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7
09:37: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審訊,原條件保釋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10:14: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20灣仔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麥(1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你塞」行動時在灣仔站2號月台被搜出一把刀)
修訂控罪,由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最高罰款$5,000或監禁2年)改為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監禁3年)
押後至2月28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0:22:17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4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34 提堂 (#0828上水 管有違禁武器等:摺刀、鐵蓮花等)
18/2 就控罪2)審訊,原條件保釋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0828天平村)
3)管有違禁武器(0829家中搜出鐵蓮花)
鍾/33 提堂(#0831太子 藏有攻擊性武器:彈弓和螺絲帽等)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14/2提訊,原條件保釋
麥/19 #判刑(#1026何文田 刑事損壞;1227認罪)
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涉用手推開蒙面女督察)
無需答辨,等警方調查,調九巴行車記錄
**原條件保釋
押後13/3 再提審
手足案巳完
保釋手足離開可能需☔️同問候**
11:12: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2案)
⚖️潘敏琦法官
韓/19 已還押 65 天 申請保釋(#1112長沙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申請保釋被拒,需還押看管
-
黃/22 已還押 16 天 申請保釋(#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保釋被拒,需還押看管
-
#不是聲援 #其他事件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12 樓 30 庭
⚖️布思義暫委法官
文志光 已還押 申請保釋(#1218粉嶺 公路危險駕駛一輛九巴,導致6人死亡)[蘋果新聞]
獲准保釋
11:45: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4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約30名公眾等候入庭旁聽
有意投身直播的粉嶺街坊請pm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唔使怕羞,北區需要你
12:15: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控方根據245章(33)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現場警員PC20410
辯方證人:被告人
辯方表示
抗辯方向:控罪元素,攻擊性武器不構成攻擊性武器
該把刀仔不算在攻擊性武器三項定義之一
直播員補充其陳述之定義如下(據辯方後期陳述):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辯方
不爭議「公眾地方」,及控方證人之口項陳述
控方立場:倚賴實物由法庭判斷
並認為該刀仔是: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及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但同意沒有證據證明該刀仔有改裝。
辯方表示不同意
盤問證人開始:
證人一:PC20410
控:當時駐守地方
警:大興行動基地,新界北衝風隊第4隊
控:當時有否其他警員?
警:當時還有2個沙展5個警員
控:2019年10月1日11:50
v city對面燈柱截停男子,確認?
警:確認
控:是否現場拘捕,並以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有警誡
警:確認
控:證物P14 相片冊
相片1-5 v city燈柱位置,確認相中位置為當日截停位置?
警:確認
控:是否確認發現被告時,當時被告人踩緊黑色單車,而當時第一眼見到被告人都係踩緊單車
警:確認
警員指出被告由巴士站踩出黎,並畫出路線圖。警員續於相片中圈出截停被告位置
控:當時附近有啲咩
警:當時只有一個人,無論車上或身旁,附近人流稀疏
控:點解截停?
警:見到被告望住我地,然後低頭加速,警員留意到有軍綠色背囊並有突起物,所以有懷疑
控:距離有幾遠,截停過程幾耐?
警:5到10米距離,幾秒鐘時間
控:請示範如何截停
警員當時伸出右手張開手掌,並喊:「停」
控:被告人是否馬上停
警:係
控:請形容當時被告衣著及所有物
警:卡其色長褲,綠色短袖衫,一對黑色防曬袖,一副黑色風鏡,迷彩面巾及漁夫帽,軍綠背囊,P2 漁夫帽,P3 風鏡(防風眼鏡),P4 面巾,P6 背囊,P5 手套(唔記得有冇關係)
控:當時背囊位置
警:當時被告人雙帶揹住喺背部
現場背囊有檢查:
橙色鎅刀,三條黑面巾,4副護目鏡,2粒電池,1個對講機,8條索帶,1條瑜珈帶,1支銀色金屬筆
右揹帶近胸口位置卡其色約3吋刀仔(當時有插入刀套)
警員指出背囊有位置放置,警員於證物中指出並由書記送到法庭查看
官:並非由外物繫穩於背囊上?
警:確認
控:鎅刀喺背囊入面
警:確認
控:P9鉸剪是否無關
警:最初步冇搜到,去到屯門警員仔細搵先搵到
控:睇唔睇到被告樣貌
警:由於護目鏡透明,故只看到眼
控:因為P7卡其色刀仔所以控罪
警:係
控方讀出口供內容:6,7年前透過淘寶,用100蚊,刀仔係買袋果陣送,用黎裝飾用。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
警員同意口供內容
證物相片中顯示背囊中仲有個噴壺,及其他物品
官問:當時有冇嘢喺噴壺入面
警:當時冇嘢
控再問:
警:改答唔記得
控:截停當日,有冇特別事件發生
警:巡邏目的:防止有人到法庭外搶國旗
當是附近並無特別事發生
控方完
12:17:4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截停後被告是否主動被搜
警:係
辯:被捕人講過背囊中都係舞台劇工具,有簡單講有咩用途。
警:確認
辯:證物中有一本記事簿記錄與舞台劇相關事宜
辯方呈上
1張劇團fb專頁截圖
2張相劇場相
辯:當時是否認同其為舞台劇工作人員
控方反對警員意見並無關係
辯方撤回問題
辯:有要求被告解釋右肩帶短刀?
警:確認
辯方陳述:3吋長係連刀套,約8cm,刀鋒約3cm
警:認同
辯:刀鋒唔長?
官:長度係相對
辯:同意冇改裝?
警:唔清楚
辯:當日是否天晴,時間接近12點
警:同意
辯:曬唔曬?
警:拘捕現場唔曬,馬路曬
辯:被告有否講過,帶上物品用黎遮太陽,因為舞台劇要化裝所以要防曬
警:冇
辯:有冇同過其他警員講
警:當時只有佢作搜查,其他人為戒備。
辯:是否同意當時對面馬路冇警員,有其他路可以避開警員
警:同意
辯:果日被告人落單車有冇向下望落腳點
警:唔清楚
辯方盤問完
辯方陳詞:冇證據證明P7係攻擊性武器
1. 被製造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2. 被改裝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3. 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物品
爭議為1,3
2,控辯雙方冇爭議
辯:唔係每一把刀都係攻擊性武器,刀仔細,刀鋒不鋒利,本質唔係用作攻擊性武器
所以1唔成立
被告冇講過自衛或有意圖傷人
亦有解釋過刀係用黎裝飾
有解釋過身上所有之後係用黎做舞台劇用
有道具簿同劇團相關資料去證明佢係製造道具嘅成員
所以3唔成立
現場環境
附近有石壆,正常人會低頭望落腳點,而非警員所講,低頭迴避眼神
轉右可避開警員,冇必要轉左搏拉
當時被告只係帶住舞台劇用品經過警員巡邏位置
12:32:09
#粉嶺裁判法院4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0 已還押 11 天 提堂(#20200105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罐紅色噴漆;涉另一暴動案而不不獲保釋)
涉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
保釋覆核申請獲准
條件
-不離港
-居原址
-一周2次警署報到
-禁足上水廣場丶中心等
-宵禁11pm-6am(星期四除外:12-6am)
押後至18/1再提訊
准保釋
傘陣準備…
12:55: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陳/22 #審訊(#100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迷你刀、鎅刀、剪刀)
辯方不傳召被告人
控辯雙方沒有追加問題
結案陳詞:
採納之前所講的中段陳詞,並補充提出控方證人一證明附近並無混亂事件
因此唔可以就此推論有意圖作出傷害他人
控方未能毫無合確疑點證明被告控罪
官決定:
押後至2月7日下午2點半6樓7庭
將會有簡短口頭裁決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14:42: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三樓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18, 蔡/38 提堂(#1005藍田 非法集結罪、蒙面:普通口罩)
申請撤回宵禁令被拒,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09APR 1430 觀塘裁判法院一庭
☂️☂️門口/大堂有記☂️☂️
直播員註:警覺性低冇留意攝記神出鬼沒,萬分抱歉
14:51:41
沙田裁判法院3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區/27 #答辯(#0813機場 2項襲警罪、藏有攻擊性武器:涉雷射筆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檢視所有控方提交之文件(包括cctv及證人口供)。
官決定押後至2月28日 14:30 沙田一號庭。
若選擇不認罪,下次聆訊將為審前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