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9

02:40: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此為補回2月17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1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雙方已經遞交承認事實包括證物列表,會傳召三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主問前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acts of obstruction係如何構成,主控指係當警員追捕疑人時背脊同身體阻住PW2即警員A。

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即第一位制服及追截被告之警員)

證人背景及職業階級等因匿名令未能公開,望見諒

0100,證人當時當時身處長沙灣道欽州街十字路口,警方已經設立封鎖線,自己係封鎖線後面,自己係擔任傳令員。0110時已經設立封鎖線係長沙灣道以及欽州街十字路口,突然係封鎖線前面20-30米距離有一名黑衣人用丫杈以及橡筋向警察封鎖線發射左幾枚彈珠。當時彈珠人位置係長沙灣道。自己距離彈珠人約莫20-30米,因為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嘅正後面。

控方呈上地圖,警員圈出彈珠人位置
列為控方證物P15

當時觀察彈珠人嘅光源來自街燈,以及警察用嘅照明電筒。彈珠人發射彈珠時身邊亦有其他示威者,沒有留意到佢哋有丫杈以及彈珠。而其中一粒彈珠擊中左警察封鎖線入面嘅一名總督察嘅胸口,因此係0115時,警方向在場人士舉紅旗警告。紅旗警告係停止向警方衝擊,否則使用武力。

係0136時,警方發現前面嘅人群開始聚集,而人數亦都超越50人,因此舉起藍旗警告。藍旗警告係「前面嘅人進行緊一個非法集結,警察有機會使用武力將佢地驅散。」

警員係圖中表示人群聚集位置

當時人群喺包括所有警察封鎖線前面嘅位置。係同一時間,自己企係警察封鎖線前面,嘗試再次搵出之前用彈珠攻擊警察防線嘅彈珠人,並且向士沙53352以及警員29757再次確認彈珠人嘅身分。彈珠人當時衣著係黑色頭盔,黑面巾,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深色背囊以及白色手套。自己距離彈珠人20米左右。當時光源係來自街燈以及警察嘅電筒。警察電筒並非平時嘅細電筒,係一個好大個柱狀物體,好似燈柱咁粗,直徑大約20-25cm。

係同一時間同士沙53352商量稍後警察推進時如何拘捕行動,當時企係士沙53352右手邊。自己有係警察封鎖線前後都有進出過,因為要協助指揮官傳令。封鎖線即警員連成一線。

係0145時,指揮官決定警察進行推進,因此自己同士沙53352沿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嘅行人路方向跑,希望捉到彈珠人。跑緊時,自己同彈珠人距離20米左右,因為彈珠人嘅位置同早前相約。係跑緊期間見到彈珠人身邊有其他示威者。

當同士沙53352係行人路跑左大約10米,發現彈珠人見到自己向緊佢跑,所以彈珠人以及佢身邊嘅人都令轉身向長沙灣方向逃走。當時彈珠人係行車路上,於是自己係行人路跑左落行車路,繼續追捕。係跑緊期間,彈珠人同身邊嘅人都有不時向後望,去確認自己嘅位置。當自己同彈珠人距離大約5-6米嘅時間,彈珠人嘅右手邊嘅一個男子,警員指即本案被告,(裁判官指:「男子不爭議?」辯方#劉偉聰大律師指:「當然爭議」,其後稱男子為男子甲)男子甲用手推左一下彈珠人嘅背脊,並且大聲講「走啊」,男子甲當時亦係跑緊。隨即男子甲減慢左速度,停左落黎,男子甲停低嘅位置同自己相約5-6米,佢係自己嘅右前方。並且用左邊嘅身體去當著自己向前嘅去路。男子甲係自己右前方,但其實主要都係自己前面,只不過係前面偏右少少,所以當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時,自然男子甲嘅左手邊就會比較靠近自己,而男子甲嘅動態令自己覺得佢係可以攔住自己。男子甲嘅面係面向長沙灣方向,背住自己。彈珠人有不時確認自己嘅位置,但不確認男子甲有無。

當時自己全速跑緊,但自己前進嘅去路都被男子甲擋住左,因而停左落黎,所以幾乎係撞左落男子甲到。當時收慢左腳步,因為唔想撞到男子甲,只係想截停彈珠人。自己同男子甲距離係零距離。當時無機會觀察男子甲衣著,容貌亦是。當自己再望向彈珠人,發現已經同自己拉遠左距離,係考慮到警方整體嘅推進策略同埋自身安全後,並無再追上彈珠人。係同一時間男子甲擋住自己嘅舉動,自己認為佢係故意咁阻住自己向前跑,因此嘗試將佢制服係地上,但係男子甲不斷掙扎,嘗試掙脫拘捕。係最後都成功將佢制服係地上,接著有數名警務人員,士沙53352以及警員9758上前幫自己控制男子甲。係當時制服男子甲嘅時候,就有時間觀察佢嘅衣著。當時佢衣著係藍色短T-shirt,黑色長褲,黑色鞋,揹住背囊,並且用左黑面巾遮住塊面。當時係制服後有同佢解釋拘捕嘅原因,係個陣時就見到佢地容貌。

見證物P1及P3(即背囊及面巾)
就P1,證人當時無仔細觀察型號,但係喺類似顏色同大細。自己係憑男子甲孭住嘅類似同埋相似顏色。
就P3,證人確認唔到係咪當時嘅面巾,但係喺類似嘅顏色。自己係憑男子甲穿著嘅係類似嘅顏色。

由於現場自己係現場仲有其他工作需要處理,包括協助指揮官進行調配,其後將男子甲交比9757 以及偵緝警員33564讓佢哋繼續進行調查以及宣布拘捕。

播放P10(1)即警方拍攝片段
控方呈上截圖簿(名MfiA)
0330螢幕位置係長沙灣道,警方封鎖線係畫面下方
裁判官:「Ms Yeung不如你問左證人係唔係現場先啊?如果佢唔係現場嘅話咁咪即係叫佢做旁白,咪即係睇波咁?」主控:「好嘅...」
0353片段中證人聽到好細聲好細聲嘅塔塔聲,表示係彈珠落地嘅聲音。警察之後指係政府合署有人作出一啲行為要佢哋停止,片段中警方亦有舉紅旗,相信片段時間喺彈珠人攻擊警察防線嘅時間。
0349 片段所示係警察封鎖線
0450警務人員用咪同對講機描述緊係面前有人向警察封鎖線射緊彈珠,並且叫佢即刻停止佢嘅行為
播放P10(2)即警方拍攝片段
-播放檔案00001
000129證人指警方舉緊藍旗
000148螢幕左下角係士沙53352
000857證人見到螢幕右邊行去士沙53352右手邊個個係自己
當時證人係個個位置同53352討論稍後嘅拘捕行動
001003當時指揮官決定封鎖線進行推進,於是計畫同53352指揮官發動指揮時發動追捕彈珠人
001008螢幕見到警員們向長沙灣道推進,係行人路前,畫面左上方見到自己同士沙53352身影
001033螢幕上係警員制服左男子甲係地上,然後53352以及9758協助自己進行拘捕行動
001203證人見到有位人士扶翻起身,該名人士係男子甲,即兩名警員搭住嘅個位
-播放檔案00002
0204螢幕上中間個位係男子甲,螢幕上見到探員23564向男子甲進行警誡

播放證物-即NowTV片段
0530證人見到畫面白色手套嘅人士攞住類似丫杈嘅嘢
0633證人係現場當警察防線開始射彈珠嘅時候,證人發現到一個同彈珠人衣著吻合嘅人,即片段所見白色手套嘅人
0703畫面見到警務人員向在場人士作出警告,叫佢哋唔好再射彈珠,而俾警告嘅警務人員係俾彈珠擊中嘅一名警務人員
1227證人話男子甲嘅模樣似四名男子最左邊,因為當自己制服男子甲係地上嘅時候,有時間了解佢嘅模樣同埋衣著。當時男子甲亦好似畫面中最左手邊嘅人一樣有一條黑色嘅面巾遮左半面。該名男子衣著都同制服時吻合。

辯方大律師指,如果證人已經講過係現場已經見唔到畫面嘅男士,如果證人係靠片段認人,然後再作描述,係屬於opinion evidence,反對控方問題。控方指現時只係希望證人指出該名人士同被告嘅衣著吻合,不會評論之後片段該人士嘅動作。

1255自己當時係現場,螢幕中見到自己撳住男子甲,而螢幕右手邊相信係警長53352。


02:40:13

此為補回2月17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Part2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續上post內容

播放P12(6)即I-cable新聞片段
1816-1824被警員圍住嘅男士係男子甲

播放P12(1)即立場新聞片段
Mfid呈上截圖
0717證人認出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對出
1851證人係現場,螢幕上認出自己
證人續指男子甲當時係慢慢收步之後停低,當時佢位置係喺彈珠人右手邊,所以繼續向前跑時理應係前面無阻,但正正男子甲推完彈珠人並且講完「走啊」,之後佢嘅身體先擋住自己身體去路,即至到自己停低。辯方大律師問男子甲是否只係收慢腳步收慢速度停低,證人答係男子甲半個身體挨左過黎,所以擋住到自己前行。辯方大律師指啱啱先係庭上講「挨住你」,證人指啱啱主問時無問及呢樣細節。辯方續指,今日主問時證人答「自然身體比較近我」但係只不過係比較近我,但係佢收慢腳步,本應就唔應該會攔住係自己前面。證人同意警察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沒有出現過「男子甲曾經係5-6米距離收慢腳步停低」。證人稱:「無辦法推測到男子甲之後跑嘅速度同埋方向,如果佢唔停低嘅話,佢係咪有咁嘅意圖阻撓我?」證人同意男子甲停低係重要,但係因為係記事冊以及證人供詞嘅內容只係喺當時以最新鮮最快嘅方法寫底以及紀錄低,自己儘可能將每一個細節寫左記事冊以及供詞內,但當然唔可以。新鮮係指記憶新鮮,細節係指經歷細節。辯方質問為何依家年半後先有「男子停低」呢個說法?

證人同意今日庭上記憶新鮮時證人供詞中嘅細節。
證人同意男子甲係5-6米停低深刻。
男子甲有無展開手臂?無
當日執勤時同53352剩係制服過男子甲一人?係當日包括2019年8月6號至8月7號剩係制服過一個人,即男子甲

辯方呈上香港電台電視部製作嘅片段
證人見到畫面警察防線向長沙灣道推進嘅情況,與記憶相符。
證人確認跑得好快個位警務人員同埋攞住警棍個位係自己。
0019證人見到片段中嘅係男子甲,上前協助嘅係警署警長53352
證人稱男子甲作勢停落黎
片段見到證人係男子甲左方超越佢然後制服
男子甲收慢腳步,自己並沒有超越佢,而係撞埋一齊,因為如果超越佢就唔需要掉轉頭target佢
00011就係男子甲收慢腳步停落黎,自己停落黎嘅時候超越左佢

辯方:「向你指出男子甲從來無係你面前停低過?」證人:「唔同意」
辯方:「00014片段有無彈珠人?」證人:「睇唔到有」
辯方:「即然片段無彈珠人,咁應該無男子甲伸手推彈珠人?」證人:「唔同意」
辯方: 「男子甲從來無講過『走啊』?」證人:「唔同意」
辯方:「係證人供詞以及記事冊但今日係庭上講係誇大你嘅證供?」證人:「唔同意」

片段獲接納成為辯方證物D1

控方覆問控方第二證人
播放片段D1
0009證人見到男子甲,唔肯定黑色衫黑色短褲人士係咪彈珠人
0011現場男子甲跑嘅路線根據影像係微微向左手邊打斜,圖中仍然唔能夠肯定是否彈珠人

辯方沒有覆問


02:43:52

此為補回2月18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Part3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控方主問PW1-警員13436張振宇(音)

警員案發時隸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荃灣小隊。現時隸屬荃灣特遣隊。

0110時,證人身處長沙灣道同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面向嘉頓麵包以及黃金電腦商場。當時見到左前方即長沙灣道270號「御匯」(建築物),見到花槽後面匿埋左個人,距離自己大約30米距離,現場有街燈,清晰見到個個人戴黑色頭盔,白色手套,攞住丫杈,有拉丫杈嘅動作,多次向小隊嘅人員射彈珠,其中一次射中左大隊嘅副指揮官左邊心口。當時自己身處督察隔離,督察向佢表示沒有受傷,之後就告知小隊指揮官孟展偉(音)。

到0114時,證人撿起左彈珠,並擺左係左邊褲袋,作為案中證物。

見證物P2-即彈珠
證人認出係當時撿取嘅彈珠

到0115時,由小隊指揮官孟展偉(音)舉紅旗俾警告,對象係射彈嘅人。紅旗嘅內容係「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俾完警告後,射彈珠嘅人越過中央分道嘅花槽位置,其後佢身處嘅位置係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面嘅行車線,即往荔枝角方向嘅行車線。當時可以清晰見到該人嘅衣著特徵,戴著黑色頭盔,黑色面巾,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深色背囊,戴著白色手套,攞住丫杈。其後佢將丫杈收埋,改用強光向小隊人員照射。照射完收翻埋強光,就攞住白色大聲公向小隊人員講嘢。彈珠人身邊身後有超過一百個嘅黑衣人。黑衣人大多數衣著都係深色衫褲深色鞋,戴著眼罩口罩防毒面具之類。呢班人不時向小隊人員叫囂同掉雜物,其中一啲人攞雷射筆出黎向小隊人員照射。期間留意到一個人,戴著黑色面巾,著淺藍色衫,黑色長褲,黑色鞋,深色背囊,不時係呢班人前邊徘徊,亦曾經靠近彈珠人。

到0136時,由機動部隊A3以及高級督察謝俊霖(音)舉藍旗俾警告。對象係現場超過一百個嘅黑衣人。藍旗內容係「警察警告,呢個遊行集會係違法嘅,請即散去,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同時間見到彈珠人多次向小隊人員射彈珠,其中一次射中左大隊總督察靈智傑(音)左邊心口。其後就同左警員A以及警署警長張屬海(音)佢哋講。

到0145時,由大隊指揮官鄧國鴻(音)指示本小隊人員由欽州街左轉長沙灣道進行驅散。其後帶同身後刑事部嘅人員連同警員A以及警署警長一同追捕彈珠人。起步時,警員A及警署警長跑係自己前方,證人見佢哋已經追貼彈珠人以及警員A有伸手動作。係追捕過程,見到戴著黑色面巾,淺藍色衫嘅人士連同彈珠人以及超過一百嘅黑衣人沿馬路向荔枝角道逃跑。期間淺藍色衫人士有一下推彈珠人嘅動作,淺藍色衫人士「ar」開佢嘅手臂,大約40-50度左右向左外方阻擋左警員A追捕彈珠人嘅情況。隨即就見到警員A以及警署警長以及後支警員9758將淺藍色衫人士制度係地上。其後自己繼續向前跑,衝前大約20米左右,見到彈珠人以及黑衣人們已經四散,大部分向荔枝角方向逃跑左。其後見追唔到就調返轉頭,見到淺藍色衫人士被帶到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出邊嘅馬路嘅中央分道位置,自己上前確認,見到該人士被同事除底面巾到頸部,確認翻係喺彈珠人身邊徘徊嘅人。

到0151時,將淺藍色衫人士較早時阻礙警員A追捕彈珠人嘅事同左荃灣重案組人員33564。

到0153時,由重案組警員33564作出拘捕。相信該人係徘徊係彈珠人身邊嘅人。

ID:被告被認出 (辯方指出ID只係屬證人將被告交翻俾33564範疇內)

播放P12(3) 即NowTV新聞片段
見MfiB 截圖簿
0631證人認出畫面上嘅係彈珠人
證人指曾經見過畫面上嘅影像,特別對四人中最左手邊,因為大多人都係著深色衫褲戴眼罩口罩防毒面具之類,但佢企係最前排,同揸住大聲公嘅人士有溝通,所以認為呢一個人係其中一個帶頭份子,所以會特別記住呢啲人嘅衣著。相信係啱啱所講阻住警員A嘅喺同一個人。
播放另一片段
0155 證人見過畫面印象。企係馬路差唔多到行人路著淺藍色衫孭住背囊嘅人士就係較早前所講著淺藍色衫嘅人士,另外一個就係面對面講嘢嘅彈珠人。

證人用紙筆圈起彈珠人及淺藍色衫人士
列為控方證物P17

0155證人係畫面見到彈珠人攞住大聲公

播P12(6)即I-cable新聞片段
見MfiC截圖簿
證人指畫面係彈珠人用白色大聲公向小隊人員講嘢。裁判官問:「其實你聽唔聽到㗎?」證人答:「現場有啲嘈 唔係好聽到」

證人用紙筆圈起彈珠人用大聲公嘅位置
列為控方證物P18

見證物P12(1)
見MfiD截圖簿
1532證人當時係現場都見到相同情況
1532證人認出淺藍色衫人士以及彈珠人

證人用紙筆圈起彈珠人以及淺藍色衫人士
列為控方證物P19

見MfiA截圖簿
證人當時係現場見到螢幕畫面。當時證人向荔枝角追超過20米,見到佢哋四散後,就返回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見到淺藍色衫人士帶到畫面位置。證人上前確認,就已經見到佢除底面巾。睇返佢衣著特徵,就係證人一直所講嘅淺藍色衫人士。

證人用紙筆圈出淺藍色衫人士
列為控方證物P20

辯方盤問PW1-警員13436張振宇(音)

見證物P20
證人同意係P20嘅時間
證人同意之前只係認到衣服穿帶
證人同意記事冊同證供中沒有出現過「高 矮 肥 瘦 頭髮長短」等形容特徵
證人同意在場都係深色衫
問:「因此當主控最後拘捕究竟係咪淺色衫 你兩次回應係相信係?」證人答:「係 」
問:「相信係因為唔肯定同唔同意?」證人唔同意
證人補充:「相信以及肯定都係同樣意思」
證人再補充:「係我字典到係」
全場一篇哇然~~
辯方問:「你有編字典嘅?」證人答:「無」

當時係現場全程留意彈珠人嘅時間大約有10-20分鐘。係呢段時間內,彈珠人身邊有好多人。淺藍色衫曾經出現係彈珠人身邊大概幾分鐘。當時見到督察A追捕彈珠人,見到督察A有伸手動作,當時督察A應該伸出左手,但記事冊無描述。當督察A伸左手時,無留意到兩人距離幾遠,就記憶相信有幾米距離。裁判官反問:「三又係幾,九又係幾,咁即係幾多?」證人答5-10米。當時彈珠人離佢最遠,第二遠係督察A,當辯方問淺藍色衫嘅人,證人答因為無預知能力知道淺藍色衫人係涉案嘅人,所以當刻無留意到。辯方續問咁你啱啱作供又話留意左淺藍色衫人士好耐?證人答因為佢唔係追截目標。淺藍色衫人士推開彈珠人嘅動作,係「牙」開左手臂。當淺藍色衫牙開左手臂時,督察A已經係淺藍色衫人後面。淺藍色衫人當時緊接已經俾警員A制服左,制服之前印象中無停低。參與追捕過程時,無嗌過「警察咪走」等字眼。
證人唔同意淺藍色衫從來無推過彈珠人?唔同意
證人唔同意淺藍色衫從來無用手臂阻擋督察A?唔同意

控辯雙方沒有覆問

控方傳召PW3-沙展53352 張屬海(音)

證人現時職位係警署警長,駐守馬鞍山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案發時證人職位係警署警長,駐守馬鞍山軍裝巡邏第三小隊,亦兼任新界南第二隸屬總部警署警長一職。當時係長沙灣道信州街當值。

0110時,證人指總督察靈智傑(音)佢係防線前邊受到襲擊,係彈叉射出嘅玻璃珠,於是通知防線人員小心係警察防線前方有人襲擊警察。

0136時,得知係前線防線人員有同事見到用丫杈射玻璃珠嘅人。得知係屬於新界南第二梯隊荃灣小隊嘅警員13436同埋自己同警員A指出大概有20幾米遠嘅距離,有一名當時戴著黑色頭盔,黑色布蒙著面,近身黑色長袖衫,黑色短褲,黑色鞋,左手戴著白色手襪。距離自己20幾米,企係人群最前排。於是同警員A留意該人嘅動向。當時係欽州街近長沙灣政府合署最左手邊位置,同防線平排。

0145時,現場總指揮發號司令,荃灣小隊防線會繼續推進左手邊嘅長沙灣道,當時同警員A沿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向前跑去推進。目標係較早前用彈叉射警察防線嘅目標人物。大概10幾米後,前面曾經手持彈叉襲警警察嘅人發覺警察推進後,於是掉頭,就向新界方向逃跑。裁判官:「即荔枝角?」即荔枝角逃跑。彈珠人逃跑期間右手邊仲有一名男子,男子著淺藍色T-shirt,灰色褲,黑色鞋。當警員A走近彈珠人,男子就推向彈珠人,並嗌「走啊」。推完後食左彈珠人嘅跑線,即向少少左移。當時男子牙起手臂,刻意拖慢步伐,阻住警員A跑緊嘅路線。當時見到警員A搭住男子膊頭。之後自己經過警員A繼續追彈珠人,追多10幾米後停低,往返轉頭就見到警員A同埋淺藍色衫男子係度糾纏,當時見到防線人員未上到黎協助,於是就想掉頭過去幫手。當時見到警員A拘捕時反抗,於是就放棄彈珠人,過去幫警員A手。回望時見到彈珠人走翻轉頭,停低左,之後自己就停低望著彈珠人,對望左1-2秒後,轉身就向荔枝角方向加速跑走左。其後就返回係警員A處,個個男子掙扎得好厲害,於是就警告佢唔好再掙扎,否則會受傷。其後警員9757同埋33564警員們都過黎幫手控制淺藍色衫男子。

0153時,DPC33564宣布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同埋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被告被證人認出

播放片段P10(2)
見MfiA截圖簿
0147 證人認出現場畫面,畫面中係本人
0857 證人認出本人以及警員A係自己右手邊
1003 當時總指揮俾命令,向長沙灣道推進。
播放另一片段
證人認出畫面係現場情況,畫面中中間人係被告人。當時自己無入鏡,但係附近。
0737 證人認出係現場情況。畫面中嘅係拘捕警員33564以及被告人

辯方盤問PW3- 沙展53352 張屬海(音)

同意淺藍色衫男子牙起手踭,刻意拖慢步伐。
同意上述無出現過係記事冊,證人供詞等書面紀錄裡面,今日第一次講。

證人稱當時男子牙起兩個手踭。裁判官要證人示範,裁判官形容證人動作為左右雙臂輕微向內彎曲,少於45度,向兩側伸展,控辯雙方同意描述。


02:43:52

此為補回2月18日審訊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Part4

黃學禮/沙田區議員(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辯方盤問控方第一證人-警員A

證人從對講機得知案發當日較早前晚上有大批市民集結係深水埗警署外面。之後從新聞得知當日方仲賢同學因購買雷射筆所以被拘捕到深水埗警署,但自己無從求證。當晚舉旗呼籲內容係旗中嘅字句。當追捕彈珠人時無論係行人路或者行車路時,並沒有呼喊「警察咪走」等字眼。辯方指,當主控播放片段時DPC33564拘捕,證人同意辯方大律師所說當時警員拘捕未經批准集結。證人指,當時係因為男子甲擋住自己追截,雖然DPC所說嘅罪名係非法集結,並非沒有干犯其他罪行,自己唔知點解唔到DPC時會變成妨礙警務人員變成非法集結。證人續指當時自己有將男子甲阻擋自己執行警務嘅事俾DPC聽。辯方大律師指第一種係推左彈珠人一下並叫「走啊」,第二種男子甲距離5-6米停低,用身體妨礙證人前進執行警務,證人同意。證人指男子甲係用左手邊背面方向攔左係自己前面,所以令自己追截唔到彈珠人。

證人指作證人供詞時記憶尤新,當時係稱男子張開雙手,文字未必能夠清晰表達當時情況,所以啱啱應要求向法庭清晰展示。證人加入警隊28年,同意記事冊同證人供詞要清晰,但可能自己嘅文字表達好似錄影機錄像機一樣清晰 ,並稱「我會努力」。庭內一遍笑聲~
辯方指形容牙起手踭以及刻意拖慢腳步難咩?證人答當時想唔出點樣去形容。當督察A搭住男子膊頭前,男子沒有停低,只係減慢步伐。督察A最接近彈珠人嘅距離係一隻手位,一個手位,幾呎嘅位置。淺藍色衫當時係接近平排,兩個一齊跑。淺藍色衫人士同彈珠人平排,警員A距離最近。當男子食左督察A嘅跑線,兩人都係跑緊,督察A距離彈珠人遠左,因為中間有被告係度只係刻意阻住警員A嘅追捕。一隻手可以掂得到,所以咪搭住佢膊頭。

證人唔同意被告從來無牙起手踭。
證人唔同意被告從來無刻意拖慢腳步。
證人同意被告人從來無推彈珠人。
證人同意被告人從來無叫過走啊。
證人指唔係好記得有無嗌過「警察咪走」。
當0153宣布拘捕時唔敢肯定罪名係咪參與非法集結或者係參與未經准許集結,剩係知會拘捕。

控方傳召PW4-偵緝警員33564林俊文(音) 即向被告宣布拘捕之警員

現時駐守沙田軍裝巡邏小隊第三小隊。案發時係荃灣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0151已經係欽州街設立防線,當時自己係現場。當時蒐證小隊B8,當晚連同一個同事,佢負責攞住一個pen,再連同一個同事稱為一個小隊。當時有一個軍裝同事前線警員13436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向自己講述時間發生嘅經過。然後B8小隊就行去被告人身邊,當時被告人伸出長沙灣政府合署中間行車路嘅分隔石壆上。係荔枝角方向嘅長沙灣道,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係未經許可集結,時間係0153,被告答「我明白」

見MfiA截圖簿
證人當時係現場,係向被告宣布拘捕及警誡

盤問
當晚督察A有無講過被告人對佢做左啲咩行為
係拘捕被告人PC13436阻攔督察A執行職務?無
13436剩係話俾
當時無考慮過加控 阻差辦工?現場無
因為當時只係話被告人喺推開彈珠人?同意

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以MfiE呈遞慢鏡片段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劉偉聰大律師 指陳詞主要分為三部份
-第一部分
控方證人供詞不誠實或者不可靠,即不誠實亦不可靠。三位警員有一致地方係佢哋見到淺藍色衫曾經靠近彈珠人。PW1-3指被告人推左彈珠人後仲講左「走啊」。
PW1指佢最接近被告人嘅,佢指被告係5-6米減速停低所以妨礙佢,但係主問時佢肯定被告沒有展開雙手。上述減速以及有關距離嘅說法係第一次係法庭出現,書面供詞亦無。
PW2指被告「ar」開成45度阻擋住PW1 期間無停低過。
PW3指被告人同彈珠人平排跑,稍後食左PW1嘅跑線,「ar」起手踭藉此妨礙PW1。 PW3亦承認係首次係法庭上講。
以上三位控方證人有重要嘅不同,情節之間互相矛盾,即使每個人觀察位置可能有不同
但唔同角度唔同位置就能解釋?
辯方證物D1所示嘅影像並不會說謊,關鍵時刻係第七秒,見到PW1跑向被告人到制服被告人。PW1承認自己唔能夠認出彈珠人,因此懇請法庭留意被告人向前跑嘅時候有無人著黑衫短褲嘅人一齊跑?辯方說法係無嘅。
係影像裡面見唔到被告人減速,亦見唔到被告人係被制服前自行停低,反而見到PW1打斜從後,停低,稍手將佢撳低制服。
希望法官閣下依賴D1影像。

耐人尋味嘅PW4,對佢嘅誠信無批評。
佢無提過講PW1同佢講過任何事情,但PW1曾講過向PW4講過。PW4亦講過無聽過PW2講被告人點樣用身體阻擋,只係聽過被告人推過彈珠人以及嗌「走啊」之後係PW4收集資訊後,只係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拘捕被告。

被告人首次因為阻差辦公日子係2020年5月8 號,如果PW1 2講嘅係真話,點解PW4收唔到資訊,然後會以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人?
因此PW1-3證詞不足依賴

-第二部分
若辯方退一萬步,假設被告人身體曾經阻礙,但係D1嘅片段中被告人從來無回頭,咁佢點知PW1嘅路線角度?如果因為係路線問題嘅話,其實並不符合法律中-Willfully有合理可能係意外。
及後被告講「走啊」係咪阻差辦公?
佢哋講藍旗警告內容,無論旗嘅警告,「走啊」並不構成任何妨礙,只係遵從警方指示,即使被告人接納被告人行為「走啊」以及逃跑路線相撞,都並不能稱阻礙警方人員執行警務。

-第三部分
控方稱被告人不斷係彈珠人身邊徘徊,但係PW2只係認衫,並唔係認身體特徵,只係認淺藍色衫。因此PW2嘅指認證供並不可靠,證供亦見有超過100人。

法庭係事實裁決者,自然係最終裁定事實嘅角色。被告即使係附近出現或者同彈珠人短暫講過嘢,唔代表認識對方,亦唔代表佢哋一致行動行事。

案件2021年3月29號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擔保維持原有條件✅。


07:45: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29日 星期一 】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39: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辯方律師表示今天被告因為生病無法到庭,其病假紙去到4月2日,因此申請押後,法庭表示原定30,31號的審訊日子亦因而擱置。

押後至2021年4月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進行提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09:45:4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發高燒,現正前往就醫未能出席, #陳仲衡法官 指大律師可繼續代表當事人,但 #郭棟明大律師 及 #傅昶生大律師 均指出於安全考慮,希望押後至有武肺測試結果。 #陳仲衡法官 不滿,要求大律師計算今天「損失」的審訊時間,將在之後的審訊扣減早休及午飯時間。

另外上週暈倒的A20今天仍未能到庭。

現休庭至1430或得知該被告人檢測結果後


10:20: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轉介文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1226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 - - - - - - - - - - - - - - -
合併案件
於2021年2月8日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
舊案 #1224觀塘 合併
- - - - - - - - - - - - - - - -
修訂控罪:
撤銷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保釋條件,期間不得間接或直接接觸控方第十一(PW11)及第十二證人(PW12)

案件押後2021年至4月15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0:27: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609元朗
#提訊日

陳(38)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案件押後至 5月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按:手足非常精神,有和親友及旁聽人士揮手,幾乎大部份時間都望住旁聽席)


11:54: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6]
許(24)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案情: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一至三)
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使用暴力(控罪四)
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控罪五)

1049 開庭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提交修訂控罪申請,包括修訂控罪時間、將涉案TG使用者名字簡化、加插「於及或於」、加入「唆使他人不守法控罪」等字眼,特別是控罪4 由「意圖煽惑」改為「慫使他人不守法...」。

控方亦表示會呈交新的案情撮要,因牽涉過萬TG訊息,約過千訊息與案相關,現時進展過半,仍需時處理。

辯方今朝先收到控方提出修改後的案情,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及答辯意向。如需審訊大概只需一天,因為不爭議警誡供詞。

本身辯方指不希望被告這麽快又回到收押所,故提出下午3點再開庭,但控方指仍需時處理,故請求明天1430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時30分區域法院第廿八庭重新進行答辯 如需審訊,預計審期需一天。

期間被告需還押‼️

(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09: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2/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D3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W1,就D3管有物品範疇作供。

DW1上午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在4月12日或之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以減省時間。

D4代表律師指D4因學業原因希望申請縮減報到日數,控方反對指警方有擔憂。D4代表律師指若不能縮減日數,希望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案件押後期間其他被告保釋及報到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27: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裁決
#阻差辦公

黃學禮(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審訊內容

裁決由第五庭改為第四庭進行。

控方案情和辯方批評
本案共傳召四名控方證人,分別為PW1警員A,PW2警員13436,PW3警署警長53352,PW4偵緝警員33564。

2019年8月7日,01:10有示威者於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對警員對峙,PW1看見有人以彈珠射向警員。01:15警方展示紅旗,01:36警方展示藍旗。及後指揮官下令要拘捕彈珠人,PW1和PW3沿長沙灣道跑,男子甲(控方指其為被告)推彈珠人一下,並叫「走呀」,然後男子甲跑到PW1前,PW1減速停下避免撞到男子甲。PW1認為男子甲的行為是蓄意阻撓警方。及後警員9757與PW3拘捕被告。

辯方認為PW1-3不可靠,因為他們對被告「阻礙」的描述不一,包括:
(1) PW1指出被告推彈珠人後喊「走呀」,表示被告沒展開手。
(2) PW2表示被告45度曲起手。
(3) PW3表示被告「食咗」PW1的跑線,從而構成阻礙,但表示PW1跑向被告時,無提及彈珠人,被告亦沒停下。
辯方邀請法庭觀看證物D1。

另外,辯方指出PW4沒聽PW1和PW2說過他們被阻。PW4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9至10個月後才以本案罪名拘捕被告。

辯方指出,就算退讓多步來看,案中PW所指的「阻礙」不一定是故意,被告沒回頭看,怎知有阻礙PW1?被告與PW1跑線相同,可能是意外。而推彈珠人後喊「走呀」不是妨礙警務人員,因為警方於01:36已展示藍旗。

PW2指他見到淺藍衣人士(控方指其為被告)與彈珠人有對話,但現場超過100名集結人士,與人對話不代表認識,並不代表會犯罪。

證供分析
法庭主要考慮
(1) PW是否誠意可靠?
(2) 淺藍衣人士是否被告?
(3) 被告是否有意圖阻礙?

證物P10和P12展示控方案情,當晚凌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警方展示紅旗,及後展示藍旗。彈珠人與淺藍衣人士對話。
證物D1主要描述PW1追被告。

PW4警員33564證供爭議較少,PW4按PW2說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沒以阻差辦公拘捕他。法庭認為PW4誠實可靠,接納他的供詞。

PW3警署警長53352得知總督察凌子杰(音)俾彈珠襲擊,叫人小心。他看到彈珠人以黑布蒙面,穿緊身黑色上衣、黑短褲、黑鞋,左手戴有白色手襪。警方防線推前時淺藍衣人士推彈珠人,並曲起手肘阻礙PW1路線,PW1搭著淺藍衣人士膊頭。PW3跑過PW1,見淺藍衣人士掙扎,支援PW1,彈珠人往荔枝角方向逃走。
PW3沒在記事冊記錄淺藍衣人士撐起手肘。PW3解釋當時想不到文字如何描述。
法庭小心考慮後認為淺藍衣人士便是被告。

PW2警員13436指出在長沙灣道和欽州街交界有彈珠人,他當時與彈珠人相隔30米,現場有街燈。有人以丫叉射中總督察凌子杰(音)的左胸,地下的彈珠被撿取。示威人士約100人,在叫囂,有丫叉,用電筒照射警員,用雜物投擲警員和用鐳射筆照射警員。淺藍衣人士與彈珠人對話。PW2告訴PW1和PW3彈珠射中凌子杰(音)左胸。防線推前時,PW2本要追彈珠人,但被淺藍衣人士阻礙,故拘捕淺藍衣人士。
PW2拘捕被告前見到其衣著,拘捕被告後見到其面容,因現場多數人穿深色衣服,對被告印象深刻。
PW2觀察彈珠人20多分鐘,其間有多人在人群中穿插。
法庭認為PW2的證供清晰明確,淺藍衣人士就是被告。但在影片中不見有人射東西。

PW1指出有黑衣人以丫叉射出彈珠,其中一顆射中總督察的胸部。警方展示紅旗和藍旗後找彈珠人。彈珠人戴黑色面罩和面巾,穿黑衣上衣、黑色短褲、黑鞋和背深色背囊。推進時警方追彈珠人,彈珠人轉身向長沙灣方向跑。彈珠人有向後望確認距離,男子甲推彈珠人後喊「走呀」,然後減慢速度,阻了PW1,PW1與彈珠人距離越來越遠。
PW1不肯定男子甲有否擰頭望,PW1拘捕男子甲時他掙扎,PW3和警員9757協助PW1制服男子甲,交PW4拘捕男子甲。PW1拘捕男子甲後才見其容貌。
PW1知道當天的集結是為聲援方仲賢,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不代表他沒犯其他罪行。PW1告訴PW4被男子甲阻其去路。PW1在庭上承認男子甲停下是拘捕他的重要考慮,但沒記錄此事在記事冊,口供中亦沒提及。PW1指出男子甲沒展開雙臂。
PW1表示自己追彈珠人時全神貫注,但觀看證物D1後法官不見片中有彈珠人。片中穿短褲的人是否彈珠人?法官不肯定。
PW1和PW3要拘捕彈珠人,但彈珠人不會知道他們的計劃,不能因為彈珠人回頭望就斷定彈珠人知道警方要追捕他。而現場人士回望亦正常,他們不知警方的追跑方向,被告可能恰巧阻礙PW1。

裁決
由於無法確實被告有意圖阻礙PW1,控方舉證未達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被告被捕時身上物品交還給他,光碟和文件等交由法庭存檔。


14:36:11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

⏺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PW26作供完畢


15:05: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20大埔 #提訊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向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
控方需時準備合併文件,與稍後時間提訊的被告案件合併,並申請押後10星期。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07: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5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賴(29)、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09:1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兩位已還押逾15個月
D1:黃(21)
D2:吳(23)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D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被控於同日在北角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四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0:2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賴(29)已還押6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1: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賴(29)、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2:1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賴(29)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3:2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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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3: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黃(16) #1014旺角 (原案A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控罪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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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詳情參見上文,辯方沒有反對,被告亦明白控罪。

控方表示案件會轉介至2021年4月15日1430處理聆取對控罪的回答的程序,聆訊會用中文進行。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並指出被告仍保留有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法庭向被告提醒有申請法援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15:15:3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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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不篤灰」唔只係口號,更遑論是做污點證人,無論是何許人,還望自重,回頭是岸,義士還是叛徒,乃一念之間

上述敬告已知篤灰4人之親友


15:20:2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515正庭滿

視像(九樓十一庭)有位但由於轉播技術問題視像庭有影沒有聲,保安安排部份入士到正庭企位。


15:55: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裁決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總結裁判官裁決的兩個議題
雷射筆的傷害性
控方PW4專家證人 #陳喬崔 根據國際標準IEC-60825作測試,將涉案雷射筆分類為3B級別,即在40米內照射到眼睛會受傷害,辯方質疑IEC-60825標準只是安全標準,應以ED-50作為受傷標準,但裁判官認為IEC-60825被多國採用,而ED-50標準未有廣泛討論,只作動物測試,動物和人類比較有不確定性,直接應用於人類身上有欠穩妥,最終決定採納PW4的報告指涉案雷射筆於40米內可傷害人眼。

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
在2019年11月2日 19:15~21:05期間,灣仔軒尼斯道北海中心一帶有非法集結、有人堵路、有人掟磚,警方連番發射催淚彈,被告21:05仍然留在現場,而且在背囊被搜到帶有多個口罩、手套、和頸套,多張八達通和現金券,雖然被告當並非手持雷射筆,但在考慮過以下四點後:
- 物品的性質
- 時間地點等環境因素
- 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
- 被告的即時反應
被告管有雷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管有作傷人意圖,被告無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押後至 4月12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16:13: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非法集結 (D1-7)

案情: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
(2) D2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7)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8) D7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9) 各人同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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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承認控罪(6)外,各被告否認其餘所有控罪。

控方將呈上不爭議之CCTV及其他錄影片段,片長合共2小時45分,並表示控方一共有16位控方證人。

就控罪(1)至(8),各代表律師表示有下列取態/指示
D1 不爭議案情
D2 爭議物件非攻擊性武器,不可用作控制人
D3 爭議管有,警署內處理證物證人口供
D4 同意鎚仔在背囊內,會爭議意圖
D5 爭議是否攻擊武器及意圖
D6 已承認控罪6,沒有非法意圖,爭議專家證供
D7 爭議管有,警署內處理證物證人口供

就控罪(9),各代表律師表示有下列取態/指示
D1 在場,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D2 同D1相同
D3 同D1相同
D4 同D1相同
D5 同D1相同
D6 急救員,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D7 在現場附近被截停,沒參與所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9月1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以中文進行9天審訊,豁免翻譯英文文件,並預留9月14日。法庭指示承認事實須在一星期前交法庭,D6如有專家證供須在6月30日前通知控方。

各人除D7外全部以原有條件保釋。D7申請更改住址、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16:36: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天為畜龍
負責拘捕A11

當日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個電車站,由另一畜龍9385接管被捕人,即A11,並將其押解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上,其後又將A11帶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偵緝警員5869作拘捕。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05:10:20時,兩個畜龍行向A11方向,其中之一為PW27;05:10:30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行向行人路,PW27為A11左邊的畜龍。
05:10:34時,A11左邊的畜龍為PW27,當時PW27右前臂有防護裝備,露出少許肉,截圖為P57(icable)_PW27_001。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55:11至00:55:51
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
00:55:19時可見A11左邊的畜龍PW27左手持圖盾、右手按住A11膊頭。PW27指自己腰間的一個黑色頭盔是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下在A11身旁拾起。
00:55:49時可見PW27與一便衣警員交談,PW27指當時由蓮香居帶A11到另一地方,但不知要去邊或將A11交予什麼警員,所以問該便衣警員。及後帶A11到德輔道西31號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15:59至20:16:30
當時PW27與另一畜龍將A11帶向西行至德輔道西31號。20:16:02時A11左邊為PW27。
20:16:27時可見A11站着時褲長,截圖為P58(NOW)_PW27_001。
PW27稱當時有帶着一個頭盔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586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7

⏺覆問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PW27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同庭續審

聽朝大家多啲休息,身體健康呀


16:38:3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2/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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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關於上次作供時提及的稅單,被告今天已就工作證明遞交了數份文件。(呈上被告所屬工程公司的強積金供款單)控方指文件上寫着「臨時僱員月結單」,與被告較早前表示為長工不同,質問被告為何是顯示臨時。被告表示此強積金是「老闆叫我參加」。裁判官要求被告釐清到底是全職還是臨時工。被告表示自己的工作屬長期的散工形式,「每返一日有一日人工」。裁判官:「即係逐日計錢?」被告同意。控方:「即係你份工唔係你作供講嘅長工,係長期散工?」被告同意。裁判官詢問終止合約的形式,被告表示雇主如想解雇他須在七日內通知。控方遂追問為何上次作供時表示自己是長工,被告表示是長期散工。控方續追問同一問題,裁判官表示再問亦是得到「長期散工」的回覆。裁判官釐清上次被告所提及的月入薪金是否代表每月的平均收入,被告確認是。

控方表示文件上的日期並不涵蓋涉案月份,故不能證明被告就當時還在該工程公司工作。控方:「何解你提交嘅MPF供款文件不涵蓋5月份嘅日子呢?」被告表示找不到。裁判官亦質疑文件為何不包括2020年5月24日,以證明他在該月份有上班。被告再表示找不到。控方:「咁重要嘅控罪日期,你記錄會面亦有提過自己係地盤工,所以你係認為重要嘅,點解搵唔到?」被告:「要返屋企再搵。」裁判官:「咁即係點呀?」控方:「點解直至而家你都仲未遞交到你所屬工程公司嘅證明文件,因為五月份你根本唔係所屬工程公司工作。」被告不同意。

關於被告所戴的保護帽
控方問被告是否知道法律上要求所有進入地盤人士必須戴上安全帽,被告表示不清楚。
(呈上證物P10 - 黑色防撞擊保護帽)
控方:「你話呢頂帽係用嚟返工戴?」
被告:「去到地盤會換安全帽。」
控方:「你之前唔係咁講喎。」
辯方:「佢係有話入到去會換安全帽。」
裁判官表示根據法庭記錄,被告作供時曾提及:「入地盤之前驚有高空跌落嚟嘅碎石,所以佩戴呢頂安全帽。」
盤問下,被告表示「平時返工同出街」亦會佩戴P10。
控方:「你話驚碎石,你係咁小心㗎 ?」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你有提過呢個頭罩你會載係怕曬,你平時大部份時間喺戶外做嘢會戴晒兩頂帽?」
被告:「係,因為安全帽遮唔到塊面同頸。」
裁判官查看P10 ,問被告防撞物料是自己加上去還是原有,被告表示是原有。裁判官形容物料「好硬喎」。
控方:「你當日被捕戴住P10,你話平時返工會帶呢頂帽去保護個頭唔俾碎石揼到,咁你平時咁小心點解唔帶安全帽呢嗰日?」
被告:「星期日行街冇需要。」
控方:「你唔驚有碎石咩?」
被告:「我返工會有好多地盤要經過。」
(按:控方問題牽強。)
控方:「咁點解唔用證物P12去防曬啊?戴着仲防到曬啦!」
被告:「因為會好異相。」
控方其後繼續追問被告當日戴著P10以防曬,是屬真還是假。

關於印有「光時」的T恤
被告之前作供時提及:「當日我喺休息室除咗衫出去食煙,撈亂咗攞咗同事件黑衫。」
控方:「即係你除衫時係冇着衫?」
被告:「係。」
控方:「咁工友喺你旁邊?」
被告:「唔喺。」
控方:「件衫除咗之後擺咗係邊?」
被告:「喺休息室張長櫈度。」
控方:「背囊都係張長櫈上面?」
被告:「係。」
控方:「咁啱你有工友又除咗件衫放喺櫈上面?」
被告:「係。」
裁判官釐清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兒,被告表示「同事拎咗」。
控方:「你話你見到同事㗎嘛,咁件衫去咗邊?」
被告:「我攞咗件衫就走咗,其實冇留意啲衫。」
控方:「而且你又唔記得自己本身件衫係寫咩白色字?」
被告:「有咩問題?」
控方繼續追問被告原本的衣服在哪裏,被告表示:「其實收工大家都趕住走㗎啦,唔小心攞錯咗同事件衫,同事又係差唔多身型。」
控方繼續質疑為何被告沒有看清楚,被告表示:「咁同事第二日都會見㗎啦。」
控方:「幾時發現撈亂咗件衫?」
被告:「畀警察截查當日發現。」
關於何時取回自己的衣服,被告:「5月26見返同事。」
裁判官問:「佢就畀番佢嗰件你?」
控方:「佢畀番件衫你,你仲係唔記得上邊寫咩字?」
被告:「有咩問題?」
裁判官提醒被告要作答,不要問或反問控方律師。

被告不同意以下控方所指:
▪️「你當時係行緊去銅鑼灣方向」
▪️「你同警察相隔10至15米,你係耷低頭加速咁行」
▪️當天的截查位置是控方在地圖上所指的位置
▪️當時曾回應警員是正在前往銅鑼灣行街
▪️警員問「做咩帶呢啲嘢去行街?」後,被告曾回應「我返地盤冇執袋。」
▪️「我向你指出你有同警察講做地盤嘅」
▪️「我向你指出你當時藏有證物P4-7,係企圖損壞他人財物。」
▪️「我向你指出你背囊裏面帽啊、手套啊、衫啊,係有意圖想參加抗爭遊行之用。」
▪️「我向你指出你戴住P10,係去緊參與抗爭遊行之用。」

辯方澄清

關於控方指上次作供時提交的證明文件並不涵蓋案發當日,辯方再呈上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及註冊證的副本(列為證物D1-6),並請被告核對該張過了期的註冊證。註冊證是涵蓋了案發當日。辯方表示知悉上次作供時交予的稅單並不涵蓋案發當日,再次呈上該稅單讓被告確認,及着被告釐清薪金是如何逐日計算。被告形容:「只要拍卡,返工月尾出糧就有」,及交代每日薪金。

辯方再問被告關於工作天的問題,被告回應指至2018年後,基本上每星期會工作六天,辯方:「都係計長散啦,有冇一日唔使返工㗎 ?」,被告表示沒有,及未曾試過有一天「七日通知唔使再返」。被告表示雇主有給予勞工假。被告在2020年5月16日曾收到所屬工程公司寄給他的強積金文件。辯方表示無可否認此文件沒有涵蓋案發日子,被告再次表示找不到。辯方請被告看另一份強積金文件,該文件涵蓋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即涵蓋了涉案月份,遂問了數條問題。裁判官:「我提醒你唔好引導佢作供。」對於辯方的問題,被告表示不太懂得看文件上的數字,亦未曾打過電話詢問有關供款狀況。

辯方澄清被告的薪金收條能夠證明他在所屬的工程公司工作 —— 由2018年開始,被告工作的工程公司一直有發放糧單給他。該工程公司發放支票現金給被告時會連同糧單一同交予。(涵蓋了涉案月份的糧單列為證物D6)控方反對糧單呈堂,原因是被告並非糧單的發出人。裁判官:「但係佢收㗎喎,基礎係佢真係收咗份文件出糧㗎喎。」

(按:被告表示忘記了雇主的名字怎麼寫,裁判官指示以諧音作法庭記錄,最後眾人提議了一些諧音字,裁判官表示「呢個名都幾好」,眾人笑。)

關於被截停搜身時搜出的物品,被告同意辯方複問指該些物品是備用,不同意控方所指「嗰三樣嘢係出嚟抗爭用」。控方:「複問並非畀機會被告重新答主問。」裁判官亦提示辯方需集中在澄清方面去作複問。被告指「嗰啲係自己購買嘅工具用來備用」,表示有時在地盤未必找到所需工具,因此會用自己購買的備用工具。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該些工具很新。(呈上證物 - 剪刀及兩把士巴拿)

辯方問被告剪刀上的痕跡是怎麼造成,被告解釋或許是剪索帶時造成。黑色士巴拿上有凹凸痕跡,被告沒有印象是怎樣造成。銀色士巴拿上亦有凹凸痕跡,被告表示「係扭螺絲擰C帽嘅位置」。裁判官及控辯雙方也仔細查看士巴拿的凹凸痕跡,但眾人找不到該痕跡的位置。裁判官指示須作標記,雙方同意在證物相片上標示。

(按:裁判官提示眾人不要浪費時間,因控方 #熊健民大律師 需趕時間。裁判官:「唔緊要啦,雙方有意見可以喺結案陳辭再講。」)

辯方問被告,關於控方在盤問最後階段曾指被告沒跟警員說自己住在哪裏、及為什麼這些東西會出現於背包裏,被告表示當時沒有對在場警員說過。辯方提示主問的時候被告曾作答:「返地盤冇換到袋。」最後在辯方的追問下,被告表示忘記了。

被告作供完畢。

沒有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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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陳辭須於2021年4月27日12:00 前遞交,將於2021年5月28日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7:1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陳 (29)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展示煽動刊物,即具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刊物。

案情指事發當日示威者到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遊行,惟該遊行並無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示威者於下午一時開始向灣仔前進,其間有人堵路、縱火或打爛商戶的玻璃門窗。下午約3時半,約百名批示威者聚集在東角道及軒尼斯道,警方驅散人群時在銅鑼灣地鐵站D2出口外拘捕了72人,但反遭示威者包圍要求「放人」。

警方警告下有近百人拒絶離開。警員11956當時看見被告揮動光時旗,其間有人激動叫喊「黑警死全家」、「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及「X你老母」等口號。至下午4點,被吿身穿黑衣,戴著手袖、護目鏡、防毒面具等裝備,在人群中高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警方展開驅散行動時衝前將他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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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承認控罪❗️❗️
控罪(2)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庭上播出數段警方拍攝錄影片段及SOGO門外閉路電視(在證物P17及P18光碟)共長約12分鐘。

所有證物P1-15充公

辯方律師簡述被告背景,沒有案底,作求情(即時認罪,家中經濟支柱,沒有案底,情況如人數,身上物件及行為比鍾案輕微)並呈上鐘嘉豪非法集結案例及家人,老師,教會及心理學家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 4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由懲教署看管

鍾嘉豪案件律政司上訴後,法庭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量刑起點,該案約四五百人非法集結,鍾身上有木棍及曾拋出麻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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