非法集結(D2)
3.襲警(D2)(即警員X)
案情: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控罪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2)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控罪3)

D1、D2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D1) 現金10000元(D2)
在獲釋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上居住
一星期報到一次
宵禁 0100-0700(D1) 2200-0600(D2)
須遵守禁足令

‼️**D2表示會就第三控罪的匿名令作出反對

‼️D2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進行鑑定、擷取閉路電視片段及其他調查工作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22:24: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企圖襲警
#1112中環
澳洲籍手足(32) #判刑

辯方律師開始時指出被告母親病情嚴重,曾於瑪麗醫院留院。有兩份醫生證明其病情不輕。

及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根據戒毒所報告及被告驗尿報告,證明被告已經有三年沒有接觸藥物,證明案情並非受藥物影響。

辯方求情是指,被告與其母親關係良好,被告亦希望可盡早照顧病母,因此向法庭求情。此外,事件已經對被告及其家人影響超過半年,當中令他們感到焦慮。因此可見案件己給予被告教訓。

除外,辯方亦指根據《警隊條例》下,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但案情中,被告並非干犯最嚴重的罪行,故懇請法官判刑時不要以最高刑罰為量刑起點。

法官休庭5分鐘考慮。

法官宣布判詞前,先引述條例內容。
判詞:
1. 針對被告背景以及過往犯罪記錄,認為與今次案情關係輕微。
2.針對今次案情是否屬於嚴重:法官同意今次案情嚴重,被告從高處投擲轉頭,同時橋下有大量警員。故今次案件屬於潛在傷害很大。
3. 其他刑罰不適用於本案。
4. 法官以4.5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
❗️❗️判處被告三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父母今天都有聽取裁決,被告被帶走時依依不捨(喊住)回看觀眾席及家人)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幫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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