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2

09:26: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審訊 [33/60]
#0728上環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26廣播
0930 開庭

D5先呈上4月9日醫生紙
控方希望七月其中一個星期六早上作結案陳詞

0938 傳召PW36
(證人列表上第29位)
鄧智兆總督察,2019年7月28日駐守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執行特別戰術小隊職務,而當日亦有身穿特別戰術小隊制服

1001播放P35 - NTS16M040
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
控方指以上為從未播放過的片段(即A第五個item,一共有5個檔案,分別00000至00004,但現階段只需播放至00003)

1132 小休15分鐘

鄧智兆 2010年出庭作供時 遲到逾3小時,可幸今天能準時到庭


10:13: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722青衣 #判刑 #審訊 [1/1]

D1:黃(19)
D2:黃(23)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案情:
(補)

D1112日已認罪

控方接受D2提出簽保守行為申請,不提證供起訴

裁決
D1及D2同意案情
D1罪名成立
D2簽保守行為處理
自簽1,500元守行為24個月

求情
D1在DSE後修讀設計相關課程,志願從事室內設計。年幼時家庭有困難,現在與母親同住,為家中獨子。除設計外,D1亦對霹靂舞有興趣,並有義教跳舞。D1有悔意,犯案只是一時衝動,重犯機會極低。本案留有案底,對只有19歲的D1將來有深遠影響,對D1已是極大的教訓。D1在現場第一時間認罪,又在法庭最早機會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及親友撰寫。

(1)由D1親自撰寫,案發後十分懊悔,並且因壓力大經常失眠,明白因為自己犯案令父母、老師、親人難過。當日犯案全因一時衝動,明白做人要有責任心,不可行差踏錯,應該貢獻社會。重申自己絕不會再犯。

(2)由同為室內設計師的母親撰寫,指D1是非常懂事的孩子,喜歡藝術和運動,自小參與各種課外活動,並曾加入校隊,生活相當充實,絕不是無所事事的小朋友。事後兒子有向自己懺悔,亦知道兒子心理壓力非常大。案發後自己雖然難過,但以後會好好督促兒子。

(3)唐社工指在4年前因跳舞認識D1,當時並非因為D1需要輔導而認識,而是以朋友身份相識。社工知道D1家庭背景,強調D1勤力、為人有善,在社區中心有義教跳舞。案發後D1有向唐社工表示後悔,並積極尋求方法改善,唐表示願意與D1保持聯絡,多安排正面積極的活動,保證D1循規蹈矩。

(4)D1姨姨亦指D1自幼誠實有禮、樂於助人,主動照顧外公。

(5)家庭世交李先生同樣自幼認識D1,指出D1積極捐血,對藝術、舞蹈、運動亦有興趣,相信缺乏父愛對其有一定影響。

辯方呈上D1捐血卡。

案例
辯方呈上一個刑事損壞的刑期上訴案例,案情同樣簡單,該案被告人大力拍枱損毀玻璃,在裁判法院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在上訴時法官指出案情並不嚴重,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即使是緩刑,亦毋需判處監禁式刑罰,改判罰款1,000元。

反觀本案案情更輕微,涉案3座橋墩可以完全復修,D1亦願意作出賠償,希望法庭判處罰款或感化。如果法庭認為需要感化報告,亦希望可以無需還押。

賠償
路政署表示修葺3座橋墩涉4,057.7元。
由於D2以簽保守行為處理,無法判處賠償令,亦沒有經濟能力作出賠償。
D1願意支付法庭認為合適的賠償。
4,057.7元全數由D1賠償。

案件押後至1130時判刑


10:31: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答辯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

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案件押後一會再作求情,先處理其他案件。


10:53: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1: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10: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訊日

D1: 蔡(20)
D2: 鍾(23)
D3: 林(23)
‼️各被告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彈藥(D1-3)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石屋內,管有10發子彈、249粒 9x19 毫米彈頭及511粒混合款式彈殻,而他們沒有持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 管有爆炸品(D1-3)
(3) 無牌管有彈藥(D2)
被控於2020年3月27日,於小西灣一住宅單位內,管有彈藥而沒有持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4)無牌管有槍械(D2)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小西灣一住宅單位內,管有一枝槍,而他沒有持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5) 槍械容許無牌人士管理(D2)
被控於2020年1月將1枝散彈汽槍交付姓林男子(即D3)
(6) 無牌管有槍械(D3)
被控於2020年3月27日,於北角一住宅單位內,管有1枝槍,而他沒有持槍械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背景:
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並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其後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2020年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於2020年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押後於2021年6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程序。

D2另需就另一控罪(管有違禁武器-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在同一地點管有一支三節棍)於2021年4月20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1:15: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荃灣

D1: *(12)
D2: *(14) (已認罪❗️)
D3:王(23)
D4:陳(5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已簽署問卷,控方有9位證人
D1,4已簽妥同意案情,而D3未準備好。
若完成同意案情,控方可減省1名證人。

控方有約30分鐘片段,來自2個片段來源,實質需要約3分鐘片段。

控方第二證人需要屏風。

D3 將爭議證物鏈(有關磚頭的檢取會有爭議)。

D3表示未收到片段影到D3的相關證供。裁判官向控方詢問是否有片段影到被告,控方指影到,稍後會增添相關證人供詞。裁判官不解為何到審前覆核,仍未有相關供詞,被告亦未知悉控方認為有片段影到。控方指只是認為片中是被告,到審訊時,會由證人再作指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 至2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4天中文審訊。


11:36: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722青衣 #判刑

D1:黃(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的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D1112日已認罪

D1今天較早前求情

賠償
辯方已賠償4,057.7元

考慮過辯方求情,決定索取感化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45:2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審訊 [33/60]
#0728上環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144 小休後再廣播
1150 開庭
繼續主問傳召PW36 鄧智兆總督察
繼續播放 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的P35 - NTS16M040片段

1226 播放 P35 - NTS16M040 00002
片段中有另一警員叫「鄧sir鄧sir」但片段中聽唔到鄧sir作出回應。

1237
片段可見警方舉起黑旗,隨後發出約7發催淚彈。

1253
鄧兒子指出當時有留意示威者的雨傘:一啲係反咗好似一個碗一個兜咁樣。控方問及與一般雨傘的分別時,鄧表示「因為你係一個兜啊嘛,所以有機會兜咗(催淚彈)落個兜到就冇咁容易跌落地下。」

1256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此為證人以自己的估計及推斷反遮嘅目的,只是他個人的揣測,而未見 #陳仲衡法官 就住咁猜測性嘅答案作任何嘅表示,並表示反對就此問題及答案。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回應指不認為證人作出揣測,而是以他在現場的經驗所見到發生過的情況下得知。

#石書銘大律師 如果呢一個證人講佢試過喺前線做過示威者、有反過把遮出嚟,佢可以解釋反遮嘅目的... #陳仲衡法官 打斷並質疑「咁唔係要身為一個示威者先答到呢一個問題下話?呢一啲咩反對嚟㗎?」

#曾藹琪大律師 支持 #石書銘大律師 的說法,同樣提出反對,希望證人回答問題時能澄清到底是他個人揣測還是案發現場親眼所見。

1303 午休至1415再續
屆時亦會處理案件管理


12:34: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1/1)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口供以65b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日00:08時PC 18851宣布拘捕被告,罪名是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2)警員在2019年11月1日在現場拍攝下列證物相片8張並製作相冊呈堂(P2),物件全部屬於被告
⏺綠色口罩(P3)
⏺黑色背囊(P4)
⏺深藍色鴨嘴帽(P5)
⏺綠色口罩(P6)
⏺一對黑色手套(P7)
⏺黑色面巾(P8)
⏺一對黑色手袖(P9)
⏺八達通卡一張(P10)
3)以上證物其後由警方妥善保管,不受干擾
4)被告無刑事紀錄

PW1 督察曾文龍 (音)現埸指揮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2235時證人同隊員在擺花街近砵典乍街設立防線,當時防線前20至30米有400至500人聚集,當中有男有女,期間示威者不時叫囂「死黑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決一不可」。律師引述證人書面口供寫上發生時序
⏺2246時有人用藍色雷射光照向警員,但不確定有多少支,人羣持續叫囂挑動警員情緒
⏺2249時有人在擺花街堵路,其中有一袋白色包裝袋約2x1呎扔路在馬路中間。
2249-2252 PW1用大聲公發出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蒙面法同萬聖節非法集結」,其後更出示非法集結藍旗。
2353-2354 約100人戴上口罩面具,不時叫囂辱罵警察,並有綠色雷射光照射警員
⏺0007時 隊員1885拘捕一女士即被告
證人指2235-2254在發出警告後聚集人數有超過100人戴口罩,在2255時拘捕過2男1女,但不清楚身份

PW1 盤問
律師給一張Google map地圖(D1)確認上述A,B點為設立防線位置及拘捕被告位置。由1035設立防線到拘捕被告這個半小時警方推進只有100米及馬路上沒車通過,證人同意,但反對發出警告後人羣同警方距離由二三十米擴大至四五十米。律師問2246及2353時之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是否由半山電梯天橋上射出來及當晚有發射催涙煙,PW1表示不肯定及唔記得。另外也不同意律師指每月尾在不同地方也有號召紀念831活動。

覆問
證人說記憶中沒有用過裝備中之防毒面具,亦回覆發出蒙面警告後,現場沒有改善,不覺示威人士有除下口罩,但不排除有人因此除下。

PW2 PC 18851 戚文俊(音) 負責拘捕 作供
證人在2019及2020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P12 及 P13)。證人確認當時防線有數排警員,自己企頭一排。證人指當時被告在距離20米外,留意到被告在場超過1小時,一路戴住口罩,有不斷叫囂,內容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辱罵警察如死黑警,仆街。PW2從被告舉止手勢,認為他是帶領者如曾面向人羣示意叫口號,證人見被告叫時口罩郁動,叫完用手上下拉口罩,因而認為被告有帶領叫囂。在PW1指示下於十二時許追被告到半山自動電梯下,拉住背囊將其拘捕。

PW2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指今日庭上作供提及被告舉止是領導者角色及口罩移動細節在書面口供完全冇講,但今日庭上作供喚起記憶。PW2不同意律師指被告大部份時間沒有戴口罩,在離開時才戴,並肯定視線內被告一直在前線,不覺她有意離開。
PW2回答2300至至0007拘捕時,自己隊沒發射催淚煙,但其他隊可能有,自己也沒有使用防毒面具只用面巾,同時不清楚結志街是否擠塞。

覆問
PW2同意擺花街一直有人聚集,而前牌示威者是有路可以離開

控方案情完,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辯方證人

DW1 父親作供
作供指被告自小氣管過敏,鼻敏感嚴重,輕輕微哮喘,小學時經常看醫生,大個後自藥房買成藥食。
2019年10月被告因發作,出入場所佩戴口罩防止塵埃,證人相信用口罩對敏感有正面幫助。

DW1盤問
盤問下證人說成藥主要在家中食,因為食完會眼瞓不會帶在身食,另外成藥不需要醫生紙買,鼻敏感冇特定時間發作,例如昨天被告因打掃也有發作。

辯方案情完。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根據湯偉雄一案,零星示威行為不致令和平示威者犯非法集結罪,PW1主要話有雷射筆照射但沒有證據涉及被告在2300至0007時使用雷射筆,至於有掟出白袋堵路也是在2249時,不是PW2説見到被告現場出現時間。證人指被告叫死黑警,就算有說也不應去到侮辱地步。就被告身上物品如手袖也不能排除當天有831紀念活動而帶

辯方希望法庭不接受PW2證供說被告有帶領角色因為
(1)被告有很多事情在庭上說因事發已久忘記了
(2)被告只是參與和平集會,沒有證據其行為令人害怕

控罪二
根據辯方證人作供被告有氣管敏感,有合理辯解使用口罩。而控方盤問時也沒有否定說法。再者PW2指被告全程有戴口罩也因記憶模糊未必可信,辯方立場是大部份時間沒有戴口罩,只在離開現場時戴上。

控方結案主陳詞
控罪一:綜合兩位控方證人證供,現場有掉物件在路上,道路有數百人霸佔馬路一段頗長時間,參與人士亦有叫駡辱罵警員,控方認為這些已是足夠證據定罪

控罪二:辯方證人只說被告有此症狀,但沒有證供提到事發時有此症狀。

案件押後於2021年5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2:59: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情指,案發於2000-2200時,在上址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經多次警告後,仍拒絕離開。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以催淚彈作回應。案發時被告處於示威的前線,控方證人指出被告拾起催淚彈殼並擲向警方,最終警方以橡膠子彈射中被告大腿並制服被告。搜身時,搜出防護裝備,即手套及防毒面罩。

背景:
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

答辯: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播放警方錄影片段,約長十多分鐘。

求情理由:
1. 坦白承認控罪
2. 身上找不到攻擊性武器

呈上2封求情信(被告,被告父親)

播放影片後見到,被告站在投射鐳射筆的人的身旁,而事實上,都相隔2,3個身位。汽油彈亦非被告投擲。

同意事實中,所指的投擲催淚彈回警方防線,辯方指只是反應,見到出煙就擲走,無意擲回警方防線。

辯方指控方的基礎也只是因被告在警方舉黑旗後仍未離開。希望予以輕判。

裁判官問及辯方有否案例提供,辯方指暫時未有guideline以規範非法集結判刑,只有一些判刑要留意的指引,即須具阻嚇性。明白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辯方並無準備任何案例。

簡單判刑理由
維持至少2小時,在旺角鬧市當中,有示威者投擲雜物,甚或汽油彈。同意案情中,亦不能否認被告有向警方投擲催淚彈頭,並在準備再次投擲之時被拘捕。案情嚴重,判刑時亦須受上訴庭指引約束。

量刑起點:10.5月,認罪扣減1/3。
總刑期:7個月❗️❗️


13:01:3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
辯方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控方修改控罪(3)詳情,僅更改手文之誤。

控方案情:

控罪(1):
於2020年3月23日,控方證人PW1 警員17805 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進行反縱火巡邏。
0140 PW1於吉祥街花園埋伏,看見被告踏單車經過。
0143 CCTV 看見被告踏單車往警察宿舍方向前進,被告往案發地點前進,並用鐵線捆綁宿舍鐵閘。
被告向宿舍投擲3枚汽油彈,2枚爆開1枚沒有,因此可見現場有2次火光。被告在西閘外縱火,宿舍內1 部私家車被火損毀,之後被告往單車徑方向逃去。
控方證人PW2 警員58105看見被告向宿舍投擲汽油彈,但不能追捕因為宿舍鐵閘被鐵線捆綁。
控方證人PW3 警員24967 在宿舍外巡邏,收到CALL 因此往宿舍方向前進。PW3制服被告,被告當時戴白色口罩及鴨舌帽,左手戴著勞工手套,右手有火光。另外一隻被扔走的勞工手套在行單車徑旁的坑渠尋獲,亦被驗出有微量甲烷成分。於被告的單車上亦首獲一樽透明液體,檢驗後發現有120%的甲烷成分。而沒有爆破的汽油彈,灰燼及透明膠樽亦驗出微量甲烷成分。
被告在警誡中承認自己的行為。

控罪(2)(3):
被告的單車停泊於宿舍外,於單車上搜獲鋤頭及一樽載有通渠水的透明液體。檢驗後發現是鹽酸,有26% 的濃度,可以燒傷皮膚。

控方呈上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CCTV片段及鋤頭實物,以協助法庭透過以下6方面決定量刑標準。

1. 被告踏單車到現場,可見有預謀。
2. 被告使用鐵線捆綁鐵閘
3. 影片可見被告投擲3枚汽油彈
4. 現場的燃燒情況及其嚴重性
5. 片段顯示被告有戴帽,遮擋容貌,以圖隱藏身份,令偵查及追捕更困難。
6. 鐵閘被捆綁,令警員開啟變得困難。根據片段看見開閘時間需時30秒。

有關控罪(3)的鋤頭
1. 控方呈上鋤頭,有手柄,長23厘米,連接1個鐵器,有2邊,1邊係鋤頭型形狀,另1邊為叉子的形態。鋤頭並沒有開鋒,尖端闊6厘米,長9厘米。叉子位呈現3叉狀態。

有關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CCTV片段
1. 17號鏡頭。鏡頭拍攝單車徑的情況,看見被告踏單車出現
2. 17號鏡頭。相反方向。被告在單車徑踏單車往警察宿舍方向
3. 西閘1號鏡頭。鐵閘的光源位置,被告走到西閘門前,有用鐵線捆綁西閘的行為。
4. 5號鏡頭。被告鐵線捆綁西閘的行為,向鏡頭遠離並進行點火及投擲3枚汽油彈,之後逃離現場。現場仍然繼續有火光,燃燒時間大約為12分鐘。被告於01:45:34開始投擲第1枚汽油彈。
5. 14號鏡頭。宿舍內鏡頭拍攝被告捆綁西閘的行為,並向鏡頭左方移動。片段可見最右邊的私家車,白色AUDI A5,即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被火損毀。
6. 18.1號鏡頭,鏡頭拍攝宿舍內的停車場。鏡頭右方的黑影是控方證人,看見有汽油彈所以嘗試追截。
片段顯示該白色私家車車頂及地上亦冒出火光。
7. 14號鏡頭,宿舍內鏡頭。看見2位警員不能打開鐵閘,需要第3名警員協助搖開鐵閘,令開閘時間需時30秒。
8. 18.1鏡頭,宿舍內警員用滅火筒撲滅火種,燃燒了2分鐘。

官:希望了解火種與民居的距離。
控:見到火種旁邊已經有民居
官:貼地少少嘅方法,例如幾多號室。
控:我呈上相簿供法庭參考。
官:你自己消化咗先
控:最接近為1樓,火種距離民居5-10米
官:風險程度要知有咩人可以住先可以判定。會唔會有老人家居住?
控:唔會
官:有機會有小朋友?
控:有

有關各呈上相片的內容
1. 相片顯示燃燒範圍面積
宿舍內火種燃燒範圍的位置約1米x 3米
宿舍外火種燃燒範圍的位置約1米x1米
內外共1米x 4米的面積

2. 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損毀情況
控方希望申請賠償令 $5000
警員於車房磨走薰黑的部分及補油,共需$5000.

控方會以有指導性的案件以協助法庭量刑

控方呈上案例
2宗判刑覆核的案件
[1]SWS p.704 第20段Part E1
縱火極為嚴重,可判處終生監禁。
上訴法院並沒有判刑指引,應根據案情進行判刑

[2]CWC 案中,被告因為縱火罪(60(1))被判處4-5年監禁。本案的被告為有意圖而縱火(60(2))比(60(1))更為嚴重,因此法庭判刑應考慮阻嚇性。
根據Part H, 法庭考慮縱火罪判刑時應考慮犯案人的動機、所導致的財產損失、所導致的人命傷亡、潛在風險及事件屬單一或大型計劃。

案件裁決書P.710 Part G2
(2)條比(1)條更為嚴重,(2)為有意圖。上訴庭認為香港地方擠迫,人迫人,縱火導致嚴重人生傷害,必須要嚴厲打擊。基於公眾考慮,法庭需要嚴厲判刑,否則會對公眾造成嚴重威脅,建議判處即時監禁。而且縱火案多樣多式,法庭應根據案情而決定量刑起點,因此上訴庭認為不適合設定量刑標準。

當天上訴庭直播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39

控方總結:
1. 縱火罪判刑需要具阻嚇性
2. 年青不是減刑的因素
第60(1)條根據案例判刑已經4-5年,因此第60(2)條應該判處更重的刑罰。

辯方陳詞
被告品格良好。因為社會事件,被告受壓,情緒受到困擾。被告於求情信內指出犯案前後受到新聞的影響,看見警員與年輕人的衝突,令自己受情況及壓力,一時衝動作出此案件。
呈上各封求情信:
1. 2名女兒:父親關心時事,受到新聞的影響,導致壓力大而失眠。
2. 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被告非常關心香港的未來,關心下一代的成長環境,同情他們。
3. 沙田區議員:被告於獄中特別關心及緊張年輕的囚友。

被告於還押期間接受心理輔導,心理狀態亦有所改善。
被告同意亦接納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承諾不會在以任何暴力行為達致公義的目的。

2. 被告人的態度及悔意
被告被警員截停後,在警誡下亦即時作出招認。於第一次提堂已經沒有保釋申請,可見被告願意接納自己的過錯。
就鎖上鐵閘的事件,被告希望阻止追捕。根據錄影片段,被告鎖閘前有行返過去睇更亭有冇人,見到冇人才鎖上鐵閘。
就宿舍與火種的距離,辯方不能接納,因為控方沒有相關資料。辯方只會接納該地點為宿舍範圍。

就SWS案例而言,並不能直接比較(60(1))與(60(2))的,需要視乎案情而言。

官:1個係財產,1個係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法庭會根據量刑3部曲,1控罪性質,2犯案情節,3同期分期,去決定判刑。

辯方呈上第2部分案例,希望法庭判處約4-5年監禁。
1. DCCC161/2020 鄺文浚
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
2. DCCC890/2019莊鑫淼
量刑起點為 4年

法官提供給控辯雙方的案例[3]:
CACC96/2020姚少康
當日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4

法庭希望控方以書面於案情中描述各片段及武器等詳情,以方便法庭了解。
控方於庭上不斷表示抱歉。

法官希望給予時間控辯雙方參考剛剛提供的案例,休庭至1430 再續。

----------------------------
延伸閱讀
[1] SJ v SWS [2020] HKCA 788
[2] 15 歲少年掟汽油彈原判 3 年感化 律政司覆核成功 還柙三周候判
[3] HKSAR Respondent v YIU SIU HONG [2020] HKCA 1087


13:26: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8/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2/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0 開庭

傳召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

下午14:30 再訊

\================
**15/5/2021 後補資料

**09:49 開庭

**傳召 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

⚙️控方主問
D1證物
**2019年10月30日駐守新界南重案組3C隊,今日本來休假,被傳召為證物員,20:10去到荃灣警署,從警員9865接收與D1有關嘅證物,20:20完成,主控引導PW16逐一確認以下物品,一個黑啡色背囊,內有一個密實袋,裝着一個思疑係汽油彈,深色嘅樽、綠色蓋有一塊黃色布、橡筋、火柴,另外搵到銀色鐵錘、黑色柄,一卷白色麻繩,一卷米色金色麻繩,一個透明膠盒內有螺絲批,一把黃色鉸剪連套,一個黑色打火機,三個藍色打火機其中一個係爛嘅,兩個粉紅色氣球一副Ray-Ban太陽眼鏡連盒,一個白色充電器和電線,一對啡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一個黑色面罩,一件黑色衛衣外套,一條黑色長褲,一個黑色腰包,一張個人八達通,一張長者八達通,一張電話卡。

D2證物 當日20:30時,從警員11869接收D2嘅物品,20:40完成,主控再次引導PW16逐一確認以下物品,一個黑啡色背囊,一個銀色背囊保護套,一個思疑汽油彈,透明樽內有沉澱物,有兩條火柴綁在晉身,一支黑色行山杖,一對黑色手套,一個深灰色頭套,一個灰色頭盔,一把銀色鉸剪,一個藍色開瓶器連有三條鎖匙,一件黑色外套,一件黑色T恤,一件藍色恤衫,一個藍色IKEA膠袋,內有一條灰色底褲,一件深灰色T恤,一頂黑色鴨舌帽,一條黑色長褲,一個灰色3M口罩,一個紅色打火機,一副太陽眼鏡,一個啡色眼鏡盒,一副黑色眼鏡,一卷紅色膠紙,一包濕紙巾,一個充電器連電線,一個黑色袋,內有一個盒黃色牙义,內裏還有一個細嘅黑色袋,裝住34粒彈珠,一個灰綠色斜咩袋,內有黑色防毒面具和灰色濾罐,一對黑色波鞋,一張八達通,一張Smartone / CSL電話儲值卡,另一張CM Link電話儲值卡,一部黑色手提電話,內有SIM咭和電話套,一副黑色眼鏡,有破損,知道係警員13962嘅財物。

當晚21:15~21:45時,為證物影相,23:00帶證物返新界南總部處理,23:30帶思疑嘅汽油彈落去停車場空曠地方再處理。

處理第一個思疑嘅汽油彈 因為怕樽內液體揮發,所以打算轉用政府嘅新嘅白色樽裝住,從密實袋取出玻璃樽,樽口有黑色膠紙封住,撕開膠紙,因為有沉澱物,分別倒入兩個膠樽,白色布、橡筋、火柴用另一個證物袋裝住,再將玻璃樽、膠樽證、物袋用膠索帶固定在一個硬紙皮盒內,紙皮盒再放入一個大證物袋。

PW16用同樣方法處理第二、三個思疑嘅汽油彈,在此不重複(但主控好細緻,連點樣撕開膠紙,放咗去邊,點樣開樽蓋,倒完液體有冇蓋好樽蓋都問)。

處理完三個思疑汽油彈,攞返上十一樓,用膠袋啤機將三個大證物袋封口,在袋口加簽,繼續其他工作,期間證物放在座位嘅locker,妥善看管,唔受干擾;2019年10月14日09:18攞證物上證物室登記,09:20取出三個思疑汽油彈,由警員47802揸車,交去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所分配咗一個編號畀第一個汽油彈嘅物料,為GPD44245,玻璃樽為GPD44245A,第二個汽油彈嘅物料為GPD44246,玻璃樽為GPD44246A,第三個汽油彈嘅物料為GPD44247,玻璃樽為GPD44247A。

辨認汽油彈嘅玻璃樽 控方呈上另一臨時證物給PW16辨認,一個紙盒內有三個並排的玻璃樽,PW16認出最左邊嗰個就係第一個汽油彈樽,樽蓋有標籤GPD44245A,控方申請將PP2呈堂為P2,PW16認出中間嗰個就係第二個汽油彈樽,樽蓋有標籤GPD44246A,控方申請將PP3呈堂為P3,PW16認出最右邊嗰個就係第三個汽油彈樽,有標號GPD44247A,控方申請將PP29呈堂為P29;辯方要求睇證物,表示睇唔到有字。

11:55~12:18休庭,裁判官開早會

控方申請打開包裹紙盒,取出玻璃樽,PW16指出編號寫在樽口對落1-2cm,D1律師話睇到GPD三個字,但睇唔到數目字,D1律師稱原子筆退色。

D1律師請證人離席,反對PW16對玻璃樽嘅供詞,知悉PW16只係送證物去化驗,不是由佢收回,佢無身份去確認樽上編號,裁判官接納建議,需要考慮十分鐘,之後裁決,第三個樽的編號問題引申到第一二個樽同樣有問題,一個穩妥嘅做法,就係要以交替程序去證明,覆核P2改為PP2,P3改為PP3,P29改為PP29。


14:20: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審訊 [33/60]
#0728上環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420
繼續主問PW36 鄧智兆總督察
繼續播放 由15610 鍾建輝 拍攝的P35 - NTS16 M040片段

19:52:29至19:52:53時,警方發射多枚催淚彈,控方指有催淚彈掉落在一把綠色向外反的雨遮上,PW36指在現場曾見過催淚彈掉落在雨遮上或被雨遮反彈,但亦有見過雨遮被催淚彈破壞,但不確定見到片中所示的情況。截圖為P35_PW36_014。

約1953時警方用警棍喝令居民「閂窗」。約1954時一輛消防車由修打蘭街駛入德輔道西向西行。

19:56:51時可見防線後方一隊畜龍向前行。PW36指自己小隊當時接到指示上前拘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PW36在19:56:57時在畫面左邊第一個頭盔上有綠燈者為自己,因該綠色燈畜龍行動編號為正方形,後方綠色燈畜龍行動編號為長方形,因而認出自己。另外因當晚PW36所屬畜龍隊伍用綠色燈。當晚收到指示後PW36所屬畜龍隊伍由防線後方走上兩條防線中間。

約1958時一輛消防車沿德輔道西往西行穿過警方防線。

片段至20:02:21時錄影完畢。

1442
P35 - NTS16 M040播放完畢

1446
播放由荃灣重案組第一隊14992 戴嶼峰拍攝片段,P45 - NTS16 M093
為A第15項,亦是之前未播放過的片段

由19:09:24至19:34:21
片段開始可見皇后街華麗都會酒店,即皇后大道西忠正街交界。

19:10:08時警員將一個在行人路旁的垃圾桶拿開,正如早前作供所指的垃圾桶,PW36當時表示不知道為何垃圾桶出現在該位置。及後防暴警員佔據行人路及馬路向東繼續推進至19:11:30時在正街交界前停頓。

19:12:07時從正街繼續向東推進至越過正街交界,19:12:27時一名人士在左邊行車線,控方指為有人將長梯放在馬路,PW36當時沒有見到,只是後來在推進時見到長梯在馬路上,19:12:53時畜龍在正街與皇后大道西望向第一街方向,PW36指自己在畫面右邊左手持盾右手持警棍面向皇后大道西,正保護前方防暴。警方其後繼續推進至崇慶里樓梯前停下。19:15:12時又繼續推進至桂香街交界前,期間扶起一個垃圾桶。

19:15:47時畫面可見在皇后大道西及桂香街交界有一道長梯,PW36在現場有見到。

19:18:00時防線繼續向東推進,畫面可見桂香街通往德輔道西馬路上有發泡膠箱,PW36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5_PW36_001。

19:18:06時從梅芳街路口有雜物拋出,PW36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5_PW36_002。

19:18:34時越過梅芳街路口,一個阿伯行過,警方沒有理會。至19:19:10時在東邊街交界前停下。

19:19:43時在近西湖里有兩名人士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PW36正如早前所指只見有人將雪糕筒放在馬路上,並沒有見到有人將雪糕筒交予該人。警方其後在東邊街左轉向德輔道西方向。

東邊街情景與早上影片相同,不贅。

1530
暫時小休15分鐘


14:22:1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覆核聆訊
梁 (37) #1111西灣河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已向詢問處查詢,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今日聆訊取消。‼️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4:48: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袁(30) #20200108烏溪沙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沙安街近燈柱DE1307襲擊男子李忠洋(同音)。
\================
被告已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本案會有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會面記錄。辯方表示需傳召3名證人,且會爭議被襲人的醫療報告。因此他們向法庭建議2天的審期。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和1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2天審訊程序,審訊屆時會以中文進行,被告人在侯審期間可以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另要求控辯雙方在案件開審前3個工作天將承認事實傳檔法庭。


14:59:3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冼(33) #1102灣仔
已還押14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86
\==================
辯方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
溫官表示崔官目前身體抱恙,正休假中,故今天不能處理判刑程序,因此需要把案件押後處理,並會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保釋侯判。

辯方在休庭期間向被告索取指示後,被告人決定不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 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處理判刑程序。期間被告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15:01:2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事隔超過 2 年,3 名被捕男子現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當中一人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

D1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但下一庭將會有。

D1申請更改報告警署獲批✅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6月1日 14:30再訊,以便聽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15:15:4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 (62) 已還押逾12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有意圖而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易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3枚汽油彈,其中2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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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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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控方同意姚少康一案的法律原則,指上訴庭的案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參考該案的判刑,判詞內提及的縱火案件平均判處4至6年監禁。

辯方陳詞
辯方對姚少康案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
辯方指判詞第50段講到縱火罪是嚴重罪行,尤其香港是人煙稠密的城巿,51段講到如沒有實際人命傷亡,法庭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

辯方指姚少康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該案中涉及公眾集會或遊行,在判詞15段中講述當時的案發情況,當時有幾百人聚集,有幾十人在路障的旁邊,有幾名警員在現場見到姚少康手持打火機和汽油彈,之後姚就被警員拘捕,並作出招認。辯方認為在姚少康案中,現場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的情緒較高漲,他的行為有機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秩序,令當時的場面更加暴力,引發人命傷亡的機會比本案更加大。而他附近有一堆路障,他的行為可引致猛烈的火勢,造成嚴重的財物損壞或人命傷亡,比起本案更為嚴重

辯方指判詞16段描述姚少康是故意阻礙執行職務的警員,以當時的示威狀況,他的行為會令公眾秩序更加危險;而本案則不存在上述情況,本案不涉及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另外正如51段所講,如無造成人命傷亡,一般判處四至六年監禁,辯方認為本案會導致有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辯方同意被告在住宅附近犯案有一定的風險,但法庭可考慮,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有特意望過更亭有沒有人,可見被告人無意製造人命傷亡。

法官打斷辯方發言,稱:「其實冇災難係好彩,佢望過冇人啫,望得又有幾遠,不理性之中有理性,我好難拿捏,即係佢係火嘅主人,係咪佢可以控制啲火呀。」
又謂:「一個理性嘅人又有冇諗過,裏面可能有老人家有細路,所以話宜個案例唔應該同英國樞密院案例比,英國嘅民居冇香港咁接近。」

辯方指雖然在姚少康一案中涉案的汽油彈並沒有爆開,但辯方提出在dccc333/2020 判詞的第8頁第22段,指在法律上企圖犯案和實質犯案,罪責上並沒有分別,辯方指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控.......
法官再次打斷辯方,他指辯方一開頭的說法是指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風險較低,現時的說法是汽油彈不穩定難以操縱,質疑辯方的說法自相矛盾,又好似不能支持他的主旨,再者該案只說明唔能夠以企圖犯案作為減刑理由。

辯方再指被告有望過看更亭當時有沒有人在內,並非如姚少康般明知以及眼見有幾十人在路障旁邊而企圖縱火

法官稱:「理性嘅人會覺得嗰度係民居,有細路,汽油彈掟到車都有可能會爆炸。」

辯方續指本案的案發現場並非在示威或混亂的場地,亦沒有涉及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官反駁:「宜個唔止係警員,波及埋屋企人,中國有句說話係禍不及妻兒,佢自己都有兩個女。」

辯方稱,被告人有提及過,當時正門並沒有被他封鎖,若然發生火災,其他人可從正門逃生,而且被被告人鎖上的西閘是汽車出入口。

法官反駁:「宜啲係歪理定道理,即係我話鎖左西閘,冇鎖東閘就唔會阻礙到人逃生?」 法官表示客觀而言被告人的行為有機會阻礙他人逃生。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他呈上的有關60(2)條的案例,當中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例一般判處四至六年,而本案與姚少康案不同,不至於是最嚴重的縱火案件,希望法庭可採納四年監禁。就其餘兩項控罪,辯方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希望法庭可判處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 2021年4月13日 1000 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全叔精神不錯)


15:24: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轉介文件

D1:江(20) D2:黃(22) D3:蕭(20)
D4:葉(25)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9:呂(35)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9]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9律師申請為只面對控罪(5)的D9案件分拆留在裁判法院審理,羅官表示這該由律政處理,D9律師表示會把申請留至區域法院處理。

D3 申請更改報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4月29日 14:30 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轉介後本案D9將轉為D8,期間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們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們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們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15:49: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審訊 [33/60]
#0728上環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540 小休後廣播

1548 開庭
繼續繼續主問PW36 鄧智兆總督察
繼續播放由14992 戴嶼峰 拍攝的P45 - NTS16 M093

由19:34:22至19:46:51

19:39:55時,一件物件飛向東邊街方向,擊中其中一個防暴警員頭盔並爆開,PW36因當時在防線後方沒有留意,但指當時有聽到有人嗌「有人掟嘢」和「小心上方」。 #陳仲衡法官 指出「有人掟嘢」和「小心上方」為傳聞證供。19:39:53時截圖為P45_PW36_003。

19:40:16時一輛救護車由人群沿德輔道西駛向西,同時有物品掉落在東邊街防線前方,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5_PW36_004。

19:40:25至19:40:30時一人在行人路手持長條形物,向前行並拋擲一件物品。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19:40:26時截圖為P45_PW36_005。早前另一截圖P57(icable)_PW3_008A為同一畫面,以防 #陳仲衡法官 數錯磚頭。

19:40:34時兩件物件拋向東邊街警方防線方向,19:40:37時其中一件在地下爆開,19:40:38時另一件物件着地。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分別截圖為P45_PW36_006及007。19:40:43時又有另一件物品飛向警方方向,PW36同樣在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5_PW36_008。

19:44:33時終於由東邊街右轉入德輔道西。一片嘈吵,不斷發射催淚彈,沒有任何問題。

1627
#關文渭大律師 申請下週二到上訴庭處理上訴及刑期覆核,因上訴庭將審理日期由本案開始前改至下週二。 #李國輔大律師 亦申請星期三到區域法院作第五次押後提訊, #陳仲衡法官 指該案押後日期在一月決定,當時已知本案審期,但在 #李國輔大律師 連番懇求下批准。

PW36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6:09: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許(23) #1224灣仔
已還押13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14
\=================
辯方代表:#鄺展鴻大律師
\=================
溫官表示崔官目前身體抱恙,今天不能處理判刑程序,因此需要把案件押後處理,由於考慮到有情況改變,法庭會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保釋侯判,並強調不會對最後的判刑結果有影響。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保釋。

✅法庭在考慮控辯雙方的理據後,批准被告人保釋侯判,條件如下✅
•現金$3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住址
•更改住址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准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需在24小時內交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處理判刑程序。


16:55: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8/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2/4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5 開庭

仍然係PW16就兩名被告的證物 巨細無遺哋作供,仲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
主控要證人辨認一條橡筋,涉嫌揼波鐘

書記小姐好勸力

#駱應淦資深大律 師雖然行動不便,但依然為無名手足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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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繼續主問
**2019年10月14日帶汽油彈去化驗所,和一份由案件主管蒙幫辦簽署的交收文件Pol160 (P80),寫有11:38 由WDPC 14039送交,由化驗所 M H Lo 接收。

證人檢視經化驗所化驗完的第一個汽油彈物料 由一個警方的大證物袋封存,袋的四邊由WPC 14941加簽,剪開第一層膠袋,內有由政府化驗所的膠袋所裝載的物品,該(第二層)膠袋曾經被剪開過,有啲marker唔對位,撕開膠紙取出物件,又有另一個膠袋(第三層)封存,但上面無部門名無人簽名,第三層膠袋都係有剪刀開過嘅痕跡,取出兩個膠袋,一個膠袋包住紙盒,袋面有標籤寫住GPD44245,有政府化驗所barcode ,和一個膠袋裝有管狀物品,包住紙盒嘅第四層膠袋同都有剪開過,再用膠紙痴返,盒內有一個密實袋、一條黑色膠紙、一塊白色布、橡筋、一個膠袋裝住兩個政府嘅白色細膠樽,剪開裝膠樽嘅第五層膠袋,打開樽蓋睇,內裏無嘢;紙盒內有另一個未見過嘅白色透明膠樽,類似藥水樽,內有啡紅色液體,顏色近似由汽油彈樽到出嚟嘅液體。

當日交汽油彈俾政府化驗所,警方亦有寫信要求檢視有冇啲DNA,呈上文件紀錄(P81),剛才嘅管狀物品就係試管,內有棉花棒,PW16唔清楚係咩。

D1律師請證人離度,表示剛才的證物未見過,辯方無法準備,幾個膠袋係剪過嘅,D2律師要求主控跟進;主控表示無意突襲,剪膠袋不是證人範圍;裁判官認同剪開過係有不妥善,需要跟進。

主控問PW16有關政府化驗所個膠袋(第二層)曾經被剪開過,再用膠紙痴住,證人表示唔知邊個剪開,交去試無見過呢個袋,入邊第三層袋都未見過,拎去化驗所時全部封號,之後無見過直至今日,「藥水樽」不是證人交去,今日第一次見。

證人檢視經化驗所化驗完的第二個汽油彈物料 同樣最外層嘅大膠袋係警方證物袋,有WPC 14941在袋嘅四邊簽名,當展開第一層袋想取出內裏第二個膠袋時,發現第一個袋嘅封口黐住咗第二個膠袋,第二個係政府化驗所嘅膠袋,大膠袋內有一條橡筋,第二個袋又係有開口嘅,第二個袋內有兩包膠袋,證人表示第一包內嘅白色膠條,似係搣開政府嗰啲細個白色膠樽嘅封蓋嘅膠條,另一個膠袋內有14支試管和棉花棒,膠袋有政府化驗所標誌和標籤GPD44246,試管唔係證人送去化驗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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