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7

10:33: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1428 廣播
1435 開庭


11:38: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續審 [7/7]

楊,湯(20-25)

控罪:
暴動、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結案陳詞完結,主要討論2點:
1. 兩頂帽子:控方如承認D1是First Aid,救助示威者會否視為作為參加暴動者? D1除擔任FA外會否有其他角色參與?
2. 暴動罪共同目的:D1代表律師表示控方對於共同目的的解釋只有在結案陳詞出現,開案陳詞並沒有提及。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3日 10:30區域法院作裁決,及處理關於D1承認之控罪二的求情及判刑,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期間毋須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同庭稍後仲有另案的判刑‼️


11:44:52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英語聆訊

A5:黎(28) 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A5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A3, A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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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於2021年6月3日承認控罪,#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及求情按此閱讀]

判刑理由
被告參與位於金鐘道的暴動,CCTV 及各個新聞片段皆拍攝到A5的行為。

被告選擇承認控罪,明白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仍希望完成刑期後繼續照顧家人以及貢獻社會。

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根據上訴庭處理的梁天琦案,當中已有列明法庭在處理暴動案件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然而法庭需考慮每宗案件的背景及情況均不一樣。

案發當天的遊行,從銅鑼灣SOGO 至金鐘政府總部是一場非法集結,即使警方給予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未有散去。1545時,示威者到達金鐘政府總部。1648時,警員作出大規模拘捕44名示威者。

位於夏慤道的暴動於1545至1648發生
位於金鐘道的暴動於1700至1706發生
法庭接納這是一場(On-Going Riot) 持續性暴動

兩場暴動中,示威者亦有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及磚頭等等。示威者需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及時間準備汽油彈。

當A5 在現場被拘捕時,她配備頭盔,豬嘴以及重型手套(Heavy-duty gloves),可見她有預謀及有準備地參與這場暴動。頭盔可以保護頭部、豬嘴可以防止吸入催淚氣體、重型手套可以撿取非常熱的東西。
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A5有使用重型手套,她有機會只是保管在背囊中。

雖然A5站在示威者的前線與警員對峙,但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她有領導的角色。根據CACC113/2018 案,法庭不能只關注被告的個人行為,而需要關注整場暴動連同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

A5佩戴面罩遮蓋自己的面貌,亦用雨傘遮蓋自己,她的行為令警員難以追蹤他的身份。考慮到整宗案件的暴力性,法庭認為這是一場較大規模的暴動。法官指發生暴動的位置是香港重要的中心地帶,示威者佔據了主要幹道,而附近有不同的商業大廈,形容示威者的行動帶來了經濟影響。然而,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在暴動中受傷或造成任何財物損失。

法庭於本案的量刑起點為 4 年9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獲全數扣減1/3。因為被告熱心服務,經常參與義工工作,有良好的背景,法庭酌情再扣減六個月。
最後判處即時監禁 2 年8 個月❗️❗️

(更新於同日14:32)

(按: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打招呼)


12:17: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A1:施(23) 已還押9日
A2:文(20)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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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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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相關理由

法官先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參考過多個案例,包括1992年Hong Kong Criminal Law 16 的案例(案發在難民營中的暴力事件),梁天琦案的12個量刑指引,鄧浩賢案及楊家倫案的上訴庭案例。

法庭也有細心考慮本案案情,及參考了辯方提供嘅案例,法官有以下觀察。

1. 事發當日相關時段,理大內發生大量非法行為,但本案發生在理大外,並有一段距離,法庭不會與之混為一談

2. 本案無證據顯示為預先安排,法庭接納是突發事件

3. 暴動規模比鄧浩賢案為少,因為理大發生多個非法事件,周圍早已封路對公眾滋擾較輕

4. 案情比楊家倫案情節明顯較輕,楊案當中有人縱火,並波及商舖

5. 無證據有安排,煽動,法庭接納2名被告非主導角色

6. D1在示威者前排被制服,雖然管有刀具,但無證據顯示曾有人使用,法庭接納辯方解釋為工作用途,與案件無關。

7.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D2與早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關,但其管有汽油彈,有一定風險及嚴重性

8. 兩名被告雖然案情不一,一個正面衝擊,一個管有汽油彈,罪責相類

9. 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鄧案相似或較輕,本案中沒有人受傷,亦明顯比楊案輕微。

故採納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刑速報

D1: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D2: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12:49: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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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傳召D5蔡仔出庭作供。

背景
蔡仔案發時24歲,中三輟學後投身社會養家。案發時在大圍火鍋店工作,一般工時由16:00至00:00。案發前無參與任何遊行,蔡仔形容自己政治冷感,對警察及示威者並無特別感覺,不過有透過facebook、新聞報導留意時事。

【為何要冒險入理大】
在2019年11月18日當蔡仔工作至20:30時,突然收到胞妹的求助電話,表示自己被困在理工大學7樓的課室,且出面的人行為失常、多人叫囂,所以用凳及雜物堵塞門口防止他們進入。蔡仔形容當時妹妹語氣驚慌惶恐,並泣訴遺言:「如果發生咗咩事都好,一定要好好照顧屋企人。」於是蔡仔安慰胞妹:「唔洗擔心,依家揾方法去你到。」因胞妹表示手機就嚟無電,所以沒有詳談細節,通話歷時約3分鐘。

話說蔡仔與胞妹在單親與家暴的情況下長大,小時兩人會被媽媽及其男友毒打,蔡仔與胞妹會互相保護對方。蔡仔憶起有次母親買了玩具飛機給他,於是與胞妹去公園玩玩具,期間玩具被幾個年紀稍大的仆街仔搶走,然後胞妹自告奮勇,搶返件玩具返嚟。

蔡仔當時已經知道理大有事,有示威者進入理大、情況危險,但覺得仍有正常途經可以進入理大。當時一心想入理工大學揾胞妹,因她個性堅強,從未講過遺言或輕生說話,而且胞妹是他生命中重要的人,蔡仔相信如果自己身陷險境,胞妹一樣會救自己。

之後在20:40分左右,蔡仔致電父親交代胞妹情況,父親亦開車到沙田載蔡仔到理大附近,之後蔡仔處理完公司手尾後向僱主表示家有急事,要請假一天……

蔡仔被捕後感內疚,擔心如果妹妹有事屋企點算好。無諗過參與暴動,亦不打算支持。續指如果事件無發生,屋企應該可以齊齊整整,之後蔡仔講到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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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控方質疑蔡仔巧合地適合穿著ryan提供的衣物,追問蔡仔「有食煙嘅習慣嗎?你咪話隨身物品放係背囊到嘅?咁點解包煙會係ryan俾你嗰條褲到嘅?」

蔡仔表示與Ryan身型相似,之前亦有去ryan家留宿並著ryan的衣物。雖然大部份個人隨身物品係背囊到,但自己有吸煙習慣所以香煙會隨身攜帶,蔡仔就此為不準確的證供向法庭致歉。身上的兩部電話,一部用嚟打機,另一部通訊用,電話卡則是5月到台灣旅遊是購買的「台灣大哥大」電話卡。

對手套去咗邊?
蔡仔稱在警方看管期間被逼下跪在地上,期間曾經暈倒5至10秒、意識模糊。雙手被索帶箍到發紫,感覺唔到任何嘢,轉用鐵鏈式手扣手通紅已經紅哂,已經在醫院病床,此時手套已經不翼而飛。

控方:你計住自己暈咗幾耐啊?你有戴錶?睇到電話?牆上有掛鐘?你點樣數到暈咗5至10秒呀?蔡仔稱感覺暈咗一陣被警員拍醒。

控:你點知你呀妹係理工大學邊棟嘅七樓呀?
蔡仔:唔知,諗住入咗去先,見步行步囉。
控:點見步行步呀?逐棟去揾呀?你知唔知有幾多棟呀?
蔡仔:唔知,當時情況危急,我無諗咁多。

其後被質疑如果只想確保妹妹安全,打電話即可。蔡仔稱有諗過要打俾妹妹但係都無打,後來母親告知妹妹後來被捕警署保釋,蔡仔知道妹妹安全後如釋重負。

【控方案情】
控方指蔡仔為脫罪而編造妹妹在理大等一系列的證據,事實蔡仔就如控方證人所講,當日在加士居道向警方投擲過一枚汽油彈。蔡仔不同意上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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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3日 09:30【星期六】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結案陳詞補充,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3:28: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傳召PW5 高級督察 馬嘉軒(音) 作供,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旺角小隊指揮官,受莫高級警司指派,在21:10到達干諾道中近麼利臣街,向金鐘進行掃蕩,22:00去到文華里。

睇片,主要睇在干諾道中禧利街街口某找換店的CCTV鏡頭,由18:00開始,有小型路障、人群開始聚集、扎鐵馬、分發物資、有過百人進入和離開禧利街,有大型路障,直至約21:06,鏡頭被遮蔽。

12:55 休庭,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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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21:10前,證人都未去到禧利街,不在現場,全程睇片,全部同意主控的引導性問題;引用法官在日前講過,證人睇同你睇同我睇無分別個噃!


13:38:5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剛接獲律師通知,1430將會再開庭處理手足 #0929金鐘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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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14:3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維持4年9個月,認罪獲扣減1/3,即38個月 (3年2個月),被告熱心於慈善服務獲酌情扣減6個月,宣布判處監禁2年8個月。‼️


14:0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1400約20人
1430據稱開視像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400未見有人
(梁手足審訊時都只係得1人旁聽)
1433開,尚有約20個位


14:51: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8) #1113青衣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與10名身穿黑色衣服的抗議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担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9月22日被彭亮廷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並在2020年10月6日判處申請人進入更生中心,並以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為理由,拒絕上訴人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08

彭亮廷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38

上訴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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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控罪一的上訴得‍直,控罪及刑罰撤銷。而控罪二,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33_2020.docx


15:04: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提堂

趙(21)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 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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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答辯
被告早上答辯如下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認罪❌

但控方表示不知悉被告今日會承認控罪(1),表示將會修改控罪(1)之案情,經過長時間等待控方終將修改案情交辯方,其後被吿對修改案情第一段不同意因該段敘述背景事發日10月1日有人網上號召遊行活動與控罪(1)並無關,但控方律師表示刪除需再次索取律政處指示,法庭押後至1430處理。

⏺被告在聽到要下午才處理時庭上表現不悅,並講控方隨意更改案情,多番修改仍不果,被告稱身體唔舒服下午不回來,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即命庭警阻止被告離開法庭。在辯方律師勸説後被告才確認下午回來繼續法庭程序。羅官表示明白被告在庭等待了整個上午毫無進展,但希望其控制情緒配合法庭。

下午進度:

控罪(1)
控方表示取得進一步指示可刪除案情第一段,法庭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待控罪(2)裁決後再處理。

控罪(2)
排期審訊,控方有6名證人傳召,沒有警誡供詞,將有數段片段共約17分鐘呈堂。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1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被告為Food Panda 外賣員,有另外一案在天水圍被拘捕,終被控在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唐家裕,有關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94


15:07:52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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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 #關百安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1日 0240時,控方證人PW1-3於西貢萬宜水庫東壩駐守。PW3用望遠鏡觀望400米外情況,看見有4名人士聚集並有電筒光。PW3 確認該範圍內只有該4名人士。
20分鐘後,即0300時。PW1-3 看見4名人士的位置有爆炸聲及煙霧。PW1-4於是在斜坡埋伏。
0314時,該4名人士向控方證人PW1-4埋伏的方向前進,警員聽到有人講「爆得好撚勁」。4名人士分別為蕭先生、楊先生、簡先生及被告。
警員在被告的身上腰包搜獲1個金屬管,長8厘米闊2.5厘米並有用膠子包起。腰包內亦有1支電筒、2個打火機及1對手套。

控方證人PW9 專家證人經過檢驗後,證實金屬管內有45克粉末,並且屬於易燃物品。一經燃燒亦會產生氣體爆炸,造成的熱力效應為0-1米,可以造成相當大的人命傷亡;造成的爆炸品碎烈擴散為40米,可以致命。只要點火便可造成爆炸,該粉末對火焰敏感。

控方證人PW9 同意 PW1-4 於案發當天0300 所看見的是一場爆炸。
同時亦有 CCTV 看見 被告與蕭先生及楊先生在2020年6月11日 2157時經北潭涌入口進入西貢萬宜水庫東壩。約50分鐘後,簡先生亦在同一入口進入。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
辯方補充書面陳辭時,法官不停質疑辯方所提出的煙霧彈案例難以與本案作比較,又指出自己不是化學成份專家。期間,法官不停強調:「我冇咁嘅專業知識,我需要有人幫我呀」、「咁樣我點比呢,我做唔到㗎咁樣」、「你咁樣係難為我,我唔係專家嚟㗎嘛,咁點樣判呢?」、「用唔同嘅嘢嚟比,冇基礎比」。辯方回應還有TATP、槍械粉末的案例可作比較,惟法官表示:「咁樣我仲難呀,龍門任你擺。」法官又指出涉案物料的威力與本案不一。最後,辯方同意撤回書面陳辭中有關於化學品的內容,合共4 段。

關於被告的背景,被告的祖母今天亦有到場支持。被告由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已有12 個月,辯方表示希望法庭考慮以27 個月作量刑起點,惟法官表示:「你計錯數,坐咗18 個月量刑起點先係27 個月。」辯方回應指「計埋良好行為」。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書面陳辭,法官知悉控方的案例是關於管有彈藥或槍械罪,指「你交啲案例係關於另一條法例嘅。」控方引出英國的案例,指英國在2015 年把對於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由14 年改至終身監禁。控方表示英國對於管有爆炸品罪有相同的條文。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日 15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呢個官由開庭開始不停咁屌辯方律師...聲稱佢提供嘅案例根本不能同本案比較)


15:15: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514暫時休庭,剛才需等翻譯員,未知先處理哪宗案件


15:31: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111旺角

彭(17)
同案資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6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未能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呈堂鐳射筆為當時搜出的鐳射筆

罪名不成立
(仲有下一單裁決,請大家注意影響下一個手足的情緒)


15:44:0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1543處理雜案(審訊)


16:02: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

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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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16:27: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

辯方呈上吳XX案例。
指在本案被告的認知中,案發物是一枝旗桿。
香淑嫻指案例與本案無關係。
辯方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元素,要拿過在手,觸碰過才算。香淑嫻指被告也有拿過在手。

辯方呈上DENSU案例。
案例被告管有伸縮棍,有長時間接觸伸縮棍。
想指重點在,被告人是否知悉自己在拿着甚麼,就像本案被告的意識是拿着旗桿,不知是屬於攻擊性武器。
(香淑嫻一直質疑本案與案例的差別)

香淑嫻建議辯方用書面陳詞去解釋他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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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聽陳詞),6月21日前要提交書面陳詞,現有條件保釋。
(大家因為另一手足罪名不成立而歡呼叫喊,同場卻還有另一手足在等候結果)


16:38: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襲警
#續審 [2/1]

李(31)

被告選擇作供。

⭐️主問
被告現年32歲,學歷是中五畢業,一直進修。任職獸醫護士超過12年,工作內容包括協助醫生、聽小動物的心跳和呼吸、教導主人如何處理毛孩的病情、洗傷口。(主要是照顧貓和狗)

平日會自發做義工,包括餵無家可歸的小狗和小貓,亦為他們尋找合適的領養家庭。曾經試過為小動物提供暫養,直至他們可順利去到領養家庭。

被告自己亦有兩隻貓。

被告有鼻敏感,經常傷風,所以會經常佩戴口罩。因怕影響工作表現,故沒有服用鼻敏感藥物。
在家中也會有貓毛敏感,雖然不會使用口罩,但會經常洗鼻。

辯方案情...
為何2019年11月17日當天會上街?

‍♂工作回家後,約2230收到來自一位己認識五至六年的朋友的電話, 說他家中養的貓(小花)有事,第三眼簾腫脹。被告曾經照顧小花,知道他有哮喘和食物敏感,被告很緊張,一邊在電話中吩咐朋友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事,然後指自己會盡快趕來。
被告選擇乘搭的士前往愛民邨, 並戴上一個束繩背囊(帶上清潔用品、生理鹽水,個人用品,手套和電筒)是平常用作搜救和照顧小動物的工具。
手套:方便照顧動物,防止他們受其他細菌感染。
電筒:照明用,在黑暗的地方,搜救貓B狗B。

由於當日公主道塞車,被告無法在愛民邨下車,只好在旺角附近徒步行20分鐘到朋友的家。下車時並未佩戴口罩,但當聞到攻鼻的味道,便戴上平日備用的口罩。

照顧好朋友的寵物後,被告留下有用的物資,以備朋友不時之需。

離開朋友的家後發生什麼事?

‍♂朋友本想送被告到樓下,但因為要照顧寵物,被告自行離去。被告在愛民邨見不到有的士,穿過小路,去到近中石化油站位置。
發現六條行車線都擠塞,當時仍然佩戴口罩。
被告一心想回家,因貪方便,橫越六條行車線,並跟從Google Maps指示,向往尖沙咀方向行走一段路(回家的相反方向), 後來發現是倔頭路,便折返往旺角方向(回家的方向)。

走了幾步後,突然聽到一把女聲叫「唔好郁」,由於當時街燈不足,被告下意識向右回頭,被強光直接照射。女聲重複「雙手舉高,唔好郁。」
被告雙手舉高,雨傘勾在右手手臂。

被告雙手舉高後,有五至六個身影撲向被告,並將其壓在地上。被告右邊面向地,有半邊身越過馬路。

被告感受到兩股力,分別在右手肩後骨和左方後腰位置,當時被告感受到雙手被人捉住。看不清後方情況,但感受到被膝頭壓住。

被告想問「咩事」,但比一堆「野」噴在面上、耳中。估算是警方的胡椒噴霧,因為隱約在身影中見到頭盔和護甲。
由於口罩在混亂中被扯掉,因此整塊面都感受如火燒。

‼️突然聽到有人問名字,被告有回應,及後後腦受到衝擊,並失去知覺。‼️

被告曾經蘇醒,在半清醒狀態中,發現自己在警車裡的後方,但視力受胡椒噴霧影響,只見紅光和黑影。然後有警員將被告拉起,帶到一旁坐下。
被告曾經問可以去醫院嗎?但得不到回覆。途中有人幫他沖擦面部。被告依稀記得有被查問,但已忘記內容。

為什麼會帶雨傘?

‍♂ 當日有雨、天陰。

去到醫院的情況?

‍♂ 意識清醒後,已經在醫院病床上,有兩位警員在病床側邊。醫生提出被告後腦穿破,有失禁和嘔吐的情況。在接受CT掃描後,腦袋沒有積血。

被告表示到醫院後,頸部位置仍然流血。

盤問
愛民邨是香港著名的公共屋村,住戶收入普遍較高,不難找到的士站。為何堅持穿過小路離開?

‍♂ 當晚愛民邨村內沒有任何車輛,因此選擇步行去附近地方截的士。相信出旺角方向會有車。

你前往愛民邨時,交通擠塞,為何仍然選擇的士回家?

‍♂ 因為相信離去時交通會緩和。

交通費、醫療費、服務費,你會向你朋友取回嗎?(按:) 你工作薪金不多,而且你朋友是因為你具有照顧動物的經驗和知識才會找你的?

‍♂不會收費,因只想幫助毛孩,幫助朋友。
儘管薪金不多,但仍然有能力可以幫助朋友。

證物P4 :天文台表示11月18至20日都沒有下雨,為什麼會帶雨傘(彩虹色長雨傘), 若果你晚上出發,為何見到天陰?

‍♂早上出發時天陰, 所以帶備雨傘,以備不時之需。

證物彩虹雨傘傘尖屈曲,需要強大的撞擊力才可以損壞。 警員截停你時,雨傘已經損毁?警員撲向你時雨傘已經損毁?

‍♂同意需要強大撞擊力才可以損壞雨傘傘尖
在警員截停和撲向被告時,不清楚雨傘是否已經損毁。

你表示警方截停你時,街燈薄弱?但有警員以強光照射你。強光不是會令你視野更清晰?就算強光傷害你眼睛,警員撲向你時,也會阻擋部份強光,你便能辨認出警員身份。

‍♂同意當時街燈薄弱,但警員以強光照射,不會令視野更清晰

為什麼警員撲向你時,你會向前趴低跌倒?

‍♂不清楚,或者曾經有一道力,將被告胸口向前拉。

若果你一心回家,為什麼會去尖沙咀(回家的相反方向)離開? 當時交通擠塞,你若想回家,應該往車頭方向前進,而非往車尾方向後退。

‍♂因為跟隨Google Maps。

認為警員會在塞車的路段,眾目睽睽之下,傷害你身體? 一般人都有手機,能夠留下影像或出庭作證。

‍♂被告指自己曾經在網上呼籲當時出現在公主道的駕駛者能否提供影片,但得不到回覆。

根據控方證人(警員)證供和所繪畫的證物(被告個人物品四散的圖), 控方案情是當時第一被告截查被告,被告起初接受截查,但當證人要求查閱身分證時,被告開始反抗,並準備離去,之後傷者發生激烈糾纏,糾纏期間,被告的配件四散。

‍♂不同意

⭐️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雙眼都有近視,並同意當時在公路塞滿車。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3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號法庭作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8: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2/3]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支噴漆)

PW3偵緝警員9058何家聲(音)作供,案發時屬西九龍警區重案組。
10月27日9:05pm 與隊員到達紅磡警署,處理被告被捕後的工作,於10月28日凌晨2:10至2:16與警員11857將被告及17項證物交由我保管,包括一個藍色背囊、一對黑手袖、1個黑色口罩、1頂黑色帽、1把黑色雨傘、一對3M灰色手套、一隻隔熱右手手套、一支雷射筆、一部iPhone(黑色)、一個灰色3M口罩連兩個白色過濾器、一個3M口罩連粉紅色過濾器、兩個護目鏡、3支噴漆(紅色白色黑色)、一隻I Watch手錶、會面紀錄、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一張個人八達通。證人確認證物P4至P19。
28號當日凌晨2:35至2:40替被告進行拍照,是用政府提供的相機和SD card。確認照片為證物P3。拍照時有和被告講解是否同意穿上裝備拍照,照片1-3是被告穿上裝備的照片,照片4是所有證物的照片,所有證物在被告面前進行拍攝,過程被告無投訴。
拍照後錄取口供及取指模,凌晨3:15至3:58提供全新衣物給被告更換,包括衫褲鞋,帶被告到男搜身室更換。其後檢取案發時的衣物包括白T恤,黑T恤,黑長褲,黑鞋做證物。PW3確認證物為P20-P23。
PW3看守被告直至凌晨4:15 將被告交給警員6145,其他證物保管至28號下午六點交給警員12368。
保管期間是將所有證物放入大膠袋,鎖在西九龍總部內的一鐵櫃內,只有PW3有鎖匙,中途沒有取出證物,櫃鎖匙由PW3保管,無人能夠干擾證物。
該鐵櫃是由隊伍上級安排使用,案發前大約一年前開始使用,不是每一個人都有專用的鐵櫃,鐵櫃的鎖是安裝在鐵櫃,並沒有外加鎖頭,上司說過PW3保管的是唯一的一條鎖匙。證人當日不只處理一單證物,亦不是最後處理案中證物的人。

PW3作供完畢。

PW4警員12368作供
PW4於2020年8月16號下午五時在九龍城警署做的口供,總共五頁紙,確認為證物P24。
PW4在2020年8月16號總共處理13名被捕人士的證物,用AP1-13作代號,其中口供第7段有提及同日下午六時警員9083將AP5男子 (即本案被告)的證物交給PW4處理,交收時有當面點算一次證物,即今日的證物,並將證物放入鐵櫃。編號1-21號證物,PW4確認證物即今日呈堂的證物P4至P23。該鐵櫃只有PW4有鎖匙,期間沒人能夠干擾證物。保管期間有取出物品重新包裝入證物袋及輸入電腦相關案件記錄內。包裝過程證物沒受干擾或改變證物的狀態。入機後印出一張證物紙,並聯絡證物室同事相約時間到證物室交收證物。證物交到證物室前,有妥善保管鐵櫃鎖匙及沒有用其他方式更改或干擾證物。2019年11月27日下午5:24到證物室每件證物點算交收,並核對證物的描述與實物相同。
證物交證物房後,於2020年2月7日上午10:01由證物房取出雷射筆,由西九龍總部送交到灣仔總部盧永楷高級督察化驗。根據盧高級督察要求,本案雷射筆(編號79)連同另一案件被告的雷射筆一同交到,為了清晰分辨證物,兩支鐳射筆填上編號以資識別,編號Q1是本案被告的,Q2是另一案件。
警員12368的紀錄內Q1等於PW4口供內的79號證物,Q2是另一案件的,編號182。
兩支雷射筆交到盧手上時有核對清楚編號及特徵外型,在帶兩支雷射筆去灣仔總部交收期間無受到干擾或者更改證物嘅狀態,也無其他人干擾或者更改證物狀態。
PW4表示兩支雷射筆的分別,由外觀看到Q1雷射筆比較長及用電池操作,Q2雷射筆較短及用USB叉電,長短相差大約六至七厘米,取回Q1時是連同電池。
2019年10月28日PW4收到13名被捕人士的財物,將每個人的財物分開處理,不是放在同一鐵櫃內。接收本案被告的證物時有一個大透明膠袋裝住,並無封口。同日處理AP1至AP13的證物,入證物房前由PW4保管,期間警員記事冊上無記錄每次取出證物的日期時間。PW4後來在警察的電腦系統內查看交收紀錄,才發覺記事冊記錄出錯。

辯方向法庭申請另一案件的審訊記錄,關於警員12368的口供,指出案件中雷射筆特徵是有一個紅底銀色danger字眼,並無描述雷射筆長度或者用什麼叉電方法,現於法庭上再看本案鐳射筆,發現這支雷射筆上面亦都有紅底白字danger 的貼紙。PW4同意辯方指根據另一案件的雷射筆形容,今日在庭上的雷射筆不屬於本案被告。

PW4亦發現證物P24的口供(即係第一份口供)有打錯,於2020年12月20號下午兩點再落一份口供更正,列為證物MFI2,更正內容包括第一份口供第16段裏面AP1-4正確應該是AP1-5,第18段應該是AP6-8。
控方列印出證物房的收取證物電腦記錄,裡面證物P25(1)為雷射筆,P25(2)為噴漆。

控方指兩支鐳射筆有沒有混淆,其中一個識別方法是有電芯和無電芯,在證人第二份筆錄口供(編號MFI 2) 第三段形容是黑色鐳射筆連兩粒電池。關於P25(1),證物房的記錄對鐳射筆的描述是 laser pen with 2 batteries。證物的描述是一致的...
而且12月8日是記錄證物日期,12月20日是另案的作供日期,記錄日期是較早的。

辯方指出用Q1 Q2 作兩筆的編號,沒有在警員記錄冊或其他地方記錄 Q1 Q2 是屬哪一位被告。PW4同意。
(控辯在兩支雷射筆的標示方面上爭議...)

PW4作供完畢。

PW5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作供
PW5曾經接收兩支雷射筆做檢驗,提供一份專家報告,即呈堂證物P2及P2A。
專家報告的第4段指出於2020年2月7日收到有警員12368交來兩支雷射筆,其中描述一支連兩粒電池為證物Q1,另一支是USB叉電的為Q2,確認交收表格上的日期及時間正確,收到雷射筆後做測試。Q1及Q2分開處理,期間無混淆。Q1外表較長約12-15 cm ,Q2較短約5-8cm,有明顯分別,不可能搞錯,雷射筆的慣常做法是有標籤的,收到雷射筆如果有標籤歸還時也有標籤的。歸還時會用表格交收,歸還的表格由PW5用電腦預備,有列出日期時間及鐳射筆的描述,歸還日期為2020年3月6日。
交送到PW5的交收表格為證物編號P26 (1),於2020年2月7日收到。歸還表格證物編號為P26 (2)歸還日期為2020年3月6日。
除了測試之外,其他時間證物放在警總寫字樓內的有鎖櫃內,只有PW5有鎖匙。PW5有妥善保管鎖匙,沒有其他人干擾證物。
PW5解釋檢驗報告的內容、檢測方法、檢測結果,Q1鐳射筆歸類為3B類中的低至中的能量,即光束會使人的皮膚有暖的感覺,但未至於造成皮膚灼傷。

收到及退還時的交收表格內顯示除了Q1及Q2外,並沒有其他證物編號,但由於Q1及Q2外型不同所以有印象。關於專家報告內冇寫雷射筆的長度,PW5說是憑經驗在庭上說出雷射筆的長度。PW5認為證物P8與Q1吻合,由於Q1的電池牌子比較特別 (Tian Qiu Super Cell) 所以有印象。

Q1Q2檢測時PW5有拍照片,呈堂為證物P27 (1):Q1照片,P27 (2):Q2照片。對於新提供的證據,辯方沒爭議。

PW5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辯方亦無其他證人。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會於6月25日前交到法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補充及回應,被告由今日至下次聆訊期間不需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06: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庭
#林嘉欣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陳(72) #20200124油麻地

控罪1:無牌管有 #槍械 或 #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佐敦道48至54號可群大廈某單位無牌管有一批槍械及彈藥,即一枝訊號槍連2個上彈器而各上了6發訊號彈、1個訊號彈發射器及26發訊號彈。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3枚爆炸彈藥筒或管,俗稱「底緣擊發爆石炸藥(boulder buster rimfire)」。

控罪3:管有 #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1件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全頭指縫間突出,俗稱「拳刺」。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42
\================
判刑理由:

控罪詳情及案情不在此詳述。

求情及量刑: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在退休前在印刷機生產公司任職,期間曾服役義勇軍達18年。他亦在1973年至1990年間持有「大偈」牌,因此他曾有資格維修遊艇的引擎。被告在以往的能以「品行端正」形容。

控罪1方面,被告在80年代與朋友共同擁有遊艇時是合法管有訊號彈及訊號彈槍,而被告在90年代出售遊艇後,他清理遊艇並將訊號彈及訊號彈槍用膠袋裝着帶回家,並放在家中閒置,直至被搜出前,他沒有都注意這些物品的存在。

控罪2方面,被告也與朋友共同擁有遊艇時同樣將控罪放在遊艇,作為拋繩器(line thrower)的器具,並作救援及協助船隻停泊之用。最後被告亦將這些放在家中閒置,直至被搜出前,他沒有都注意這些物品的存在,期間被告沒有使用這些物品。

控罪3方面,被告與妻子在德國旅行時購買,當作紀念品之用。與其他物品一樣,被告把物品放在家中閒置並放在櫃頂,期間被告沒有使用這些物品。

控方指出控罪2的物品,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認為目的爆破石頭,不是用作拋繩器之用。

法庭認為若果被告的說法是真的,為何會在單位找不到拋縮器。但由於現時沒有儀器,因為不能判斷爆炸品處理課人員說法的真偽。

法庭同意本案應專注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而不是警員搜查單位的原因。

法庭在判刑時已謹記被告的良好品格,及對香港防衛的貢獻。此外也謹記被告被捕及成功保釋的日子。

法庭在考慮控罪1及2的判刑時已參考一個2006年的案例。

法庭在判刑時已考慮案件整體背景,以及被告毫無瑕疵的背景。法庭認為本案訊號彈及訊號彈槍帶來的潛在風險非常低,也同意這些物品的威力非同實彈,亦同意被告沒有意圖使用這些物品,他只是將這些聞置放在一個角落。

法庭不知道控罪2的物品是否可用在拋繩器上,但根據本案案情及不同報告,這些物品只是拋繩器的一個部份,很難造成爆炸,所以法庭認為這些物品 (底緣擊發爆石炸藥) 帶來的潛在風險非常低。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將控罪1和2的物品會用在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但被告管有這些物品也是嚴重,法庭需要向公眾發出訊息,公眾應遠離這些物品。

在控罪3中,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軍人背景,可能有收集美工刀的習慣,將其當作收藏品,因此認為被告沒有意圖使用控罪物品。

法庭就以下控罪所訂的量刑起點:

控罪1:1年監禁
控罪2:1年監禁
控罪3:$6000
(*)三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他1/3刑罰扣減,亦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及對社會的服務,再給予被告1個月刑罰扣減,故法庭最後判處被告7個月監禁+$6000元罰款。

(*)被告人先前已還押差不多5個月

Reason for sentence:(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DCCC001077_2020.doc


17:28: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進度報告

~補回6月17日0930聆訊內容,非即時~

簡(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上次答辯及判刑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5

被告今天未有出席。裁判官指被告感化令進度報告正面。本台剛在司法機構網站查詢下次聆訊日期時已沒有紀錄,相信被告今後不用再出庭作進度報告。


17:34:0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續審 [2/1]
#1118理大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15 開庭,雙方補充陳詞

15:30 完成辯方陳詞

16:05 梁官建議再休庭等雙方討論

被告承認管有背囊,無爭議管有物品,只爭議用途。控辯雙方就控方證人證供及法例條文上字眼再有爭論。辯方書面陳詞指出6/8上訴庭有一案件可能有影響性地協助本案。

控方需於24/6 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而,辯方則需於2/7 13:00前再交書面陳詞。

17: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8月11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進一步陳詞,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P.S. 現場約有20多位親友支持手足


18:00: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50]
#0728上環 #暴動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0 開庭

繼續睇片,分別係東寧大廈地舖極博找換門前的閉路電視和對面錦甡大廈外牆的閉路電視,在禧利街右邊和左邊,鏡頭望向干諾道中,重複上午時睇過的某些時段,確認某些人物出現和發生的事情,因東寧大廈的閉路電視有錄音,又要證人確認某些聲音。

兩條片段中,控方多次播出21:00~21:30之間,人群在禧利街來來回回,法官終於提出:點解要睇啲人走來走去?睇咗好多次。
主控:啲人走來走去係有人指揮,proof common intense.
法官:比咗好多example, 已經抄低咗,你係主控,可唔可以剪輯吓。
主控:我會記住

片段到約21:30,PW5的小隊入咗禧利街,示威者後退,警察設立防線,與示威者對峙約15分鐘,21:45警方再推進,片段完結。

16:07 辯方盤問
由代表D1, D2, D3 D11 & D12的沈大律師盤問,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複問。

其他詳情後補

16:27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早上十點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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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金句,不論市民著咩顏色嘅衫、咩國籍,總至在當刻在場出現就係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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