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0

01:54: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PW2,是為第四部分。
PW2女警長56756 管雅倫 作供**控方主問**

1996年加入警隊,2014年晉升警長。2019年6月駐守警總PTU訓練小隊第二隊,現在駐守同一隊。2019年6月11日需要當值,負責特別戰術小隊,PW2表示這個屬於另外一個兼任的職務。2019年6月11日1700開始當值。2019年6月12日0600收到指示,要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設立防線,防止示威者衝擊政總。0735身處防線當值中。0735時現場已經大約有幾百個示威者霸佔了夏愨道行車的路線,迎面有大約一百個示威者向防線方向行走。
當時這些示威者走過來時沿路不斷大叫,更有一部份人士戴上了口罩和手套,他們在距離防線十米左右時就停下了。當時PW2和其他警員警告示威者不要再走近防線。期間看到PW1走出防線追截一名男子(被告),後知該男子戴眼鏡,身穿黑色衣服及背黑色背囊。
PW2看到PW1衝出防線後就跟上前協助。其後PW1在夏愨道在燈柱近花槽的位置截停了被告,PW2在距離PW1半個身位前設立了防線。當時PW1身處其右後方。PW2留意到PW1跟被告面對面,被告當時情緒激動,不斷大叫、雙手不斷揮動。PW2表示期間聽到被告大叫「黑警」、聽到PW1叫被告不要反抗。然後看到PW1突然後退了一步,被告的手不斷揮動。於是上前協助控制被告,其後被告就被PW1制服了,之後帶了被告去花槽後面的地方再調查。PW2表示PW1截停被告後便超前PW1在其前面設立防線,當時面向添美道。面向添美道之餘也有回頭看向PW1。期間聽到被告大喊「黑警」,表示還有聽到被告大喊其他東西,但當時沒有留意。其後看到PW1突然退後了一步,這時還在PW1的前方設立防線,表示PW1後退的時候是背對著自己。

辯方盤問

PW2表示聽到PW1制服被告期間有叫被告不要反抗時正在面向添美道。辯方詢問PW1除了叫被告不敢反抗外有否說其他話,PW2表示沒有留意。辯方再問一次,表示PW2當時只是跟PW1隔了半個身位,「你對耳仔冇閂埋㗎嘛?」。PW2表示當時看著前面(添美道)沒有留意。PW2表示只聽到PW1叫被告不要反抗一次。表示聽不到PW1當時有向被告要求搜身及警告被告再不合作就要對其進行拘捕。 PW2表示只聽到被告說了一次「黑警」。PW2表示被告叫「黑警」的時候自己正面向添美道,故沒有留意被告當時的手部動作。
PW1當時是在近花槽的燈柱截停被告。PW2表示燈柱號碼是PW1在2019年6月13日凌晨回到PTU的時候告知自己的。表示因為當時自己也有協助PW1制服被告,所以要把案發地點記錄在記事冊裡。PW1除了告知其燈柱號碼外,還告知當時拘捕被告之罪名、被告姓名、拘捕事件及涉事燈柱的位置。PW2從PW1口中得知拘捕事件後未有進行確認,承認該時間未必準確。
PW2表示看到PW1截停被告至看到PW1後退一步期間相隔最多一分鐘,當中包括了被告說「黑警」和PW1要求被告不要反抗。辯方詢問制服被告之前,除了看到PW1截停被告有否看到PW1與被告有其他身體接觸?PW2表示沒有留意。PW2表示沒有印象PW1曾經用左手箍著被告的上身,亦不知道PW1制服被告時候為何會後退一步。PW2表示在PW1截停被告後在二人半個身位前設立防線,期間回頭只是短時間的回頭,回頭的時候並沒有仔細留意兩人。
PW1在同年12月左右向PW2表示當初搞錯了燈柱號碼,應該是「38555」而非PW1在同年6月13日所表示的「38553」。其後於2019年12月13日就著燈柱號碼在口供裡更改紀錄。
PW2形容PW1制服被告時被告雙手不斷且沒有規律地揮動、「伸嚟伸去」。PW2表示當時看到這樣的情況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覺得被告只是純粹在揮動雙手。表示當時只是看到被告的上半身,看不到其下半身。辯方質疑其原因,PW2表示「我真係見唔到」,表示當時亦看不到PW1的下半身。PW2表示看到被告揮動雙手時,PW1嘗試捉住被告的手。辯方指出被告從來沒有說過「黑警」及揮動雙手、PW1沒有要求被告不要反抗,PW2不同意。
PW2表示看到PW1追截被告的時候也有一同行動,現場還有其他警員一同行動。
辯方播放P2從2019年6月12日07時36分34秒開始播放。37分26秒指認出被告。(畫面所見約有四名警員包圍被告)指出畫面中間背著背囊的是PW1。辯方指出畫面中兩位警員,PW2均表示都不是自己。辯方詢問這兩位警員是什麼時候到達協助制服被告?PW2表示忘記了。辯方指出當時PW1後退了一步,PW2隨即上前協助。PW2表示上前協助的時候沒有留意那兩位警員是否已經在場協助。
片段播放至07時37分。PW2相信螢幕右下方戴著頭盔的是自己。

辯方呈上P6(1-10)PW2看P6(6)時指認出自己。P6(3)的最右邊看到頭盔上寫有2-2,PW2不確定此人是不是自己。PW2表示當時有四個警員制服被告。辯方再次詢問另外兩名警員是什麼時候到場幫忙制服被告?PW2表示案發太久了,想不起來。辯方詢問PW2在協助期間做了什麼以制服被告?PW2表示自己當時幫忙按住被告的雙手及拿起其他警員的裝備。PW2表示當時身處被告的腳旁邊,另外兩名警員則身處被告上半身的左右方。辯方詢問是否那兩名警員才是主力制服被告?PW2表示當時這兩名警員只是協助PW1制服被告,表示不記得當時PW1如何制服被告。辯方詢問PW1是不是從衝向被告之後就推被告至花槽位置?PW2表示當時看不到。

辯方播放PD2及展示PD1(1-9)PD2A

PW2表示PD1(3)右邊看到側面的是自己,PD1 (5)在戴眼鏡男子的右後方(鏡頭視角)的應該是自己。表示不肯定當日防線裡是否只有自己一位女警。PW2證供提及說群眾相比防線前行途中有人大叫,而且有人戴上口罩、手套。表示PD2裡面聽不到自己對迎面而來的示威者警告不要接近防線。PD2A編號26那邊提及PD2 的1分27秒時有人說「認住嗰個戴眼鏡嘅黑衫」。辯方詢問說話者是否警員,PW2表示不確定。辯方詢問當時現場有沒有人說過這句話,PW2表示沒有印象。編號31寫有人說「拉嗰個曱甴」,PW2表示沒有聽過。編號32、33寫有人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有機會捉佢過嚟」,PW2表示當時聽到但不肯定是否警員說的。
片段2分41秒時有把女聲重複了一句話三次,PW2表示聽不到那人說什麼,亦表示說話者不是自己。案發當時沒有印象曾有女聲說「捉佢過嚟」之類的話。辯方指出當時是PW1聽到有人這樣說類似「捉佢過嚟」的話所以追截被告,PW2表示不清楚。
PD1(1)畫面左邊顯示有市民被截查 (3、4)中鐵欄的位置有3名警員在處理那名被截查市民。辯方指出當時有些市民在拍攝警員搜查市民的畫面,PW2表示當時確實有人拿著電話。辯方指出被告是這些群眾之一,PW2表示沒印象。PW2表示當時群眾中有部份人戴口罩但不是大部分。表示沒印象PW1曾對人群警告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辯方詢問PW1突然上前追截市民的原因,PW2表示不知道。
PD2中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辯方詢問當時警員截查的目標是不是此人。PW2表示自己是因為看到PW1追截才上前協助,並不是受到那些話的影響。辯方詢問當時一眾警員是否因為不滿被告拍攝警員的暴力行為所以捉拿被告,PW2不同意。

辯方播放PD4及展示PD4APD3(1-24)PD3A(1-5)

PW2確認當日有發生片段裡所見的事情。PD3中看到一名拿著警棍的警員正在向前跑,PW2表示此人是PW1。[展示PD3(10-11,14-17)供PW2指認PW1]
PW2表示不記得PW1當時用什麼姿勢、哪隻手截停被告。表示當時看不到被告被截停時是面對或背對PW1,因為PW1擋住了。PW2相信PW1是在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截停被告,辯方詢問是什麼身體接觸,PW2說不出。辯方指出PW1截停被告之後就把被告推至花槽制服,PW2不同意,表示PW1把被告推至花槽時已經成功制服被告,自己則和其他兩位警員趕過去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指出被告被制服後現場便沒有出現截查的情況,指出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揮動雙手,PW1亦後退一步,PW2全部不同意。
PW2表示有留意當時有人在防線前面戴口罩、手套,但沒印象有多人有這樣做。[展示PD3A(1,3,5)供PW2指認被告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再次播放PD4。PW2表示現場聽不到有人說「曱甴」、「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辯方指出PD4A第二頁的編號36指出PD4的1分26秒時有人說「認住戴眼鏡嗰個黑衫」。PW2表示聽到片中有人說,但表示當時在現場沒印象曾聽到有人這樣說過。辯方指出當時群眾是在拍攝警員拘捕一名市民的過程, PW2表示不確認當時該睡呢是否被拘捕,總之當時群眾是在拍攝警員。
又表示當時警員不斷發出警告,叫群眾不要走近防線。同意PD4中聽不到有人說「黑警」。PW2表示PW1從來沒有展示過其聲稱當天被襲擊的傷勢給自己看,辯方繼而指出被告當日沒有推PW1,PW2表示回答不了,因為自己當時沒有目擊PW1聲稱被襲擊的情況。
(直播員註:睇埋好去訓覺啦。02:06)


09:46: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林(20)

控罪:襲警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X)

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其間保釋條件照舊


09:57: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10:28: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1九龍灣

江(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棍狀電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4-06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0:29:29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一
受襲警員9192 張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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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在圖(1),PW1張金福有意圖想推/撥開/打該名戴手套的示威者,張金福不同意,指當時有一定距離,未必有接觸。承認有嘗試撥開追打自己,及妨礙自己進入警總的示威者。

總結辯方案情:
1. 你在被圖中戴手套的示威者打中前,正向緊前移動,啱唔啱? (️答:唔係向前行,我形容係失重心,轉緊身向前傾咁樣) 註[1]

2. 之前被你推跌的女仔,有機會受傷 (️答:同意)

3. 圖中戴帽戴手套,伸出手的示威者,係想示意你唔好向前衝想擋住你,避免你撞跌其他人,而非襲擊你。但因為你繼續向前衝,而且身體又有扭動,佢想保護自己才有肢體碰撞
(️答:不同意,因為佢都係向前衝)

4. 佢向前衝,係因為當時你撥開女仔示威者仍然繼續向前衝,令在場人士認為你想襲擊其他人 (️答:咁講有d牽強)

5. 不管怎樣,你被該名戴帽戴手套示威者「打」之後,你係有繼續掙扎,推開其他示威者。(️答:我睇段片呢,當時已經唔到我去控制,我淨係掙扎啫……但有撥開示威者) 註[2]

6. 當時無即刻(在補錄書面口供時)拍攝傷勢,係因為根本無實質傷勢,正因如此,當晚用一個半小時補錄的記事册,亦無寫「有傷勢」,只描述「有痛」。即使在案發兩日後的照片,亦見唔到有傷勢 (️答:唔同意)

6. 當時你的行為令在場人士以為你想衝擊警總,所以他們制止你 (️答:不同意)

7. 現場人士即使有使用武力,程度亦屬合理武力 (️答:不同意)

8. 無嘗試避開鐳射光,因為沒有鐳射光令你不適 (️答:係因為避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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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黎家傑大律師質疑,既然張金福同意保留證據重要,理想做法應該將有蛋跡的T恤用證物袋封存送去化驗,已不是清洗完,洗走蛋跡再封存為證物 。

張金福指未必每件證物都要保留,因相片,影片都可以做證據,隨即被質問「是否當晚已經知,有新聞片段拍攝整個過程,所以安心洗走證據?」。惟張金福指當時並無考慮上述情況,只擔心T恤會發臭所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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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問張金福,你被「打」之前,係咪正在向前移動。張金福斷否認有向前,強調自己「轉身有少少失平衡地撥開示威者」張金福行出證人欄,示範如何「有少少失重心,逆時針轉,而且又唔算向前行/跑」…

[2] 郭官:你係嘗試避開,定係推開d人?推係由你做一d動作去撥開d人,定係你見到d窿窿罅罅去閃避?咁你係屬於邊一種?(️答:我當時屬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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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商討進一步承認事實,11:15繼續


10:32:3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2-06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10:41:3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觀塘

陳(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11月11日,在啟田道及鯉魚門道交界,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及一支11.5厘米長的士巴拿,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初於啟田道啟田商場外每晚都有抗爭者的非法集會,而且亦有阻路,目的為反對引導條例及反對政府。2019年11月11日,啟田商場外及距900米外、鯉魚門道啟田道交界迴旋處皆有抗爭者設立路障,亦有人使用噴漆於牆上噴上標語等。

當晚2314時,PW1 警員奉命進行「高姿態」巡邏,至鯉魚門道啟田道交界迴旋處見到被告閃縮、四處張望。PW1截停搜查被告,於被告背囊內發現一支噴漆及一把長11.5厘米板手,該等物品常被抗爭人士使用。

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現場沒有CCTV片段。

控方確認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但要求簽保期限為兩年。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頒令被告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相類控罪。需繳付堂費$1000,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1-3充公


11:08: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B. / 美藉手足(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警方使用武力及警棍的內守則,控方以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 為由申請豁免。

上次申請內容無異,裁判官再需時考慮。
(直播員:本人英文有限公司...請見諒)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2日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11:20:4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終處理完上一單案件,裁判官需時休息,11:45開審。

11:48 開庭


11:25: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蔡(22)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被控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一些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扳手、一把鎅刀及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就控罪,辯方對控罪中“意圖”二字作出爭議,但同意控方案情。

預計一日審訊。
三名控方證人(警員作供)
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有5分鐘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3: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Day 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因打風延遲一日)
處理兩項證據呈堂的爭議

休庭1430 繼續

—————————————

辯3:
D3 D4 辯方呈遞關於相片自願性陳詞
雖然控方稱相片內當被告紙板公仔掛起的衫。
但與控方案情描述不符。

官:
看完控方陳詞我不能超越控方案情,如果她自己說只是這樣而已,我不會超越控方目的,不會當招認,辯方可安心接納,如控方現在陳詞一樣當紙板公仔。我有權看證物,特點特色,如果控方現在立場,如紙板公仔,那穿的是被告還是隨便一名警務人員並無分別。控方立場既然如此,那你們的爭議和案例無需考慮。你知道控方立場,依然反對,那就反對吧。

辯3:
除了兩張照片,還有說話:你著返當時被拘捕時的裝備,被告點頭,這句證供,

官:
控方立場就這照片呈堂目的不等於招認。

辯3
招認並非單指這些裝備,而是被捕時被告著這些裝備而非其他裝備

官:
這樣一張照片是否等於案發現場被告是否著這些裝備,不等同招認。我不認為應將照片呈堂價值超越控方立場: “等同紙板。”控方不依賴照片等同招認被捕時的裝備,而是依賴證人證供。這樣前設下我只能將照片中被告當紙板公仔。

辯3:
但證供說話:“你著返當時被拘捕時的裝備,被告點頭”,這句證供

官:
控方你們不依賴這句證供作為招認

控:
不依賴

辯3:
不限於照片,如果控方說了不依賴警員這句話,穿戴裝備任何證明任何事時,我方爭議焦點將改為相關性而不是自願性

辯4:
兩點補充,雖然當紙板公仔放上去,但如何放上去,面罩位置上下左右位置,我們維持反對。第二點證據價值方面,既然控方說證物與相片證物價值一樣,換言之相是可有可無。將證人與這些證物用照片方式連結,是我方反對的基礎。另我書面陳詞兩個手文之誤警員編號錯誤

辯3:
控方不會依賴PP122(4),不會是控方證供之一

控:
確認

官:
有一幅照片不用考慮了,PP122(4)。另外兩張涉及D3D4照片爭議的裁決,大家認為我應該先裁決還是先聽第二項爭議PP138A(臨時證據錄像截圖冊是否接納為正式證據)的陳詞再一併裁決?

辯:
一併裁決,陳詞已經準備好

官:
先交上來,並控辯交換陳詞。我需要時間看,不可能早與下午2:30看完,看完才知有何問題問。最快明早才能(就兩項證據呈堂的特別事項)裁決。預計我看完PP陳詞, 看什麼問題需要問,2:30 聽你們口述,明天9:30出裁決。控方案情結束。辯方是否答辯?你們需要多少時間處理辯方案情,剩下三天夠不夠,預期收到你們書面結案陳詞。本案暫定9月28裁決,具體時間你們商議,2:30 回覆我


12:21: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九龍城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11月11日在九龍城馬頭圍道馬頭道參與公安條例8(1)條屬於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候訊條件:

現金1000元
不准離開香港
其餘條件不明

押後至10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12:22:0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九龍城

D1 林(20)
D2 楊(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2被控11月13日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保釋條件

現金1000元
不准離開香港
其餘條件不明

押後至10月15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提訊


12:31:1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5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D1*
D2余

辯方指兩被告同時向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D2申請獲批,D1遭拒絕。

D1希望可分拆至少年法庭正式處理答辯,透露答辯意向:
控罪1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0915將軍澳 地鐵站外管有一支自拍棍): 不認罪
修訂控罪2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管有無線電,編號1908A4520): 認罪

D1案件押後至明日 (21/8)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庭) 作正式答辯

D2 案情:2019年9月15日下晝港島區有人號召一個未授權的遊行,警方早前已發出反對通知書。1945時,PW1正執行巡邏時發現兩名男子跑離現場,形跡可疑因而截停搜查。於背囊內發現一對講機,亦有口罩、頭盔、護眼罩、豬嘴、濾罐、多於一條索帶、急救用品等。警誡下被告聲稱對講機用於聯絡朋友、其餘物品用於遊行時保護自己與協助他人。對講機其後送至通訊事務管理局檢驗,發現其操作正常但未有登記。

D2同意案情,裁判官正式頒令D2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充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無牌管有無線電類的控罪。堂費1000元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處理方面,P29 (對講機)充公,P28、P30-P48 交還被告


12:39:2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審訊節錄:

早休前PW9作供完畢,現處理PW10控方主問;但PW10似乎一度忘記被告名字,王官斥責:

「第一,證人,我請你坐好啲,唔好挨後坐。第二,本席唔認為控方問問題有問題,佢問得好清楚,我唔知點解你唔明白,你唔明白可以叫人再問,但係唔好猛咁叫人問清楚啲!

(PW10欲辯駁。)

我冇叫你答問題!我淨係話俾你聽。

仲有,我請你自己檢討下,你自己上嚟連被告個名都唔清楚,你就唔好叫人問清楚問題!」


12:48: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提堂

冼(1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訴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需繳付堂費 $500


13:03:0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
傳召辯方證人一(DW1),被告為自己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質問離場時間長。16:00因聽到警方已施放催淚彈,及叫在場人士散去,而決定離開維園。19:00在忌利佐治街近fashion walk一帶,但受到怡和街的催淚煙影響,眼有唔舒服及鼻酸。主控指出:「16:00想走,19:00仲係忌利佐治街,3個鐘都等唔到車翻?」被告自辯因現場太多人,要待前面的人移動才可以前行;多人情況下不會有車駛入;太多人令手機流動數據收唔到,不能查閱那裏和幾時有車。

被告回應問題「點解唔搭港鐵翻屋企?」被告憶述港鐵在當日14:00時宣布多個站關閉;巴士更直達家樓下,日常亦有搭巴士的習慣;他指有嘗試搵路去天后港鐵站,但太多人無辦法通往;因為站對面有巴士站,所以沒有去銅鑼灣港鐵站。主控質疑被告刻意停留在現場。

主控遂問為何不用背包中的保護裝備(「走到忌利佐治街有聞到催淚煙,而背囊有3M濾嘴口罩,點解唔戴上去?」)被告自辯因準備離開,無預料會突然施放催淚彈,一感到不適已立即離開該區域。

主控詢問路人給予的生理鹽水。與友人本於在不擠迫的銅鑼灣,但因感到不舒服而收取了路人的物資,洗臉後離開。主控逐問路人如何得悉你不適,被告指有大叫:「好揦!(刺痛)」揦到半蹲狀態,朋友回答沒有水後,有個有心人傳遞物資(紅色袋)並說:「呢度有啲物資啊,你攞去用啦。」有心人先拿出紅色袋、被告用右手接並放在地,再用左手接過水及生理鹽水。當刻不知道紅色袋有甚麼東西,因洗眼需時1-2分鐘便沒歸還紅色袋給路人。

主控質問為何去到中環也不選擇乘座港鐵,被告指自己從小搭巴士(有10年經驗),而且巴士能直達家樓下,又表示「我好想搭巴士」。

又被質問明知(亦承認)管有噴漆是犯法,但被告以從事廣告行業,不浪費噴漆為由,而沒有將其從紅色膠袋移除,繼續保存。

被問及「為何見到警車在背後要跑?」
被告回應:「因為啲警察好似懷疑我,我驚得滯就跑」


13:03:1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58 休庭至1430

PW1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指可能需要多一日審訊,但指今日內可能有機會完成,梁官指暫定24/25號


13:13:56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PW1警員9192張金福
(aka 水刮隊長)已作完供

今天部份審訊內容

休庭,明天09:00續審


14:3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指希望將案件押後以等候化驗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手足親友表示想低調

(直播員:手足精神狀態還好)


14:41:0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李(20) #提堂 (#10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1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 #1013將軍澳 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內,沒有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同一於上址管有一支噴漆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被告對兩控罪皆 不認罪❌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沒有證人,認為需時1日半。

審期定為 28/10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依舊。


14:42:3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20)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將宵禁令由 2200-0600 改為 0000-0600 獲批⭕️

案件押後至 3/9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15:05: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成 #傳票案件 #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15:09:1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麥(54) #1115元朗 #審前覆核

修訂控罪:
(1)管有炸藥,於2019年11月15新界元朗青山公路青山段136號外行人路,明知而管有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氮。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藏有伸縮棍、行山杖及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新增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條改裝膠管連同1粒鐵釘、62粒鐵釘及4條膠管。

❌被告均不認罪❌

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第1-2名為拘捕證人,第4-7名為專家證人)。
辯方將不挑戰大部分控方案情,包括被告的拘捕、警誡下說話、在身上及背囊中找到的物品及專家報告。

‍♂️控方稱會依賴被告在警誡下的話語,然張官認為被告保持緘默,無此必要。控方反指,警察用「非常簡單的方法」處理案情,控方案情中寫的「被告表示『我冇嘢講』」並非全部。

被告將自辯,無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至10月27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15:3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已獲撤控)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24)
A6:潘/畫家(32)因另案還押逾10個月

A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A2:王宗堯(41)

沈(23)

劉穎匡(26)

吳(26)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刑事損壞 [A1黃]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刑事損壞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非法集結 [A6潘]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

背景:眾人在6月10日加控「暴動」罪,D3因檢控純粹基於立法會內一張寫有「林鄭下台」的紙上有其指紋而獲撤銷控罪,並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訟費申請,另外梁繼平及范姓手足傳票未能傳達,文姓手足未有出庭應訊被發出拘捕令;8月3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控方申請合併以上案件,由於暴動罪為同一案件同一控罪,約晚上8時55分進入立法會,涉及17至18個控方證人,包括8個立法會職員、保安及機電工程署職員,另外有約5小時CCTVB片段及其他開源片段如有線新聞片段
除A1黃外,辯方沒有反對
法庭建議留待其法援申請處理後再處理合併事宜

除A3何外,其他獲保釋被告因疫情嚴重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1次至每2週1次獲批✅
A1黃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提訊
女村長及畫家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其他人繼續保釋✅


15:42:0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1542 休庭。今日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D2及D3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於明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15:56:1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62) ‼️已還押近5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被告仍無保釋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今日審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指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案件。
法庭表示已收到法援署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1430在區域法院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16:06:36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19月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和你Shop」活動中襲擊警長A,於7月15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3星期監禁。申請人已還押1個月,本應返回荔枝角計算日子後即可獲釋,申請人即時向原審裁判官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由於申請人遲到10分鐘,法官下令申請人暫時交由懲教署扣押並延遲到最後處理

申請人因交通遲到,法官指有擔保應凖時應訊,法官接受申請人道歉。

辯方向法庭申請即時獲釋,不受擔保條件限制。

潘法官問到裁判官提出申請人還押的基礎,控方指以他的理解還押是基於程序問題,需要在收押所計算日數及處理證物。潘法官稱還押是謹慎及合理的程序,(但基於申請人已服刑,而控方亦沒有反對),法官宣判撤銷申請人擔保條件,即時獲釋。

(感謝旁聽補回內容)


16:20: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李(1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依賴一份招認供詞
辯方將傳召2-3名證人,將有五段影片呈堂,一共不長於30分鐘。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24: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爭議事項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2.就是否接納控方證人pw21(案件調查警員)的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法庭聽取了雙方之陳詞

休庭,押後至明早930裁決是否接納以上證據證供呈堂


16:27: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太子 #提堂

曾(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之事宜。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35:3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
控罪1表證成立,被告需答辯
控罪2表證不成立❤️

現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 25/8 08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16:41: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招認供詞,將依賴三段片段,共長約180分鐘。
辯方將傳召2-3名證人。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15-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58: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陳詞(大綱)
--------------------------
控罪(1)PW1韋濫光是否善意(in good faith)對侍被告?另外,當時PW1韋濫光並無基礎認為被告干犯任何罪行,但已經拔出警棍,這帶出2個問題:
(1) 武力有需要?
(2) 武力程度合適?

若警員不必要地使用過分武力,他就不是在正當履行職責。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元素就不能被滿足

就控罪(2)而言,控方沒有提出實質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任何財產。控方指當時附近有大量塗鴉,且當時附近有示威,從環境證供推論被告管有噴漆的意圖。但這不是有力證據,正如地上有大量垃圾,不能從環境證供推論附近的人有亂拋垃圾。

最後,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希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可信性較高,給予被告證供較高比重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16:59: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9旺角 #提堂

賈(17)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新增控罪:3.暴動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控罪一及二)

於20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新增控罪三及四)

被告毋須答辯

辯方申請縮短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7:06:43

#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期間一名女子於延伸庭拍照,女子自稱影相向男友證明她來到法庭,法官要求她即時刪除照片及聯絡男友刪除照片,並留下她及男友聯絡資料,事件不排除交由警方跟進

余若海陳詞指法庭考慮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保釋事宜時,應考慮兩步曲—①根據國安法第42條,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②考慮是否出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中可拒絕保釋的情況

周家明法官問余若海國安法第62條中「本地法例」是否包括基本法,余未有正面回答

周家明法官明日下午頒下判詞,若發出人身保護令狀,則毋須處理保釋申請。若申請被拒,則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保釋申請事宜


17:23: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前覆核

D1:傅 (22)
D2:林 (19)
D3:袁 (20)
D4:* (15)

控罪:
(1)D1-4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4同被控於19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
(3)-(6) D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口罩)

不爭議事項:證物檢取、被告在現場出現、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性、證物鍵和其他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共11名證人,PW1-4、6-7證供有爭議,所以最少需傳召此6名證人。另外有3段閉路電視片段,各長兩小時。控方案情需6天處理,但視乎需要播多少片段內容,可能需更多時間。

D1有2位辯方證人,需2天
D2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3有1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1天半
D4有2位辯方證人,本人亦可能作供,需2天

預審期經多方商討後提前至2020年10月9日至10月30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其中16日全日和24日下午會跳過(但如進度不理想,16日亦會審訊) 嚴官指會由自己處理審訊‼️
同意案情需在審訊前十天交予法庭,亦需解決D2律師提出有關指控D2犯罪意圖的疑慮。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9:44: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1/2)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前文

控辯雙方同意一些不爭議的事實和證物,辯方提出要求法庭不接受被告在警戒前所作的口供,要作特別事項處理。

~~~
傳召PW1 PC11801作證

主控:
當日0530接到指示去做交通調查,大概在0535去到大埔吐露港公路9.7b段,發覺有一輛七人車停泊在影線位,車輛無打死火燈,上前调查,見到車內有兩男一女,一支鐵通斜插在中排乘客位,高嗰邊向車頭,接近前排座椅,覺得有可疑,報告上司後作出搜查。

先後搜查兩名男子,身上無可疑物品,在司機位和左邊乘客位中間的儲物位,發現有一把紅色的金屬鉗,和一個黑色「泳鏡」,在乘客位前儲物箱內,發現五個口罩和七隻手套,中排座位冇發現,在車尾見到有一個黑色Columbia拉鏈袋,和一個綠色手抽袋,黑色袋內有一個獨立包裝口罩,一組六角匙,和三個泳鏡(兩黑一籃),綠色袋內有兩個黑色頭盔。

被告承認是他的物品,作裝修用途,當時去馬鞍山找朋友,但冇回答詳細地址,匯報上級和刑事調查組,之後有便衣警員到場拍攝,在0649進行拘捕,並交被告給偵緝警員12381接管;由到達現場直至拘捕期間,PW1冇對被告作出任何威嚇或誘使被告招認。

辯方盤問:
PW1當日凌晨已在現場附近,0530收到電台通知,於是行過去搵被告車輛,到達前已有大概10名軍裝警員和多過10名防暴在場,PW1是和幾名警員一齊去處理,係第一個接近車輛,(因圍補中大**)當時有好多車停在吐露港公路,但PW1冇留意被告車輛的前後有冇其他車輛停泊。

車箱內3名人仕是坐著,未有躺下,叫被告落車查身分證和車牌,搜車前檢查鐵通,並放回原處,但唔記得是在車輛的右邊抑或左邊取出,搜查其他物品也如是,會放回原處以便後來拍攝。

律師再次詢問PW1 :搜查完證物到拍攝期間有冇郁動過證物,無;由到場至拘捕被告期間有冇用粗口鬧被告,無。

辯方要求播出由警方拍攝的片段,約一分鐘後清楚大聲聽到用人用粗口問候母親,影到案件中嘅鐵通擺放方法與PW1描述剛剛相反;PW1同意有人講粗口但唔知係邊個。

辯方指出PW1在13/11 0900所作的口供,內容寫被告未能表達去馬鞍山的詳細目的地,與較早前在庭上指被告無回答問題有所不符。

PW1答在車尾搜證時,見到可疑物品會攞出嚟睇再放回袋內的上層,兩個袋都係同樣方法處理,Columbia袋冇拉上拉鏈,綠色手抽袋係冇拉鍊。

1305~1437休庭

辯方叫PW1再確認三名男女所坐的位置:被告坐在司機位,女子坐在車頭司機位旁,另一男子坐在司機位後的中排;再睇片,片段中見到司機位的椅背傾斜向後貼近中排座椅,該座位根本冇可能坐人,PW1承認記錯。

片段中影到中排乘客左邊座椅,都係傾斜向後;影到車尾有三個袋和其他雜物,見PW1先取出綠色袋,拉開拉鍊取出兩個黑色頭盔,後取出Columbia袋,又再拉開拉鍊,辯方質疑證人話冇拉上拉鍊,PW1承認記錯;辯方又指出車尾有三個膠水筒、牛皮膠紙、藍色軟墊,證人話冇印象。

PW1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第一個到達現場嘅係另一名沙展,全程講粗口
- 被告與另一男乘客係瞓在座椅上,女子瞌埋眼瞓覺
- 整個過程係由沙展主導,不是由證人主導
- 搜車係由一班警員同一時間做,不是由證人一個人做
- 拍攝之前在場交通警員和防暴不停用粗口鬧三名男女

主控沒有復問,PW1作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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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偵緝警員12381作證

主問:
PW2當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現任國安處;
13/11收到指示,在0630去到現場接管被告,0652~0655搜身,0702上警方小巴,0715去到馬鞍山警署,但因為當時值日官好忙,唯有帶被告去5號會面室,向被告講返件事情,發現咗咩物件,並已被拘捕,作出警戒,之後被告只係答咗一句:「依啲嘢全部都係我嘅」。

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Pol153),被告表示明白和有簽署,跟住帶被告去見值日官,匯報案情,被告冇任何要求或投訴,又再搜身冇發現可疑物品, 帶被告去另一間房間做補祿口供,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

PW2在當日他和其他警員冇向被告作出威嚇,或誘使作供。

辯方盤問:

PW2在0630到場,先接觸警員11801,後接管被告,同意有超過20名警員在場,但聽唔到有人講粗口,辯方再播早前片段,PW2同意行為不恰當,但唔知係咩人講。

律師質疑去到警署後,為何不盡快發出Pol153,PW2回應話,因為警員11801只係作初步拘捕,佢要先向被告詳細講解案情,作出警戒,再發Pol153,律師指次序有誤,剝奪被告有權要求見律師的權利。

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陳述,如:
- PW2在庭上冇講出當日全部的事實
- 目的係包庇其他警員
- 有一名白衫警員在見到鐵通後,指夠「做」暴動
- 當日有多名警員用粗口大鬧該三名男女
- 被告在帶上警車之前,被指令痞在地上
- 當日冇向被告解釋Pol153內容,冇畀被告睇口供內容,冇影印副本給被告

主控復問:
完成會面記錄之後,有影印副本給被告,被告有簽收Pol157,相關副本呈堂。

PW2作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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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620休庭

裁判官決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承認PW1無在拘捕現場作出警戒,但指對整件事影響不大,要求法庭作整體考慮。

案件在明日(21/8)1000再審訊。

**直播員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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