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6

09:09: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0 01 06->


09:33: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 黃士翔裁判官
盧溢燊已還押169天 #提訊日 管有爆炸品 #0720荃灣 民族陣線成員;工廠大廈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庭外約20人等候


09:40:52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7) - 縱火 #0921屯門 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提堂

楊(29) - 襲警 #1111上水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期間涉踢警員腹部 #答辯

開庭


09:41:2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押後至2月17日

以原有條件保釋


09:42:1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押後至1月22日下午2時30分

以原有條件保釋


09:53:2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 黃士翔裁判官
盧溢燊已還押169天 #提訊日 管有爆炸品 #0720荃灣 民族陣線成員;工廠大廈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開庭,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至2/3 2:30,期間繼續還押。

控方改控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完-


10:45: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直播員擅作主張地轉達某手足說話:大家嘅支持,聲援,令佢地知佢地唔是condom。

所以,大家加油2020年齊上齊落,不離不棄


11:19: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2長沙灣 #提堂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韓(19)‼️已還押54天‼️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申請改控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辨方同意更改控罪
控方將傳召五位控方證人
因辯方事前未接獲控方就更改控罪的文件,申請押後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
裁判官拒絕批出擔保,2月6日再訊


11:41: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油麻地 #違反保釋條件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梁(24)
暴動

打算1月6日0125入禁區,DOJ已知悉有關安排及行程,入境處亦知悉並叫被告在入境處等候至午夜,出境前24小時已報到,事務律師亦已通知機場警處

法庭指沒有擔保文件機場警處不知道安排,建議下次帶擔保文件

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5:01: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保釋覆核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硝化纖維]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粉餅]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早前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指於12月24日於觀塘鴻圖道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號倉內,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以及10個粉餅形煙霧餅,意圖作非法用途。

專家初步確認控罪1證物可炸斷手指,可製作成爆炸品,控罪2證物為爆炸品,AP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各證物,明白證物能產生煙火效果,於一兩年前淘寶購買,用作街頭表演

保釋覆核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案件於2020年1月14日1430 作保釋覆核


15:25: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蘇惠德總裁判官
26名被告(13-33) - 暴動、蒙面 #1006灣仔
控方申請押後十二星期至3/4 2:30。控方亦透露已處理160CCTV片段+7小時警方錄像,亦需檢驗兩次鐳射筆、通渠水、錫紙包裹的乒乓波、水槍 及 手套,期間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更改保釋申請:
d1 無更改
d2 更改報到時間⭕️、單次離開香港⭕️、宵禁令更改裁判官指令需取得證明,暫時不處理
d3 更改報到時間
d4 報到次數更改由4次減至1次⭕️、宵禁令改為0100-0600
d5
d6 交回旅遊證件
d7 無
d8 宵禁令改為、今日報到取消1次
d9 申請取消宵禁令❌
d10 無更改
d11 無更改
d12 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今日報到
d13 更改住址、報到警署
d14 無更改
d15 更改報到時間
d16 更改報到時間
d17 改名
d18 更改保釋時間
d19 更改報到時間
d20 無
d21 無
d22 無
d23 更改報到時間
d24 有機會更改宵禁,暫時不作考慮
d25 無
d26 無更改
押後至3/4 2:30


15:26:2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2), 霍(23)
刑事損壞 #0908青松

辯方指出在開庭前三分鐘才收到控方進一步的文件,當中包括搜查令、電話sim 卡及八達通紀錄,而控方仍未能確認一位港鐵職員作證人身分,此證人能夠確認事發時間是否在9月7日深夜至9月8日凌晨,控方希望可在兩星期內交給辯方。

辯方需在1月31日或之前準備答辯,包括兩名被告是否認罪,讓控方的律師可以接手處理。如果被告不認罪,亦會在2月24日審訊覆核。

辯方申請取消宵禁令以及將每週到警署報到的次數由兩次減為一次,並將時間定作星期一的晚上六時至九時,控方不反對,法官亦批准。

案件於2020年2月24日下午2:30於屯門法院第一法庭再審

[感激 "Sleeplessinseatle" 及 "123" 文字轉播]


15:40:2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D1. 石
D2. 劉
D3. 陳

控罪:

1. 傷人19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D1)
2.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
3.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D2)
4&5.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1&D2)
6.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3)
7&8.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3)

案情:被指於9月14日在淘大花園商場地下和扶手電梯上,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他們亦在商場內涉嫌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或/及襲擊兩女一男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D2及3
現金保釋10000
每星期報到2次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騷擾證人

D1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案件合併處理 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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