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0

09:12: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警員27511馬志成(音)繼續作供

⏺D2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PW5在正常程序下是不是應該查身份證後,再了解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PW5表示「呢啲記錄唔係可以即刻查到㗎喎」。PW5再補充在查身份證前都不會問對方有無犯過罪,如果有被通緝的話,會在查完身份證後,由電台通知他。PW5承認沒有查到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

昨日PW5供詞稱係帶D2上車後,查完身份證始知被告未夠16歲。律師質疑PW5沒有就得悉被告未就核實被告未夠16歲此事作記錄。PW5表示在了解被告未夠16歲後隨即通知被告父親。PW5承認未有準確將未夠16歲一事寫在記事簿內。PW5之前提及到基於不清楚D2父親幾時先到,在D2父親到警署前已對D2進行搜身。PW5承認沒有就該事作記錄。律師詢問PW5是否清楚以上記錄不單是用來保障D2,並確保警員係有依足程序。PW5表示有寫落記事冊,認為自己係跟足咗程序。PW5同意沒有就警車當時座位位置作記錄。不同意拘捕警員大多數都會作相關記錄。

律師引述PW5記事冊在拘捕現場「檢取AP2之斜揹袋及內裡物品為本案之證物」。PW5澄清斜揹袋檢取為證物,但裡面物品未檢查。律師詢問PW5在拘捕現場中,有沒有將裡面物品檢取為證物。PW5 最終表示有(懷疑口誤)。其後,律師質疑當PW5返回警署,拿出鐳射筆時,該鐳射筆已屬於證物。PW5澄清當時只有將斜揹袋列為證物,等到返回警署,會取出裡面物品。若果與本案有關,才會列為證物,亦不同意除鐳射筆以外的證物不是與本案有關。PW5同意其Pol.154(口供)已將裡面所有物品列作證物。

律師質疑PW5在搜出鐳射筆後,是否需要反覆測試鐳射筆(開4-5次;每次4-5秒)。PW5認為有需要。律師質疑PW5在測試鐳射筆時是干擾證物。PW5認為在做測試前鐳射筆未檢取為證物,及指出需要在測試時,確保鐳射筆是可以正常運作的,先可以證明它是攻擊性武器,並可以列為證物。律師質疑PW5在取出鐳射筆時,憑肉眼可以知道是鐳射筆。PW5表示當時不肯定,它可能是鉛筆、原子筆。PW5同意自己沒有記錄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PW5亦同意沒有曾就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告知證物警員DPC19702。

PW5同意在拘捕現場查問、警誡被告人時,SGT2189亦在場。律師質疑PW5在完成補錄口供的時侯,為什麼沒有2189加簽。PW5表示補錄口供無需要警長加簽。律師指出查問疑犯守則列明施行警誡或查問,倘若進行發問或錄取口供時,有2名或以上警務人員在場的話,則這些在場的其他人需要在記錄上加簽。PW5表示程序上,若是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能力行為人士或拒絕在紀事冊上簽名的話,才需要警長或以上同事在紀事冊加簽。若果被告當時有適當成年人陪伴,亦不需要加簽。

律師指出D2案情:喺瑞寧街被截停現場,你無盡量安排D2家長或監護人在場,就對D2進行發問。PW5不同意。你當時攞走咗D2揹起身嘅斜揹袋,將袋入面嘅嘢倒晒落嚟。PW5表示沒有。然後你將物件擺返入去,就自己揹住個袋。PW5不同意。嗰個時間入面,D2或者D2嘅袋根本無鐳射筆。PW5不同意。而你哋之所以安排D2一個被捕人士上AM6341,係方便你哋威嚇佢或施加暴力。PW5不同意。喺現場時,SGT2189曾經扯起D2,叫佢起身認罪。PW5不清楚。然後上警車之前,其實有另外一個戴頭盔嘅防暴警曾搣過D2。PW5不同意。仲講過一句「好撚勇啊?」。PW5不同意。上到警車其實2189坐D2隔籬。PW5不同意。2189曾喝令D2開佢部手機。PW5不同意。2189再次拎個手機出嚟,並叫D2對住2189認罪。PW5不同意。D2嘗試話過佢咩都無做過,2189批㬹撞向他左邊身。PW5不同意。抵達觀塘警署之後,你同2189喺搜身室度用支鐳射筆射向D2隻眼。PW5不同意。支鐳射筆不屬於D2。PW5不同意。你帶D2作補錄時,其實入面內容係你自己寫,D2無講過任何說話。PW5不同意。你有曾經對D2講,如果合作簽名嘅話可以快啲走。PW5稱佢解釋過如果佢呢part快啲嘅話,會將佢交俾負責嘅OC case,負責OC case處理完佢嘅情況會睇下可唔可以俾佢保釋。律師詢問講呢番說話嘅時候,被告父親係咪到咗。PW5稱到咗,係喺佢地兩個面前講嘅。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2189同D2講過「唔好鬧佢,返屋企先教」,PW5不清楚。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你已經做緊部份補錄。PW5不同意。喺會面期間,你曾經對D2父親解釋過D2傷勢喺佢自己跌親。PW5表示有解釋過;不清楚SGT2189有冇解釋。你冇再問佢哋需唔需要睇醫生。PW5稱佢當時有對D2父親話佢仔仔受咗傷;D2父親同警方講唔需要睇醫生;亦有說如果爸爸覺得有需要嘅話,警方可以再安幫佢哋睇醫生。D2並非自願喺記事本上面簽名,係因為警方嘅慫恿及威嚇下先簽名。PW5不同意。Pol.153係喺會面結尾先俾D2父親補簽返。PW5不同意;係喺會面開始時已經簽了。喺會面期間2189有入過嚟。PW5無留意。

⏺D3代表律師盤問
PW5控制被告時,有20-30人的人群,距離他們10-15米。當時PW5身處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PW5面向瑞和街,人群應該在瑞和街斜路上面。而左邊瑞寧街同瑞和街斜路下面都有人。因光線昏暗,無留意到地下有工具或鎚仔等。在截停被告到返回警署期間,PW5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律師展示了一段片段,嘗試讓PW5認下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身穿證物P3圖片中的阿仙奴波衫。PW5只認到有紅色衫,不能準確認到是否相等於P3中的波衫。

PW6警員16011黃錦祥作供

⏺控方主問
PW6負責拘捕及處理D1。

⏺D2律師盤問
PW6有留意當日總共有4名男子被控制,但無留意其他警員有無對其他被告進行搜身 ,因為全程只專注於D1身上。在處理D1時,無留意2189是否曾走過來講過嘢。

⏺D3律師盤問
當日PW6同被捕人士離開的時候,乘坐大巴士警車AM9804。PW6稱一般警車有攝錄鏡頭,但不清楚AM9804有沒有攝錄鏡頭,就算有都不會知有沒有開著。上到AM9804,PW6坐走廊位;D1坐PW6右邊,即窗口位。座位大概是警車中間位置,車門喺座位後面。PW6不清楚其他警員及被捕人士座位,包括PC18267及17028。PW6稱車上無聽過有同事用一個取笑的語氣話「屌,咁多嘢嘅」;無聽過有被告話「屌,你塞俾我嘅」;無聽過有同事話「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6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到警署離開車門時,無聞到電油味或異味。律師指出辯方案情:你應該聞到電油味。PW6不同意。

PW7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約20:13,接獲特警隊通知觀塘站外有人刑毀1部升降機,PW7連同其他同事乘警車到附近進行包截。當警車駛到物華街及瑞和街附近,PW7就見到有一班人向住瑞和街方向跑。當時大部份人眼見都係身穿黑衫、黑褲,蒙面。當時警車位置大約距離100米左右。
隨即警車就駛去追截,到瑞和街時,PW7見到有一班同事正在追截1名黑衫黑褲女子,隨即落車幫手,最終成功追截該女子。
PW7又得知有另一批黑衫黑褲人士往瑞和街及瑞寧街方向跑去,於是PW7跑上瑞和街斜路追截,當時有其他同事。當PW7由瑞和街左轉入瑞寧街,就見到有幾名黑衫黑褲人士向上跑 ,即與PW7前進方向一致;當時PW7與他們距離50米左右。PW7決定追截其中一名黑衫黑褲人士,追截期間曾大叫唔好走,該名男子無理會、繼續向上跑。PW7指出該男子曾在講「唔好跑」之前望過PW7;直到瑞寧街口供所寫嘅店鋪外面成功追截到該男子;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PW7用雙手捉住男子一隻手、叫佢不要走同聽從警方指示,男子用力、有想擺脫意圖。期後數十秒內隊員趕到,就成功合力制服男子在地上,其中1位為PC17028。PW7形容控制過程入面,自己負責控制男子上半身,有另一位警員負責控制下半身;PW7形容控制男子的力度都幾大力,因為男子掙扎的力度都幾大。17028其後負責鎖上手扣及拘捕。該名男子為D3。
此時,PW7發現在場有20-30人圍觀起哄,情況混亂,決定同17028馬上帶D3上車。在控制到上車期間,PW7無對被告作任何查詢;不知道17028有無作任何查詢。PW7描述捉住被告隻手時,被告服飾為黑衫、黑褲、黑面罩、黑手套。
主控展示證物(黑色袋)給PW7,PW7表示在現場時只有望過揹喺手,並無接觸過、睇到袋裡物品或查詢有關黑色袋的事宜,直到乘坐警車返到警署,由17028交俾佢才有機會接觸個袋。返到警署後,等候值日官時,17028有打開黑色袋睇下入面有啲乜嘢:當時PW7在旁,見到翻出廿幾樣證物。PW7在此刻記得有彈珠、豬嘴。主控想展示證物給PW7睇。當17028將證物點算交給PW7後,PW7有將證物清單有寫在證人口供上。

主控此時申請將證人口供交俾PW7,但D3代表律師反對,因為PW7作供含糊,未有足夠基礎睇返證人口供,睇證人口供反而會係變相幫PW7作供,裁判官同意。

PW7提到接收從17208收到的證物後,會先寫低一張清單,會對照住證物同清單寫落證人口供;亦會將交收過程寫落證人口供 ,最後證物交給總區特別職務隊隊員處理。PW7成功回憶起更多的證物及其特徵。期間主控問到鋤頭嘅特徵,PW7話回答係尖嘅。PW7表示當日無為證物影過相。根據PW7供詞,如無遺漏,呈堂咗彈珠發射器(PP22)、鋼珠(PP23)、防毒面具(PP24)、黑色手套(PP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49: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控方昨天已就PW2記事冊問題向警方索取記事冊電子管理系統紀錄及西九龍行動基地流水簿電子本,確認PW2記事冊在2019年8月12日1531時派發予PW2。

A1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將就此對PW2有盤問。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A3辯方盤問PW2(續)


10:07: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啟亮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今年5月,中国打算粗暴訂立《港區国安法》,而香港立法會亦於5月27日恢復二讀審議《国歌法》,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據悉,案發時間為日間,附近有抗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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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6星期至2021年3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07:47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8/15]
#0813機場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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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開庭

代表A4辯方大律師申請,因明早有高等法院案處理,明天審訊改為下午,法庭批准。

再傳召昨天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是調查本案的警員,繼續睇片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法,是有一名男子稱A。

片段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部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辨認該男子A。

11:03 休庭
11:30 開庭

再繼續睇片,證人要指出男子A,有從互聯網片段找出男子A的行走路線、動作及後被制服的不同角度不同鏡頭的階段,有逐秒逐格播放及截圖。

13:43今天審訊完畢

第十四名控方證人作供還未完畢,明天待續。

押後至明午13:30 續審


10:09:33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裁決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速報~
雖然法庭不接納辯方對PW1(拘捕警員)作供的所有質疑,惟控方未有證據指被告涉及堵路等行為,而DW1(被告顧主)亦確認了被告被搜出的工具是當天工作所需及當天使用過,加上被告沒有犯案記錄。
法庭裁定控方無法舉證至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0:16:4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啟亮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新案件

D1 麥
D2 梁

控罪1:刑事損壞(指向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指向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保釋獲批✅✅

2名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如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16: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案情:
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以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再下一單係縱火手足案)


10:20: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名警員證供及4段片段提供控方案情,兩名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D1需要助聽器協助聽取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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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兩名被告在香港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於2019年12月9日21:37時,警員17101在山東街67號外截停搜查第一被告。於第一被告人的背包(P1)主格內搜出3M面罩(P2)、全新粉紅色3M瀘芯(P3)……黄色便利雨衣(P5)、黃色護目鏡片(P6),透明護目鏡片(P7)、黑色護目鏡(P8)、外套袋內兩個藍色口罩(P9)……深灰色棉口罩(P11)。在左前褲袋內搜出個人八達通(P12)、小米黑色電話連黑色手機套(P13)

21:40 警員17101在山東街67號外,用本地話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後第一被告答:我無嘢講。

21:39至21:44時,女警19495在第二被告右前褲袋一部紫色iPhone。在藍綠JANSPORT背囊內搜出:黑頭盔、黑色護目鏡、3M口罩連粉紅色濾芯P18、uniqlo外套(p19)、個人八達通(P23)。第二被告在警誡下回答:我無嘢講。

*非完整紀錄

爭議點:兩名被告當時身在現場,但沒有參與堵路。所有4段片段都影唔到D1,4段片段都影到D2。D1依賴警員證供作為控罪基礎。


10:24: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提堂

D1 張(16)
D2 關(18)
D3 鄭(18)

控罪:
1.刑事損壞(D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控罪一)

2.縱火罪(D1-2)
D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控罪二)

3.串謀縱火罪(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D1及D2,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控罪三)

4.管有攻擊性武器(D1)
D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控罪四)

基因鑑定已有,縱火現場的手套有D2基因

要為D3錄口供,因為控方聲稱D3表示會協助控方進行調查,但據指D3及律師均表示此說法有誤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D1,2無還押保釋
D3現有條件保釋


10:27: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1/2]

傳票1: 伍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答辯意向:
傳票1被告❌不認罪❌

為保護少年被告,裁判官提醒控方不得在公開法庭提述傳票2被告的姓名。

傳票控罪作字眼修訂。

控方陳述案情。

傳票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被告今日及全程不出庭,但會於庭外等候,但從無就此安排通知法庭。

裁判官詢問律師是否已得到被告授權,律師要求押後15分鐘處理。

110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繼續就被告審訊期間缺席與裁判官爭論。
律師指出無條例或程序去要求如何正式通知法庭。
裁判官不滿,表示律師所提出不能令法庭確立律師有收到充分指示及專業法律意見,並做出自己不出庭的選擇。
律師希望呈交被告的書面指示及案例參考。
裁判官表示現在是審訊而不是簡單程序例如答辯,會有不能即時獲取被告指示的風險。同時此案有一定嚴重性包括監禁。法庭也不會再給予時間讓律師及被告就庭上各種事宜討論或給指示。
裁判官再重申法庭關注被告的利益,關注是否充分考慮並收到足夠專業意見,就以上事情及風險是否為了證人認人的考慮所以做出以上決定。
裁判官要求主控回應關於律師做法對於法律程序的影響。

1125 再押後待控辯雙方處理裁判官的要求,並索取被告指示。

114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重申已向被告澄清,確認申請不親自出庭。

控方指法例上被告有權申請,如辯方對追截至票控過程無爭議就不反對,若否則會反對,擔心引起連鎖反應。

裁判官批准在傳票1被告缺席下開審。

答辯意向:
傳票2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警察證人、2現場草圖(由證人繪畫)、3光碟(警方拍攝片段)呈堂。
無雙方同意事實。

傳票1被告有1辯方證人(事實證人),4段片段(控方未觀看,如控方反對會傳召多1證人)
由於可能增加證人可能要加審期

傳票2被告不會傳召證人,亦沒有辯方證物。

控方呈上案發當日599G條例,為規範8人以上聚集。

傳召PW1 督察陳家豪,為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55: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3/2)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板手及1把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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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 審訊
開庭時裁判官表示上日審訊時因控方在證人只出示租約頭二頁時便問了證人問題,及後才發現有附件引致有些多餘問題,要求下次結案前以書面更正。

D2 親自作供
證人修讀與屋宇裝備相關課程如冷氣、消防同電力學科 ,於2019年畢業,之前分別於2017年在冷氣工程公司做冷氣維修實習生及2018年在酒店擔任冷氣維修技術員,兩者也工作四五個月左右。他與D1自中一起認識及大家居住在附近。在2020年1月9日晚上D1來電説姊家中冷氣滴水問能否幫忙,證人答可嘗試檢查,了解原因如果可以就做維修,但提D1帶一字螺絲批因自己冇(以前公司提供一字電批離職後收回)一字批只係用來拆外殼大細沒關係所以沒有說明要何大小。

1月16日晚上D1來約定19日1530在姊家附近地鐵站等,之後上姊家檢查,D1表示由於坐車會經中環,有一餃子店想試,所以希望一齊去食才再乘車往炮台山,證人答應。

當天D2帶同十字螺絲批、板手、銀色鉗、電筒、手套(普通防割)及一對厚手套(防雪種灼傷),而因同日D1通知中環有集會建議帶埋行山用品如手䄂,面巾及帽保護自己。因為在一月初網上已有傳染病毒流傳所以身上亦帶備口罩。

1330兩人到達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等紅綠燈過馬路,D2正注視紅綠燈之際被一警員(PW2)截停。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後問職業,證人回覆「自由工作者」,警員即表示「即係冇返工」,再問「你以前返咩工」證人答「我以前做工程」。其後另一警員搜查隨身物品後發現上述物品,PW2追問物品用作什麼用途,證人講工程用途後警員講「星期日是沒有工程開」。有感覺答案不被接納證人之後便沒有再回答任何問題,隨後才被拘捕及警誡。

問到在中區警署PW2替D2補錄書面口供(P30)時寫著「當我警戒完後,你XXX同我講以前做工程」證人有簽名同意與庭上說法不同,證人說當時因有講過呢句說話,見其他資料正確所以簽名。

D1 辯方律師沒有問題

D2-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冷氣工作經驗今日庭上沒有證據做過,但因為是學校介紹所以校內會有記錄,而兩人沒有夾過帶甚麼,但身上工具相似只是巧合。

控方質問多款物品用途,D2逐一解釋如下:(?後是D2回答)
-帶3個口罩(其中一個是布)?2個是因食嘢後需更換,布只係行山用品
面頸套?面部防止化學物
-已經有口罩仍需?是
-手䄂?保護手部防止化學物
-腰包?站立維修時放工具

控方同時亦對維修提出疑問
-不叫D1幫忙拿工具而放腰包?D2認為自已搞得掂
-滴水可能排水管塞但不帶通水管工具?普通家居用品如筷子已可
-沒有帶排水管更換?是初步檢查再決定修理方法

控方問為何在口供簽名後沒有即時更正「說做過工程」是在警誡前講?D2回答因不清楚警誡法律意義,事後同律師會面才知要澄清。

D2-辯方覆問
-維修有冇應承D1一定修理好?沒有,只說嘗試檢查
-布口罩防疫是沒有用?是預防催淚煙

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押後至3月8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指示辯方律師需在2月5日或之前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而控方如有回應需在2月19日或之前提交(控方表示未必有回應)。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09:0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3 :劉(20)

控罪:第三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8/9/2020提堂

10/11/2020答辯

15/12/2020審前覆核

控方於開庭時建議給予被告簽保守行為,但陳官不同意,認為:
1. 案件嚴重性,不適宜判守行為。
2. 之前第一、二被告皆有認罪。第一被告因只有16歲,才可簽保守行為,第二被告則留有案底兼感化令,陳官担心若判處第三被告簽保守行為,會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有不公平感覺,認為只要堅持不認罪,最終便能無罪。

控方指第二被告被定罪是基於另一項控罪認罪,性質有不同,辯方同意案件性質嚴重,但基於每被告背景有所分別,所以建議個別考慮處理,因被告母親在2003年患癌,控方確認在達成共識時已得悉事件,冇爭議,陳官稱需要時間考慮。

10:30~11:00休庭

裁判官表示:本來覺得被告年紀(與兩位同案者比較)最大、不認罪、冇悔意、帶領他人犯罪,不能接受簽保,且對於警員不公,及對D1和D2 不公平,本不應寬大處理,應判入獄;但考慮案件已持續一年多,被告母親壓力大,病情不輕,若被告入獄,可能令她病情惡化,體諒母親情況,網開一面,再者,若此案在其他法庭,可能都判簽保,故批准被告以$2000簽保守行為三年。

陳官强調不是辜息,這樣判決對警方不公允。若被告其間不守法再被捕,定會再檢控,嚴厲處理。

附注:臨時直播員坐在被告媽媽及女朋友隔離;被告媽媽聽審時,不時眼溼溼,好擔心的樣子,知道冇事後,都係眼溼溼,但見佢釋懷,好幾位旁聽者安慰、恭喜佢,好感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6: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2]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Partc
——————————————————
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於2020年3月8日警員15560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位置,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當時被告表示「我無嘢講」;
2. 李福林體育館職員鐘佩琪(音)把事發當日15:30-18:30時正門體育館的閉路電視片段拷貝在usb上,上述片段沒有經任何修改 ,呈堂作證物p1;
3. 偵輯警員5517在YouTube下載一段片段,名稱為「3月8號大埔反肺炎診所遊行便衣打示威者」(抱歉控方讀得太快 大概名稱~),燒錄於光碟上,呈堂作p2;
4. 2020年3月8日,警員19090拍攝被告衣著,一共7張照片,呈堂作為p3(1-7);
5. 警員10253在李福林體育館拍攝了5張照片,呈堂作p4;
6. 警員15660繪畫了李福林體育館外的草圖,呈上作p5;
7. 警員7123 在大埔警署內拍攝證物,即2膠籃,一共2張照片,呈上作p6(1-2);
8. 以上承認事實,呈上作p7。

控方表示會播放2段片段,一共11分鐘。

傳召第一證人~

——————————————————
偵緝警員15560黃潤堅(音),駐守元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開始當值,和其他同事包括警長472,探員14595以便裝衣著在一輛白色客貨車上候命。當日14:00根據行動指示,去了大埔賽馬會診所一帶巡查,當日有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和遊行。16:00知悉遊行人士在上址一帶非法集結,期間得知軍裝警員在現場驅散民眾,於是pw1他們來到大元邨街市(*pw1表示街市距離大埔賽馬會診所兩個街口,大概2公里左右...看來警員對距離的認知與常人不同…)觀察。偵緝警長472負責開車,pw1和探員14595分別坐在尾排左、右,pw1表示車一開始停泊在大元邨街市對出,對面是安民坊。

控方呈上p5的草圖,左面中間的位置寫著am2748,就是pw1他們的客貨車,停泊在大元邨街市外面,車尾向著安祥路,右下方是李福林體育館,上方是海寶花園,兩者中間有條馬路就是安民坊。pw1表示4點前車的位置再前多15米,移開的原因是見到軍裝警員在安慈路和安祥路驅散人群,便裝的pw1擔心有人會堵路所以在旁觀察,而其他便裝警員則在附近一帶候命。

大約16:20,pw1在安祥路見到一批示威者,約幾十人,沿著安祥路,他們的車尾位置走(即草圖中,圖的下方,在安祥路向著安慈路的方向,接近車尾位置走),pw1表示那批人士在圖的下方,即安慈路方向後退(*黃官責備「證人姐係邊條路,唉」,pw1表示是行人路,從安慈路來,往安祥路走,車的方向走(*黃官責備「姐係你頭先講個個錯啦」)。pw1繼續表示幾十人分散四處,有些人急步,有些人慢慢走(*黃官問後退是甚麼意思?pw1表示不同的步速也不同,有人向前走有人向後退)。

pw1表示這批人士大部分黑衣黑褲,期間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16:20左右有數名男女在路邊拿著木卡板、膠籃進行堵路,距離車約5米位置,pw1在車上見到後立即通知車上的警員,而當時警長472表示先不要下車,等他發施命令(*黃官問當時交通情況?pw1表示見到有車輛可以正常行駛)。

警長和pw1說,見到對面馬路有個高大的男人在指揮,其後有人作出堵路的行為,警長叫大家下車。當時pw1繼續觀察車尾的路面狀況,沒有留意對面馬路發生的狀況。當時光線充足,沒有任何東西阻擋其視線。車尾位置望到馬路中心,再遠處就是李福林體育館,pw1的位置要傾斜移向前望著右方的車窗才會見到安民坊。

pw1從下車後望回馬路中心,其他警員緊隨下車。馬路中心有2名黑衣黑褲人士,其中一名是高大的男子,他面向大元邨街市方向,距離兩人5米外有名女子身處馬路中心拿著木卡板進行堵路(*黃官問如何堵路?pw1表示女子雙手拿起了木卡板站在馬路中心。黃官「只係攞住冇其他動作?」,pw1表示附近那位高大男子疑似指揮女子。官再問如何指揮?pw1解釋當時高大男子手舉起過肩膀位置,面向大元邨街市,女子在他左面五米位置,面向安慈路方向。官質問舉高手就是指揮嗎?pw1補充舉高手再指向女士。)。

pw1表示安祥路有其他停泊的車輛,原因是馬路被堵塞(*黃官問堵路之前,右面不是有車輛停泊嗎?pw1表示因本來路面闊,所以有車駕駛有車停泊。堵路後,左面路面仍有車停泊)。pw1表示馬路中心被雜物堵塞,車輛不能正常運作,而堵路影響的交通狀況,在車上已經發生。

pw1表示見到他們在路邊,雙手拿起雜物,包括木卡板,放置在路中心,兩條行車線來回都有雜物,佔據了車路大概2分1。下車後,警長472上前嘗試截停及制伏該名高大男子。由於該名男子身形高大,pw1上前協助警長。當時pw1他們在男子背後,表明了警察身分後,警長472叫他躺在地下,男子不斷反抗(*官表示如何反抗?pw1解釋與警長鬥力並用手支撐),pw1向他發出警告:「訓落地下否則使用武力」但男子仍然不聽從指令。其後,pw1向他的臉部發射胡椒噴劑和再次使用警棍(*黃官:「再次?之前已經打過?」,pw1表示轉用警棍)打向他身體控制他躺在地上,制伏過程約5-10秒。期間,pw1見到總督察羅禮謙(音,下稱羅總督察)與雙手拿起木卡板的女子在拉扯。控辯雙方不爭議該名女子其後被拘捕。pw1協助羅總督察制伏那名女子,稍後時間軍裝警員出現,pw1把制伏的人士帶到李福林體育館門口。16:20 pw1在燈柱eb370位置正式拘捕男子,即被告。pw1指出被告就是當時拘捕男子。當時以「非法集結」拘捕時被告,警戒下回答「我無野講」。

證物p3(7張圖片),即當時被告衣著,有斜揹袋;
證物p4,總共有5張圖片,如下:
圖1,李福林體育館正門,當時pw1在車上望到該位置;
圖2,李福林體育館外面,鏡頭遠些少的建築物屬於大元邨街市。當時pw1的車停泊在圖上右面數起第二部綠色的士位置;
圖3,當時車尾位置望到街上的狀況,在安民坊後面;
圖4,角度比較廣角,整個安祥路的路面狀況;
圖5,如上。

p6為兩張膠籃的相片,pw1當日見到有人把膠籃放置在馬路上;pw1相信圖片中的膠籃,就是涉案的堵路物件,呈上為p8。
——————————————————
續…


12:42: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3警員10171 盧振業
報稱受襲
2009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1中隊

PW3警員10171 盧振業 指稱除控罪中指上唇受襲流血,右前臂內側瘀痕亦為A1襲擊所致,但記事冊及口供均沒有提及右前臂內側。

⏺傳召PW4警員19785 黃肇峰(音)
2015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中隊

A1辯方盤問PW4

A1代表大律師未完成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12:49:28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2]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Partc
——————————————————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p1(工作碟,即p1a),鏡頭在李福林體育館正門,向著大元街市的方向。畫面左上方有「03/08/20 sun 16:08:59」的字眼,右下方有「Cam01」,一共會播放十分鐘(由16:16:00播放至16:26:00)
(*直播員表示,電視太側太遠,甚麼也看不到~)

pw1表示影片中有輛客貨車駕駛經過停下,相信就是其車。主控正打算解釋畫面上的內容,法庭打斷並表示應該交由證人自己解釋。

影片播放完畢後,控方詢問被告影片的內容,並詢問法庭是否需要重播片段。(*黃官發脾氣責備控方「播左10分鐘片咩都無講,依家播完先問法庭要點樣,主控你搞咩,係人都知睇完段片就完,需要個陣就禁去個個位。硬係要將鏡頭放到咁遠。。。證人坐前d一齊睇~」)

16:16:26~16:16:33
pw1見到白色客貨車停泊在左面的畫面,就是其車;

16:17:00~16:23:00
pw1見到有深色衣著人士從安民坊方向過馬路,相信就是較早前提及的示威人士;

16:23:00~16:24:00
pw1表示安祥路接近大元邨街市方向和接近著李福林體育館的兩旁都有深色衣著人士,相信是示威者;

16:24:05
pw1表示分別有2名深色衣著人士在馬路中心把木卡板膠、籃拿出來堵路;

16:24:30
pw1表示堵路行為令到影片中的私家車無法通過該處。其後,物件被拿走,私家車能夠順暢通過。不過,仍然見到馬路中心有雜物;

16:24:33~16:24:40
pw1在車上見到位於樹影的位置,有3名人士出現,其後見到有人把雜物推出來。

16:25:00
pw1相信左上方被制伏的男子就是被告,花叢一共有4人,站在最右上角是pw1,旁邊是羅總督察,左面被燈柱遮擋的是警員14595,和羅總督察拉扯的女子就是另外一位被告,而白色車位置旁躺在地上就是被告,俯身的人就是警長472;

播放證物p2,(工作碟,即p2a)
pw1表示見到一名男子嘗試襲擊羅總督察,身後是自己和14595。pw1解釋這個片段,是第一時間制伏完被告後協助總督察的片段。當時躺在地下為被告,跪在被告身上就是警長472。

主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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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當時pw1在貨車內,透過擋風玻璃觀察情況,先見到大批示威者聚集,但觀察期間沒有下車。pw1在後排望出去見到有黑衣人士拿著木卡板,當時自己的視線一直望向路面方向,反而沒有太留意那名高大男子。其後,因聽到偵緝警長472表示有名高大男子在指揮所以傾斜向前望了兩秒,下車後才第一次見到被告。當時位置在安祥路的馬路中心,pw1表示被告把手舉高過肩膀再指向另一名女子,二人相距大概5米左右,但自己並沒有見到被告將雜物放在馬路中心。

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16:17:59,pw1表示見到樹附近有車停泊在那,右面有另一輛客貨車,但pw1當時沒有留意該輛客貨車。其後,pw1見到畫面中各人下車的情況,同僚也去到被告的位置。辯方表示當時畫面見不到其他人在堵路,pw1不同意。pw1表示在片段中,私家車後有名女子雙手升起了木卡板,其厚度大概20厘米(*黃官問如何升起?pw1表示即是原本平臥然後豎了起來)。

16:24:21
pw1見到被告在安民坊位置橫過馬路,在被告接近其車輛時做出指揮動作;

16:24:43
pw1表示原先平臥的木板豎了起來,但看不到被告是否走到該位置。辯方表示影片播到41秒時,被告到達該位置,木板已經豎立了起來,pw1表示見到就是這樣。辯方指出,其實女子豎立木板與被告無關?pw1表示只能說被告有在差不多的時間內做了舉起手的動作,不清楚其他事情的過程。pw1表示因為畫面被樹遮擋了所以看不見被告動作;

16:24:11
pw1見到畫面「11秒」下面出現了私家車和一名男子;

16:24:17
pw1見到該名男子和私家車上的司機有交談;

16:24:24
pw1見到該名男子做出舉起雙手的動作,類似被告舉起手的動作 ;

16:24:31
(重播片段後)pw1留意到該名男子用腳把膠籃踢向馬路,其位置在車的正後方,但當時在車上自己沒有留意該名男子。pw1解釋因為只留意有人堵路,詳細誰人做了甚麼事情則沒不太記得。
辯方指出,整個過程,除了在馬路上的那一刻,pw1從沒有見過被告;下車後,pw1從沒有留意過被告的動作;被告從沒有做過pw1聲稱的指揮動作,也從來沒有參與過堵路行為,pw1對上述全不同意。

盤問結束~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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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長472陳瀚業(音),駐守元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於案發當日7時當值,同行隊友包括羅總督察羅、探員14595和探員15560,4人都是便裝,當值是因為大埔區有一個遊行示威活動。當日14:30,pw2在大埔中心附近一帶進行反罪惡行動,pw2負責開車。羅勇督察坐在副駕駛位,14595坐在pw2後面,pw1坐在pw2後面左方位置。

16:00,pw2把車停泊在大元街市,當時他們在留意附近有否進行非法行為。16:15 pw2見到有好多黑色裝束的人士在安慈路走去安祥路,其中一名人士比較高大,大約一米八高,他站在一些物件上所以顯得更高,在體育館那邊的行人路,即對面的行車線。

小插曲:
黃官:幫你澄清番,姐係你指個名人士企高xxxxx?
pw2:中 (你冇睇錯我冇聽錯。。。)
法官隨即發火並連珠炮地大罵pw2「依家唔係問答遊戲,中咩中?離曬譜,依到係法庭,用啱、唔啱、清楚、唔清楚黎答。中咩中,唉有冇搞錯手,唔係茶餐廳比你叫嘢唉」
(全場安靜,一踏出法庭皆忍不住笑,差點以為pw2在打牌。。。)
——————————————————
續...


13:04: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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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D3代表律師盤問

案情主要分3階段:
由出動到截停上車離開:第一階段
PW7搭AM9804到現場。PW7確定AM9804車廂入面並無視像攝錄、以及大多數警車車廂入面都無視像攝錄(註:與PW6口供有衝突)。出發時,PW7坐左邊單邊位,前一兩格為門口。當時PW7沒有聞到白電油、天拿水或刺鼻的味道。當時電台沒有報有襲擊的事件。
當時AM9804喺物華街逆線轉入瑞和街。PW7喺一張空白嘅P16畫出當時的行駛路徑。律師重申即當時AM9804沒有經康寧道上祟仁街,PW7點頭同意。當時AM9804轉右入瑞和街,見到有另一班同事正在追截黑衫黑褲女仔,就馬上落車追截。AM9804當時位置喺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的100米外。
PW7在下車處幫手截停咗黑衣女子後,發現仍有4-5黑衣人向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跑上去。當時用了1分鐘就由停車處追到了正在跑的黑衣人,並截停在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附近。律師稱讚PW7「咁你都跑得幾快架喎」,PW7回應道「其實……我對自己都有信心嘅。」
當時PW7同其他警員追上去;PW7位置大概在馬路中間。PW7表示瑞寧街望向瑞和街只顧追截,並無睇到有冇其他警車。PW7稱追趕當時無攞警棍,唔清楚其他同事有無攞。 PW7忘記當時係捉住D3嘅邊一隻手。
律師想PW7解釋D3「掙扎」的意思。PW7稱D3不斷揈手和扯住PW7繼續向前跑。
律師質疑會唔會向前嘅動作係失平衡所致,PW7不同意,表示拉扯力度大,而且失平衡應該會仆倒。被告沒有揮拳。
律師質疑PW7之前在主問提及到由捉住D3隻手到隊友趕到的「數十秒」其實並沒有數十秒,PW7沒有正面回答。
律師詢問PW7 D3跌倒的過程,PW7稱當時環境太混亂,唔記得。
律師詢問PW7是否未能肯定D3是由觀塘站跑去上址,PW7同意。
律師詢問PW7當時拘捕D3時,PW7或其同事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或襲擊的罪名去作出拘捕,PW7同意。
律師詢問PW7會否認為被告有作出抗拒的行為,PW7認為有,因為被告知道PW7是警察,而且被告的行為在PW7看來是逃走。

指出辯方案情:
追截時,案情未如你說。PW7不同意。
追截時,係D3向後望,見到你舉起警棍同佢講「你老母」、「 打尻我?」PW7不同意。
然後D3同你講「阿sir,我乜撚都無做」PW7不同意。
然後你右手一棍打向D3左邊頭部。PW7不同意。
左手一拳打向第三被告個鼻。PW7不同意。
然後你正面拉佢件衫,拉佢落地下同時扯頭套。PW7不同意。
然後講咗句「蒙面好撚型啊?」PW7不同意。

律師詢問PW7當時有無留意被告衣著。PW7稱他當時見到被告著有黑色、有啲紅色嘅衫;黑色長褲。律師將D3當日嘅褲展示給PW7,並請PW7聞下條褲有無特別氣味。PW7聞到天拿水味。
律師詢問PW7制服之後的過程。PW7稱自己當時雙手按住D3膊頭,而D3在地上被控制後並不平靜,但無襲擊警員的行為,因為警員稱因為當時已經被制服。然後當17028上完手扣後,就企起身。PW7無留意到17028的制服動作。因為PW7制服時望向前面為瑞寧街,所以D3頭部都係對住瑞寧街。PW7確認當時只有雙手按住D3膊頭,腳是跪在地面。17028用後扣式上手扣。PW7無留意當時地上有無鎚仔或其他工具。PW7稱追截時,被告揹住一個PUMA袋;而D3落地時,可能因為個袋被掉到PW7後面,所以PW7視野沒有見到個袋。PW7不清楚17028有否開過D3嗰袋。PW7聽到17028對D3作出拘捕。PW7形容17028當時在控制D3腳部,所以17028從D3背後作出拘捕,但是17028聲量夠大,D3應該聽到;D3途中亦有嗌死黑警之類的說話。PW7記得D3由拘捕到上車都是面向瑞寧街。當時瑞寧街兩邊行人路有人群叫囂。

指出案情:
其實情況並不如你所說。PW7不同意。
其實當第二個警員跑過來時,你或者另外一位警員係用膝頭哥壓住D3條腰。PW7不同意。
D3一路面向瑞和街。PW7不同意。
D3因為被壓住痛,嘗試趷起個頭。PW7唔同意。
你或者你同事喺D3面前放低咗一支銀色尖頭棒狀物。PW7同意。
然後D3大叫「屌你老母,做乜撚嘢放支電槍喺我面前」PW7表示有聽過,解釋該物件為電筒。
跟住你上前收返電筒。PW7同意。
被告無任何膊頭反抗嘅動作,即嘗試想趷起身、撞你哋。PW7不同意。
被告除上述嗰句外,無大叫。PW7不同意。
被告無講過死黑警。PW7不同意。

由制服被告到上車過程:第二階段
制服後扣上手扣,由PW7和17028一人一邊托住D3格甩底抬起佢;PW7稱當時要俾啲力托;與17028一人一邊搭住佢膊頭(不記得左右);中間過程三人係平靜、最終帶佢上車。
指出案情:
被告面向瑞和街,你或者17028直接扯手扣拉佢上嚟。PW7不同意,因為PW7稱D3很重;自己和17028都係偏瘦嘅人,無可能扯個手扣拉到佢起身(按:17028其後上庭,直播員覺得佢身型健碩;以及形象中PW7講過對自己應該係幾有信心先啱)
然後手扣就整親D3。PW7不同意。
然後17028就將D3推去AM9804車窗外嘅鐵絲網。PW7不同意。
D3左面面頰位置就撞向鐵絲網。PW7不同意。
然後17028就㩒住D3推去鐵絲網,嗌左聲「唔好顛[din2] 啊」PW7不同意。
然後一路捽住佢塊面去車門位置。PW7不同意。
然後先開門俾佢上車。PW7不同意。
D3上咗車之後其實係坐近門口位置。PW7同意,PW7坐近窗口座位;D3坐近走廊座位;17028企係走廊,因為當時警車都擠擁。
上車時D3身體狀況已經好唔舒服,暈暈地、四肢無力。PW7不清楚。
由追截到上車,D3都無抗拒你同你同事嘅拘捕及截停。PW7不同意。
反而係你主動攻擊D3。PW7不同意。

警車上面過程:
企喺度係唔係警察搭大巴嘅普遍做法,但因為17028係拘捕警員要睇住D3。PW7稱被告個袋係17028全程揸住,但不清楚幾時開始跟身。PW7稱返到警署,落車一刻,D3有嘔吐,有嘔吐物。PW7記得車上,D3表現平靜、沒有嘔吐 ,但到警署準備落車,就發覺D3瞓左喺度,當PW7嘗試抬高佢,就發現有嘔吐物在座位。PW7無留意D3身上有白電油、天拿水味道及無留意D3是否面青口唇白。PW7不記得在車程上有刺鼻味道。
律師指出被告喺車上面係向前伏低。PW7表示不記得。
指出案情:
D3上車後係自己一個坐。PW7不同意。
D3坐左喺一入門口兩座位。PW7不同意。
D3伏低喺兩個座位上。PW7不同意。
D3係揹住個袋上車。PW7不同意。
有一個警員伸手入咗D3個袋入面。PW7不同意。
而該警員係坐喺D3後一行。PW7不同意。
有警員用白電油整到D3下身。PW7不同意。
有警員用取笑嘅態度講咗一句大意係「屌,咁多嘢嘅」PW7不同意。
然後D3回咗一句「屌,你塞俾我嘅」PW7不同意。
然後有警員回咗一句「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7不同意。
D3一直在車上有嘔吐跡象。PW7不同意。
D3有在車上嘔吐。PW7不同意。
你不坐在D3隔籬。PW7不同意。

到警署時,17028先下車,然後PW7經過D3,再扶D3下車。但D3有嘔吐,所以要17028上車協助扶D3下車。律師質疑如何17028又上車協助,難道警車空間很寬敞。PW7表示不記得太仔細的描述。

到達警署之後:第三階段
落車後,由PW7同17028帶住D3行經解犯通道入去報案室,會面值日官。過程中,有見到其他警員,但無其他警員走過來或搲水吹,PW7不同意。
指出案情:
喺到達警署落咗車,去報案室嘅途中,其實有一大班警員等緊被捕人士嚟。PW7要求澄清位置。律師更正為停車場內。PW7指當然當時都不是太冷清。
然後有一個著白色長袖衫、身型較肥胖嘅警員過咗嚟,用上鉤拳形式打左D3下巴一下。PW7不同意。
當你帶D3去報案室嘅時候,你或者其他同事擺咗啲嘢喺D3隻手入面係咁捽。PW7不同意。
喺值日官張檯附近,你或者其他同事拉住其他被告嘅頭,話D3係「瀨尿曱甴」。PW7不同意。
你其實未能肯定被告是由觀塘站跑到瑞和街與瑞寧街交界。PW7不同意。
喺你制服被告一刻,被告斜揹袋入面只有兩個防毒面具、3M面罩、兩支滿嘅白電油、一個鎖匙連住一個可摺疊刀。PW7不同意。
係無你啱啱所講嘅彈珠、所謂嘅彈珠發射器。PW7不同意。
係無你所講嘅鋤頭。PW7不同意。
律師重覆指出D3斜揹袋入面只有兩個防毒面具、3M面罩、兩支滿嘅白電油、一個鎖匙連住一個可摺疊刀。PW7不同意。
喺你制服D3一刻,D3無作出任何反抗或抗拒你的行為。PW7不同意。
律師質問裝住「彈珠發射器」的袋是藍色,為何PW7會只記得藍色的發射器機身。PW7稱由於事發已久。
律師質問PW7為何得知「彈珠發射器」為彈珠發射器。PW7稱曾見過有用類似機器發射彈珠。PW7在P16畫過的行車路線為P26。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0:25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707油麻地
#襲警

區諾軒

控罪:
(1)-(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20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裁決理由

———————————
上訴人

上訴人區諾軒正接受隔離令,獲准豁免出席聆訊

針對控罪1

潘敏琦法官觀察到警方已多次勸喻現場人士離開,但是他們不願離開而需要警方推進,潘法官指上訴人以揚聲器力抗長盾,是「力挽狂瀾」及「極力抵抗」。潘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用揚聲器大叫「死黑警」,上訴人大叫「毅進仔」後立即敲打關警員的盾牌。潘法官指法官並非生活在象牙塔,「毅進仔」是上訴人以尊貴議員身份恥笑警員的低學歷,可見上訴人滿懷敵意。

彭資深指上訴人因擔心現場出現「人踩人」的情況而敲打盾牌引起警員的注意,上訴人的行為並非非法。潘法官指出上訴人敲打長盾前後從來沒有講過「人踩人,警員唔好再推進喇」,上訴人在原審時亦沒有作供,即使片段有現場人士大嗌「人踩人」,法庭亦無從判斷是否屬實。

彭資深大律師陳詞指控方證人關志豪口供中從來沒有提及「嚇呆」,關警員的口供只提及「嚇」,而片段亦看不見證人有「嚇呆」的反應。關警員在庭上亦從未提及擔心或害怕武力升級。唯潘敏琦法官認為毋須就字眼上斟酌,法官指關警員在庭上的證供已反映他因上訴人的行為,擔心有即時武力提升,令防線崩潰,以致關警員需要緊握長盾,彭資深回應指關警員的口供紙沒有提及以上情況。

針對控罪2

彭資深指從有線新聞片段可清楚看見上訴人手持大聲公與控方證人高振邦的距離並非如原審裁判官所指那麼近。潘敏琦法官指上訴人一手手持大聲公,另一手手持咪高峰,期間發出嗚嗚聲,如果上訴人說話定必增加其威力。彭資深回應指「咁嘈唔係毆打」,潘敏琦法官反駁指權威典籍已定下毆打並不需要直接接觸。

彭資深指在高警司勸喻上訴人後,上訴人已放低大聲公,足見上訴人對高警司沒有敵意。唯潘敏琦法官指出不應只從一個片段分析,認為尊貴的議員講粗口,而高警司多次勸喻上訴人不要使用大聲公,事後上訴人繼續使用大聲公「請你停止執行錯誤嘅職務」,從環境證據可推斷上訴人懷有敵意。

答辯人

雷專員指:

針對控罪1
(1) 現場非常嚴峻,暴力一觸即發,容易引起漣漪效應。
(2) 上訴人不冷靜的表現持續好一段時間,期間多次講過針對性的言語如「死黑警」、「毅進仔」。
(3) 關警員的憂慮是合理的,他緊握長盾的反應是應付上訴人由「動口」演變成「動手」。
(4)上訴人並非只是一次敲打盾牌以引起關警員的注意,他是多次在貼近關警員面部的位置敲打長盾,事後沒有退去或離開,仍然站在前方,警員憂慮上訴人進一步提升武力是合理的。
(5)關警員緊握長盾,防止自己及長盾跌倒,以防防線崩潰,這是回應即時武力升級的反應。
(6)關警員與上訴人中間只隔著一個透明的長盾,因此他必須直視以觀察上訴人的行徑。

針對控罪2
(1)高警司與上訴人的距離非常近,上訴人刻意行近高警司,即使現場嘈吵,片段中仍然聽到高警司的講話,可見上訴人毋需使用大聲公仍可與警方溝通,上訴人的行為是毫無必要。
(2)上訴人指高警司的不適並非由上訴人所致,但原審時高警司因為上訴人在耳邊大聲說話,即時感到不適。
(3)沒有爭議的是高警司只有面向上訴人的右耳感到不適,而左耳並沒有出現徵狀,可見他的不適是由上訴人引致。
(4)案例指出毋須擴音設施,口哨或大聲說話亦足以構成毆打。
(5)毆打毋須證明上訴人連續不斷在高警司的耳邊擺放大聲公,片段多次顯示上訴人於不同時段作出以上行徑。

———————————
潘敏琦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擇日頒下判詞
———————————

案例:
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 [2003]:
湯寶臣法官裁定未經同意下,在他人耳邊近距離發出聲音,即構成間接毆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縝基 [2013]:
馮驊法官再次確認以聲音干擾他人屬於身體接觸,而聲音超乎「普遍能接受標準」足以構成毆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群英 [2014]:
邱智立暫委法官裁定以聲音達到間接毆打,須首先證明是刻意在他人耳邊發出很大的聲音


13:16:5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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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警員 17101 陳敏堂作供

背景:
2019年12月9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特別更份,職責幫小隊處理西九龍區突發事件。21:36時收到通訊機指示,得知奶路臣街有示威者堵路。坐衝鋒車到染布房街近奶路臣街,見到已經有幾袋垃圾放置在行車路上,但未見有示威者。車隊左轉入奶路臣街沿內街掃蕩,到奶路臣街近洗衣街時,見洗衣街近山東街有大約2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於是左轉入洗衣街逆線向山東街方向追截他們。

當時陳警員身在警車,見D1在示威者人群中,他們之間沒有違例泊車阻擋視線,附近有街燈照明。期間目睹(一d警員追截唔到嘅)示威者將木卡板掟出馬路,他們身處行人路及馬路,掟出洗衣街嘅馬路。觀察距離相距大約10米,留意到示威者有人睇水觀察周圍環境、亦有人指揮示意示威者搬垃圾木卡板出馬路。而D1在行人路幫手推木卡板,令其他示威者可以將木卡板掟出馬路。當時D1身穿一件藍色外套、灰色長褲、灰色背囊,雙手戴住手套,頭戴住藍色外套嘅帽。

拘捕過程
示威者見警車後,沿山東街/花園街逃走。警員在山東街落車追截,追咗15米後(大約幾秒、少過10秒)在山東街67號外截停並制服被告,當時被告雙手不斷擺動及掙扎,於是為D1鎖上膠手扣。

在D1的灰色背囊中搜到一個3M粉紅色防毒面罩、濾苾、口罩、黑色護目鏡、黃色及透明護目鏡片。左邊褲袋中搜出電話、多個口罩……。D1沒有回應管有上述物品的用途、在上址出現的原因,於是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案情大綱如下:
從通訊機得知奶路臣街有示威者堵路 > 警車車隊到上址掃蕩 > 目睹示威者將木卡板掟出馬路,亦有人睇水、指揮 > 警車追截示威者 > 警員落車追截並拘捕第一被告

陳警員聲稱目睹第一被告幫手推卡板俾其他人掟出馬路(被告無親手掟)。由於陳警員見唔到他的面部特徵,所以係靠衣著及跑步姿勢辨認/鎖定第一被告,因為被告「好似跳跳吓咁樣跑」不過主要都係認第一被告嘅衣著、尤其係佢嘅(灰色)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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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大律師盤問PW1警員 17101 陳敏堂
確認陳警員沒有追截掟卡板出馬路的示威者,在20人中分辨到示威者有男有女,但無法確認他們的身高,只有大約只有4至6人有搬卡板。亦無留意其餘的示威者的行為(只係望咗一眼)。淨係記得第一被告係呢4至6個人入面。

陳警員唔清楚由目擊第一被告到落車之間歷時多久,同意由第一眼望到被告至落車前一刻,被告無離開牠的視線範圍。之後盤問又話轉身落車嗰一剎那離開視線(唔夠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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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即其中一名協助拘捕第二被告的警員作供,控方主問中……

⚪ 13:11休庭,14:30繼續


13:19: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
————————
被告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品格證人,本案會爭議犯案者身份。

證物:
P1:承認事實
D1:片段
D2:品格證人的供詞(以65B呈堂)

承認事實:
-當日是由PW2拘捕被告
-被告沒有案底
————————
PW1(受襲警員)作供:

主問:
-PW1在當天因有人聚集及堵路,故在1215時與隊員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組成防線。在1235時,當有其他隊員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作人群管制時,PW1看見有約10人在近畢打街的馬路跑開該隊隊員,於是在畢打街西邊行人路近電車路組成防線,分隔2批人。

-PW1看見有男子在2米外畢打街西邊近行人路的行車線手持約1米橙色圓錐膠雪糕筒丟向他,他需要向後閃避,該雪糕筒在他右前方跌下。

-PW1指之後男子從外畢打街西邊行人路向皇后大道中方向逃去,PW1隨即追他並叫「警察!唔好走!」,同時間亦有2名警員加入追遂過程,最後PW1用長盾架在男子前路並截停男子,2地相距約15米。

-PW1曾向在1238時到達現場的PW2問看不看到案發經過,PW2指看不見。

-在過程中,PW2一直要求男子合作,但男子有爭扎,左右郁動,想衝過防線,故曾2度對男子使用胡椒噴霧,之後男子才平靜下來。

-在1240時,PW2以襲警罪拘捕男子並施行口頭警誡,男子表示「我冇嘢講」,那時PW1在2人身邊。

-PW1指追逐過程只在10秒內發生,PW1在追逐男子時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他形容男子在逃跑時有推開途人。

-在1241時,PW1在與PW2押解男子上警車的過程中有留意路上有沒有該雪糕筒,但已看不見,他也曾向不同警員詢問此事,但沒有警員目擊事件。
——————————
盤問:

⭐️口供紙:
-PW1同意他曾與PW2夾過時間和地點,因希望口供一致,但沒有夾其他細節。2人亦曾一起落口供紙,但過程中2人沒有傾談。及後也沒有看過PW2的口供紙。

-PW1解釋只會特別將Polo衫特別寫為「有領」衫。

-PW1解釋他寫是PW2拘捕和截停男子是手文之誤。

⭐️現場環境:
-PW1同意現場是人山人海,但不是兵荒馬亂。他指出畢打街的車輛可流動,但不記得男子後方有沒有車。

⭐️PW1的觀察:
-PW1同意當天他需要戴頭盔,當中有保護罩,當中上半部份有紅色膠,有機會影響顏色判斷,但不肯定有沒有拉落;他當天亦沒有戴豬咀。

-PW1同意那10人的行動是在1-2秒內發生,但不能肯定他們是否想衝過他。PW1對10人的印象中,除被告外,他不能在庭上有效指出其他人的特徵及手持的物品。

-PW1是憑上半臉來判定男子是中國藉男子。但忘記了男子的衫有沒有鈕、標誌、花紋和袋及他沒有帶錶。

⭐️追逐過程:
-PW1承認因他要向後閃雪糕筒,所以不是馬上追該男子,PW1亦承認因他曾看雪糕筒,所以曾失去對男子的注意。

-PW1指他看見男子走入並推開市民逃跑,當中約有10個市民在行人路,當中沒有穿灰色衫的途人,即使有灰色途人也不會影響他對男子的觀察。

-PW1指當時2名一同追逐的警員是平排,在他前方追逐男子,但由於是不同小隊,PW1不知道該2名警員的名字,也看不到他們的編號,只知道他們是防暴警,亦不肯定他們手持甚麼裝備,亦不知道為何他們會追截男子。

-PW1指該2名警員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因為他們中間留有空位。PW1當時與男子相距2米,而該2名警員則在2人中間。

-PW1同意該男子不是成一直線逃跑,即使是左右穿插但也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而因為可能該2名警員要迴避途人,故最後是他先截停被告。

-PW1同意他在過程需從左邊繞過2-3名市民,但仍沒有影響他對男子的視線。

-PW1更改追截過程約有10秒。

⭐️截停過程:
-PW1指他看不到該2名警員曾與男子有接觸,若有接觸他可看到。

辯方播放約36秒的片段,展示男子被截的情形。
—————————
下午審訊待續.....


14:3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020年3月31日,於大圍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不認罪

2) 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不認罪

控方2位證人
辯方除了被告可能有1名證人,沒會面紀錄
預審期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0930沙田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仲有馬手足的判刑案,唔好走晒)


14:43: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燈柱EB2756,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彈殻,而沒有持有該彈藥的管有權及經營人牌照。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9
上次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967

被告願意接受並明白感化

法庭接納被告犯案是出於好奇,沒動機傷害人,指被告有特殊背景,因私隱問題而不會在庭上指出。本案不涉及群眾活動,沒有人受傷。

12個月感化
。要聽從感化官指示交友,工作,守財政指示
。參與對更生有助的職業訓練,評估


15:08: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2:1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8粉嶺

何(6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蘋果日報

因為證據之中,還有一隻光碟未收到,辯方申請押後。

裁判官批准押後5星期,至2021年3月17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現因另案在囚中,正等待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48: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2]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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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透過司機位的窗口觀察外面,第一眼見到高大男子在安祥路(*未過安民坊的位置,即接近安慈路的位置)的行人路上,其中一隻手指向人群,再指出安祥路,pw2不記得男子用哪隻手。其後,被告聽到pw1,14595表示有人堵路,pw2隨即望向後面的車窗,見到有人拿著膠籃搬出馬路中間,當時pw2叫其他警員稍等。幾十秒後,pw2見到高大男子下了一級,在同一位置,然後離開安祥路,由本來體育館的行車線走向他們方向的行車線,經過其車尾,pw2認為時機成熟,可以下車並向表示見到任何人堵路或搬東西,就上前截停。

pw2跑過去,從後抱實男子並表露警察身分再嘗試制伏他至地下,當時男子沒有聽取指示,pw1和14595上前協助。pw2騎在他身上,他面向地下,當時情況比較混亂,2名同事去協助羅總督察制伏另一名人士,我繼續控制該名男子,其後防暴警員出現。pw1拘捕該名男子,pw2表示那名男子就是被告。

播放p1的閉路電視片段:
16:16:15~16:16:32
pw2見到其車從安祥路開去太和方向;

16:23:30~16:23:48
pw2見到被告站在安慈路上,近著海寶花園位置,站高了一級,這裡就是pw2第一眼見到被告的畫面;

16:23:50~16:24:06
pw2當時聽見同事表示有人搬動雜物在馬路上,自己則看不到任何東西;

16:24:25~16:24:35
pw2見到高大男子下了一級,過馬路,穿過安慈路。畫面雙白線位置,見到自己剛剛下車,被告出現在畫面中樹丫位置;

16:25:00
pw2跑向被告表露警察身分及要求他躺在地上,在畫面中,見到被告和自己。

主問結束~
——————————————————

⚫️辯方盤問
由案發至今,pw2仍然駐守元朗。案發至今一年間,在3月9日凌晨錄取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本案的細節都寫了。pw2一直透過司機位觀察高大男子,除了其膝蓋上的位置都看得清楚。pw2表示因為對方戴了口罩,只見到對方的雙眼。

pw2表示因為對方高大才留意他,雖然見到被告手舉起並指向人群但看不清用了哪隻手,但視線一直留意著對方。期間,同僚表示後面有人堵路所以有兩秒時間望向了車尾的玻璃,其後繼續留意高大男子,直至見到該名男子走出馬路,走向其車的位置才下車拘捕。

pw2表示下車期間看不到被告有否做其他動作,辯方讀出口供:「佢用手指指向安慈路,似在向其他人士指揮」,辯方詢問pw2使用了「似」,是否代表你本人也不確認?pw2不同意,認為當時安慈路附近有一群人,事前也留意到這群人士在安慈路、安祥路方向,向著李福林體育館走。辯方質疑,其實被告站高了這一點更加容易令pw2留意,但卻沒有把這個重點寫在口供上,pw2解釋當時漏了寫,來到作供時就想起了。

播放p1片段:
16:16:25
pw2見到白色的客貨車,但看不到車後面沒有玻璃窗;

16:17:59
pw2同意下車後,這輛車一直在他們身處邊,當時也有留意到這輛車,並沒有阻隔自己的視線;

16:24:11
pw2見到被告的位置,但看不到另一名深色外套淺色衣服的男子;

16:24:19
pw2同意見到該名男子俯低身和馬路上的司機交談;

16:24:27
pw2見到該名男子用手指向馬路位置2次,當時自己無留意這名男子;

16:24:29
pw2見到該名男子離開安祥路,同一時間,警方後面出現一輛七人車。pw2表示當時七人車沒有阻隔視線,畫面中安民坊方向,樹旁左面見到被告;

16:24:35
pw2被告去到客貨車的車尾位置,而當時那輛7人車也駕駛離開了。

辯方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被告站高了,其實該位置和堵路位置有一段距離;當時pw2未能從司機位置清楚觀望被告;pw2只是因為見到被告出現在車尾位置所以拘捕被告;被告在任何時間都沒有指揮任何人堵路,pw2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人士需要傳召~

控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明天再繼續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收到通知,關於證物p1、p2有一些補充:
p1,即李福林體育館的閉路電視片段,usb中有2條連接,只需要觀望相關時間16:00的片段。

p2,光碟中有3條連接,除了標題「3月8號大埔撤肺炎診所」外,其他片段與本案無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10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16:5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判刑

賈(19)已還押14日

控罪:
① 公眾妨擾罪 認罪,罪名成立
②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③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681

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
代表被告的 #吳宗鑾大律師 就公眾妨擾罪提交案例HCMA313/2006,案情指2005年6月3日,上訴人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裝扮成蜘蛛人攀上大電視,令現場交通停頓兩小時,經審訊後罪成判處21日即時監禁。上訴後法官因為被告人的良好紀錄及品格,改以緩刑方式處理。本案的妨擾程度和被告的角色都較案例輕微。
至於襲警罪,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但沒有提及原因。報告內容對於被告的行為態度皆為正面,會面過程中,被告表示自己因一時衝動犯案而感到後悔,令家人承受壓力亦感到抱歉。被告學業品格良好,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更新中心讓被告作自我改進。

判詞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學業和課外活動表現不差,受師長讚賞。但考慮控罪一的案情,和案例有分別。案件發生在開課日港鐵的繁忙時段,被告行為阻礙交通樞紐,受影響範圍不只是一個車站而是整條觀塘線,覆蓋範圍大。明白被告可能是表達不滿,但亦要考慮公眾有自由使用交通工具。案例中交通受阻兩小時,本案中列車服務受影響六至七分鐘,但必須考慮被告行為有組織和預謀,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就控罪二,被告襲擊警員一下,沒有武器,受襲警員傷勢不嚴重。但必須考慮警員是因為案發時出現交通阻礙,必須執行職務,法例要保護警員。參閱報告後,相信懲教已評估了各個中心的適合性,而且被告是審訊後定罪,不能說他有足夠悔意。決定採納報告的建議。

控罪一:‼️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二:‼️判入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辯方表示會就控罪二作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1小時後~

1545 辯方大律師收到指示,就控罪一作刑期上訴,因上訴需時,可能在上訴前已經服刑完畢,希望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17:01:4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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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作供

⏺主問(節錄)
落警車追捕紅黑衫男子D3,唔記得有幾多人一齊追, 男仔去到瑞寧街12號和隊員PC18267糾纏,當時我距離他們約五米,中間沒有東西阻擋,現場有街燈。我上前協助,想用雙手拉他雙腳令他失平衡。我在他前面摀低身捉住他膝頭,扯他落地下,因他身形較大份我要用相應力度,他背部落地,掙扎了約二十秒。我和同事一起將他翻轉身,PC18267拉住他上肢,我拉下肢。

我向他快速搜身,問佢點解唔聽警告及逃走,佢冇回答。D3表情激動,說話有鬧粗口,唔記得佢講咗啲乜,大概係政治口號同黑警。當時冇留意D3有冇受傷,D3亦冇話自己受傷。佢身上冇特別嘢,打開他的斜孭袋時他仍在地上,附近有其他同事在袋中搜到有鎚、噴漆、面罩、豬嘴,望一望已經收返埋,冇逐樣攞出嚟睇。現場環境有市民聚集包圍,大量市民叫囂放人,有雷射筆照射,有大概30人,距離約十米。

因我有理由相信D3是有份破壞升降機的人,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和警誡,D3說他冇做過。2029我和隊員帶他上警車離開現場,D3仍然激動及反抗,他一時放軟全身,一時掙扎,花了一段時間 (約6分鐘) 才將他帶了上車。

斜孭袋一直由D3管有,他坐在近車門的座位,PC18267坐隔離窗的位置,我坐在D3隔離。因車上多人,行車期間D3仍拿著自己的袋。到達觀塘警署,因為在剛才行動中拉了幾人,要去報案室等見值日官。2040帶D3見值日官。警車上望到D3有地方有傷勢,右後頸有3cm損,左邊面有損,但D3沒有要求睇醫生。在報案室內再打開D3斜孭袋仔細睇裏面的物件,該袋是黑色,上面有白色的puma logo。PC18267亦在身邊。

袋內最大格有好多嘢,有一把連柄、有鋼管的一尺半伸縮刀,搜出時是摺合的;有一個裝住鐵鏟頭和斧頭頭的綠色袋 (辯方爭議:只是警方聲稱D3管有);噴漆、木柄鎚仔、兩支打火機燃料、3M透明眼罩、毒面罩連濾罐。斜孭袋的暗格內有鎖匙,連著一把十厘米摺刀;袋內亦有鋼珠及藍橙色的鋼珠發射器。D3右前褲袋有電話,頭上有黑色頭套,手上戴黑色手套。檢取這些物品後交給PC18267,因相信他干犯了更多罪行,2051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罪名拘捕及警誡,D3話啲嘢唔係佢嘅。

攻擊性武器包括一呎半的伸縮刀、鐵鏟頭、斧頭頭、鎖匙上10cm的摺刀、鋼珠和發射器。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有黑色和紅色噴漆、木柄鎚仔、3M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和頭套、兩支打火機燃料。

D3神情平靜,對答正常,我不覺得他不舒服。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物品後,物品交給PC18267,2107由我將D3帶上一樓臨時羈留室,幫他解開手銬,他手腕傷痕應該是由手銬造成,沒有其他傷勢,不需處理。2115我向他發出pol 153,並講解他的權利,他表示明白及在上面簽署。2126將D3交給PC17128處理,在一樓補錄拘捕情況和警誡口供,要讀比D3知,但他要求見律師。2310律師來到,0005我在D3和律師面前複讀補錄警誡口供,他們不同意當中D3說過「啲嘢唔係我嘅」,更正成「我冇嘢講」,再次複讀後大家同意簽妥,影印了副本。0130將D3帶回報案室,再次搜身沒有特別發現。0145將D3交給報案室看管。

D2律師盤問
你見唔到截停四名男子的情況,你的調查報告中亦沒有提及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會唔會你記錄咗其他案件的情節?PW8不同意,但同意當日沒有人因為使用雷射筆而被拘捕。

D3律師盤問
你處理D3有三個階段,截停被告、警車上和警署內。
你在車上留意到高大的黑衣人,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下車,警車停在路旁,車門打開已是向住行人路,D3和警員糾纏的位置在瑞寧街12號舖外,近教堂未過嘉樂街的位置。辯方質疑,這個位置PW8應該一落車就見到,為何要幾秒後先見到他們糾纏?PW8說現場情況混亂,不是只有D3逃走,D3不是唯一目標。辯方說PW8主問時說留意高大齊裝的黑衣人,期間視線冇跟甩,所以應該會即時見到糾纏。PW8說視線有甩,唔係淨係睇住佢,之後見到佢同警員糾纏就認得。辯方挑戰PW8口供內的說法是落車追截一段距離後才在12號舖外見到糾纏,PW8認為他庭上作供和口供的說法意思一樣。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02:4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倫(同音)。

下午審訊
PW1 被襲警員 SGT1960 蔡華倫(音) 繼續作供
PW2 拘捕警員 PC18681 蘇子恆(音) 作供
(作供細節後補)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上一封DW1(品格證人)為被告所寫的信件,雙方亦同意無需於庭上讀出。

押後至2月19日1500進行裁決,期間辯方需於於1月2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7:20: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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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作供

追捕第二被告的基礎
女警許素菊作供時聲稱「第一眼見第二被告嗰陣,佢已經係度跑緊,見唔到佢有掟卡板,只係聽警員 6835 吳振霆講返出嚟先知」不過,女警盤問下指出「第二被告係嗰班人(示威者)到走出嚟,所以有理由相信嗰班著黑衫嘅人(包括第二被告)係較早前係上址聚集,所以上前追截」。

被質疑既然現場除第二被告人外仍有多人著黑衫,而女警亦沒有目睹第二被告有不法行為,為何上前追捕?而且又如何在視線離開後重新鎖定第二被告?許警員承認追捕第二被告人主要因為她逃跑,因為只有第二被告孭着(藍/綠/紫色)JANSPORT背囊,所以好快就鎖定返佢。

代表第二被告的曾大律師指出,以許警員現場追截時與第二被告的距離,根本無可能清楚見到背囊上有3隻顏色。許警員只是在檢取證物時留意到背囊有3隻顏色,所以作供時聲稱在追截時見到,加強說服力。許警員不同意。

誰人造成阻礙?
片段顯示追截示威者期間,警車高速從卡板「路障」旁邊駛過,可見該路段當時可以讓車輛「通行」。因此,辯方提出「車路其實會唔會係因為幾架警車逆線駛入,造成洗衣街/山東街交通擠塞呢?」女警許素菊不同意上述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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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6835吳振霆作供
吳警員在盤問時指出自己日日都係坐嗰款衝鋒車,唔需要望都開到門落車,因此即使在警車左邊落車,視線都不會離開在警車右方的第二被告。鎖定第二被告是因為她孭着一個(藍/綠/紫色)的背囊,十分注目、容易識別,當時只有一人孭嗰個背囊。

‍♂️鳩拉馬尾妹?唔知點講,自己睇……
辯:你確認你指稱有份掟卡板嗰個人,係黑色長髮、紮馬尾㗎嘛?
證人:【確認】
辯:有無留意片段中你指稱係被告嗰位,係有頂帽笠住㗎?
證人:【嗰個唔係馬尾嚟㗎咩】
辯:你睇清楚d,呢個係頂帽嚟㗎
證人:【係】
辯:【所以就唔存在咩紮馬尾嗰個人,可能你係認錯人㗎喎?】
證人:【不過咁講喎,我截停嗰時,佢係束住條馬尾㗎喎】
辯:所以我咪向你指出,你截停嗰個可能係第二個人嚟㗎囉?
證人:【唔同意,可能佢戴住嗰頂帽係路嗰陣跌咗】
辯:咁嗰個人笠住頂帽,你笠住唔會見到長頭髮㗎?
證人:【即係……你明唔明我意思呀,笠住都好似長頭髮㗎嘛】
辯:你笠住點見到長頭髮定短頭髮呀?
證人:【笠住遠睇都會見到佢有d嘢飄下飄下,都係長頭髮嚟㗎喇】
辯:既然你唔同意係認錯人,即係你係唔知點解會由有帽變做無帽?
證人:【哦咁你要問返當事人先知喇】
辯:我點解要問返當事人呀?你係見到嗰個喎?

吳警員指當時懷疑有人用卡板堵路,牠的慣常做法是到場後鎖定最易識別的嫌疑人,然後追捕。同意當日在轉角時視線曾短暫離開被告,但因為距離只有15米在右,好快就靠被告特徵鎖定她。

*吳警員在覆問確認無留意第二被告手上有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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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兩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均不會作供。押後至2021年 1月2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結案陳詞。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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