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09:31: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詳情,非即時~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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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廣播,現場超過十人旁聽
0947 開庭
1058 ⏺️傳召 PW1 警員5539 孫詠斌,辯方盤問中,休庭至1105 處理片段事宜
1137 PW1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早休至1200繼續
1243 ⏺️傳召 PW2 警員10063 曹景文,辯方盤問中。
1300 午休,1430繼續。
1430 開庭,先處理另一雜案裁決

PW2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傳召 PW3 偵緝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
PW3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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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13/10/2019 1523時,警署警長 33325 趙卓威(音) 拘捕被告
2. 13/10/2019 1525時,警員 10063 曹景文(音)檢取一部黑色iphone(證物P3)和P4等作為證物
3. 13/10/2019 警員14992 在荃灣警署內.......
4. 13/10/2019 2345時,警員14992 檢取被告T恤、短褲等作為證物
5(1). 14/10/2019 警員12241 為本案證物拍攝29幅照片
5(2). 15/10/2019 警員12241 為本案證物拍攝3幅照片,上述照片列為證物P30(1-32),照片均準確反映證物被拍攝時的狀態
6(1). 荃灣廣場H&M商店外 13/10/2019 1510時-1540時 CCTV片段燒錄在光碟中,列為證物P29
6(2). CCTV在關鍵時間運作正常,拍攝時間為實時
6(3). 片段準確反映案發現場情況,片段截圖列為證物P29a(1-8)
7(1).15/10/2019 1629時,警員12241帶一個膠樽(證物P8)和
7(2). 一個玻璃樽(證物P9)前往化驗。化驗後,P8內有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P9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
8. 證物P3和P4無受不正當干擾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補充承認事實
(2). 25/6/2021 警員 14992 在荃灣廣場一帶拍攝12張照片列為證物P31(1-12),上述照片準確反映現場被拍攝時狀態

控方證物
P1 涉案黑色鴨舌帽
P2 一隻手套
P3 在被告身上檢取的黑色iphone
P29 荃灣廣場H&M商店外 13/10/2019 1510時-1540時 CCTV片段
P29a(1-8) CCTV片段截圖
P30(1-32) 拍攝本案證物的相片簿
P31(1-12) 案發現場的照片
P32 承認事實
P33 承認事實(2)
P34 經PW1標記的案發現場地圖
P35 經PW1標記的P29a

辯方證物
D1 案發現場片段

⏺️傳召 PW1 警員5539 孫詠斌

控方主問
PW1現職荃灣警區特遣隊,13/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第2梯隊荃灣隊。當日穿防暴裝當值「踏浪者行動」

1518時,PW1收到總區行動室通知,在荃灣廣場附近有50-60黑衫戴口罩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去荃灣廣場元氣壽司店進行破壞。新界南總區第2梯隊副指揮官凌子傑總督察遂指揮其部隊去荃灣一帶掃蕩。

1522時,大壩街和圓墩圍一帶荃灣大會堂外有大量黑衫戴口罩示威者聚集,PW1遂在大壩街和圓墩圍交界下車向灣景廣場方向追截掃蕩。當PW1跑至近海盛路荃灣廣場出入口時見一班黑衫戴口罩示威者準備衝入荃灣廣場。PW1在這群人之中見到一1.68米高、穿深藍色T恤、戴黑口罩、揹黑champion字樣背包「男仔」衝向他的方向。當見到PW1時男子向左手邊一條通向王少清中學的通道跑去,PW1尾隨,此時PW1與男子相距3米,PW1指無人物物品阻礙其視線。

PW1指男子想除背包,但除不到後繼續跑,PW1繼續追。當追到荃灣廣場H&M外時男子成功除下背包在地上,PW1將背包踢向H&M那邊後繼續追。PW1接着見王少清中學方向有另一批防暴隊向荃灣大會堂迎面跑來。此時男子在PW1前方2米左右。PW1此時見「男仔」轉左跳入花槽,當PW1想追時與迎面而來的防暴警員撞在一起,兩名警員跌入花槽,PW1自此再見不到「男仔」縱影。

PW1在花槽起身後,望向男子除下背包位置,睇唔到有人接觸背包,背包在H&M店舖外無移動,PW1遂起身往背包方向,拿起背包保管。PW1此時望向海盛路荃灣廣場想匯合同胞,望見警長52821 正在控制另一被捕人士。PW1因要協助警長便拿起背包並匯合他。與警長匯合後PW1將背包的事告訴警長,在同一時間把背包交52821處理,隨即協助控制另一被捕人士。

- 此時主控向PW1展示P31並請他講解通道位置和各人位置,期間 #劉淑嫻裁判官 表示自己曾在荃灣裁判法院任職,因此知道附近地形。

- PW1強調在把背包交52821期間無干擾背包,第一眼見該男子時光線充足,主控向PW1展示P29 152340時-152440時和P29a,請其標記自己,男子和背包的位置,經PW1標記的P29a列為P35,最後向他展示涉案背包,列為P5。

辯方盤問
- PW1至2019年為止年資為13年。13/10/2019 的早更由1100開始。PW1指更前訓示無提及警員如何分辨示威者和市民。13/10/2019 中午至約1400時,警員已在荃灣一帶不同地方掃蕩。PW1指自己當天裝備為頭盔、圓盾等。PW1指自己當日處理荃灣廣場事件前無參與其他掃蕩。

- PW1指1518時有50-60黑衫戴口罩示威者在荃灣廣場聚集,但不清楚是否在荃灣廣場內外都有,僅稱通訊機指有人去元氣壽司破壞。

- PW1同意自己坐警車AM9936到場,當車駛至荃灣大會堂外見100-200人聚集,PW1指大部份人穿黑衫和戴口罩,但不肯定是否黑口罩。PW1指不記得是否多人揹背包、拿雨傘、穿手袖,但指有部份人戴手套。

- PW1不清楚在荃灣廣場內是否有一班人,但指荃灣廣場外有一班人,PW1同意剛下車時無特定拘捕對象,指由跑向荃灣廣場至轉入海盛路不足100米,無留意是否有人成功進入荃灣廣場。PW1指在接近荃灣廣場時見同事已制服部份示威者,辯方播放證物P29

- PW1同意有一班人在荃灣廣場「跑出跑入」,但認為相距時間短。PW1指自己留意一名穿深藍色衫黑口罩揹黑色champion字樣背包男子便追趕他。PW1說champion字樣很大個所以有印象。PW1指追逐時間少於10秒。第一眼見男子時男子已有黑色口罩,無戴帽,有戴眼鏡,無拿雨傘,不記得有否戴手套。

指出:
1. PW1由此至終無踢背包向H&M方向,PW1不同意。

PW1指男子「掉個袋係我腳邊,我唔係勁射將佢踢向牆邊,係輕輕踢一踢」。PW1不同意袋無掂到自己,不同意影片中顯示他無半刻停頓進行踢袋動作。

- PW1指無打開過背包,背包不足一公斤重,持背包期間聽不到背包內有玻璃撞擊聲。在把背包交52821後PW1做另一被捕人士的拘捕警員,PW1不記得該被捕人士有否黑色背包。PW1期後把該被捕人士帶上警車,但無印象是幾多分鐘後,僅稱不是很久。

- PW1在把背包交52821後無留意他有否打開背包,因他專注處理另一被捕人士,但指52821有把背包帶上警車AM9836

- PW1不記得警車AM9836上有否警員10063,不清楚有否沙展1603,不記得有否有否現場拘捕人士。PW1後來補充車上有防暴隊成員和被捕人,至於有幾多人和牠們的編號則不記得。PW1指坐滿AM9836連司機座有19座,似小巴,不記得各人坐的位置。PW1指無留意交52821的背包是否在車上,期間無與其他警員交談。

指出:
1. PW1早已在AM9836上見到本案被告,PW1不同意。

- 當被問及為何準確指出男子有1.68米高,PW1指自己有一警員朋友高1.68米,而追趕男子時見其與朋友高度相近。當被進一步追問為何在跑緊中便可作1.68米高的判斷,PW1指在第一眼見男子時便作此判斷。

- PW1不同意對男子的觀察受頭盔影響,指自己的頭盔上的膠片無貼反光貼紙,膠片亦無拉低,PW1指追了男子一段時間,印象深刻是因為他背包的champion字樣很大個

- PW1指不記得自己是上警車的早/中還是尾一批,指自己押另一被捕人士上車時車上已有一些人,自己坐車中間,旁邊坐被捕人士。

PW1作供完畢。


10:19: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鄭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縱火罪

#答辯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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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在開案陳詞透露,現場閉路電視拍攝到手持玻璃樽的被告人拋擲汽油彈。及後政府化驗師在該玻璃樽上未燒完的布碎、被告配戴的面巾及被告背囊內的紅色衣物,驗出少量易燃有機混合物溶劑。

10:10休庭,明天09:30續審。因法庭要處理被上星期黑雨耽誤的案件,所以李官接受控辯雙方律師建議,今日提早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證物及商討同意案情,明天才開始傳召控方證人,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前往警署報到


10:21:47

#區域法院第七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銅鑼灣

D2:李(21)

控罪1:暴動
D2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侵犯人身罪條例)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252。

控罪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級別4)。

控罪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噴漆。

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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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訊 摘要
法官指由於三位被告所涉案發地點時間各有不同,建議分開各自審訊,控方同意

D2 打算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至於暴動罪則表示不打算承認,只願承認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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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3,4,5,否認控罪2。

控方讀出案情。

控辯雙方共識下,在同意案情的基礎上,控方將就控罪2不提證供起訴,留在法庭存檔。

辯方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指法庭不應就控罪2作加刑因素,因其非正式控罪

控方大律師指該襲警案情是反映暴動的嚴重性,是暴動控罪的一部分。

被告同意案情,法官裁定控罪1,3,4,5罪名成立❗️控罪2留於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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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播放東網on.cc片段及警員拍攝片段

辯方已把13頁的詳盡求情入稟法庭,不再敘述。

辯方認為案情中暴動嚴重性如下:

參與暴動約25分鐘
現場約30人與警方對峙
雖然被告站於較前位置
亦有人投擲汽油彈
但沒有證據顯示其為帶領者角色
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有份投擲汽油彈

與3宗案例相比下,規模相對為細。

呈上再多一封求情信(哥哥)

以上為辯方所有求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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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1430區域法院第七庭作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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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希望有多啲人來支持,如果可以的話,煩請抽空。

嗯,現在其中一樣還可以做的,就只是隔著牆的陪伴。


10:48: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 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甫開庭再提醒D4案發時未滿16歲而受到禁止報道領保護。

#答辯 11人全部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之安排:
控方有八段閉路電視片段,總共大概1小時。將會傳召15位證人作供,包括11名作出拘捕之警員,3名目撃大埔墟火車站之情況的警員以及1名大埔墟火車站站長。

辯方律師證人及證物之安排:
D1,D2,D3,D4,D6,D7,D9,D10,D11均沒有辯方證人作供,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D5辯方律師稱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及有一段片段(約1分鐘),與其他被告一樣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D8辯方律師稱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及會有一段約5分鐘的片段,與其他被告一樣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並爭議身份及當時是否有非法集結發生。

7月7日當日上午將不設開庭,而下午則視乎前一天審訊的進度而定。

辯方律師均希望控方可清楚指出發生非法集結的地點,因大埔墟火車站有不同的區域,難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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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D8辯方律師外,全部辯方律師表示毋須在庭上播放在23:00之前的片段,可減少一半審訊時間,繼而儘快協助法庭處理案件。

主控依賴警員的證供,清楚指示辯方律師非法集結出現的地方,可以清楚指出地域範圍。但主控認為23:00之前時間段的片段直至各被告被拒捕的時間的片段均需要呈堂,以全面地顯示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證明各被告屬有意參與非法集結,因此23:00前的片段屬需要播放。

法庭請辯方律師及主控寫出各自對於片段的立場和意見,因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23:00之前的片段與案件並不相關,而控方律師則認為23:00前的片段十分關鍵,因此雙方均需交上書面報告。

D8 辯方律師表示反對播放所有控方的片段,因為辯方律師認為控方的片段有法律上的限制,且D8辯方律師會在下午三時向法庭繳上書面的解釋。

案件押後至15:00再審。

感謝旁聽師報料


10:52:2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同案其他被告已在祁士偉法官席前認罪:(完整內容已在上星期六更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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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兩位被吿否認所有控罪。

開案陳詞:
不會在庭上讀出。

第一份承認事實:
兩位被告同意當中的內容,而內容會在審訊提及,故不在此詳細寫出。

內容包括:
-同案所有被吿被拘捕和在警署的情況及各自被搜出的物品

-警方在互聯網的搜證,即從互聯網下載片段的情況,例如有線新聞等。而片段的內容是真確反映現場情況

-證物沒有被干擾,一直被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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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開始。控方表示本案會傳召5位證人,分別為PW1、PW2、PW3、PW9和PW13。

下文會是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11:20: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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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依賴的片段的內容:

片段1:有線新聞
片段顯示案發一帶的情況,示威者在馬路設置磚陣,也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

片段2:HK01
片段的內容與片段1的內容相近,也可顯示到有示威者將欄桿搬到馬路。

控方表示片段3、4和5會在控方證人作供時才會播放,此外也表示不會依賴片段的聲音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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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播放完畢,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11:26: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陳 (22) #20200510旺角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陳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主控記錯是明天裁決所以遲到 ,10:30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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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還押看管
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待索取心理醫生報告。

感謝旁聽師報料


11:28:4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10701禮賓府 #新案件 ⭐️

王(24)

控罪:縱火罪(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島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禮賓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雙方同意暫時毋須答辯,押後12星期再提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及進行法證化驗。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並透露本案或會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辯方要求法庭記錄,王仔被捕後遭警員襲擊及言語威嚇

法庭不批准保釋,還押候審‼️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按:手足神情失落,離開時冇望公眾席)


11:35:0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大埔

D1:陳(25)
D2:黃(25)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3)D1管有爆炸品

詳情:
(1)-(2)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管有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即一個無線對講機,即使這器具並非預定作無線電通訊之用,而該器具並沒有領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之牌照
(3)D1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大埔太和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8枚俗稱煙霧彈/餅的爆炸品。

‼️D1今天缺席聆訊,法庭向其發出拘捕令,之後亦不會獲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1:45:3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準時開庭: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94部分內容

PW56-PC15944 馮家洛
A14, A15的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11:37 早休10分鐘
11:51開庭

PW57-PC17540 周健強
A13 的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主控播放片段,著法官留意A13衣著及裝備

12:56午休至14:30續審


12:52: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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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為曾姓女督察。

PW1=她

背景:
她的更分是在當天12:45時至下班為止,她當時與PW2一同當值。而她亦是小隊指揮官。

她在當天22:08時奉命到窩打老道真義里侯命,並在約22:13時到達。她亦在當天22:25時奉命到彌敦道與長沙街交界候命,於是她乘有響警號的警車前往,當時有3架軍車和1架便車一同前往,並在22:27時到達。

觀察:
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有約400人在馬路上聚集,當中有部分人向北移動以遠離警方防線,但該集結人群並未完全散去。她亦看到彌敦道馬路雙線上也有磚頭、垃圾、路牌和雜物,當中北行線較多,妨礙警車車隊前進。

她在上文指出的400人是包括路人、記者和義務急救員。

她表示人群與她相距50至60米,該人群中有人黑衫黑褲黑帽,蒙面,佩戴頭盔和眼罩及手持雨傘。當中亦有人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她也曾因此避開雷射光。但她表示看不到有人向馬路拋擲磚塊。

她不排除現場有路過的人,也同意現場有人身穿黃背心,但忘記是否有人沒有穿黃背心,但有掛着記者證和手持長鏡頭。

她看見有身穿其他顏色的人身處非法集結,也同意身穿黑衣的人較高機會參與非法集結,而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較低機會參與非法集結。

她不知道有警員是否之前曾在現場發射催淚煙,也忘記她當時有沒有嗅到刺鼻的味道。

她不同意現場的集結在22:27時散去。她看到彌敦道與山東街有人集結,包括她在上文提及的400人。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留意到現場的地面濕透

她印象中當天沒有下雨,但同意可能是水炮車發射的水。她不肯定這些水是否有胡椒成份,但肯定可以加顏料等。

行動:
她在約22:28時用擴音器向前方示威者發出前方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及不要向他們射雷射光,否則會使用催淚煙的警告,同時間警方舉藍旗和黑旗。此後示威者向後方四散,因警方同時開始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她之前已指示隊員可以拘捕一些表面證據充分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問若示威者當時聽到警告後離開,並沒有參與後續的非法集結,但有戴口罩,是否仍然拘捕該人。

她指出不會這樣做。

她此後在亞皆路街設立封鎖線,直到翌日00:17時為止。

她不記得在22:10時,警員有沒有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作驅散行動,因為她沒有作紀錄。

她記憶中警方沒有在現場實行封鎖措施。她不記得當天有沒有水炮車發射水炮,因為她沒有記錄。

她同意警方在22:30時進行拘捕時,現場有路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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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醒法庭蒙面法中的內容。

葉佐文法官表示明白,他後來詢問控方若當中的人已經犯法,PW1在22:28時的警吿是否慫恿示威者離開現場,叫他們做逃犯。

定還是事實上示威者當時離開都沒有用,因為若示威者離開就追究他們。

定還是警方當時已赦免示威者,還是叫示威者自己離開到警署投案,因為即使示威者離開還有警方大搜捕。

若非如此,控方便會Discredit PW1,因為PW1的警告是當指示威者離開已沒有事。若果這樣,PW1可憑甚麼在當天22:28時作出警告,定還是PW1的警告省略了警方在稍後會再追究已離開的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同時指出控方案情是22:10時現場已有非法集結,指此或許會影響辯方辯護。

控方決定重召PW1後,PW1回應該警吿是要示威者離開旺角回家,及後不會上門拘捕該示威者,因為她們只是在地面掃蕩。

聽畢PW1回應後控方堅持本案22:10時開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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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條件:
兩位被告的禁足令撤銷。


13:12: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要約1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11:15 開庭

傳召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當日負責駕駛車輛,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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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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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1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呈堂為P1
(1) 案件發生上水新豐路燈柱AD8353一帶
(2) 警方在2019年12月25~26日在現場拍攝照片,呈堂為P2(1~10)
(3) 2019年12月25日 21:00,警車AM7253駛至粉錦公路,由警員9169(PW1)駕駛,車上有督察PW2
(4) PW1慢駛AD7253,被告站在案發現場
(5) PW1在左一行車近AD8352停車,附近草叢編號N732/2
(6) PW1 & PW2下車,被告右手將雷射筆掉到草叢中
(7) 21:05被告和三名男子逃跑到燈柱EC0251,被PW1 & PW2截停
(8) PW1畫出該區草圖,呈堂為P3
(9) PW1 & PW2 與警方在沿路搜查,23:30在草叢檢取雷射筆,呈堂為P4
(10) 雷射筆交由 #陳喬崔 做檢查,被界定為3B級,在50米內照射眼睛會受傷
(11) 21:28時警員24300(PW3)在燈柱EC0251附近拘捕被告
(12) 2019年12月25日21:58時,被告同24300講「阿sir,我一時貪玩,照射左一下,我知錯」
(13) 2019年12月25日23:25~23:58 做補錄口供
(14) 2019年12月26日…….做會面紀錄
(15) 上述口供和會面記錄不受爭議
(16) 2019年11月26日被告獲得保釋,在2020/1/2,….,2020/4/15,2020/5/14,2020/6/15向警方報到,隨後獲得釋放
(17) 2020年6月28日預約拘捕,在8月2日在上水警署拘捕,落案起訴
(18)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PW1駕駛警車AM7253,車上有指揮官杜穎俊(音)督察(PW2),20:58去到青山公路古洞段,左轉入粉錦公路,見右方有光束射向天空和車輛,係在轉咗彎之後發現,只係見到光見唔到人,同督察講,車繼續向前駛,到迴旋處返轉頭,入返粉錦公路往清河邨方向,在21:00時見到有綠色光射向軚盤,為持約5秒,無法專心駕駛,收慢車輛,車輛為輕型貨車款軍裝警車,雷射光由車左邊射過嚟,當時車速約時速30公里,望向左後邊,見到四名男子,有人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距離約4米,4人在行人路上,去到N732/2再向左望,車再行前約六至七個車位停低。

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幾個位置,第一次見到四名男子時,他們的位置加上⭐️號,當時警車的位置1️⃣,停車的位置2️⃣,1️⃣距離N732/2約6~7米,N732/2距離2️⃣約6~7米。

PW1 & PW2落車見到四個人,距離約30米,三名男子在前,一人在後,已經不在⭐️位,行前咗,在行人過路處等緊過馬路;睇P2相片冊第二張相,見到過路處黃色班馬線;PW1行向四人,後方男子(被告)掉嘢(雷射筆)向草叢,PW1對所有人講「先生,警察,企係度」,用電筒照向四人,四人開始逃跑,三人向青山公路馬術公園左邊走,被告向右邊走,走咗一段路之後,四個人都入咗一條無名路,係倔頭路,睇多張相確認沿途位置,在第十三張相燈柱EC0251位置截停和制服四人,有其他警員到場協助拘捕,警員24300拘捕被告。

12:11 ✂️辯方盤問(括弧内是證人回應)
AM7253有五個座位,似Van仔,前排兩座位,後排三座位,後面係擺放貨物,前後排座位無分隔。

第一次見到綠色雷射光係轉灣位,未入迴旋處,見到光束維持2~3秒,係一條光柱,點狀,光線有搖晃,只見到光柱,唔知邊度射。

PW1知道警方在當晚在案發地點拍攝咗相冊,睇住佢哋影,大概係23:25時,事發後兩個半鐘頭,現場光線相似。

呈上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 青山公路古洞段,左邊轉入粉錦公路
D1(4) 相中路段等於草圖P3,係AD8357位置,在急彎牌位置見到有雷射光
D1(6) 迴旋處
D1(7) 掉頭位置
D1(8) / D1(9) 相中位置見到有光束

PW1唔同意律師指無辦法確認雷射光射到咩,唔同意只係照到樹木,雷射光照到天空和車輛,照到兩三秒;之後決定掉頭搵光源,雷射光係從左後方射向軚盤,持續為時約5秒,無閃爍,無照到眼,收慢車後望向後面見到四個人大約在N732/2,約6~7個車位後到燈柱AD8357,距離約15至20米,前後見到兩次光束,擰轉頭望左兩三次,四名男子在單車徑行緊,佢哋無跑無追逐,向交通燈方向,同駕駛嘅方向一樣,講唔到行緊時嘅位置。

律師指出佢哋四個人,兩前兩後,中間分隔5米(唔可以清楚描述企位),後面兩個行緊,前面兩個係玩滑板(唔同意),PW1話第一、二次嘅光線相似,顏色深淺相若,光束粗幼相若,大概2~3mm,光束係一條線(有晃動),照射4~5秒都係晃動,無閃爍?(同意),只係照到軚盤範圍(同意)。

燈柱AD8357距離草叢N732/2約15~20米,5秒之內車輛移動咗15~20米,指出如果5秒都照射住軚盤,被告係要跑住射(唔同意),被告無可能持續照射到軚盤(唔同意),呈上類似警車AM7253的相片,摘自《明報》和《01》(確認同款),車窗有鐵網(同意),車窗細、後面封咗(同意),中間趟門(同意)。

律師指出雷射光射向軚盤,要持續維持在鐵網細格中間,不可能定點照射,無可能無閃,被告無可能在車輛駛過時,即時攞起雷射筆照射,當時架車行緊,證人好難透過鐵絲網,有準確嘅觀察,PW1全部唔同意,只係同意四人無跑,回頭望時側邊無其他人。


14:26: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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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匿名警員證人F作供完畢
宣讀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更新

1300休庭,1430續審

感謝旁聽師報料


14:37:4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D1: 尹耀昇(傑斯) 52歲 已還押近5個月
D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1&D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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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安排在2021年7月20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辯方保留提出不在犯罪現場證據的權利,控方不反對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尹耀昇(傑斯)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傑斯」


14:47: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提堂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7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被告曾在智力測試被評為「邊緣智商」,於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6個月。

今日開庭前被告之私人大律師曾向書記表示委托至今天完,下庭被告可能由當值律師代表。唯其後裁判官出來大律師沒有向裁判官表示委托至今天完結將更換大律師,還要等待下次才知被告是否更換大律師。旁聴師曾向家人查詢需否協助唯家人稱知悉程序可自行處理。


16:2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手術後出席本日審訊,須以輪椅代步,獲准於旁聽席聆訊。

下午進度-準時開庭:
PW58-PC15241
陳彥彤
A8的拘捕警員
作供完畢

PW59-偵緝警員18152
施康澤(音)
A8的警誡警員
作供完畢

PW60-高級偵緝警員2024
張景勝
現已升職為警長
A13的警誡警員
作供完畢

PW61-偵緝警員12733
A14的警誡警員
作供完畢

PW62-偵緝警員8830
何文傑
A15的警誡警員
作供完畢
———————————————
明日審訊預告
控方尚餘2名證人,包括

1️⃣偵緝警員11691
口供涉及從片段中認出10名被捕人,預計時間較長

2️⃣專家證人-潘嘉俊博士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影片鑑證分析)
專家證人身份不受爭議,以鑑證分析對比4名被捕人的衣著與片段中的衣著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8庭(暫代區院)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5: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1/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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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為警員1359。

PW2=他

背景:
PW1是他的小隊指揮官,他在當天12:45時軍裝當值。並在22:27時到達彌敦道與長沙街的交界並落地。

觀察:
他不同意PW1發出警告後示威者已四散,也不同意因示威者四散而不能堵路。

他形容他對A5的觀察是清晰。

拘捕A5陳(49):
他在當天22:30時在好望角大廈拘捕A5,他第一眼看見A5是位處荷里活商業中心,兩人相距30米。A5當時身穿白衫黑褲,有佩戴白色口罩,頸上箍着泳鏡,並企在馬路上。

他看見A5臉向他們,用腳將馬路上的磚頭踢往警方防線的方向,那時他已在奔跑中。之後他已跑往面向他的A5,A5於是走上行人路,並走入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堆並低頭,他形容這個過程歴時5至6秒。他感覺這堆身穿黃色背心的人是記者。之後他將A5從記者人群帶出並驅散記者人群。

他不同意A5一直在行人路上。他看不到A5在踼磚前有沒有可疑行為。他能排除A5是不小心踼到磚,因為A5像踼足球時射門的動作,即左腳踏前,右腳踼磚。

他不知道A5是否與其他人是否認識,但認為A5是與他人一同堵路。即使A5沒有踼磚,他也認為A5是示威者,因為A5站在馬路和有逃跑。他同意A5是自己一個作出堵路的作為。

他不知道為何馬路上有不少磚頭。他形容當時A5在馬路時的位置與行人路相距3米。

他之後看見A5還帶有黑色背包和藍色腰包。其後他為A5作快速搜查,他相信A5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故在22:30時拘捕A5。

他看見A5四處張望,由於他擔心A5會逃跑,故指示22701為A5鎖上手扣。之後他檢查A5的物件,並在A5帶有的黑色背包內有維他水樽和膠水壺,而腰包內有黑色電話和銀包。

他不同意泳鏡是在黑色背包搜出。

口供紙:
他在Pol154中表示A5將磚頭「踼出馬路」,他同意指這意思看似是從一點踼出馬路,並回應指是表達不當,但意思是一樣。

他不同意現時的記憶與寫口供不同,因為他曾觀看口供及記事冊,喚醒他的記憶。

他同意沒有口供紙上紀錄A5踼磚的動作,但不同意是虛構,因為他當時不認為動作是重要,但他是記得。

其他:
他不認識警員9758,也沒有要求拍照。他當時將A5交予刑偵警員10802時泳鏡不是箍在頸上,因為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所以將A5所有物品放在一起,並連A5一併交予刑偵警員10802。

葉佐文法官不解泳鏡掛在A5頸上,詢問PW2 A5的泳鏡如何會被偷走,也不明白現場環境不安全,有催淚煙和擔心有證物不同如何與A5的泳鏡會被偷走的關係。

他再指出是因為這泳鏡會呈堂,故會連同證物放在一起,並感謝葉佐文法官的指點和指引

葉佐文法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

證人:
由於出現變化,控方需要另傳召警員9758作供。


16:53: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45 開庭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完畢。

傳召 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當日坐在警車AM7253,觀察到有人照射雷射光,控方無主問,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辯方亦無申請傳召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申請將控方的專家證人報告呈堂,因為結案陳辭會提到。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交9份品格證明書,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6/7)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批准被告申請放寬宵禁時間,方便被告到醫院探望患病父親,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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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1後補資料

14:45開庭,✂️辯方繼續盤問 主問時講聽到有男子大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聽到時在N732/2位置,距離約15~20米,隔咗一段距離,應該聽唔清楚(唔同意),車場閂埋咗無可能清晰聽到(唔同意),聽到一把聲重複四五次,分辨唔到邊個叫,唔肯定係被告叫(同意)。

睇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3) 相片左邊係燈柱AD8357
D1(14) N732/2 左邊係交通燈
D1(15) 四人企在行人路近花槽的位置
D1(16) 見到燈柱AD8353,右邊有鐵欄,停車位過咗鐵欄
D1(17) 燈柱AD8352
D1(18) 停車位置近圖中坑渠蓋,落車見到四名男子,距離約30米

不爭議被告有掉雷射筆去草叢,但證人你無目擊(唔同意),PW1應該只望到被告左邊,望唔到右手揸住乜嘢,天色暗,距離15米無可能見唔到拎住乜嘢(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用電筒照四名男子,但無提及係警察(唔同意),截停男子前跑左一段距離(同意),在沿途搜索有無危險品(同意),因為無目擊掉雷射筆,所以先要沿途搵(唔同意)。

由AD8357去到停車的坑渠蓋位有超過100米距離(唔同意),當晚見到有雷射光無即刻停車落車(同意),無即時落車反映不受雷射光影響(唔同意),向前駛咗100米決定落車折返(同意),四名男子不單止同警車同方向行,仲無掉頭走(同意),係指揮官叫巡查光源(同意),見到有四名男子,收慢車觀察,指揮官叫停在坑渠蓋位(唔同意),有人叫囂,有人射雷射光係誇大(唔同意),無人叫囂,根本無發生過(唔同意),聲稱見到被告掉雷射筆係作出嚟嘅(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係警員照射四名男子,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15:15 無覆問
**傳召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12月25日當值上水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

15:17 ✂️辯方盤問 第一次見到雷射光係在AM7253去到粉錦公路近迴旋處,睇P3草圖,確認第一次見到係在無名路附近,睇辯方相冊D1第四號相,同意係大概嘅位置,在單車徑旁邊樹上有綠色光點,1秒之後消失,同意整晚只係呢個時候見到雷射光,請證人在D1(4) 標示綠色光位置。只係見到綠色光,無留意係咩人,光源喺邊,光點左右搖擺,唔確定由地面向上射。

指出係PW2指示PW1在迴旋處掉頭(同意),跟住去對面行車線巡查(同意),雷射光係射在樹上(同意)。

睇相冊D1第十三號相,左邊係燈柱AD8357,當晚有駛經過,未去到燈柱只係見到有人,去都見到四個人,第一眼見到四個男人,佢哋係背住警車,去到燈柱AD8357就平排,未去到時四名男子睇唔到警車(唔肯定),當警車駛過燈柱時車速係每小時30公里(唔肯定),見到四個人之後有短時間視線離開咗,叫PW1在前面巴士站停低,準備截查,從對講機叫支援,由AD8357去到停車期間無見到有照射雷射光,當時坐在前排乘客位置。

PW2供詞話單車徑上有四名男子,有嘈吵聲笑聲,但聽唔到內容(同意),睇D1(14) 在N732/2前收慢架車,聽到有聲,見到人,叫停車,叫支援。指出由AD8357去到N732/2有40米(唔肯定)。

D1(17) 係燈柱AD8352,D1(18) 係相反方向,過咗D1(18) 相片中欄杆,在第一個坑渠蓋位落車,向後望見到四個人,佢哋企在D1(14)中的電燈柱5米外。

向四人展示身份,示意警察停低,PW1叫佢哋停,PW2號對講機,PW1有重複警告,佢哋無理無停低,指出未有警告之前四人企在N732/2等過馬路(唔同意),警員無講過係警察(唔同意),只有叫「咪撚走啊」(唔同意),曾經有警員用電筒照射四人(同意),照射之前企在斑馬線(唔同意),因為有電筒照射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呈上辯方相冊D3,D3(1) 燈柱AD8357,D3(2) N732/2路口,指出兩者距離約55米(唔確認),D3(4) 由AD8357計起超過40米(唔肯定),D3(5) 四名男子衝過馬路,左邊係N732/2,D3(6) 警車停車位置(唔確定),證人落車係直上行人路,唔使跨過鐵欄(同意)。

指出案發當晚唯一見到雷射光係1秒時間照射樹木(同意),見到四名男子,有可能由佢哋發出,所以在巴士站停低,係無必要即時停車(同意)。

15:55 無覆問,辯方無需要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上品格證明書共9分,D4~D12。


17:01: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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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 開庭】
繼續處理辯方反對23:00前的片段呈堂相關的爭議,D3、D4、D8、D11的代表律師就反對理由呈上書面陳詞,其餘辯方大律師表示採納學友陳詞。反對理由是片段內容與控罪不相關,映像的偏見價值大於證據價值,而D8的反對理由主要是針對片段質素。

【一眾辯方律師反對在非法集結發生前的片段呈堂】

辯方口頭陳詞指,控方在控罪中只是指稱各被告「直接參與」在23:00開始的非法集結,因此在23:00前的片段理應與控罪元素無關。辯方指即使片段拍攝到有被告此前在現場(大埔墟火車站)出現,亦不能以此證明被告必然參與及後出現的非法集結,因為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辯方又批評控方嘗試以「被告選擇在現場逗留不離開」證明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卻未有準確指出非法集結何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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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如果將控罪時間擘闊就大家無嘢講嘅啫,依家控方只係選擇唔告嗰段時間。】

香官:但係23:00之後出現嘅被告,似乎唔齊11個㗎喎?你案情摘要講22:55有幾個被告出現係人群裏面,你嘅立場係咪即使有人係嗰段時間作出非法集結嘅行為,都唔應該將佢哋定罪,係咪咁呀?

控方:目前我嘅定位係咁樣。
香官:唔可以目前㗎,你成個審訊都要係咁㗎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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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休庭
控方仍未決定將龍門搬去邊,表示因為非法集結涉及具連續性的層遞演化過程,情況複雜,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檢控基礎。香官見狀要求控方撰寫書面開案陳詞,好讓辯方了解控方的檢控基礎。

待控方回應辯方的投訴及準備承認事實、播放涉及D8的片段讓法庭判斷質素是否達致呈堂標準。審訊明天【12:00】繼續,期間各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17:32: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1/2]

~此為補回5/7審訊詳情,非即時~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______
押後至6/7/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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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2 警員10063 曹景文

控方主問
PW2現職馬鞍山警區軍裝巡邏第4小隊,13/10/2019任職葵青青衣警區軍裝巡邏第1小隊,兼任葵青警區第2梯隊,當日穿防暴裝當值。

1521時,PW2指指揮行動中心通知荃灣廣場壽司食店被一班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破壞,遂與隊員前往處理。

1523時,PW2乘坐的警車駛至荃灣圓墩圍近王少青中學外停車,PW2下車往荃灣方向,見前方有其他防暴警員追着一個身穿深色短袖衫、短褲男子。男子向PW2方向跑去。男子自荃灣廣場H&M門口出面迎面跑來,防暴警員從後追趕。PW2遂上前協助。男子見前後都有警員,轉向祈德尊新邨方向,PW2此時與男子相距10米。男子穿過圓墩圍公園H&M出面,跨過草叢,穿過馬路跑至祈德尊新邨711商店外,被第4小隊副指揮官警署警長 趙卓威 制服,PW2遂上前協助。

1525時,PW2指自己為男子上手扣和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後知為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無說話,PW2當時無法核實被告身份因他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PW2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iphone(證物P3),在附近執到一頂相信與被告有關(不是被告戴的)的黑色鴨舌帽,列為證物P1,亦檢取被告戴在手上的一隻手套,列為證物P2,PW2指自己不知在被告左手還是右手檢取。

PW2指自己和一名警長押送被告上警車返回荃灣警署,上述3項證物由PW2保管直至交給報案室處理

1540時,連同證物返回荃灣警署,向被告講出被捕人士權利,被告後來告訴PW2自己的名字

1710時,交被告至荃灣警署值日官處理

約1800時,交證物至報案室,PW2指由檢取3項證物至交到報案室期間無干擾,亦無他人干擾。

辯方盤問
PW2至2019年年資達10年,13/10/2019 1100開始當特別更至行動完結,不記得更前訓示有否提及如何分辦示威者和市民。當天防暴裝裝備有頭盔,盾牌不肯定因不是一定要拿,PW2指當日有分發盾牌,視乎行動需要、示威者威脅決定拿不拿。PW2指自己當日無拿盾,因拿盾手便很難作拘捕,但有其他人拿盾。

1518時,PW2從總部得知有深色衫戴口罩人士在荃灣廣場內外聚集,涉及壽司郎。

1523時,PW2指在王少清中學附近下車,不記得車是否停在中學正門,僅知是停在荃灣廣場和王少清中學中間。PW2強調在車上已望現場環境,下車後直接轉往荃灣方向行,下車位置與荃灣大會堂有50米左右距離,一下車便往荃灣廣場,無特定拘捕目標。見一個人被防暴警員追往王少清中學跑,大部份人士在荃灣大會堂附近。

- 辯方播放P29,PW2指警員中有一人是自己,近荃灣廣場的行人路和近王少清中學的行人路相隔一段距離,不只2條行車線,起碼20-30米。PW2指自己不見有一群人或警員向王少清中學方的行人路跑,PW2補充現場有近200警員,他不知牠們跑的方向。

- PW2指由男子(被告)跳過草叢至趙卓威將其制服大約30秒,被告穿深色衫,無留意他有否戴口罩、鴨舌帽、眼鏡。當日海盛路無封路,有車緩慢行駛,但PW2無留意海盛路馬路兩旁有否泊車。

- 辯方在午休後向PW2播放證物D1案發現場片段,片中視角為一輛小巴外望,見到一堆警員對鏡頭左方作指嚇,PW2在片段中辯認自己時一度遭 #劉淑嫻裁判官 指「唔知你講乜」,庭上有人哄笑。PW2最後指自己是片中一名長期蹲下的警員。PW2指不記得自己頭盔膠片上有否貼反光貼紙。片中亦有一名警員右手手持一黑色物體,相信為本案鴨舌帽,惟PW2指不知該手持物品是否本案鴨舌帽。PW2與手持物品的警員相距一米左右。

指出:
1. 鴨舌帽是拾回來的,不是由被告戴住。PW2指情況混亂,不記得
2. 鴨舌帽是PW2拾回來的,PW2指不記得

- PW2指第一眼見跨越花槽男子至被告被制服期間不見有人除口罩,留意不到任何除口罩的動作。被問及有否在四周望地下見有否黑口罩,PW2指被告被捕時無戴口罩

- PW2不記得上車時PW1是否在場,不肯定沙展52821是否在車上,僅記得自己與沙展1603一起帶被告返回荃灣警署。

- 就上手扣事宜,辯方指無論在記事冊、13/10/2019 的書面廿供,還是23/06/2021 的書面口供,PW2均無提及上手扣,PW2同意。PW2同意警方慣常做法是會在口供中提及使用手扣,亦同意使用手扣是武力使用,需妥當記錄。

指出:
1. PW2口供無寫為被告上手扣,是因為根本不是PW2上手扣,而是沙展1603為被告上手扣,PW2不同意。

- PW2指警車上有其他被捕人士,警車AM9836如果坐滿可坐超過12人,PW2無印象各人位置。

- PW2指1540時返回荃灣警署,坐車時無與其他警員就本案交談,但指車上被告就是跳過花槽的人

指出:
1. PW2不肯定車上被告就是跳過花槽的人

- 對於1545時PW2與被告簽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上有被告全名和身份證號碼,但被告身上無身份證,PW2指資料是被告告訴他,「無辦法,信住先」

- PW2指1615時帶3項證物和被告見荃灣警署值日官,但辯方指出PW2在13/10/2019 的書面口供指1800時 帶3項證物和被告見荃灣警署值日官許以安(音)。PW2同意,亦同意記事冊和2份書面口供無提及1800時將證物交報案室。PW2指口供無寫,但補充口供有寫「及後」將證物交報案室,在主問期間主控問及才說出大約時間。對於辯方質疑在13/10/2019的書面口供不記得,卻在1年9個月後的今日才記得1800時,PW2指1800時是大約時間,不肯定。

控方覆問
- 被問及為何無在書面口供提及上手扣,PW2指自己寫漏左。(按:主控聽罷答案後不斷搖頭)

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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