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1

02:31: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2/5]
第二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繼續傳召pw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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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證人
第一部分(接著前一天 詳情here

當時pw1接載警員y後,隨即回到迴旋處,看見一男一女,於是向警員y指出那兩名男女就是剛才拋擲物件的人,pw1承認自己和警員y表達時用了比較多的粗言穢語,辯方詢問pw1當時是否覺得好生氣,pw1不同意。辯方表示pw1在一開始的作供提及見到有人拋擲3條條狀物,但在行車記錄儀中,只聽到pw1向警員y表示有人拋擲2條條狀物,是否當時根本看不清楚路面狀況,pw1不同意。

警員y先下車後,pw1聽到警員y對被告說「警察,咪郁 」,聲量不大。隨後看見警員y伸出右手截停被告,被告加快速度衝上去警員y的右前方,隨即二人的上半身(肩膀位置)發生拉扯。

pw1隨即下車,繞過車尾再走向被告的位置,需時4-5秒。辯方詢問pw1在這幾秒時間內,其實沒有看見警員y做甚麼,pw1不同意。
pw1 去到被告的左後方,以一般聲量說「警察,咪郁 」,並用其雙手從後抱住被告的肩膀,嘗試拉開被告與警員y的糾纏。辯方詢問pw1是否用手臂箍住被告的頸部,pw1否認。

辯方引述一段pw1所錄的口供:「本人亦緊接y落車,並見vp1與警員y發生糾纏,本人立即上前並協助警員y,將其制服於地下,由我控制vp1於地上,並向vp1表明身分。」(vp1 即被告)辯方表示根據口供,pw1是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第一次表明自己的身分,pw1不同意,並解釋自己沒有在口供提及「第一次表明身份」,辯方質疑若之前有表露過身分,為何口供中沒有提及過,pw1解釋可能自己寫漏了。

辯方再指出pw1說見到被告加快速度衝向警員y,但口供卻沒有提及過這個部分,pw1同意。而對於警員y和被告的糾纏過程,pw1只是用了「發生糾纏 」表示,也沒有紀錄其他細節,當時pw1的記憶猶新,也知道發生了襲警的情況,理應仔細紀錄於口供上,pw1同意。辯方續說,但pw1沒有仔細紀錄以上內容,是否代表其實並無親眼目睹,pw1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其實警員y下車後從來沒有表露其身分 ,更沒有說過「警察咪郁」,pw1不同意。

pw1和警員y當時都是便裝,辯方質疑當時有足夠時間給二人展示委任證,但pw1卻沒有展示。pw1解釋沒有留意警員y有否展示委任證,但自己當時把委任證放在袋中,而袋在車的後座,所以未有時間拿出來。辯方指出,當時pw1在車上的角度應該望不到警員y的右邊,而警員y比被告高大,被告身體的左部分都被警員y遮擋,所以無法看見,pw1不同意。

關於行車紀錄儀燒錄的片段,辯方詢問pw1是否看見警員y用腳踢了被告一下,但沒有踢中,pw1解釋只見到警員y突然身體失平衡,向後傾斜。辯方詢問是否隨即用力把被告推跌,使被告的肩膀先落地,pw1不同意。pw1表示一開始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不斷掙扎和擺動所以雙雙跌落地上,隨即故意用身體的力量壓住被告,以免被告逃脫。辯方質疑如果被告只是擺動身體,為何面朝下?pw1解釋角度問題。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用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部,然後再用身體大力撞向被告,導致被告跌向地下所以他的面朝下,與此同時,pw1再用身體壓住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警員y下車其實從來沒有表露過警察身分,而pw1在制服被告後,才第一次提及自己的身分 ,pw1不同意。關於委任證方面,被告在地下多次要求pw1展示委任證,但pw1拒絕,並說出「委你老母」。辯方指出被告亦曾多次問及pw1是否冒警,卻得不到回應,pw1表示自己有回答「我係警察,陣間警察黎,睇下我係唔係真嘅。」的說話。辯方再指出,pw1其實沒有回答過被告,是軍裝警員出現後,才說「差人黎啦,你就睇下我係唔係警察。」,pw1不同意。辯方續說,在制服被告後,pw1向途人說「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所以在這之前,從無提及過自己的身分,pw1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出,在上述說話之前,其實不論pw1還是警員y都無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警員y在現場所有時刻都無向被告表露過身分,也沒有和被告說出拘捕的說話,pw1不同意。後來軍裝來到,pw1將被告交給軍裝處理,帶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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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播放行車記錄儀~

在影片開初,車頭的片段左邊位置見到2個人影,左右分別是被告和警員y。其後,見到警員y踢被告,pw1不同意。
(由於播放途中,影片的音效出現問題,經過研究後應該是格式問題,因此控辯雙方決定用直接燒錄的新光碟呈堂作證物,即p3c。)

在之後的片段,聽到pw1說「報警,報警啦」,也見到pw1 箍住被告的頸部並跌向地下,後來再壓住被告於地下,pw1不同意。片段中只聽到pw1說「報警報警」,但沒有「警察,咪郁」的說話。辯方指出其實當時pw1和警員y都沒有表露過自己的身分,而pw1下車後,是先用肢體捉住被告,而所謂的被告與警員y的拉扯,其實是出於自衛;在沒有表露身分下,pw1直接用身體壓住了被告。而被告其實從來都沒有在上述地點拋擲物件,pw1表示全部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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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pw1
第一部分:

關於錄音,Pw1表示當時說的「報警 ,報警,報警,報警,報警唔該。有無人報警,報警唔該 。佢掉嘢出去。」是抬起頭,面向四周說的;而「警察,咪郁」則是面向被告說的。(即控方意思所以錄不到)
關於倒後鏡,pw1補充解釋車上的倒後鏡有放大的功能,所以能夠清楚望到當時的情況。
關於在迴旋處,調頭下車,pw1刻意繞過車尾的位置走向被告身邊,pw1解釋這是他的習慣,擔心從車頭走過去,會導致對面線有危險,因為他打開了車門,位置不足夠,而車尾的位置就剛剛好,相對比較安全。(注:不懂駕駛,如說法有錯,望見諒)

第一證人審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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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處理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同意簽署的文件(聽不清甚麼文件,抱歉),呈上副本文件。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證物p1(42張相片,38張被告的物件和4張
案發地點)
證物p3 (Pw1私家車的行車記錄儀,攝錄在光碟內)
證物p3a 1-5 (在影片擷取了的5幅截圖)
證物p3c (p3的錄音片段 )
p5(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的馬路圖片)
p2 (警員y受傷位置的圖片)
p4(pw1標記被告、防撞欄掉落的位置)
p8(pw1在草圖標示被告的位置)
臨時證物p7(2條防撞欄)
p9 (警員y的醫生報告)
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被告同意以上事實。

控方在這階段已經呈交所有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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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y,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第一部分:
基於保密令,警員y的編號,姓名,階級,駐守單位都寫在紙上,即證物p10。

pw2於2019年11月11日,當值時間由早上7點去到當日行動完結。當日,pw1駕駛私家車接載pw2去巡查。上車後,pw1告訴他,剛剛見到有人堵路。當駕駛至大埔公路迴旋處時,pw2表示就是右前方的人士,即2名身穿黑色長袖長褲的人士,當時pw2並未能分辨二人性別。

之後pw1停車,pw2下車走向較前方的黑色裝束人士,看到是男子,之後說「警察,咪郁」,再伸出右手,作出截停的動作。隨即該名男子(被告)用右手,向他由上而下打過去,並嘗試加速跑走。

pw2表示不肯定當時被告是手握拳頭還是張開手 ,被告揮向其胸腹位置才停下動作,襲擊了自己的左邊頸部,當時即刻感到疼痛。由於太突然,所以閃避不切。pw2隨即用雙手捉住被告的左右手上臂,繼而發生糾纏。大概糾纏4秒後,pw1下車協助制服被告。當時見到pw1,從後雙手抱住被告,糾纏了數秒後,pw1將被告摔向地下,而pw2就去制服另一名女被告(*不詳述女被告事宜)。

當pw1制服被告後,開始有途人圍觀,所以pw2用其私人電話致電999報警。當軍裝警員來到現場後,因為當時被告反應仍然很激動,不斷大叫,同事嘗試用手銬鎖住他,pw2看見男子反抗,最後成功鎖上手銬,並帶上警車。
Pw2表示糾纏時被告還有帶口罩,當pw1制服被告於地下時,才留意到被告的口罩脫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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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pw2乘坐pw1的私家車,一起回到大埔警署,在報案室內向值日官講解拘捕的情況。其後,再向pw1表示剛才左邊頸部受到被告的襲擊,並展示其傷痕,夜晚730才去廣華醫院急診室看醫生。pw2解釋因為當日好多區,包括大埔都發生好多違法情況,而知道好多警員和不同示威者也有受傷,需要去不同醫院協調,而自己亦要繼續處理拘捕的工序,所以要等安排,因此沒有去即時去鄰近醫院求診。

呈上證物p2 (2張圖片,受傷的位置)
圖片展示pw2的頸部出現紅色的痕跡,pw2表示就是截停被告後,被告襲擊所造成的傷痕。

控方要求pw2辨認被告的身分,
*陳官和控方律師商討,希望能簡化過程,因為控辯雙方包括被告都同意第二階段後的身份認同問題
Pw2辨認身分過程完畢~

控方主問結束~
第二證人未完成審訊,第三日再繼續審訊。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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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審訊完畢,待續...


10:13: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裁判官
#20200323上水 #縱火 #提堂

1009 開庭。

新增控罪2、3,辯方不反對。
控罪1:2020年3月23日有意圖縱火,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損毀2私家車。
控罪2: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鋤頭。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1011 退庭。


10:25:2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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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34: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答辯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控罪指楊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一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兩個空玻璃瓶和一包毛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鎚仔、一包索帶和一罐噴漆。(取自獨媒)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以同樣保釋條件擔保。


10:52: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芳 #新案件

*, 周, 楊, 陳, 馬, 周 (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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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均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D2: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宵禁令: 2000-0630
4.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D3-D6: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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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法律指示和意見。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1 的身份。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3:16: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13/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十二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

涉及第十被告拘捕的控方證人
PW17機場特警速龍已經是連續第三天作供,庭上與書面口供諸多不符

PW18 cid 女警
PW19 tango 速龍女警
就檢取證物,拍照,被告送醫
作供完畢
PW20雷射筆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押後到8月17日9:30 繼續
所有被告擔保以原條件繼續
控方案情將用多一天完結,解決相片爭議,重召某證人盤問等
陳詞儘量書面方式,減少法庭面對面時間。

陳詞方面辯方律師希望控方先給出陳詞,以便辯方準備。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第十四日審訊


14:30: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鄭(19)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該案在沒有預告之下於今日上晝巳處理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其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4:40:4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判刑

1432 開庭。

已索取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亦是愛惜家庭的丈夫;其犯案無預謀、案情不嚴重,事後也表示悔意。望法庭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表達悔意、無定罪記錄,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正面,顯示被告有良好背景,辛勤工作,故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接納辯方所提議以社會服務令判罰,但會提高時數。

被告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即未來12個月至少每星期8小時義務工作)。

1439 退庭。


14:43:0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14:30
韓(19) #新案件 ( #20200205將軍澳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修訂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控罪一: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橙色膠帶,阻礙唐明街三條行車線。
控罪二: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辯方申請押後八星期處理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1000現金(原有)
不得離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0000-0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14:30觀塘法院一庭提訊,下次要選擇認罪或不認罪。


14:53: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劉(17)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拒絕❌;申請豁免是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14:54:1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提堂

溫(16)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19年2月12日,於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控方表示將加控一項刑事毀壞,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被告減少報到次數被獲批✅;申請豁免是日報到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保釋條件保釋。


14:56:3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李
D2陳
D3郭
D4劉
D5鄭
D6林
D7廖
D8孟
D9謝
D10盧
D11盧
D12梁
D13張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押後至9月25日12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

D2 延長報到時間✅
D10 D11 取消宵禁令✅
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9:2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1屯門
#新案件

張(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控方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取得同意檢控書。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向控方索取文件。裁判官指示案件押後8星期後答辯,指出在控方提供的檢驗報告沒提及該鐳射筆在多少米內使用可傷及眼睛,控方回應下次會提供。

新增保釋條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2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辯方需於8月28日或之前提供答辯意向,如被告不認罪,答辯當天需提交控辯同意案情,同日進行審前覆核和定下審訊日期。


15:35: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審前覆核

D1:王 D3:羅 D4:馮 D6:郭 (19-2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至D4及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另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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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3 D4 D6今早在東區法院第十庭作審前覆核,因原定預留的四天審期不足夠處理案件,現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另外將於8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天提交同意案情。

D1 D2 D5早前承認的控罪判刑將由原定的8月18日,押後至10月27日處理。
法庭將以書面通知D2和D5,8月18日無需到庭聽取判刑及提示二人需到東區法院服務室處理續保。

D1 D3 D4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15:43:44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魚蛋革命 #旺角騷亂

盧建民(32)

#宣布裁決 (魚蛋革命—是否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定罪上訴
上訴方指出訂明行為及其共同目的,是非法集結罪兩項不同的元素;所以共同目的不可以是作出訂明行為,而必須是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共同目的,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佔據主要交通幹道等。

上訴庭認為在普通法下,集結的人作出危害公眾安寧行為之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的目的、或是不合法的目的,甚至純粹是要破壞公眾安寧,而不需要有其他目的,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上訴庭指劉大律師只是不斷重覆被本庭駁回的論點,駁回定罪上訴許可

刑罰上訴
上訴庭認為暴動罪的罪責應依據群眾而非個人的暴力程度,而利用其他案件的量刑作比較亦非務實做法,裁定問題沒有可辯之處,並非屬於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問題,故此駁回刑罰上訴許可

上訴庭拒絕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英文判案書按此](轉載自司法機構)


15:47:1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45 控方已完成陳詞,辯方還有另一部分未完成,現休庭15分鐘。


16:2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8月7日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33:0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5/5]

第五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已完成陳詞。
(詳情後補)

*因審訊過程需時長和證物過多,陳官需要多點時間考慮,押後至8月26日上午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

被告按原本條件保釋。

(注:關於第三至第五日審訊內容會盡快補回,望見諒,感謝等候。直播員表示辛苦各位旁聽師和鄭手足)


16:36:0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上)

PW20 專家作供 盧永楷
警隊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 今年六月起不止一次在涉及雷射筆的審訊中作為控方專家作供,對答中以「專」代替)

(直播員注:通過特別公開該部分細節,希望令大家更了解在香港獨特氣候下從工具變成武器的雷射筆、未有人受害卻可能剝奪許多人自由的雷射筆)

盧在今日案件中測試電輸出激光裝置也為此撰寫專家報告,附件列出履歷資歷專業身分高院、地院、裁判司處作證超過20次

辯方接受、法庭接納專家身分

證物P137-11月14日做出的專家報告以英文撰寫,有中文譯本(P137A)
證物P18- 雷射筆(第一被告被控持有)

⏺控方主問

控:專家報告關涉這一支雷射筆,

專:頂頭貼紙LABLE標誌寫了危險、最大OUTPUT POWER< 5mW毫瓦,波長532NM
控:LABLE上字樣第三類是什麼意思

專:我們用開的標準沒有第三類這種說法,按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激光安全標準分CLASS 1 CLASS 2,3R3B 和 4 。外國或我國都採用的 IEC 60825-1標準,都係用3R3B

控:形容你的測試

專:我們拿了它最大發射激光能量,達到3B程度的能量範圍是5-500mW毫瓦,根據我測試該筆最大37 mW,在3B範圍。即射出來的激光直接望會令眼睛受傷,反射(非鏡面)就不會傷到眼。

控:時間或者距離呢

專:我們度NOHD(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標稱的眼危害距離),即正常眼睛0.25秒在這個距離內望到雷射筆光源,未曾反應已經傷眼。這隻筆NOHD這個距離是40米。在測試環境,用新的電池來試,四十米內可令眼睛受傷。

控:證物裡曾有兩個電池,有沒有試過

專:實驗前測過電池數值 1.5V,放進筆上面也用到,而去到這個數字顯示電池已經用了一段時間。但我們實驗是用了全新電,40米已經是最遠距離。

控:這個雷射筆與一般照明電筒有什麼不同

專:其實這種LAZER pointer 不會叫做LAZER torch,遠距離成光點,就算十米內光點都是1-2CM直徑,作為照明的話,除非想要照很遠距離,近距離旁邊看不到的,(沒有照明功用) 。可見報告附件4B部分,兩幅相片,格仔紙,綠色光源分別在 1米與10米之外,都是很小的光點,十米外都只是兩釐米光點,說明雷射筆我想是指示作用較多。

另外報告也顯示雷射光光譜很窄,是與一般電筒分別。一般電筒偏白黃,讓人可以看清楚,光譜較闊,像一座或者幾座山,而雷射筆是一個SPIKE(尖)

控:解釋一下不同程度雷射筆傷害

專:1與2是安全,3R是MARGINAL,視乎距離,很近才傷,3B就已經傷眼在NOHD範圍內,但不會燒著。4的話就算反射也能令眼睛受傷,是最嚴重的

控:3B的危害是永久程度,是否能這樣講
辯1(抗議) : 範圍走出報告了

控方申請將專家報告呈堂

⏺辯1盤問

辯1 :雷射筆40米內有可能傷及眼睛,
專:是
辯1 :光線射進瞳孔造成傷害
專:根據標準,射入眼睛受傷,瞳孔最容易受傷,應說光經過瞳孔入傷視網膜
辯1 :四十米外持雷射筆手震的話光束偏差也會很大
專:我是固定測試,但現場環境很多可能性,究竟能否維持0.25秒很視乎當時如何拿、擺。
辯1 :手震或者目標移動就做不到這個效果
專:有機會
辯1 :就這樣動一下,偏差是否很大
專:離開原本位置,轉了距離,看你動了幾多
辯1 :如果手指動了一度光線偏差多少
專: 40 Tangent 1
辯1 :請看我的計算,一度距離偏差0.7米,兩度五度十度,已經是七米距離偏差
專:同意
辯1 :問回報告內容。報告講了你如何就該雷射筆測試,方法,實驗如何做已經在報告寫清楚,測試目標也寫了在報告第七段。目的是測試雷射筆屬於哪個CLASS(等級)
專:是,主要測激光裝置級別,及NOHD距離。
辯1 :測試考慮事項已經寫在報告內
專:我寫報告時,主要測試級別,能量,如果射不同距離本身能量值多少,計算NOHD距離
辯1 :有無其他測試
專:度光譜波長,光點形狀大小,電壓有度。
辯1 :還有看本身外型、LABLE都有描述,報告無描述的應該沒有做過?
專:很難答到你,每次考慮雷射筆特性,都要了解他如何操作
辯1 :沒有做雷射筆對皮膚造成傷害的測試
專:沒有
辯1 :雷射筆會否引發著火測試也沒有
專:這個沒有
辯1 :你提及雷射筆屬於3B級別,根據報告提及可能造成的傷害,燒皮膚、點燃物品
專:那是根據 IEC 60825-1標準,交代雷射筆構成傷害
辯1 :可能造成的傷害
專:是預期這些class可能造成傷害
辯1 :是以能量輸出來放入Class而非傷害
專:是,能量輸出
辯1 :能量輸出是否造成傷害很看現場環境
專:我測試是實驗室環境,問題是STANDARD根據這個CLASS標準就是這樣度法,不考慮現場環境
辯1 :實際傷害實際輸出呢
專:要看當時環境你怎麼用, 定義是class3B,如果人望這個雷射光束是會傷眼
辯1 :皮膚也是
專:根據報告和常識應該是
辯1 :照射時間有影響
專:有影響
辯1 :標準是5-500 mW有可能造成傷害,但實際上是否造成傷害視乎距離多遠,照射時間多久,標準沒有講過以5-500輸出功率什麼特定情況下會造成傷害
轉:標準是NORMINAL(名義上的),真實環境造成傷害什麼效果,要複製當時環境用,不能用真的眼睛,可能用豬皮做才知道

辯1 :你是專家,履歷在附件一可見非常詳細。雷射裝置對於人體影響, 是你純粹基於參照標準做出的結論

專:無錯,這是國際電工學會對於激光安全制定的標準,是我做實驗的級別,這一標準是國際衛生組織、 中國國家標準都採納了,美國國家標準都有參考,所以這一標準基本上是國際接納的

辯1 :證人請簡短回答。你也不知道標準是怎樣制訂出來的
專:我知道實驗要求、如何達成結果,至於如何制定,本身參考過一路以來這方面的專家,以及不同的標準而得出的,也是參考權威標準寫出來的
辯1 :你無份制定標準
專:無
辯1 :標準話點樣、點解對人體造成傷害你不清楚
專:標準有描述點解會造成眼睛皮膚傷害,
附件2第六段如何解釋點樣對人體造成傷害
這可能需要參考標準其中附件,我都是看完它理解再講出來而已。意思是能量令皮膚、眼睛視網膜受到熱力、或者化學反應令至受傷

辯1 :報告9段提到最高輸出在10CM距離是37.06 mW,而40米外是1.06 mW,縮小了三十多倍。而雷射筆上面標籤最低輸出是少於5 mW
專:根據標籤少於5 mW是3R級別, 為何標籤寫三是個謎

辯1 :如果拿少於5 mW輸出的光射40米以外呢
專:40米以外是不會傷眼,以3R標準來說很少遠距離令人受傷,除非配很好的光學裝置,否則一般雷射筆做不到。
辯1 :標籤寫的是指10CM的最高輸出,四十米外應該跌數十倍。中間是逐步跌,十米以外很大機會會輸出已經低過5毫瓦
專:需要實驗,以及本身光學設計,一般雷射筆來說,NOHD 實際環境不同,只可以度,一定是跌。如果雷射本身度5 mW已經定性哪個CLASS 3R不可能變成3B

⏺官問
官:如果如筆上標籤所示輸出率5 mW
專:是3R。而標籤說小過5 mW。
官: 少過5即不知多少,如果1呢
專:如果1 mW就是1級了

⏺辯1盤問

辯1 :功率部分提到將雷射筆照向傳感器,持續六十秒。而鏡相信是在實驗室環境內模擬長距離
專:是這樣用的
辯1 :你提到及/或(AND/OR)
專:距離少過10CM不用用鏡子,直接射,40米距離就要用鏡子,同時都要用模擬瞳孔
辯1 :為何用AND/OR
專:度能量值,10CM不用MIRROR,距離才要用鏡子
辯1 :你測試雷射筆用新電池試,舊電只是用來度了電量
專:是
辯1 :但你不知道電池哪裡來
專:證物組交來,我不知它出處
辯1 :本來多少你不知道
專:一般AA電是15度
辯1 :比你用做測試的電池電壓為低,能量輸出功率未必一樣
專:相信會低過。
辯1 :因為電壓低了,輸出能量會低。能否計算出來
專:需要實驗
辯1 :如果用原本兩顆電雷射光輸出功率會較低
專:相信是
辯1 沒有其他問題

第十三日審訊詳細內容(下)]


16:45:38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鄭寶寶表示,這五天的審訊見到各位旁聽師的陪伴,充滿了很多力量,非常感謝大家,令我意識到旁聽師的重要性和人間有情~謝謝。
(直播員表示,每位上庭手足都需要各位旁聽師支持~)


17:24: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鐳射筆D1)

第十三日審訊

(直播員按:由於個案證人眾多,為免串供,所以一直沒有公開盤問細節~如今控方案情作證尾聲,收到一名熱心旁聽師嘅細致紀錄,特po出俾大家參考)

傳召控方證人,為拘捕第十被告的機場特警速龍PW17。辯方提問有關PW17於制服被告時所用的力度、被告有否反抗及掙扎、PW17向被告作出口頭警告及使用武力的情況,以及PW17於現場跌倒的情況。

辯方展示證據(截圖 from NOWTV) ,分別分做有8幅相片(1-8號) ,顯示PW17跌倒、起身至拘捕被告的過程。期間辯方詢問PW17在5號相片中跌倒後起身,猶豫了一下再追被告,為何不立即追被告?PW17大概回答在當他見到有位同袍按底被告,根據速龍戰術運用方面,他需要作出全面既戒備,因此不能衝出太前。再就制服情況,PW17回答之後被告跑到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他看見只有一個同袍在前面,為防同袍受到襲擊,他上前支援同袍,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展示並就截圖(9-17號) 相片提出詢問。第一次辯方詢問10號相片,PW17部份同意除自己本人,還有兩名速龍協助制服被告。及後辯方再詢問,PW17同意包括自己本人在內共有三名速龍。PW17同意在自己的口供內並無提及有其他速龍一同制服被告,並同意記事冊內在制服被告過程中只提及自己一個。PW17同意在片段中,被告並沒有任何抵擋。PW17不同意當他衝向被告時,被告只是低下頭,好像在搵一些東西,並不同意他扯住被告,使被告的東西掉下來,亦不同意被告從來都無反抗過和無轉身跑。PW17表示新聞是經剪輯,因此未能反映當時拘捕的情況。

辯方播放片段,PW17同意他當時看不到中排和後排的示威者,對於自己處於哪一個位置衝出來表示不清晰。PW17不同意辯方所講不排除一般民眾混入了示威者。PW17指出直至除掉被告的豬嘴他才發現被告是女性。

PW17曾表示自己有協助同袍制服被告,辯方則指出根據自己的記錄,PW17的口供無提及到同袍,全程都是他自己一人。PW17表示自己在書面口供與記事冊無提及他協助其他同袍制服被告,但在自己的記錄上面有,因此PW17同意他無在口供上提及其他同袍。辯方指出,PW17所寫的口供只提及過一名同袍,是為拘捕後提交被告的階段,除此之外於並無提及任何同袍。

休庭30分鐘

傳召為被告檢查傷勢的CID女警員PW18,指出被告想錄口供後睇醫生,另外本人有睇過被告的傷勢。

傳召「Tango」速龍女警PW19,被告入了東區醫院後,向被告檢取了衫褲作為證物。

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PW20。

押後到8月17日09:30 繼續。


20:06: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施(60) #20200119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裁決:罪名成立
判刑:監禁1個月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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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指,2名警員見被告在馬路中心,於是用左手指示被告返回行人路的行走方向。而被告撥開指示方向警員的手,並用手推他使他退後一步,並揮拳打PW1下巴一下拳頭擊中覆蓋下巴的面罩上。辯方案情指被告無撥開警員的手,亦沒有推開警員,更沒有向警員揮拳

2條呈堂片段無拍攝到被告襲擊警員的經過,只記錄被告被拘捕的過程。所以兩名警員控方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根據庭上證供,2名控方證人見到被告由行人路,慢條斯理地走出馬路,在馬路上行走,這兩名控方證人曾要求被告返回行人路,辯方沒有質疑以上說法,本席相信這些是事實。但這些情節都沒有呈現在2段呈堂片段之內,相信片段只顯示被告襲擊警員後的情況

PW1指,即使手上有警棍亦從無向被告揮動過,表示一開始與被告接觸時他已經有受傷。被告戴著帽,且一直與被告人面對面控制著他,而且一直專注著控制被告,所以PW1不知道被告頭部傷勢如何造成,實在合情合理

本席相信PW1&PW2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信他們的證供。

被告人於被控制期間受傷,但是這都發生在被告襲擊PW1之後。根據本席接納的所有證供證據,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滿足所有控罪元素,被告襲警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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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
被告與妻子和兩個兒子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是一個顧家的父親。性格從不是暴力、衝動,本案是out of character的個別事件。

被告從沒牽涉任何案件(無刑事定罪記錄),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市民。當日被告身穿普通衣著,並沒有任何武器或可疑裝束;而且案發時單獨一人,附近沒有其他人士,可見案件沒有預謀及串連性。

辯方同意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到保護和尊重,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而被告即使有襲擊,亦只是向警員揮打一拳(至警員下巴),並沒有令任何一名警員受傷,反而被告自身有永久性的傷勢(頭部後方疤痕)。因此案件暴力性屬極之輕微,性質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案發時並沒有造成交通阻塞,又沒有引起更多示威行動。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情嚴重性,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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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對求情的回應:

案情顯示,被告無視警員指示,在4名警員面前慢條斯理地在馬路上行走,此行為具挑釁性。

示威活動時有非法佔據馬路,此行為會激發他人情緒,皆屬罪行情節。被告在制服下企圖逃跑,令事件更可疑,有不服從及拒捕之嫌。
事件幸好沒有警員受傷,不然性質更嚴重。

認為判處一個月即時監禁是合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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