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09:01: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09:00 開庭,處理呈堂影片事宜(部份影片真確性未被確立)後,就會傳召PW1張金福(水刮隊長)


09:29: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開庭

控方證人PW21 案件調查警員pc13729陳浩熙繼續作供。試圖在三條呈堂錄影證物P118 P119 P117中辨認部分被告


09:51: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增加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3段片段,編為證物P1(新增對P1-C即第3條片段不受爭議性的說明)。
2) 控方就D2多傳1名證人,即警員7318。
這名證人未有口供紙,法庭希望控方盡快補回。

現再傳召PW2,開始辯方盤問。


10:15: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控辯雙方完成對PW2的盤問,現控方傳召PW3,即警員13950。控方呈上PW3的口供作證物,編號P57。


10:20: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侮辱國旗)

案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
因被告健康問題,辯方申請取消8月27日提堂,申請獲批。

裁判官批准將保釋金由 $2,000 下調至 $200。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除保釋金下調外,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0:54: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1/1)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前文

❌被告不認罪❌

❤️結果:辯方同意簽保守行為12個月,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直播員憤怒補充:此庭簡直浪費所有人時間,主控一到庭就向書記要求遲15分鐘開庭,同辯方商議證物問題,10分鐘後,又向書記話商議期間衍生出另外兩個新問題,再要求延遲,書記話不如開庭先。於是開庭就話要同律政司攞指示,一拖就45分鐘,番嚟就話簽保守行為,取消起訴]


10:58:12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傳召警員9192張金福,郭官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控方主問(節錄):

有一高大示威者向我揮拳,擊中我右面嘴角,咁啱我右邊嘴角有「痱滋」,所以打落特別痛。事後「痱滋」進一步腫脹,拍下「痱滋」照片並存入P36照片册。張金福表示事後無睇醫生

嘗試拍閘示意同事開閘,但無回應。我跑上扶手電梯,隨手執起水刮和雪糕筒防禦……

當時楊岳橋議員和譚文豪議員上前了解,問我係咪警員?點解唔入去?

答:我係警員,我想返工,之後佢地無再追問。我用電話聯絡警總同事,5至10分鐘後同事確認身份,開半閘,我烏低身入……

早休15分鐘,11:11再開庭

補充:張金福指當時「痱滋」情況嚴重咗,即「痱滋」範圍爆咗,痛楚維持一星期


11:2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管有仿製火器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1)條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1)及33(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 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沿英皇道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6月2日在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以索取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認罪
全部罪名成立

辯方同意刑事定罪紀錄,呈上2封求情信及背景資料,亦呈上醫療報告

因梁過往紀錄,判刑時可引用《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2)條「任何人在被裁定犯附表所指明的罪行或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10年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相比第20(1)條最高可處監禁2年)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以及1981年《火器及彈藥條例》制訂的首讀及二讀,指出第20(2)條訂立時是為防止干犯例表上罪行時管有火器及彈藥,梁在案發時並非打算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請求法庭不考慮引用第20(2)條判刑。

控方播放追捕時AM8437的車頭錄影片段,並指P2現場發現彈匣內含22粒膠珠、P3在梁家中發現彈匣內含24粒膠珠。

控方亦呈上搜查梁手提電話時的對話截圖,指梁有意干犯例表上罪行。

胡雅文法官需時考慮判刑,押後再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11:29:4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控辯雙方完成對PW3的盤問。
控方傳召PW4。PW4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PW4離開,上庭時間為時約3分鐘。裁判官表示:「好快,你可以走得喇。」庭上一片哄笑。
控方傳召PW5。PW5確認口供紙,控辯雙方皆沒爭議。D1律師簡單詢問後,PW4離開。
1126 休庭10分鐘。


11:35:2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D3律師指出PW3於辨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 PW3在D3律師盤問下承認有翻閱黃色牌。D3律師指出證物P34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裁判官確認此點。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12:32: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提堂

D1:黃
D2:陶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管有2把螺絲批、剪鉗及萬用刀各一
D2: 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一把摺刀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3)抗拒警務人員
D2: 抗拒督察A
-----------------------------
D1 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條件為需要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可涉及同類型罪行及刑事損壞
撤回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撤回控罪‼️‼️
-----------------------------
D2 進行答辯: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就著所有控罪,均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會爭議證物鏈,並會爭議管有以及意圖。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0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D2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2:59: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完。明天09:00續審


14:30: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尊重手足,尊重法庭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莊嚴嘅場合 唔係fans meeting 自重可以嗎?


14:4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4:4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劉 (16) #新案件 #未知 #20200807將軍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同案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令 2200-0600
禁足令 (禁足將軍澳廣場)

案件押後至 29/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14:43: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3筲箕灣 #提堂

賈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年4月3日,在筲箕灣港鐵站內近B1出口,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個銀色鐵箱,箱上印有警徽及鐵路警區字樣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45:1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0901將軍澳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警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控方有5位證人,無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拘捕、醫療報告,但爭議被告身份,辯方需傳召控方證人1、2、4。

辯方有一位事實證人及被告本人

預審期:1-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5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4:50:1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陳(16)

背景

修定控罪:
控罪1:暴動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20614)
控罪3: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警員20614)

❗️❗️新增控罪❗️❗️
控罪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一支警用霰彈槍)
控罪5: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24201)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時間獲批

押後至2020年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1:0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6大埔 #答辯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對上述兩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三位警員證人,一名市民證人,會有光碟證物(2段片段,共約40分鐘),預計審訊兩日。

押後至2020年10月14,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4:53:4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上次提堂

於八月十三日,雙方已簽署了一份審前覆核問卷
控方仍需要索取文件,如四份警員的記事冊,當日閉路電視等。
控方仍然需要四個星期方能處理。

辯方原先申請押後九星期,裁判官表示
「我唔介意押後時間嘅長短,我只希望你喺被告嘅角度睇,係會對被告做成好大壓力,再押後就真係會好耐,不如六個星期啦好唔好。」
辯方同意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14:56: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黎 (22),D2: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作為,造成交通受阻礙。

D1答辯:❌否認控罪(1), (2)❌
將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以本地話作一天的審訊。

✅裁判官批准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1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審訊。
——————————
D2同意案情並明白控罪,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控罪(3)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15:02: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因上星期才收齊控方文件,需時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06:0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17)
D3 * (14)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PW1-3為軍裝警員,案發時受命於兩警車內作軍裝巡邏,當晚2318時,PW1駛至該處時,於車內留意到路口附近休憩處 (為康文署管理)附近有7名人士踎低,動作疑似在掘磚。PW1留意到D2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將磚塊拋入反轉的垃圾桶蓋中。PW2見到被告手部動作,PW3見到另一人士將磚塊跑向路中心。當各人見到警車後向各方逃走。警員事後觀察案發現場,約2米x2米範圍的磚塊被掘去,數目約為50塊,範圍內同時有3支螺絲批及一卷電線膠布。

此外,垃圾桶內發現一環保袋,內有13塊磚,受損範圍旁邊亦有一金屬手推車,上有磚塊5塊。休憩處涼亭下的長凳上有5個背囊、兩件外套,其中兩個背囊內發現具有名字的物品,其中一個背囊為D2管有的。

長凳上有9支水與購買水的收據,警方根據收據索取秀茂坪邨一OK便利店的CCTV,發現案發前一晚、11月13日 晚上2245時D2與另一男子於便利店購買10支水。

D2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D2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律政司撤控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在擔保金扣除)不能干犯與刑事損壞有關罪行,證物9-13交還被告。

D1, D3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律政司拒絕,因此申請押後希望再試一次相討,因為兩被告與D2案情大致相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2: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19: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5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25:0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 暴動 (A1-2)
(2) 襲擊警務人員 (A1)
(3) 襲擊警務人員 (A1)

(1) A1, A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8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47: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在區域法院多次押後至今。

A1張正尋求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專家報告

A2陳控方商討減少控罪以減省法庭時間

A3羅已與控方商討,將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同意押後以保持案件完整性

法庭建議分開兩組處理:控罪(1)至(3)及控罪(4)至(8),讓A3先處理減省時間
控方指曾考慮過,若在本次押後之後未有定案,將會考慮分拆成兩案
A3代表稱支持分開處理,但可接納再押後一次,希望下次提堂可以有明確方向,確定答辯及判刑日子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06: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轉介文件

20名被告

控罪:暴動、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有意圖縱火

D4: 更改宵禁令及報到時間
D1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17: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2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其他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及報到等事項

控方申請控罪字眼修改
辯方無反對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審訊20200904 9:30再訊


16:12:4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證人作供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6:41: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證人pw21作供完畢
至此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事項待法庭處理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第三第四被告大狀與主控交換書面陳詞)
2.是否接納pw21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聽取各辯方律師關於不應接納pw21認人證供之陳詞)

押後明早930再審理


16:43:1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今日完成PW2-8作供及PW9控方主問。

1641 休庭。明日同庭0930續。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明白個別證人耿直可笑,但旁聽諸位可先稍微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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